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金融科技时代的强监管时代就要来临,金融科技公司如何积极应对

互联网快速地迭代,也促使各行各业不断加速升级。从1.0版本到4.0时代,互联网引领全行业走过是一个“进化”过程。

而招银云创是招商银行全资子公司,其服务范围是将招商银行IT系统30年稳定运行成功经验和金融IT成熟解决方案开放给金融同业。凭借团队在互联网应用架构和企业级IT丰富经验,扎根银行企业,再做深做透客户业务特性,这无疑是招银云创优势。

更准确说,招商银行是银行业创新的标杆,招商银行金融科技输出也是银行业在科技层面孜孜不倦创新楷模。

2. 银监会,如何强监管,强问责

一、银行理财监管套利空间将收窄
二、禁止向未满18岁的在校大学生提供网贷服务
三、整治银行不当收费,降低小微企业主贷款成本

3. 政府如何增强活力与强化监管相结合

参考朝阳区群众

4. 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同时强化责任担当的监督落实什么改革措施确保改革不断取得

“放管服”。

2019年8月22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全省市场监管系统“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对接攻坚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部署,着力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和对接工作,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建设“互联网+监管”系统,是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政府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被作为建国70周年的献礼工程,意义重大。

(4)全力强监管扩展阅读:

抓住关键重点全力打好“互联网+监管”攻坚战

一是通过统一监管事项要素和数据标准,梳理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实现规范监管。

二是通过对监管大数据的分析、比对,发现苗头性、跨行业、跨区域风险,实现精准监管。

三是通过开展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联合监管,“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实现联合监管。

四是通过将地方、部门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重点监管纳入“互联网+监管”系统运行,逐步实现监管全覆盖。

五是通过监管行为记录数据和效能评估,督促地方和部门履职尽责,实现监管的“监管”。

5. 保险公司“开门红”就遇强监管了吗

每逢岁末年初,保险公司都会开展“开门红”活动。“开门红”是现有销售行业中特有的一个销售节点,为促进产品的销售,在此期间产品的宣传推广以及销售推动力度相对较大。“开门红”对于保险公司十分重要,从往年的情况看,“开门红”业绩甚至会占到全年保费三分之一甚至二分之一的比重,业内一直有“开门红则全年红”的说法。

而在元旦前最后一个工作日,保监会还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人身保险治理销售乱象打击非法经营专项行动的通知》,表示将重点治理人身保险销售、渠道、产品、非法经营等各类市场乱象问题。由于各保险公司的“开门红”产品大多为寿险产品,因此《通知》也被看做是专门针对“开门红”的监管加码。

6. 剑指规避监管强监管助信托业“阳光化”转型吗

12月22日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简称“《通知》”),剑指规避监管、资金空转的银信合作。此外,上海信托、平安信托、陆家嘴信托、金谷信托、国民信托,分别被罚款200万元、20万元、40万元、50万元、20万元。金谷信托及国民信托的违规相关责任人还将受到纪律处分。中泰信托被暂停新增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存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不得再募集。由于中泰信托本身集合类业务占比就重,且集合类主要是依靠市场三方募集为主,所以上述处罚措施实际上是掐住了中泰信托的命脉。

据不完全统计,2017年以来,约15家信托公司被罚没805万元。而今年四成的罚款发生于12月,共计约330万元。今年密集的大额罚单,被业内人士视为监管层坚定惩治的态度,“警示信号明显”。信托业正迎来强监管时代。

中泰信托被按“暂停键”

中泰信托第二大股东——新黄浦近日发布公告称,中泰信托由于实际控制人不能承担股东责任和关联交易认定,中泰信托向客户承诺保本保收益等,其主要业务被叫停。新黄浦持有中泰信托29.97%的股权,是中泰信托的第二大股东。

半个月前,中泰信托刚刚受到上海银监局责令改正,罚款合计人民币90万元的处罚。因为2015年中泰信托通过自主支付的方式向借款人发放较大金额贷款;且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放任借款人将贷款资金用于股票交易。

实际上,中泰信托公司治理之混乱,信托业务之萎靡,在上海信托圈已经是公开的秘密。

中泰信托2016年年报显示,该年度公司新发行信托产品108个、信托本金235.15亿元,包括分期发行和开放式产品在内累计新增信托本金362.51亿元;清算信托产品196个、信托本金479.61亿元,包括分期发行和开放式产品在内累计兑付信托本金660.04亿元。全年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87.15亿元。

某信托公司投资总监表示,从数量上看,中泰信托的上述信托业务在全国68家信托公司中应该居于中游水平。但信托公司业务分化比较大,排名靠前的信托公司,信托业务业务规模数倍于此。但从数量上可能看不出问题,关键是信托计划的质量如何,是否给公司、股东和客户带来了收益。

实际上,因中泰信托尽调不充分,风控不严格等问题,该公司“天地缘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产品被爆出逾期。

此外,新黄浦半年报显示,中泰信托今年上半年的净利润仅为1.07亿元,对比中泰信托40.84亿元的净资产,其净资产收益率难言可观。

“管理层多次动荡,使得中泰信托大批业务骨干流失,信托业务停滞。”上海某大型信托公司的信托经理称:“这次银监局的整治很及时。否则中泰信托真要不行了。”

中泰信托大股东历经多次变更。2008年6月,中国人民保险集团(港股01339)公司(简称“人保集团”)通过全资子公司——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购买了华闻投资55%的股权,完成对中泰信托大股东华闻投资的股权重组。

2011年,人保集团筹备上市,挂牌出售所持的华闻投资55%股权。2012年4月,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从人保集团手中买下华闻投资55%的股权,成为中泰信托的实际控制人。中泰信托目前的股权结构无法穿透其实际控制人。

在实际控制人易主的背后,中泰信托的人事也经历了几次大变动。2012年4月,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吴庆斌出任中泰信托公司董事长,原董事长刘虹、原财务总监何德见、原总裁助理叶晓军等人先后离职。

“隐秘的”信托

正如中泰信托的实际控制人至今面目不清一样,在资本玩家手中,信托产品是资本大鳄的工具。

2012年,北京信托就是假手“德瑞股权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完成其对华闻投资55%股权的收购。这也为中泰信托的实际控制人至今不明埋下了伏笔。

业内人士指出,银监会此次对中泰信托从重处罚显示出监管层对于金融机构股东、实控人“阳光化”的监管意图,穿透监管是大势所趋。作为一个金融产品,“北京信托-德瑞信托计划”成为中泰信托的实际控制人显然不符合监管要求。德瑞信托计划的4名劣后受益人(易建科技、盛宝通达、智尚劢合与桥润资产)据悉也并非实际经营的实体,背后的实际控制人或另有其人。德瑞信托计划的实际控制人发生过多次变动,在引入新的机构力量之后,仍未达到监管部门提出的实际控制人“阳光化”的要求。

早前出台的《信托公司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条明确提出股东阳光化的要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信托公司的股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银监会颁布实施的《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七条中明确要求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第十条中明确要求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的机构或个人不得作为信托公司的出资人。

分析人士指出,2016年7月中旬,《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下发。这一被业界称为升级版资管“八条底线”的《规定》,最显著的变化是大幅降低杠杆倍数:严控结构化产品杠杆风险,并限定,股票类和混合类杠杆不得超过1倍。也正是从那时开始,信托公司作为通道的信托计划开始增加。道理非常简单:之前计划发行券商资管计划的项目,由于资管“八条底线”,只能1:1配银行的钱,达不到规模要求。于是不得不找没有收紧政策的信托公司来做产品,1:2甚至1:3配资。通过信托计划大量资金通过信托通道进入二级市场。不过,目前这类业务也被信托公司主动喊停了。因触及平仓线的股票不在少数,劣后级资金因此亏损巨大,引发了信托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纠纷。

银信证信皆收紧

2017年12月下旬,银监会开出了对信托公司的一大波罚单。国民信托因“管理信托财产不审慎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北京银监局罚款20万元;金谷国际信托因“管理信托财产不审慎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罚款50万元;上海国际信托因“在开展信托贷款业务过程中,内部控制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上海银监局罚款200万元;平安信托因“违反程序签订信托文件,作为受托人履职不审慎,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深圳银监局罚款20万元;陆家嘴信托因“内部管理不到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办理信托业务”,被青岛银监局罚款40万元。

业内人士认为,处罚决定显示出在资管新规破刚兑的背景下,监管方面开始对违规刚兑加大处罚力度。破刚兑对整个结构化产品的明股实债、并购基金很多业务冲击较大。从目前的刚兑实际情况看,以银行理财和信托产品最为常见,预计未来监管层对刚性兑付的处罚力度会持续加大。从技术手段上讲,资管新规要求所有资管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以打破刚兑,净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并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未来除非标以外的所有公募和私募产品可能都要用市值法进行估值计算净值。

另有业内人士指出,虽然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公布后打破刚兑呼声高涨,但若没有对信托公司(受托人)的尽职量化界定,对信托资产管理过程中过失界定没有一个衡量规则,打破刚兑就难以操作。

据悉,由信托业协会拟定并将于近日提请会员审议的《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对信托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出具尽调报告、可行性报告、项目审批、营销原则、产品推介、合同管理制度、信托披露等诸多行为规范进行了量化明确。

方正证券认为,《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简称“《通知》”)的出台预示着信托行业监管的持续收紧。具体来看,《通知》首次定义了银信通道业务,优先规范收缩。在此前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的基础上,此次《通知》优先从银信类业务领域着手规范通道业务。通道业务作为监管套利的手段,银行“影子化”的媒介,将进一步收缩。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要求对通道业务实行穿透监管,避免虚假出表。方正证券指出,此前72号文要求融资类信托在银信理财业务占比不超过30%,且将表外资产转入表内并计提资本,自此银信合作规模从64%下降到22%(2017年9月)。但银证信合作、银基信合作等创新模式的出现,加重了通道业务中的嵌套,加大了交叉性金融风险。防范风险是当前金融监管的出发点,今年以来多重文件出台要求穿透管理、禁止三套利、四不当等。《通知》打通了前期银行、信托领域监管规定,减少资金空转,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此外,《通知》还明确了信托公司履行受托责任,不得投向限制领域,这将再度推动信托行业主动管理转型,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对主动管理能力强、优先布局转型、资本金充足的信托公司是发展契机。

7. 如何破解银行强监管与业绩的矛盾

要求银行开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自查,主要是检查对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遵守情况;要求全面自查是否存在各种套利手段,对假出表、调节监管指标、信贷与票据业务中的绕道监管、理财与同业的空转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覆盖;最重要的是对“不当创新”、“不当交易”的自查,与前面“三套利”有所重叠,但侧重点有差异。其中“不当创新”强调银行的创业业务方面是否有完备的制度建设,而“不当交易”方面的内容比“三套利”更为细化。

8. 如何在推进加强政府监督方面履行自己的职责

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的必然要求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针对当前政府履行职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深刻阐释了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基本要求和主要任务,对于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此后又先后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有力推进了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
所谓法治政府,就是行政主体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这一方面要求政府在法治化轨道上行使行政权力,防止权力任意扩张,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依据和程序都要严格遵守法律规范,做到不越权、不滥权;另一方面要求政府全面履行法定职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职能都要履行到位,该管的一定要管住管好,做到不缺位、不失职。同时,要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积极回应社会公众的需求和关切,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事不避难,敢抓敢管,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能。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对保证法律有效实施至关重要。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法治建设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要更加注重保证法律有效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我国80%以上的法律法规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是法律实施的重中之重。
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是各级政府的神圣职责。只有作为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者的各级政府充分发挥引领和表率作用,带头信仰法治、坚守法治,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做到所有行政行为都于法有据、程序正当,才能在全社会牢固树立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使人们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形成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从根本上保证法律得到有效实施。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是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和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的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加快转变职能,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把精力主要放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必需的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实现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政府具体哪些该放、哪些该管,可以行使哪些权力,应当承担哪些责任,最终要通过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只有这样,才能对政府与市场、社会的边界作出清晰界定。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是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迫切需要。公信力和执行力是政府的生命力,也是执政党执政能力的具体体现,关乎人心向背、事业兴衰。当前,各级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以及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还有距离。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违法违规、失信于民、政令不畅、执行不力等突出问题。下决心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强调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政府只有自觉接受法律约束,行使法定职权,遵循法定程序,并承担法定责任,才能树立守规则、可信任的良好形象,形成稳定的社会预期,并有效引导其他社会主体的行为。同时,各级政府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对上级的工作部署不折不扣地执行,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全力以赴地解决,健全监督体系和问责制度,切实提高行政效能。
二、准确把握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基本要求。
坚持职权法定。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基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必须用法律法规调整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努力做到政府职权法授、程序法定、行为法限、责任法究。
坚持职权法定,首先要依法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推进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法定化,实现组织法定。《决定》明确提出,“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是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关键。但实践中,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之外擅自设定权力的情况还比较突出,例如增加审批环节、增设审批事项、违法实行优惠政策、实行地方和行业保护等。因此,行政权力要严格实行“授予原则”。各级行政机关无论履行哪一项职能,从行为到程序、从内容到形式、从决策到执行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行政权力必须在法律和制度框架内运行。
坚持全面履职。全面履职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关系的核心环节。只有各级政府全面履行好法律赋予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才能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履行职能,必须继续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让政府更好归位、市场更大发力、群众更多受益。
全面履职要求各级行政机关积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落实好依法作出的各项决策,维护好、实现好法律体现的意志和利益要求,不能只是被动履责或者消极行政。《决定》指出,“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要“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同时,各级行政机关还必须依照法治精神主动作为,严格在法律制度框架下实施行政管理。《决定》强调,“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当前,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还要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快建设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更好发挥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回应社会关切,加强市场监管,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维护经济社会秩序。
坚持权责统一。权责统一是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政府的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赋予的,要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权利与义务统一、职权与职责统一,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是现代责任政府的基本理念。把国家法律赋予的公共权力当作部门权力和个人权力,或者只行使权力不承担责任的做法,都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坚持权责统一,要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需赔偿。它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对法律负责,承担因自身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产生的各种法律责任。有权必有责,有权要尽责,不允许存在无责任的权力;用权受监督,监督要全面,不允许存在不受监督的权力;违法要纠正,人员要问责,有健全的行政纠错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有些地方和部门行政权力运行不透明,监督渠道不畅通,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和行政问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有案不查、有错不纠、有过不惩的问题还在相当程度上存在。这些问题不解决,就难以建成真正的责任政府。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统一。对缺位、越位、错位的行政行为都要强化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
坚持各级政府履行好各自职责。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完善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的法律制度,是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前提。针对改革实践中存在的中央和地方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权责边界模糊、职能错位,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调整主要依据政策性文件,缺少法律约束力和权威性等问题,《决定》提出“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完善不同层级政府特别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法律制度,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为各级政府更好地发挥各自优势、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指明了方向。
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就是要求中央政府在逐步减少微观和具体管理事项的同时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将国防、外交、国家安全等关系全国政令统一、维护统一市场、促进区域协调、确保国家各领域安全的重大事务集中到中央政府,加强国家统一管理。中央政府进一步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强化发展规划制定、制度机制设计、全局性事项统筹管理、体制改革统筹协调等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同时,强化中央在重要领域必要的执法权。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就是要求把有关省域内居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任务交给省级政府。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就是要求强化市县政府在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执行职责,更加主动地采取措施,切实解决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食品安全、市政管理、环境污染等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市县政府贴近基层、就近管理的优势。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界定和明确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事权,减少上级政府向下级政府授权的随意性,切实保障各级政府在法治化轨道上开展工作。
三、保障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主要任务。
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是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以规范和控制政府权力为核心的行政法律体系逐步形成,但总体来看,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还不完备。部门职责分工主要通过“三定”规定解决,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更多依靠政策调整,行政机关职能交叉、机构重叠、政出多门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外的行政行为尚欠缺程序规定,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较大。
因此,要按照《决定》关于“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的要求,将加快推进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建设作为构建规范政府职能履行法律体系的重点,以法定化方式确定政府的权力来源和边界、机构职责设置与人员配备,把各类行政行为运行的全部过程纳入法治化轨道,为形成权职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提供制度保障。
实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决定》提出,“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目前,60个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国务院部门已经公开了行政审批清单,全国省级、市级、县级权力清单也在陆续公布。在已有工作基础上,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要做好以下工作:
1、全面梳理政府权力事项,明确政府权力边界。
除了行政审批事项,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对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职权范围和程序等进行全面梳理,明晰法定权限和程序。这是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前提和基础。对存在权力交叉的事项,各级政府和同级不同部门之间要加强衔接协调,划清权限,明确责任。对超越法律法规范围,通过红头文件违法设立的权力事项,应坚决予以取消。对违法实施行政权力的非行政主体,要坚决清理。对应该加强的行政权力也要加强,做到简政放权和加强监管齐推进、相协调。
2、编制政府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对政府及其部门的权力设定依据、实施主体进行审核确认,编制成目录,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政府权力清单之外的权力,一律不得实施,更不得违规新设。政府权力清单要根据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进行动态调整。
3、完善制度,规范政府权力运行过程。
对政府权力行使的程序、环节、过程、责任进行分解细化,并制定相应的政府权力行使标准、运行流程、监督制约制度,防止政府权力行使的随意、异化和滥用。
健全监督问责机制。对政府权力的有效监督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
1、加强政府内部监督。
行政机关内部应健全绩效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突出责任落实,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同时,健全相应的奖励制度,对绩效突出的部门和人员予以表彰。上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
2、加大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机关应将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依法公开行使职权的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使行政权力公平透明运行,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
3、严格行政问责。
要加强行政问责立法,依法规范和保障行政问责。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9. 在当前强监管的形式,金融业如何发展业务

最基本的free economy 与 controlled economy的区别。知道market failure么? 只有监管有力,才能降低市场失灵的几率。当然,一般这时候,行业都会有行业的规定。自愿的,code of conct,行为规范。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市场。

10. 2018,我国商业银行将面临史上最强监管,我想知道具体的监管措施或者监管角度都体现在哪些方面

1法律法规制定更加完善
2对网络安全加强监管
3对设备系统的维护,对软件、硬件使用认证,制定行业标准。
4进一步规范保险基金行业,制定行业系统标准(这包含设备、管理人员、系统运作、法律法规等)
5根据社会发展对金融行业体系加以完善(这包含法律法规,软件系统等) ,并由各部分专家(软件由软件专家、法律由法学专家等)讨论制定出合理合法的行业标准,最后由人民银行、法律机关和相关部门联合审核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