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监督对象
A. 什么是属于行政监察的对象
监察对象是指《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接受监察机关监察的组织和个人。版根据《行政监察权法》第二条的规定,监察对象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家管理机关,是国家机关的一种,它是由国家依法设立并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掌管行政事务的机关。一般来说,构成各行政机关内部的各单位,称为行政机构,综合各行政机构的整体,则为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是我国国家行政机关。他们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其监督。 国家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及其他经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聘任等形式批准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B. 监察法监察对象一般是指什么人
监察法监察对象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二)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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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
C. 政府监督的含义
政府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主管事物负责相应事项的全过程依法监视、督促回和管理。政府监督答不是单指政府或政府部门出面进行检查、管理的具体做法、具体的操作。当今,政府监督已成为一个固定的概念。在我国,政府监督往往与行业自律等多方面同时并举。即政府监督的方式、方法,往往与其它管理方法、办法共同提出,相互补充。
D. 政府监督具体有什么
一、行政监督的主要方式是什么?
报告工作;执法监督检查;审查批准;备案;行政复议;惩戒。
(1)报告工作。听取、审查报告,是上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各级政府监督其工作部门执行情况的主要方式。
(2)执法监督检查。执法检查大致有三类:一是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二是单独检查和联合检查。三是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3)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是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的普遍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如对财政预算、决算、账册、报表等进行审阅核对并加以确定的行为。
(4)备案。备案是根据法律规定或上级行政机关要求,监督对象将其他规范性文件或某些重大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报上级行政机关供其了解情况的行为。
(5)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制度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实施行政法制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
(6)惩戒。惩戒处分分为两种:一是对行政机关适用的。另一种是对违法机关的领导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
二、行政监督的常见分类有:
(一)、以监督主体作为标准进行分类:
1、 党的监督——中国共产党依法作为监督主体对政府及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监督。这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共产党对国家生活进行领导的一种重要形式。
2、 国家监督——是指依法作为监督主体的各类国家机关,运用自己享有的国家权力,对政府及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如人大对政府的监督等。
3、 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是指来自国家机关以外的各种社会力量对政府及工作人员的监督。如:政协对政府的监督、社会团体对政府的监督等。
(二)、按监督主体不同分为:
1、 内部行政监督——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即政府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相互实施的行政监督。这是行政监督体系中最直接、最经常采用的一种监督形式。
2、 外部监督——是指来自政府机构以外的行政监督。如中国共产党、政协、社会团体对政府的监督。
(三)、以行政监督的层次作为标准分为:宏观、中观和微观监督又叫高层、中层和基层监督。
(四)、以行政监督的方式分为:放任型、适中型和琐细型监督。
(五)、以监督主体同监督对象的关系为标准分:直接监督,如上级对下级的监督;间接监督,如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对政府的监督。
(六)、以实施行政监督的时间为标准分:
1、 事前监督——是指制定行政决策之前由监督主体对制定行政决策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监督。目的是保证决策的正确性。
2、 事中监督——是在监督对象执行行政决策的过程中,由监督主体对它实施的监督。目的是保证决策的顺利实施。
3、 事后监督——是指在监督对象执行决策的过程基本结束以后由监督主体对它实施的监督。目的是在于全面检查决策的预期目标是否达到,是否有违和不当之处,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七)、以监督的专业性作为标准分:
1、 一般监督——指的是监督主体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全部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2、 专业监督——指的是对某一类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主管的某种专业工作的监督。如财务监督、人事监督、卫生监督、海关监督等。
E. 行政执法监督的对象是什么
行政执法监察的对象
执法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决定、命令的行为可以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这种“行为”就是执法监察的对象,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如各级政府发布的法规、政策及决定和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如对某一管理相对人的裁决、罚款、吊销执照等。抽象行政行为亦即行政立法,主要是国务院各部门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各种规章、政策和措施,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F. 监察的对象有哪几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二、监察法的任务是什么?
1、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要举措。监察法为监察委员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在反腐败工作领域体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2、实现监察全覆盖。在我国,“政府”历来是广义的,而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察范围过窄。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实现由监督“狭义政府”公职人员到监督“广义政府”公职人员的转变,使监督不再有空白地带。
3、整合分散的反腐败力量。组建监察委员会,整合反腐败工作力量,解决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职能交叉重叠问题,有利于形成反腐败合力。
4、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写入法律,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
G. 纪检委的监察对象是哪些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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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权限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章监察权限
第十八条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第十九条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H. 行政监督的对象包括( )
依据我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督的对象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事业单位人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8)政府监督对象扩展阅读:
执法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决定、命令的行为可以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这种“行为”就是执法监察的对象,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如各级政府发布的法规、政策及决定和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如对某一管理相对人的裁决、罚款、吊销执照等。抽象行政行为亦即行政立法,主要是国务院各部门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各种规章、政策和措施,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I.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1.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2.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3.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9)政府监督对象扩展阅读:
一、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二、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
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
三、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四、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责成下一级监察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或者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参考资料: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J. 行政主体进行行政监督检查的对象是
行政监督有两种用法:一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行政法规范和执行行政决定等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也叫行政检查。另一种是指行政组织系统内容的监督检查,指的是对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监督。由于第一种行政监督本质上属于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活动的组成部分,所以用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即可涵盖,因此一般行政法上的行政监督主要是指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其监督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第一种意义上使用行政监督概念的著作以及法律规范是极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