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何推进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

一、我国保险监管体系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监管体制机制也几度变更。1950年1月,保险业明确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1 952年,保险业划归财政部管理。1959年,保险业再度被划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1965年,人民银行、财政部明确国内保险业务由财政部管理,国际保险业务由人民银行管理。改革开放以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负责保险监管。1998年11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方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依法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标志着我国保险监管走向了专业化、规范化的新阶段,我国保险监管制度体系不断发展完善。
(一)监管法规不断健全。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相关法律为核心、行政法规为支撑、部门规章为主干、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等四个层次构成的保险监管法规体系。一是法律层面。1 995年《保险法》正式颁布,并分别于2002年、2009年两次进行修订,完善了保险经营行为基本规范和保险监管主体框架。《海商法》和《刑法》中也分别对海
上保险和保险犯罪进行了规定。二是行政法规层面。国务院曾于1 983年颁布《财产保险合同条例》,1985年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加入WTO后,国务院分别于2001年出台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06年出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 2年出台了《农业保险条例》,对保险经营管理的一些重点领域进行了专门规范。三是部门规章层面.保监会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共50部,大体分为经营主体、产品费率、资金运用、专业人员、偿付能力、依法行政等六个方面,夯实了保险监管的制度基础。四是规范性文件层面。保监会及各派出机构针对监管实际,制定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为加强和改进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监管体系初步形成。认真落实国家金融监管部署,保险监管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一是监管框架逐步完善。改革开放初期,保险监管以市场行为监管为主。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首次提出偿付能力概念,1998年保监会成立后,提出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随着国有保险公司实施股份制改革,2003年保监会发布指标规定,偿付能力监管实质性起步。随着保险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上市,2006年保监会发布指导意见,正式引入公司治理监管,探索建立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市场行为为支柱的监管框架,并于2009年设立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公司治理监管委员会。新形势下,保监会于2012年启动了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根据国际金融危机后的监管改革趋势,强化公司治理监管。二是监管组织逐步健全。保监会目前设置16个职能部门和2个事业单位。从2000年开始,保监会陆续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平行设立了36个保监局。为加强基层市场监管,保监会于201 0年在苏州、烟台、汕头、温州、唐山五个地级市试点设立区域保监分局。三是监管格局逐步建立。加强与党政部门、司法机关、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等的沟通合作,推动社团组织发挥自律、维权、协调等作用,支持新闻媒体、会计审计、评级机构、消费者等发挥监督作用,初步形成了专业监管、部门办作、行业规范、社会监督的大监管格局。
(三)监管手段日益丰富。不断创新和丰富监管方式方法监管的执行力和有效性得到提升。一,是分类监管。从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内控合规、财务、资金运用,业务经营等方面对保险公司实分类监管,提高了监管效率。二是非现场监管。建立保险监管统计制度体系,积累保险数据资产,加强市场运行和保险风险的监测、分析、预警,提高非现场监管效力。推动保险业和保险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三网一库”,基础架构,开发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等25个应用系统,设立保险信息平台公司,推进监管电子政务建设。三是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规程和手册,规范检查流程和标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现场检查效率。组织开展综合性、系统性和专项检查,提高现场检查的针对性。加大违法违规处罚力度,对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实施“双罚”,提高监管威慑力。四是信息公开。建立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发挥保监会官网、新闻发布会、微博微信、行业网站等平台作用,及时发布保险新闻、统计数据、行政许可和处罚等信息。五是其他手段。逐步建立保险保障基金等制度,率先在我国金融业创建了市场化的风险自救机制,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坚实屏障。
一、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的基本
思路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必须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深化改革理念,加强顶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顺应保险业发展趋势,遵循监管规律,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国际经验,落实“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要求,深化保险监管改革,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保险监管制度,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市场在保险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监管作用,推动保险业发挥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功能,建设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的现代保险业,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总体要求。一是遵循基本规律。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最基本的要求是借鉴国内外保险监管的历史经验和有效做法,深刻把握保险发展和监管规律。要坚持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险监管与保险业发展相适应,监管制度与保险监管需要相适应。要发挥市场配置保险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完善市场激励和约束机制,激发市场活力,提升市场运行效率。要健全法律法规,依法严格监管,维护市场秩序,防范保险风险,弥补市场不足和解决市场失灵。要从保险市场实际出发,把握阶段性特征,科学确定监管目标、原则和支柱。
二是体现中国特色。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最核心的要求是立足国情,符合我国保险业发展和监管实际。要围绕国家全面深化改革战略及总目标,推进保险监管制度现代化。要把握我国保险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保险深度和密度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保险服务能力不强的特征,坚持在加强监管中促进行业发展,推动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要把握我国保险消费者还不理性、经营主体还不成熟、市场机制还不健全的特征,完善市场规则,强化公司治理和市场行为监管,营造良好市场环境。要把握我国保险业基础薄弱、发展迅速、正在转型升级和成为全球主要保险市场的特征,兼顾审慎性与经济性,合理确定监管约束特别是偿付能力和资本约束的标准。
三是顺应时代趋势。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最鲜明的要求是把握国际金融改革的最新动向,顺应当今国际保险监管的变革趋势。要把握国际保险监管趋于统一的趋势,在形成监管框架、制定监管制度、完善监管规则中,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注重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注重公司治理、保险集团、偿付能力和资本约束监管。要把握国际保险监管强调自主的趋势,结合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实情和自身利益诉求,汇集各家之长,积极推进我国保险监管改革,在国际保险市场和保险监管改革中争取更大话语权。
(三)主体框架。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要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和保险发展实际,总结保险监管实践,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努力构建中国特色的“3 -4-3”保险监管主体框,即三个监管目标、四项监管原则、三大监管支柱。
1.监管目标。一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险产品服务相对复杂,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广泛存在,要通过保险监管,加强对保险供给者行为的约束,防止保险消费者权益受到恶意侵害。消费者权利保护是理性消费行为的重要保障,要通过保险监管,加强对消费者安全、知情、选择、求偿、公平交易、监督等权利的保护,促进合理消费,优化保险资源配置,提升保险市场运行效率。我国保险业服务广度、深度还十分有限,要通过保险监管,推动保险业为消费者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二是防范市场风险。保险市场的持续健康稳定运行与消费者权益息息相关,与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直接相关。要强化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涵盖承保、信用、市场、操作、流动性、信誉等各类风险的全方位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囊括风险识别、评估、计量、监测、控制、处置等各环节的全流程风险防范机制。要强化保险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和风险管控,加强保险监管的外部约束和风险防范,筑牢防范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三是促进市场繁荣。只有繁荣发展的保险业,才能为消费者和经济社会提供更加全面丰富的风险保障。要完善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让各类市场主体有序竞争。要完善市场体系,优化市场结构,推动市场主体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增强综合竞争力。要争取政策法规支持,推动保险业发挥功能作用,在现代金融、社会保障、灾害救助、社会管理和农业保障等五大体系建设中发挥支柱作用。
2.监管原则。一是维护公平与促进效率相统一。正确处理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坚持使市场在保险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推动保险资源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坚持更好发挥监管作用兼顾效率和公平,营造竞争环境,规范市场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稳定运行。
二是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相统一。建立有效的保险监管治理机制,统筹协调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顺应保险创新趋势,强化功能监管和全流程监管,加强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监管协调,推进监管的统一性和连续性,避免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注重整体风险防范,改进机构监管,加强保险集团和法人机构监管。
三是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相统一。在注重防范单一保险机构风险的同时,分析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对保险业的整体影响。关注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风险状况,重视金融风险的跨境与跨行业传递,重视逆周期监管,防范顺周期对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放大效应。
四是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相统一。完善保险监管法规,制定标准明确、程序规范的具体规则,提高监管的一致性和可操作性。注重运用原则监管,提高监管的指导性、灵活性、适应性,为鼓励创新、增强市场活力创造空间。
3.监管支柱。一是公司治理监管。良好的公司治理是现代保险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强化市场主体自我约束的内生机制,也是加强保险监管的微观基础。要强化公司治理监管理念,完善制度机制,深化股权监管,突出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要强化公司章程约束,提高董事、监事和管理层专业水平,完善制衡机制,强化公司治理的刚性约束。要推动公司治理从“形式规范”向“治理实效”转变,防范治理僵局、管控薄弱、资产安全、高管渎职等风险,从保险市场源头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是偿付能力监管。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重要内容,是风险监管的主要手段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最终防线。要借鉴吸收国际上偿付能力监管的最新成果,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按照风险导向、中国特色、国际可比的原则,加快建设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要强化定量资本、定性监管、市场约束等三方面要求,完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整体架构和具体规则。要严格落实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
三是市场行为监管。市场行为监管是确保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直接方式。要明确市场行为监管的边界和内容,发挥好市场机制和政府监管的作用。要加强市场行为监管的统筹规划和系统管理,建立市场行为监管与公司治理监管、偿付能力监管等制度的联动与触发机制,形成有效衔接、相互协调的市场风险防范体系。
三、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的着力点
现在我国保险监管改革既面临着难得的历史机遇,又面临着重大的历史考验,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的任务很重,必须在一些重点领域和环节不断取得突破。
(一)加强保险公司治理和内控监管。有效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是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基石,也是防范化解保险风险的第一道防线。要全面提升公司治理监管水平,强化市场主体自我激励约束的这一内生机制,夯实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制度保障。一是强化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落实董事会的全面与首要责任及履职要求,加强董事资格审查,完善董事培训机制,建立健全董事会及成员的履职评价与问责机制,增强董事的尽责履职能力,提高董事会专业、高效、勤勉水平。二是强化内部控制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地位。制定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引导保险公司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提高内控执行力。强化保险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管控责任。三是强化集团监管在公司治理中的突出地位。完善保险集团防火墙制度,规范保险集团内部资源整合和关联交易。制定保险集团并表监管办法。建立保险集团风险控制标准。强化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四是强化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在公司治理中的关键地位。健全保险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关键岗位专业人员资质管理制度。加强董事会秘书管理,强化总精算师、合规责任人、审计责任人等关键岗位职责,增强经营管理层的执行力。加强对司高管层高管层的稳健薪酬和执业行为监管。
(二)改进市场行为监管。市场行为监管是对保险业务全流程监管的重要内容,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直接手段。要注重标本兼治,制定科学规则,明确监管重点,抓好制度落实,提高市场行为监管的有效性。一是加强市场监测检查。坚持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相结合,不断丰富保险监管工具箱。构建涵盖各类风险的风险模型和监管指标体系,加强对风险的识别、评估、预警、控制和处置。改进现场检查方法,规范检查流程和标准,提高现场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是改进保险产品监管c积极推进费率市场化改革和条款标准化、通俗化,探索建立产品创新保护机制,鼓励行业产品创新和结构调整。完善监管规则,改进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标准,建立科学的费率形成、条款执行、事后评估、产品纠正等全过程监管机制。三是强化保险中介监管。完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准人退出制度,强化公司法人治理和内控建设。稳妥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保险兼业代理监管制度,探索兼业代理法人机构集中管理模式。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四是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制定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建立互联网保险的经营行为、数据信息、信息安全等技术标准,健全数据获取、电子签名、隐私保护等法规制度,促进互联网保险规范运行。五是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构建政府主导、执法联动、公司为主、行业协作四位一体的反保险欺诈工作体系。
(三)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以风险为导向、符合我国实际、具有国际可比性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提升保险业风险管理能力,是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的重要任务。一是完善资本约束机制。科学把握我国保险公司实际风险状况,按照共同而有差别的原则,建立与风险紧密挂钩的资本要求。建立定量风险和定性风险相结合的综合评级机制,科学评价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生风险,全面反映公司风险状况。完善逆周期资本监管制度。二是强化全过程风险监管。充分运用定量监管、定性监管和市场约束等手段,形成对风险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管。建立和完善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监管体系。完善偿付能力压力测试体系,健全偿付能力J预测分析和风险预警系统。三是完善资本补充机制。建立健全多层次和多元化的资本补充机制,支持保险公司创新和丰富资本补充工具,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利用国内外金融市场和各种社会资本,增强保险业资本实力。
(四)完善保险法规体系。法规制度具有长远性和根本性的特征。完善保险监管法规制度,必须抓好三项工作。一是做好“一法两条例”的相关工作。积极推动《保险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修订,加快研究制定《巨灾保险条例》。二是加快制度的“废改立”工作。本着急用先建的原则,加快建立健全市场准人退出、治理理赔难和销售误导、网络保险、资金运用等关键监管环节的规章制定工作。探索负面清单模式下的监管方式,拟定保险业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方案。三是推动相关领域保险立法工作。加强保险宣传和沟通协调,推动相关立法工作,进一步明确商业保险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健全商业保险参与现代金融、社会保障、农业保障、防灾减灾、社会管理等五大体系建设的制度安排。
(五)积极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加快构建“两地三中心”的数据管理架构。完善信息化建设标准体系,搭建一体化的保险信息监管应用平台。推进保险信息共享平台的公司化、专业化运营,深化保险数据开发利用,建设全国统一规范的行业运行和风险数据采集研究中心,构建“一站式、智能化”的保险监管信息
公共服务系统。研究探索保单登记、通赔通付、第三方支付、数据托管等服务领域,不断开发数据衍生应用领域。探索保险业首席信息官制度。加强监管政策引导和制度约束,从维护金融安全稳定的战略高度,提升全行业信息安全意识,抓住信息设备购置、软件应用、维护维修、日常保障等重点领域,全面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
(六)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作用。行业自律是实现金融稳定的重要力量,要加强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建设,发挥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等功能作用,防范化解保险风险,提升服务、协调和专业能力。建立覆盖全行业的自律体系,增强自律公约束力,依法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行业科学发展。
(七)充分利用保险监管派出机构资源,加强基层保险监管工作、、加强监管自身建设,是提高监管科学性有效性的内在要求,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组织、机制和队伍等建设,提高监管能力,提升监管质量与效率。修订《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监管职责,完善派出机构内设部门设置。坚持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统一,完善保监会机关内部协作机制,促进监管的统筹协调、沟通会商相信息共享。完善保监会机关部门与派出机构之间的纵向联动机制,促进监管的统一规范、协作有力。逐步扩大法人机构属地监管试点,有序推进属地监管常态化。建立健全监管绩效评价机制。积极探索因地制宜的差异化监管。

『贰』 如何运用大数据监管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

在法治化背景下,国家烟草专卖局对行业规范经营的要求越来越高,严防卷烟非法流通自然成了重中之重。但在卷烟经营过程中,真烟违法流动现象依然突出。要全面整治真烟违法流动问题,烟草部门必须加强对销售市场的监管力度。一、真烟非法流动原因分析真烟违法流动的原因有许多,其中主要有市场供需关系不平衡、各地区销售能力不同、不法分子受地区卷烟差价诱惑、消费偏好不同这四大原因。(一)市场供求差异。烟酒作为礼俗文化的重要载体,在红白喜事等特殊场合发挥着其他商品难以替代的作用,由此也造成了卷烟消费市场对热销品牌卷烟的需求有增无减,烟草公司的销售计划量与市场需求间形成较大缺口,为不法分子违法贩卖卷烟提供了可趁之机。(二)销售能力差异。受现金存量、店面设计、营销方式等因素影响,城镇与农村、大户与小户对卷烟的销售能力存在较大差异,销量好的大户会想方设法从销售疲软的地区调取卷烟货源以补给断缺卷烟,反之亦然。如农村地区有许多经烟户是留守中老年人,对烟草公司大力提倡提高卷烟网上订货普及率等要求无法适应,于是采取了将零售许可证交由经烟大户帮忙订货等变通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卷烟代订代购行为和卷烟外流发生的机率。(三)卷烟价格差异。由于各地对不同卷烟品牌的需求量不同,导致行情价格存在较大差异,涉烟违法分子利用这一特点,铤而走险从非正常渠道购进卷烟,从地区差价中谋取非法利益,从而形成了真烟内、外流的地下销售网络。(四)消费偏好差异。卷烟消费具有较明显的地域性,不同地区的消费者对特定品牌的卷烟具有相对固定的偏好,由此造成不同品牌在各地销量的差异。这种差异会导致某些地区的畅销烟在另一地区成为积压品,零售户为了加快资金周转,便会将部分滞销烟转售给畅销地区的烟贩。二、对真烟违法流动的监管措施针对现代社会交通网络发达,经济开放度提升等特点,我们应在距离上拓展监管范围,在速度上加快监管节奏,在信息上拓宽收集渠道,全方位提升对卷烟经营行为的监管质量。一是深化“三员联动”,做监管的“飞毛腿”。专卖管理员、客户经理和送货员每天战斗在一线,对片区情况最为了解,若能随时沟通互动,及时交流市场动态,对提升监管效率作用显著。在日常工作中,“三员”要积极行动起来,时时惦记着真烟违法案件高发地区的市场动态,及时传递有效线索,以便在第一时间发现并打击涉烟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创新网络监管方式,做监管的“千里眼”。随着卷烟网上订货模式的日益普及,零售户代订代购等不规范行为也日益增多,迫使我们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具有较强操作性的网上监管系统。可行方法之一是利用现有平台上的资源,通过IP地址倒查,寻找订货IP相同等异常信息,从而解决大户代订等监管难题;二是开通官方微博,与零售户和消费者开展微博互动,广泛收集卷烟订购异常;三是充分运用信息系统,强化网上数据分析能力,从品牌、线路、营销策略、外流形式等多方进行深入分析,及时发现异常,准确掌握市场动态。三是完善终端情报建设,做监管的“顺风耳”。在开展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选取一批信息收集能力强,积极性高,配合度好的零售户作为“情报信息联络点”,建立完善的联络点日常管理工作制度,包括信息采集工作流程、专项档案动态管理、日常联络和走访、有效线索评价标准、信息点赞奖励机制等,有效调动终端零售户举报违法收购行为的主动性。同时,通过卷烟订单、销量等各项指数的比对,加强对违法大户的监管。对那些存在违法嫌疑的零售户,除经常性地盘点仓库外,还要开展宣传教育,使其自觉抵制违法收购。四是创设守法自律小组,做监管的“撑舵手”。以一定面积内或数量内的零售户为单位,成立卷烟零售户“自律小组”,通过组内人员的相互监督提升零售户规范经营自律能力。小组设组长若干人,由组内成员推选。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根据片区内各零售户卷烟销售数量和遵纪守法情况,与组长签订卷烟销售专卖管理责任书,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并定期召开自律小组组长会议,通报各组市场监管情况和存在问题。

『叁』 如何促进审计成果运用

一、国家审计作为一种外部审计,在工作中要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
任何一种外部审计在对一个单位进行审计时,都要对其内部审计的情况进行了解并考虑是否利用其工作成果。
第一,内部审计是单位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内部审计作为单位内部的经济监督机构,不参与单位内部的经营管理活动,但主要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是否达到预定目标,是否遵循了单位的规章制度等进行监督,属于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外部审计人员在对单位进行审计时,要对单位内部控制进行测评,就需要了解其内部审计的设置和工作情况。
第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工作上具有一致性。内部审计在审计内容、审计依据、审计方法等方面都和外部审计有一致之处,例如在进行财务审计时,与外部审计的审计内容相同,所依据的标准都为国家统一制定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在方法上都要评价内部控制,检查凭证、账册,核对账表的一致性等。特别是作为国有企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很大程度上应遵循审计机关制定的审计规范。这就为外部审计利用内审工作的成果创造了条件。
第三,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可以提高审计工作效率,节约审计费用。外部审计人员在对内部审计的工作进行评价之后,根据评价情况利用内审全部或部分审计工作成果,可以减少现场测试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从而节约审计费用。
评价的内容主要有:第一,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首先要看内部审计的审计内容与所要实施的审计是否一致,如审计的种类,审查的范围,所属的会计期间,所包括的下属单位等。只有当审计内容一致时,才考虑使用其成果。第二,所遵循的审计规范。内部审计所遵循的规范是内部审计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职业要求,以及执行审计业务应遵循的行为规则,它包括了工作人员的任职条件,开展审计工作的程序和方法,以及工作质量的基本要求等。国家审计要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就需对其所遵循的的规范进行评价,以这一规范作为衡量其工作质量的尺度。只有当内部审计工作有一个明确的且内容科学的职业规范,并且在工作过程中得到了有效的执行,国家审计人员才能对其工作质量进行衡量,对其质量的保证程度有所把握,这样才能决定是否利用其工作成果。如果没有职业规范或者规范水平较低,还不能严格遵守,其工作质量就不能保证,也不能利用其工作成果。第三,工作成果的可信程度。国家审计人员要对内部审计的工作进行复核,如复核其工作计划、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的依据等,以判断其工作是否可信,有无质量保证。其中最重要的要看其所采取的质量控制措施,在评价其质量控制措施发的基础上,检查其工作底稿,最后决定对其工作成果的利用。
三、明确国家审计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的主要内容
笔者认为国家审计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内部审计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评审结果。由于对内部控制的评审是内部审计的一项重要工作,加之内部审计人员熟悉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和控制程序,其关于内部控制的评审结论具有较高的可信赖程度,国家审计可以在进行评价和审查之后加以利用。对于内部控制所指出的薄弱环节,要进行调查核实,看其是否确为薄弱环节,是否已采取改进措施等。例如英国审计署一工作人员在对英国电信管理办公室进行审计时,阅读了该单位内部审计人员的审计报告,报告指出该单位图书馆印刷和出售资料业务没有相应的存货控制和收入措施。依照这一线索对其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调查,发现确实没有相应的控制措施。延伸检查的结果是,对出售资料的收入,图书馆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的会计记录不一致,会计资料的真实性收到了影响。二是内部审计机构对下属单位进行审计的结果。如果内部审计结构对有关下属单位进行全面审计,审计人员应对其工作进行评价,评价后利用其审计工作成果,减少对下属单位的审计工作量。三是利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线索,确定审计的重点领域。

『肆』 如何加强基层效能监察工作,发挥效能监察成果应用

一、准确把握效能监察的定位和目的
要搞好企业效能监察工作,首先应当把效能监察在企业中的定位搞清楚,把效能监察的目的搞清楚。对定位、目的认识不清,工作就很难规范。从现代企业制度的角度分析,企业效能监察不属于法人治理结构层面,而是属于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层面,是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的企业内部高层管理的一部分,是企业负责人为完成所承担任务,加强内部管理的重要监督控制手段,是企业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当按照这个定位,从企业管理的角度出发,从企业负责人抓内部监督控制,承担党风廉洁建设和经营管理双重职能任务的角度出发,按照设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的要求,去思考与之密切相关的如何建立企业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从根本上去预防和治理腐败。
基于以上认识,效能监察工作是在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对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行为的效率、效果和质量的监察活动。它是通过监督检查企业内部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对相关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价,对存在问题进行纠正,对违规违纪人员进行查处,对问题责任人进行追究,以达到监督制约管理人员行为,提高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效能的目的。
二、效能监察要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为切入点
企业经营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效能监察工作要发挥作用,必须抓住生产经营的重点,企业管理的难点和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找准提升管理效能的切入点,才能达到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堵塞漏洞、标本兼治,从根本上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全面提升的目的。当前,搞好效能监察必须突出“五个围绕”。
1、要围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及目标开展效能监察。国有企业担负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大任务,效能监察工作要紧紧围绕这一目标,为企业的改革发展服务,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服务。要重点对生产经营计划和成本利润指标的落实完成情况进行效能监察,及时发现影响成本效益的问题和不利因素,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
2、要围绕物资采购环节开展效能监察。企业物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金额巨大,降低采购成本是企业实现降低成本,增加效益的关键。要重点对大宗物资、材料、设备等采购进行效能监察,把住合同签订关、履行关和结算关、监督检查是否按要求进行了规范招标。合同是否存在漏洞,是否有无高价购进和质量低劣等问题。同时,促进采购部门建立制约机制,规范采购程序,实现采购权力和过程运行的公开化,最终达到降低采购成本,预防和减少腐败问题的目的。
3、要围绕财务管理开展效能监察。一要对企业流动资金过程进行效能监察,重点监督检查大额资金使用和对外投资的论证、审批程序是否规范,有无违规运用资金的问题;二要对企业财务账户进行效能监察,重点监督检查设立“小金库”以及账外账,截流收入等问题;三要对应收账款清理和追缴进行效能监察。一方面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另一方面健全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强化资金管理手段,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减少企业资金的流失。
4、围绕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效能监察。职工反映的热点问题,往往是企业经营管理的薄弱环节,它不仅严重地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且严重制约着职工工作积极性的发挥,对企业党风廉洁建设工作也会有不利的影响。如在企业改革过程中,一些部门薪酬分配权力增大,分配不公的问题也随之产生,很可能会损害职工的利益,成为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将其纳入效能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整改,能有效的推进薪酬分配的民主管理,增强薪酬分配的透明度,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同时也能密切干群关系,有效地促进党风廉洁建设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发挥巨大的推动作用。
三、强化效能监察工作措施
企业效能监察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 它不仅需要系统的组织体系,以保证效能监察工作有效渗透到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还需要系统的制度体系和知识技能,以保证效能监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1、要建立可靠的组织保障体系,为效能监察工作顺利进行提供保证。效能监察工作能否顺利推进,组织保证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为了顺利开展效能监察工作,要把效能监察组织体系建设摆在重要的位置,进行精心组织。一是要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制定指导企业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制度,为企业全面有效地开展效能监察提供制度保证;二是要建立多层次网络体系,确保企业内部效能监察工作顺利开展;三是必须将效能监察工作列入到单位党委、行政工作重点,亲自部署、协调, 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只有这样,效能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才有可靠的保障。
2、要建立效能监察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效能监察工作要深入到企业的各项业务工作中并取得成效,需要企业党政领导的支持及有关部门的紧密配合和积极参与,落实责任。企业领导对效能监察的认识和态度,影响和决定了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力度和效果。在深化改革的形势下,效能监察涉及的领域日益广泛,承担的任务日益繁重,需要有强有力的领导体制作保证。要在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和作用的基础上,搞好纪检监察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分工和协作,把常规性的监察方法、手段同业务部门专业方法结合起来,通过自查自纠、自我整改、搞好效能监察,更好地实现促管理、增效的目的。
3、要坚持纠建并举、标本兼治。开展效能监察,必须坚持纠建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一是要在效能监察中源头防腐。纪检监察部门对效能监察中发现的漏洞和薄弱环节,要帮助有关部门分析原因,整章建制,规范管理;二是要在效能监察中惩治腐败。纪检监察部门对效能监察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尤其是以权谋私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惩处;三是要在效能监察中促进勤政。效能监察促管理,促效益的目标,要求促勤政。纪检监察部门要从促使监察对象增强工作责任心,正确履行职责的角度,对效能监察中发现的失职渎职等问题,要及时制止。通过效能监察,促进企业廉洁高效。
四、效能监察工作必须抓好三个结合
效能监察要坚持把加强管理、规范运作、促进管理、提高效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抓住监督检查、跟踪整改、问题剖析、建章立制四个环节,切实做好“三个结合”。
一是要把开展效能监察与规范企业行为相结合。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三重一大”制度,规范企业经营决策行为,促进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要强化财务监督制约,完善内控制度,加强对财务运作的检查。要完善企业民主监督机制,加强工会建设,深入推进厂务公开,充分发挥企业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作用,把企业经营管理和企业领导人员贯彻落实《国有企业规定》的执行情况置于职工群众的监督之下,促进企业规范管理,提高效益。
二是要把坚持效能监察与惩治和预防腐败相结合,开展效能监察,必须把预防和惩治腐败贯穿于工作的始终,无论是选题立项,还是组织实施,都须体现这一要求。要针对容易滋生腐败的工作或环节,要特别注意揭露和发现管理漏洞或薄弱环节背后的腐败问题,找出原因,分清责任。要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监察建议书,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整改,推动企业建章立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是要把坚持效能监察与改进干部作风相结合。纪检监察部门不仅承担依纪依法查处腐败行为、严惩腐败的职责,而且肩负纠正不正之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任。要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入手,切实纠正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一个企业作风的好坏,直接决定一个企业的兴衰。纪检监察部门要围绕与作风建设相关的工作开展效能监察,要把加强和改进干部作风建设贯穿于效能监察的全过程,在企业内部努力营造开拓进取、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良好风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和谐发展、又好又快发展。

『伍』 推进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包括哪些

一、我国保险监管体系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监管体制机制也几度变更。1950年1月,保险业明确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1 952年,保险业划归财政部管理。1959年,保险业再度被划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1965年,人民银行、财政部明确国内保险业务由财政部管理,国际保险业务由人民银行管理。改革开放以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负责保险监管。1998年11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方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依法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标志着我国保险监管走向了专业化、规范化的新阶段,我国保险监管制度体系不断发展完善。
(一)监管法规不断健全。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相关法律为核心、行政法规为支撑、部门规章为主干、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等四个层次构成的保险监管法规体系。一是法律层面。1 995年《保险法》正式颁布,并分别于2002年、2009年两次进行修订,完善了保险经营行为基本规范和保险监管主体框架。《海商法》和《刑法》中也分别对海
上保险和保险犯罪进行了规定。二是行政法规层面。国务院曾于1 983年颁布《财产保险合同条例》,1985年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加入WTO后,国务院分别于2001年出台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06年出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 2年出台了《农业保险条例》,对保险经营管理的一些重点领域进行了专门规范。三是部门规章层面.保监会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共50部,大体分为经营主体、产品费率、资金运用、专业人员、偿付能力、依法行政等六个方面,夯实了保险监管的制度基础。四是规范性文件层面。保监会及各派出机构针对监管实际,制定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为加强和改进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监管体系初步形成。认真落实国家金融监管部署,保险监管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一是监管框架逐步完善。改革开放初期,保险监管以市场行为监管为主。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首次提出偿付能力概念,1998年保监会成立后,提出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随着国有保险公司实施股份制改革,2003年保监会发布指标规定,偿付能力监管实质性起步。随着保险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上市,2006年保监会发布指导意见,正式引入公司治理监管,探索建立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市场行为为支柱的监管框架,并于2009年设立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公司治理监管委员会。新形势下,保监会于2012年启动了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根据国际金融危机后的监管改革趋势,强化公司治理监管。二是监管组织逐步健全。保监会目前设置16个职能部门和2个事业单位。从2000年开始,保监会陆续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平行设立了36个保监局。为加强基层市场监管,保监会于201 0年在苏州、烟台、汕头、温州、唐山五个地级市试点设立区域保监分局。三是监管格局逐步建立。加强与党政部门、司法机关、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等的沟通合作,推动社团组织发挥自律、维权、协调等作用,支持新闻媒体、会计审计、评级机构、消费者等发挥监督作用,初步形成了专业监管、部门办作、行业规范、社会监督的大监管格局。
(三)监管手段日益丰富。不断创新和丰富监管方式方法监管的执行力和有效性得到提升。一,是分类监管。从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内控合规、财务、资金运用,业务经营等方面对保险公司实分类监管,提高了监管效率。二是非现场监管。建立保险监管统计制度体系,积累保险数据资产,加强市场运行和保险风险的监测、分析、预警,提高非现场监管效力。推动保险业和保险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三网一库”,基础架构,开发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等25个应用系统,设立保险信息平台公司,推进监管电子政务建设。三是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规程和手册,规范检查流程和标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现场检查效率。组织开展综合性、系统性和专项检查,提高现场检查的针对性。加大违法违规处罚力度,对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实施“双罚”,提高监管威慑力。四是信息公开。建立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发挥保监会官网、新闻发布会、微博微信、行业网站等平台作用,及时发布保险新闻、统计数据、行政许可和处罚等信息。五是其他手段。逐步建立保险保障基金等制度,率先在我国金融业创建了市场化的风险自救机制,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坚实屏障。
一、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的基本
思路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必须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深化改革理念,加强顶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顺应保险业发展趋势,遵循监管规律,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国际经验,落实“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要求,深化保险监管改革,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保险监管制度,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市场在保险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监管作用,推动保险业发挥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功能,建设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的现代保险业,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总体要求。一是遵循基本规律。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最基本的要求是借鉴国内外保险监管的历史经验和有效做法,深刻把握保险发展和监管规律。要坚持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险监管与保险业发展相适应,监管制度与保险监管需要相适应。要发挥市场配置保险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完善市场激励和约束机制,激发市场活力,提升市场运行效率。要健全法律法规,依法严格监管,维护市场秩序,防范保险风险,弥补市场不足和解决市场失灵。要从保险市场实际出发,把握阶段性特征,科学确定监管目标、原则和支柱。
二是体现中国特色。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最核心的要求是立足国情,符合我国保险业发展和监管实际。要围绕国家全面深化改革战略及总目标,推进保险监管制度现代化。要把握我国保险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保险深度和密度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保险服务能力不强的特征,坚持在加强监管中促进行业发展,推动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要把握我国保险消费者还不理性、经营主体还不成熟、市场机制还不健全的特征,完善市场规则,强化公司治理和市场行为监管,营造良好市场环境。要把握我国保险业基础薄弱、发展迅速、正在转型升级和成为全球主要保险市场的特征,兼顾审慎性与经济性,合理确定监管约束特别是偿付能力和资本约束的标准。
三是顺应时代趋势。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最鲜明的要求是把握国际金融改革的最新动向,顺应当今国际保险监管的变革趋势。要把握国际保险监管趋于统一的趋势,在形成监管框架、制定监管制度、完善监管规则中,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注重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注重公司治理、保险集团、偿付能力和资本约束监管。要把握国际保险监管强调自主的趋势,结合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实情和自身利益诉求,汇集各家之长,积极推进我国保险监管改革,在国际保险市场和保险监管改革中争取更大话语权。
(三)主体框架。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要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和保险发展实际,总结保险监管实践,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努力构建中国特色的“3 -4-3”保险监管主体框,即三个监管目标、四项监管原则、三大监管支柱。
1.监管目标。一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险产品服务相对复杂,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广泛存在,要通过保险监管,加强对保险供给者行为的约束,防止保险消费者权益受到恶意侵害。消费者权利保护是理性消费行为的重要保障,要通过保险监管,加强对消费者安全、知情、选择、求偿、公平交易、监督等权利的保护,促进合理消费,优化保险资源配置,提升保险市场运行效率。我国保险业服务广度、深度还十分有限,要通过保险监管,推动保险业为消费者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二是防范市场风险。保险市场的持续健康稳定运行与消费者权益息息相关,与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直接相关。要强化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涵盖承保、信用、市场、操作、流动性、信誉等各类风险的全方位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囊括风险识别、评估、计量、监测、控制、处置等各环节的全流程风险防范机制。要强化保险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和风险管控,加强保险监管的外部约束和风险防范,筑牢防范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三是促进市场繁荣。只有繁荣发展的保险业,才能为消费者和经济社会提供更加全面丰富的风险保障。要完善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让各类市场主体有序竞争。要完善市场体系,优化市场结构,推动市场主体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增强综合竞争力。要争取政策法规支持,推动保险业发挥功能作用,在现代金融、社会保障、灾害救助、社会管理和农业保障等五大体系建设中发挥支柱作用。
2.监管原则。一是维护公平与促进效率相统一。正确处理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坚持使市场在保险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推动保险资源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坚持更好发挥监管作用兼顾效率和公平,营造竞争环境,规范市场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稳定运行。
二是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相统一。建立有效的保险监管治理机制,统筹协调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顺应保险创新趋势,强化功能监管和全流程监管,加强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监管协调,推进监管的统一性和连续性,避免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注重整体风险防范,改进机构监管,加强保险集团和法人机构监管。
三是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相统一。在注重防范单一保险机构风险的同时,分析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对保险业的整体影响。关注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风险状况,重视金融风险的跨境与跨行业传递,重视逆周期监管,防范顺周期对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放大效应。
四是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相统一。完善保险监管法规,制定标准明确、程序规范的具体规则,提高监管的一致性和可操作性。注重运用原则监管,提高监管的指导性、灵活性、适应性,为鼓励创新、增强市场活力创造空间。
3.监管支柱。一是公司治理监管。良好的公司治理是现代保险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强化市场主体自我约束的内生机制,也是加强保险监管的微观基础。要强化公司治理监管理念,完善制度机制,深化股权监管,突出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要强化公司章程约束,提高董事、监事和管理层专业水平,完善制衡机制,强化公司治理的刚性约束。要推动公司治理从“形式规范”向“治理实效”转变,防范治理僵局、管控薄弱、资产安全、高管渎职等风险,从保险市场源头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是偿付能力监管。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重要内容,是风险监管的主要手段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最终防线。要借鉴吸收国际上偿付能力监管的最新成果,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按照风险导向、中国特色、国际可比的原则,加快建设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要强化定量资本、定性监管、市场约束等三方面要求,完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整体架构和具体规则。要严格落实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
三是市场行为监管。市场行为监管是确保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直接方式。要明确市场行为监管的边界和内容,发挥好市场机制和政府监管的作用。要加强市场行为监管的统筹规划和系统管理,建立市场行为监管与公司治理监管、偿付能力监管等制度的联动与触发机制,形成有效衔接、相互协调的市场风险防范体系。
三、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的着力点
现在我国保险监管改革既面临着难得的历史机遇,又面临着重大的历史考验,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的任务很重,必须在一些重点领域和环节不断取得突破。
(一)加强保险公司治理和内控监管。有效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是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基石,也是防范化解保险风险的第一道防线。要全面提升公司治理监管水平,强化市场主体自我激励约束的这一内生机制,夯实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制度保障。一是强化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落实董事会的全面与首要责任及履职要求,加强董事资格审查,完善董事培训机制,建立健全董事会及成员的履职评价与问责机制,增强董事的尽责履职能力,提高董事会专业、高效、勤勉水平。二是强化内部控制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地位。制定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引导保险公司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提高内控执行力。强化保险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管控责任。三是强化集团监管在公司治理中的突出地位。完善保险集团防火墙制度,规范保险集团内部资源整合和关联交易。制定保险集团并表监管办法。建立保险集团风险控制标准。强化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四是强化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在公司治理中的关键地位。健全保险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关键岗位专业人员资质管理制度。加强董事会秘书管理,强化总精算师、合规责任人、审计责任人等关键岗位职责,增强经营管理层的执行力。加强对司高管层高管层的稳健薪酬和执业行为监管。
(二)改进市场行为监管。市场行为监管是对保险业务全流程监管的重要内容,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直接手段。要注重标本兼治,制定科学规则,明确监管重点,抓好制度落实,提高市场行为监管的有效性。一是加强市场监测检查。坚持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相结合,不断丰富保险监管工具箱。构建涵盖各类风险的风险模型和监管指标体系,加强对风险的识别、评估、预警、控制和处置。改进现场检查方法,规范检查流程和标准,提高现场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是改进保险产品监管c积极推进费率市场化改革和条款标准化、通俗化,探索建立产品创新保护机制,鼓励行业产品创新和结构调整。完善监管规则,改进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标准,建立科学的费率形成、条款执行、事后评估、产品纠正等全过程监管机制。三是强化保险中介监管。完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准人退出制度,强化公司法人治理和内控建设。稳妥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保险兼业代理监管制度,探索兼业代理法人机构集中管理模式。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四是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制定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建立互联网保险的经营行为、数据信息、信息安全等技术标准,健全数据获取、电子签名、隐私保护等法规制度,促进互联网保险规范运行。五是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构建政府主导、执法联动、公司为主、行业协作四位一体的反保险欺诈工作体系。
(三)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以风险为导向、符合我国实际、具有国际可比性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提升保险业风险管理能力,是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的重要任务。一是完善资本约束机制。科学把握我国保险公司实际风险状况,按照共同而有差别的原则,建立与风险紧密挂钩的资本要求。建立定量风险和定性风险相结合的综合评级机制,科学评价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生风险,全面反映公司风险状况。完善逆周期资本监管制度。二是强化全过程风险监管。充分运用定量监管、定性监管和市场约束等手段,形成对风险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管。建立和完善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监管体系。完善偿付能力压力测试体系,健全偿付能力J预测分析和风险预警系统。三是完善资本补充机制。建立健全多层次和多元化的资本补充机制,支持保险公司创新和丰富资本补充工具,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利用国内外金融市场和各种社会资本,增强保险业资本实力。
(四)完善保险法规体系。法规制度具有长远性和根本性的特征。完善保险监管法规制度,必须抓好三项工作。一是做好“一法两条例”的相关工作。积极推动《保险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修订,加快研究制定《巨灾保险条例》。二是加快制度的“废改立”工作。本着急用先建的原则,加快建立健全市场准人退出、治理理赔难和销售误导、网络保险、资金运用等关键监管环节的规章制定工作。探索负面清单模式下的监管方式,拟定保险业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方案。三是推动相关领域保险立法工作。加强保险宣传和沟通协调,推动相关立法工作,进一步明确商业保险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健全商业保险参与现代金融、社会保障、农业保障、防灾减灾、社会管理等五大体系建设的制度安排。
(五)积极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加快构建“两地三中心”的数据管理架构。完善信息化建设标准体系,搭建一体化的保险信息监管应用平台。推进保险信息共享平台的公司化、专业化运营,深化保险数据开发利用,建设全国统一规范的行业运行和风险数据采集研究中心,构建“一站式、智能化”的保险监管信息
公共服务系统。研究探索保单登记、通赔通付、第三方支付、数据托管等服务领域,不断开发数据衍生应用领域。探索保险业首席信息官制度。加强监管政策引导和制度约束,从维护金融安全稳定的战略高度,提升全行业信息安全意识,抓住信息设备购置、软件应用、维护维修、日常保障等重点领域,全面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
(六)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作用。行业自律是实现金融稳定的重要力量,要加强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建设,发挥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等功能作用,防范化解保险风险,提升服务、协调和专业能力。建立覆盖全行业的自律体系,增强自律公约束力,依法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行业科学发展。
(七)充分利用保险监管派出机构资源,加强基层保险监管工作、、加强监管自身建设,是提高监管科学性有效性的内在要求,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组织、机制和队伍等建设,提高监管能力,提升监管质量与效率。修订《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监管职责,完善派出机构内设部门设置。坚持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统一,完善保监会机关内部协作机制,促进监管的统筹协调、沟通会商相信息共享。完善保监会机关部门与派出机构之间的纵向联动机制,促进监管的统一规范、协作有力。逐步扩大法人机构属地监管试点,有序推进属地监管常态化。建立健全监管绩效评价机制。积极探索因地制宜的差异化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