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监督包括哪些内容

(1)行政监察机关来:行政自监察机关主要是对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2)、国家审计机关:国家审计机关主要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财政收支行为进行监督。
(3)、上级行政机关: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活动负有领导和监督职责。

2. 怎样做到法制与执法面对面监督

一、整合监督力量,搭建法制监督平台。
将整合监督力量,搭建监督平台作为法制工作的着力点。通过建设“三个平台”,克服内部监督利益关联、相互礼让,外部监督主体众多、难成网络的弊端,确保监督公平有效。
1、搭建层级监督平台。
加强行政复议监督,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受理案件,不拖延、不推诿,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强化复议调解,将依法办案与说服教育相结合。
2、搭建民众监督平台。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对各行政执法部门梳理确认后的行政执法依据、岗位、职责、程序向社会公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设立行政执法投诉信箱,搭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及时启动法定监督程序,实行“受理、批办、回复”一条龙式服务,依法纠正各类违法执法行为。
3、搭建媒体监督平台。
凡是执法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及“吃、拿、卡、要”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均纳入依法行政量化考核中,并将违法违纪人员移交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处理。同时要求各行政执法主体要主动接受媒体监督,每个执法单位要与1至2家新闻媒体“结对子”,明确媒体对本单位监督的目标,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
二、完善监督机制,提升法制监督实效。
该办着力加强同司法、监察、信访、效能等部门监督力量的有效配合,建立四项联动机制,在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方面发挥有效作用。
1、建立政府法制与司法机关联动机制。
通过建立和实行“两法衔接”信息共享、政府法制部门与司法机关联席会议等制度,会同各行政执法部门,及时沟通信息、移送案件,依法重点打击了一批制售伪劣食品等危害民生的刑事犯罪行为。
2、建立政府法制与监察机关联动机制。
通过联合实施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建立行政执法违法和不当执法行为通报制度、问责移送等方式,建立完善了政府法制和监察联动机制,将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3、建立政府法制与信访工作联动机制。
积极参与重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和合法性审查把关工作,每年审核信访事项均在50件以上,确保信访事项依法合规办理,多数案件做到了人走事结,息诉罢访,有效化解了行政纠纷和社会矛盾。
4、建立政府法制与效能纠风部门联动机制。
该办将效能建设和行政执法评议情况纳入对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考核体系,提高考核比重。先后配合相关部门组织依法行政情况督查,对各行政执法部门社会测评,提升了法制监督的实效。
三、发挥监督作用,履行法制监督职能。
1、推进综合执法改革创新中履行法制监督职能。
在推进城市管理、国土资源、文化市场、海洋渔业、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综合执法改革创新中主动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依法履行法制监督职能,从法律层面保障了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顺利组建。
2、在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中履行法制监督职能。
该办积极梳理区级、镇(街道、园区)级的职责关系,不断整合行政执法机构职责,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移,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等问题。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职能作用,加大对综合执法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及时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
3、在依法向各大功能区赋权中履行法制监督职能。
对《关于赋予各大功能区行政审批权限的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保障各大功能区加快发展的意见》等文件进行了审查把关,确保向各大功能区下放的有关产业发展、投资、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行政审批权限合法有效。对委托各大功能区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该办及时督促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委托协议、行政审批专用章印模等手续的备案工作,确保赋权到位、落实到位、监督到位。

3. 宪法规定了严密的社会主义法制监督体系

行政法中有所谓不合理行政行为,所谓不合理即不当。
如法律规定某一行为应当处以100-5000元罚款,根据违法程度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相应处罚,但某甲只是轻微违法,行政机关却处以5000元罚款,则此一行政行为即为不当,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对轻微违法处以重罚是不合理的。法律对此种事项也会予以规范。

4. 如何开展依法行政监督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方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被普遍认为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大亮点。 一、在基层推进依法行政意义重大 市县乡三级基层政府都处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线,承担着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管理职责,直面广大群众,直面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其能否做到依法行政,不仅会关系到政府的形象,而且还会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新要求、指明了新方向。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和现代化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享了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而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有赖于行政法制度的完善和有效运作。行政法通过创设行政公开制度、行政责任制度和对检举、揭发、控告、申诉和来信来访等行政制度的规定,既确保了公民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建立公平、公正、公开、高效、廉洁的政府是广大人民的希望,也是时代的要求。 由于我国有着的封建专制的影响,缺乏法治传统,在体制下行政权又不适当地强化,行政权几乎无所不在,无所不能,政府行为不规范问题严重,这些现象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建设。因此,我们要切实加强行政法制建设,而行政法治建设的目标,就是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行政。这对于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全面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当期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分析 (一)在一些行政单位尤其是基层,依法行政意识树立的不够牢固。一些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对于什么是依法行政,为什么要依法行政,怎样才能依法行政存在模糊的、甚至是错误的认识和作法。在一些基层单位看来达到目标比手段重要、完成任务比途径方式重要、看到结果比程序重要,把法治作为自己完成任务目标的方式之一,有选择的“执法”,有用的用之、有碍的不用或者改之。在基层政府长官意志往往比较严重,习惯于传统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轻视法律手段重个别处理,轻制度管理重协调解决,遇到问题拍脑袋,决策问题拍胸脯,出了问题拍屁股,导致决策失误无人负责或者推脱推诿时有发生;有的干部只考虑自己的晋升权在哪、干的活应该让谁看到、自己的仕途怎么走才更顺畅,因此往往出现唯上、畏上、唯权、畏权,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只重视上级领导的讲话、批示,忽视法律的规范、引导功能,导致行政执法水平不高;有的得过且过,不思进取,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制定政策、部署工作脱离实际,导致依法行政缺乏具体实际的内容。 (二)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工作体制有待完善、系统、顺畅的。目前,我国的依法行政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各级政府法制机构,承担着依法行政工作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重要职责。实践证明,哪个地方、哪个地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搞的好,其依法行政也就搞的比较好,社会经济事业的发展也比较顺利。目前我国的依法行政工作体制与依法行政工作的要求还有不相适应的地方。从机构设置情况看,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为国家、省、市、县四级,乡一级政府未设置专门的机构,这种状况势必影响基层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政府法制机构内部人员结构不尽合理。从知识结构看,目前,政府法制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是从行政工作岗位转行而来,没有受过系统、专业的法律教育学习,在法学理论、法律理念和法律知识等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目前的法治建设步伐不断加快,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不少政府的法治人员并非科班出身、人员流动比较大,接受培训时往往应付了事,造成了政府法治机构人员法治水平普遍不高。政府法制工作在一些基层政府看来是不得不设立的一个部门,在开展总做中往往要受地方“发展大局”的影响为地方“发展大局”服务,在对于违法执法人员的处理上只有“建议”权而没有直接处理权,严重影响监督效果和政府法制机构的权威,对依法行政工作产生负面影响。这就造成了文件的合法审查、机构的合法性和执法的合法性和力度等审查的确实或者有时的越位。 (三)违法行政问题突出。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最主要的职能,是行政机关履行管理社会职能的重要手段,法律、法规能否在实际生活中产生作用,最终要靠行政执法来落实。同时,执法活动是面向社会的活动,客体是社会上的公民和各种团体,因此行政执法活动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人民群众往往是通过行政执法来认识和评价政府,认识和评价法律,行政执法是否公正、廉洁,直接关系着政府的威望和法律的权威。目前,一些地方行政执法队伍过多、过滥;行政执法权分散;执法主体不合格;部门职能重叠,职能不清,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现象严重,甚至在一起违法案件出现之后,几家单位抢着去罚款,谁先罚了是谁的。目前,一些基层执法队伍经费的一项来源是罚款和收费,而且罚得越多,收的越多,返还的也就越多,使行政执法与执法者的自身利益直接挂钩,甚至在一些交管部门在罚款后不开具罚款单,罚款的去向让人怀疑,在基层往往听到这样的话“开单...钱,不开单...钱。”往往差距较大,作为客体的被罚款对象多数选择不开单,这就促使了违法行政的蔓延,造成了执法行为与执法目的严重背离。执法就是罚款,执法就是收费已经成为个别执法人员的“准绳”。一些部门之间有利争着上,无利躲着走,争管辖,争权利,争罚款,争收费。执法程序在一些地方呈现“随意性”。有的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不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剥夺了行政执法相对人的申辩权;有的不告知行政执法相对人获得法律救济的途径,剥夺了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法律权利;有的颠倒程序,先罚款后定性;有的该适用普通程序的,却适用了简易程序,该适用简易程序的,却适用了普通程序。基层执法人员素质普遍偏低。从文化素质看,基层执法人员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数偏低。大多数执法人员没有受过法律专业教育培训,一般也就集中参加几次法律方面的有关培训,缺乏行政执法所必备的法律素质, 在基层有一个应该引起关注的现象:不少政府的执法人员一般只知道与自己关系密切的单位的职能,对于关系较远的单位的职能知之甚少,有的甚至分不清人大和政协的性质和职能,不知道宪法是干什么的,对于一些涉法案件甚至不知道归哪个司法机关受理,这不能不说是普法活动的一个不足。基层干部往往把自己宣传的东西告诉群众,自己却只当成一般的任务应付了事,在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和群众法治意识渐强的今天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 三、相关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行政法制宣传教育。没有教育就没有思想的转变,没有思想的转变就没有行为的改善。首先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基层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转变思想观念,从时代发展的大趋势出发、从党的方针政策出发、从正反两个方面事例出发清除官本位、特权思想等的影响,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权力与法律的关系,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法治与发展的关系。牢固树立法律权威至上、法律大于权力、权力服从法律、没有法治就没有大发展、违背法治理念必将受到惩罚的观念,只有这样,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才会有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继续做好面对人民群众的普法活动。在一些基层政府把普法看成是不得不干的任务,把贴几张标语、进学校讲一次课看成普法的成果,不愿也不像话费力气去开展此项活动,甚至一些基层领导干部认为人民群众法治意识越高自己的管理越难。他们习惯于落后的“人治”,这个区域是我的天下我说的就是规定,我说怎么办就怎么办,而法治一旦增强,自己的行为将受到约束、利益受到限制,自己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地位将动摇,因此暗中抵制普法活动。殊不知,普法运动就是为了更好的依法行政、为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好人民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使人民群众不但知道法律,更要熟悉和掌握法制,增强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有助于纠正基层政府的违法或者有法不依行为,让行政变的更科学、更合理。要创新普法性质,变过去的“以教”为中心的“静态”普法为“动态”普法,双向互动、有来有往,在形式和思想上注重趣味性和实用性,使群众逐渐地拥有法治精神,改善社会的法治文化氛围。 (二)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努力改变“倒三角”的工作体制,加强基层政府法制机构设置。在乡一级政府设置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乡镇一级政府的抽象和具体重要行政行为要经过上级法治部门的合法性审查,使依法行政工作形成完善的工作体制,同时进一步加强地县市政府法制机构力量,使地市县法制机构人员达到一定规模,使“倒三角”为“倒梯形”,进而发展为“正梯形”,为基层依法行政工作提供充分的组织保障。同时,市县两级的政府法治部门应该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作为本单位的一个部门很难有效的监督级别比自己高、权力比自己大而且是用人用钱来源的政府,因此,建议提高市县两级法制部门的地位和职权,在用人用钱上或者至少是业务上归上一级人大或者政府管理,在重要行政行为、规范性文件出台之前把法制部门的意见作为生效的要件之一,对于法制部门提出异议但是政府仍然施行的法制部门不应承担责任,对于法制部门签字同意认为合法的实际却是违法行为的政府相关责任人和法制部门签字人、责任人都应承担责任,并且设定合理的追究期限。让法制部门不再是可有可无的部门,切实强化其职能和责任。 加强政府法制工作者的业务培训,提升其业务水平。不少人认为,政府法制工作队伍这一群体不需要专门的职业训练和专门知识,不过是政府工作人员的一部分。只要政治可靠、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安排就可以胜任,不像法官、检察官等法律工作者那样有法定的准入标准。这种忽视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职业特点的认识,导致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岗位要求等同于一般政府工作人员。从另一方面来讲,由于没有“门槛”和职业定位,导致社会对政府法制工作认识的缺乏。实际上,政府法制工作人员从事的工作内容,比一般的公务员要求更高,专业性更强。这一职业群体必须共同经过系统学习而获得法律理论知识、法律思维知识以及法制工作能力方面的一致性。建议建立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准入制度,坚持“凡进必考”原则,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定具有司法从业资格方可上岗的门槛,在人员岗位上不易流动性过大,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使他们成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主力军和政府法制工作的业务骨干,力争成为优秀合格的政府领导的法律顾问和参谋、助手。 通过各种手段增强法制人员工作的独立性, 政府法制工作人员作为行政机关的成员,自然要服从行政机关的领导。从事的政府法制工作,作为重要的法律工作,在具体工作中,首要的要求是对法律负责。一般情况下,这样做也符合行政首长的意志。但在特殊情况下,即使对法律负责的行动违背了个别行政首长的个人意志,行政首长也不应非法干预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独立性,或者以此随意撤换其工作岗位。因此,要通过各种制度来保证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良好素质以及职业的稳定性和专业性。政府领导应大力支持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独立开展工作,让他们放心放胆去干,不断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他们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作用,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使政府有更多的精力投身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三)完善监督机制,强化行政执法的监督。切实加强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加强上级政府部门对下级政府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进一步加强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力度,并通过这种专门的执法监督,保证行政执法活动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办事,要通过监察、审计部门的有效监督,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和行政执法中的不正之风;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对执法过错者予以坚决追究,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直到调离、清除出执法队伍。 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强化执法监督力度,促进依法行政。首先,要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实践中,往往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除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外,许多时候是以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为尚方宝剑的。而行政执法中出现的一些乱收费、乱处罚问题,也往往根源就出在规范性文件上。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抓好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审查政府规范性文件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舆论监督是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和措施。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社会新闻媒体要敢于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特殊作用。新闻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新闻单位行使监督权就是行使人民民主权利的具体体现,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全社会的支持。建议对于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政案件本级和上级政府应该建立台账和记录,改变以往重大舆情事件只是听听本级政府汇报、说明一面之词的简单做法,应该建立双方都有记录、都能说话甚至互相辩论的冲突解决机制。 制定准确的监督标准,增强行政执法监督的实效性,如逐步制定和完善党纪、政纪量化监督标准,尽快出台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监督的机关、权限、范围、方式、程序等加以明确规定,使监督本身有法可依

5. 什么"法制监督"

法制监督的主体及其形式有:

1、立法监督。一般来说,西方国家的议会拥有回立法权、答财政权、监督权、弹劾权和条约权,这些权力构成对政府的直接的立法监督。

2、司法监督。司法机关所具有的监督权:行使违宪审查权;审理和判决行政诉讼案件。是一种外部的、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监督形式,是行政监督体系中强制性程度最高的一种监督机制,也是国家运用监督手段维护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由专门的宪法法院或普通法院系统对政府颁布的行政法规或行政措施进行审查,以判断其是否违反宪法;由司法机关对于政府行政管理有关的行政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判,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司法机关对行政的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实施的监督。

3、检察监督。在许多国家里,检察机关是代表政府追究责任和提起公诉的机关,是一种行使司法行政权的国家机关,其所进行的监督可称为检察监督。

4、党的监督。党对政府及其官员的监督主要指执政党的监督。

6. 怎样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和规范监督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要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由软变硬,实现检察机关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必须从改革体制、建立新的机制、完善立法、提高干警的法律监督能力等四个方面入手,下大力解决好制约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瓶颈问题。

(一)改革现有体制,解决检察机关的后顾之忧,使检察机关敢于监督

履行监督职责必须以物质保障作基础。检察机关现行体制说是“条块领导”,则实际上是地方领导,地方掌握着检察机关的人、财、物,人员配备、经费预算、干警职级调整都是地方说了算,这使检察机关实质上受制于地方的行政权力,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受到严重制约。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安徽省阜阳市“白宫”举报人李国福生前遭到了原区委书记张治安和区检察院原检察长汪成的合谋陷害。一个被媒体所关注的细节是,涉案的区检察院检察长汪成一开始并不同意张治安的作法,但张治安对其施压,曾以撤职相威迫。汪成检察长最终选择了“以身试法”,而不敢“以身试权”。所以要使检察机关敢于监督,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不受地方行政干预,就要改革以地方领导为主的体制,改变检察权“地方化”问题。实行真正意义上的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这样才能解除基层检察机关的后顾之忧,使检察官不会听命于当地主要官员,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敢于监督。

(二)提高检察干警素质,使检察机关更善于监督

要善于监督,就必须提高检察干警的素质,提高素质首先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解决好认识问题。把过去重协调配合、轻监督的想法转入到以法律监督为中心的思想认识中来,牢固树立业务立检思想,要教育干警充分认识自身履行职责的重要性,在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中自觉增强监督意识,增强预见性,加大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强化监督的力度。第二,解决好会监督的问题。不懂监督,工作起来就不会监督,所以要下大力气提高自身素质。一是要强化学习,提高业务素质。二是要结合本职业务,培养锐利的监督眼光,要善于从蛛丝马迹中寻找线索;善于在各种细节中找出疑点,发现问题,只有发现了问题,才能有效地进行法律监督;三是加大培训力度,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门培训,传授一些先进的、成功的监督方法,并重视岗位练兵活动,注重法律监督能力的训练,解决不会监督的问题。四是加强自我监督。自觉地把法律监督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之下,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人民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搞好检务公开,实行阳光检务,把人民监督员制度落到实处,增加执法办案工作的透明度。只有提高了自身素质,才能更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

(三)完善诉讼监督立法,紧紧围绕法律,依法进行监督

首先是国家立法机关必须尽快完善加强法律监督的有关法律规定,补充完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尚未完善和健全的有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保障性规定。尽量细化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监督相配套的有关细则,使检察机关的监督程序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为强化法律监督提供法律保障。二是尽快补充和完善现行《刑法》因新情况而出现的立法空缺,对刑法中不完善的法律条款,建议人大常委会尽快作出补充和修改。三是鉴于目前检、法两家司法解释有相互矛盾的现状,应该规定检、法两家的司法解释权不能单独行使,发布司法解释必须联合发布,保证司法活动的公正和统一。四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升检察人员对职务犯罪的侦查能力、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能力和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以及公安侦查活动、法院审判活动、监管场所执行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能力、职务犯罪预防能力、办案的决策组织指挥能力,以监督能力的提高促进依法监督。

(四)建立健全诉讼监督机制,做到规范监督

检察官运用法律武器优质高效、全方位地打击犯罪,必须要有相应的规章制度来规范运作,即要形成一定的工作机制。检察工作机制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检察职能是否正确履行和充分履行。否则,我们的工作势必会偏离正确的方向,就有可能造成执法犯法、违法办案的现象。所以我们一要注重规范化建设,以加强信息化带动诉讼监督工作规范化,通过刚性制度规范程序,提升监督效能;二是注重监督全过程公开,将监督贯穿到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全过程,认真落实阳光检务,以公开公正提升执法公信力;三是推进侦查一体化机制、预防一体化机制、侦防一体化机制建设,完善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推进诉讼监督工作的机制;四是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绩效考评,健全和完善办案质量保障体系,以引导检察机关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信息参考:http://www.jcy.gansu.gov.cn/news/xsylt/2011/121/.html

7. 为什么说行政监督在本质上是法治监督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内涵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有权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所行使的行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状况进行监督的组织和个人。对这一概念我们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范围极其广泛,它包括有权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进行监督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具体包括政党、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社会团体、人民群众和大众媒体等。相对于其他行政法主体来说,它的范围要宽得多。
第二,不同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其对行政主体所实施的监督效力不一样。一般来说在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中,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和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对行政主体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可以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如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追究违法、违纪公务员的相关责任等。而国家机关系统以外的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如公民和大众传媒对监督对象的监督,往往不产生直接法律效力。
第三,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与行政监督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和组织,它所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和国家公务员,监督的内容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的状况。而行政监督主体则正是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行政主体,它所监督的对象
则是行政相对人,监督的内容主要是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和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具体情况等。

国家工作人员是被监督的对象

8. 监督是一种法制监督,以什么为基础

法律监督,指的是统治阶级出于维护整个阶级的整体利益需要,对执法、司法过程进行的一种制约,使其不能恣意妄为的措施。
在封建社会里,皇帝为了巩固皇权,加强中央集权,一直都重视法律监督。例如,从汉朝到元朝,中央都设立了专门的监督机关----御史台,负责对百官不法行为的纠弹,并且监督司法,参与重大案件的审判。到了明代,御史台改称都察院,其职权基本上沿袭了历代御史台的职责。同时,在封建社会里,还有多种其他的监察措施,比如说言官制度等。
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由于受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影响,当今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实行了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即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议会、政府和法院行使,三者互不隶属而又互相牵制。这种政体虽然有利于监督,也有利于遏制腐败,但是却造成了国家机关权力的过于分散,不利于提高政府效率,也不利于政府的决策。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执法者和司法工作人员都只是代行人民的权力,因此他们理应受到人民的监督。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级政府和法院都由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所以说,对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了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具体来说,包括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对法院一些案件审判的监督,而且各级法院在人大开会期间,都有义务向人大报告自己的工作。
我国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共产党是唯一的执政党。因此法院监督自然离不开执政党的监督。我党的纪检机关负有查办各类违纪违法案件的职责,当然也包括了查办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当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的职责。所以说,党的监督是一种重要的法律监督。
我国的行政机关除了那些垂直领导的部门以外,大多是双重领导原则(就是同时受到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的行政机关的领导,比如说,县工商局同时受县人民政府和市工商局的领导)。因此,上级行政机关领导下级行政机关,也就意味着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约束其违纪违法行为的职责。这就是行政监督。
我国的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负责对案件侦查、审判和执行全过程的监督,有权查办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中存在的职务犯罪行为。而且检察机关通过抗诉职权,监督人民法院的民事和行政审判活动。而我国行政审判制度的设立,也实现了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的司法监督。这些都是司法监督。
以上说的四种监督(人大监督、共产党的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都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执法司法人员的监督,因此又叫做正式的法律监督。
除此之外,各级媒体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于执法和司法过程的监督,属于非正式的法律监督。
由此可见,我国的法律监督以“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指导原则为基础。

9. 法治监督体系包括哪些

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包括以下几个组成部分: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尤其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2)行政机关的监督;

(3)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审判机关的监督和检察机关的监督);

(4)社会监督(包括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

(5)党的监督。

10. 谈谈以法治监督制约权力与廉政法治建设的关系

对不起不属于法律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