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管辖的种类有
❶ 劳动保障监察在管辖范围上有何规定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上级内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容直接查处下级劳动保障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劳动保障部门也可将案情复杂、重大或者跨行政区的案件提请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必要时经协商可以临时调动下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监察人员到需要实施集中监察的区域进行监察
❷ 劳动保障监察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❸ 哪些事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23号)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的监察事项有: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❹ 劳动保障监察局的职权范围有哪些
监督国有或者私有制企业有无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执行。
❺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有哪些
主要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或者直接上法院。
❻ 简述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形式有哪些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❼ 哪些情况属于劳动监察管辖范围
下列 13 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属于劳动保障监察受理范围:
1、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
2、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或者扣押劳动者证件的;
3、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5、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标准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和节假日加班工资报酬的;
7、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8、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9、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人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10、用人单位使用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技术工种的;
11、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12、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13、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❽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的管辖范围是怎样划分的
县级以上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上级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劳动保障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劳动保障部门也可将案情复杂、重大或者跨行政区的案件提请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必要时经协商可以临时调动下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监察人员到需要实施集中监察的区域进行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