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监督执法文书
A. 对生猪定点屠宰检疫监督有哪些措施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生猪定点屠宰厂驻厂检疫监督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动物卫生监督所派驻生猪定点屠宰厂检疫监督职责,规范开展生猪屠宰检疫工作,树立良好的动物卫生监督行业形象,根据《动物防疫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向辖区内的定点生猪屠宰厂(场、公司)(以下简称厂)派驻检疫监督工作机构,具体实施该厂的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派驻生猪定点屠宰厂的检疫监督工作机构名称统一为重庆市xx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驻xx生猪定点屠宰厂检疫监督组,以下简称驻厂检疫监督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检疫监督工作由所在地动物检疫申报点或所在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出的检疫人员负责实施。第三条 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辖区内驻厂检疫监督组的建设与管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全市驻厂检疫监督组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区县(自治县)设立的驻厂检疫监督组应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并在动物卫生监督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四条 驻厂检疫监督组应按照统一标志、统一工作服装、统一工作制度、统一记录记载、统一检疫器具配置的“五统一”要求进行规范化建设与管理。“五统一”的具体建设要求见附录1。第五条 驻厂检疫监督组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包括办公室、入厂检疫室、同步检疫准备室、旋毛虫检验室。办公室应设在屠宰企业的办公楼,具体承担组织管理、工作衔接、案件办理、检疫记录统计与保存、回收的检疫证明保存、开出检疫证明的存根保存等工作。入厂检疫室应设在生猪入厂大门处,并配套值班休息设施,具体承担入厂检疫报验、入厂检疫、待宰巡回检疫、急宰检疫和病害生猪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监督工作。同步检疫准备室与旋毛虫检疫室应毗邻设在屠宰车间内,具体承担同步检疫工作,包括同步检疫人员更衣、出具检疫证明、检疫工具存放与消毒、旋毛虫样品的检验,并可开展其他快速检疫检测工作。 第六条 驻厂检疫监督组设置管理、宰前检疫、同步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四大类工作岗位。管理、宰后同步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岗位作息时间与屠宰厂生产时间同步。宰前检疫岗位包括入厂检疫、待宰巡回检疫、急宰检疫等岗位,应24小时值班。检疫监督人员数量配置与屠宰厂生产规模相适应。驻厂检疫监督组检疫监督人员数量配置参考标准见附录2。第七条 驻厂检疫监督人员应取得市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检疫和监督执法资格证书,上岗时应佩戴资格证胸牌。第八条 驻厂检疫监督人员应身体健康,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得将与检疫无关的个人用品和饰物带入车间;进车间必须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头发不得外露,工作服和工作帽必须每天更换。第九条 驻厂检疫监督人员应按照岗位要求准时上班,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上下班应有签到登记。第十条 驻厂检疫监督组各检疫监督环节应使用统一的工作记录表,规范填写,每月1~2日将上月检疫监督数据统计后上报所在的动物卫生监督所。第十一条 入厂检疫应对入厂生猪逐车进行登记,填写《生猪入厂检疫记录表》,并回收检疫证明。回收的检疫证明应按时间段分包保存,每包内顺序与记录表登记顺序一致。时间段长短依日屠宰量而定,原则上在1~7日区间。待宰巡回检疫应填写《生猪待宰巡回检疫记录表》。第十二条 入厂检疫、待宰巡回检疫发现需要急宰的生猪,应填写生猪急宰通知单。生猪急宰通知单式样见附录3。生猪急宰检疫应填写《生猪急宰检疫记录表》。第十三条 同步检疫应填写《生猪同步检疫记录表》,同步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生猪胴体应加盖肉检验讫滚花印章,位置在1/2胴体脊柱侧1/3部分的中央,印迹颜色为蓝色印水均应使用食品级色素配制。经分割加工并包装后出厂的猪肉产品和其他生猪产品,应加施动物产品检疫包装标志。 第十四条 检疫发现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其产品,应填写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通知单,不合格的胴体还应加盖相应的处理印章,印迹为红色。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通知单式样见附录3。无害化处理后应填写《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第十五条 驻厂检疫监督组应备齐相关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文书,主动开展以下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一)生猪入厂的证物监督检查;(二)每月开展一次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检查;(三)每日开展屠宰过程动物卫生巡查;(四)监督业主病害生猪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过程;(五)监督业主做好生猪卸后、生猪产品装前车辆消毒工作,每日生猪圈舍清空清洗和消毒工作,每日屠宰加工后的车间地面和设施消毒,每次生猪隔离后和急宰后的消毒工作。第十六条 驻厂检疫监督组发现重大疫情应立即向所在的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并采取以下先期应急处置措施:(一)立即停止屠宰厂的生猪收购、屠宰加工等生产经营行为;(二)限制厂内的生猪和生猪产品流动;(三)限制厂内人员流动,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四)立即对可能被污染的人员、场所和器具进行紧急消毒,防止疫情扩散;第十七条 驻厂检疫监督组应加强《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宣传,公示各项工作制度。每半年对屠宰厂生产加工人员进行一次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第十八条 驻厂检疫监督组应分类妥善保存各项工作记录表、统计报表(底联)、急宰通知单存根、无害化处理通知单存根、回收的检疫证明和出具检疫证明的存根,记录记载、回收的检疫证明和开出的检疫合格证明存根等检疫监督资料,保存时间在2年以上。第十九条 其他畜禽屠宰厂驻厂检疫监督组的建设与管理参照本规范执行。 附录1:驻厂检疫监督组“五统一”建设要求附录2: 驻厂检疫监督人员数量配置参考标准附录3:急宰通知单与无害化处理通知单式样 附录1:驻厂检疫监督组“五统一”建设要求一、驻厂检疫监督组标志(一)驻厂检疫监督组名称重庆市xx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驻xx生猪定点屠宰厂检疫监督组,例如:重庆市渝北区动物卫生监督所驻重庆华牧富邦食品有限公司检疫监督组。办公室、入厂检疫室、同步检疫准备室、旋毛虫检疫室等各工作室名称前面统一冠上驻厂检疫监督组。(二)驻厂检疫监督组及各工作室标志驻厂检疫监督组标牌式样:高500厘米×700宽厘米,悬挂于所驻屠宰厂大门。以重庆市渝北区动物卫生监督所驻重庆华牧富邦食品有限公司检疫监督组为例,“重庆市渝北区动物卫生监督所驻重庆华牧富邦食品有限公司”和监制单位名称用宋体字,“检疫监督组” 用黑体字,比前者大一号,其示意图如下: 某市某某区动物卫生监督所驻某市华牧富邦食品有限公司 检疫监督组 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监制 驻厂检疫监督组各工作室标牌式样:高250厘米×宽350厘米,悬挂与相应工作室门口左侧或右侧。包括驻厂办公室、入厂检疫室、同步检疫准备室、旋毛虫检验室,以办公室为例,“驻厂场检疫监督组” 用宋体字,“办公室”用黑体字,比前者大一号,其示意图如下:驻厂检疫监督组办公室 二、驻厂检疫监督人员工作服装基本标准种类基本要求备注服装性别季节基本式样颜色身长衣扣面料 男冬大衣式:长袖,单排扣纯白不超过膝下5公分白色大衣扣厚 夏大衣式:短袖,单排扣″″″薄女冬大衣式:长袖,单排扣″″″厚夏大衣式:短袖,单排扣″″″薄帽子白圆帽 鞋子中筒(20-28cm) 橡胶水鞋 特殊标志1.服装左胸正面以浅蓝色印制盾形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其紧下方印制全市统一编号;2.服装左袖上臂外侧以浅蓝色印制盾形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3.帽子正面以浅蓝色印制盾形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 三、驻厂检疫监督组工作制度(一)某市XX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驻厂检疫监督组工作职责1、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监督屠宰厂业主单位修建便于防疫和消毒的各种硬件设施,完善和维护屠宰厂的动物防疫条件。2、对进入屠宰厂的屠宰生猪验证查物和巡回检查,合格者方可进入屠厂和屠宰。3、对屠宰后的生猪尸体实行宰后同步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加盖肉检验讫印章,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并对检疫结果负责。4、监督业主对检出的染疫生猪及其产品实施无害化处理。5、实施或监督业主实施对进出屠宰厂的装载生猪及生猪产品车辆装前卸后消毒。6、对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进入屠宰厂经营等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理)。(二),某市XX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驻厂检疫监督人员文明守则1、模范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持检疫监督执法证件上岗。2、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礼貌耐心,不刁难、训斥业主。3、风纪严明,着装整洁,携带证件,佩带标志;遵守工作纪律,不玩忽职守。4、实事求是,秉公执检,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直接或变相参与业主的经营活动。5、按照国家检疫规程检疫,不只收费不检疫或隔山开证。6、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技术知识水平。(三)某市XX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驻厂检疫监督组生猪宰前检疫制度1、生猪宰前检疫的检疫监督人员应实行24小时值班。2、生猪货主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市外生猪随附的调运备案单及其他资料,向驻厂检疫监督组入厂检疫室申报检疫,生猪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入厂。检疫监督人员应监督业主按以宰定进原则采购生猪,严禁大量生猪滞留。3、宰前当班检疫员每间隔二小时应对待宰圈留养生猪进行巡检;送宰前,对生猪进行最后一次检查,合格的准予宰杀。4、发现可疑重大疫情后,应立即采取限制生猪及生猪尸体与产品、运载工具流动和消毒等控制措施,并在30分钟内向相关上级部门报告。5、对染疫生猪,按规定急宰、扑杀和处理,对病死生猪或不明原因死亡生猪一律做销毁处理。6、运载生猪的车辆卸车后须经消毒后方可出厂。(四)某市XX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驻厂检疫监督组同步检疫制度1、同步检疫员应在开宰前半小时到岗,准备检疫器械。2、头部、皮肤、胴体、内脏、寄生虫岗位检疫员必须实行同步检疫。3、复检检疫员对同步检疫结果综合判定,合格的胴体加盖肉品验讫印章;不合格的胴体,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4、出证检疫员对检疫合格的胴体和内脏出具检疫证明;对不合格的胴体和内脏出具无害化处理通知单。5、按规定回收生猪耳标,每日对回收的生猪耳标清数、登记,每月底前统一打包回收。6、宰后检疫发现可疑重大疫病时,检疫员应立即采取先期应急措施,并在30分钟内将疫情情况向上级部门报告。(五)某市XX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驻厂检疫监督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制度1、驻厂检疫监督执法人员对检出的病害生猪及其产品,应下达无害化处理通知书。2、业主应按照无害化处理通知单要求对病害生猪及其产品实施无害化处理,接受驻厂检疫监督人员的监督。处理费用由业主承担。3、驻厂检疫监督人员监督业主实施无害化处理时应作好相关记录。4、实施和监督无害化处理的人员要做好自身防护工作和消毒工作。5、对不按照要求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处理的,驻厂检疫监督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处罚和强制处理。(六)某市XX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驻厂检疫监督组消毒监督管理制度1、驻厂检疫监督组实施或监督实施屠宰厂的消毒工作。2、屠宰厂业主负责实施生猪到达站台、圈舍、车间和冷库消毒;屠宰车间地面及工作台、圈舍、生猪过道每天消毒一次;对隔离圈、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每次使用结束后立即消毒一次。3、驻厂检疫监督人员监督或实施运输生猪车辆的卸后消毒,运输生猪产品车辆的装前消毒。实施消毒,应按照规定收取消毒费。5、屠宰厂实施的各类消毒须选用指定消毒药品、按要求浓度配制、采用喷洒方式实施消毒;冷库选用熏蒸消毒方式消毒。6、认真做好消毒记录,如实记录消毒时间、消毒药、消毒浓度、消毒人员等,消毒记录保存2年以上。
B. 请问动物卫生监督所已经有执法主体资格和独立的法人,在执法行政文书上能不能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所印章
动物卫生监督所是《动物防疫法》授权的执法主体,在动物卫生执法中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执法,在执法文中应该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所印章。但对兽药等其他由主管局委托的执法,就应盖委托单位的印章。
C. 如何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有效性和协作性
目前,我国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存在着各地发展不平衡,上下机制不健全、不对应,队伍力量总体薄弱、投入严重不足、设施装备缺乏、自身建设落后、执法手段不完善等突出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建设,应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机构队伍建设
一是完善机构,解决人员队伍问题。要着重解决动物卫生队伍建设,建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理顺管理体制,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等关键问题,建立一支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
二是完善财政保障机制,解决经费投入问题。进一步细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财政保障机制,明确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防控、扑灭、检疫、监督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监督执法培训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在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物资储备、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等方面,财政应当提供经费保障。加紧配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所需的交通工具、通讯器材及执法取证装备,改善办公条件。逐步实现动物防疫信息的现代化管理,使得动物防疫信息网络化,确保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效开展。
二、提升管理能力
一是台账规范到位。所有养殖场(户)、屠宰场等重要环节的所有票证、文书、档案记录要专人负责管理,做到制度健全、责任明确、数据有源、账目清楚。所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票证、文书都要安排专人专库管理,做到记录清楚,档案齐全,预防检疫票证的遗失。
二是检疫监管到位。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运输验证要严格检查按程序操作,按要求出证,特别是产地和运输环节检疫,一律现场检疫,凭有效的标识和免疫证明出证,凭有效的产地检疫证明换取出县境证明,杜绝隔山开证,真正做到严把检疫关。
三、提升动物疫病监测预警能力
一是将执法关口前移。通过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群众监督举报制度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掌握动物疫病流行规律和疫情动态、疫情隐患,抓早、抓小、抓好,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是建立完善的动物疫病监测网络体系。按集中监测、日常监测和应急监测三个层次搞好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大投入,建立一个以区域控制为主,规模养殖与农户散养并重,覆盖全辖区,目标明确、管理规范的动物疫病监测网络体系。
三是提高监测工作水平。及时补充快速、准确的疫病监测设备及监测试剂,制订完善的监测技术标准和规程,按照有关规程科学性操作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及时上报、反馈、推广,促进新技术、新成果在单位疫情监测领域的转化和应用,大力推进动物疫情监测工作从突击式向常态化转变,从事后监测向事前预警与事后监测相结合转变,从各自为战向统一组织分工协作转变,从专业队伍临时性、业余化向职业化、专业化转变。
四、提升应急反应能力
一是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动物疫病、动物产品安全事故发生、发展的研究,把握各种动物疫病的特点、分布、危害和有效预防和控制措施,做到心中有数,搞好重点防范、提前防范。
二是完善应急预案,建立信息通报和值班制度,对重点养殖户、养殖场落实动物防疫监督员专人负责制,实行定期检验监测,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处理,一旦发现动物疫情和动物产品安全事件,要立即组织人员按照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有效防止疫情扩散和传播。
五、提升服务指导能力
一是搞好政策服务。要根据《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规,对不熟悉国家有关政策,不了解情况的养殖场、屠宰场、动物产品经营户,有针对性地登门、进场、入户开展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
二是搞好技术指导。搞好畜产品批发市场、活畜产地交易市场的信息服务工作,建立集中的技术信息、畜产品、市场信息等有关的信息网络中心,主要配备信息及应用软件系统,为养殖户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信息保障,对标准化养殖园区积极实施标准化生产技术,从产地环境、投入管理、饲养过程等方面入手,逐步提高养殖业科技含量。抽调水平高素质强的畜牧(兽医)人员联片、联户随时解决养殖户养殖管理过程遇到的各种问题,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降低成本和风险,提高市场竞争力。
六、 提升宣传引导能力
一是突出宣传重点。结合当地实际,将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政策、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普及相关工作的法律知识,提高相关单位和个人知法守法意识,增强广大群众对动物卫生安全意识和病害动物产品的鉴别能力,以及管理相对人守法经营意识。
二是创新宣传方式。要配备热爱宣传、善于开拓、擅长策划创意的得力人员主抓宣传,充分挖掘各种宣传资源和手段,力求做到电视里有影像、广播里有声音、报刊上有文章、网络上有报道、乡村里有专栏、道路边有口号,坚持媒体宣传与现场宣传相结合,专业媒体与大众媒体相结合,广泛宣传与重点宣传相结合,灌输式宣传与典型示范宣传相结合,力求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不断增强动物卫生安全宣传的吸引力、影响力和感染力。
D. 一般程序的内容是什么所用执法文书顺序是什么
内容如下:
【法规名称】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下发《辽宁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颁布机构】 辽宁省物价局
【发 文 号】 辽价发[2003]55号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下发《辽宁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各市价格认证中心:
现将《辽宁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局报告。
二○○三年四月一日
辽宁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全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标准,依法、客观、公正地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定,规范价格鉴定行为,提高价格鉴定的科学性,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和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及《辽宁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涉案财物是指各种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涉及的财物,包括查封物、扣押物、追缴物、没收物、应税物、纠纷物、理赔物、抵押物、质押物、拍卖物、无主物、土地、房地产、资源性财物、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以及其他各种涉案的有形、无形财物。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是价格鉴证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价格鉴证机构的管理与监督。价格鉴证机构统一名称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人员是指取得价格鉴证师资格或国家计委颁发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四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价格认证中心进行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活动。价格认证中心按照本操作规程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经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授权组织、仲裁机构确认后,作为处理、审理、裁决、执行案件中确定涉案财物价值(最终以价格表示)的依据。
第二章 价格鉴定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是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人,具体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授权组织、仲裁机构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工作。价格认证中心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价格认证中心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其性质为事业单位;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价格鉴证师或持有国家计委颁发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人员3人以上;
(五)具有技术职称的人员不低于在编总人数的30%.
第六条 价格鉴定人员必须在一个价格认证中心内从业,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和后继教育,按规定进行资格年审。价格鉴定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第三章 价格鉴定程序
第七条 价格鉴定委托人:
(一)刑事案件和行政处罚案件,委托人为负责办理案件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含派出机构)、行政执法机关或授权组织、纪检监察机关、经济仲裁机构;
(二)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委托人为审判机关,或经审判机关同意双方当事人;
(三)罚没财物,委托人为负责执法或处理的机关、组织;
(四)无主财物,委托人为法律规定的有权处理的部门或组织;
(五)依法需要变卖(拍卖)的查封、扣押、追缴、抵税、抵贷、质押、抵债等财物的价格或者拍卖保留价格的鉴定,委托人为司法、行政执法机关或拍卖机构;
(六)不属于上述情况的,由双方当事人直接委托。
第八条 价格鉴定委托程序:
委托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时,委托人应递交《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委托书》。《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委托书》应载明:
(一)委托人的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委托价格鉴定标的品名、牌号、规格型号、数量、来源及购置时间、购置地点、购置价格、质量状况、财物性质(指盗窃、抢劫、抵债、拍卖、罚没等),鉴定目的、鉴定基准日期、委托受托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加盖委托人印章,并根据需要附有关实物或图片、合同、图纸、权属证明、技术说明、质量鉴定结论等资料;
(二)查封、扣押、追缴、罚没财物应注明起获的时间、地点及其被使用、损坏程度的记录,涉案财物如有图片的应附图片(照片或图片复印件);灭失财物除填写上述内容外,委托人应提供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复印件、办案机关对有关情况认定结论(事实)书面材料及相关资料,并由委托机关负责人签字;
(三)委托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价格鉴定基准日
基准日的确定,除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应以办案机关确定的日期为准。办案机关没有确定基准日的,应按以下原则确定,但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一)刑事案件中扣押、追缴、没收财物价格鉴定基准日一般为侵财作案日(或案发日);一案中有不同的作案日,应根据不同作案日分别进行价格鉴定。贪污、贿赂案件的返赃财物,按委托人要求确定价格鉴定基准日。
(二)查封、罚没物一般以司法或行政执行查封、罚没日期为价格鉴定基准日。如查封物、罚没物需变卖处理,应以委托价格鉴定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三)纠纷、抵债物一般以委托人约定的时间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四)抵押物一般以抵押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五)无主物中无法交付货主的货物,以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其它无主物以价格鉴定日或变卖处理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六)其他涉案财物一般以委托价格鉴定时间或委托人约定的时间作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第十条 价格认证中心受理委托后,依据委托人递交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委托书》和所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现场勘验、市场调查和资料搜集。
(一)现场勘验:
现场勘验必须由两名以上价格鉴定人员参加,对技术含量较高、专业性较强的涉案财物鉴定,应聘请有关专业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进行技术鉴定,配合做好技术(质量)鉴定结论,并在鉴定文书上签字或盖章。
1.勘察内容:按委托人提供的财物填报表顺序对鉴定标的进行现场勘验。核实鉴定标的。了解技术使用宏观环境,如使用环境、强度、利用率、技术改造等情况。了解具体情况,如财物类别、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启用时间、购买价格、产权归属、主要用途、功能、使用能源、工作精度、技术状况、维修保养、大修周期等情况。了解其他与该财物价值相关的内容。根据勘验情况现场初步估定单项成新率。在勘验过程中如发现遗漏、重复以及与委托不符的情况,应及时与委托人联系确认,必要时变更委托。
2.勘验方式:对价值高的涉案财物,应逐个勘查;对价值低、数量大的成批财物,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检查或抽查,抽查数量不低于总量的30%;在勘察过程中,价格鉴定人员应填写工作底稿,作好现场勘验记录。
3.技术鉴定:通过现场勘查无法确定新旧程度和尚可使用时间等价格鉴定所需的基础资料时,价格鉴定人员须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方法对标的物进行技术鉴定。委托人未提供鉴定物质量状况,鉴定人员又无法确定时,应要求委托人或由价格认证中心代理委托人到国家法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再进行价格鉴定。需要抽样鉴定质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抽样。
(一)市场调查与搜集资料:
市场调查和资料搜集要与鉴定目的、价格类型、鉴定基准日相一致,采价点一般要选择三个以上,要注意扣除采价中不合理因素,采集与价格类型相符合的真实成交价。价格鉴定人员在调查前先根据委托人申报财物进行分类,如通用机械、专用设备车辆、船舶、仪表、电器、日用品、建材、文物、贵金属、无形资产等,以便按类进行调查。
1.进行价格调查:
(1)按国家规定的定价形式进行调查。鉴定标的属于国家定价的品种,采集国家规定的价格;鉴定标的属于国家指导价的品种,采集国家指导价的中准价、最高限价、最低限价;鉴定标的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品种,采集市场中等水平的价格。
(2)按鉴定标的性质、鉴定目的分别采集不同经营单位的价格。大型设备及生产资料采集工厂直销价或物资部门供应价;批量大的财物和批发企业的货物分别采集生产经营单位的出厂、批发价格;小型机电财物、个人生活用品零售企业的货物采集经营单位的批发、零售价格。
(3)特殊财物价格的调查。文物、珠宝、贵金属应先请有关部门作品质鉴定后,再向专营商店采集同类财物的价格;一般野生动(植)物采集市场中等水平价格;进口财物在市场上有价格的,采集同类财物市场价格;市场上没有同类财物价格的采集国外同类财物现价或价格变动情况、基准日汇率及各项进口费用。
2.价格指数调查
某些专用设备,委托人提供原购置价,但找不到鉴定当期价格的,可调查该财物当期当地价格指数,为使鉴定价格准确,尽可能采集该财物的小类价格指数。
3.搜集参考资料
价格主管部门编印的价格资料;有关部门编印的专业价格资料;信息报刊登载的价格资料;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编制的各年《清产核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或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全国固定资产价值(评)估系数标准目录》;当地统计部门编制的各期分类价格指数;有关部门发布的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属于以下财物不做价格鉴定:
1.违禁品,如毒品、淫秽财物、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
2.国家文物管理局规定的馆藏三级以上文物;
3.国家规定的重点保护动植物及其制品(衍生物);
4.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和权属不清的纠纷财物;
5.既无残值又无使用价值的;
6.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准进入流通领域的财物。
第十二条 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时的当地同类财物质量状况和新旧程度按质进行价格鉴定。所谓“当地”一般是指该地行政区域内。但对当地没有同类财物价格的,可以邻近地区的交易市场或中心市场交易价格为依据,并考虑运、搬费用等因素的影响。
第十三条 价格认证中心应当自接到《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委托书》之日起,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3日内作出价格鉴定结论;其他案件一般情况下7日内作出价格鉴定结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价格鉴定结论作出后,应向委托人出具《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送达委托人时,由委托人在《价格鉴定结论书送达回证》上盖章,并由送达人和签收人签字后归案存档。
第十四条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必须由价格鉴定小组成员集体认定、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专用章后生效。《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应载明:
(一)价格鉴定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地、数量、质量状况、鉴定目的、鉴定日期。
(二)价格鉴定标的的现存地点、现实状况及鉴定说明。
(三)价格鉴定因素分析、鉴定依据、鉴定方法和过程述要。
(四)价格鉴定结论。
(五)鉴定结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和有关材料。
(六)价格认证中心全称,2名以上具有执业资格鉴定人员和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价格认证中心印章。
第十五条 委托人接到《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后,又发现了新的情况和材料,或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价格认证中心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也可直接向省价格认证中心或省价格认证中心授权的、有复核裁定资格的市级价格认证中心申请复核裁定,或者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申请最终复核裁定。案件当事人对《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有异议的,可以向委托人申请,由委托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复核裁定。申请复核裁定时,需提交《涉案财物价格复核裁定委托书》。《涉案财物价格复核裁定委托书》应载明:
(一)提出复核裁定的主要理由;
(二)提出复核裁定的主要理由的依据,以及搜集和取证过程概述;
(三)依据的提供方和收集依据的具体经办人应加盖印章,并对提供依据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四)原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结论书;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六)委托人联系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 如有下列情况,复核裁定机构不得进行价格复核裁定:
(一)人民法院已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的;
(二)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当时的法律已经结案的;
(三)按有关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无需重新进行价格鉴定或复核裁定的;
(四)案件当事人未经办案单位许可自行委托的;
(五)委托人自收到价格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在复核裁定时限内没有提出异议的;
(六)同一刑事案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委托鉴定的目的、范围、提供的原始资料有差异,价格认证中心难于判别,司法机关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七)价格鉴定后标的物的形态发生变化或者灭失的;
(八)国家计委价格认证中心已经作出最终复核裁定的。
复核裁定一般应在受理复核裁定30日内出具复核裁定结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复核裁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上下不超过10%,一般情况下应维持原结论不变。
第四章 价格鉴定方法
第十七条 由于价格鉴定目的不同,价格鉴定特定条件不同,可选择不同的鉴定方法;并根据物价部门的价格历史档案、成本资料库、价格信息网络、价格监测网络提供的有关数据,以及通过当地市场的价格采集,客观公正地作出价格鉴定结论。
第十八条 价格鉴定基本方法有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专家法。一般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可根据情况选用一种方法,重要财物应选用其它方法进行验证修订
第十九条 市场法。是指通过市场调查,选择若干(三个或三个以上)与价格鉴定标的相同或近似的参照物,针对各项影响价格的因素,将鉴定对象分别与参照物逐项进行价格差异的比较,综合分析各项差异比较结果,确定价格鉴定标的价格。
(一)基本计算公式:
鉴定值=参照物市场价格×(1±交易情况调整系数±时间调整系数±地域调整系数±功能调整系数)
(二)现行市价法的适用条件:存在三个或三个以上具有可比性的参照物;价值影响因素明确,并且可以量化。
第二十条 成本法。是指根据价格鉴定标的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的价格,减去已发生的实体性、功能性和经济性贬值,计算现时价格。
(一)基本计算公式
1.鉴定值=重置价一实体性贬值一功能性贬值一经济性贬值或=重置价x综合成新率
(二)成本法适用条件:必须具有被鉴定财物的完整资料或者通过现场勘测可以取得完整资料,包括制造的材料或新型替代材料及其价格,以及设计标准、格式和技术参数等。
(三)采用成本法计算出的价值不低于该财物清理变现的净收益。对于基本能够正常使用的财物,其成新率不低于15%,鉴定值不低于重置价的15%,一般以能继续使用为前提假设的。
第二十一条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算鉴定标的未来预期收益或者潜在收益并折算为价格鉴定基准日的现值。
(一)基本计算公式:
鉴定值=未来收益期内各期的收益现值之和
(二)收益额。是指标的使用带来的未来或潜在收益期望值,必须是由鉴定标的直接形成的收益。收益的构成可以是税后利润、现金流量或利润总额,具体选择要视标的类型和鉴定目的确定,并与折现率保持一致。
(三)折现率。是指未来有限期的预期收益折算现值的比率,由鉴定人员以涉案财物行业的平均收益水平为基础,结合其社会收益水平以及企业、鉴定标的收益水平及其未来变化情况综合确定。折现率一般包括无风险利率、风险报酬率和通货膨胀率。其中无风险利率可等于一年期存款利率或国库券利率,风险报酬率可根据鉴定标的所在地区的经济状况及未来预测鉴定标的的用途及新旧程度等确定。除有可靠凭据表明确实具有高收益水平或高风险以及确有特殊情况之外,应按规定的方法或其他方法(如市场提取法,复合投资收益法等)计算折现率。
第二十二条 专家法。是指对书画作品、古董、昂贵的珠宝制品、收藏品等价格鉴定标的,由于其独特或唯一的特性,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历史价值差异悬殊,而导致价格相差甚大,可比性差,进行价格鉴定可采用专家法,应当选择有代表性的专家3人以上进行咨询,然后确定其价值。
第五章 价格鉴定文书档案
第二十三条 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结论书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其内容主要是报告鉴定结论,阐述鉴定结论成立的前提条件,说明取得结论的主要过程、方法和依据,闭幕式附必要的文件资料。价格鉴定结论书的基本内容和格式包括如下方面:
(一)标题和编号;
(二)绪言;
(三)价格鉴定标的;
(四)价格鉴定目的;
(五)价格鉴定基准日。写明鉴定基准日的具体日期,式样为:本项目价格鉴定基准日是××××年××月××日;
(六)价格定义;
(七)价格鉴定依据,包括法律法规、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资料、鉴定方法收集的有关资料等;
(八)价格鉴定方法;
(九)价格鉴定过程,写明起止日期、主要步骤等;
(十)价格鉴定结论,即价格认证中心对鉴定标的作出的最终结果。鉴定结论中的计算结果一律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并大写。按金额大小确定尾数;属于刑事案件的一律精确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属于非刑事案件的,万元以下保留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万元至十万元保留到拾元,拾元以下四舍五入;拾万元以上保留到百元,百元以下四舍五入。
(十一)价格鉴定特别事项说明
1.价格鉴定结论成立的前提(或限定)条件和假设。
(1)写明委托人提供资料必须客观真实;
(2)写明鉴定结论系根据特定的前提条件和假设得出,只有在该前提条件和假设存在的情况下成立;
(3)写明鉴定结论仅为本鉴定目的服务,如鉴定目的发生变化,鉴定结论需要重新调整;
(4)写明是否考虑了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不可抗力的影响;
(5)写明是否考虑了特殊交易方式对鉴定结论的影响;
(6)写明鉴定结论的有效期。
2.价格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已经发现可能影响鉴定结论、但非价格鉴定人员所能计算的有关事项。
3.提示报告使用者注意特别事项对鉴定结论的影响。
4.声明
(1)说明价格鉴定结论受到价格鉴定结论书中有关条件的限制;
(2)说明委托人应为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价格鉴定结论书应由办案机关送达有关当事人。未经本价格认证中心许可,委托人不得将价格鉴定结论书向委托人及有关当事人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公开于媒体上,否则负法律责任。
(4)写明价格鉴定委托人如对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在价格鉴定结论书收到后15日内,向原鉴定的价格认证中心提出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直接向上级具有价格鉴定复核裁定资质的价格认证中心申请复核裁定。案件当事人对《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有异议的,可以向委托人申请,由委托人向价格认证中心提出申请。
(十二)价格鉴定作业日期
(十三)价格认证中心,包括价格认证中心全称、公章、机构资质证书编号;
(十四)价格鉴定人员,由两个以上具有价格鉴定执业资格的执业人员和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写明执业资格及资格证书编号。
(十五)附件。价格鉴定结论书附件包括以下方面:
1.价格鉴定技术报告;
2. 价格鉴定明细表;
3. 价格认证中心资质证书复印件;
4. 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5. 必要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价格鉴定工作底稿。价格鉴定工作底稿是价格认证中心从接受委托开始到全部鉴定工作为止的全过程中,鉴定人员所取得或记录的反映价格鉴定项目全貌和鉴定结论形成过程的记录及依据的各种资料。价格鉴定工作底稿一般由能够反映价格鉴定工作程序、组织管理、鉴定标的状况、鉴定方法和依据、主要问题分析处理等方面的各种记录、图表、文件、凭证及其资料所组成。具体包括:
(一)价格鉴定工作底稿目录;
(二)鉴定过程总结说明;
(三)价格鉴定方案(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鉴定人员的组织安排、鉴定起止时间、鉴定范围、标的、程序和方法等);
(四)价格鉴定方案实际执行情况,方案内容逐项说明;
(五)价格鉴证目的相关文件;
(六)有关原始凭证(包括图纸、技术鉴定结论书、合同、发票、设备运行维修改造记录等);
(七)质检报告;
(八)价格鉴定依据的文件、技术标准、价格资料、现场勘验笔录、询价笔录等;
(九)价格鉴定工作记录,发现问题及分析处理意见;
(十)价格鉴定结论书初稿;
(十一)对价格鉴定结论有重要影响的未决定事项、期后事项及其它特殊事项的有关材料和情况说明、声明;
(十二)价格认证中心项目负责人、审核人、法人代表对结论书和工作底稿的检查、修改情况,内部审议记录;
(十三)工作底稿均需注明日期,并由撰写和收集人签字;
(十四)价格认证中心和当事人声明。工作底稿中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人员及财物占有方和有关当事人应分别声明。保证其撰写或提供的资料、构成工作底稿和价格鉴定结论书各组成部分的内容真实完整,未作虚假陈述,也未遗漏重大事项;
(十五)价格鉴定工作底稿是价格鉴定主管机关和复核裁定机构审查价格鉴定结论的重要文件,原则上仅供价格鉴定主管机关、复核裁定机构审核、复核裁定价格鉴定结论和检查鉴定工作之用,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材料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见诸公开媒体。
第二十五条 档案保管时间
(一)刑事案件价格鉴证文书档案一般保存期为适用刑期后一年;
(二)其他案件价格鉴证文书档案一般保存期为五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未纳入本规程范围内的其他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和复核,国家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鉴定,无规定的参照本规程的原则予以鉴定。具体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原则暨计算方法,由省价格认证中心提供。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 违规出海的渔船处罚是什么
根据规定,情节严重的没收渔获物、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根据《渔业法》规定,最高处以1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还有可能没收渔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动物监督执法文书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非法捕捞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F. 如何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建设
目前,我国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存在着各地发展不平衡,上下机制不健全、不对应,队伍力量总体薄弱、投入严重不足、设施装备缺乏、自身建设落后、执法手段不完善等突出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建设,应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机构队伍建设
一是完善机构,解决人员队伍问题。要着重解决动物卫生队伍建设,建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理顺管理体制,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等关键问题,建立一支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
二是完善财政保障机制,解决经费投入问题。进一步细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财政保障机制,明确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防控、扑灭、检疫、监督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监督执法培训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在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物资储备、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等方面,财政应当提供经费保障。加紧配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所需的交通工具、通讯器材及执法取证装备,改善办公条件。逐步实现动物防疫信息的现代化管理,使得动物防疫信息网络化,确保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效开展。
二、提升管理能力
一是台账规范到位。所有养殖场(户)、屠宰场等重要环节的所有票证、文书、档案记录要专人负责管理,做到制度健全、责任明确、数据有源、账目清楚。所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票证、文书都要安排专人专库管理,做到记录清楚,档案齐全,预防检疫票证的遗失。
二是检疫监管到位。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运输验证要严格检查按程序操作,按要求出证,特别是产地和运输环节检疫,一律现场检疫,凭有效的标识和免疫证明出证,凭有效的产地检疫证明换取出县境证明,杜绝隔山开证,真正做到严把检疫关。
三、提升动物疫病监测预警能力
一是将执法关口前移。通过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群众监督举报制度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掌握动物疫病流行规律和疫情动态、疫情隐患,抓早、抓小、抓好,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是建立完善的动物疫病监测网络体系。按集中监测、日常监测和应急监测三个层次搞好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大投入,建立一个以区域控制为主,规模养殖与农户散养并重,覆盖全辖区,目标明确、管理规范的动物疫病监测网络体系。
三是提高监测工作水平。及时补充快速、准确的疫病监测设备及监测试剂,制订完善的监测技术标准和规程,按照有关规程科学性操作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及时上报、反馈、推广,促进新技术、新成果在单位疫情监测领域的转化和应用,大力推进动物疫情监测工作从突击式向常态化转变,从事后监测向事前预警与事后监测相结合转变,从各自为战向统一组织分工协作转变,从专业队伍临时性、业余化向职业化、专业化转变。
四、提升应急反应能力
一是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动物疫病、动物产品安全事故发生、发展的研究,把握各种动物疫病的特点、分布、危害和有效预防和控制措施,做到心中有数,搞好重点防范、提前防范。
二是完善应急预案,建立信息通报和值班制度,对重点养殖户、养殖场落实动物防疫监督员专人负责制,实行定期检验监测,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处理,一旦发现动物疫情和动物产品安全事件,要立即组织人员按照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有效防止疫情扩散和传播。
五、提升服务指导能力
一是搞好政策服务。要根据《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规,对不熟悉国家有关政策,不了解情况的养殖场、屠宰场、动物产品经营户,有针对性地登门、进场、入户开展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
二是搞好技术指导。搞好畜产品批发市场、活畜产地交易市场的信息服务工作,建立集中的技术信息、畜产品、市场信息等有关的信息网络中心,主要配备信息及应用软件系统,为养殖户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信息保障,对标准化养殖园区积极实施标准化生产技术,从产地环境、投入管理、饲养过程等方面入手,逐步提高养殖业科技含量。抽调水平高素质强的畜牧(兽医)人员联片、联户随时解决养殖户养殖管理过程遇到的各种问题,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降低成本和风险,提高市场竞争力。
六、 提升宣传引导能力
一是突出宣传重点。结合当地实际,将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政策、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普及相关工作的法律知识,提高相关单位和个人知法守法意识,增强广大群众对动物卫生安全意识和病害动物产品的鉴别能力,以及管理相对人守法经营意识。
二是创新宣传方式。要配备热爱宣传、善于开拓、擅长策划创意的得力人员主抓宣传,充分挖掘各种宣传资源和手段,力求做到电视里有影像、广播里有声音、报刊上有文章、网络上有报道、乡村里有专栏、道路边有口号,坚持媒体宣传与现场宣传相结合,专业媒体与大众媒体相结合,广泛宣传与重点宣传相结合,灌输式宣传与典型示范宣传相结合,力求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不断增强动物卫生安全宣传的吸引力、影响力和感染力。
G. 马志强的主要贡献
参加的科研项目获自治区农牧业丰收奖二等奖两次;主编的《动物卫生行政逻辑学》(2006年7月)由远方出版社出版;主编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文书制作教程》(2008年6月)由内蒙古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参编的国家规划教材《动物防疫与检疫技术》(2009年1月)由中国农业出版社出版;副主编的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培训教材《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案卷汇编》(2009年8月)由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参编的“十二五”农业部规划教材《畜牧兽医法规基础》(2010年7月)由中国农业出版社出版;参加由中国兽医协会组织编写的《2011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应试指南》(兽医全科类)、(水生动物类)(2011年5月)由中国农业出版社出版。自2003年以来,在国家级、省级专业期刊发表科技论文40余篇。
参加执法工作以来共查处动物防疫违法案件600余起,结案率100%,准确率100%;培训、考核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监督员及动物防疫员等兽医从业人员8000余人(次)。
社会兼职:农业部兽医局官方兽医培训师资库成员、兽医职业技能鉴定国家级高级考评员、中国畜牧兽医学会华北地区家畜内科学学会理事、中国兽医协会职业道德建设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国逻辑学会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委员。
H. 如何才能保障渔业行政执法的力度,强度和硬度
渔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县渔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渔业行政执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执法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自一九七九年恢复渔政管理工作以来,我县的渔业行政机构和队伍建设,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逐步发展壮大的过程。多年来,我县的渔业行政管理遵循“以法兴渔、强化管理、公正严明、服务渔业”的方针,克服了种种困难,在监督检查渔业法规的贯彻执行,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渔业违规案件逐年下降,渔业资源逐步回升,渔业生产秩序呈现愈来愈好的发展势头。 一、全县渔业执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自从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以来,渔业行政执法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依法行政日益受到各级渔业部门的重视。 在继续教育过程中,我县渔业行政执法大队及时充实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等与依法行政关系密切的内容。结合持证上岗和执法资格考试,年年举办渔业执法人员培训班。还不定期开展执法业务活动,总结执法实践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使领导干部及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包括学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有了比较大的提高。我局编写了《渔业行政执法手册》,其内容包括渔业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渔业行政执法文书、渔业法律法规条文摘要、渔业违法案件构成要件及处罚依据与处罚种类等等。这些都对提高执法水平与效率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在整顿行政执法队伍过程中,明确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的责任和权力,建立内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推行政务公开,建立健全了《渔业法律、法规学习制度》、《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行政处罚案件报送备案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等相关保障制度。针对当前渔业执法监督方面的薄弱环节,行政处罚的“查处分离、票款分离”,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等重要原则纳入相关执法工作程序,并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挂钩,确保了渔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合法、规范、有序、高效。2000年~2002年的三年中,全县共查处渔业违法案件762起,2003年全县渔业行政处罚案件176件。今年我县已查处渔业违法案件113起,渔业违规案件发案率呈不断下降的趋势。 二、渔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赋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检查、检验、收费、建议限期整改、调查、处罚、调解、监督等渔业管理权力,从总体上讲,渔业管理逐步纳入依法办事的轨道,依法行政的水平逐步提高。但就目前的现状看,渔业执法力度、执法效果与立法宗旨相距甚远。 1、执法环境尚不理想 (1)渔业法规不完善。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渔业法规不断健全,先后颁布了有关渔政管理、渔港监督、渔船检验、安全电讯、渔业环保、野生动物保护等各项渔业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六百多个。但是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我国的渔业法规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法条规定过于原则,实践性、可操作性不强;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较为散乱、繁杂且定义不清,有些地方甚至存在上下脱节的弊端,使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难以定性。比如:对实施一个违法行为触犯不同的法律条文规定,是应该“合并处罚”还是应该“从一重罪处罚”无明文规定。又如:对一些渔业违法行为的定义相当模糊,除了法律条文中的阐述的几个字外,并无细化的有效解释。 (2)执法体制不顺。渔政管理实行的还是十多年前制定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模式,业务上属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但人事、经费又归地方管理。县级财政未将渔业执法部门纳入预算,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为了“保吃饭,保运转”,就不可避免的产生“重收费,轻管理”的现象。渔业执法受执法条件的影响,对群众举报的违法事件往往不能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还有地方保护主义,给一些违法捕捞者以可趁之机,导致了执法不力。 (3)部门执法配合尚欠紧密。由于职责不明确,一些相关管理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船只随意放行出海。由于执法管理的职能交叉,与相关管理部门在管理中发生冲突,有碍于渔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 (4)渔民的法制意识亟待加强。一是安全意识差。渔民对安全宣传、教育置若罔闻,采取各种形式绕过安全检查、违规出海、私自捕捞,置安全隐患于不顾,甚至酿成海难事故。二是法制意识不强。个别渔民只注重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利益,违规使用网具,在捕捞作业过程中实行“一网打尽”,严重的破坏了海洋渔业资源,遏制了渔业资源的再生能力。 2、渔业执法水平不高 第一、渔业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偏低。首先是由于进人把关不严。我县渔政人员绝大部分人员是通过招工或转业军人安置进入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偏低。其次是渔业行政执法队伍的年龄结构不合理,两极分化现象严重。近年来执法经费不足,人才流失严重。由于待遇低、受编制限制等原因,高层次人才不愿进,执法队伍得不到新鲜血液的补充,并且相当一部分人已达到或接近退休年龄,执法队伍老龄化的弊端日益显现,执法队伍出现人才断层,后劲不足。最后是继续教育不够。近年来,虽然不少同志通过参加成人教育,陆续取得了大专文凭,但不少人学习目的并不是想通过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先进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而仅仅是想拿钱买个文凭。在平时的业务中,不能安心学习,有些人满足于老师填鸭式的讲解,有些人则连两三天的培训课也坚持不下来。对法条、法理的肤浅认识,经常造成“一说就懂、一过就忘、一做就错”的尴尬局面。第二、执法程序混乱。一些执法人员对执行程序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随意简化或省略执法程序。第三、执法文书制作不规范,证据意识差。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使用执法文书不规范、漏项、丢项、引用条文错误、字迹潦草、语言表述不清、人为地简化或省略法定的执法步骤。第四、执法随意性大,滥用自由裁量权,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部分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特权思想严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该作为的不作为,不应作为的乱作为,执法上随意性较大。第五、是开拓创新意识不强。对于陈旧的管理模式安于现状,不主动去剖析、研究问题,对一些深层次问题不作思考。 3、宣传不到位 近年来,虽然我们加大了重点渔区渔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但还有相当一部分群众还不了解《渔业法》,不了解渔政部门的职能,不了解保护渔业资源的意义。对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采取了“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没有形成群管专治的良好氛围。 4、管理不到位 一是执法设施落后。由于经费无来源,加上渔政执法船船体老化维修成本高及燃料价格上涨等不利因素,我们的海上执法举步维艰,有时为节约燃料,只能放弃了对一些海域的检查,管理上造成了死角。二是外籍渔船的管理不到位。外省籍渔船跨海区作业,争夺资源,当地渔民反响强烈。近年来,我县花费了很大的精力,组织了多次大规模的驱赶行动,但都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三是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因海洋捕捞渔船经济效益滑坡部分渔船的修缮工作不到位,执法人员碍与情面,将未检渔船放行出海生产,埋下了安全隐患。今年9月,我县二艘渔船因船体年久失修在我县双洋港处海域发生了4人死亡的海难事故。 5、海洋环境污染日趋加重,严重损害渔业资源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海洋环境污染也日趋严重,尤其是赤潮现象的发生给渔业资源带来毁灭性的打击。工业废水、废气和废渣,对沿海滩涂和近海渔业资源以及海水育苗生产形成了严重影响,沿海的主要贝类和经济鱼类等大宗品种的产量逐年下降,有些品种已濒临灭绝,河蟹育苗因受污染,亲蟹出现脱卵、流产现象。渔业污染事故频繁发生。 6 、对执法的监督、管理力度不大 一是执法监督的广度和深度不够。目前,渔业执法监督主要是年度执法检查和专项检查,自查工作被看作应付差事,重点抽查工作由于专业人员缺乏、时间短、碍于情面多种原因使得执法检查只能发现一些表面的、共性的问题。二是执法监督的效果无法体现。执法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纠错和改正。但由于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还没有统一的要求和科学的操作办法,虽然设置了专门的监察机构,但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对执法过错行为不能及时发现;有的虽然发现了但打不破情面,硬不下心肠追究责任,对执法人员起不到规范、惩戒和教育的作用。 三、提高渔业执法水平的思路和对策 21世纪将是一个竞争激烈的世纪。竞争是综合性的,不仅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出挑战,也会对渔业执法水平提出挑战。我们必须正视当前执法存在的问题,根据渔业经济发展的需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进渔业管理方式,提高渔业行政执法水平,推动渔业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1、以人为本,强化教育,改善人员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这是做好渔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基础和前提。这方面要做的工作很多,主要是严把三关即:培训关。一是加强政治教育。即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武装行政执法队伍中的每一名成员,使之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做到清正、廉洁、不贪、不奢、严格执法。二是加强法律知识教育。即通过各种形式,短期的和长期的相结合,集中和分散相结合,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教育和培训,使教育和培训的内容、任务、方式、原则制度化。进口关。严格把好渔业行政执法人员进口关,使高素质的人才加入到渔业行政执法队伍中,以人口环节保障新录用的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逐步改善执法队伍的年龄结构和整体素质。自律关。培养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观念,树立“对法律负责”的执法宗旨,职业道德教育重在要求执法人员敬业律己,清正廉洁,培养行政执法队伍的自律素质,发挥出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作用。 2、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公众参与、舆论监督在渔业执法中的作用 只有加大宣传渔业法律法规的力度让广大渔民充分了解《渔业法》,充分了解渔政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了解保护渔业资源的重要意义。对一些严重危害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高压态势,让违法分子无机可趁,无利可图。同时,人民群众生活在社会基层,对权利主体的监督最为广泛和客观,所受不法行为危害最为直接,体验最为深刻,要求消除执法不力的愿望也最为强烈。只有让社会上绝大多数人充分了解《渔业法》,了解渔政部门的职责和任务,才能够保障人民充分行使监督权利,渔业执法行为置于人民的监督约束之下,执法违法行为就无处藏身。充分发挥公众参与、舆论监督在渔业执法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3、规范执法工作,加大监管力度 首先,在执法中我们将严格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根据行政处罚程序的适用条件,适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实施处罚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处罚适当,手续完备;其次,严格检验办证条件,确保经检验的渔船真正处于适航状态。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渔业安全管理网络,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第三,加大监管力度,建立渔船管理台帐,掌握渔船动态,加大对各种违法捕捞行为的打击力度,清理“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做好渔民转产转业工作,切实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第四,严格执行渔政执法人员“六条禁令”,经常进行对照排查,严格执行奖惩制度。 4、切实加大渔业行政执法力度 要把渔业部门的职责准确定位在对渔业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上,在经济社会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是要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坚决抵制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理直气壮地同渔业违法行为作不妥协的斗争,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全局的利益,维护大多数人的最高利益和长远利益。二是要针对突出的渔业问题和薄弱环节,开展渔业执法重点专项检查。这些重点包括:严厉打击违法捕捞(特别是电力捕鱼)、严格执行海洋禁捕期和幼检制度。专项检查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抓住不放,要责令和督促其整改,直到解决问题。 5、优化渔业执法的外部条件 在渔政执法过程中要主动地与监察、公安、水利、土地、港务等相关部门搞好协作,主动配合人大的执法监督和政府组织的渔业执法检查,虚心听取和接受人大、政府对渔业执法工作的批评监督,对执法工作中存在的困难要如实汇报,争取人大、政府、政协对渔业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6、结合机构改革,争取财政供给 我们将利用事业单位改革的机会,进一步理顺体制,争取将我们的执法人员尽早纳入依照公务员管理序列,积极争取财政供给,真正实现收支两条线,从根本上扭转目前“重收费、轻管理”的局面,真正实现公平、公正执法,为渔业经济保驾护航,为我县早日跻身全国百强而努力。
I.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法律法规 内容是什么急
◆国家商检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出口商品对外理赔情况调查和汇总工作的通知 <2006-10-27>
◆国家商检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不法分子伪造变造买卖商检单证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2006-10-27>
◆最高人民检察院、卫生部、公安部关于查处违反食品卫生法案件的暂行规定 <2006-10-27>
◆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卫生检疫总所《关于新开口岸进出境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工作由口岸卫生检疫机构负责的意见》的通知 <2006-10-27>
◆国家商检局贯彻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在商品中掺杂使假的通知 <2006-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印发《<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行政处罚参考标准》的通知 <2006-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2006-10-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行政复议机构"的通知 <2006-10-27>
◆国家商检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6-10-27>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商检部门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6-10-27>
◆国家商检局关于现行商检法规、规章效力问题的通知 <2006-10-27>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批转深圳局《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动植物检疫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6-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政处罚办法(试行) <2006-10-27>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商检系统接待司法调查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2006-10-27>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商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6-10-27>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转发《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2006-10-27>
◆国家卫生检疫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6-10-27>
◆国家商检局关于贯彻《深圳口岸进出口货物检疫检验工作分工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6-10-27>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2006-10-27>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商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2006-10-27>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转发《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J.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使用规范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使用规范
为了维护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严肃性,树立动物卫生监督良好形象,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图案的通知》(农办医[2008]1号)要求,制定本规范。
1.适用原则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为执法标志唯一使用主体。
2.适用范围
执法标志用于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的各类办公场所、交通工具、证书、证件、旗帜、执法工具和设备、以及官方网站。
3.使用场合、规格、要求
3.1办公场所
固定的办公场所使用圆形执法标志,选用ZL102铝合金和纯黄铜材质。
3.1.1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使用执法标志直径为2.00m。
3.1.2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使用执法标志直径为1.50m。
3.1.3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使用执法标志直径为1.00m。
3.1.4县级派驻乡镇(区域)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使用执法标志直径为0.80m。
3.1.5省际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以及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铁路、航空、水路机构或人员的固定办公场所,使用执法标志直径为1.00m。
3.1.6动物检疫申报点及驻屠宰场和隔离场等场所的检疫或监管办公室,使用执法标志直径为0.80m。
3.2交通工具
交通工具使用圆形执法标志,用喷涂或粘贴不干胶贴材质。在喷涂(粘贴)前要按照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2.1监管执法用汽车,执法标志图形位于车身前门两侧面位置,直径为0.40m。
3.2.2执法用摩托车等交通工具,执法标志图形位于车体油箱两侧位置,直径为0.20m。
3.3证书证件记录类
3.3.1执法证件、工作证
3.3.1.1外封:使用盾形执法标志,位置在证件外封中间位置,材质为铝质,直径0.04m。
3.3.1.2内芯:使用盾形执法标志,位置在证件中间位置,作为地纹、水印、直径0.05m。
3.3.2执法文书
使用圆形执法标志,位于文书左上位置,上边距0.015m、左边距0.015m;直径0.025~0.040m。
3.3.3笔记本、检疫监督记录薄等
3.3.3.1封面:使用圆形执法标志,位置在中间位置,材质同笔记本封皮;可凹凸立体印刷或平面印刷,直径0.03~0.06m。
3.3.3.2内芯:如采用,需使用圆形执法标志,作为地纹、水印,直径0.015m。
3.4执法工具、设备类
录音机、录像机、录音笔等执法工具、设备需要使用执法标志时,使用圆形执法标志,用喷涂或粘贴不干胶贴材质;直径0.01~0.06m。
3.5旗帜类
使用圆形执法标志,位于旗帜正中间;旗帜统一为丝绸或其他柔软材质,颜色为正蓝色C100。
3.5.1用于悬挂或挺举的旗帜,旗帜大小为2.40m×1.60m、执法标志直径0.865m。
3.5.2用于办公桌摆放旗,旗帜大小为0.21m×0.14m,执法标志直径0.087m。
3.6各级动物卫生监督网、单位内部自动化办公系统等
使用圆形执法标志,具体参见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
4.农业部对检疫标志、检疫证明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