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审计监督在国有企业
㈠ 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章国有资产监督 第六十七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通过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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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延伸一下,审计机关依法监督的对象: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的财务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接受审计的其他财政、财务收支,都是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对象。
(1)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3)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4)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5)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6)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7)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8)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9)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贵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0)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11)审计机关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2010年最新《审计法实施条例》关于审计机关职责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用款计划,以及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四)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和管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情况以及办理结算、结转情况;
(五)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情况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
(六)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预算情况;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算执行情况。
㈡ 国资委和审计署在对国企进行审计,监管方面有什么分工和联系
国资委下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对中央企业强化企业内部监督与风险控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保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企业可持续发展提出了内部审计的更高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是根据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规定,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的。审计署是国务院29个组成部门之一,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
按照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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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审计署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审计方针政策,参与制定审计、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办理地方性审计法规和规章的备案审查;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国务院报告和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一)中央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二)中央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三)省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四)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中央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五)国务院各部门管理的和受国务院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六)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署进行的审计。
四、向国务院总理提交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地方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六、与省级人民政府共同领导省级审计机关,协同办理省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管理派驻地方的审计特派员办事处。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配合稽察特派员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和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八、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九、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活动。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为履行职责,审计署设置了下列机构:
15个职能司(厅):办公厅、法制司、财政审计司、金融审计司、行政事业审计司、经贸审计司、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司、社会保障审计司、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司、外资运用审计司、外事司、人事教育司、直属机关党委、监察局、老干部局。
6个直属事业单位:计算机技术中心、机关服务局、审计科研所、干部培训中心、中国审计出版社、中国审计报社。
25个派出审计局:外交外事审计局、发展计划审计局、经济审计一局、经济审计二局、贸易审计局、国防工业审计局、教育审计局、科学技术审计局、政法审计局、民族宗教审计局、监察人事审计局、资源环保审计局、社会保障审计局、建设建材审计局、交通运输审计局、信息邮政审计局、农林水审计局、文化体育审计局、卫生药品审计局、海关审计局、经济执法审计局、新闻通讯审计局、旅游侨务审计局、科学工程审计局、地震气象审计局。
18个审计特派员办事处:京津冀特派员办事处、太原特派员办事处、沈阳特派员办事处、哈尔滨特派员办事处、上海特派员办事处、南京特派员办事处、武汉特派员办事处、广州特派员办事处、郑州特派员办事处、济南特派员办事处、西安特派员办事处、兰州特派员办事处、昆明特派员办事处、成都特派员办事处、长沙特派员办事处、深圳特派员办事处、长春特派员办事处、重庆特派员办事处。
㈢ 浅析如何加强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工作
一、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的审计监督
国有资产管理,就是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进行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设立国资委,是解决国有企业出资者缺位问题、构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点。政府作为国资委的委托人,有责任和义务依法对其财务收支、资本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审计机关是国家的综合经济监督部门,应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在相关监督机制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围绕一个中心,服务两个主题
围绕“一个中心”,就是要紧紧围绕国有资产是否保值增值这个中心来开展审计工作,只要不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都要予以揭示并促其纠正。服务“两个主体”,就是要通过审计,为出资人和企业管理层服务。为出资人服务,就是要为其评价和考核和国有企业以及加强和改进监管服务;为企业管理层服务,就是要为其改进管理、堵塞漏洞和完善制度服务。
三、强化对改制企业运行的审计监督
近年来,国有企业改制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审计机关应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改制企业资产运作的审计力度,促进其彻底转换经营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资产营运质量。同时,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揭露和纠正欠缴、少缴或挤占、挪用职工社会保险金的问题,以解决职工后顾之忧,维护社会稳定。
四、积极创新和改进地方国有企业审计方式
强化对国有企业经常性的审计监督,保证国有资产的真实、安全,是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国家审计机关要加大对国有企业的经常性监督。对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原则上每三年应审计一次;对国有参股企业,要及时关注其收益和分红情况。
五、关注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促进资产营运效益的提高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指企业在考核期内,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大于或等于期初所有者权益。一些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重较高,导致企业整体资产质量降低,影响国有企业的正常运营,已成为企业自身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严重障碍。审计机关应加强对不良资产的审计监督,认真揭露虚增利润、隐瞒亏损、弄虚作假以及经营决策失误、投资收益率低下等问题,促进企业加强内部控制,优化资产配置。
六、关注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加强真实性审计
目前一些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比较严重,主要表现为经济成果失真、资产计价失真和会计核算失真等。这不仅可能导致企业经营决策失误,而且会影响国家宏观经济决策,干扰社会经济秩序。审计机关应以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审计为基础,认真揭露和纠正会计信息失真问题,规范会计核算,对故意造假、损害国家和公众利益的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查处。应加强对会计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刹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等歪风,确保汇集信息的真实性。
七、加强企业的内部审计监督
内部审计,是建立于组织内部、服务于管理部门的一种独立的检查、监督和评价活动,它既可用于对内部牵制制度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又可用于对会计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及对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对企业自身经营业绩、经营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对于深化企业改革、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和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应当认清企业内部审计的重要性。
八、利用有效方法,强化审计监督
1.加大计算机辅助审计的应用
在知识经济、网络经济的影响下,绝大多数企业都加快了信息化建设步伐,国有企业会计核算普遍实现了电算化。审计机关应加大对计算机应用的重视程度,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工作,把审计单位的电子会计资料转换到审计人员的计算机上,利用数据库知识,对财务数据进行分析、检索、取证、复核,最终撰写出有质量的审计报告。
2.加大抽样理念在审计中的使用
针对企业规模扩大、独立核算部门众多、会计信息复杂的特点,要吸收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的思想,充分运用数理统计原理及其他自然科学的若干方法,加强数理统计和抽样审计的研究推广工作,把抽样理论作为指导审计人员审计的依据,这样既可减少审计工作量,又可避免审计风险。
3.加大审计对象数据库建设
要加强对审计对象的管理,建立科学、完善的审计对象资料库。应把各企业的内控制度、生产经营情况、会计报表、社会审计报告和审计机关审计结果等有关资料建立数据库,随时掌握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各项指标的变动情况,定期分析企业资料,找准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失控点,为确定审计工作范围和重点服务。
总之,加强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是审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作为国家审计机关应在做好对国有企业审计监督工作的同时,还应充分整合审计资源,利用和发挥社会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的力量,调动其积极性,使之参与到审计监督的行列,形成多方协作、密切配合、各显神通的审计监督的合力,进一步放大审计的功能和作用,从而促进国有企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㈣ 如何发挥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合署办公效果
一、如何发挥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合署办公效果
(一)重视建章立制,保证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顺利结合,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合署办公其必要性日趋明显,实现这两个部门的通力合作也是大势所趋。但是,没有制度的保证就不能充分行使其职能,内部审计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合署办公也是如此。 只有建章立制,才能保证这两个部门之间能通力合作, 最大限度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监督力度。
(二)实现部门沟通,开展信息交流
在实际工作当中,不难发现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的很多工作以及信息存在着交叉的现象,所以,要实现部门沟通,加强信息的交流与合作。内部审计部门在进行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干部离任审计以及其它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如果发现任何问题或者重要的信息,要及时地反馈给纪检监察部门,这样就能为纪检监察部门提供有用的监督方向以及监督依据;同样地纪检监察部门将所掌握的信息及时反馈给内部审计部门,这样内部审计部门就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工作情报,能够有目的地开展审计工作。实现两个部门的沟通,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不仅能够减少一部分工作量,还能保证监督流程变得顺畅,同时还能够明确工作的目的,提高办公效率,在一定程度上还能够减少犯错的几率。长此以往,国有企业内部的凝聚力就会增强,企业内部的氛围也会越来越融洽,有助于企业文化以及企业形象的培育。
(三)加强部门联合,定期排查风险
要加强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合署办公效果,就要加强部门之间的联合,内部审计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在成立小组之后一定要统一部署行动,在实际操作中也要注意密切配合,使两个部门都从企业全局出发,以客观公正的态度,监督企业各个方面的运行情况,对企业的各部门以及各个人员进行严格的风险排查,及时发现问题、预见潜在的风险和问题,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企业领导,如有需要将其曝光。还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解决措施,不仅要做到及时发现问题,更要做到将问题扼杀在萌芽状态,做到防患于未然。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联合行动的过程中发现重大违纪违规的人员,应该立即交给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为企业的健康长远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四)密切部门配合,做好干部离任审计工作
在离任审计工作开展之前,就要从纪检监察部门了解该离任干部的个人情况以及工作期间的表现情况。在离任审计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也要不断强调党风廉政建设。为了确保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可以建立健全离任审计的报告制度,将审计结果及时传达到上级党政机关有关部门,如果离任干部在离任审计中出现任何问题,上级有关部门就可以根据问题的性质,对其进行相应的查处。
二、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部门
1、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部门一般隶属于董事会或经营班子, 是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的, 作为企业内部的职能部门, 内部审计机构的人员配置、 职务升迁、 工作地位都是由本企业领导决定, 导致内部审计在组织、 工作、经济等方面缺乏独立性, 而独立性是审计的核心和灵魂, 缺乏独立性的审计是不能实现其真正的审计目的。
2、经济效益审计是国企内部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般是在企业年终决算前,对企业的各个承包单位进行集中审计。由于时间短、任务量大,审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只能为了数量而放弃质量。
3、国企内审应从传统的查错防弊转向内部管理服务,从财务领域扩展到企业经营和管理的各个方面,做好内部控制评价,以内控为主线组织开展内部审计,使内审能够更好地实现公司目标,监督管理企业内各部门的经营情况。
4、增强国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加强内审独立性,建议内部审计由董事会领导,使审计计划安排、审计方法措施更有针对性。避免内审由企业管理层直接领导等情况存在,减少高管对内审的人为干预甚至威胁。
5、完善内部审计工作标准,建立审计工作问责制度。
三、纪检监察部门
1、纪检监察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的监察部门行使的两种职能。
2、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
(1)向党员进行党章和党的纪律教育;协助党委宣传和维护好党风。
(2)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检查党员和党组织遵守纪律的情况,同各种违反纪律和败坏党风的行为作斗争。
(3)受理党员的申诉,受理对党员和党组织的控告。
(4)审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送的案件。
(5)检查、指导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3、纪检监察机关的职权是指纪检监察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权限。它是依照党和政府的职能分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的性质和任务,通过党章、党内法规、国家立法赋予的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力及其行使权力的范围和限度。
4、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职权主要有:监督权、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处分权。
5、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的四项职能,即:监督职能、教育职能、惩处职能、保护职能。
㈤ 内部审计在国有企业的地位
二、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治理的现状和不足
作为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是明确划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权责利及明确相互制衡关系的一系列制度安排。通过这样一种制度安排,企业形成清楚的利益和决策机制,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有效和快速发展。企业治理结构和公司管理的有机结合可以产生良好的相互促进作用,进而有效提升企业的价值。如果公司治理结构无效,再好的经营管理者都可能变坏,导致公司管理出现问题;若公司治理结构能够有效地进行监督和控制,管理者也可能被约束,并促使公司管理向正确的方向发展。
从2003年成立以来,国资委就将推动所属国有企业成立董事会,完善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列入了重要工作日程。而2004年中航油、中储棉和2005年中国诚通等公司丑闻,更是直接暴露了我国国有企业在公司治理中长期存在的严重问题,从而促使国资委痛下决心,采取一系列措施推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因而2005年也被管理界和企业界称为“公司治理年”。与其他产业相比,企业产业受政策影响较大。近年来,国家对企业产业政策的调整力度不断加大。在企业市场形势有利的条件下,国有企业集团正在着力通过规模扩张、资源重组和升级等方式实现跨越式发展,以此提高自身核心竞争能力。但由于管理体制、规模扩大、多元化经营和运营方式的不适应,各种经营风险不断积聚增大。同时,鉴于我国立法体系、金融模式和传统文化等制约,国有企业集团的公司治理运行状况与其理论相去甚远,在很大程度上治理模式依然体现为一种政府干预之下的股东主权模式,呈现出与企业集团快速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
公司治理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information asymmetry),所以也称之为委托代理问题。这种信息不对称主要体现在三种委托代理关系之中:股东与董事会之间、股东与监事会之间、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从本质上来说,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治理出现的问题都是这三种基本关系及其衍生关系所产生的。分析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治理出现的现状和问题,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国有股权控制权不明确
公司治理结构(也称之为法人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现代企业制度区别于传统企业的根本点在于所有与控制的分离(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 control),从而需要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衡的机制,用以对企业进行管理和控制。现代企业中的公司治理结构正是这样一种协调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关系的机制,它涉及到激励与约束等多方面的内容。从制度经济学委托-代理理论的角度来说,公司治理结构就是处理企业各种契约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近年来,我国国有企业虽然进行了公司制改造,但还没有完全形成真正独立的产权主体。由于原有体制的弊端,国有股东并非是最终的财产所有者,只是国有资产的代理人,这样就产生了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一项调查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主体有:集团公司、国资局、国有资产经营或控股公司、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局等。然而,这些国有股东并非是最终的财产所有者,只是国有资产的代理人。他们并不拥有索取其控制权使用收益的合法权益,当然也不承担其控制权使用的责任。这种情况使公司委托代理关系不是一种财产所有者与法人所有者之间的关系,而成为一种政治功利和经济目标的混合体,可能导致“国有产权虚置”或“内部人控制(insider control)”等后果。
(二)董事会构成和运作不够规范董事会是股份公司的权力机构,企业的法定代表,由两个以上的董事组成,有时又称管理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除法律和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力之外,其他事项均可由董事会决定。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的义务主要是:制作和保存董事会的议事录,备置公司章程和各种簿册,及时向股东大会报告资本的盈亏情况和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向有关机关申请破产等。可见,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一环,负责公司经营决策、业务执行并对外代表公司,对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然而,在国有企业集团企业的董事会治理中存在着以下的主要问题:一是董事会结构不够合理;二是董事职责不清,权力制衡和内部分工有待细化;三是董事素质参差不齐,缺乏应有的专业和道德素质;四是没有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考核和激励机制。
(三)监事会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和监管职能在现代公司制度中,所有权与控制权的事实分立使股东一般难以直接管理或控制公司,公司交由董事会治理。为了避免代表所有者的董事会因追求自身利益而损害公司、股东、债权人、职工的权益,必须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对董事会进行制约和监督。多数国家设置了监事会为公司的专门监督机构,形成了股东会、股东、监事会对董事会及董事权力的多层监控机构。作为公司的常设机构,监事会主要负责监督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以及对董事、经理等人员违反法律和章程的行为予以指正。然而,在我国国有企业集团实际运营中,监事会的制约和监督功能常常被弱化。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1.法律规定不到位;2.监事会缺乏必要的独立性;3.监事会和董事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4.监事会成员缺乏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措施。
三、内部审计促进公司治理不断完善
要保持企业持续、健康的发展,前提是要有良好的公司治理,不仅要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结构,更要坚持规范运作,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根据国有企业发展的需要,党的十六大确立了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为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供了坚实的体制保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问题,也是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经营体制的难点所在。作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内部审计不仅是国有企业集团控制风险的重要手段,更是提高经营效率,实现经营目标的重要保障。合理有效的内部审计是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内在要求,可以平衡公司治理结构中各利益相关者的相互制衡关系,最大限度地保障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一系列的公司治理改革也将内部审计推向了前沿,内部审计成为完善公司治理的必要环节。
(一)内部审计有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现代公司制企业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导致了不同利益主体拥有着不同动机的信息需求。如,经理层希望通过信息报告掌握经营现状,为进一步提升业绩和提高报酬打下基础;股东关心的信息是公司的绩效,并据此作出经营决策,而购买者则希望通过了解公司经营信息,决定是否继续做该公司的客户。内部审计则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有力措施之一。内部审计师对公司相关的会计报表进行独立审计,既可约束管理层会计信息的编报权力,也可督促管理层及时披露会计信息,以此来缓解投资者与管理层间的信息失衡问题。通过维系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公司治理结构中所有权、决策权和经营权之间的相互制衡关系,内部审计以规范的程序、独立的身份进行经济评价和鉴证,真实可靠地向监事会、董事会提供各种公司相关信息。
(二)内部审计有利于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是指由企业董事会(或者由企业章程规定的经理、厂长办公会等类似的决策、治理机构,以下简称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企业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从某种意义上说,企业内部审计与内部控制二者作为企业管理的形式,企业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一种重要特殊形式,是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环节,是内部控制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内部审计机构处于董事会、总经理和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位置,有利于充当企业长期风险策略和决策的协调人。通过审查和评估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合法性、适当性和有效性,企业内部审计可以促进企业目标的顺利实现。
(三)内部审计有利于促进公司价值增值。据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2001年的定义,内部审计是一项为了增加组织的价值和改善组织运营而进行的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应用系统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进组织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可见,现代内部审计的理念和目标已经从传统的“查错纠弊”提升为“帮助组织增加价值”,这与公司治理的目标不谋而合。内部审计可以通过风险导向的内部审计活动、业务导向的内部控制评价和咨询活动,以及保障公司治理的利益平衡机制等途径来增加公司价值。
(四)内部审计是外部审计的有利补充。外部审计是指独立于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以外的国家审计机构所进行的审计,以及独立执行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进行的审计。外部审计实际上是对企业内部虚假、欺骗行为的一个重要而系统的检查,因此起着鼓励诚实的作用。由于知道外部审计不可避免地要进行,企业就会努力避免做那些在审计时可能会被发现的不光彩的事。然而,在经营行为发生之后外部审计机构才对其经营结果进行监督,这种监督具有不完整性和滞后性。若想从本质上体现资产所有者的监督需求,则必须从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的角度加以考虑。因此,有必要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组织治理结构。而构建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在于形成一个相互制衡的组织框架。而内部审计凭借其独特的地位和职能,有利于制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促进公司内部组织治理机构的完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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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如何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提出三点要求
一要把准实质内涵。各相关单位要深刻领会《实施意见》的实质内涵和具体要求,建立健全经常性审计、大数据审计和内部审计监督等工作机制。
二要强化资本管理。要不断规范国有企业经营行为,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主动加强与审计部门的沟通联系,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和业务指导,从源头上遏制不规范行为。
三要提高监督实效。审计局要深化审计制度改革,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强化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不断提高审计监督实效,助力区属国企发展壮大。
㈦ 如何发挥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合署
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区别:
审计机关是依照法律,对国家各级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进行财务收支、财经法纪、建设项目进行的经济监督。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行政监察。
审计机关的职责:
(1)、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本级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3)、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4)、对国家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5)、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6)、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7)、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8)、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9)、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0)、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11)、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12)、对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13)、对社会审计机构的业务质量,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进行监督;
(14)、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15)、此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计机关还负责对县级以下的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监察机关的职责:
(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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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哪里有全文
国有企业不是专业术语,法律术语应该叫做国家出资企业。《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法规标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2009年度中央部门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国资发评价[2009]311号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9.10.27 【实施日期】2009.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国家或国有企业(单位)作为出资人之一,国有投资份额(包括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占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50%以上(含50%),或者虽未拥有多数股权,但对被投资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其中: 1.国有投资各方占等额股份的企业,按约定由一方根据国家合并报表有关规定进行合并,或按股权比例分别纳入各方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2.间接控制的企业指通过子公司对企业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国有权益性资本。 3.直接与间接控制的企业指母公司虽然只拥有其半数以下的权益性资本,但通过与子公司合计拥有其过半数以上国有权益性资本。 4.多方投资的国有单位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控制权指能够统驭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以此从企业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意见的函
国统函[2003]44号
公安部:
你部《关于征求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问题意见的函》(公经[2003]368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国有企业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国有企业是指具有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可分为三个层次:
一、纯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联营企业三种形式,企业的资本金全部为国家所有。
二、国有控股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的规定,国有控股包括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两种形式。 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 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含协议控制)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三、国有参股企业。是指具有部分国家资本金,但国家不控股的企业。 国有与其他所有制的联营企业,按照上述原则分别划归第2、3层次中。
狭义的国有企业,仅指纯国有企业。
国家统计局
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㈨ 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有什么重大意义
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是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发展取得重大成就,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历史性贡献。
二是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国有企业审计的重要性。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是宪法及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强治理、反腐败、控风险、防流失的重要监督力量之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完善审计制度,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和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健全国有资本审计监督体系和制度,实行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全覆盖,建立对企业国有资本的经常性审计制度”,“审计机关要依法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㈩ 国家审计机关可以对国有控股企业实行审计吗
审计机关对国有工业企业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审工发 [1996] 364号
颁布时间:1996-12-17 00:00发文单位:审计署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工业企业财务审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国有独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会计报表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编制是否符合规定,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二)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三)合并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并遵守一致性原则,合并报表单位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合并报表单位会计报表的内容是否真实,并经过审计;
(四)会计报表是否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帐簿编制,帐表是否相符,报表间具有勾稽关系的数字是否相符。
审计机关应当注意分析会计报表中的异常项目,查明截止日后发生的对本年度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会计事项,并运用其专业判断、审计经验及内部审计成果,确定审计的重点或范围。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会计帐簿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帐簿设置是否完整、全面;
(二)帐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是否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
(三)帐簿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与记帐凭证相符。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会计凭证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记帐凭证是否附列全部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金额是否一致;
(二)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
(三)会计分录是否正确,摘要是否清晰、明了,凭证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会计凭证的审核、传递、归档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资产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流动资产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各项收支或增减业务是否合法,记录是否完整;
(三)存货计价是否正确,计价方法的采用前后期是否一致;
(四)流动资产项目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长期投资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长期投资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投资业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协议、合同有无损害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计价核算是否正确,投资收益核算是否及时、正确;
(三)长期投资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四)长期投资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
(三)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采用是否合法,折旧计提是否正确;
(四)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在建工程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在建工程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核算内容是否正确、合规,有无挤占或漏计在建工程成本的行为;
(三)已完工程是否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竣工决算是否正确;
(四)在建工程年末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商誉等无形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摊销是否符合规定;
(二)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核算是否正确,摊销是否合理;
(三)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负债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流动负债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应付利润、预提费用等形成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偿付的及时性、合规性,及其记录的完整性;
(二)验证流动负债余额的正确性,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长期负债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等形成的合理性、合法性,本金和利息偿付的及时性、合规性,及其记录的完整性;
(二)长期负债使用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
(三)验证长期负债余额的正确性,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所有者权益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实收资本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是否经过验资,有无中途抽走资本的行为;
(二)实收资本投入的比例结构是否合理、合法;
(三)实收资本增减业务是否真实,并经过严格审批;
(四)实收资本是否已在会计报表上恰当反映。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资本公积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资本公积的来源是否合法,股本溢价、资产评估增值、接受捐赠等业务是否真实,核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
(二)资本公积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盈余公积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税后利润是否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金,数额是否正确;
(二)盈余公积的使用是否合法;
(三)盈余公积的核算是否正确,会计记录是否全面、完整;
(四)盈余公积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未分配利润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未分配利润构成是否真实、合法,数额是否正确;
(二)未分配利润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损益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收入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形成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记录的完整性;
(二)企业各项收入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成本、费用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生产成本、产品销售成本、期间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支出形成的真实性、合法性,计算的正确性,及其记录的完整性;
(二)所得税的记录是否完整、正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否正确,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的采用在前后期是否保持一致,递延税款的确认、计量和转销是否符合规定;
(三)企业成本费用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利润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营业利润(含其他业务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形成的真实性、合法性,计算的正确性,及其记录的完整性;
(二)可供分配的利润确定是否正确,是否按国家规定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三)企业利润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企业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含经营者)、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消费基金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分析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资本结构,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审计工作需要,有重点地组织对企业进行专项审计、行业审计。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的期限,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会计报表、帐簿、凭证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
(二)年度财务计划;
(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四)经营活动的统计资料;
(五)企业章程、法人证明,以及各种企业登记等资料;
(六)其他有关财务收支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制定审计计划、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和取证、提交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管理审计档案,以及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对已经审计过的企业实施审计时,要对前次审计结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被审计单位安排后续审计。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亏损数额较大的企业,以及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企业,应当有计划地定期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按照规定,报送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审计机关每年应抽查一定数量由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审计机关发现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有不实和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责成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有关社会审计机构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原则适用于对国有交通运输、邮电等企业的财务审计。
对设在境外的中国国有企业的财务审计,除有特殊规定者外,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