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内容有哪些

该规定指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㈡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问题太大,不好回答。首先检查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落实情况,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管理情况,安委会,安监会是否建立且是否落实到人,施工现场是否按规程规范落实安全保证体系,安全带、安全帽是否佩戴且有效,脚手架合规否,配电箱、开关箱是否接地,消防措施到位情况,应急预案是否有,演练记录等等。

㈢ (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内容

成府法规审[2007]75号 《成都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已登记备案。 二00七年九月五日 成都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交通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公路工程的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及沿线设施,公路、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水运工程的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及上述工程的辅助和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从业人员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得不到追究不放过),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三同时”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查手续。 第六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活动的参建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供应商等与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安全生产事故,任何单位 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检举。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成都市交通委员会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负责全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并结合本市交通建设工程的实际,制定有关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市级交通建设工程以及对直接监督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有关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监督、指导区(市)县交通局、交通建设从业单位贯彻、落实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定; (四)依法组织或参与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 各区(市)县交通局要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负责对所辖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农村公路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由各区(市)县交通局确定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协助调查所辖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条 质监站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之有关规定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办公场所、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拍照、录像;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立即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十一条 质监站和各区(市)县交通局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和投诉。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程序和监督检查内容. 第十二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期自接受施工安全监督申请起至竣工验收完毕止。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向质监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同时一并办理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一)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向质监站提供下列主要文件和资料: (1)有关管理部门批复该工程项目的证明文件; (2)工程概况; (3)安全文明生产合同; (4)参建单位组织机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质情况,安全生产组织计划; 第十四条 质监站对建设单位施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从业单位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施工安全管理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及其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项目开展实际情况,组织对受监工程进行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布检查通报和工程施工安全动态。 (一) 对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项目施工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是否落实;是否设立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2.汛期施工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是否切合实际; 3.是否编制了项目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定期组织演练。 (二) 对勘察(测)、设计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是否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强制性标准; 2.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设计文件中是否予以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三) 对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是否建立了施工安全生产监理程序,并配备了安全监理工程师;有无安全生产台帐; 2.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理工程师是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 规定,是否按照程序开展安全监理工作。 (四) 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是否具备《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三类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持证情况,特种作业上岗人员的持证情况,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应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是否 落实,是否按有关规定设立了安全专项经费; 3.是否编制了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物资、人员和设 备到位情况; 4.汛期施工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是否切合实际;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6.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编制了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签字: 7.现场使用的特种设备(如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是否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8.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防护设施的设置情况及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具使用情况; 9.施工用电、易燃易爆(爆破器材)材料的保管和使用制度,消防安全设施、器材的配备情况; 10.安全生产技术资料编制、归档情况; 11.其他有关施工安全的事项。 第十五条 质监站在监督检查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从业单位提出监督检查意见,对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单位予以整改;建设单位应将整改结果及今后的防范措施及时反馈给质监站。 第四章 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十九条 发生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二十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成都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㈣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或者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法规、标准;
(二)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
(三)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五)统计全国建筑职工因工伤亡人数,掌握并发布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六)负责对申报资质等级一级企业和国家一、二级企业以及国家和部级先进建筑企业进行安全资格审查或者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
(七)组织全国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
(八)检查和督促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或者参与工程建设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起草或者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施细则或者实施办法;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三)建立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系,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组织落实各级领导分工负责的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职工因工伤亡的统计和上报工作,掌握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五)负责对申报晋升企业资质等级、企业升级和报评先进企业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或者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
(六)组织或者参与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中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上报重大伤亡事故;
(七)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
(八)监督检查施工现场、构配件生产车间等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九)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企业的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监督检查建筑企业对安全技术措施费的提取和使用;
(十)领导和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下列方面做出成绩或者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建筑安全生产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建筑安全科学研究、劳动保护、安全技术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在生产或者工作中取得明显实效的;
(三)防止重大事故发生或者在重大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准承包工程或者停产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二)不按照建筑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施工或者构配件生产,存在着严重事故隐患或者发生伤亡事故的;
(三)不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连续发生伤亡事故的,
(四)连续发生同类伤亡事故或者伤亡事故连年超标,或者发生重大死亡事故的;
(五)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抢救不力,致使伤亡人数增多的;
(六)对于伤亡事故隐匿不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㈤ 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本标准适用于用于公司所属各水电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作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水电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和强调。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2 管理内容哈方法
2.1 管理原则
2.1.1 公司水电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1.2 公司实行以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2.1.3 公司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执行“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2.1.4 建设单位必须牢固树立“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信誉、安全就是竞争力”的思想,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2.2 安全管理目标
2.2.1 公司水电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努力实现人身死亡事故“零目标”,杜绝下述重、特大事故:
a)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b) 重大施工机械和设备损坏事故;
c) 重大火灾事故;
d) 特大交通事故;
e) 重大跨塌事故;
f)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2.2.2 建设单位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目标,但不得低于本规定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
2.2.3 建设单位应制定确保实现安全目标的方案和具体措施,对安全目标进行层层分解和控制管理。
2.3 安全管理职责
2.3.1 公司实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由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与各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责任书的内容依据各级安全生产目标和当年的安全工作重点确定。
2.3.2 公司各级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负全面责任。
2.3.3 公司的安全管理主要职责:
2.3.3.1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3.3.2 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其贯彻实施情况;
2.3.3.3 在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严格进行资格和业绩审查,负责落实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确保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承包商签订合同;
2.3.3.4 审定水电建设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规划,确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方针、目标、组织机构和保证措施;
2.3.3.5 制定水电工程建设年度安全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价;
2.3.3.6 组织或参加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大检查,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
2.3.3.7 组织或参加水电工程人身死亡事故和其他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3.3.8 负责对建设单位安全管理绩效进行考核和奖惩。
2.3.4 条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主要职责:
2.3.4.1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检查监督施工承包商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的建立健全及有效运行;
2.3.4.2 制定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规划,提出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方针、目标、标准、组织机构和保证措施;
2.3.4.3 负责组建工程项目安全委员会,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执行安全委员会决议的情况;
2.3.4.4 制定工程项目年度安全目标和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3.4.5 负责向承包商提供符合水电工程安全工作规程要求的安全文明施工基础条件;
2.3.4.6 监督施工承包商认真履行承包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条款,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协调解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防火、交通、机械安全管理以及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2.3.4.7 组织或参加工程建设人身伤亡事故和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施工承包商在安全管理上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和安监机构负责人提出撤换要求;
2.3.4.8 负责建立工程建设安全档案,进行事故统计、分析,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
2.3.4.9 负责对各参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
2.3.4.10 负责以公司和施工承包商的共同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水电工程项目保险,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2.3.5 公司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
2.3.5.1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2.3.5.2 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本单位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2.3.5.3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严格按本规定的要求定期主持安全工作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并确保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3.5.4 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2.3.5.5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保证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和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2.3.5.6 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2.3.6 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单位和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2.3.7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单位、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2.4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2.4.1 公司所属水电建设项目以及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其他项目,必须成立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
a) 同时有两个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施工;
b) 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包括临时工)超过100人;
c) 项目工期超过180天。
2.4.2 建设单位负责召集成立安委会,并出任安委会主任。安委会副主任由监理单位出任,安委会其他成员由施工、设计等其他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担任。
安委会成员单位发生变化的,须在7天之内根据变化情况相应调整安委会成员。
2.4.3 安委会的基本任务:
2.4.3.1 动员和组织各参建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以及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决定工程建设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重大措施;
2.4.3.2 讨论通过建设单位制定的项目安全目标、安全工作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动员和组织参建单位落实;
2.4.3.3 通过并发布建设工地各参建单位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工作规定和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工作规定,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问题的解决办法,协调、解决参建单位相互之间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
安委会不替代各参建单位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
2.4.4 项目安委会下设安全监督工作办事机构,安监工作办事机构由建设单位的安监室承担,人员原则上由建设单位的专职安监人员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工程师组成。
安全监督工作办事机构向安委会负责。其主要任务是:
2.4.4.1 监督各参建单位执行安委会决议的情况;
2.4.4.2 对工程中的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安委会审定;
2.4.4.3 建立与各参建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的安全信息网络联系制度并组织安全网络正常活动。
2.4.5 公司与施工承包商签订的承发包合同中,应包含有关安全生产的条款,明确安全责任。
2.4.6 水电工程项目实行安全生产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由建设单位或项目安全委员会制定考核和奖惩具体规定,并严格执行。
2.4.6.1 公司与施工承包商签订承包合同时,应根据其承包工程量的大小,在合同中明确预留一定比例的工程价款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证金;
2.4.6.2 预留比例亦适用于施工承包商与准入的外协队伍之间构成承包关系时应预留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2.4.6.3 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里程碑计划要求,按年度预留、考核及奖惩兑现;
2.4.6.4 水电工程项目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人身伤害事故或其他重大、特大事故,应按照合同中的有关规定或按公司及建设单位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中有关事故罚款数额的规定,扣罚事故责任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情况严重的,应终止承包合同的执行。
2.4.7 建设单位应建立发包工程和外协用工管理制度,规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及内容,明确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工程分包必须在合同允许的范围内,禁止随意转包和层层分包。要加强外协队伍的准入管理及上岗前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2.4.8 公司、建设单位对外发包工程项目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商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公司、建设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合同中应明确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费暂定金额,在工程项目报价中单列,并明确其主要使用范围。
2.4.9 公司、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施工承包商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a) 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最近3年的安全施工记录;
b) 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素质应符合工程要求;
c) 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
d) 具有两级机构的施工承包商应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设兼职安全员。
2.4.10 建设单位应承担以下安全职责:
2.4.10.1 对施工承包商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列条件;
2.4.10.2 开工前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对施工承包商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2.4.10.3 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或其他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建设单位应事先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施工承包商制定安全措施,经建设单位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2.4.10.4 合同中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其他事宜。
2.4.11 建设单位对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职工同等对待。
临时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与固定职工相同。
2.5 安全监督
2.5.1 公司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生产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各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除接受公司系统内部监督外,还应接受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2.5.2 建设单位应设立独立的安全监察部门。经上级批准不设独立安全监察部门的,必须配备专职的安全监督主管及安全专责人员。
2.5.3 安全环保部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公司安全环保部是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进行管理与指导。建设单位安全监察部门业务上受公司安全环保部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公司安全环保部的审查。建设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2.5.4 公司和建设单位安全环保部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
2.5.5 公司安全监察与环境保护部主要职责:
2.5.5.1 负责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的宣传、贯彻和监督落实;
2.5.5.2 监督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以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和要求的贯彻执行;
2.5.5.3 组织或参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应要求立即排除或限期整改,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2.5.5.4 参加人身死亡事故和其他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
2.5.5.5 组织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提出考核意见并实施奖惩;
2.5.5.6 统一上报安全生产信息。
2.5.6 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2.5.6.1 负责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的宣传、贯彻和监督落实;
2.5.6.2 组织制定水电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监督各参建单位及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以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和要求的贯彻执行;
2.5.6.3 进入生产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应要求立即排除或限期整改,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2.5.6.4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负责建立工程安全管理及事故档案;
2.5.6.5 组织项目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提出考核意见并实施奖惩。
2.5.6.6 统一上报安全生产信息。
2.5.7 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职权:
2.5.7.1 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等所属区域检查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或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2.5.7.2 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
2.5.7.3 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2.6 规程制度
2.6.1 公司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和制度。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集团公司和公司颁发的标准、规定、制度,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2.6.2 建设单位至少应编制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例会制度;重大危险作业、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施工供、用电管理制度;施工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培训制度;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考核和奖惩制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承包商安全资质审查制度。
建设单位各项规程制度应及时修订,并报公司备案。
2.6.3 建设单位要根据施工规范和合同文件的规定,督促、检查工程施工承包商认真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的措施,按规定审批后监督执行。
2.7 教育培训
2.7.1 公司和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学习和培训,教育每位从业人员了解和懂得依法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2.7.2 公司和建设单位新任命的各级领导人员,应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
各级领导人员参加的生产培训,应有安全方面的课程内容。
2.7.3 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2.7.3.1 公司对部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建设单位正副职领导、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负责人,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程制度的考试;
2.7.3.2 建设单位对部门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2.7.4 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应记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
2.7.5 公司及建设单位应将企业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编成教材,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建设单位可运用录像、幻灯、电视、计算机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2.7.6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
2.8 例行工作
2.8.1 例行会议
2.8.1.1 安全工作会
公司每半年召开一次水电基建安全工作会议,总结水电建设施工情况和安全生产情况,布置下一阶段安全工作。会议由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或其委托人主持,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建设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安全环保部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2.8.1.2 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
公司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监督例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人主持,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和建设单位安监负责人参加。
建设单位每月应召一次安全网例会,由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成员参加。
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的主要任务是:监督、检查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找出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预防事故的对策。
2.8.1.3 水电工程项目安委会会议
水电工程项目安委会,应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应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会议由安委会主任主持,公司安全管理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会议决议和内容应以书面形式向所有参建单位通告。
2.8.2 安全工作例会和安全监督网络专业例会应有完整的记录,并立卷存档。
2.8.3 安全检查与评价
安全检查可分为一般性检查、阶段性检查、专项检查以及定期安全大检查等。
公司、建设单位除进行一般性检查、阶段性检查和专项检查以外,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定期安全大检查:
2.8.3.1 公司每半年组织至少一次安全大检查。
2.8.3.2 建设单位每季度组织至少一次安全大检查。
安全大检查的主要内容以查领导、查管理、查隐患、查反事故措施为主,同时应将环境保护、文明施工、消防及交通安全等内容纳入检查范围。
公司、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应对所检查单位和工程给予定性和量化评价,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填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送被检单位领导签收,限期整改并监督落实。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应采取临时措施,并制定监测和整改措施计划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上级核备,分阶段实施。
建设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的登记、整改、验证程序。
2.8.4 公司、建设单位均应响应国家号召,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2.8.5 安全月报和安全简报
建设单位必须按集团公司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按时上报安全月报,并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快报并及时报公司有关部门,总结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
3 考核与奖惩
3.1 公司按照以责论处的原则,执行公司制定的《水电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每年度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在安全工作中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3.2 建设单位及项目安全委员会应建立安全奖罚办法,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做出成绩的要给予奖励,发生安全事故的要给以处罚。
3.3 安全工作的奖罚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3.4 公司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人身死亡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及特大交通事故的建设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取消当年参加有关评优、评先进活动或获得其他荣誉称号的资格。
3.5 对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隐瞒不报,或歪曲、掩盖事故真相的,一经查证落实,将按国家、上级主管单位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