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落实党员什么权,保障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监督权权,保障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

❷ 如何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坚持党组织活动,坚持民主生活会,坚持组织学习。

❸ 党员应积极行使的党员权利和履行的监督义务有哪些

正确行使党员权利: 1、要树立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我们党是代表人民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人阶级先锋队。 2、学会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去分析问题,辩明是非,认清本质。行使党员权利,既要有正确的动机和出发点,又要有明晰的是非观和科学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以求达到良好的效果。3、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党员对党的政策和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充分发表,但一定要在党的会议上或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不得在公开场合发表与党的决议相反的言论。
正确履行党员义务:1、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履行党员义务的自觉性。2、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切实履行党员义务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是共产党员一切言论和行动的出发点和最高标准,也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阶级政党的显著标志。 3、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和监督。

❹ 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什么权等相关权利

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和党员的知情权、监督权。

党员的知情权、监督权和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都是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

实践证明,动员党员发扬党内民主、开展党内监督,必须充分保障党员的监督权利,营造主动监督、便于监督、敢于监督的环境和氛围;必须充分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有效防止监督权的滥用。

(4)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扩展阅读

切实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

申辩权、申诉权是党员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方面。党章第四条规定,党员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有关党内法规规定,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

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党员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党组织要客观看待和正确处理党员的申辩和申诉。

❺ 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含义及关系

保障公民“四权”,是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需要。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公众对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参与意识、对权利和利益的保护要求、对自身能力的发挥和自身价值的追求,将呈现出越来越积极的发展趋势。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积极主动地适应这一发展趋势,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同时,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要求,是新时期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客观要求,也是加强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的客观要求。

保障公民“四权”,是建立健全能够全面表达、有效平衡、科学调整社会利益的体制机制的需要。经过20多年的改革发展,我国原有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具有不同利益倾向和需求的主体、群体、团体等逐渐形成,社会阶层的特征日益显现,多元利益格局开始形成。不同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的存在,必然会带来一定的利益矛盾、摩擦甚至冲突。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必须加快建立健全能够全面表达、有效平衡、科学调整社会利益的体制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深化政务公开,依法保障公民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特别是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促进形成这一体制机制的一个重要举措。

保障公民“四权”,是对民主权利内涵的新拓展。从我国宪法的规定来看,与民主权利密切相关的公民权利主要有: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辩护权。公民的“四权”,本质上与上述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是一致的、一体的,但它同时又有自己的特点和侧重。

保障公民“四权”,主要是着眼于公共决策和公共管理过程中公众的角色、作用和利益,特别是在与公共权力行使者的关系定位上,公众不应是消极的接受者,而应成为积极的参与者;公共决策和公共管理不应是单向的、被动的过程,而应成为双向的、互动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四权”是公民权利和自由在政治和社会活动过程中的延伸和具体化。依法保障公民“四权”,有利于拓展民主权利的内涵,有利于改进国家机关的工作,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依法保障公民“四权”的具体要求,一是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开放度,凡是有关公共事务的决策、政策和措施,原则上应当予以公开,广而告知、广而周知,加强宣传和引导,增强公共事务的可预见性。二是以多种形式不断扩大公众、组织和媒体对公共事务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参与,形成有效沟通和良性互动,增强公共事务决策和执行的公信力和透明度。三是各级党政机关、政协组织、人民团体和群众组织都要着力健全诉求表达渠道和形式,发挥传统优势,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使社会成员都能够依靠法律和制度表达自己的意愿、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增强权益保障的有效性。四是加大人民群众、社会组织、大众媒体等社会监督力度,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更好地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感。

公民享有和行使“四权”,应当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享有权利必须同时履行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❻ 中国共产党内监督条例第五章规定35-44条

第五章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二)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六条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下列监督义务:
(一)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
(二)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
(三)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四)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第六章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第三十七条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涉及党的领导干部案件,应当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该干部所在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中止其相关党员权利;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虽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纪的,应当移送纪委依纪处理。
第三十八条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
第三十九条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
第七章整改和保障
第四十条党组织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了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党组织处理。
第四十一条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
第四十二条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党组织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规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❼ 如何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学习心得

党组织应当如何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一,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2000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了多项党员的知情权及保障措施: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召开有关会议,并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参加其有权参加的各种会议;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按照规定将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的内容和精神向党员传达、通报;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决议、决定作出后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积极组织和引导党员在党的会议上参与党的政策和理论的讨论等。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切实保障党员全面了解和有序参与党内事务,知晓参与程序,开展有效监督。
第二,切实保障党员的监督权。
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研究点赞合理建议,对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要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对于党员持有的不同意见,只要符合政策和程序,就要认真考虑接受。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分建议,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要提倡署真实姓名检举、控告和反映有关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委对署真名反映问题的,坚持“优先办理、及时回复”,极大鼓舞了党员实名监督的积极性。要建立健全保护检举人权益的制度,严格执行保密、回避、责任追究和有关工作纪律,为实名监督创造良好环境。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要依纪严肃处理。
第三,切实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
申辩权、申诉权是党员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方面。党章第四条规定,党员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有关党内法规规定,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党员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党组织要客观看待和正确处理党员的申辩和申诉。一是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党组织对不实反映、诬告陷害的,要说清事实、澄清是非、消除影响,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据统计,2015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对2.8万件(次)失实反映予以澄清了结。二是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侮辱、诽谤、诬陷是恶意、虚假、非理性的监督,旨在使监督对象受到纪律处分,以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必须坚决制止纠正。三是对监督对象提出的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依据客观事实和纪律规定作出结论。其中,对于申诉有理需要改变或者纠正的,应当实事求是地予以改正;对于无理申诉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❽ 党组织怎样保障党员的知情权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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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要保障党员的知情权监督权
需要党组织办任何事情都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让广大党员有知情权,并接受党员的监督,完全没问题,祝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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