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监督机制
① 如何构建大监督格局,有效发挥专业职能部门在各自领域中的管理和监督作用
1、建立目标统一、步调协同、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大监督”格局,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是适应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需要,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企业规范管理,提升管理水平,增强科学发展能力具有深远意义。
2、必须毫不动摇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全面从严治党是我们党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大战略举措和战略部署。
3、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的“大监督”格局,发挥内外监督合力,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不移全面推进从严治党各项工作,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确保党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4、通过整合监督资源,形成“大监督”格局,既有利于企业集团总部与分公司之间共享监督成果,又有利于集团总部总体把握各企业的不足,建立标准化的内部控制流程体系,最大限度减少廉洁风险和决策风险,为国有企业决胜全面可持续发展、打造世界一流公司提供坚强保证。
(1)大监督机制扩展阅读:
要形成“大监督”格局,提高监督工作的系统性,必须把从严监督体现到各项工作的全过程。树立系统思维,坚持在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都贯彻和体现从严监督的要求,构建监督闭环,形成“大监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监督的提醒、校正、预防及保障作用,全面提升监督工作的整体效能。
发挥党支部纪检委员的作用,加强日常监督,提高对小问题的敏感度,防止小问题日积月累变成大问题。实行问题专报制度,一事一报,及时报送,防微杜渐。建立群众举报监督渠道,如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平台等,对群众和媒体反映的问题和线索及时跟进。
各地的官民要汇总方方面面的监督信息,针对异常状况开展调查,制定防控措施,健全问题预警、流程优化、责任追究制度。充分利用基层党支部纪检委员形成监督网络,对于党风廉政建设和督察催办工作中的问题早发现、早反映,最大程度减少权力运行风险,降低腐败发生几率。
② 浅谈如何创新人大监督机制
常委会及主任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重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和执法评议、述职报告和述职评议、重要事项和重要案件报告制度,个案监督、特定问题调查、询问和质询、组织代表视察和面复代表批评建议、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被任命人员任前法律考试和发表任职演说等,这些监督方式饱含了地方人大实践中的探索和创新,促进了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长足进展。
③ 中央苏区建立了五大监督机制是什么
中国特色的行政监督体系是一个建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法律制度基础上,以权力的运行为监督对象,包括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司法监督、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种形式的一个完整的权力监督体系。
④ 中国的政治监督机制是什么
政治监督,是指监督公共权力机关在正当范围内行使职权,是政协组织三大职能之一,分为上行、下行两种。
在政治管理过程中,为保证社会公共权力机关在所担负的职权的正当范围内和轨道上运行,而对其进行监视、检查、控制和纠偏的各种活动。政治监督本质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其目的在于抵御权力的腐蚀性,避免普遍利益受到特殊利益的干扰,以保证政治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在政治管理过程中,政治监督的主要任务就是防止和惩治腐败。从行为方向看,有上行、下行两种。
我国的政治监督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属于国家性质的体制内监督。体制内监督是在国家机关系统内部或者国家机关各系统之间进行的,包括上级监督,主要是以党委为领导中心的权力辐射体制;党内监督,这是一种来自政党内部的对政党自身的监督;人大监督,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属于立法监督的范畴;司法监督,即审判监督和检察监督;行政监督,由于行政机关与群众直接打交道,腐败几率高,直接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因此行政监督尤为重要。
另一类属于非国家性质的体制外监督机制,又称为社会监督机制。体制外监督来自个体公民或者非国家机关的社会组织,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督,包括公民或者政协、新闻传媒等对政治权力主体的监督活动。体制外监督的主体是个体公民或者非国家机关的社会组织,监督的客体则是拥有法定政治权力的执政党或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⑤ 中国的政治监督机制是什么
我国的政治监督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属于国家性质的体制内监督回。体制内监督是答在国家机关系统内部或者国家机关各系统之间进行的,包括上级监督,主要是以党委为领导中心的权力辐射体制;党内监督,这是一种来自政党内部的对政党自身的监督;人大监督,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属于立法监督的范畴;司法监督,即审判监督和检察监督;行政监督,由于行政机关与群众直接打交道,腐败几率高,直接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因此行政监督尤为重要。
另一类属于非国家性质的体制外监督机制,又称为社会监督机制。体制外监督来自个体公民或者非国家机关的社会组织,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督,包括公民或者政协、新闻传媒等对政治权力主体的监督活动。体制外监督的主体是个体公民或者非国家机关的社会组织,监督的客体则是拥有法定政治权力的执政党或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⑥ “大监督”的内涵、外延界定,如何建立行政机关的“大监督”格局
要把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行风评议工作更深入、持久、扎实、有序地开展下来,进一步巩固和深化行风评议工作成果,防止出现反复、出现新的不正之风,就要根据工作实际,逐步建立完善行风评议工作长效机制。其中,责任机制是基础,教育培训机制是手段,制度保障机制是根本,监督机制是关键。
一、目标落实、责任到人,建立明确的责任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齐抓共管责任网络。“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个科室协同抓。专门成立行风评议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职责,并根据人员变动及时调整领导小组成员,确保领导到位和机构正常运行。推进“一岗双责”,既抓好基层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又抓好行风评议工作。
(二)层层分解,落实行风评议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横向纵向一齐抓”的压力传递机制,使行风评议工作从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结合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职能,把行风评议活动的内容和标准硬化、细化、量化。同时,严格实行首问责任制,对群众的咨询、办事、来访,第一位承办事务的干警能够当场解决和答复的,要给予当场解决和答复,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推诿、扯皮或不做处理;不属于自己份内事务或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要热情引导办事群众到相关职能科室或具体讲清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其应该去哪个部门解决。如不履行职责或因工作作风等问题引起群众投诉的要通报批评。
(三)自上而下,签定行风评议责任书。分管区长与“一把手”局长,“一把手”局长与分管局长,分管局长与科长,科长与科员(办事员),逐级签定行风评议责任书。将行风建设状况与年底考核、职务晋升、争先评优挂钩。要把抓行风建设的实绩作为考核评价局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的重要依据,实行季度初评,半年一评,年终总评。凡行风评议不合格的科室或个人,坚决严肃查处。
二、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完善教育培训机制。
行风建设常抓不懈,不断取得新的成绩,最根本的一条是要有一支高素质的干部职工队伍。要立足基层,通过开展各种行风评议学习教育培训活动,使广大干警和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进一步增强廉洁从政、拒腐防变的能力,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提高遵纪守法和抵制不正之风的自觉性,为源头治本提供政治保障。以学习为主线,形成人人爱学、时时在学、处处皆学的浓厚学习氛围。做到“三结合”,即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行风评议与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实践相结合,学习教育与多种形式活动相结合。
(一)扎实开展行风评议理念教育。不断深化教育内容,拓展教育内涵,集知识性、趣味性为一体,使行风评议教育深入人心。多管齐下,深入基层第一线,采取举办行风评议演讲比赛、知识竞赛、图片展览、开通网页以及板报、广播等多种形式。同时,辅以开展政治形势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反腐倡廉教育、遵纪守法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等,每年定期对每名干警进行考试。让广大干警职工认清自己的地位、身份、价值和作用,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强化公德观念和敬业精神,提高道德素质和服务意识,从而对行风评议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二)深入开展行风评议正反典型教育。正面典型教育,通过发挥行风评议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的感召和影响作用,如龙潭司法所所长包明昌,引导干警的行为,营造人人争创行评佳绩的良好氛围。反面典型教育,要选好案例,深入剖析,努力挖掘深层次思想内容,使干警受到启发和教训,认识到不正之风带来的严重危害和后果。通过观看录像、图片展览、先进事迹报告会以及让罪犯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组织干警学习交流。
(三)切实加强行风评议培训力度。整合学习培训资源,以高校、党校等为学习阵地,针对在基层司法行政行风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对症下药,开办各种行风评议培训班,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干警学习政治、经济、法律等相关知识。通过培训让他们拓宽视野、丰富知识,加强修养,内强业务本领,外树良好形象,切实增强干警搞好行风评议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提高参加行风评议活动的自觉性。
(四)积极开展各种主题教育活动。笔者认为,行风评议工作,是一项复杂、长期的工作,它与基层司法行政日常工作、党建工作等息息相关、相辅相成。因此,要继续做好“18”法律广场咨询活动等服务品牌,结合开展“最佳党日”活动、“廉政文化进机关”警示教育活动、“弘扬新风正气,建设廉洁下关”主题教育活动、“关爱民生、服务和谐“主题教育活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对标找差、全市争先”活动等,寓教于评,寓教于乐,从抽象到具体,从枯燥到生动,在活动中,极大地激发全体干警的工作学习热情,奠定行风评议工作坚实的思想基础,力求在工作作风和整体形象上有一个新的突破。
三、用制度管人办事,健全制度保障机制。
邓小平同志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建立
⑦ 党内十大监督制度有哪些
一、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二、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三、述职述廉
四、民主生活会
五、信访处理
六、巡视
七、谈话和诫勉
八、舆论监督
九、询问和质询
十、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⑧ 如何健全和完善人大监督工作机制和方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50年来,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充分发扬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方面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万众瞩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取得如此大的成就,除了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参政议政职能,加强立法工作外,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较好行使了对一府两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监督权,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维护了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实现。根据宪法第3条、第67条和128条等规定,人大享有监督法院的职权,法院必须对人大负责。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本级人民、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大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中层次最高、最具权威的监督。人民法院只有紧紧依靠党委领导、虚心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才能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切实担负起为党和国家大局服务的光荣使命。一、当前人大对法院工作监督的情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包括监督工作都取得了很大的进展。监督的形式和方法越来越多,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种好形式,是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进行监督的一个重要途径,人大监督工作已经从一般性的程序监督发展为实体性的比较深一步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大,形式不断拓展,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人大监督机制打下了较好的基础。但也不可否认,发展中的人大监督工作必然也存在不少自身问题以及与人民法院审判独立权不相适应的情况。首先是监督内容缺乏法律明确的界定。人大监督必须以尊重独立为前提,必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采取恰当、合适的形式,努力把这种冲突降低到最低或最小程度,把对独立的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在为促进公正和效率这个主题下实现两者的平衡。因此,需要比较清楚地界定人大监督的内容、方式,避免以监督权代替审判权,损害公正和效率。例如,人大对法院询问和质询权应有所约束,提出询问和质询的事项一般应限于法官违法乱纪行为、制度建设、政策方面的事项,不应当就具体个案如何审理提出询问和质询,特别是对正在审理过程中的个案提出询问和质询。其次,对于个案监督问题。界和学界多数持否定意见,地方人大的同志多数持肯定意见,也有的认为必要但应当规范。人大监督必然会涉及个案,但不应以纠正个案为最终目的,而是为了透过一些个案中的异常现象搞清是否存在违法腐败行为,进而发现机制是否存在缺陷,法官是否胜任。人大实施个案监督的前提是必须将其纳入法律的轨道之内,即需要明确的法律实体规定和法律程序规定。(一)人大应尊重与支持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审判权是国家审判机关依照法律对各类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人大对法院有监督权,但应明确监督的范围和内容,要明确监督的程序和方式,从而既达到人大及其委员会的监督目的,又要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权。人大监督权的范围有多大,监督应采取什么形式和手段,笔者认为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应从三个方面着手:1.对人的监督,即监督法官品行和法律素养是否良好,有否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等与法官职务不相称的行为。一旦发现有这些行为,即可予以罢免、撤职、免职等。2.对制度的监督,即监督法院制度运行是否良好、是否存在需要改进的问题等,一旦发现制度运行受阻,不能保证公正,即可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完善。比如,目前地方法院受地方行政机关非法干预严重,使国家设立在地方的法院变成了“地方的法院”,人大就应当通过行使监督权,监督、支持法院严格依法办事,必要时可以通过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和法律,改变体制,从制度上避免受地方干预。3.对政策的监督,即监督机关在执行法律过程中是否积极服务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否围绕维护稳定、发展、繁荣这个大局适时调整政策,如果发现政策和国家根本任务结合不紧密,甚至相脱节,人大就可以监督机关采取措施调整政策,必要时可以就当前工作重点做出决议。(二)人大应善用监督权。法治国家的理念要求国家任何机关、组织、团体的活动都应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中来,用法律来规范国家政治生活和人们的日常生活。当然,人大对法院的监督也应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来。缺乏法律约束、规范的个案监督,极易造成监督权逾越权,从而破坏“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与人民法院共同分享权力”的法治原则。(三)人大应悉心维护的独立地位。过多的、缺乏法律的规范、约束的个案监督,必然导致机关和人员经常就个案的审理去向人大汇报,这就有可以使权力机关事实上成为机关的“上级”,从而与宪法确认的独立的原则不符。独立是公正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如果它与其他国家权力纠缠在一起时,常常沦为后者的附庸和工具,必然导致权威的沦丧和工作人员的自卑。同时也给法院的判决带来更大的不确定性,使人们陷入法律的无休止的诉争和上访当中,反而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导致一些人对机关的不信任,从而动摇最终裁决权,损害独立的宪法原则,破坏法治固有的秩序和权威。因此,正如前述所阐明,我们并不绝对地否定人大对个案实施监督权,而是实施个案监督权的前提是必须将其纳入到法律的轨道上来,具有明确的法律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与此同时,作为法院要积极采取措施,主动争取人大代表的支持、关心和监督。主要作法是:1.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要认真对待,虚心听取,在每次人代会审议法院工作报告期间,应派员到各代表团,听取人大代表审议法院工作报告的意见和建议,对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加以整理,对照检查和整改,并将整改意见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2.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对法院工作的难点、热点和焦点问题应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使人大常委会可以从不同层面了解人民法院的工作情况,依法监督和纠正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批评,解决法院工作中的实际问题。3.建立人大交办信访案件登记、查处、督办、报告、归档制度。工作中要把认真查处人大交办的信访案件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对于反映情况属实的,进行严肃查处,对查证不属实的,给人大做好解释并及时进行报告,保证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4.成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室,专门负责法院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信息联络、信息反馈,专门负责人大交督办案件、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代表和委员履职保障、代表和委员权益保护、代表和委员的来信来访、代表和委员的意见、建议、提案的收集与反馈、代表评议法院工作活动的安排及代表旁听案件庭审等事项的管理和协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室直接对院长负责。5.主动接受人大评议、检查和视察。基层人民法庭虚心接受各乡镇人大大大团组织的评议活动,改进人民法庭的工作。接受人大代表检查、视察。坚持诚恳地接受人大代表对法院审判工作的视察、检查,提出的建议和批评意见,虚心接受,慎重对待,及时改进。6.认真负责地报告重大工作情况和工作安排。对上级法院的会议精神、重要工作部署、重要工作情况以及重大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及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以便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了解掌握法院工作动态,从宏观上监督、理解和支持法院工作。对法院重要人事安排及拟提任免干部,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情况以便于人大常委会全面了解情况,强化监督和考核。对违法违纪人员追究情况做到按期如实报告。7.法院制定的规定、决定等规范性文件报送本级人大审查。人民法院依法制定的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本级人大要进行详细、认真地审查,符合规定的帮助人民法院排除干扰,支持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对那些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法院的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决定撤销。8.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决定》。在此《决定》中提出了必须充分尊重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各项权利,做到诚恳礼貌,热情周到,实事求是,优质高效。对人大代表的建议,要认真进行研究,及时全面予以答复;对人大代表的来信,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人民法院设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室的专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地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选配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和审判业务水平、具有综合协调能力、严谨细致工作作风的人员从事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强化具体措施,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我们相信,通过人大和法院双方的努力和配合,人大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必定会随着经验的积累完善,逐步走向成熟。(作者系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