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主要特征

古代监察制度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及其特点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随同封建制度的产生而萌发,伴随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建立而诞生,又随着封建君主专制的不断强化而发展、完备,形成了两大系统,一是御史监察系统,二是谏官言谏系统。御史又称之为台官、宪官或察官,是皇帝的耳目,职在纠察官邪,肃正朝纲,主要运用弹劾手段进行监察。谏官又称言官或垣官,职在讽议左右,以匡人君,监察方式主要是谏诤封驳,审核诏令章奏。台官对下纠察百官言行违失,谏官对上纠正皇帝决策失误。二者构成了封建社会完整的监察体制。其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下列六个阶段: (一)先秦时期的萌芽阶段。在夏商周三代的国家事务中已有监察的因素或监察的活动。春秋战国时的御史已兼有监察的使命。但这个时期尚未产生专职的监察机构,作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还没有建立。 (二)秦汉时期的形成阶段。秦创建御史大夫府为中央监察机构,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汉承秦制,在中央设御史府的同时,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监察官,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监察地方二千石长吏,并制定了第一个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给事中与谏议大夫等言官也已问世。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阶段。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废司隶校尉,监察机构初步统一,监察权扩大,自王太子以下无所不纠。谏官系统开始规范化、系统化,南朝建立了专门负责规谏的集---书省。 (四)隋唐时期的成熟阶段。隋设御史台、司隶台、竭者台,分别负责内外监察。唐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地方则分十道(后增至十五道)监察区,形成比较严密的监察网。谏官组织分隶中书、门下两省,形成台谏并立局面。 (五)宋元时期的强化阶段。宋设立谏院,台谏职权开始混杂,趋向合一,地方监察设监司和通判,直隶皇帝。至元朝,取消谏院,台谏合一。地方设行御史台,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提刑按察司),从而使中央与地方在监察机构上浑然一体。元朝还制定了一整套的监察法规。 (六)明清时期的严密阶段。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又罢谏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三重临察网络。至清朝,将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至此,我国古代监察系统达到了高度的统一和严密。清朝还以皇帝的名义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这时期,中国封建监察制度已发展到了历史的顶峰。

2.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经历了哪几个发展时期(阶段)

战国
战国时期,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官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


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在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
魏晋南北朝
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相同,亦有部分变化。
隋唐时期
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

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

元代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非国姓(蒙古贵族)不以授”(《元史·太平传》)。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

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下设13道监察御史,共110人,负责具体监察工作。

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都察院。

3.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

1、春秋战国: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官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魏国的李悝编著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完整的法典——《法经》。

2、秦朝:在中央设立御史大夫,御史府为其官署;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

3、汉朝:设御史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专门的监察机构。汉武帝时期将天下分为十三部监察区,由刺史代表皇帝对地方实行监察。

4、魏晋南北朝时期:御史台成为由皇帝领导的独立的监察机构,言谏监督得到发展。

5、隋朝: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监察御史专执掌外出巡察。

6、唐朝:将御史台分为三院,即台院、殿院、察院。形成了监察机构和谏议组织两个系统。

7、宋朝:把监察官和言谏官合二为一,广泛推行弹劾制度,允许台谏官“风闻奏事”。

8、元朝: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

9、明朝: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设六科给事中,对六部官员督察,向皇帝进行规谏。

10、清:沿袭明代,仍设督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雍正年间,将六科给事中并入督察院,实现监察权的统一。

(3)隋唐时期的监察法规扩展阅读: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中国古代的封建国家为监督政府官员,为国家利益和皇帝利益而服务,维护既有的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的国家监督制度。

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和法制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察官员的主要职责。

监察制度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对于维持国家纲纪,协调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平衡,纠弹官邪,申诉百姓冤枉,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古代的有些监察官不畏强暴,一身正气也受到百姓称颂。例如唐代颜真卿为监察御史时,“五原有冤狱,久不决,真卿至,立辨之,天方旱,狱决乃雨。郡人呼之为"御史雨"。

监察御史的官品并不高,最高的监察官也就从一品,而且仅见于元朝,因监察官是皇帝的耳目之司,因此位卑而权重,权力很大。

4. 概括隋唐时期监察制度的主要特点及影响

特点:

中央监察制度的成熟阶段—隋唐五代。

1、隋朝精简门下省机构,还增设了司隶台和谒者台,与御史台合称三台,负责监察事务。

2、唐初,废除了司隶台和谒者台,御史台监察百官,是国家最高的行政监察机构,设置谏院,使谏官的独立性相对提高。

3、唐代创立了御史台三院制度,即台院、殿院和察院。正式确立了门下省掌审议封驳的制度。

4、五代时期,御史中丞演变为御史台长,后唐以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别向六察官汇报本部工作的方式进行监督,并明确规定了御史六察官监察六部的具体内容。

5、隋唐时期御史台三院制度的创设,谏官与封驳官从言谏系统中分离,标志着我国封建社会中央监察制度已有了质的飞跃。

地方监察制度的发展—隋唐五代。

1、地方监察机构和中央监察机构分离,置司隶台和谒者台监察地方官吏。

2、州郡刺史或太守虽保留持节之名,但不统领地方军事,只掌一州的行政与监察之权。

唐朝安史之乱前,地方监察体制主要由御史和使臣两大系统组成,后期除了御史监察体系外,使臣系统演变为度支转运使、出使郎官、巡院等多层面监察体系。

影响:

第一,就中央监察制度而言,中央监察官职能广泛,在政治生活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打击贪污渎职,防范政治腐败,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制约君权,协调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有利于减少决策失误,维护最高统治者尊严。

第二,就地方监察制度而言,对于维护封建国家的统一,起到了重要作用;有利于维护地方统治秩序的相对稳定;

对缓和阶级矛盾与社会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其弊端主要是地方监察权与行政权不分离,在监察体制上为地方监察官贪污受贿和勒索百姓提供了机会。

(4)隋唐时期的监察法规扩展阅读:

监察制度的局限性: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时二千多年,在古代国家的政治运行中,对于国家权力、政府权力、官僚权力的监察和约束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然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作用是有限的,有其明显的历史局限。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主要特点始终与其历史局限形成二元对立,单线垂直的历史局限是监察制度的性质;

位高权重的历史局限是古代国家政治制度结构;监察活动法律化的历史局限是传统的人治。

5. 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1、监察机关与监察权逐步独立,成为掌握在封建皇帝手中的制约行政、司法、军事等部门及其官吏的独立力量。

2、监察权限愈益向皇帝集中。

3、监察组织体制不断完善和系统化。

4、监察权限和范围不断扩大。

6. 唐朝的监察制度

中央监察机构 《台院》《殿院》《察院》
隋唐时期的中央监察机构为御史台。御史台的最高负责长官 是御史大夫,正三品,有副手二名,称御史中丞,正四品下。他们的职务是「掌持邦国刑宪典章,以肃正朝廷」(《旧唐书.职官志》) 。御史台所属机构有三:台院、殿院和察院,分别由侍御史、殿中侍 御史和监察御史任职。三院监察官品阶不同、职掌分明,构成一个十 分严密的监察系统。高宗龙朔二年改御史台为宪台,御史大夫为大司 宪,御史中丞为司宪大夫。武后光宅元年又改左、右肃政台,睿宗景 云二年令并而为一,仍称御史台。至开元初年始定制。 台院 台院的侍御史在监察官中地位较高,从六品下,额定四员, 其职主要是纠举百僚及入阁承诏知推、弹、公廨杂事。 推即推鞫狱讼,唐代由御史台官员负责和参与的推鞫形式,有西推、 东推和三司推。西推、东推为台院将对中央及诸州的审讯事务划分为 东西两个部门。三司,本来指御史台、中书、门下三个机构。三司推 则是一种特别审判,遇有重大案件,则由尚书刑部、御史台、大理寺 一同审判,为三司推事(《通典.职官典》)。 弹即弹劾,弹劾违法的官吏是侍御史的基本职责,御史行弹 劾有一定的手续和仪式。对五品以上的大官的弹劾多采取仗弹的方式 ,即在皇帝坐朝时,御史服朝冠,对着仪仗宣读弹文。弹劾对那些犯 不法行为的大官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弹劾是「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 罪恶」,实质是在朝廷起诉,是把司法权拉入行政权的一种形式。 公廨杂事指台内的日常事务。侍御史知杂事,就是总判台事 ,相当于台院的负责人。
殿院
殿院的殿中侍御史地位仅次于侍御史,从七品下,定额六员 ,其职务是掌殿廷供奉的仪式。殿中侍御史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检查 朝班时百官的仪态行履,维护朝廷的秩序和尊严。此外也有推按狱讼 、监京城仓库和分巡两京的任务。 察院 察院的监察御史在监察官中品阶较低,正八品上,额定十员 ,但职掌范围却十分广泛,权限也大。巡按郡县,检查地方官吏,为 作为监察官的主要任务。监察御史出使在外,往往数月半年。从高宗 开始,监察权开始直属皇帝,监察官因直接受皇帝委派,气派很大。 另外,巡查馆驿、监仓库、监诸军,也属于监察御史的职掌范围。玄 宗时规定监察御史负责对尚书省六部实行监察。开始时,由一个监察 御史负责监察两个部,后来大约事务繁重,改为由六个监察御史分别 监察吏、礼、兵、工、户、刑各部,号称「六察官」,形成御史台对 尚书省的分察制度。 十道巡按 唐代地方官吏的监察,还以十道巡按的方式进行。御史出巡 制度的建立,对于由下而上的地方情况上报制,是一个重要的补充, 使中央得以更全面化地了解各地的情况。出使御史要了解各地的吏治 好坏、经济状况、治安情形,发现人才。唐中期以后,中央政府为加 强对地方政权的控制,御史的出使更为频繁,其检查了解的重点,也 逐渐转向财政方面。十道巡按和监察御史不同处是,监察御史出按州 县,主要是推鞫狱讼,一般多带着君主的敕命,或者是地方出了较大 的案件,需要中央派监察官前往处理,带有特使性质,而十道巡按则 是一种常态性的巡回检查制。另外十道巡按的官员不只监察御史可担 任,其它官员充任亦可。

言谏制度
唐代监察制度除御史台外,还有言谏制度,并设置了谏官组 织,有左右散骑常侍,左右谏议大夫,左右补阙,左右拾遗等。谏官 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国家决定的政策、法令,以及某些重大政策和制度 ,如认为不妥,有权向皇帝规谏。唐代历代皇帝从长期的统治中总结 经验,认为这种规谏有助于皇权的行使和国家的统治,同时也是对宰 相的一种监督,因此设置专官执掌。谏议大夫和给事中,同称侍臣, 而御史则为法吏。

7. 唐代监察制度有哪些创制

唐朝的监察制度在隋朝之上进行发展,设立御史台,将全国分为10个监察区,称为10道,每道都设有监察御史,简单来说唐朝扩大了监察机构的全力,监察范围,同时唐朝,实行的三省六部制,其中的门下省,主要职责就是谏诤,比较有名的像是,魏征 可以说是监察皇帝.

8. 唐朝的监察制度相对于秦汉有何突破

  1. 废谏院;

  2. 中央监察独立(监察与行政分离);

  3. 地方形成三重监察;

  4. 形成完整的法规;

  5. 监察权力与皇权相连(维护专制);


衍生知识点——唐代监察制度

初,中央设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为辅佐。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中宗后又改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职权是“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设三院:①台院,侍御史属之,“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②殿院,殿中侍御史属之,“掌殿廷供奉之仪式”;③察院,监察御史属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纠视刑狱,肃整朝仪”(同前)。唐初全国分为10个监察区,称10道(后增为15道),每道设监察御史1人(先后称为按察史、采访处置使、观察处置使等),专门巡回按察所属州县。唐代进一步扩大了监察机构和御史的权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权,有权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案件。

谏官系统在唐朝也趋于完备。谏官的设置,秦汉时已有,魏晋南北朝时有较大发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实行三省制,其中门下省的主要职责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谏诤为任。门下省置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其中右补阙、右拾遗隶中书省)、给事中等职,举凡主德缺违、国家决策,皆得谏正。其中给事中掌封驳(即复审之意)诏制,权力更重。

9. 历朝历代的监察制度

最早的选关都是世袭或者王侯
后来汉朝开始举孝廉
三国时是九品中正制
之后的南北朝时期一直都沿用前朝的选关制度,但是士族和门阀始终都是重要的势力
隋唐时期开始了科举制度,直至清末
其中对官员的监察最主要的还是出现在明朝 设立了东厂、西厂、锦衣卫三个特务机构,监察官吏的个人情况。后来发展严重直接危害到了中央皇权的统治,清之后皇权高度集中,监察管理一般都归皇帝一人。
一)先秦时期的萌芽阶段。在夏商周三代的国家事务中已有监察的因素或监察的活动。春秋战国时的御史已兼有监察的使命。但这个时期尚未产生专职的监察机构,作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还没有建立。
(二)秦汉时期的形成阶段。秦创建御史大夫府为中央监察机构,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汉承秦制,在中央设御史府的同时,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监察官,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监察地方二千石长吏,并制定了第一个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给事中与谏议大夫等言官也已问世。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阶段。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废司隶校尉,监察机构初步统一,监察权扩大,自王太子以下无所不纠。谏官系统开始规范化、系统化,南朝建立了专门负责规谏的集---书省。
(四)隋唐时期的成熟阶段。隋设御史台、司隶台、竭者台,分别负责内外监察。唐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地方则分十道(后增至十五道)监察区,形成比较严密的监察网。谏官组织分隶中书、门下两省,形成台谏并立局面。
(五)宋元时期的强化阶段。宋设立谏院,台谏职权开始混杂,趋向合一,地方监察设监司和通判,直隶皇帝。至元朝,取消谏院,台谏合一。地方设行御史台,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提刑按察司),从而使中央与地方在监察机构上浑然一体。
(六)明清时期的严密阶段。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又罢谏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三重临察网络。至清朝,将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至此,我国古代监察系统达到了高度的统一和严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