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汉朝,设置什么监察地方

汉朝官制实行三公九卿制,宰丞相具有较大的权利。丞日南尉丞相太尉御史大夫称三公,丞相管行政,是文官首长 ;太尉管军事,是武官首长 ;御史大夫掌监察,辅助丞相掌管政治事物 。而在汉朝,还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即必须做御史大夫后才能做丞相。而在御史大夫之下,还设有御史中丞,掌管宫内事务 。九卿则是太常(掌祭祀鬼神)、光禄勋(掌门房)、卫尉(掌卫兵)、太仆(掌车马)、廷尉(掌法律)、大鸿胪(掌礼宾)、宗正(掌皇帝族谱)、大司农(掌全国经济)、少府(掌皇室财政) 。汉武帝时期,为了巩固皇权,皇权开始大幅膨胀,尚书令的地位大幅抬升 。汉武帝将身边重臣如严安、主父偃、朱买臣等为郎加以侍中,与尚书令共议。军国大事,组成中朝(又称内朝)。原以丞相为首的三公九卿组成外朝。
汉朝的选举制度是察举制,以地方推荐为主,考试为辅,考试与推荐相辅而行。推荐过后是还要经过考试复核;复核合格后才能量才录用。无论是特举贤良方正,还是岁举孝廉、茂才(西汉时称秀才,东汉避光武帝名讳改为茂才),均须经过中央覆试。武帝时期设置太学,是中国古代第一所公办学校,专门培养才学之士 。
东汉时期,为纠正察举荐人之滥,开始注重考试,形成察举与考试相结合的选士制度,而且考试成份日益增加。在推荐基础上加强考试,这是汉代察举制发展的新趋势。荐举为主,考试为辅,是两汉察举制的基本特点,也就是说你举荐个人,还要看看他有什么本事。汉朝早期实行征兵制度,男子二十三岁起至五十六岁之间,服役两年。一年保卫京师,名为正卒;另一年戍守边郡,叫做戍卒。正卒分为两支,一支为南军,守卫宫城,另一支为北军,保卫首都其他地区。

② 汉代地方的监察制度

刺史。 汉代的地方监察制度,始建于惠帝二年。《汉旧仪》载:“惠帝二年,相国奏遣御史监三辅、郡。”但专监察御史未能发挥其应有的效用,武帝元封五年(前110年)被废止。文帝十三年(前167年)“遣丞相史出刺诸郡并督监察御史”。此为西汉刺史制度之渊源,但只是临时性监察。汉属武帝在总结秦代御史监郡制和汉初御史、丞相史出刺诸郡的基础上,完善了刺史六条察州制。 元封五年(前106年)“初置刺史部十三州”,刺史官秩六百石,由13人组成,各领一州,由御史中丞具体督管。其职责是“掌奉诏条察州”,省察治状,代表皇帝按诏条行事,并专以“六条问事”,规定了刺史监察的职责范围。刺史除每年年终到京师述职外,其余时间则执行监察任务,常以秋分行部,巡察部内郡国,进行实地考察,依“六条问事”对不法官吏进行察举监察,最终形成了以刺史“六条问事”为核心内容的郡县地方司法监察体制。 追问: 说出它是什么制度 回答: 刺史制度 。

③ 请问西汉的监察制度有些什么特点

汉代监察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监察机构逐渐独立,自上而下垂直监察。西汉初年御史大夫是中央最高监察官员,既掌管监察,又担任副丞相,虽说这样的地位便于协助丞相处理政务和监督以丞相为首的百官,但是从国家机器的职能分工角度来看,这时监察权和行政权胶着在一起,副丞相的身份使御史大夫也受丞相的统制,难以实行监督权,并未成为独立于行政之外的政治实体。直到东汉初才设立了以御史中丞为首的御史台,实际上已独立执行监督职能,这标志着监督权开始向行政权相分离。 监察机构基本上从行政系统中独立出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专门机构和职官,自成体系。这是历史上的一大进步。地方监察官直接由中央监察机构统领,由中央任免;作为“天子耳目”的监官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而为监察制度的逐渐完善和监察效能的发挥提供了组织保证。
2. 有颇为系统的监督法律体系作保证:如制定了第一个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六条问事”,它是古代最早的有系统的监察法规,成为汉代刺史行使监督权的法律依据,起到了约束刺史活动和防止权力滥用的作用;对官吏的监察和限制渗透于任用,考核、奖惩制度之中,并实行重奖重罚,如东汉实行的“三互法”,在理论上是较为完善和严密的法律。

中国古代监察官的选任

在中国古代,监察官担负着风宪重任,“纠劾官邪”、“匡辅人君”,选择什么样的人来行使这一权力,是决定监察目的能否实现的一个关键因素。为此.历代统治者就监察官的选拔任用环节建立起了相对完备的制度,强化监察官素质和能力的要求。《册府元龟·宪宫部》里说:“夫宪官之职,大则佐三公统理之业以宣导风化,小则正百官纪纲之事以纠察是非,故汉魏以还,事任尤重,至于选用,必举贤才。”从两汉时候起,监察官员的任命即受到特别的重视,监察官员足够的学识、才干,凛然的风骨、人格,丰富的从政经验、良好的政绩等,都是获得这项任命的必须条件。
一、重气节、修养。嫉恶如仇、不畏权贵、清廉自洁、尽忠职守,这是监察官基本的品格要求。身处“权力场’’的察人之官,“先正其身,始可行事”,若自身污浊,便无法纠察他人之非法,若是非不辨、贪恋权财、畏首畏尾,也难以胜任纠弹之职,甚至可能与奸佞小人沆瀣一气,败坏官场。宋代司马光曾说:“凡择言官,当以三事为先:第一不爱富贵,次则重惜名节,次则晓知治体”。清官包拯亦言,监察官“自非端劲特立之士。不当轻授”。实践中,历代在监察官选任上,都首重德行。汉代作为选官主要方式的察举制度正是以荐举谏官而开其端。文帝二年十一月,因有日食现象出现.诏令“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人主之“不速”。此诏所征监察人才,其监督、劝谏的对象是至上的天子,若非有置生命于度外勇气的人,是绝不敢从事此项“高危”作业的。唐代文宗时.反对以素来“避事者”为监察官。明代朱元璋时,要求担负“六部”对口监察职责的六科给事中“不爱富贵”而“惜名节”,要求他们“专利国家而不为身谋”,要“国而忘家,忠而忘身”——为朝廷、为皇帝不惜身家性命。清顺治八年上谕:内官考选科道必须才德兼优之员,外官必须钱粮全完,且任内“无参罚者”方准行取。康熙帝一再表示:监察官‘‘若挟其私心,天下必不能治”。因而拣选监察官当以勤谨、廉洁、公正为必须,“若心术不善,纵有才学何用”。康熙四十三年规定:降级还级,革职还职者概不选取,监察官须身无瑕疵,品行端谨。
历史上,耿直刚毅的监察官大有人在。汉代魏相,“为人严毅”,宣帝即位后,被任命为御史大夫,一举荡平专权乱政的霍氏集团,为“孝宣中兴’,之功臣,史称“孝宣中兴,丙(吉)魏(相)有声”。东汉后期的侍御史杨秉,先后任四州刺史,“以廉洁称”,拒百万贿财于门外,尝以“三不惑”自许,“三不惑”者:“酒、色、财也”。唐代御史权万纪“性强直,好直言”,李尚隐“陛率刚直。言无所隐”,都以处事明断得到皇帝称许。清代御史曹锡宝在和坤权倾朝野之时.弹劾其家人,目标直指其后台权要和坤。这些监察官的非常之举若没有‘‘大丈夫”气概与高洁的品格做支撑,是不可能勇而为之的。
二、重学识。监察官非学识渊博、明 f晓律令者,不可为之。汉代的监察官以熟悉律令为必须的要求。昭宣时期的于定国,由侍御史迁御史中丞,再升迁御史大夫,历任监察官职。他的律学知识 l乃从小随父亲学习而得,父死后为御史。汉武帝时曾任御史的两位“酷吏”张 汤和赵禹都以习法而见长,二人曾共同参与立法工作,编定《越宫律》、《朝会正见律》、见知故纵之法等。由这样的法律专门家来执掌风宪之权,当是驾轻就熟。班固在《史记·酷吏列传》中列名十三位酷吏后,这样评价:“虽酷.称其位矣。”才当其用,方可尽其职守。
隋唐科举制实行之后,监察官多需有科举身份。如宋朝的台谏官90名以上有进士身份,南宋时期即使偶尔有非进士者出任宪官,也须先“特赐同进士出身”。靖康年间,荫补入仕的唐恕被任命为监察御史,御史中丞以“有违祖宗条例”为由坚决反对,迫使改任。明洪武年间,在科举考试后要挑选年轻进士入翰林院深造以待重用,名之为庶吉士.其中有一部分人即被指定培养为六科给事中。有明一代,非进士出身人员入司宪台受到极大限制,于登《明代监察制度概述》一文根据《明史》列传等资料统计御史209人资格,其中,进士出身者180人.非进士者只29人,两者的比例非常悬殊。而非进士者中,举人又占了多数。到清代,法律中已有明确规制:只有进士出身才可考选监官。顺治十一年规定:“汉官由贡生出身者,不准考选科道”。康熙十九年上谕:“汉官非正途出身者,虽’经保举,不准考选”。这一制度在雍正时曾一度变通,但随之又加恢复。由科举而入监察官,除了对官员学识方面的严格要求之外,当还有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第一,唐代以后的科举考试首先要经过严格的品行考察,送乡贡者,须有五人连保,证明其品行端正,无奸恶前科。第二,科举考试以儒家经义为必考科目,学生备考的过程即是一个接受儒家伦理、修养德性的过程。因而,对于监察官来说,科举正途是保证其人品德行的一个重要渠道。
三、重能力、经验。一个称职的监察官既要有足够的知识储备,又要有丰富的为政经验,要明察事理,洞晓世事,通达治体,否则,空有满腹经纶而无实战能力.仍然无法胜任。为此,自唐代之后的监察官选任中,一般有相应的资历限制,要求有实际工作的经验。唐代规定,御史必须在地方州县任过职。宋代仁宗时定制,监察官须“两任通判”,孝宗时,监察御史必须有两任县令的经历。明代宣宗宣德十年谕令,“初仕者不许铨除风宪。”英宗正统四年又令,“御史缺,从吏部于进士、监生、教官、儒士出身曾历一任者.选送都察院理刑半年,考试除授。”考察有明一代,实际充任给事中之职者,一般都是“在各衙门办事进士,及历俸二年以上行人、博士并推官,知县三年考满到部者”。清代监察官多由在任的京官和在外知县、推官等政绩卓异者,经内外大员保举,考试合格入选。一般要求京官历俸两年、外官历俸三年即“俸满”方可。经验和资历需要一定的年龄“资本”,年龄过轻者自然不得任职科道。明时规定,“进士年三十以上者,方许赴吏部考选授御史职”。但同时,经验老到而年已衰迈无所作为者,也无法受命巡视、执行公务,当然也被排除在外。清时规定.年过六十五岁者,不得保荐监察官。其在任科道官,若老迈不能办事者,也要被勒令休致。如嘉庆时左都御史汪承霈,因“年力衰迈,眼目昏花,实不胜台长之任,本应褫职,姑念伊系原任尚书汪由敦之子,旧臣后裔,著加恩以二品顶戴休致”。
四、重选任程序。在监察官的选任程序上,两汉时期大多是通过察举方式,由地方官推荐入选,一些“才堪用者”也可以因直接得到皇帝的赏识而获得任命。隋代开始,选任权统归吏部。这一改革无疑有助于克服汉代荐举制下“门生故吏”关系带来的官官相护问题。但在唐代,归于吏部的监察官选任权实际上由宰相掌握,由此产生了新的弊端:“宰相自用台官,则宰相过失无敢言者”,无形中,宰相被排除在监察范畴之外。为解决这一问题.宋代以后进一步收回宰执荐举台谏官的权力.中央一级监察官多由“帝王亲擢”,而地方监察官则实行“台官自选制”,由中央监察官直接任命。这一改制使得“权重位尊”的宰相被纳入监察视野.监察权摆脱了相权的控制,同时,又使得监察官的任命更加规范化,并加强了监察官职的权威性。
为了保证监察职能的公正实现,中国古代还实行监察官任职回避制度。北魏时有明确的规定,士族子弟不得任监察官。唐宋以后回避制度趋向严格。唐代宰相杜佑之子杜从郁被任命为谏官左拾遗。便由于遭到反对而改任他职。宋代规定,凡宰相所推荐为官的人,以及宰相的亲戚、子弟、属官,都不得充任监察官。明代在唐宋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大臣之族不得任科道”,并令巡回监察官回避原籍,或曾任官、寓居处所等地.以防亲朋故旧干扰监察。在监察过程中,若案件牵涉仇嫌,主管监察官亦应提出回避,否则,因此而致案件枉违者,加重处罚。清代规定,现任京官三品以上及外省督抚子弟不得考选科道,本籍和亲属也是监察官领受使命时必须回避者。
为了慎重人选,在人品、资历等项考察之后,明清时期还对监察官实行实际能力考查,即“试职”。明宣德三年规定,进士、监生、教官之堪任御史者,须于各道历政三个月,期满视其表现分为上、中、下三等,上、中二等授御史实职,下等送回吏部另加任用。此后及至清代.试职除授成为监察官任命中的定制.期限或半年、或一年不等。
作为皇帝的“耳目之司”,中国古代监察机构的作用随着专制统治的加强而目显突出。相应地,监察官的选任制度也日益趋向严格、周密,除对选授者个人要求之外,又有任命程序的日渐规则化,从各个方面保证监察人选的高质量.保证监察权的公正行使。监察制度被西方学者誉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二条“万里长城”,这一强大的政治防御工程的有效运作当是与上述严格任授制度分不开的。

我国较早设立监察制度的是秦代。随着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的确立,原先在君主左右“掌赞书而授法令”[杜佑:《通典》卷二十四,职官六]的御史发展成为兼司纠察之任的监察官吏。《文献通考·职官考七·御史台》中就说御史:“至秦汉为纠察之任。”说明在秦代时开始设立监察制度。御史大夫是秦代的最高监察官,众御史之长,其地位在廷尉之上。御史大夫率属吏组成御史府(台),构成秦代的中央监察机关。在地方各郡则设立监御史。《汉书·百官表》云:“监御史,秦官,掌监郡。”这是由朝廷派往地方执行监察任务的官吏,其主要职责是对所在郡的官吏实行纠察,并参与治理刑狱。但监御史并不是地方官职,也不专驻地方,而是隶属于御史府(台),受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直接指挥和节制。监察机关的垂直制,在秦朝已开始。秦代的御史监察之制尚处于初创阶段,御史虽有监察之责,辅佐皇帝监察百官,但其仍负有其他各种行政事务,还不是专职的监察官员。御史的主要职责有三方面:一、协助皇帝和丞相管理其他国家事务;二、执行纠举官吏不法的监察事务。执行这项事务时,御史常奉命直接参与审讯活动。《史记·秦始皇本纪》和《史记·李斯列传》记载了秦始皇在咸阳坑儒和赵高以“谋反”罪审讯李斯时,都有御史参加。三、负责记录皇帝的制诏,主管刑律的制定、保存和核校等事务。秦代开创的监察制度为后世所继承,而且,御史监察百官还构成了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

秦代开创的监察制度,汉初仍被沿用。经过不断调整,汉代的监察制度有了明显的变化。汉代中央仍设御史府,也叫御史大夫寺,为最高监察机关,长官为御史大夫,下设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等属官。东汉时期中央监察机关改为御史台,属九卿之一的少府,但御史台活动独立与尚书台、谒者台,并称为三台。御史大夫改为司空后。西汉时御史大夫除掌管监察百官纠举非法之职外,有时还率兵征讨,行使一定的兵权。《汉书》卷六《五帝纪》载:征和三年,春三月,御史大夫商丘成率兵二万人出西河击匈奴。这也说明了西汉时期还没有形成专门单一的监察机关。除御史大夫寺的监察外,汉武帝元狩五年,又在丞相府内设置丞相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汉书·武帝纪》],协助丞相“督录诸州”[《后汉书·百官志一》]。中央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内设监察官员,加强了国家的监察职能。在地方上,汉代的监察机关主要有两类。一种是司隶校尉。司隶校尉负责“督大奸猾”[《后汉书·百官公卿表》],“掌察举百官之下,及京师近郡犯法者”[《后汉书·百官志四》]。另一种是州刺史。汉初,废除了秦代常驻地方的监御史,有丞相派遣“丞相史”监察郡、县。汉武帝时期,为了有效控制地方,对监察制度又作调整,废除了监察郡国的丞相史,分全国为十三个郡部,除京师所在州为司隶校尉外,其余十二州各设刺史一人,直属御史大夫。除分区监察外,皇帝有时还从御史中直接任命“绣衣直指御史”,惩办地方奸猾,并同州郡共同审理重大案件,或负责镇压农民暴动。刺史的职权主要由“掌奉诏条”(共六条)确定,刺史到地方,省察治状。在“六条”规定的范围内,刺史可以纠举弹劾:“所察应条即举。”[《汉书·翟方进传》]超过“六条”,就是“所察过诏条”,“不循守条职”。开始规定刺史“以六条问事”,不得过问六条以外的其他工作,后来限制渐送,以至到西汉末年,刺史的权利已很严重。有人称之“选第大吏,所荐位高于九卿。所恶立退,任重职大”[《汉书》卷八《朱博传》]到东汉后期,刺史又逐步统率军队,管理地方,成为地方最高一级的行政长官。

④ 西汉设什么和什么分管中央和地方监察

中央:御史大夫
地方:刺史

⑤ 汉朝地方监察制度变革的意义

汉朝是继秦朝之后的国家,西汉建国初,由于秦王朝的残暴统治,加上连年战争的破坏,社会经济凋敝,人民大量逃亡。汉初的人口,较之秦代大大减少,大城市人口剩下十分之二三。汉朝的所有制度都是在秦朝制度的基础上建立革新的,史称之为“汉承秦制”,而,汉朝有又分为西汉和东汉。前面说了汉朝的政治制度是在秦朝的基础省制定的,那么,西汉和东汉实行的监察制度有何区别呢?

两汉实行的政治制度有何区别 ?

首先我们先来看看两汉时期的监察制度制度:

监察制度——刺史制度:在汉武帝时实行的监察制度,全国分为13州,每州派一名刺史进行监察,没有固定的治所,级别不高,但巡察时代表中央,可监察诸侯王和地方高官。监察制度的职权是代表中央监察诸侯王和地方官吏。

到了东汉时监察权得到进一步加强,定期巡行郡国,检阅刑狱,考察官吏政绩,年终上奏皇帝,有固定的治所,开始掌握军队。东汉末年改为“州牧”,成为州的最高长官。是为了加强对地方控制的监察制度。

两汉时期监察制度的评价: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起源于西周,形成于秦朝,确立于西汉。监察制度对于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也为后代封建统治者所借鉴。

不过,封建的监察机构本身是官僚机构的组成部分,它不可能根除官僚主义的种种恶习,也不可能摆脱官僚制度弊病的制约,从而导致监察部门的腐败,这是必然。(消极影响)中国古代社会监察制度的演变秦:中央设御史大夫,地方设监御史。

⑥ 汉朝的监察制度是怎么的(中央和地方两个方面)

中央,御史大夫:

在中央,设立有御史台,作为最高监察机关。其长官在西汉初期为御内史大夫,与丞相及太尉容同为“三公”。其职责是“内承本朝之风化,外佐丞相统理天下”(《汉书·薛宣传》),兼有行政与监察长官之性质,相当于副丞相。他以察举违法为职责,对官吏的违法行为,不问是否有皇帝和丞相的指令,均有权进行案问,但御史大夫仅负责朝内和京畿地区三辅的监察。在御史大夫之下则设立御史中丞为其佐官。

地方,刺史:
为了加强对地方郡县的监察,汉武帝时开始在地方设立专门的监察机构,由各部派遣刺史一人,称为十三部刺史,隶属于中央御史台,专门负责监察郡县,于每年八月,“周行郡国,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同时还负责“课第长史,不称职者为殿,举免之”(《汉旧仪》)。
此外,汉朝时期,皇帝还经常根据需要直接从御史中任命绣衣直指御史。他们穿绣衣,持斧戴,握有生杀大权。

⑦ 历史问题:西汉为加强对地方的监察,采取了什么措施

汉朝时在推行郡县制的同时又推行封国制。这种郡国并行制又称郡国制。汉武帝时,为了加强监察地方的诸侯王和郡守县令,在各州均设置刺史,即监察官。

⑧ 写出秦代,西汉及以后历朝监察机构的设置

1.魏晋南北朝
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相同,亦有部分变化。魏晋时,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的监察机构。南梁、后魏、北齐的御史台(亦称南台)和后周的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主官,北魏称御史中尉。由于监察长官权势日大,出现了防范监察官员犯法渎职的规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纠,也要罢官。魏晋以后,为防止监察机构徇私舞弊,以发挥其监察效能,明确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中丞。晋以后,御史中丞下设殿中御史、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等,分掌内外监察之权。此时,地方上不再设置固定的监察机构,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

2.隋唐时期
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唐代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唐初,中央设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为辅佐。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中宗后又改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职权是“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设三院:①台院,侍御史属之,“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②殿院,殿中侍御史属之,“掌殿廷供奉之仪式”;③察院,监察御史属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纠视刑狱,肃整朝仪”(同前)。唐初全国分为10个监察区,称10道(后增为15道),每道设监察御史1人(先后称为按察史、采访处置使、观察处置使等),专门巡回按察所属州县。唐代进一步扩大了监察机构和御史的权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权,有权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案件。
谏官系统在唐朝也趋于完备。谏官的设置,秦汉时已有,魏晋南北朝时有较大发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实行三省制,其中门下省的主要职责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谏诤为任。门下省置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其中右补阙、右拾遗隶中书省)、给事中等职,举凡主德缺违、国家决策,皆得谏正。其中给事中掌封驳(即复审之意)诏制,权力更重。

3.宋
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为保证监察御史具有较多的从政经验,宋代明确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职。按规定,御史有“闻风弹人”之权,每月必须向上奏事一次,称“月课”;上任后百日必须弹人,否则就要罢黜为外官或受罚俸处分,名为“辱台钱”。从此开御史滥用职权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弹劾宰相,亦有劝谏之责。御史台还有权分派御史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

4.元
元代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非国姓(蒙古贵族)不以授”(《元史·太平传》)。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

5.明
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下设13道监察御史,共110人,负责具体监察工作。监察御史虽为都御史下属,但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
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行驳回;皇帝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官虽然官秩不高,但权力很大,活动范围极广。因此,对科道官的选用十分严格。同时还规定,对监官犯罪的处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明史·职官志》)。

6.清
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都察院。早在入关之前,皇太极即下诏:“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贪酷不清、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倘知情蒙弊,以误国论”(《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司纠察之事。雍正年间,专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弹劾。唐代的台、谏并列,明代的科、道分设,清代的科、道则在组织上完全统一。监察权的集中,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
清代,一方面允许监察官风闻言事,直言不讳;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规定御史对百官弹劾要经皇帝裁决。到宣统年间,新内阁成立,都察院被撤销。
作用与特点: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的监察制度,对加强政府对官吏的监督,清□除害,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强化皇权、巩固封建统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监察制度是皇权的附属品,它能否发挥正常作用,与皇帝的明昏有密切关系。同时,由于封建政权和封建官吏的阶级本性所决定,监官本身因贪赃枉法而获罪者也不乏其人。

⑨ 汉代在地方负责监察的官员是什么人有什么特点

汉代在地方负责监察的官员是刺史、督邮、监乡五部
地方监察制度特点:
一、多元监督,相互制衡。
汉代的监察制度设计从中央到地方都不是由一个监察机关来全权负责,而是建立了多元化的监察机构来分享监察权,并相互制衡。在地方,在地方的郡、县、乡也分别设有刺史、督邮、廷掾三级监察官,刺史监督郡太守,不隶属于郡太守。而督邮隶属郡太守,在监督廷掾的同时,又可以监督刺史,这样等于就使得刺史与郡太守互相制衡和牵制,使得地方官吏贪污腐化的成本加大,有效地遏制了地方官僚主义势力的膨胀。
多元监察机构的设置,牵制平衡的均态,既维护了皇权的至高无上,又保证了地方的稳定,有效遏制了地方官僚的贪污腐化和地方行政、监察势力的壮大,打击了地方官吏与地方豪强势力的勾结,巩固了汉朝统治基础的稳定和国家的安定。
二、以小督大,以卑临尊的制度设置。
监察官位卑权重是封建政治体制的经验所得。一方面品秩低得监察官易于为皇帝掌控,能够让皇帝实时了解官员的情况;另一方面,监察官品质低下,任期较短,可防止监察官结交权贵,拉帮结派,坐大势力,形成关系网,威胁皇权。所以汉代的监察官普遍品质不高,
但往往能监察位及三公的重臣皇亲,并保持着相当的威慑力量。如官千石的御史中丞可以监察官万石的丞相,官六百石的刺史监察官二千石的郡守。这种方法被后世学者所称道,说:“夫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权之重,此小大相制,内外相维之意也”。
三、汉代监察官的选职任用自成体系并制度化。
汉朝建立以来,吸取秦朝在官吏任用上的经验教训,十分重视对官吏的选任。监察官作为监察百官的专吏,更是需要层层考核,以赢得统治者的信任。所以汉代对监察官员的选用方面自成体系。第一,从监察官的入仕途径来看,察举是汉代选官的最重要途径,也有举孝廉、举茂才、举贤良、举文学等,两汉的监察官多数都是通过察举入选的,通过举孝廉,举贤良入选的监察官不胜枚举。可见汉代的监察官入仕途径已相当完备并制度化了。第二,从监察官的选任标准来看,大致可概括为三个方面:在政治节操方面,要忠于君主,刚正廉洁,敢谏敢言,不畏权势,这是选任监察官的首要条件;“通律明法”、有比较高的学识是汉代选任监察官的另一重要条件;汉代选官比较重视资历,选任检察官亦是如此,一般而言,汉代的御史大夫需从二千石的高级官吏中选任。
第三,对监察官施行严格的考核制度。两汉对于渎职违法的监察官处罚甚严。定期的考核能有效地维持监察队伍的清正廉洁,从而更加有效的行使监察权。

参考:
汉代监察制度概述
汉代监察制度承袭于前代,又在其基础上丰富发展。在其发展过程中将中央监察大权一分为三,形成御史府、丞相司直、司隶校尉三足鼎立的局势;在地方行政监察系统中,又形成刺史—督邮—监乡五部这样的州、郡、县级监察单位,形成相对独立而对本级长官负责的监察体系。这样,汉代建立了中央和地方两大监察体系,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行政监察网络。
地方监察体系
汉代地方监察制度的建立,始于惠帝二年。《汉旧仪》载:“惠帝二年,相国奏遣御史监三辅,郡。”由此确立了汉代御史对地方的监察制度。后来随着土地兼并的加剧,地方豪强势力的日益发展,以及部分地方官员与地方势力的相互勾结,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统治和对地方官吏的监察,汉武帝将全国划分为十三个监察区,又称十三部州,每州部设一刺史,称州部刺史。刺史为中央派遣常驻监察区的监察官,专司监察,没有行政权,也没有立法权,只有检举弹劾权,与地方长官没有任何隶属关系,直接隶属于御史中丞,御史中丞直接对御史大夫
负责,御史大夫直接对皇帝负责。刺史的级别较低,俸禄仅六百石,仅相当于县级官吏,但他们的监察对象却是享有二千石的郡一级高官。汉武帝还亲自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监察法规——“刺史六条问事”,它规定刺史有权监察郡国皇族、
地方豪绅,为刺史监察提供了法律依据,开创了地方监察制度的模式。
除刺史制度外,汉代还形成了以“督邮”为主的地方行政组织内部监察制度。督邮由太守直接领导,可监督太守以下的官员,也可监督刺史。这样一来就与刺史制度形成相互监察的掎角之势,一方面有利于地方监察势力的平衡,但另一方面却不利于刺史权力的行使,限制了其职权。
县一级单位设有“监乡五部”,县把属乡分为若干部,任命专门的监察官廷掾对县属乡分部监察。

⑩ 秦朝负责中央和地方监察的官员各是什么西汉为加强对地方的监察,采取了什么措施

中国封建的监察制度是从秦朝开始确立的,秦朝的监察制度由中央监察系统、地方监察系统和言官规谏系统三部分组成.。秦朝的中央监察机关为御史台.西周时已有"御史"之名,但当时的职责是掌管文书,到了秦朝才有了监察之职。秦朝可谓开了中国监察制度的先河,其后历代均沿袭了这一制度。御史大夫,乃御史之长,主要管理记事,其地位相当于副丞相,主要职责是管理图籍、奏章,监察文武百官。御史大夫下设御史中丞,掌管图书秘籍,同时监察殿中违法官员;侍御史,掌管文书。
地方监察是派遣监御史,中央派到地方各郡负责监督郡守的御史。秦朝时,设御史大夫负责监察百官。汉武帝时,为了加强监察地方的诸侯王和郡守县令,在各州均设置刺史,即监察官。西汉时,刺史官阶低于郡守,但其代表中央,权力很大。这样,就形成一套监察制度,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东汉的刺史制度 刘秀把西汉监察地方政情的刺史,变为州一级的地方长官,地位高于郡守。到成帝时,为镇压农民起义,又把刺史改称州牧,让其掌握一州的军政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