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的第五章 统计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机构的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或者非现场方式。
第三十二条 保险统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保险统计工作管理情况;
(二)相关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和保险统计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统计岗位的设立及统计人员的配备情况;
(四)统计信息的管理及披露情况;
(五)统计信息质量;
(六)统计信息系统完备性和安全性;
(七)其他与统计工作相关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建立保险统计信息报送情况通报制度,对保险机构报送统计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及其数据质量等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履行保险统计监督检查职责时,保险机构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调查表等资料。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保险统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保险机构定期对本机构统计工作进行检查和总结,并报送相关报告。

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 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Ⅲ 43、什么是拒不接受统计检查的统计违法行为

拒不接受统计检查的统计违法行为,是指统计检查对象对各级统计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统计检查,予以拒绝、抵制、抗拒的行为。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贯彻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因此,对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统计检查,是统计法赋予各级统计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统计管理相对人对各级统计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统计检查,应当予以接受并主动配合,不得拒绝。在实践中,这种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1、对各级统计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的统计检查置之不理的。如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或者以各种理由拒绝、推诿统计检查的等。《统计检查查询书》是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向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发出的,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就某项特定问题予以答复的统计法律文书。行为人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统计检查查询书》查询的问题不予答复、答复不实或者超过了规定的期限再进行答复的,就可以认定为这种统计违法行为。2、在统计检查时,拒不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这里的“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主要是指与统计资料和统计数据相关的会计资料、税务资料、工商登记资料等。3、阻挠、抵制、抗拒统计检查的。如使用暴力或者胁迫的手段阻挠、抵制、抗拒统计检查的等。

Ⅳ 什么是行政监督(检查)它一般有哪些方法

答:行政监督(检查)有时又称行政调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它一般有以下几种方法:1. 检查。检查有很多形式,综合检查、专题检查;全面检查、抽样检查;定期检查、临时检查;现场检查、人身检查等。如安全检查、产品质量检查、卫生检查等。2.调阅审查。如对有关文件、证件、报表、帐册等进行审查。3.调查。就调查种类而言,有一般调查、立案调查、联合调查、专题调查、现场调查等。4.查验。查验是行政主体对相对方某种证件或物品进行检查、核对,以确认相应证件、物品的真伪和从中发现相关的问题,以实现行政监督(检查)的目的。5.检验。检验是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委托其他技术性机构对相对方的某种物品进行检查、鉴别或化验,以确定相应物品的成分、构成要素是否符合标准等。6.鉴定。鉴定是指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委托其他技术性机构对相对方的某种物品或材料、证件等进行鉴别、评定,以确定真伪、优劣,或确定其性质成分等。7.勘验。勘验是指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委托其他组织对行政相对方实施某种行为的场地进行实地查看,了解相应行为的现场情况,以确定有关个人、组织是否参与了相应行为以及参与者的责任情况。8.登记。登记是指行政主体要求相对方就某特定事项向其申报、说明,由行政主体记录在册的行为。9.统计。这是行政主体通过统计数据了解相对方情况的一种监督方法。统计监督的方法种类繁多、应用广泛,如人口统计、劳务统计、物价统计、生产统计等。

Ⅳ 实施统计监督检查的主体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拓展:《统计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统计调查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以必要的统计报表、重点调查、综合分析等为补充,搜集、整理基本统计资料。”

Ⅵ 如何在统计监督检查工作中宣传贯彻新《统计法》

新修订的《统计法》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为预防和惩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特别是为打击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必须指出,新《统计法》对统计部门如何指导统计调查对象做好统计工作,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统计部门在开展统计监督检查工作中要根据不同对象的特点,确定检查的重点内容,在监督检查中开展普法工作,不断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一,统计部门要引导统计调查对象认真学习统计制度 统计制度是各地方统计部门根据《统计法》有关规定制定的,在统计调查阶段所应遵守的技术性规范。统计制度的制定是根据行业的划分结合法律和地方法规制定的,所以它具有地方性和设立地域内的普遍适用性。统计部门每年都要结合工作需要制定不同行业的统计报表制度,这就要求统计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只有在深刻理解《统计法》的立法内涵和精神的基础上,认真学习统计制度,才能从深层次理解统计制度的要求。统计部门要在监督检查中贯彻新《统计法》,应有针对性地采用统计督导检查与执法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面向统计调查对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将《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要求告知统计调查对象,指导统计调查对象如何做好统计业务工作,让广大统计调查对象树立遵守统计制度是贯彻《统计法》的具体要求,从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第二,统计部门要提高调查对象对统计工作的重视程度 统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统计部门承担着引导统计调查对象认真学习统计法律和业务知识的责任。必须指出,学习是一个反复的过程,温故才可知新。要想做好统计工作,首先要树立学习的态度。在统计检查中统计部门经常发现,很多问题的出现都是因为单位的领导法律意识不足,对统计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从而造成统计人员对统计工作敷衍了事,甚至造成数据质量问题。因此,统计部门首先要转变自身的工作理念,向服务型部门转变,通过主动与调查对象积极交流,及时发现统计调查对象的问题并为其提供指导。我们说:行政处罚是手段不是目的,这更说明统计部门为贯彻新《统计法》,维护数据质量需要承担的任务。所以统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要结合实际情况,将理论化法条具象化为通俗易懂的案例向调查对象进行讲解,从而突出法律法规宣传的重点。同时,要收集社会经济发展的新个案,新特点,汇总分析后及时完善统计制度,使统计制度和工作方案更具有普遍性、针对性和指导性,提高调查对象对统计工作的重视程度,保障法制宣传效果。
第三,统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保障《统计法》的贯彻落实 《统计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统计部门在工作中要根据各个区域经济的特点,分步骤、分层次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统计部门应当通过各种年定报工作会讲解新法,让单位统计人员知晓《统计法》的重点内容和对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随后针对有疑问的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辅导。在此基础上根据各个行业的特点,在统计报表报送期内做好事前督导工作,指导统计调查对象正确填报统计报表。上报期届满后,统计部门应以业务指导为目的,进行事后督导,为统计调查对象提供服务。同时抽取辖区内的规模以上单位对其统计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力争报送数据的准确性。通过事前、事后督导和日常执法等多种形式,在统计监督检查中指导业务工作,宣传新《统计法》,让统计调查对象强化法律意识,理解法律精神,进而更加重视统计工作,理解统计工作的内涵和意义,促使统计调查对象做好统计工作,最终达到提高统计公信力的目的。
“监督检查”是新《统计法》的重点章节,同时也是统计工作的重要内容。统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要引导统计调查对象认真学习统计制度,提高调查对象对统计工作的认识,保障新《统计法》的有效落实。

Ⅶ 国家依法授权进行统计监督检查的机关有哪些

国家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监督机关

Ⅷ 统计督察对象有哪些

1、与统计工作相关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重点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必要时可以延伸至市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

2、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

3、省级统计机构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8)统计监督检查扩展阅读

对省级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统计督察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决策部署,加强对统计工作组织领导,指导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推动统计改革发展,研究解决统计建设重大问题等情况。

二、是履行统计法定职责,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严守领导干部统计法律底线,依法设立统计机构,维护统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职权,保障统计工作条件,支持统计活动依法开展等情况。

三、是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建立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机制,追究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发挥统计典型违纪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等情况。

四、是应当督察的其他情况。同时《规定》也明确了对各级统计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内设机构开展统计督察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