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浅谈怎样做好派驻纪检监察工作

那么,派驻纪检监察工作究竟该怎样开展呢?我认为,应当注意增强以下四个意识: 一要增强中心意识。相对于驻在部门,纪检监察工作不是“主营业务”,派驻纪检监察干部要主动和部门的中心工作相结合,增强服务中心、服务大局的意识。纪检工作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党纪、政纪,促进驻在部门业务工作的健康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纪检监察工作不是游离于驻在部门业务工作之外的,而是与驻在部门业务工作密切相关的,两者应该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抛开驻在部门业务工作单纯地谈纪检监察工作,只能是不切实际的空谈,是错误的。纪检监察工作只有紧贴驻在部门各项业务工作去开展,才有意义,才会有生命力。 二要增强预防意识。派驻纪检监察人员只有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加大反腐倡廉建设的预防力度,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使纪检监察工作体现出良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一要增强教育的针对性。教育,说到底就是做人的思想工作,绝不是简单的说教,而是一门艺术。只有客观分析党员干部的思想状况,才能因人而异、有的放矢地实施党风廉政教育,才能最大限度地获得教育的效果。个别谈话、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等都是富有针对性的教育的好形式。二要增强制度的有效性。一方面要监督现有的党风廉政各项制度的执行,使之真正起到对权力的制约作用;另一方面要针对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切合实际的有一定的前瞻性和较强的可操作性的管理制度,这样的制度不需要多,不需要滥,管用就行。三要增强监督的权威性。既要主动监督,在工程建设、大宗物品采购、干部人事工作、内部财务管理等重点工作中主动履行职责,又要及时查处举报、投诉,对查实的坚决处理,对查不实的慎下结论,对经查与事实不符的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通过及时认真的查处工作树立纪检监察干部的威信。 三要增强执纪意识。派驻纪检组、监察室要积极争取驻在部门党组的支持。有了驻在部门党组的支持,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相对阻力就会减少,压力就会减轻。纪检监察的案件的查处,信访件的办理,党风廉政教育等活动的开展,都应与党组沟通,取得理解和支持。对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必须及时予以调查处理,不能护着、盖着,这就是讲原则;但在处理的幅度上可以根据其情节和态度给予恰当的处理,给其以出路,这就是讲灵活。必须让驻在部门党组和党员干部看到纪检监察工作的成绩和实际效果。有了成绩和效果,纪检监察的地位和作用就会得到认可。 四要增强创新意识。纪检监察工作只有与时俱进,适应形势的发展,才会有广阔的前景。不创新,工作的层次和水平就上不去、提不高。创新纪检监察工作的途径有以下几种:一是工作思路的创新。每年的工作内容大同小异,如果试着换一种思路,工作或许会有新的起色。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这就是工作思路的创新。二是工作方法的创新。同样的工作,不同的人去做会有不同的方法。我们既要注意学习别人的好的经验和做法,又要注意在实践中尝试新的独到的方法。三是工作举措的创新。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很多问题要通过改革的途径去解决,改革本身就是一种创新。 (作者:刘继东,系南通市司法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贰』 如何发挥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作用

按照“三转”要求,聚焦主业主责,加强执纪监督,不断提升履职实效。对局属单位执纪情况开展纪检巡查,探索实行重点工程“谁是项目负责人,谁指派监督责任人,谁负责监督管理”的行政监察机制。驻局纪检组将工作纪律检查交由协调业务处室和各单位抓落实,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制定印发了《中共石家庄市园林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工作》的通知,对园林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各级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从思想认识、职责内容、考核要求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有效促进了园林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有效落实。驻局纪检组在局党组的支持下,积极研究建立了对科级干部的廉政约谈制度。通过早提醒、早预防、早承诺,使腐败现象防患于未然。并不断创新履行监督职能方式,围绕加强对驻在部门的监督,采取约谈、警示教育、廉政谈话、廉政考试、网络平台等方式加强廉政教育,通过制度清理、制度设计和废改立加强制度建设,通过廉政风险防控、电子监察等有效途径提升监督实效。

『叁』 浅谈如何强化派驻纪检组的监督作用

《条例》第二十八条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派驻机构改革实践经验,把派驻监督纳入党内监督的制度框架,明确了纪委派驻纪检组和派出机关的工作关系、派驻纪检组的职责任务、派出机关的领导方式,为强化党内监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制度保障。
第一,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的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派出机关和派驻纪检组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派驻纪检组受派出机关直接领导,向派出机关负责并请示报告工作,派驻纪检组协助和配合派出机关职能部门履行相关监督职责。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全面加强派驻纪检组建设,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发现党的建设中存在突出问题的,要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推动党组(党委)把主体责任扛在肩上;约谈派驻纪检组组长,督促派驻纪检组切实履行监督责任。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至少每半年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派出机关要对派驻纪检组进行管理、指导、服务和监督。派出机关要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及其负责人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提高派驻纪检组的履职能力。派驻纪检组是被监督单位上级纪委派出的纪检组,担负着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必须当好“探头”,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做到守土有责。要检查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情况,确保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要抓住重点,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置,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要把纪律挺在前面,伸长耳朵、瞪大眼睛,发现苗头要及时提醒,有了问题要谈话诫勉,严重违纪要立案查处。对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对被监督单位党风廉洁建设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严重失察、迟报瞒报、压案不查、执纪不严的,被监督单位出现系统性、塌方式腐败的,必须严肃追究被监督单位党组织和派驻纪检组的责任。
第三,理顺工作关系,形成监督合力。派驻纪检组和被监督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派驻纪检组负责人有权参加或列席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会议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其他会议,要经常和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书记交换意见、通报问题,加强对被监督单位的日常监督。被监督单位要自觉接受派驻纪检组的监督,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被监督单位相关机构承担本部门的教育、管理、监督等日常工作,派驻纪检组对被监督单位机关纪委和直属单位、垂直管理单位的纪检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管理监督水平。要建立健全对派驻纪检组工作指导、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等制度,加强派出机关对派驻纪检组的统一领导;健全派驻纪检组负责人和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廉政谈话、约谈制度,健全工作程序,提高约谈谈话制度化水平;建立健全问题线索集中管理和集中排查制度,规范问题线索处置标准和程序;派驻纪检组发现或者收到反映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派出机关职能部门对掌握的反映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如有必要可以向派驻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通报。要健全并落实派驻纪检组执纪审查工作制度规定,加强对派驻纪检组执纪审查的督促检查;建立派驻纪检组执纪审查协作制度,完善跨部门交叉执纪审查或者联合执纪审查工作机制。

『肆』 派驻纪检组怎么“驻”,怎么监督

“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派驻形式:

所有派驻机构将统一名称为“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派驻机构采取单独派驻和归口派驻两种形式。对系统规模大、直属单位多、监督对象多的部门,单独设置派驻机构;对业务相近、相关或者系统规模小、监督对象少的部门,归口设置派驻机构。

监督权限和方式:

1、参加或者列席驻在部门领导班子会议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其他会议。

2、约谈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

3、经批准查阅驻在部门有关文件、资料和账目。

4、对驻在部门有关领导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5、驻在部门选拔任用其管理的干部,应就考察人选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征求派驻机构的意见。

6、调查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

8、有权采用党内法规规定的履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其他措施。

(4)派驻纪检监察组行使监督扩展阅读

“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机构设置

2014年12月12日凌晨,中央纪委发布消息,为加强党内监督、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中央决定,由中央纪委在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全国人大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机关等中央和国家机关新设7家派驻机构。

出台《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意见》)规定,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将逐步实现。中央纪委向党的工作部门和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派驻纪检组,在党的历史上尚属首次。

新设7家派驻机构,是实现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机构全覆盖的重要一步。11日出台的《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提出,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通过新设、调整等方式,实现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机构全覆盖。

在140多家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中,中央纪委监察部设置了52家派驻机构。未来将对尚未设置派驻机构的80多家中央和国家机关新设派驻机构,实现派驻机构全覆盖。

『伍』 如何做好派驻纪检监察工作

如何做好派驻纪检监察工作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健全纪检监察体制,完善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监察室是司法局开展党风廉政工作的重要机构,肩负着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责任,受市纪委监察局领导并报告工作,同时又接受司法局党组的领导。纪检监察机构能否高效履职,纪检监察工作能否顺利开展,与纪检监察室有直接的责任。在这些年的工作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体会。

一、 要有准确的职能定位

定位准确,是正确履职的前提。当前,纪检监察的任务越来越多,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宽,工作战线越来越长,作为纪检监察室,只有正确定位自己的职能,才能全面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根据《党章》和中纪委有关规定,派驻纪检组监察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能:一是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二是监督所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三是初步核实所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他成员违犯党纪的问题,参与调查所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犯党纪的案件;四是调查所在部门处级及以下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五是组织协调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六是受理对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组织、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七是承办市纪委和所在部门党组交给的其他任务;八是按照《行政监察法》规定,负责执法监察、廉政监察、效能监察、政务公开、纠风工作等。这既是对纪检监察室的职能定位,也是基本的工作方向。

二、 要有清晰的工作思路

工作要有思路,遇事要有办法,这是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能力。纪检监察工作任务重、内容多、要求严、标准高,作为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只有做到工作思路清晰,指导思想明确,重点突出,定位准确,措施有力,工作才能有条不紊、紧张有序、张驰有度、循序渐进的顺利开展。在确定工作思路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吃透上面的精神。即要吃透党中央、省委、市委、市纪委、司法行政系统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及司法行政工作重点的决策部署和总体要求;吃透当前的世情、国情、党情等,切实把精神实质、任务目标、工作重点、措施要求搞清楚、弄明白。二是要摸清下面的情况。即要详细摸清机关和直属单位以及全市各区司法局的人员编制、工作职责、班子建设、工作进展等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态势、主要成效和经验、存在问题等。三是要了解外面的态势。即要了解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乃至全国反腐倡廉系统开展廉政工作的情况,认真学习借鉴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四是要形成符合实际的思路。即要按照上级的部署要求,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形成符合本单位反腐倡廉建设实际的工作思路。思路定下来后,还要反复宣讲,使之进入干警职工的思想和工作,使之成为行动的向导,并始终如一的抓好落实。

三、 要善于整合各方资源

纪检工作涉及面广,仅靠纪检监察干部的力量单打独斗很难管理监督到位,必须要整合各种资源,协调各方力量,形成部门各负其责,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才能把工作开展好。纪检监察工作,要善于整合四种资源,第一,要整合内部资源。要把本机关的行财部门、人事部门、机关党委这些内部资源整合起来,形成合力抓反腐倡廉建设。第二,要整合上下资源。要加强与市纪委、市监察局和省厅纪委的请示汇报,及时听取上级机关的指示,了解工作最新动态和进展。加强与各区纪委监察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到工作相互支持,情况相互通报,经验相互借鉴。第三,要整合其他资源。要充分发挥政务公开、党务公开、群众评议机关作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作用,把这些力量用起来。通过全面、规范、有效的资源整合,组织各方面的力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四、 要理顺上下左右关系

作为纪委监察局的派驻机构,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发挥应有的作用,应理顺以下关系。第一,理顺和市纪委、市监察局的关系。纪检监察室是受市纪委监察局的委派行使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职能,必须接受市纪委监察局的统一领导,完成市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发挥好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受理举报和查办案件、承办市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这就要求纪检监察室要经常、及时地请示报告,要定期不定期的汇报工作,要无条件的执行市纪委、市监察局的决议指示。第二,理顺与被派驻部门的关系。作为驻在部门的日常工作机构,必须接受被派驻部门党组的领导。这就要理顺与党组的关系,要主动沟通,取得主要领导的支持。要主动向他们传达上级有关反腐倡廉建设的指示精神及工作安排,请示汇报,并做好监督工作。要主动汇报群众举报、本单位在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主动提出反腐倡廉工作的新路子、新招数,拓宽工作局面。要主动承担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三,理顺与其他处室之间的关系。要围绕被派驻单位业务开展工作,坚持在党组的领导下,检查督促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要加强对干警职工的廉政教育。要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要认真处理干部职工的举报和投诉,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违法行为。第四,理顺与各区司法局的关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加强对各区司法局开展纪检监察和行风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在力量上给予支持,在方法给予指导,在工作上给予关心帮助。第五,理顺与区纪委监察局的关系。加强与这些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了解当地的纪检监察工作情况,以及当地司法局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情况。同时,还要特别注重理顺与省厅纪委的关系,经常请示汇报工作,了解掌握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推进情况,圆满完成交办的各项任务。

五、 要勇于不断开拓创新

当前的反腐倡廉形势仍然严峻,任务仍然艰巨,给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标准和要求。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一定要认真研究和思考,切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抓工作落实上下功夫见成效。一是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中央、省委、市委市政府、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权威,坚决克服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确保政令畅通。二是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三是要狠抓机关工作作风的改进。让干警职工始终牢记“为民、务实、清廉”要求,坚决反对“四风”,着力解决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问题,不断改进作风,切实扑下身子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四是要加强惩防腐败体系的建设。严格教育,完善和坚决执行制度,强化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坚决惩处违纪违法行为。五是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努力形成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良好工作格局,切实让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六、 要提升自身过硬素质

人的素质具有一定的先天禀赋,但更需要后天的学习培养和实践锻炼。领导干部提高素质不仅是职责需求和工作要求,更是众人所望。纪检监察干部要注重提高以下素质。一要增强政治素质。要系统学习、熟悉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深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内涵,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正确的政治信念,保持鲜明的政治观点,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认识问题,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二要提高能力素质。要加强对理论、文化、经济、法律、历史、业务等知识的学习,不断拓展知识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提高思维水平和专业技能。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在学用结合中不断培养、提高素养。要善于总结经验,广泛吸取营养。切实通过学习实践,不断提高自己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依法执纪的能力和总揽全局的能力。三要提高决策素质。要善于深谋远虑、运筹全局,能够在错综复杂的情况下判别事物的本质,作出最好的决定,选出最佳的方案,确保决策的原则性、科学性、准确性、针对性和可行性。四要提高心理素质。只有性格上的伟大,才有智力上的成就。要注重磨炼自己的心理素质,不断提高自我调适、自我控制、自我管理的能力,增强人格魅力。

七、 要带头树立良好形象

派驻纪检监察干部处于反腐倡廉第一线,责任重大,任务艰巨,使命光荣,自身的形象直接影响工作开展。这就要求必须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一是要做廉洁自律的表率。要大公无私,洁身自好,公道正派办事,经得住诱惑,顶得住歪理,切实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二是要做行动清廉的表率。要带头维护党的形象,维护人民利益。要在监督别人的同时,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实际工作中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敢于负责,敢抓敢干,不畏首畏尾,不瞻前顾后,不趋炎附势。要心如止水,明镜如玄,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这样才能公生廉,廉生威,说话才有份量,做事才有威信,才能树立可敬、可亲、可爱的纪检监察干部形象。

『陆』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纪检组在落实监督责任上应发挥哪些作用

一是理顺关系。要注意理顺与所驻部门“一把手”及班子成员的关系。派驻机构代表上级纪委监察部门对驻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各项工作落实,应当对驻在单位执行制度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班子成员及相关工作负责人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应早打招呼早提醒,防微杜渐。对发现制度缺失或政策、制度执行不力等问题应与“一把手”勤沟通、多汇报,及时提出意见及建议,争取“一把手”的支持,避免被“边缘化”。要注意理顺本职工作与驻在部门安排的业务工作的关系。派驻机构一般不参与驻在单位的业务分工,但在不影响履行本职任务的情况下,也可适当承担个别业务分工,以便于了解掌握情况,熟悉业务技能,融洽相互关系。但在处理本职工作与驻在部门业务分工关系时,要注意分清主次,不能反客为主,更不能因种驻在部门的“责任田”,而荒了纪检监察的“自留地”。

二是找准定位。派驻机构要转变原有思维,明确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不是被领导与领导的关系,而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要把监督作为第一职责,敢于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能,严格按照党纪条规办事,对领导干部违纪问题要敢于反映,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要敢于处理。要牢固树立“加强监督是本职、疏于监督是失职、不善于监督是不称职”的观念,把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心转移到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协调上来。要重点督促所驻部门及下属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党委、政府决定、命令。督促驻在单位党委(党组)履行“一岗双责”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督促党委(党组)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做好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配合开展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检查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的落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检查,监督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对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做好信访举报落实、案件查处和上级纪委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等等。

三是创新工作机制。要坚持“标本兼治、注重治本”的方针,加大从源头治理工作的力度,更多地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从管权、管钱、管人、管物方面进行改革和寻找治本措施,不断深化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要抓住用人、用权、用钱等重点部门、重点人员以及关键环节,不断建立健全制度,着重抓好落实。既要配合适应形势的不断变化,制定、调整和充实反腐倡廉方面的规章制度,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供行为规范,又要完善贯彻规章制度的具体程序和有效机制,保证对权力形式的有效监督;要充分发挥纪委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中的组织协调作用,深入研究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协调机制和工作程序,建立起上下协调、左右协调、内外协调的工作机制,工作运作方面要处理好当前与长远、突出重点与整体推进、培树典型与面上推动的关系,使纪检监察工作得以科学安排、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形成强有力的反腐败整体合力。

『柒』 如何正确处理好派驻纪检组"融进去"监督与"跳出来"执纪的关系

一是切实把“两个责任”扛在肩上、放在心上、抓在手上。2015年是问责之年,对责任追究的力度会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组织要把落实“两个责任”作为工作的统领,进一步强化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按照局党组统一部署,抓好“四个一”和“六个一”的全面落实,充分发挥责任追究作用,通过问责一个,达到警醒一片的目的,确保从严治党要求落到实处。

二是全力支持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中央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了派驻纪检组的职责和定位,对派驻纪检组落实监督责任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驻在部门,我们一定要全力支持派驻纪检组履行职责。要以加大纪律审查工作为重点,坚决查处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等问题,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三是紧紧盯住各个时间节点,突出问题导向,持之以恒纠正“四风”。要紧紧盯住节日时间节点长抓不懈,使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真正转化为自觉行动;要教育广大领导干部进一步拧紧“螺丝”,决不能在思想和行动上出现“跑扣”和“滑丝”的现象;要“严”字当头、“小”处着眼,以坚决的态度和强有力的措施防止“四风”问题反弹。

『捌』 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如何履行监督

实行派驻机构统一管理以来,实现了纪检监察机构组织的延伸,较好地发挥了监督作用。但从目前各派驻机构开展工作的情况来看,工作方法不够完善,监督效果不够理想,作用发挥不够明显,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较多。笔者认为,确保派驻机构有效履行职责,提高监督质量和效果,促进驻在单位和部门各项工作落实,必须增强派驻意识,明确岗位职责,注重工作方法,健全工作机制,妥善处理各种关系。
一、增强派驻意识,解决“为何干”的问题 纪委监察局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是加强党内监督、行政监察和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这对于充分发挥派驻机构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所驻部门及授权管理单位党(工)委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派驻机构首先要充分认识实行统一管理的重大意义,自觉增强派驻意识,既要着眼于解决所驻单位和部门当前反腐倡廉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又要考虑长效管理和超前规范,增强预防腐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既要采取传统的、有效的监督方式,又要积极探索监督的新制度、新方法,采取更加有力的监督措施,实现有效监督,推动所驻单位和部门工作的发展。 二、明确岗位职责,解决“干什么”的问题 派驻机构要明确自身工作职责,找准角色定位,做到“协助不代替、到位不越位”,切实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协调上来。要牢固树立“加强监督是本职、疏于监督是失职、不善于监督是不称职”的观念,认真开展职责范围内的监督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六项工作:一是监督检查所辖单位及所属系统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认真履行《党章》和《行政监察法》所赋予的职责。
二是督促检查所辖单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对涉及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对党政组织及领导干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受理对所辖单位及所属系统各级党政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按照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查办所辖单位党政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案件。四是在所辖单位及系统组织开展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五是履行组织协调职能,指导所辖单位党政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督促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制机制。六是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改进工作方法,解决“怎么干”的问题 思路决定出路,关键在于落实。派驻机构开展工作要讲究方式方法,不能停留在过去的等靠观望上,而是要积极主动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切实发挥派驻职能。一是处理好与所驻部门及授权管理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的关系。派驻机构与管辖单位及系统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派驻机构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所辖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有关会议。通过评析部门单位日常工作报告、开展专项督查、常驻部门单位督查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二是处理好本职工作与驻在部门业务工作的关系。派驻机构不参与管辖单位及系统的业务分工,但可适当参与个别有关业务工作检查,通过参与检查,了解掌握情况,熟悉业务技能。三是正确处理与县纪委、监察局的关系。派驻机构工作直接受县纪委、监察局领导,但又不能等同于机关的业务科室。派驻机构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将各项监督工作融合、贯穿于驻在单位的具体业务工作之中,驻在单位和部门发生的重大腐败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县纪委、监察局,切实增强政治观念。
四、健全工作机制,解决“干得好”的问题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是派驻机构有效履行职能的重要保证。要积极探索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领导方式、工作制度、保障制度,认真落实派驻机构业务例会制度,及时掌握派驻机构工作动态,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给予业务指导。认真落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工程建设项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特别是对人事、财务、物品采购等关键岗位的监督等制度,明确具体参与监督的环节、方式,为派驻机构履行职责提供依据和保证,做到既不缺位,又不越权,有效履行职能。同时,要探索建立针对派驻机构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干部管理制度等,强化内部管理,明确派驻机构的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促进各项工作落实,真正发挥派驻作用。

『玖』 关于中共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的意见的内容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八条规定:“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为使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更好地履行对驻在部门党组及其成员的监督职责,经商中央组织部,提出如下意见。
一、派驻纪检组应当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建立健全规范党组及其成员正确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加强自我约束和互相监督的措施和制度。
二、派驻纪检组组长参加驻在部门党组会议和有关行政领导会议,对领导班子执行议事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有关问题负责任地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
派驻纪检组在驻在部门按规定征求对拟选拔任用干部人选的意见时,应当按时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
四、派驻纪检组应当了解汇总对驻在部门党组成员在用车、住房、出国(境)、休假、兼职、配偶子女从业和收受礼品登记等方面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及个人家庭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派驻纪检组了解驻在部门党组成员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并报中央纪委。
五、派驻纪检组通过了解驻在部门党组成员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参加对驻在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方式,对驻在部门党组及其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
派驻纪检组定期向中央纪委报告驻在部门党组及其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六、派驻纪检组应当派员参加驻在部门党组成员述职述廉会议,了解相关的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情况。
派驻纪检组要将驻在部门党组成员的述职述廉情况向中央纪委作综合报告。
七、派驻纪检组通过参与民主生活会前征集对驻在部门党组及其成员意见的工作、参加党组民主生活会、了解党组及其成员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情况等方式,对驻在部门党组民主生活会的情况进行监督。
对驻在部门党组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所作的检查或说明,需要查明事实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八、派驻纪检组应当严格按照中央纪委的规定,办理涉及驻在部门党组及其成员的信访举报件。
九、派驻纪检组组长要主动与驻在部门党组成员就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情况交换意见。
十、派驻纪检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阅驻在部门的有关文件、资料,派员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组织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调研等。
派驻纪检组需要采取上述方式开展工作,涉及重要事项的,一般应事先与驻在部门党组主要负责人沟通,特殊情况应当事先报经中央纪委批准。
十一、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况的,派驻纪检组必须及时向中央纪委报告,并根据中央纪委的要求向驻在部门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
(一)直接收到反映驻在部门党组及其成员违反党纪问题的信访举报;
(二)发现驻在部门党组及其成员严重违反有关制度、涉嫌违反党纪问题及其他非正常情况;
(三)派驻纪检组在履行监督职责中提出纠正意见,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不纠正的;
(四)中央纪委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十二、派驻纪检组按规定向中央纪委报告发现的情况和问题时,可以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议由中央纪委发函请驻在部门党组成员说明有关情况;
(二)建议由中央纪委领导同志或者由中央纪委委托驻在部门党组主要负责人与驻在部门党组成员进行谈话;
(三)建议对反映驻在部门党组成员违反党纪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
十三、派驻纪检组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问题,除必须向中央纪委报告的外,应当及时向驻在部门党组提出纠正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