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监管官员
❶ 金融行业的工作有哪些
就业方向:中央银行(政府)
主要工作性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监管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等,专业侧重:经济学、银行学、金融学,就业单位举例:中国人民银行.
就业方向:金融监管部门(政府)
主要工作性质:监督辖内各类金融机构合规经营;研究并提示金融风险,专业侧重:经济学、金融学、保险、统计、投资、精算、财务会计,就业单位举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1)中国金融监管官员扩展阅读:
效益依赖性:效益依赖性是指金融效益取决于国民经济总体效益,受政策影响很大。
高负债经营性:高负债经营性是相对于一般工商企业而言,其自有资金比率较低。 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地位,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优化资金配置和调节、反映、监督经济的作用。
金融业的独特地位和固有特点,使得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本国金融业的发展。我国对此有一个认识和发展过程。过去我国金融业发展既缓慢又不规范,经过十几年改革,金融业以空前未有的速度和规模在成长。随着经济的稳步增长和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金融业有着美好的发展前景。
❷ 中国各级官员权力制度
中国各级官员的权力并不是指代其自己所拥有的权力,而是由其所在行政机关的权限所决定的, 因此玲s先生你所要了解的各级官员的权力其实也就是各级政府机关的权限。各级政府机关的权限都是由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明确规定的,下面给你简单介绍一下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各级官员的权限:
第一、 中央行政机关及中央领导的权限
行政机关,即狭义的“政府机关”。
中国是单一制结构形式的国家,行政机关由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共同组成。中央行政机关及国务院,也称中央人民政府,是管理国务和政务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地方各省级行政机关,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国当前的地方行政建制,除少数落后地区实行省、县、乡三级行政体制外,大部分地区已经建立起省、市、县、乡四级行政体制。
地方行政机关的两种属性从法律地位看,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具有两重属性。
香港和澳门回归中国后,依法设立的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具有特殊性。特别行政区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关系,不同于内地的人民代表大会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立法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一)国务院的法律地位
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明确界定了国务院在国家机构中的法律地位;即在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上,国务院处于从属和被监督的地位;在与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上,国务院处于国家行政系统的最高地位。
1、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中国政治体制的基本构架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国务院担负着繁重的行政领导、组织和管理任务,其实际政治地位要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重要得多。国务院总理的职位也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职位更为重要。国务院总理是一个拥有重大实权的职务,它担负着繁重的行政决策工作。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则是一个具有荣誉性的职务。在中国当前的政治实践中,不仅国务院总理由中国共产党内重要人物担任,国务院副总理和各部、委负责人一般也都由中国共产党高层人士担任。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则有一部分是由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担任的。
2、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总之,国务院负责统一领导全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领域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国务院各部、委、局、行、署、办等组成机关。它保证了国家行政权力的统一和政令的畅通。
(二)国务院的机构设置
2003年的行政改革。本次国务院机构改革主要涉及七个方面: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设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健全金融监管体制,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继续推进流通体制管理改革,组建商务部;加强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建设,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再保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改革后的国务院机构设置如下:
(1)国务院组成机构
其行政首长的产生,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大大任免。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组成机构共有28个。
(2)国务院办公厅
如协助总理密切与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联系,为国务院领导提供信息、反映情况、传达政令、办理文电和会议事务,承办不属于部委业务范围交办事项,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等。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与各部、委、行、署同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参加国务院常务会议。
(3)国务院直属机构
与国务院组成机构相比,直属机构的工作量较小或比较单一,其行政级别一般为副部级,称为“总局”的直属机构则为正部级。
(4)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设有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分别与中共中央台湾事务办公室、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
(5)国务院特设机构
地方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由改革后设立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监管。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依照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拟定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定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进行指导和监督。
(6)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局
国务院设有国家粮食局、国家测绘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出入境管理局等几十个国家局。
(7)国务院管理的其他机构
除上述列入国务院行政序列的机构外,国务院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有一些法律上未作明确规定的机构。
(三)国务院的领导体制
国务院的领导体制在制度上经历了从合议制向总理负责制的转变历程。建国之初,国务院的前身政务院实行合议制。总理负责召集政务院会议,重要决策须经全体政务委员集体讨论决定,实行集体负责制。政务院发布的决议和命令,并不全由总理签署,有些还需要有相关部委的首长签署。
1982年宪法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四)国务院的职权配置
根据1982年宪法规定国务院的职权有18项,归结起来有以下六个方面:
立法权。
提案权。
领导权。
监督权:即监督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对国家宪法、法律以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等的执行情况,并对违反上述方面内容的不适当的命令、决定、规章予以改变或撤销。
人事权:即国务院有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励行政人员。
其他权力。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地方行政机关及各级领导的权限
(一)行政建制沿革
中国当前的地方行政建制是对历史的继承和发展。秦统一中国后,把全国划分为36郡,推行郡县制,奠定了以中央集权为特征的行政建制。此后,中国的地方行政建制虽历经变动,但其中央集权的特性基本不变。1949年成立以后,行政区划和行政建制经历了多次调整,概括地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1949年至1954年,地方政府机关实行大区、省、县、乡四级体制。第二阶段自1954年至1966年,地方政府机关实行省、县、乡(人民公社)三级体制。 第三阶段自1966至1976年,行政区划和各级地方政府遭受严重破坏。“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国各地纷纷建立了“一元化”的革命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召开。第四阶段自“文虎大革命”结束至今,地方政府机关实行省、县、乡三级制和省、市、县、乡四级制同时并存。
(二)省级人民政府
1、省制的沿革与现状
2、省级政府的地位、组成与任期
中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们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宪法同时规定,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各级地方政府服从国务院。这就是说,地方各级政府具有双重从属性质:它们既对选举产生它们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又必须服从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
省级政府的组成与任期
3、省级政府的机构与职权
省级政府的机构设置与国务院具有一定的类似之处。根据统一领导和垂直管理的原则,省级政府参照国务院职能部门的设立情况,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需要,设置与国务院基本相应的行政机构。省级政府所设行政机构的名称不一,比较常见的是“厅”、“局”、“委”等。这些机构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实行垂直领导,不列入省级政府的行政序列,但省级政府应当协助它们开展工作,在某些事项上拥有监督及综合协调权。
省级政府的职权,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大体可以归纳为六个方面。
4、省级政府的派出机关——地区行政专员公署
但在实践中,地区行政专员公署事实上行使一级政府机关职能,地区行政专员公署事实上行使一级政府机关的职能,地区行政专员公署对本辖区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领域的建设工作负全面责任,而决不仅仅只是“监督检查”。
(三)市级人民政府
1、市制的沿革与现状
截至1997年底,全国的建制市增加到668个,其中:直辖市(省级)4个,副省级和地级市222个,县级市442个。在城市规模上,按辖区内非农业人口数量,人口100万以上为特大城市,50-100万为大城市,20-50万为中等城市,20万以下为小城市。
2、市级政府的组成、机构和职权
市级政府的组成。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由市级政府全体会议成员组成,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组成(县级市政府的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组成)。
地级以上政府的机构设置一般多于同级其他地方政府的机构设置,一般而言,地级以上政府所设机构称为“委”、“厅”、“局”,县级市政府所设机构称为“局”、“委”、“科”。
市级政府的职权,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与省级政府的职权基本相同,大体可以归纳为6个方面:就是行政执行权、行政领导与管理权、行政指令权、行政监督权、人事行政和行政保护权。
3、市级政府的分类
中国当前城市在行政级别上分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和县级四个层次。
(1)直辖市政府。中国现有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4个直辖市。直辖市政府的法律地位、组成、任期、领导体制、职权配置与省、自治区相同。由于城市管理的特殊性,直辖市政府的机构设置一般多于省、自治区政府。直辖市政府以下设区、县政府。
(2)副省级市政府。
(3)地级市政府。
(4)“市管县”体制。
市管县体制是中国地方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相对于地区行署来说,“市管县”体制的优越性。“市管县”体制将作为省级政府派出机关的地区行署转变为省县之间的一级政权,使省县之间的一级行政层次由虚变实,优化了中国地方行政管理幅度和管理层级,为逐步建立“省—市—县—乡”四级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奠定了基础。
(四)县级人民政府
1、县级人民政府的地位、组成与领导体制
县级政府是指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旗、自治旗政府。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的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等组成。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均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级政府每届任期5年。县级政府分别由县长、市长、区长主持本级政府的工作。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需经有关会议讨论,最后由行政首长决定。
2、县级政府的机构与职权
县级政府设立的工作部门,一般称之为“委”、“办”或“局”。其设立、增加或者合并,由本级政府报请上一级政府批准,并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政府的职权共有10项,与省级政府、市级政府基本一样。需要说明的是,县级政府没有行政立法权,无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3、县级政府的派出机关
县级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级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派出机关。县级政府的派出机关主要有街道办事处,在一些偏远地区还设有区公所。
(1)街道办事处
地方组织法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不是一级地方政府机关,因此也就不存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街道办事处的主任、副主任由市辖区或者县级市政府委派。
在实际管理过程中,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能
(2)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政府在必要时,经省级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它的派出机关。区公所设区长一人,副区长、秘书和助理员若干人,由县政府委派。最为县政府的派出机关,区公所向县政府负责报告工作。
4、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的居民委员会
(五)乡级人民政府
1、乡镇建制的沿革与现状
乡,1982年宪法规定,乡、民族乡政府为农村基层政权组织。
镇的建制,新中国成立后,镇的建制经历了多次调整。1984年,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规定了新的建镇标准,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建制镇的发展。
2、乡级政府的组成、机构与职权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乡、民族乡政府设乡长一人、副乡长若干人。镇长1人,副镇长若干人。其中民族乡政府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公民担任。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乡镇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每届任期3年。
乡级政府机构,它们既是县级政府的职能部门设在乡、镇的派出机构,接受县级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同时接受乡镇政府的领导或指导。
乡级政府的职权
3、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与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7人组成,皆由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村民委员会的组织体制,使广大农民第一次获得了自由选举“社区领袖”的民主权利,增强了乡村社会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实现了乡村自治及其民主化的制度创新。
❸ 关于金融调控监督体系的一切
金融监管的要害是信息的真实性。如果金融监管机构不能够保持其独立性,那么在各级政府机构的干预下就很难保证在监管过程中取得真实信息。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的25条“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第一条原则强调:“在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下,参与银行组织监管的每个机构要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且享有工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资源”。这是国际上有关监管机构独立性的权威表述。
依照现行法律,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央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职能,其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须“在国务院领导下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监督管理情况的工作报告”。第七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为杜绝各级地方和部门政府对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的干涉,保证中国人民银行在实施银行监管时享有必要的独立性或摆脱政治方面的压力,中国人民银行已改变分支机构按行政区划设置的状况,在全国设立了9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级分行,重点加强对辖区内金融业监管。
在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来,中央银行一直在强调真实性监管。但是,很少有人相信各级银行的报表的真实性。其原因之一就是因为金融监管部门缺乏独立性。因此,必须改进现有的法定监管主体的权责制度,塑造真正具有独立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管主体,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的干预。
因为金融监管是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也是很复杂的工作,如果不是独立性很强的专门机构,就很难有效地承担和进行这种工作。
因为金融监管涉及社会各方面利益,如果监管机构没有独立性,其监管过程和目标易受各种利益集团的干扰,那就很难做到公正、公平。
因为金融监管机构是政府系列或政府授权的机构,如果它不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其监管行为及其目标就难以摆脱政治上的干预和压力而单纯化,其监管对象即金融机构也很难按商业化原则经营。
金融监管体系必须多元化。反腐倡廉的监察机制就是这样,除了纪律检查委员会之外,还要有反贪局、检察院等多种监督管理机构。单一的监管机制既不可靠,又缺乏效率。如果只有一个监管体系很容易出现信息渠道堵塞的问题。当前,贪污腐败风气甚坏,一旦负责监管的官员无能或者受贿,就很难取得准确的信息。不法奸商、贪官污吏们塞几个红包就“搞定”了。只有金融监管多元化才能够防范在金融监管领域出现行贿、受贿,从而保证金融信息的真实性。
同时,我们必须建立强制的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应当明确规定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等级,哪些信息应当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哪些信息必须向公众报告,从而保证金融监管当局和民众的知情权。
从国际经验来看,许多国家都竭力避免单一的金融监管渠道。美国金融监管系统内属于联邦政府一级的机构有四家: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储蓄机构监理室。克林顿政府为了精简机构,在1993年计划成立一个新的“联邦银行委员会”以取代四家监管机构的功能。按照这个计划,联邦储备银行将只负责货币政策,不再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美联储大大格林斯潘坚决反对这一合并,他的理由并不复杂,“单一机构的设立将使权力过分集中,容易出现官僚主义失误。”直到今天,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仍然是多头分立,互相监督。由此可见,即使在美国这样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金融监管也不能只依靠单一途径。由此可见,多元化监管是取得准确信息、维护金融秩序的必要条件。
另外,还有篇论文
http://www.5ivb.net/LW/10/daima8437/论wto与中国金融监管体系建设和改革
可以参考下~~
❹ 能举一些银行监管的案例吗
你可以买以下一本书——银行监管案例精编
http://www.dearbook.com.cn/book/94991
贺力平(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何帆(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
新闻背景:继今年年初牵连众多的中行高山事件后,上月,建行、农行相继爆出多宗巨额惊天骗案;而就在上周末,中行北京分行亦向外界证实被骗6.45亿元。银行大案频发、高管屡屡落马,所有这些事件均发生于四大行积极筹备上市的关键时刻。
主持人:银行系统接连出事,其发生频次之高、涉案金额之巨、牵连之广是以前从未有过的,它暴露出中国国有银行体系内部存在怎样的缺陷呢?
何帆:银行,本来是一个最适宜“数目字管理”的系统,但在我国并非如此。从已经爆发的一些案件可以看到,国有银行系统存在一些深层次的缺陷。就基本技术层面而言,国有银行在结算体系、内部风险监控上存在着严重漏洞;银行系统内各自为政,造成内部风险监控形同虚设。从制度层面看,最大的问题就是职能机制不够清晰。目前对银行高管的任用,还是基于“我任命、你负责”的模糊的非专业化分工模式。对高管的激励,不是按照市场竞价的原则进行;一旦出了事,也不是按照银行家的标准对其进行惩戒,而是像对政府官员一样,采取“双规”的处理办法。这样一来,我们就很难界定中国的银行高管到底是官员还是银行家。因为如果是官员的话,其目标函数和作为一个银行家是完全不同的。
事实上,银行大案要案不是今天才有,只是以前没有暴露出来而已。现在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确实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竞争力较之从前有明显提高。我们看到,政府也下了很大的决心,甚至不惜动用大量外汇储备注资积极推动四大行海外上市,目的只有一个———推动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但我认为,注资、上市也许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因为我们一些基本的技术、制度问题尚未解决好,还是应该从最根本的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多下功夫。
贺力平:从这个意义来讲,问题的暴露或许是好事。现在国有商业银行正在面临一种“转轨风险”,即在上市、内部调整的改革中,一些干部觉得他的前途命运是不确定的,出于对个人利益的考虑,很多时候就想歪了,不少银行大案要案其实反映了这样的问题。越是加快改革、调整,这样的风险就会越大,暴露出来的问题也会越多。但是,接连不断的银行大案、高管落马事件也表明,我们还没有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作很好的梳理,从而有针对性地防止类似事件的频发。发生银行丑闻并不新鲜,但是像我国这样短时期内反复出问题的却不多见。我认为,采取何种措施避免偶然性的事件重复出现,这是我们需要重点考虑并向国外大型银行机构学习的。
主持人:银行系统频频出事,的确需要从银行自身的体制找原因。从国际经验来看,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能够最大程度地预防金融腐败的发生。再看我国,自银监会成立至今,已向各家银行发出了73份风险提示文件,其监管态度也不可谓不积极啊。
何帆:一位银行家曾经问哈佛的学生,你们认为哪个国家金融体制的问题最多,很多人提到中国;又问,哪个国家金融管制最严格,很多学生还是提到了中国。这看似矛盾的回答,其实说明了一个道理:金融监管是否有效,决不是管制多与少的问题。
贺力平:是这样。如果仅从监管规章、处罚措施看,中国银行监管并不落后,在很多方面甚至是非常严厉的。但是,制度严苛不等于有效。不能用大炮打蚊子,这是再简单不过的道理。可现在我们似乎陷入了一个怪圈:每当一起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都会发布一系列的监管规章,但这个“紧箍咒”却是越念越松,不起效果。显然,“打补丁”式的监管思路、应急性的监管措施已不能适应现实需要,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事件性质作冷静、客观的分析,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制度设计。因为造成金融腐败、金融诈骗的原因很复杂。如果是因为银行管理者的正常利益没有到位,那就要在激励机制上作出改进;如果是惩罚不到位,则应该加大惩戒力度,以儆效尤;同时,在其他方面,比如信息管理是否有漏洞,我们也要进行分析。银行系统每天有大量钱财在流动,这个过程是不是有几双“眼睛”在看着?如果出了问题之后仍只有一双“眼睛”在看,还是会让人有机可乘。
主持人:没有执行力的制度,比没有制度更可怕。如果这样,中国银行业将不可避免地陷入“监管疲劳”的怪圈。如果不能避免类似事件再次上演,对于四大行来说,其即将开始的海外上市之旅不免令人担忧。
贺力平:银行体系出这样的事情,并不意味着不可以上市,或者上市时间要被推迟,只不过上市成本无疑将提高,价值可能会被低估。如果不能尽快树立中国银行业的新形象,那么对其他股份制银行的未来海外上市也将带来影响。现在金融体制改革已经到了一个攻坚的阶段,尤其需要我们拿出一些突破性的解决方案来。
回到国有商业银行这个话题。虽然现在问题暴露得很多,但如果说根源在于“国有”二字,我不同意这样的说法。世界上并不是只有中国才有国有企业、国有银行,国有银行不一定就办不好,国外不少“国”字头的银行也办得很好,并没有那么多的呆坏账。即便将来海外上市,也不等于说就是完全甩掉了国有的“帽子”,因为股权多元化以后还是国家控股银行。但作为一个市场化的公司法人,肯定要按照市场化的原则对其进行监管;政府也要适时改变和调整自己对银行管理的方式。这是迟早要做的,是银行改革的大方向。
金融监管是否有效,不是管制多与少的问题。制度严苛不等于有效。不能用大炮打蚊子,这是再简单不过的道理。“打补丁”式的监管思路、应急性的监管措施已不能适应现实需要,银行大案频发,要求我们必须对事件性质作冷静、客观的分析,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制度设计。
http://case.hr.com.cn/detail.php?id=63053
❺ 请问香港金融管理局局长是否是由中央政府任命的
正确是,香港金融管理局长并不是,及不需由中央政府任命,是由香港财政司提名,香港特首任命,但在实际运作上,任命前必有跟中央政府报告,及该人为中央政府所接受,你大概明白中国官埸做法
❻ 银监会大大=证监会大大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保监会大大 中国银行行长 那个官大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级别比较高,属于副国级干部。银监会大大、证监会大大、保监会大大、中国银行行长都是一样大,属于正部级干部。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金融法规和货币发行的权利。对金融系统的处理,各级地方政府不得干预,实行独立核算,其行长由国家大大提名,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
中国银行和银监会,一个具体负责银行业务,一个负责监督和管理。级别没有差别。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负责监管银行、证券、保险行业的金融机构。地位是平等的,级别也是一样的。
❼ 金融行业包括哪些职业
金融业指的是银行与相关资金合作社,还有保险业,除了工业性的经济行为外,其他的与经济相关的都是金融业。金融业是指经营金融商品的特殊行业,它包括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证券业和租赁业。
人类已经进入金融时代、金融社会,因此,金融无处不在并已形成一个庞大体系,金融学涉及的范畴、分支和内容非常广,如货币、证券、银行、保险、资本市场、衍生证券、投资理财、各种基金(私募、公募)、国际收支、财政管理、贸易金融、地产金融、外汇管理、风险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