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地方政府举债的监督主体是哪个部门

主要是审计部门。-审计法
人大也可以监督。-预算法
财政也有监督的责任。-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贰』 根据预算法规定,什么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①上级审计部门进行处理
②配合人民群众进行沟通,处理、

『叁』 为何说地方违规举债将终身问责

财政部日前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遏制隐性债务增量情况的报告》中透露,将研究出台地方债终身问责、倒查责任制度,坚决查处问责违法违规行为。

财政部在报告中表示,要坚决打消地方政府认为中央政府会“买单”的幻觉,坚决打消金融机构认为政府会兜底的幻觉。

财政部还表示,将开好地方政府规范举债融资的“前门”,适度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支持地方政府合法合规与社会资本合作,支持市场化融资和担保。稳步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推进政府债务立法,强化法律保障。

『肆』 财政部为什么追责地方政府违规举债

财政部为什么追责地方政府违规举债,2017年2月23日财政部网站发布的《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查处部分市县政府和金融机构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答记者问》一、问:近日,一些媒体报道财政部请部分省级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依法问责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请问是否属实?如果属实,开展这项工作的背景是什么?
答: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事关区域性系统性风险防范,事关总体国家安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一律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筹措,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要求,“修明渠、堵暗道,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同时,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金融机构等不得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要求,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不断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此同时,个别市县政府仍存在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一些金融机构仍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或要求地方政府出具担保承诺,与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的精神不符。2016年,审计署对201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中反映,截至2015年底有的地区仍违规或变相举债,要求强化问责和公开,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继续强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通过问责促进消化债务存量、严控增量。
为切实落实审计整改意见,2016年我部专门印发通知,组织财政部驻相关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审计报告反映的违规或变相举债问题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对涉及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的市县政府、金融机构,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伍』 地方性政府债务的规定

2014年10月,中国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这是国务院首次发文全面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也标志着中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完整制度框架基本建成。
该意见提出,要修明渠、堵暗道,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同时,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意见提到,允许地方政府发行政府债券规范举债,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分地区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内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测算并报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财政部将根据各地区一般债务、专项债务、或有债务等情况,测算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各地区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列入风险预警范围的债务高风险地区,要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险。债务风险相对较低的地区,要合理控制债务余额的规模和增长速度。
意见称,要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各级政府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地方政府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意见还指出,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投资者按约定规则独自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
意见强调,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
即将于实施的新预算法,允许省级政府可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也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得通过政府债券以外方式举债。
2014年10月28日,财政部发布《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清理甄别结果,由同级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并经同级政府批准后逐级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5年1月5日前上报财政部。

『陆』 如何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今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上海等十个地区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在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此次试点的推进迫使《预算法》修订工作提速,有利于强化市场约束,明晰偿债主体,从而控制和化解地方债务风险。
除了政策上的不断完善,近年来,国内外学者也对中国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给予了广泛关注,甚至有国际机构预测这一风险将引发中国版的次贷危机。如何防范和化解地方债风险,显然需要深入研究。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成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部巡视员魏加宁长期关注地方债问题,并进行了十余年的调查研究。近期,他负责的CF40内部课题“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综合化解方案研究”完成了中期成果,CF40就此举办了内部课题评审会。本次会议由CF40秘书长王海明主持。与会专家认为,虽然目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在短期,应针对不同类型的风险加以区别对待,加强债务信息披露。在中期,应从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两个方面来化解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在长期,应建立有效的地方政府债务多方约束体系,并为地方政府推进城市化建设提供规范的融资渠道。

经作者审核和主办方同意,《21世纪经济报道》本期就本次会议成果做专题报道,刊登会议纪要和CF40学术顾问、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林毅夫的评审发言,以及部分与会嘉宾的现场讨论内容,以飨读者。参与讨论的嘉宾还包括:CF40成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部主任李伏安、浦发银行战略发展部总经理李麟,CF40特邀嘉宾、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巡视员纪敏,CF40理事单位代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毛军华等。

近期,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内部课题“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综合化解方案研究”完成了中期成果,本课题由CF40成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部巡视员魏加宁负责。在CF40就此课题举办的评审会上,来自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人民银行、银监会、国家统计局、上海市金融办等政府部门,财科所、北京大学等学术机构,国开行、浦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专家学者与业界人士围绕地方债相关问题展开深入讨论。与会专家认为,虽然目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课题组不仅提出及时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短期、中期和长期对策,还提出城镇化融资的三种新渠道:地方政府自主发债、发挥政策性金融的作用和公私合作。

地方债问题凸显

从债务规模、负债率和债务率来看,我国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总体可控。根据国家审计署的数据,截至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约为11万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以及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即政府或有债务)加总约为7万亿元。政府或有债务应由债务人以自身收入偿还,正常情况下无需政府承担偿债责任。

根据审计署的测试,从全国来看,2012年全国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与当年GDP的比率(即负债率)约为37%;考虑到政府的或有债务,全国政府性债务的总负债率约为39%,低于国际通行的60%的标准。而从年末债务余额与当年政府综合财力的比率(即债务率)来看,截至2012年底,即使考虑到政府的或有债务,我国政府的债务率约为113%,处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确定的债务率控制标准参考值范围之内,在国际上处于中等水平。

虽然风险总体可控,但地方政府债务存在的问题已经逐渐显现。首先,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增长较快,近三年来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年均增长接近20%。其次,道德风险巨大。我国为单一制国家,从法理上讲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债务有兜底责任,由此引发的地方政府道德风险十分巨大。

再次,宏观经济下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增强。我国各级政府虽然拥有大量国有资产,但是资产变现往往需要时间,而地方政府债务多为中短期债务,从而形成期限错配。一旦爆发财政金融危机,届时再卖国有资产就会越卖越不值钱。此外,由于地方政府债务过度依赖土地出让收入,房地产泡沫一旦破裂,就会使地方政府的偿债资金大幅减少,从而诱发地方政府债务危机。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土地出让收入偿还的债务余额占省市县三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余额的37%。

最后,地方政府债务资金的来源日趋“影子银行化”,造成债务信息越来越不透明。近三年来,在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中,来自商业银行贷款的比例从75%下降到50%,而通过有明显影子银行特征的融资渠道形成的债务余额在明显上升,债务隐形化特征凸显。一旦某地或某项目爆发偿债危机,债务信息不透明不仅会提高化解成本,而且还会损害政府的公信力。

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之策。在近期,可以根据风险的程度,将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分为三类:第一类,债务指标已经超过警戒线,但尚未发生债务危机;第二类,已经爆发债务危机,但不具备系统性风险;第三类,债务危机已经十分严重,并有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课题组建议对于不同类别的风险应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并且有必要建立一个跨部门的临时性决策机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委员会”,以应付近期内可能出现的局部性突发风险。但对于管理委员会的设置与功能,与会专家并未达成共识。

在中期,首先,应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增强地方政府的自主财源。为满足城市化建设的庞大资金需求,当务之急是要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早日从法律上允许地方政府公开、透明、自主地从资本市场自主举债融资,开正门、堵旁门。对存量债务,可以通过地方政府债务证券化和银行资产证券化两个方向来盘活存量,把现有的隐形债务“暗翻明”,增强流动性,防止资不抵债,防范银行风险。此外,应增加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强转移支付的规范性、公式化和透明度,以增强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

其次,应当让国开行回归政策性,使之成为专门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提供贷款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由于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与商业银行不同,一般不会形成短存长贷或短借长投等期限错配现象。同时,还要加快推进国有银行的“去国有化”进程,以切断地方政府的“关联交易”。双管齐下,尽快化解商业银行因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所带来的潜在风险。

从长期看,应当建立起有效的约束机制。一是形成自上而下的监管体系。必须建立起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债务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监测指标、有效监管和预警体系。二是通过允许地方政府在资本市场上公开、自主举债融资,形成来自信用评级机构、金融中介机构以及广大投资者的市场约束机制。三是强化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体系。强化地方政府的自我约束机制,在各级政府之间打造“防火墙”,如强化地方人大对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的监督约束等。

城镇化融资新渠道

多方研究表明,我国未来城镇化的资金需求较大。从图3来看,城镇化也是地方政府频频举债的重要原因。为了顺利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课题组认为,当前亟须开拓城镇化融资新渠道。首先,地方政府自主发债是可行的渠道之一,前不久国务院也批准了若干试点。地方自主发债符合公平、效率原则,也有利于改善宏观调控体系,但还需要相应的配套措施。比如,加强对地方债务信息的披露,发挥好市场中介组织的作用,以形成良好的定价机制。

其次,在新型城镇化当中,需要的资金量大、期限长、回报慢,并且很多项目带有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的性质,从而有可能导致市场失灵,因此需要发挥“开发性金融骨干作用”。政策性金融一方面可以直接为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筹资和投资,并通过制度的安排带动民间资本投资,另一方面可以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支持外部性强的准公共品生产。

最后是推动公私合作制。在这种模式下,政府部门与私营部门为了完成某个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而长期合作,并且运作模式灵活多样。私营部门是公共设施和服务的提供者,而政府部门是监管者。公私合作模式具有很多优势,比如:可以增加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公共服务的供给,更好地实现风险分担,提高服务质量等。但其成功运作离不开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的保障,还需要公私双方加强对模式的学习和相关人才的培养。

(资料来源:网易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