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监督站
⑴ 安溪判一年三个月需要送看守所还是监狱么
开完判决庭后还有十天的上述时间,如果这十天你不上述,法院到第十天送执行书,从这天起如果刑期还有三个月以上的全部送监狱,现在安溪看守所送泉州监狱,
⑵ 安溪县卫健局地址在哪
在网络上可以搜索到
⑷ 安溪县汽车站两个分别在哪里
应该是3个。茶都,参内,光德
⑸ 安溪县人民政府的《安溪县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省政府可以制定地方行政规章,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行政程序暂行规定》属于行政法规,省政府也可以制定《省行政程序暂行规定》,属于地方行政规章。
安溪县人民政府的《安溪县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属于地方指导性政策文件!
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溪县电子商务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安溪县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安溪县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安溪县人民政府
安溪县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全县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促进全县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全县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及其交易行为,查处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依托网络进行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并提供相关服务的商业形态。具体细分为在企业之间(Business to Business,简称B2B)、企业和消费者之间(Business to Consumer,简称B2C)、个人之间(Consumer to Consumer,简称C2C)等通过网络通信手段缔结的交易和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是指利用网络从事商品经营及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经营、经营信息发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经营者和提供网络商品交易基础服务的经营者。
网络商品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包括通过自建网站或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商品交易的经营者。
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是指为从事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交易平台、经营信息发布平台等服务的经营者。
网络商品交易基础服务经营者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出租、线路租用、建站服务、域名代理注册等服务的经营者。
凡在安溪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均受本办法的调整和约束。
第四条 安溪县人民政府成立的安溪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促进和规范电子商务发展的专门机构,负责协调、促进和监督管理全县电子商务活动,其日常工作由下设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设在安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安溪县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主体培育、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下,通力协作,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做好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立安溪县电子商务监测中心,由安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建设、维护、运营。由领导小组对电子商务经营活动进行实时动态监控、锁定有效电子数据、固定活动痕迹、快速提取电子证据;对网络电子商务主体数据、巡查监管数据、信用信息等进行备案登记;对网络消费者、经营者的投诉、举报和咨询,进行网上受理、网上调解、网上办结,实现与现有的消费者维权工作机制相互补充;以平台数据库为基础,结合网上巡查记录、违法行为查处结果和消费者申诉举报情况,定期汇总形成网络监管形势分析报告和专项监测报告,为县委、县政府宏观决策提供参考。
第六条 鼓励、支持电子商务发展,实施积极财税扶持政策,促进网络经济发展。提高全县电子商务的整体运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发挥网络经济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照职能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提倡和营造诚信的市场氛围,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照职能开展全县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扩充联合征信系统有关电子商务的信息和内容,掌握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信用状况,建立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信用档案。
第九条 鼓励、支持安溪县电子商务协会建立网络诚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建设。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在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十一条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可通过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电子商务主体备案登记获取。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备案登记的内容包括主体名称、主体类型、网站名称、网站域名、IP地址、网站类型、ICP许可证号、ISP提供商、服务器机房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其它有关的注册登记事项和备案事项等。经营者应对其备案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⒈网上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⒉非以个人而以企业、个体工商户名义从事网上经营的。
第十三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和未取得前置许可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二网络商品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应保证质量。商品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要求。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并向安溪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三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在网页上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生产者(提供者)、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配送范围、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时,应积极与消费者沟通协调、处理。
四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依据消费者提出,自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无条件给予退货,但下列商品除外:⒈消费者定作的;⒉鲜活易腐的;⒊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⒋交付的报纸、期刊;⒌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五提供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不得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
六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完整保存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且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七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不得收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通过自建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商品的网络商品经营者还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
第十四条 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一用户注册制度;
二网络商品经营者主体资格核审制度;
三网络平台交易规则;
四信息披露与信息审核制度;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六公示及预警机制;
七交易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五条 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查验接受其服务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真实身份和依法应当具备的经营资格证明,并建立完善的信息档案库。
二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信息或者进行商品交易的相关信息、记录或者资料,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准确和安全,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其中,经营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网络交易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2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2年。
三发生纠纷时,向有权处理纠纷的机构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处理。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收集前应当获得明确许可,明确告知使用用途,严格按照对客户的承诺使用客户信息,并保证客户随时了解情况和进行修改。
五非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许可使用或者出售其掌握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网络商品经营者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用户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不得发送垃圾电子邮件,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杜绝垃圾电子邮件的传播。
七在明知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时,及时采取不予发布、移除侵权内容等必要措施保护知识产权。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网络商品交易基础服务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用户信息档案库,查验用户真实身份和依法应当具备的经营资格证明,并依法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或者协议,不得为无合法身份的用户提供服务。
二依法记录用户上网信息。用户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三发生纠纷时,向有权处理纠纷的机构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处理。
四非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许可使用或出售其掌握的涉及用户隐私或商业秘密的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网络或者其它手段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窃取他人交易信息,发布违法广告或者进行恶意对比、恶意压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交易行为。
(二)未经许可,将证明商标标识及地理标志标识或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通过可见、埋设等方式在互联网上使用,造成误导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有权。
(三)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网站特有的网页设计,造成与他人的网站相混淆。
(四)在网站上伪造、冒用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电子标识等标志。
(五)在网站上利用文字、图片、视频等对企业形象、商品进行虚假宣传。
(六)以合同格式条款、网上通告、电子信函等方式单方面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作出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七)冒用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他人企业的名义,推广其商品或者网络服务,欺骗消费者。
(八)利用网络植入恶意插件程序,采用弹出式广告、按钮式广告、电子邮件广告、软件端广告、文字链接广告等形式强行发布骚扰网络广告。
(九)利用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销售标签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规定的商品。
(十)利用网络打着“产品网络直销”、“网上资本运作”等名义,以电子商务为幌子开展网络传销或者为网络传销活动提供平台、空间、服务器托管等服务。
(十一)在信息的传递过程中发送蓄意毁坏、恶意干扰、秘密截取或侵占任何系统数据和信息资料的电脑程序。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托安溪县电子商务监测中心及网络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对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活动。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和有关服务的经营场所实施检查。
二对涉嫌违反网络商品交易和有关服务管理规定的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和询问,查阅、复制、下载、打印网络商品交易有关的信息、记录和资料,进行电子数据的采集与固定。
三检查涉嫌从事网络商品和有关服务违法经营活动有关的计算机、网络软硬件设备。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电子商务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拒绝、阻挠、干涉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证。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维护网络商品交易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保护其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和有关服务违法经营活动时,违法行为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如实说明、提供情况,并进行确认。
第二十三条 在采集、固定电子证据时,应当将网站页面、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数据库等电子证据以书面等有形载体进行固定与显示。必要时使用计算机存储设备存储、视频采集等其他方式予以辅助。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文件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者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事件相关事实的数据或者信息。
第二十四条 以有形载体固定与显示的电子证据,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除可以通过当事人确认、公证机关的公证等方式予以证明外,还可以通过公安网监、通信管理等相关部门的鉴定,以及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出具的证明等多种方式予以确认。
第二十五条 网络商品交易违法案件立案后,需要相关联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或者基础服务经营者暂停提供服务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下达暂停提供服务通知书等书面材料予以实施。
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对于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行为人网站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建议书送交电信运营商,电信运营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实施。
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电子商务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详细:http://www.fjax.gov.cn/OpenInfoCont.aspx?id=11355
⑹ 安溪有高铁站吗
截止2019年,安溪有且只有一个高铁站——安溪东站(建设中)。
安溪动车站选址于“泉州市安溪县参内乡”,是建设中的兴泉铁路的一个中间站点,2016年开工建设,预计2021年建设完毕,暂取名“安溪东站”,建成后将连通“厦门站”,是安溪县境内第一个动车站。
兴泉铁路(原吉永泉铁路)建成后,兴国—宁化—安溪东段除货运外,拟开行客车8对,安溪东—泉州段拟开行客车20对。线路速度目标为120—160公里/小时之间。
(6)安溪县监督站扩展阅读:
兴泉铁路建设进度
2016年6月12日,国家发改委批复了兴国至泉州铁路宁化至泉州段可行性研究报告。
2016年8月29日,国家发改委批复了兴国至泉州铁路兴国至宁化段可行性研究报告。
2016年10月17日,(江西)省政府联合中国铁路总公司以铁总鉴函[2016]799号文批复兴泉铁路兴国至宁化段先期开工段初步设计。
兴泉铁路兴国至宁化段先期开工段线路全长7.02公里,主要包括于都一号隧道、荷树二号隧道等工程,投资概算约31318万元。该项目先期开工段初步设计的批复为(2016)年内开工建设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2017年6月20日,江西发改委官网消息,赣闽两省联合中国铁路总公司以铁总鉴函[2017]277号文批复兴泉铁路兴国至宁化段初步设计。
2017年3月16日,兴(国)泉(州)铁路宁化至泉州段全线开工建设。
2019年5月19日,随着一片重140吨、长32米的预应力混凝土T梁,架设在兴泉铁路兴国平江特大桥13至14号桥墩上,标志着兴泉铁路进入全线架梁施工阶段。
⑺ 如何办理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申报
一、审批类别:核准
二、行政审批事项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
三、办事程序:
申请人提供完整有效材料→质安站受理并审查→质安站领导审批→质安站前台核对→发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书》
四、申报材料:(施工单位汇总申报)
(一)、建设单位应提供:(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提供)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详见建质[2009]87号文)。
(二)、施工单位应提供:
1、填写安全监督注册登记表一式三份;(表格由当地安全监督站提供)
2、填写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一份,并提供相关人员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表格由当地安全监督站提供)
3、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供以下各项施工组织设计。(本工程有缺项的可免提供)
序号 项 目 审 批 要 求
(1) 项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建设单位)审批
2) 外(内)脚手架施工组织设计 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建设单位)审批
3)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建设单位)审批
4) 模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建设单位)审批
5) 基坑支护施工组织设计 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建设单位)审批
6) 人工挖孔桩施工组织设计 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建设单位)审批
7) 施工升降机装、拆施工组织设计 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及项目总监(建设单位)审批
8) 塔式起重机装、拆施工组织设计
9) 起重吊装施工组织设计 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设备部门负责人及项目总监(建设单位)审批
10) 卸料平台设计方案 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建设单位)审批
11) 其他专项施工组织设计 按有关要求审批
12) 本工程文明施工,安全达标计划 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及项目总监(建设单位)审批
13) 施工现场消防施工组织设计 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建设单位)审批
14) 事故安全应急救援方案 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建设单位)审批
要求所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手续完整,编写人、审核人及审批人应有本人签名(不得打印或复印),审批应写明审批意见和审批时间。
4、施工合同副本(复印件一份);
5、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6、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7、注册地不在泉州市管辖区的监理单位应当提供监理单位在泉州市建设局的备案证明资料;
8、其他按规定应提交的资料。
(三)、监理单位应提供:
1、安全监理机构人员登记表一份,其中重大危险源应明确专人负责;
2、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规划;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提供专项监理实施细则;
4、工程施工安全监理旁站计划;
5、提供工地消防监理实施细则。
注:①监理规划应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
②实施细则应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控制要点以及检查方案。
五、承诺时限:即办
六、收件窗口:安溪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七、备注:复印件应盖章,并注明存放处,且应带原件核对。
⑻ 安溪县蓬莱镇政府干部名单
安溪县蓬莱镇政府干部名单网上比较难查询的,建议向安溪县蓬莱镇政府办公室咨询,如果符合查询条件,工作人员会热情接待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