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质监局和安监局发的证件有什么区别

质监局和安监局发的证件主要区别是:质监局主要侧重于产品质量,而安监局主要侧重于生产的安全。
一、质监局,全称质量技术监督局(the Quality and Technology Supervision Bureau)是国家职能部门之一,国家设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成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部级。省以下设置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对各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根据国务院国办发2011第48号文件改革质监局管理体制。目前可能采取分级管理。
二、安监局全称即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局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列入直属机构序列。主管安全生产和相关的政策法规工作。安监局具有行政权和执法权。
安监局在中央一级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监总局),省级设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级和县级也设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的地区设办事机构)。

『贰』 为什么有的省把工商局和质量监督合并了

工商局和质量监督合并是机构改革的一部分,其目的就是精减机构、精减人员、廉洁高效。

这是工商、食药监和质监“三局合一”改革,响应了国务院的大部制改革,实质就是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保护、食品安全监管、价格监督检查等职责合并在一个叫做“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部门。

(2)三定方案质量技术监督局扩展阅读

13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公布。方案提出,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合并国家工商、质检、食药监等部门职责,整合各部门涉及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的职责等。

“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在谈到此次机构改革的力度时,引述十九大报告中的这句话概括。

他们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机构调整不仅顺应众盼,而且顺理成章,将有利于完善市场全流程监管,提升产品质量,减轻企业负担,构建公平诚信的市场氛围。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人民政府副省长马秋林表示,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回应了民之所盼。“我们前一段时间召开过一些座谈会,企业层面、基层局代表对整合呼声强烈。这次调整可以说是顺应期盼。”

他还表示,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助于解决过去“上面三根线、下面一根针”的局面,使得简政放权和高效行政在组织上得以保证。

全国人大代表、民建山西省委副主委、山西省质监局副局长李志强亦指出,近几年,工商、质监、食药监“三合一”、“二合一”的改革已在全国县一级开展,因此在部委层面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商、质检、食药监“三合一”,既符合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导向,也是多年众盼,顺理成章。

近年来,我国政府力推“简政放权”,用刀刃向内的自我革命换取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此次机构改革方案,让市场主体更加切实地感受到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提高治理能力与效率的决心。

“原来需要在工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需要在质监部门进行实验室认证认可、计量检定和商品条码证,以后只需要在一个部门办理,一站式服务使监管部门和企业的办事效率更快。”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工商联副大大、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学武认为,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把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职能合并是非常科学合理的。

全国人大代表、联泓集团董事长郑月明表示,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从政府层面有利于完善监管,从企业层面则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整体有利于构建公平诚信的市场氛围。此次机构改革方案提出保留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承担。

“目前,食品的生产和流通环节已统一归属食药监监管,解决了过去分段监管的弊病,但还有部分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行业并未纳入同一部门监管,这可能会导致监管重叠或监管真空。”张学武举例说,“‘三局合一’为彻底解决这些问题创造了条件。”

全国人大代表、津膜科技甘肃金桥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王刚亦表示,这将有利于建立全程可追溯的食品安全体系,使老百姓最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得到有效管理。

此次机构改革方案还提出,单独组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市场监管实行分级管理,药品监管机构只设到省一级,药品经营销售等行为的监管,由市县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承担。

马秋林表示,不同层级之间管理职责的分工有助于基层整合监管力量,更加突出工作重点。

李志强表示,如机构改革方案得以通过,建议接下来还要进一步细化省市县一级的“三定”方案,进一步理顺新机构职能,确保新机构履职到位。

“在监管机构改革的过渡期,建议出台具体的细则,避免有关部门‘等等看’‘不敢为’的情况发生。”郑月明说,“建议新组建的部委单位负责人通过媒体进行解读,让公众了解部委的职能架构。”

『叁』 质监局与工商局有何区别

工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监局),质监局(质量监督管理局)就两者工作职能;

权利的区别:

工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能为规范市场管理制度,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调处经营过程中的矛盾纠纷,代表国家行使工商行政执法权力。质监局—质量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能是对经营中商品质量的监测和确定,只有监督管理权,没有行政执法权。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正部级国务院直属机构。按照国务院授权,将认证认可和标准化行政管理职能,分别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承担。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职责整合,重新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重新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保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8年03月17日,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表示,我国市场主体达到1个亿。

『肆』 技术监督局管什么

根据国务院的三定方案,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二)负责《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和行政执法。
(三)负责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贯彻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研究制定本辖区质量发展的战略;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组织对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组织实施精品名牌战略
(四)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实施省质监局部署的产(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省质监局批准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调解和处理质量纠纷。
(五)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宣传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实施监督;负责农业标准化的实施及其示范区工作;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六)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组织开展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量值传递;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的计量违法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七)负责宣传贯彻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积极推进质量认证工作,并按省质监局的部署,对质量认证中介机构的行为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进行监督。
(八)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九)负责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依法查处收购、加工、销售、仓储等环节的违法行为。
(十)负责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质量、标准和计量违法行为。受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受理工商部门移交的在流通领域查出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并依法组织查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承担市政府“打假办”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本市的“打假”工作,完成市政府授权牵头的市场专项整治任务。
(十一)承担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实施相关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组织查处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和加工的质量违法行为。
(十二)承办国务院、质检总局或地方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伍』 特种设备什么时候划转质监局管理

你好, 国家局是1998年6月24日“三定规定”划转质量技术监督局 .
各省时间略有区别: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将质量管理和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划入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交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0]73号
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冀政[1999]38号
1999年12月29日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质量技术监督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质量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新政办[2001]150号
二○○一年十月十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将质量管理和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划入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交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0]7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人事厅、编委办、财政厅、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关于将质量管理和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划入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交接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将质量管理和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划入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交接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9〕8号)和国家、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三定”方案规定,省经贸委的质量管理职能,省劳动厅的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已经划转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上下对口的原则,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决定,在市、县政府机构改革前,先将市、县两级的质量管理和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人员编制以及相关机构划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为切实做好交接工作,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
1.各市、县(市、区)经贸委的质量管理,劳动局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及相关的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资产等移交同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管理权限上划到省。
2.移交范围为各市、县(市、区)经贸委的质量管理,劳动局的锅炉、压力容器和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科(处)室;与上述职能相对应的检测机构、人员培训机构。
3.1998年7月16日以后调入上述单位的人员(国家指令性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按计划接收的大学毕业生除外) 不予承认;超编人员由当地政府组织经贸、劳动、质量技术监督及有关部门依据政策妥善解决。
二、交接内容
(一)机构编制
1.按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质量管理和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科(处)室及相应的检测机构、人员培训机构的机构编制进行交接。
2.应移交的职能与其他部门、机构合设在一起的,要将职能及相关机构、编制分开后再进行交接。
(二)人员
1.机关人员:经贸委的质量管理、劳动局的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科(处)室的人员必须是工资关系在册的在编公务员。
2.检测机构和人员培训机构人员:人事工资关系在册的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
(三)财务经费
经贸委、劳动局按职能划转的行政人员的行政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含一次性专项经费),以1999年经费决算为准。1999年本单位经费决算人均行政经费高于本地区人均行政经费标准的,按本单位经费决算数上划;1999年本单位经费决算人均行政经费低于本地区人均行政经费标准的,按本地区人均行政经费标准上划。经市、县(市、区)财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认定并加盖公章后,逐级上划到省财政。随职能划转的有关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要逐级上缴省财政预算外专户和省金库。
检测机构、人员培训机构经费比照行政经费办法上划。
(四)资产
交接的资产是指要划转的科(处)室、相关单位的所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现金、银行存款、暂付款、应收款、库存材料等)和固定资产(土地、房屋、在建工程、办公设备、微机、交通、通讯工具、检验检测设备和其他装备)。如划转单位使用的房屋为当地政府所有的,其产权应无偿划转。
三、交接办法
(一)机构编制交接
1、划转科(处)室及相关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准文件(政府和编制管理部门),移交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2、划转科(处)室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填写《划转职能科(处)室机构、编制情况表》、《检测、人员培训机构、编制情况表》。交接的表册必须有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经贸委、劳动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印章和单位负责人的名章(或签字)。
(二)人员交接
1、凡各市、县(市、区)划转的检测机构、人员培训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是由组织部门任命的,其领导班子成员的档案、领导职数批准文件和干部任免文件,由所在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移交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2、划转的职能科(处)室及相关单位领导干部的任职文件,移交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3、经贸委的质量管理、劳动局的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科(处)室的人事档案移交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机构、人员培训机构人事档案在劳动部门统一管理的,移交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各单位要认真填写本单位《人员名册》。移交名册必须有同级人事、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经贸委、劳动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印章。
(三)资产交接
划转的职能科(处)室及相关单位要对本部门所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登记造册(包括呆帐、死帐、报废及待处理资产)。已入帐的以1999年底为准;未入帐的及在建工程,按实有数登记,交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四、交接步骤
(一)准备阶段
划转的职能科(处)室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交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准备好交接文件,填写交接表册(附后)。
(二)接收阶段
划转的移交接收工作,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组织领导下进行。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接收,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验收。
(三)时间安排

『陆』 技术监督局职责是

各地会有一定的不同,主要是当地政府三定方案确定。
你可以登录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查看,网站一般都有职责这个栏目的。

有的地方有一个部门履行几个部门职责或者相反的情况,这个要注意。

『柒』 请问质量技术监督局有权利到流通市场(比如超市)去进行抽检产品么

要看当地三定方案是不是跟国务院三定方案一致,国务院三定方案规定流通应该是归工商管。

『捌』 安监局和质监局各自的职能

安监局的职能是管安全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等,管的是“大安全”。质监局管的职能是管理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七个环节,管理特种作业人员许可,管的是“小安全”。

1、安监局的职能

“三定”规定明确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的职责,是依法行政,加强全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按照监管、监察职责,找准在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中的定位,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观念、转变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努力开创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

要以落实“三定”规定为契机,大力推动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监管体制,提高监督执法的权威性,在安全监管工作中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煤矿安全作为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要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健全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机制,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努力改善煤矿安全状况,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2、质监局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二)负责《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和行政执法。

(三)负责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贯彻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研究制定本市质量发展的战略;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组织对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组织实施精品名牌战略

(四)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实施省质监局部署的产(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省质监局批准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调解和处理质量纠纷。

(五)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宣传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实施监督;负责农业标准化的实施及其示范区工作;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六)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组织开展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量值传递;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的计量违法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七)负责宣传贯彻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积极推进质量认证工作,并按省质监局的部署,对质量认证中介机构的行为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进行监督。

(八)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九)负责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依法查处收购、加工、销售、仓储等环节的违法行为。

(十)负责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质量、标准和计量违法行为。受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受理工商部门移交的在流通领域查出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并依法组织查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十一)承担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实施相关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组织查处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和加工的质量违法行为。

(十二)承办国务院、质检总局或当地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8)三定方案质量技术监督局扩展阅读:

安监局全称即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局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列入直属机构序列。主管安全生产和相关的政策法规工作。安监局具有行政权和执法权。

安监局在中央一级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监总局),前身是由国家经贸委实行部门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设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级和县级也设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的地区设办事机构)。

质监局全称为质量技术监督局。它是国家职能部门之一,国家设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成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部级。省以下设置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对各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

『玖』 三定方案应该由哪一级制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直属事业单位,受部委托组织指导全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管理、运营事务,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的基础性、技术性、事务性和服务性工作。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50号)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实行统一管理的要求,以下职能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承担:
1.原劳动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承担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方面的具体事务管理职能。
2.卫生部原全国公费医疗事务管理中心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管理涉及职工医疗保险方面的具体事务管理职能。
3.民政部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承担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及具体事务管理职能。
4.人事部原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基金及具体事务管理职能。
5.原劳动部就业司承担的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收缴的统计工作职能。
6.在以上职能基础上,因按国家规定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而增加的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由原劳动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承担的建设全国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职能,交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为主承担。
2.由原劳动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承担的拟定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制度、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及受理投诉举报的职能,交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承担。
(三)需要强化的职能。
1.对社会保险基金及事务的统一管理,协调运作。
2.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基金管理方面的内部自律和社会保险基金稽核工作的指导。
3.对社会保险对象的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组织、指导。
二、主要职责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审核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以及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建立、中断、转移、接续和终止工作的办事程序与操作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档案和个人帐户的业务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
(三)在部的统一组织下,汇总编制全国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的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告,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
(四)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统筹与调剂的具体办法,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存储、划拨社会保险基金。
(五)制定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规范,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工作和做好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服务。
(六)在部的统一组织下,承担全国社会保险信息与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及管理工作,参与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规划建设工作。
(七)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稽核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防范瞒报少缴社会保险费和虚报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工作制度。
(八)按照部的统一规定,拟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任职资格、上岗标准、业务培训规划、考核规范和内部自律制度并组织实施。
(九)在部的统一组织下,参与社会保险宣传工作,主办《中国社会保障》杂志。
(十)在部的统一管理下,开展社会保险经办事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涉外技术合作、人才交流和专业培训。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内设13个处级机构。
(一)办公室
拟定中心行政事务管理制度并组织执行;承担中心各项公务活动的协调及接待联络工作;负责中心相关会议的组织和实施;负责中心安全保卫、保密、机要档案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中心财务、政府采购及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中心外事联络、协调、接待及组织出国考察和培训工作,承办中外社会保险协议的相关事务;负责中心的来信来访工作。
(二)综合计划处
负责中心各类公文审核和文电处理,组织办理部内外征求意见文稿的答复;组织编制社会保险年度扩面征缴计划并督促落实;拟定年度社会保险经办工作要点和中心年度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领导指示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落实;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负责政务信息的收集整理,编发《社会保险工作信息》。
(三)调研处
组织开展社会保险经办管理的综合性调查研究,为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和建议;负责拟定社会保险经办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负责起草领导讲话和各类综合性重要文稿;参与社会保险立法的有关研究工作;拟定社会保险宣传计划,组织经办系统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总结、交流、推广宣传工作经验;指导《中国社会保障》杂志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
(四)系统建设处
负责指导经办系统开展经办管理服务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不断完善经办系统的管理体制和机制;制定各项综合管理和业务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拟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经办系统干部培训工作,组织编写培训教材,拟定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经办系统开展行风建设。
(五)城镇养老保险处
组织指导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工作;拟定城镇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规程并指导实施;拟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规范基本养老保险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参与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的实施办法并指导实施;参与指导和推动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落实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六)农村养老保险处
指导和推动扩大农民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工作;指导经办系统开展农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拟定业务规程并指导实施;拟定农民工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农民工和农村养老金发放工作;参与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清理整顿工作。
(七)医疗保险处
组织指导扩大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工作;拟定医疗、生育保险业务流程和操作管理规范并指导实施;拟定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待遇审核等办法;建立医疗、生育保险运行分析、监测和评估体系,组织开展运行分析和评估;拟定医疗、生育保险管理服务标准,建立服务信息数据库,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组织指导经办系统开展医疗照顾人员等特殊群体的医疗保障工作。
(八)工伤保险处
组织指导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工作;拟定工伤保险业务流程和相关业务管理及操作规范,并指导实施;拟定工伤保险企业浮动费率核定程序和办法并指导实施;建立工伤保险运行分析体系,组织开展分析、监测和评估工作;参与拟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工伤康复诊疗规范等相关服务标准;指导开展工伤康复试点和工伤康复评估工作。
?(九)失业保险处
组织指导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工作;拟定失业保险业务流程和管理操作范围并指导实施;拟定失业报险个人缴费记录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失业保险基金的归集和调剂工作;指导经办系统落实失业保险享受条件、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等政策。
(十)基金管理处
依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地方完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体制,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与管理;组织经办系统逐级编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财务报告,组织社会保险基金年度决算,汇总编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参与研究制定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预算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测算社会保险基金年度收支状况,参与各项社会保险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定期组织对全国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检查,参与基金审计检查和监督工作;组织全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电算化软件的开发以及推广应用工作。
(十一)信息处
负责人各项社会保险数据信息的采集、统计分析及其管理工作;参与拟定社会保险统计制度和统计指标体系,汇总编制社会保险统计报表;负责社会保险事业发展重要数据的采集、整理、汇总、分析和报告,建立社会保险事业发展数据库;组织社会保险典型调查和抽样调查;参与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规划的制定与实施,指导经办系统信息指标体系和业务流程标准化建设以及各类应用软件的开发、升级和维护运行等工作;指导和规范经办系统社会保险数据的整理与整合工作,提高数据质量,建立数据分析体系并开展数据应用。
(十二)稽核处
拟定社会保险稽查工作规范和业务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经办系统对参保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稽查,纠正瞒报、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拟定经办系统内部控制办法和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对经办系统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内部审计;拟定社会保险待遇审核规程,指导经办系统审核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情况,开展反欺诈工作。
(十三)精算处
建立和更新社会保险精算模型,定期对全国社会保险基金中长期收支情况开展精算分析和预测,提交精算报告;适时就社会保险政策调整对基金运行的影响进行评估,为决策提供数据支撑;开展人口、宏观经济和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相关指标的预测,为相关部门编制计划提供数据支持;指导经办系统开展精算工作,建立基金预警制度,规范模型设计、分析方法及实务操作。
(十四)社会化服务处
制定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经办系统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拓展工作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参与指导推动地方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指导基层工作平台开展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和推动经办系统开展退休人员公寓建设,拟定管理办法,并组织开展适合退休人员需求的老年护理服务。
(十五)人事处
综合管理中心干部人事工作,负责工作人员考核、调配、奖惩、工资核定和社会保险、人事档案等事务管理;拟定中心内部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心党组织建设、党员政治理论学习、廉政建设、思想教育和工、青、妇组织工作;承办部人教司、机关党委和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六)中国社会保障杂志社
负责《中国社会保障》杂志的编辑、出版、发行及广告经营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全额拨款事业编制75名。其中司级领导职数5名(含专职党委书记或副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35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