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么是教育行政监督的意义

“教育行政监督,是指有关机关对教育行政主体在教育行政过程中是否依法行政进行监督的活动。”在当前我国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 借鉴国外教育行政监督的先进经验, 切实加强我国教育行政监督, 对于提高高等教育行政管理效率,发现和预防教育腐败, 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B. 教育系统纪检监察工作涉及的内容有哪些

就是教育系统的人员贪污受贿,工作渎职等活吧。

C. 对教育局监察室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发帖吗

可以,但是不得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D. 教育系统如何实现内部监察审计工作网格化、全覆盖管理

加大施工、拆迁工地扬尘综合整治。该镇及时成立了专项检查小组,全面落实《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和《拆迁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工作方案》。通过每周不定时检查,督促各工地按《方案》要求进行整改。全镇14个在建工地全部采取封闭、高栏围挡、喷淋等措施;散体建筑材料运输车辆严格执行封闭运输,严防洒漏现象。

E. 名词解释 教育监督

教育监督是根据本国的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和帮助,旨在加强国家对教育事业发展的全面管理,以保障教育方针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教育督导是教育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一环,它与教育决策和教育执行共同构成了教育行政管理的基本内容。

F. 在教育部对外信息监察网能找到的学校都是承认学历的学校吗

在对外检查网上公布的学校名单都是中国能够承认的正规大学,就是说将来你毕业了,要申请国外学位公证的时候只要在这上面的学校都可以公证,但是没有在这上面的,即使是所在国承认的,中国没有承认的就并不算是承认的正规的大学,也不能办理学位公证。。。而且最好就是读单子上的大学有保证,教育网就是一个警示的作用

G. 为什么没人监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为什么没人监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这不是叫没人监察 而可能是难以监察而已

H. 请论述教育法律监督

三、国外教育法制建设对我们的启示

依法治教,不仅能有效地保证国家对教育的宏观管理控制,而且能大大提高国家教育行政管理的效率,可成为国家管理教育的最权威的手段。各国不仅重视教育立法,而且重视教育执法和司法。教育执法体系和监督体系明确,执法职责分明,执法关系顺畅;对教育纠纷的处理有系统内外部健全的司法制度。但教育法制化最终要体现在教育法的贯彻执行上。教育法的实施,不能仅仅运用行政手段,还必须依靠法律手段。

以下几点,值得我国在进行教育法制建设中参考和借鉴:

(一)应当建立对教育法律法规适时的立、改、废制度

随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深入,需要对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进行清理、整顿,该修订的要修订,该补充的要补充,已经不适应甚至有碍于教育发展的,应当废除,重新制定。

(二)应当在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前提下,扩大地方教育立法权限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强调国家法制的统一。但特殊的国情要求我们在强调国家教育立法的同时,扩大地方教育立法权限,发挥地方在教育法制建设中积极的、应有的作用,既要发挥单一制国家教育法制统一的优势,同时也要注重和加强地方教育立法,从当地实际出发,制定出适应当地教育实际的地方性教育法规,促进当地教育发展,同时不断积累经验。

(三)应当在完善成文法的同时,逐步增加判例法的补充作用

目前我国的教育立法以成文法为主,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一些重要判例,仅仅作为法律适用结果,而不作为法的渊源。事实上,由于我国地域广大、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仅仅依靠抽象性的成文法难以概括现实生活中各种复杂事件。因此,在当前我国教育立法还不完善的情况下,更需要将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判例作为补充,以弥补成文法之不足。

(四)应当科学立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正在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法规体系。我们既不能过分强调体系的逻辑性,单纯追求教育法规体系在形式上或逻辑体系上的完美,也不能借口形势发展的需要,盲目立法,而应通盘考虑,将立法的科学性与针对性结合起来设计我国教育法规体系框图。

(五)应当健全并完善教育执法与监督机制

有法不依、有法难依,是我国教育法制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因此,需要认真分析和研究国外教育执法与监督的有效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建立教育执法与监督机制,健全和完善教师申诉制度、教育行政复议制度、教育行政监察制度、教育行政执法检查制度,等;进行教育纠纷调解制度、教育仲裁制度、学生处分和申诉制度的试点,探索适应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实际的教育执法与监督制度,保证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六)应当加强教育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学科建设

目前,我国教育法学理论的研究滞后于教育法制实践的需要,许多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亟待研究解决,而教育法学研究队伍建设、教育法学研究现状、教育法学学科发展都远远不能适应。因此,教育学界与法学界应当联手合作,完善教育法学研究工作的组织形式,重视教育法学专业队伍的培养,科学地开展教育法学专项课题研究,扩大与国外同行的交往、交流与合作,繁荣我国教育法学,更好地服务于我国教育法制实践。

I. 教育局监察室副主任与督导室主任那个权力大

一个教育局来底下的科室主任都是源一样的,县教育局局长是正科级实职,县里的单位副局长百分之八九十都是正科级干部括号(正科级)。这里很多人有疑问,为什么局长是正科级,副局长也是正科级呢,在县里爬到副局长岗位的一般都是老资格了,很多在当副局长以前他就是正科级干部了,有的以前是主任科员正科级,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调到县里领导职位不够,副处又爬不上去,正科实职又没有空缺,就安排去别的局当副局长(明确为正科)。主任正股级,副主任副股级。只有公安局的主任有可能是副科级待遇,因为公安机关干部普遍高配,公安局长,政委高配副处级,所有的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纪委书记都是正科级

J. 教育局的监察室和督导室有什么不同

简单的说就是工作重点不同:教育局的监察室工作重点是法规纪律,督导回室工作重点是教育管答理和教学业务。
教育局的监察室和督导室都是对教育系统进行监督指导,但是各有侧重:
监察室负责局机关考勤考核工作,研究拟定贯彻执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行政监察规定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全县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和软环境建设工作;负责对全县教育系统党员干部职工的纪律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负责全县教育部门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政策的监督检查,对干部选拔任用、基础建设、经费开支、案件查处等重要决策事项进行监督等。
而督导室主要负责对下级(乡镇)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乡镇)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