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落实生态环境源头严防应着重建立健全哪些制度

可以按照“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思路制定相关制度。
第一,建立最严格的源头严防制度。建立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环境保护目标体系、统计体系与核算制度。围绕生态保护红线,建立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强化污染企业停产治理、淘汰和退出。改革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将环境质量改善和环境风险可接受水平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准则,以是否能促进环境质量改善为评估标准,开展战略、规划、政策和项目环评。建立重大项目(政策)社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社会风险民意沟通和利益诉求机制,强化社会风险化解工作机制。

第二,建立最严格的过程严管制度。建立能够充分体现地方政府环境保护工作实绩的领导干部政绩评价考核制度。建立统一公平、覆盖主要污染物的排放许可制度。探索深化以环境容量为基础、以环境质量为导向的总量控制制度。建立最严格的环境排放标准体系,充分发挥环境标准的引领和导向性作用。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制度,探索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执法的联动机制,推动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环保警察队伍。

第三,建立最严格的后果严惩制度。推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审计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严重后果的官员,实施终身责任追究,包括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的追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刑事责任追究制。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建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环境审判体制机制,探索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第四,建立最有效的经济调节制度。建立绿色财税金融制度体系,如建立绿色公共财政体系,推进环境税改革,制定基于环境成本考虑的资源性产品定价政策,完善和深化绿色信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绿色贸易政策体系等。推动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制度,建立基于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和有偿使用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加大排污权交易的组织机构和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平衡生态产品生产者与受益者利益关系的生态补偿制度,建立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向生产者购买生态产品的生态补偿制度,保证环境权益在不同区域、群体、保护者和受益者之间的公平分配,调节生态产品生产者与受益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五,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健全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制度,推动环境公共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法律法规中明确公民环境权利,完善保障公众参与、引导和监督的信息公开、立法听证等制度。明确政府、企业和公众等在环境保护中的主体责任,通过建立政府、企业、公众定期沟通、平等对话、协商解决机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执行的评估和考核。完善环境新闻宣传机制,引导新闻媒体,加强舆论监督。推动社区环境圆桌会议制度。科学引导民间环保公益组织发展,搭建公众和政府良性互动平台。

第六,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在中央层面,划清资源、生态和环境3个领域的关系,将资源领域包括其所有、使用和监管作为独立序列,将生态保护和建设如林业建设等作为独立序列,将生态和环境监管整合作为独立序列,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监管生态保护与建设的结果、监管资源开发和利用中的环境影响。在中央和地方分工层面,明确事权和财权的分配,中央职能部门负责制定相关制度、政策和标准,督查地方政府的执行,督查地方政府所负责的生态环境质量,协调跨区域流域关系等,地方政府负责具体执行,负责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环境风险控制。在环境保护系统内部,按照生态环境要素设置内设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监管体系,建立独立而统一的环境监管体制,排除地方政府对环境监管和执法的不适当干预。

2. 车辆安全管理源头控制机制怎么写

安全管理的对象就是危险有害因素。
无论您用源头、前沿还是什么词,安全管理的根本点就是对危险有害因素的控制(或者叫安全风险控制)。
依据《生产过程危害和有害因素分类和代码》,把危险和有害因素分为了人、物、环、管4类。
我不知道您在哪里看到“安全管理源头控制机制”这个噱头式的语言。
车辆安全管理还不是过程管理,源头还不是危险有害因素的产生。
就从人物环管4类上来分析。
物:就是车辆这种设备。天天检查、依法依规维护保养、年检等等。遇到隐患及时处理(这个就是您如何写隐患PCDA闭环管理的问题了)

人:主要应该是驾驶员的安全驾车的问题了。
管:就是检查、例会、培训等等。
环境:路况、天气、工程车的噪声等等。

安全管理是全过程管理,不是非要整出一个机制出来。

3. 如何把好三关一监督加强客运安全源头监管工作的思考

(一)加强客运安全源头监管,思想重视是前提 安全生产,人命关天。
(二)落实“三把关一监督”制度,提高认识是关键 在道路客运市场的监管工作中,各级基本上能够严格按照交通部“严把三个关 口,搞好一个监督”的工作要求,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三把关一监督”加强客运安全管理是客运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
(四)“三把关一监督”加强客运安全管理是当前客运安全形势的需要 道路运输业是面向社会的服务性行业,其安全生产状况如何,涉及千家万户, 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搞好安全生产是道路客运业 永恒的主题。

4. 企业污水源头监管属不属于执法部门

第章总则 第条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行保护民群众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华民共公路》、《华民共道路交通安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关律、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适用本办 本办所称超限运输指货物运输车辆载物超律、规、规章家标准规定限载、限高、限宽、限标准公路行驶行 本办所称超载运输指货物运输车辆载物超核定载质量公路行驶行 第三条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应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标本兼治、效治理原则 第四条旗县级民政府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建立健全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联席议行政执联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旗县级民政府应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旗县级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按照职责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旗县级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简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产监督、经济信息化、监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旗县级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关部门应建立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信息系统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违行进行登记、抄告、处理公示 第八条任何单位都权向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举报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违行接举报部门应按照职责及调查处理 第二章源治理 第九条产、改装货物运输车辆应符合家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车安全技术标准禁止销售符合家关标准货物运输车辆 任何单位拼装货物运输车辆或者擅自改变货物运输车辆已登记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应场查验于符合机车家安全技术标准货物运输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登记发放号牌、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道路运输证 第十条运输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货物运输车辆应由具相应资质货物运输车辆产企业按照规定车型技术参数进行改装 第十二条公安、交通运输、质监、工商等部门应及查处事或者使用非拼装、改装货物运输车辆行检查发现非改装、拼装货物运输车辆应依责令货物运输车辆单位或者货物运输车辆所自行拆解 驾驶非改装、拼装外廓尺寸主要承载构件货物运输车辆驾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给予处罚;事非改装、拼装货物运输车辆企业或者营业执照事非拼装、改装货物运输车辆企业由工商部门依予查处 第十三条本办所称货物运输源单位(简称货运源单位)指依事矿产品、建材、机械等产加工企业货运站场及其事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经营者 旗县级民政府应依取行政许并注册登记重点货运源单位向社公示 第十四条货运源单位应遵守列规定: ()明确关业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配置符合标准货物称重、计量、监控设备; (三)货物装载、计重、票等关业员进行培训; (四)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示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业资格证进行登记; (五)建立健全货运源单位治理超限超载登记、统计制度档案并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六)接受执员实施监督检查巡查进驻员提供必要便利条件并实提供关情况资料 第十五条货运源单位列行: ()没号牌或者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二)未示道路运输业资格证驾驶员驾驶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三)擅自改变已登记结构、构造或者特征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四)按照规定装载、配载货物; (五)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 (六)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提供虚假装载、配载证明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通进驻或者巡查等式重点货运源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货运源单位集区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货运源单位主要入口实施定点监管应经旗县级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发现涉及其部门职责范围违行应及移送关部门并定期货运源单位违案件移送相关部门情况报告本级民政府级关部门 第十八条货运源单位产、经营许机关注册登记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应协助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其移送案件依查处并查处结及抄告移送案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货运源单位所苏木乡镇民政府应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源治理工作 第三章路面治理 第二十条货物运输车辆载物应符合家关限载、限高、限宽、限标准严禁违超限运输 第二十条货物运输车辆载物应符合核定载质量严禁超载运输 第二十二条旗县级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苏木乡镇民政府根据保护乡道、村道需要乡道、村道入口设置必要限高、限宽设施影响消防卫中国救等应中国通行需要向通行车辆收费 第二十三条货物运输车辆载运解体物品车货总体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标准确需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货物运输经营者应依经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取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公路管理机构审批超限运输申请应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货物运输车辆应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二十四条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设置应经自治区民政府批准临超限检测站点设置应经自治区民政府治理超限运输工作主管机构批准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公路应固定超限检测站点作公路附属设施组部与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二十六条固定或者临超限检测站点建设应按照统规范进行其建设规模、检测设备执员配备应与货物运输车辆流量相适应 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相关执员提供必要办公场所 第二十七条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显著位置公示批准机关、行政执员、监督电、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超载检测程序行政处罚标准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根据货物运输车辆流量合理设置货物运输车辆检测通道、车辆引道配建相应规模停车区、卸载区检测车辆影响其车辆通行交通安全 第二十九条固定或者临超限检测站点流稽查使用计量器具应依定期进行检定;未定期检定或者检定合格计量器具其检测数据作卸载、行政处罚依据 第三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工实行计重收费车辆通行费收费站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经检测认定超限货物运输车辆运输解体物品公路管理机构应责令承运采取卸载、装等改措施 经检测认定超限货物运输车辆运输解体物品且未办理超限运输许手续公路管理机构应责令承运停止违行并告知其关部门办理超限运输许手续 经检测未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立即放行 第三十二条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需要协助卸载或者保管货物应支付必要劳务或者保管等费用其收费标准由自治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承运应3内卸载货物进行处置;逾期处置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家自治区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发现涉嫌超限超载运输货物运输车辆应依经检定合格计量器具检测认定禁止通目测式认定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 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应按照超限超载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员指挥接受超限超载检测故意堵塞通行车道、强行冲卡或者其式扰乱检测秩序采取短途驳载等式逃避检测 第三十四条旗县级民政府应组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展路面治理联合执 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治理超限超载监控中国络货物运输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查 第四章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规定行《华民共公路》、《华民共道路交通安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关律、规已经作具体处罚规定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第十四条第(二)、(五)项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并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第十五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并处1万元3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按照每辆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行政执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取罚款应全部缴库实行罚缴离、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关部门工作员列情形依给予行政处;构犯罪依追究刑事责任: ()符合机车家安全技术标准货物运输车辆办理注册登记发放号牌、车辆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道路运输证; (二)违反规定超限货物运输车辆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三)违反规定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 (四)违扣留货物运输车辆或者使用依扣留货物运输车辆; (五)接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违行投诉、举报未及组织核查并依处理; (六)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自201310月1起实

5.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源头监管职责有哪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货物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超载运输,是指货物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第三条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和行政执法联动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经济和信息化、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信息系统,对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进行登记、抄告、处理和公示。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举报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源头治理
第九条生产、改装货物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货物运输车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货物运输车辆或者擅自改变货物运输车辆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应当当场查验。对于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物运输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和发放号牌、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发放道路运输证。

第十一条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货物运输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

第十二条公安、交通运输、质监、工商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从事或者使用非法拼装、改装货物运输车辆的行为。对检查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货物运输车辆,应当依法责令货物运输车辆的单位或者货物运输车辆所有人自行拆解。
对驾驶非法改装、拼装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货物运输车辆的企业,或者无营业执照从事非法拼装、改装货物运输车辆的企业,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货运源头单位),是指依法从事矿产品、建材、机械等生产加工企业和货运站场以及其他从事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的经营者。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注册登记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配置符合标准的货物称重、计量、监控设备;
(三)对货物装载、计重、开票等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四)对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出示的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
(五)建立健全货运源头单位治理超限超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并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六)接受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为巡查和进驻人员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五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没有号牌或者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二)为未出示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驾驶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三)为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四)不按照规定装载、配载货物;
(五)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
(六)为超限超载的货物运输车辆提供虚假装载、配载证明。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进驻或者巡查等方式,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对货运源头单位集中的区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货运源头单位主要出入口实施定点监管应当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定期将货运源头单位违法案件移送相关部门的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注册登记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协助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好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对其移送的案件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抄告移送案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货运源头单位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好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
第三章路面治理
第二十条货物运输车辆载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严禁违法超限运输。

第二十一条货物运输车辆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运输。

第二十二条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第二十三条货物运输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经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货物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二十四条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临时超限检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治理超限运输工作的主管机构批准。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公路时,应当将固定超限检测站点作为公路附属设施的组成部分,与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二十六条固定或者临时超限检测站点的建设应当按照统一的规范进行,其建设规模、检测设备和执法人员配备应当与货物运输车辆流量相适应。
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当为相关执法人员提供必要的日常办公场所。

第二十七条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批准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监督电话、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超载检测程序和行政处罚标准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当根据货物运输车辆的流量,合理设置货物运输车辆检测通道、车辆引道和配建相应规模的停车区、卸载区,不得因检测车辆影响其它车辆的正常通行和交通安全。

第二十九条固定或者临时超限检测站点和流动稽查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定期进行检定;未定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卸载、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三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在实行计重收费的车辆通行费收费站对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经检测认定为超限的货物运输车辆,运输可解体物品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
经检测认定为超限的货物运输车辆,运输不可解体物品且未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告知其到有关部门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经检测未超限超载的货物运输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立即放行。

第三十二条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需要协助卸载或者保管货物的,应当支付必要的劳务或者保管等费用,其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承运人应当在3日内对卸载的货物进行处置;逾期不处置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超限超载运输的货物运输车辆,应当依法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检测方可认定。禁止通过目测的方式认定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
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应当按照超限超载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超载检测,不得故意堵塞通行车道、强行冲卡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检测。

第三十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展路面治理联合执法。
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治理超限超载监控网络,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五)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照每辆次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取得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物运输车辆办理注册登记和发放号牌、车辆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道路运输证的;
(二)违反规定为超限货物运输车辆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三)违反规定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的;
(四)违法扣留货物运输车辆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货物运输车辆;
(五)接到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6. 浅谈如何开展质量源头管理

1、查清质量基础,建立质量档案。
2、执法管理结合,监督服务并重。
(1)以执法为中心,推动企业综合管理工作
(2)以综合管理为主线,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3、严格落实责任,依法治理质量。
4、选准地方经济特色,牵牛要牵牛鼻子。
5、发挥垂直优势,实行“通缉”制度。

7. 加强安全生产风险源头管控,主要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一是加强规划设计安全评估。因规划设计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这方面的教训很多。如山东省青岛市“11•22”输油管道泄露爆炸事故,暴露出一些地区在规划和管线设计中存在隐患和风险。突出表现在部分城乡规划和管线工程设计对安全生产要求考虑不充分,产生安全隐患;违反已批准的城乡规划进行设计、建设,产生隐蔽致灾隐患。为此,《意见》明确要求高危项目必须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防控风险论证,明确重大危险源清单。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是重大的民生问题。近年来,我国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虽然取得积极进展,但总体发展仍不平衡,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意见》要求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要求,严格落实规划审批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同规划、同设计、同实施、同考核评估。

二是科学规划城乡安全保障布局。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长期积累的安全生产矛盾正在集中显现,部分城区与工业区相向发展形成粘连,尤其是城乡建设中安全规划不到位的问题日益凸显,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相关标准,形成了新的隐患。如重庆天原化工厂“4•15”事故、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给规划安全敲响了警钟。为此,《意见》强调各地区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严把安全关,科学设定安全防护距离、紧急避难场所和应急救援能力布局,同时要求明确安全管控责任部门及责任人。鉴于化工园区的特殊安全要求,《意见》要求加快实施人口密集区域的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生产仓储场所安全搬迁工程。

三是严把工程管线设施规划设计安全关。当前我国部分已建油气管道存在着占压、安全距离不足、不满足安全要求的交叉穿越等突出问题。《意见》要求工程管线规划布局、设计与敷设要依法依规,并完善相应的建设规范,健全油气管线安全监管措施和办法,从严控制人员密集区域管线输送压力等级,鼓励各地区按照安全、有序原则建设地下综合管廊。为确保各地、各单位将加强安全管控贯穿于规划、建设、运营全过程,《意见》提出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安全终身责任制和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严把铁路沿线生产经营单位规划安全关。铁路沿线的生产安全不仅关乎生产经营单位自身,更与铁路正常交通运输及旅客人身安全息息相关。2016年济南联华恒基经贸有限公司“11•29”爆炸事故,致相邻的京沪高铁桥接触网断电,多趟列车晚点,部分列车停运。据调查,发生爆炸事故的厂房离京沪高铁桥仅50米左右,不符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为此,《意见》要求铁路沿线生产经营单位的规划与建设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并严控安全防护距离。

8. 人防工程使用源头监管是什么意思

完善招投标监管体制,招投标制度逐步健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些现象的发生,同时,招投标的合法程序受到人们的质疑,招投标程序不断规范,各地在认真贯彻《招标投标法》、培育跨行业、有利于反腐倡廉”的原则不断推进,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直接影响了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招投标已成为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似乎成了腐败的“高发区”、跨部门的“招投标协会”,妨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贪污腐败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监管体制的不完善,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效,提高公共采购效益和质量,招投标这个旨在预防腐败的举措,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和杜绝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行政监管部门依法监管的能力和水平有所提高,使招投标工作按照“有利于经济发展,但是,使得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薄弱环节和漏洞,甚至有人称招投标活动是“合法化的暗箱操作”,导致招投标活动中行贿受贿,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出了建立招投标行政监督综合管理机制,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行认真思考并积极探索如何完善和加强招投标综合监管这一课题。近几年来,许多地方都已为促进地方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本文分析了招投标监管现有格局的弊端,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但随着全国数十个省的交通厅长因“伸手”公路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而相继倒台。目前,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政事分离的必然要求和重要环节,招投标活动已在许多政府投资及公共采购领域广泛推行。招投标对规范市场秩序,以及建立统一评标专家库等进一步完善地方招投标综合监管的建议,也暴露出招投标在综合监管方面的不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