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1.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全文
1、第一章 总则
2、第二章 执勤执法用语3
3、第三章 执勤执法行为举止内
4、第四章 着装和装容备配备
5、第五章 通行秩序管理
6、第六章 违法行为处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查处轻微违法行为
第三节 现场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
7、第七章 实施交通管制
8、第八章 执行交通警卫任务
9、第九章 接受群众求助
10、第十章 执勤执法安全防护
11、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与考核评价
12、第十二章 附则
2. 纪检监察部门的一法三规指的是什么
“一法三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3.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是什么
检察机关的工作条例主要还是了解法律的执行情况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情况。
4. 动物卫生监督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工作要求和规范
畜牧兽医局是一级行政单位,动物卫生监督局是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八条成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一般是隶属于畜牧兽医局管理的二级局。
工作制度工作要求和法规范
县级的:
1、协助县畜牧局制定有关办法和措施,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政府组织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承担全县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及业务培训和指导。
2、负责全县动物防疫的监督,动物产品安全和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用生物制品、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等执法工作。组织实施饲料、兽药的质量管理规范和无公害畜产品的产地认证及产品认证工作。
3、依法实施全县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工作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屠宰、流通等环节的监督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4、依法行使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负责国内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检疫的审批。负责种畜禽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和草原法执法。
5、负责全县动物动物诊疗机构、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监督员、检疫员的管理。
6、负责全县兽医执法体系和队伍管理;负责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培训,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贯彻。
7、负责全县检疫及防疫监督执法的证、照、章、标志、标识的计划、订购、发放、保管、使用及监管。
8、负责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负责动物标识管理、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及管理;指导、监督全县动物防疫临时监督检查站及乡镇派出所机构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业务工作。
9、负责动物养殖、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流通、动物诊疗、隔离、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和监督工作。
10、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5.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的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七条上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范围,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现场督察。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的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布投诉电话或者信箱。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或者投诉,应当及时查处。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从事行政许可工作的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视情调离行政许可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
(三)1年内受到2次以上投诉,且投诉属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四)其他违法违纪情形。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有执法过错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
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
1.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含直属机构,下同)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情况实施的监督活动。
2.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3. 国务院所属部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机构和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监督。
7. 2020年能否实施监察官法
监察官制度是在监察法中首次提出的,迄今尚未在部分地方或部门开展试点。
1月15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下简称《公报》)。《公报》明确,2020年要制定监察法实施条例,并推动研究制定监察官法。
今年将制定监察法实施条例
全会提出,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做好纪检监察工作意义重大。要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动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其中还提到要制定监察法实施条例,推动研究制定监察官法。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下简称监察法)。出台此法是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中央纪委法规室主任、监察法起草组成员马森述曾指出,制定监察法,有利于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探索中国特色监督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今年是《监察法》正式施行第三年,中央层面提出要在今年制定监察法实施条例。
南都记者注意到,早在2018年4月,监察法通过施行不到一个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就印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创制政务处分。同月还制定出台《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六类监察对象的具体范围,列明了监委管辖的88个罪名,明确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管辖分工和协调等事项,为监察机关履行好职责提供了制度保障。
2019年7月,经党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印发《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表示,《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作为监察法的实施办法,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相衔接,与刑事诉讼法、刑法等国家法律有效对接,将发挥推进监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的重要作用。
制定监察官法被纳入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
监察官法则在监察法表决通过的当年就已被提上立法日程。
南都记者注意到,按照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部署,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将深刻把握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的基本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有条不紊推进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等法规项目的起草工作。2018年9月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公布,监察官法被纳入。
2019年12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第三次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新闻发言人岳仲明首次亮相,介绍立法工作相关情况。
据岳仲明介绍,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岳仲明表示,2020年要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将制定监察官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乡村振兴促进法、社会救助法、法律援助法等。
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近日撰文指出,改革领域的立法通常是对实践经验的总结固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至今已近三年,但监察官制度却是在监察法中首次提出的,迄今尚未在部分地方或部门开展试点,在短期内恐怕也难以形成比较全面、稳妥、有效的经验做法。倘若匆忙制定,可能导致法律内容脱离现实,从而难以为预期的监察官制度提供良善的规范和指引。
秦前红建议,从立法思路层面考虑,制定监察官法宜遵循“宜粗不宜细”的思路,即只对相对宏观和实践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作出规定;至于更为细致的内容,可以先不做规定,经过实践探索后,今后可以通过修改法律的方式加以完善,以免规定过于细致限缩了实践探索的空间,以及实践突破规定的情形发生。
8.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中规定,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什么名义作出处分决定,使用什么文号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中规定,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的,当以纪委监版委,名义作出处分权决定,使用监委文号。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是经党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印发。2019年7月,经党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印发《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
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认真遵照执行《规定》,确保国家监察权规范和正确行使。
通知要求,打铁必须自身硬,监督者更要自觉遵纪守法、接受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把学习、掌握、遵守、运用《规定》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与正在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结合起来,强化监督制约,防范风险隐患,防止滥用权力,保证国家监察权正确行使。
纪检监察干部要增强法治思维、程序意识,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行使权力,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的“零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