西安市质监局邀请公民代表走进市政府
『壹』 法律允许人民政府委托公民代表人民政府去协调解决问题吗
法律允许人民政府委托公民代表人民政府,去协调解决问题吗?当然可以!公民代表人民政府!去协调解决问题!
『贰』 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文电、机要、保密、档案、信访、计划生育、机关财务、接待以及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出国政审、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综合考评工作。
(二)综合协调处(政策法规处)
拟订全市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和安全生产标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起草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有关规章、规程和标准;拟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申报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执业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和安全生产方面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和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实施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落实工作;承担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市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
(三)安全监督管理一处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负责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负责指导监督相关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负责指导监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矿井关闭工作;负责相关重大危险源、尾矿库的安全监控和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负责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相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安全监督管理二处
依法指导、协调、监督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开发区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安全标准、安全规范以及安全生产监管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隐患整改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市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专项督查、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负责辖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对各有关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安全监督管理三处
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相关行业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工作;指导和监督相关行业安全标准化工作;负责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相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市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
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按职责分工,拟订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执法规章和标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安全培训工作;负责职业危害申报工作;负责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机关党的机构按照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叁』 西安市人大在哪里
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为使人大代表履行好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职责,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赋予了人大代表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人大代表的权利1.审议权。审议是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和议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表明意愿和立场,给予肯定、否定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活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代表参加审议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是代表参与决定国家事务的重要职责,也是行使代表权利的重要方面。代表应当本着为人民负责的精神,对报告和议案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修改意见。2.提案权。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和决定重大问题,一般要经过提出议案、审议议案、表决议案和公布法律(法规)和决定、决议的程序。其中,提出议案是审议、决定问题的前提。法律除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和人大的机构有权提出议案外,还规定了代表有权联名提出议案,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3.表决权。表决,是指代表大会在通过报告和议案、决定有关事项时,由代表明确表示赞成或反对意见,并以法定标准来确定结果的行为。表决权则是指代表对交付表决的报告和议案、有关事项表明各种意愿(包括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权利。表决权利的行使,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是表决结果的直接依据。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全体代表过半数是衡量一件议案是否获得通过的标准。只有两类问题的决定更严于过半数标准:一是在修改宪法时,宪法修正案的通过,需要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二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届满时,如遇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可以决定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延长任期的决定,须由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参加表决,是人大代表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代表应当珍惜这一权利,“投好神圣的一票”。首先要积极参加表决。由于表决采用绝对多数原则,即通过议案的标准是“全体代表过半数”,而非“到会代表的过半数”,不参加表决表面看是既非赞成也非反对,但在确定表决结果上,与投反对票作用相同。不参加投票的人越多,达到通过议案所需的法定票数越难,甚至妨碍议案的通过。第二,代表在行使表决权时,要充分反映选民或选举单位的意见,同时又要胸怀全局,从全体人民利益出发考虑问题,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4.询问权和质询权。询问和质询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行监督的形式。在人大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可以就有关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全国人大代表有权向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提出质询案;乡级人大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质询案。质询和询问相同之处是,以提问的方式要求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回答问题,说明情况,都带有探询、了解之意。不同之处是,质询的方式更加严肃,表现为一定程度的批评责问;质询有法定程序,要依照程序进行。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地方各级人大会议期间,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质询案;提出质询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案交由大大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答复。根据情况,可以在大大团、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受质询机关应再作答复。5.选举权。选举权是指代表参加产生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权利。由全国人大选举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有:国家大大、副大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大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国家大大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大大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自治区大大、副大大,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长需报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乡、民族乡、镇人大选举人大大大、副大大,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全国人大的选举,候选人由大大团提名。地方各级人大的选举,候选人由大大团和各级人大代表联名提名,实行差额选举。6.罢免权。罢免,是指由选举和任命产生的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依法解除其职务的法律行为。罢免的范围大致与选举和任命产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相同。罢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大各种监督手段中最严厉的监督手段,也是最后的监督措施。因此,实施罢免,必须采取严肃、慎重的方针,在程序上从严掌握。既要对违法失职、失去人民信任的人员依法予以罢免,保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罢免权,又应坚持“对人的处理采取慎重态度”。为体现这些精神,法律对罢免程序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在全国人大,只有大大团、三个代表团或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才有权提出罢免案。罢免案应以书面形式在代表大会期间提出,并写明罢免对象和理由。由大会大大团提请大会审议,再由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由大大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本级人大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在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罢免的人员可以在大大团会议或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申辩。7.建议权、批评权。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向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看法、意见的总称。代表对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督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联系群众、改进工作的重要形式。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个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可以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大会会议闭会期间提出。8.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权利。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不但规定了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享有的权利,也规定了在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的活动的权利。闭会期间的活动是大会会议期间活动的延伸,也是大会会议期间开展工作的基础和条件。法律规定的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的活动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是参加视察和专题调研,应邀参加执法检查、列席有关会议,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二)人大代表的义务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已被庄严载人宪法。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是宪法和法律具有极高的权威和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我国近290万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许多人是立法的直接参与者,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中坚力量,责无旁贷地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带头宣传和执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人大代表这方面的表率作用对于在全丰+会形成普遍的法治意识,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深远意义。2.保守国家秘密。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主要是:(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由于这些国家秘密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因而法律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人大代表来自社会的各个方面,一是相当多的人分别接触上述各种国家秘密,二是代表在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中,也会了解和掌握某些国家秘密。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应当严格地保守国家秘密,模范地遵守保密制度,如不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等。3.联系群众。人民把意愿和要求委托给代表,再由代表将这些意愿和要求反映到国家权力机关中去。代表必须密切联系群众,才能真正了解社情民意,了解人民的意愿所在,为人民行使好权利。代表也只有密切联系群众,才会把自己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取得工作的动力,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为此,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4.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是人民委派到权力机关的使者,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与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是代表的神圣权利,也是代表的法定义务,不能无故出缺。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同样的,代表如果对人大审议的议案漠不关心,在选举和表决议案时不投票,也属于失职行为。
『肆』 质监局下属标准化信息中心(市一级、事业编)待遇怎么样呀
标准化信息中心很好呀,为什么不去呢?标准化信息中心是质监局的下属单位,不会改企的。
『伍』 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算什么编制
公务员编制,应该是直属地方的经贸局。
『陆』 参加听证会的人主要来自那些方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以下简称定价听证),是指定价机关依法制定(含调整,下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过程中,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采取听证会形式,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活动。
前款所称定价机关,包括有定价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
第三条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听证的具体项目通过定价听证目录确定,但容易引发抢购、囤积,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商品价格,通过其他方式征求意见,不纳入定价听证目录。
中央定价听证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央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地方定价听证目录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地方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定价听证目录。
制定定价听证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
第四条 定价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听证的组织
第六条 定价听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
省级以上定价机关制定价格需要听证的,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需要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委托听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
第七条 听证会设三至五名听证人。听证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工作人员担任,部分听证人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听证会主持人由听证人中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
前款所称听证人是指代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专门听取听证会意见的人员。
第八条 听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陈述,并可以询问;
(二)提出听证报告。
第九条 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人员构成:
(一)消费者;
(二)经营者;
(三)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
(四)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
(五)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
听证会参加人的人数和人员的构成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
第十条 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方式产生:
(一)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
(二)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行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推荐;
(三)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规定听证会参加人条件。
第十一条 听证会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可以向有关经营者、行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了解与听证事项相关的情况;
(二)出席听证会,就听证事项发表意见、阐明理由;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十二条 听证会设记录员。记录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人员担任,如实记录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旁听席。旁听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
旁听人员不得进行发言、提问,不得有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记者席。与会采访的新闻媒体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新闻媒体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邀请新闻媒体采访听证会。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十五条 定价听证依据下列情况提起:
(一)定价机关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含与其他部门联合定价)和市、县人民政府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
(二)定价机关是其他部门的,由该部门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
第十六条 定价机关提起定价听证时,属于第十五条(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定价听证方案和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第十七条 定价听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制定价格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额和调价幅度;
(三)拟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四)拟制定价格对经济、社会影响的分析;
(五)其他与制定价格有关的资料。
第十八条 听证会举行30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新闻媒体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
第十九条 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和听证人名单。
第二十条 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听证会参加人送达下列材料:
(一)听证会通知;
(二)定价听证方案;
(三)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四)听证会议程;
(五)听证会纪律。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应当在有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会参加人出席时举行。出席人数不足应当出席人总数三分之二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可以一次举行,也可以分次举行。听证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人;
(二)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陈述定价听证方案;
(三)定价成本监审人介绍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及相关情况;
(四)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听证方案发表意见,进行询问;
(五)主持人总结发言。
第二十三条 听证会参加人应当审阅涉及本人的听证笔录并签字。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举行后,听证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听证方案的意见;
(三)听证人对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应当包括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点赞与不点赞的建议和理由说明。
第二十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后15日内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一并提交定价机关。
第二十六条 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的意见。
定价机关根据听证会的意见,对定价听证方案作出修改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再次举行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征求社会意见。
第二十七条 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点赞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八条 定价机关需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定价机关批准后才能作出定价决定的,上报定价方案时应当同时提交听证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定价机关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就听证事项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三十条 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或者降低价格的,听证会可以采取下列简易程序:
(一)只设主持人;
(二)听证会参加人由消费者、经营者构成;
(三)听证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五)项规定的议程进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定价机关制定定价听证目录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未举行听证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定价无效,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组织或者举行听证会,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听证会的组织或者举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听证经费应当申请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2年11月22日发布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6号)同时废止。
『柒』 西安市人民政府的政府机构
政府办公厅(参事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教育局、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规划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公用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委员会、林业局、旅游局、商务局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局 。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84号),设立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市信息化办公室的电子政务职责。
(二)将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的职责划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政府日常文书处理和事务工作。
(二)负责市政府会议的筹备工作;负责市政府领导参加的重要公务活动的安排和组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三)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四)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五)围绕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收集信息,反映动态,负责《西安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工作;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六)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区县政府对市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市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七)负责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长专线办公室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
(八)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做好需由市政府组织处理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全市应急管理工作。
(九)负责组织承办市人大、市政协提出需要市政府办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办理全国、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议案和提案办理工作。
(十)指导、监督全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全市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网络建设与管理及政务信息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姓名:张建政
职务: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厅主任、党组书记
职责: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协助市长协调处理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工作。担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主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工作。
姓名:宫蒲顺
职务: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
职责:协助办公厅主任负责办公厅日常工作、重要文稿的组织起草和保密等方面工作。负责市政府及办公厅文件文字审核工作。负责市人大和市政协议案、提案、建议的办理及有关市人大、市政协重要事项的联系工作。分管办公厅办公室、组织人事处、会议处、信息处、机要处、离退休人员服务处、机关党委、纪委、监察室和市政府督查室、市电子政务办公室。
姓名:李小六
职务:市政府副秘书长
职责:协助分管市长协调处理市水务局、市农业委员会、市林业局、市旅游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市文物局、市政府参事室、市地方志办公室、市文史研究馆、市社会科学院、市地震局、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市地铁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市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的工作。联系市气象局、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分管办公厅综合七处、综合九处。
姓名:李德省
职务:市政府副秘书长
职责:协助分管市长协调处理市商务局(招商局)、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西安国际港务区管理委员会、西安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公司、市物资总公司、市供销合作联社、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西安分会的工作。联系市烟草专卖局、市工商联、航空部门、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管办公厅综合六处。
姓名:董新良
职务: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职责:协助分管市长协调处理市行政中心北迁工作。主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
姓名:李元合
职务: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城乡统筹办主任
职责:协助分管市长协调处理统筹城乡发展工作。主持市统筹城乡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姓名:肖争光
职务: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研究室主任
职责:协助分管市长协调处理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的工作。负责市政府重要文稿的组织起草工作。主持市政府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工作。分管办公厅综合一处。
姓名:焦维发
职务:市政府副秘书长
职责:协助分管市长协调处理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市容园林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四城联创办公室)的工作。分管办公厅综合八处。
姓名:王德安
职务:市政府副秘书长
职责:协助分管市长协调处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部开发办公室)、市监察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市政公用局、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西安沣渭新区管理委员会、西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联系市台湾事务办公室、市归国华侨联合会、铁路部门、电力部门。分管办公厅综合二处、应急办。
姓名:郭艳文
职务: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接待办主任
职责:协助分管市长协调处理接待工作。联系市政府驻外办事处。主持市接待办公室工作。
姓名:王育选
职务:市政府副秘书长
职责:协助分管市长协调处理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联系市档案局、市妇女联合会、团市委、市科学技术协会、市红十字会、国家统计局西安调查队。分管办公厅综合三处。
姓名:张 旗
职务: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职责:协助分管市长协调处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促进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机电化工(轻纺建材)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市工业合作联社的工作。联系市总工会、驻市各通信公司、市邮政局、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驻市工业单位。分管办公厅综合五处。
姓名:宓维新
职务:市政府副秘书长
职责:协助分管市长协调处理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地方税务局、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市会展业发展办公室(欧亚经济论坛执委会办公室)、市商业银行、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工作。联系市国家税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及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担保公司和金融机构。
姓名:张广学
职务:办公厅纪检组长
职责:协助市长助理,协调处理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中心的工作及其他工作。协助分管秘书长处理信访、办公厅人事工作。主持办公厅监察室全面工作。
姓名:武忠勤
职务:办公厅巡视员
姓名:刘慧
职务:办公厅副巡视员
职责: 协助分管秘书长处理办公厅机关党委和机关工会工作。
姓名:王健康
职务:办公厅副巡视员
职责:协助分管秘书长协调处理办公厅对外联系、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等方面工作。
姓名:贾玉兰
职务:办公厅副巡视员
职责:协助分管市长和秘书长协调文件审核、办理工作。
姓名:黄晓华
职务:主持应急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
职责:负责市应急委员会应急管理方面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应急管理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负责全市应急体系规划和应急平台规划建设工作,协调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预防预警、应急演练、调查评估、应急保障、科普宣教工作;负责市政府值班和市长专线电话工作,指导全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负责向省政府应急办报送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信息;负责办理应急管理方面的文电、会务、督查、调研工作。
姓名:严伟东
职务:电子政务办公室主任
职责:负责电子政务及全市党政专用通讯网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协调工作;负责对电子政务网运行的监督检查,保障安全运行,促进资源共享;指导和推动全市各部门、各区县政府的电子政务建设;负责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网络建设及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承担电子政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姓名:张伟明
职务:办公室主任
职责: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信访、接待、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综合考评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
姓名:史建国
职务:组织人事处处长
职责: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出国政审、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市政府驻外办事处有关事项的协调处理工作。
姓名:张选民
职务:综合一处处长
职责:负责市政府主要领导有关文稿的起草、审核工作;传达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了解办理情况,做好市政府主要领导交办的工作;负责市政府主要领导有关重要活动的新闻报道工作;组织参与有关调查研究;安排市政府主要领导有关政务活动。
姓名:杨胜良
职务:综合二处处长
职责:承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来文和监察、财政、地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国土、审计、外事侨务、法制、机关事务、仲裁、城投集团、浐灞生态区等方面向市政府有关业务的请示、报告;承办市政府分管领导联系的国税、台湾事务等方面有关文件;起草、修改以上部门业务方面的文稿和市政府分管领导的讲话稿;承办分管领导召开有关专题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检查督促,及时反映工作动态,为市政府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姓名:张峰虎
职务:综合三处处长
职责:承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来文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民政、民族宗教、信访、残联等方面向市政府有关业务的请示、报告;承办市政府分管领导联系的法院、检察院、驻军等方面有关文件;起草、修改以上部门业务方面的文稿和市政府分管领导的讲话稿;承办分管领导召开有关专题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检查督促,及时反映工作动态,为市政府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姓名:姜洪耀
职务:综合四处处长
职责:承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来文和科技、教育、卫生、人口计生、体育、参事、地方志、文史、社科、妇女儿童等方面向市政府有关业务的请示、报告;承办市政府分管领导联系的档案、妇联、团市委、科协、红十字会等方面有关文件;起草、修改以上部门业务方面的文稿和市政府分管领导的讲话稿;承办分管领导召开有关专题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检查督促,及时反映工作动态,为市政府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姓名:张连香
职务:综合五处处长
职责:承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来文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旅游、交通运输、环保、住房和房屋管理、公积金、城改办(棚改办)、曲江新区、航天基地、建工集团、西旅集团等方面向市政府有关业务的请示、报告;承办市政府分管领导联系的文联有关文件;起草、修改以上部门业务方面的文稿和市政府分管领导的讲话稿;承办分管领导召开有关专题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检查督促,及时反映工作动态,为市政府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姓名:张静平
职务:综合六处处长
职责:承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来文和发展与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市政、统计、城管执法、阎良航空基地、市容园林、爱国卫生(四城联创)等方面向市政府有关业务的请示、报告;承办市政府分管领导联系的铁路部门有关文件;起草、修改以上部门业务方面的文稿和市政府分管领导的讲话稿;承办分管领导召开有关专题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检查督促,及时反映工作动态,为市政府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姓名:席正赢
职务:综合七处处长
职责:承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来文和内外贸易、粮食、工商、质监、食品药监、物价、人防、贸易促进、会展、高新区、国际港务区、供销联社、物资总公司等方面向市政府有关业务的请示、报告;承办市政府分管领导联系的工商联、烟草专卖、海关、出入境检验、航空等方面有关文件;起草、修改以上部门业务方面的文稿和市政府分管领导的讲话稿;承办分管领导召开有关专题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检查督促,及时反映工作动态,为市政府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姓名:安学武
职务:综合八处处长
职责:承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来文和农业、林业、水务、地震、气象等方面向市政府有关业务的请示、报告,起草、修改以上部门业务方面的文稿和市政府分管领导的讲话稿;承办分管领导召开有关专题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检查督促,及时反映工作动态,为市政府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姓名:关敏
职务:综合九处处长
职责:承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来文和工业和信息化、国资监管、安全生产、经济开发区、工业联社、机电化工(轻纺建材)、工业资产公司等方面向市政府有关业务的请示、报告;承办市政府分管领导联系的工会、电力、电信、邮政、西电公司、驻市国防工业单位等方面有关文件;起草、修改以上部门业务方面的文稿和市政府分管领导的讲话稿;承办分管领导召开有关专题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检查督促,及时反映工作动态,为市政府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姓名:韩小玮
职务:会议处处长
职责:负责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办公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以及有关综合性会议的组织、纪要起草工作,协助有关处室督办落实会议决定事项;负责组织市政府领导集体出席的活动;做好与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厅的有关联系协调工作。
姓名:田 地
职务:信息处处长
职责:负责政府系统政务信息的收集、编报工作;协助领导处理区县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负责有关综合材料的起草工作;负责外地政府驻西安办事处的审批、联络和管理工作;负责《西安年鉴》、《陕西年鉴》和《中国城市年鉴》等有关条目的组稿工作。
姓名:朱明霞
职务:机要处处长
职责:承办市政府办公厅来往文电的收发、登记、转递、催办及发出文电的复核、印制工作;负责文件资料的收集、立卷、归档及管理利用等工作;负责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印章管理、使用;负责市政府办公厅及所属单位保密工作和机要通讯工作。
姓名:郭 涛
职务:离退休人员服务处处长
职责: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姓名:张宝林
职务:办公厅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捌』 西安市长安区、新城区质量监督局在什么地方
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城分局的地址:西安市东新街94号大洋商厦12层。电话:87424257
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长安分局的地址:西安市长安区新华街347号。电话:8528831
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处长,处长是张平。
该处的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及客运索道八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负责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检验检测和报废等环节的监督检查;负责受理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的施工告知;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受理特种设备案件的投诉;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负责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
『玖』 西安市质监局办理的证照都是骗人二次缴费的
你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办理证照也需成本,如化验、检测、检查试验等,这此都是有偿服务专业机构,人家也要吃饭,收费也是正常的。当然,如果有人剩机敲竹扛,你可以向他的领导举报。网友建议,仅供参考。祝你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