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会议决定怎么监管

同时强化银行账户管理职责,推动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㈡ 纪检执行过程中的批评教育和通报批评的区别

1、处罚力度不一样

批评教育:都是单独一对一谈话进行。

通报批评:是公开的,带有处分的。

2、性质不一样

批评教育属于口头教育。通过批评指出错误。

通报批评属于行政处罚或处分范畴。

3、定义不一样

批评教育:是和正面教育相对的概念。通过批评指出错误,要求改正错误的教育方式。思想政治工作不仅要从正面讲道理,而且要对教育对象的错误进行针锋相对的剖析和批评,指出其错误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通报批评:是由“通报”与“批评”两个概念复合而成的。“通报”是指上级机关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下级机关或本机关内部职工。而“批评”是指对缺点和错误所提出的意见,目的是希望对方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由此来看,广义的通报批评是指某一主体将行为人的有关缺点和错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希望行为人或其他人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的一种措施。

这里,通报批评的实施主体是不确定的,既可以是公司企业,也可以是行政机关,还可以是某一组织,如党组织对党内违纪问题的通报批评。

4、分类不一样

批评教育没有分类一般以批评为主的教育方式。

通报批评:一种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处理违纪的下级,或者行政机关内部监察部门或者纪委处理违反纪律的人,这时通报批评只是一种行政处分。

另一种是行政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予以公布,以导致其声誉和信誉造成损害,既制裁和教育违法者,又广泛教育别人的一种措施。这时通报批评属于行政处罚范畴。


㈢ 监管部门的职责到底有哪些

(一)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管理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虽然该条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但财政部门是监管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政府采购对象(即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的全面监管。

(二)制定政府采购政策

政策是国家为了实现社会、政治和经济目标,通过一定组织程序而制定的奋斗目标、遵循的行动原则、完成的明确任务、实行的工作方式、采取的一般步骤及具体措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三)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政府采购信息的及时公开和真实、详细,是保证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因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四)汇总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随部门预算一起进行,由采购人依据预算法的规定和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进行编制,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有汇总预算的职责。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

(五)受理采购人采购实施计划的报备

采购人在实施采购时,要将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以便财政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管。《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六)审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方式的变更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采购活动前或实施采购活动中,因各种原因需要变更法定的采购方式。对此,我国规定的是报批制,其审批权限在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七条分别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关于采购方式变更的审批权问题,《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行使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

(七)规定政府采购合同文本内容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但必须推行标准化合同文本。其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八)受理采购人的合同报备

对采购合同的管理,我国实行的是备案制。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九)依法处理投诉与行政复议

为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采购设计了多重救济制度,有询问、质疑、投诉、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而投诉和行政复议由财政部门处理。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八条分别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条例》第五十八条还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财政部门在依法处理投诉或行政复议案件时可以视情况决定采购活动是否暂停进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十)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检查

检查是监管的具体形式。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十一)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

我国实行的是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考核计划,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有重要情况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十二)建立评审专家库,并对专家的使用进行监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评审专家的管理与使用要相对分离。财政部门要建立专家库维护管理与抽取使用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即政府采购专家库的维护管理与使用抽取工作分离。《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招标采购机构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抽取使用专家时,原则上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在财政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特殊情况下,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也可以由财政部门专家库维护管理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后,推荐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遇有行业和产品特殊,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确定评审专家人选,但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

(十三)对违反政府采购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已出台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均明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对违反政府采购法规的行为给予处罚,处罚的形式主要有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停止支付资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罚款。处罚对象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

(十四)审核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中的权重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㈣ 监督机关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

你说是是监察机关,会予以告知或通知的(但有碍于侦察的情形除外)。请见《监察法》的相应规定。

㈤ 交易所出具的监管问询函是行政处罚吗

不是,交易所没有处罚权的。他们只是做监督。

㈥ 通报批评会不会记入档案

1、不会。记过以及以上的处分会记档 ,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都不会记档。

2、行政机关所实施的通报批评行为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处理违纪的下级,或者行政机关内部监察部门或者纪委处理违反纪律的人,这时通报批评只是一种行政处分。

另一种是行政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予以公布,以导致其声誉和信誉造成损害,既制裁和教育违法者,又广泛教育他人的一种措施,这时通报批评属于行政处罚范畴。

实践中,药品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的涉药企业所做的通报批评就属于后一种。

(6)监管通报会扩展阅读:

通报批评实际上是由“通报”与“批评”两个概念复合而成的。“通报”是指上级机关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下级机关或本机关内部职工。而“批评”是指对缺点和错误所提出的意见,目的是希望对方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由此来看,广义的通报批评是指某一主体将行为人的有关缺点和错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希望行为人或其他人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的一种措施。这里,通报批评的实施主体是不确定的,既可以是公司企业,也可以是行政机关,还可以是某一组织,如党组织对党内违纪问题的通报批评。

㈦ 银行如何回复监管部门通报

一般被通报都是被批评了,回复直接接写整改方案,整改措施,如果已经做了,就写整改效果

㈧ 纪检委通报批评记不记入档案

纪检委通报批评不计入档案,通报批评并不是正式的处分,因此不记入档案。

行政机关所实施的通报批评行为主要有两种:

1)一种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处理违纪的下级,或者行政机关内部监察部门或者纪委处理违反纪律的人,这时通报批评只是一种行政处分。

2)另一种是行政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予以公布,以导致其声誉和信誉造成损害,既制裁和教育违法者,又广泛教育他人的一种措施,这时通报批评属于行政处罚范畴。

(8)监管通报会扩展阅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八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㈨ 通报批评与警告有什么区别

通报批评与警告的区别:

  • 警告处罚适用范围广泛,既可适用于自然人,也可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而通报批评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形式则只适用于违法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不适用于自然人。

  • 处罚内容不同,即损害的权益不同。警告主要是对被处罚人在精神上造成一定损害,而通报批评则是对被处罚人的荣誉或者信誉造成损害。

  • 形式不同。二者虽然都是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但通报批评则是通过报刊或政府文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公布的,造成的影响大;警告则只是以警告处罚书的形式下达给本人或只在很小的范围内使人知晓。

  • 处罚程度不同。通报批评由于其造成影响的范围广,因而其处罚程度比警告处罚重。

  • 处罚方法不同。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㈩ 监管安全座谈会标题

1000左右= =要看竹子的品质等等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