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企业的监管
⑴ 中国政府的监管有什么么问题该如何解决
通过比较美国、欧盟和经合组织监管体制,我们看到,任何一种监管体制的设计、监管制度的安排,都是由一国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传统决定的,都适应各国国情。我们研究、分析和比较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监管改革上的一些共识,参考和借鉴他们成功经验的一些原则、程序和方法,有着重要的意义。中国正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监管的实践和经验积累比较少,市场化的监管工具和监管方法运用还欠缺。因此,不时发生监管重复、监管漏洞、监管过度等产生的问题。这既有转型经济特殊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也有中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而监管能力不足的问题。国务院已经开始研究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和立法后评估制度,跟踪有关法规、规章的实施效果。国务院法制办组织了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培训班,邀请欧盟和美国专家介绍欧盟和美国的立法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以及立法成本与效益分析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立法后评估制度研究,并选择社会关注程度高的几部行政法规,对其实施效果进行了评估,拟在此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逐步使之制度化。
第一,在条件成熟时,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的有关条款,建立提议、制定、事后评估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监管影响分析制度。这一点对提高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客观性、公正性、透明度、信息量、公众参与性,改进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质量,提高监管的效率,是极为重要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2001年第321号)第十六条规定,“起草部门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查时,应当一并报送行政法规送审稿的说明材料。行政法规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立法的必要性,确立的主要制度,各方面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意见的情况等作出说明。有关材料主要包括国内外的有关立法资料、调研报告、考察报告等。”《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2001年第322号)第十七条规定,“规章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情况等作出说明。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上述无论是行政法规制定规定,还是规章制定规定,同送审稿一并报送的只是说明,说明中都没有规定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影响分析,没有成本效益、成本有效性分析和评估。建议在国务院现在进行试点的基础上,如果条件和时机成熟,修改这两个规定,增补有关对社会、经济和环境影响分析、定量分析的规定,提高立法质量。监管需要支付成本,更要产生效益,增进公共福利。因此,监管产生的效益能够证明为其支付成本的正当性,这既是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必要前提,也是行政法规和规章生效后评估监管绩效的衡量标准,更是监管制度安排的重要原则。我们现在无论是监管机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还是有监管权力的部委(环保局、建设部、商务部、劳动社会保障部等),可能都没有监管成本、监管效益这样的评估体系和核算指标。政府部门、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在评论政府职能转型和建设服务型政府时,多用“大政府、小政府”、“政府不到位、政府越位、政府错位”等较为模糊的定性概念,较少从监管的程序、工具、方法上进行分析。建立提议、制定、事后评估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监管影响分析制度,就能够对要监管的问题有深入的调查、透彻的把握、深刻的分析,促使评估行政法规和规章时,能够对经济、社会、环境的影响进行客观的评估,提高监管的质量,扩大社会福利。 第二,建立法律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分析的原则和程序。我国在立法、修法和废法的议程中, 缺少法律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分析的背景文件,也就没有客观的定性、定量基础上的法律条款的判断标准。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审议过程中,审议时很难达成一致, 或者审议通过而变成一部原则性、授权性的法律。如审议《企业破产法》时, 2004年6月和10月分别进行一审和二审,委员们对劳动债权和银行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争议较大。但选择劳动债权或银行担保债权孰为优先偿还的清偿顺序,并没有客观深入地评估劳动债权和银行担保债权的具体数据,也没有评估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直到2006年8月提交三审。再如2005年10月通过的《证券法》,在分业经营与综合经营的金融体制选择时,并没有深入论证如果选择了综合经营的体制,如何建立金融业综合经营之间风险隔离的防火墙,如何建立金融业综合经营体制下的协调机制。由于论证的不充分,最后通过的《证券法》仍然坚持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但为了适应金融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发展综合经营预留了空间,授权性条款约40多处, 削弱了法律本身的威严和强制性。因此,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制, 提高立法的质量, 加强法律的量化性条款和可操作性, 关键是要对法律建议时的制度环境和经济环境有深刻的分析和论证,把握法律出台的条件和时机。条件和时机,客观地讲,就是经济社会环境,就是这个环境中生活着的政府、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他们对法律的认知、接受和遵守程度,决定了法律的成败。从这个意义上说, 提交立法草案的同时, 能够一并提供一个该法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分析的背景报告, 并且使之程序化和制度化,有助于提高我国的立法质量,建设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 第三,建立政府评估监管的成本—效益分析的原则和程序。一件法律法规的实施,它会影响到不同级别的政府、不同规模的企业、不同岗位的就业和不同收入水平的个人。因此,要具体而详细地分析法律法规对经济产生哪些影响,包括就业、物价、经济增长、财政、环境和生态。要界定成本、效益的概念和范围,如果通过成本—效益分析,法律法规并不产生社会净效益,说明政府没有监管的必要。成本—效益分析的原则,将政府法律法规建立在科学量化分析的基础上,符合政府市场监管职能。另一方面,政府部门每年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法规进行评估。法律法规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依据,它既有规范标准又有操作程序。部门对生效的法律法规进行评估,评估包括分析执行行政法规和规章产生的成本和取得的效益;分析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哪些条款变成了经济发展的障碍;分析行政法规和规章同法律相抵触或者行政法规和规章之间矛盾等问题。政府部门的制订、执行、评估、修正和废止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应该成为立法工作的一个统一整体。如果缺少了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这一必要的程序,就无法知道政府部门是如何依法行政的;也无法清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经济起到了促进作用还是阻碍了经济发展。
中国正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市场经济体制国家没有经历过的。国务院法制办今年已经开始了监管影响分析和评估方面的试点工作,这需要一个实践过程,需要一定经验积累,需要培养专业人才。同时,我们应该梳理我们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保持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之间的一致性、协调性和前瞻性。更重要的是,一定要把握法律法规的立项、制定、修改、废止的条件和时机,加强论证、分析和评估,使每一件法律法规,切实发挥保障中国稳定和发展的制度功能。 【参考文献】 Hahn, Robert W. and Litan, Robert E. “Counting Regulatory Benefits and Costs: Lessons for the U.S. and Europ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Vol.8, No.2 (2005): 473-508. “美国12866号行政命令:监管的计划和审查”,席涛译,载《当代金融家》2006年第10期。 Nicholas Bagley and Richard L. Revesz. “Centralized Oversight of the Regulatory State.”Columbia Law Review, Vol.106, No.6 (2006): 1329. 《OECD监管质量与绩效指引原则》,席涛译,载《当代金融家》2007年第3期。 Shleifer, Andrei. “Understanding Regulation.” European Financial Management Vol. 11, No. 4 (2005): 439–451. 席涛:“美国政府管制成本与收益分析的制度演变——从总统行政命令到国会立法”,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3年第1期。 ——:“欧盟监管:体制、方法、影响分析”,载《国际经济评论》2006年第4期。
ok?
⑵ 政府对企业是否有监督权
你说的政府对企业是否有监督权,政府对企业那是有监督权的,必须监督,政政府必须监督企业按照正规的方向发展。
⑶ 政府机构对企业的职责
部门职能:
经济发展办公室是镇委、镇政府对工商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引导全镇工商业发展的职能部门。通过对工商企业的服务指导和有效监控,实现企业规范化经营、现代化管理,全面促进镇域经济的发展。
履行职责依据: 经济发展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科技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
工作职责 :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业、外经、财经、物价、劳动、劳动安全、科技、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制订政策。根据实际需要,制订集约工业开发区的发展规划及对全镇工商企业实行产业方向管理的政策;制订择优扶强,引导初具规模企业向大企业和企业集团发展的措施。
3、业务指导。负责协调企业办理开业报批等手续,呈批科技人员的技术职称,联系各村(居)资产管理办公室,并指导其日常管理工作。
4、信息服务。收集企业产供销及相关市场信息,帮助企业总结经验,对企业适用经验加以推广,帮助企业消化、吸收。
5、企业监督。担负全镇安全生产责任人的任务,负责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员工的劳动保护工作,监督工商企业依法经营,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
6、打假治劣。负责本地区的打假治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制假造劣的企业,组织力量查处区内假冒伪劣商品,树立本地区企业和产品的良好形象。
7、推行技术创新。负责推广先进质量管理体系,引导企业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科学利用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促进企业科技进步和技术改造,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
8、招商引资。负责协助集约工业开发区的招商引资工作。洽谈、引入外资到本地区发展,扶持本地区资本的发展壮大,协助新项目的立项上马。
9、外协服务。协调工商企业的对外联络工作,为企业提供咨询外协服务,引导企业向外向型经济发展。
⑷ 政府对企业监管能不能向法院起诉
如果是对企业监管不力或者监管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⑸ 企业应对政府监管 注意哪些方面
与所做行业有关,一般应该注意安全、环保、产品质量、税务、社保等;所有的工作企业一般都会去做,而且想做好,所以要有方案、有预案、有责任人、干事的人,特别是要把形成的资料、记录整理归档,备查。
⑹ 怎样从政府监管体制方面加强对企业的管理
呵呵,首先,我的说,这不是个别企业的管理道德问题,而是整个社会文化环境建设及政府监管体系的建设问题。以下,我将分两部份论述,举证说明和提供解决方案。
一、问题说明
1、沃尔玛事件前后,其信誉并没有遭到实质性破坏,人流量仍然是同行中的佼佼者。想过原因吗?简单说,同行内,没有谁比它做得更好。不用看所谓的抽检数据,看看其人流量,随便在街边问问市民就知道了。这就表明,所有的超市都存在问题,具有普遍性。
2、国内各行各业均存在造假售假的问题,整个社会都存在信誉缺失,学术有造假,关乎人命的药品也有造假,食品的造假已经太多了,就不一一例举了。这些都说明,这不是个别企业的问题,这是整个社会的问题。
3、既然是整个社会的问题,必有其理由和诱因。个人认为,这个诱因是\\“逐利”,这个诱因并不是错,而其根本原因是\\“逐利”的同时,缺少配套的文化建设和法制建设,导致文化缺失、信仰缺失、法律缺失和监管缺失。在此,不讨论人性本恶还是本善,但\\“一致向钱看”的社会价值观,已经使人们没有道德底线,做事不管别人死活,纯粹的追求利益最大化。这样的事实不用辩驳,客观存在。
4、发达国家和我国的对比,文化体系不同,道德价值观体系也不同,这些就不比较,难分优劣。法律体系健全、政府监管严、政府责任追诉体制这三点是发达国家的优势,这已是得到国家认同的,已承认我们仍有缺失和不足的地方,这也不必辩驳。
5、人是多样的,我们不应天真的要求都是圣人,不能指望企业自身能有多高的道德和社会公益性,它的定性早就说清楚了,企业的存在就是为了盈利,就是经济型组织。所以,我们需要的不是企业自身自发自觉,而是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配套的主流文化体系建设。
二、解决方案
问题根源讲清楚了,方案对应的就出来了。
1、完善法律体系,对造假售假的企业严惩,对法人严惩,对主要责任人严惩,不给翻身的机会。
2、完善政府监管职能,对渎职、玩忽职守等不负责任行为严惩,震慑他人,改变全员风气。
3、文化建设,完善整个体系,树立主流价值观,扶正风气。
总结,分析和说是简单的,要切实做实,取得成效,很困难。大家共同努力吧!
⑺ 简述政府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所谓企业政府关系,是指以企业作为行为主体,利用各种信息传播途径和手段与政府进行双向的信息交流,以取得政府的信任、支持和合作,从而为企业建立良好的外部政治环境,促进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在企业政府关系中,企业是主体,政府公众则是客体,也即企业政府关系的作用对象。政府公众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体系结构,从公共关系的角度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国家的中央政府和组织利益所触及的各级地方政府;二是政府组织机构的职能部门,企业通过这些部门与政府打交道,接受政府的管理和约束;三是政府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在与政府交往过程中,企业需要接触到政府的各级官员、行政部门的助理和秘书,以及职能部门的其他工作人员。
符合WTO规则的合理的政府与企业的关系
(一)为企业服务应当成为政府的根本目的 政府的根本目的是为企业服务,正是这一点构成了现代政企关系的基础。企业的运转和成长可以增进社会财富,提高人们的生活福利,使壮有所用、老有所依,企业构成了整个社会的经济基础,也是组织社会生产、分配的最佳和最主要的制度安排。因此,政府必须明确自己的目的,即为企业服务,政府制定一切政策措施的出发点是保障和扶持企业的健康成长。
政府是公共部门,是为企业服务的,如果这个关系界定不清楚,企业就难以快速发展,全面小康社会也很难实现。现在,好多政府部门都没有转变过来,它就是喜欢管企业,这是不行的。我们要接受政府是服务性组织的观念,中共十六大报告反复强调的一点就是:政府的职责是服务于企业。
(二)政府与企业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对等关系
政府和企业都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两大平等主体。政府是依法管理,企业是依法经营,都是以法律为基础,没有谁领导谁的问题,是构建在法律基础上的两大活动主体,这一条很重要。现在政府对企业的干预还是太多,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发展。
企业是经济活动的主体,政府是社会活动的主体,二者之间是对等的,并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政府可以依法利用经济手段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也可以对微观上的企业微观行为进行处罚,但除此之外,政府不具备其它对企业的支配权力。对于企业的生产、投资等各项具体经营,政府无权进行干涉。
(三)政府对企业的行政管理方式应当转变 我国的经济体制脱胎于过去的中央集权计划经济体制,因此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也不可避免地带有计划经济的一些特征。其主要表现就是政府对企业的行政管理主要采取审批的方式,政府对企业的管制和干预仍然比较多。
三、建立新型政企关系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新型政企关系,其过程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从现阶段来看,确实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得到合理的解决,新型政企关系就只能是望梅止渴。因此,从现在开始必须对实行过程中的障碍和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制定出合理的、具有战略意义的措施来逐步化解,从而顺利推进政企关系建设。目前来说主要有以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限制和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机关是整个社会运转的中枢机构,掌握着经济要素控制权、物资分配权、人事任免权等几乎全部的权力,而立法、司法机关则成了行政机关的附属物。行政命令是这种体制运行的基础和准则,不再另外需要法律的调节和规范。现在这种体制的残余影响还比较明显,如我们一些地方政府动辄对企业的人员、财产等进行查处 、查封、拍卖,或者以行政操纵司法,这些都是行政权力过度扩张的表现。 加入WTO以后,要求我们对政府的行政权力进行限制和规范。行政机关原先占有的一部分司法和立法权力,应当归还给相应机关。行政权力必须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不能越权。行政权力的行使应当有明确和详尽的规定,自由裁量权应当尽量减少,避免随意性。对于行政权力任意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财产权利的现象,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和 惩处。
(二)政府不再直接经营企业
政府承担的是一个服务者和协调人的角色,应当集中精力维护市场秩序和搞好宏观调控,而不是直接经营企业。目前,我国国有经济比重虽已有所降低,但仍然明显高出市场经济国家平均水平。政府身兼二任,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结果只能是两者都做不好。现在我们的政府职能部门连打击“假冒伪劣”这样的基本任务都完成不了,职能严重缺位。同时,国有企业拿了大量的补贴,享受了民营企业不敢企及的优待,却连年亏损;国企改革实践已经证明了政府直接经营企业是不可能取得成功的。
(三)政府不再作为对企业进行资源配置的主体。
资源配置的主体是市场,不是政府,即便有一些资源需要政府配置,政府也不能采取行政的方式,而要采取市场的方式。一般人认为有三种资源政府还要统一配置:土地、公共建设项目、政府消费。三者都要采取市场化的方式:土地不能批给,必须拍卖;公共建设项目不能审批,而要招标;政府消费必须走向政府采购。
(四)政府不再是企业制度设计的主体。
企业制度的设计主体应是企业本身,政府主要职责是搞好企业外部环境。“公司法”应修改,本该企业做的事,却在由政府做,这必须改变。
(五)政府不能再作为国有产权的代表存在。
政府作为国有产权的代表存在,会导致有的企业有政府背景,有的企业没有政府背景,这是一种不公平竞争。
(六)企业对政府有完整的法律诉讼权。 如果政府干预出了问题,企业完全可以起诉政府,有完整的法律诉讼权。这是世贸组织对中国的必然要求。
此外,WTO的规则也要求我们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对政府直接经营企业进行很多硬性的限制。因此,政府直接从事经济活动应当减少到最必要、最合理的限度,一般说来,仅承担那些其它主体不愿承担或无法承担的任务,主要是公共产品生产、建设公益事业、提供公共服务等。原有的国有资本应当从一般竞争领域退出,只在某些特殊领域(涉及国家安全、自然垄断等)保留必要的股权。即便在这些领域,也要尽可能地利用市场机制,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