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请问监察体制改革最终评估是什么时候什么时候结束转隶人员工资什么时候转纪委

转隶人员工资锐减,谁说话不算数?!!!!!

Ⅱ 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有新进展,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认真研究分析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和任务,按照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对内设机构进行了调整,将党风廉政建设室和纠正不正之风室合并为党风政风监督室,将执法监察室和绩效管理监察室合并为执法和效能监督室;新设立2个纪检监察室,减少了职能交叉,加强了监督和办案力量。同时,对过去参与的领导小组、协调小组、联席会议等议事协调机构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125个精简至39个,确保主要精力集中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上来。

Ⅲ 推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从中央到地方设置监察委员会 怎样看待这样一直监察体制的改革

几千年来政治上管理方案就没发生过什么大的变化,换汤不换药。现在这种搞法和以前的监察御史、钦差大臣、巡察使、按察使有什么大的区别?真要有兴趣了解这方面的东西,还得看书,推荐你钱穆的《中国历代政治之得失》。博古自然通今。

Ⅳ 监察体制改革是什么时候提出来的

这一改革在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中已现端倪。公报有段表述指出,“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不难看出,监察机关已被前所未有地放置于政府和司法机关之间。这一信息无疑表明,监察机关将从过去位列政府职能部门的从属地位,上升至与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平级的独立地位。

Ⅳ 为什么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重大改革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
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十八大以来,中央强力反腐,以雷霆万钧之势横扫腐败官场,以霹雳手段重拳出击,创造了史无前例的反腐记录。看到反腐巨大成效的同时,也应当清醒认识到,这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形成不敢腐只是反腐第一步,要实现不能腐、不愿腐尚需长远的战略谋划、严密的制度体系和完备的法治保障。实践证明,惩治是最好的预防,制度是最大的保障。只有集中全党力量,形成高压态势,通过严厉惩治,才能形成巨大的震慑效果,有效预防腐败;也只有加快建立制度体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才能重建政治生态,建设廉洁政治。
为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称《条例》)。《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随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全面从严治党、实现党内监督与人民监督有机结合的需要。十八大以来的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集中有效的反腐败力量,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特别是设置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需要,是加强党对反腐败统一领导,形成制度化、法制化成果的需要,有利于实现党内监督与人民监督有机结合。
十八大之后,党的反腐败体制机制已经悄然发生了变化。下级纪委书记由上级纪委提名考察,落实双重领导体制的同时强化了垂直监督,增强了对地方反腐败的领导。重大反腐败线索须上报上级纪委,有利于腐败案件的查处。纪检组派驻实现了全覆盖。中央派驻的45个纪检组,覆盖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组部、中宣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社会团体等139个单位。巡视制度也不断完善,探索实行“三个不固定”,组长不固定、巡视对象不固定、巡视组和巡视对象的关系不固定。巡视组长不搞铁帽子,一次一授权,建立和完善组长库。2014年在完成对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巡视全覆盖的同时,又探索开展了专项巡视。由此可见,纪检机关在人事管理和案件查处程序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实际上在十八大之后已然发生了重大变化。
强化党内监督的同时,对国家机器的监督也提上议事日程。党内监督是永葆党的肌体健康的有力武器。我们是一党长期执政,制度优势已经充分显现,但也面临风险和挑战,最大挑战就是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必须破解自我监督这个难题,要以党内监督带动和促进其他监督,健全完善科学管用的权力监督制约体系,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毋庸讳言,随着党内监督的加强,已经实现了监督全覆盖,覆盖了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的党员;而行政监察机关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只负责监察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不可能覆盖到政府以外的机构和人员,由此便形成了“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尴尬局面。
为此,必须“要完善监督制度,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个根本出发点就是,“要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强化党内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使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保证我们的监督力量能够覆盖延伸到所有的公职人员,使得我们的监督体制和监督机制更加制度化、规范化。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需要。十八大之后,党中央提出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依法治国是重要战略举措。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依规管党治党建设党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和政治保障。邓小平同志指出:“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要求党依据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我们党经过长期探索实践,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层次清晰、运行有效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使管党治党建设党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就国家法治监督体系而言,虽然政府内部有行政监察和审计,政府外部有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形式,检察院还有专门的反贪污、反渎职、预防职务犯罪等力量,但这些反腐败资源力量过于分散,很难发挥作用。建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可以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形成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有利于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就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没有厉行法治的决心,没有健全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没有实施法治的能力和水平,很难称得上是现代化国家。可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重要的就是在治国理政方面形成一套完备的、成熟的、定型的制度,通过有效运转的制度体系,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的治理,说到底就是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制度化、法治化。建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形成高效权威的国家监察体系,有利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需要借鉴古今中外有益经验,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我国监察制度起源于周朝,兴于秦汉,隋唐时期臻于完备,一直延续至明清。在数千年的历史长河中,监察机构几经变革,不仅名称有所变化,而且机构设置与地位也有所变化。最早的时候,丞相府、御史大夫府合称二府,后来又增加了太尉,形成了所谓的三台。监察这个词是从唐代开始出现的,在具体的官职名称中变化不是太大,明清时代改为都察,无论称为御史、监察,还是都察,职能一直延续下来。监察官的主要职能是监察百官,即纠举弹劾百官,其官职品位不高,但是权力很大,所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监察范围覆盖财政、军事、人事管理、司法、教育以及民风民情等诸方面。监察法规也十分完善,从汉代的“监御史九条”“刺史六条”,到清代的“钦定台规”“都察院则例”“十察法”等不一而足。中国近代的监察制度是对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孙中山先生主张的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的监察权,就是对百官弹劾纠举、实施监督的权力,这一思想对我们改革监察体制具有启发意义。北欧等国家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对我们同样具有参考价值。域外监察制度表明,无论采取议会监察专员制,还是在行政系统内设监察机关,均通过立法保障监察权独立行使,明确监察对象的广覆盖。如1810年瑞典的《监察专员法》规定监察的对象包括法官、检察官、公立学校老师、公立医院医生、护士及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监察手段也比较多样,如埃及的行政监督署拥有公开或秘密调查、调档、侦查、搜查、逮捕、建议、越级报告等权力,瑞士赋予监察机关拘捕权、搜查权,直至公诉权。
可以说,改革国家监察体制,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既是时代的要求,也是我们吸收了古今中外有益经验基础上与时俱进的表现,体现了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
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任务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总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该机构不是政府部门,也不是司法机关,而是一个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平行的执法监督机关。简而言之,就是要建立集中统一的反腐败机构,形成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制。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把握以下改革任务。
(一)人大决定,地方试点
十八大之后,在处理改革和法治的关系上,我们一直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法治和改革要同步进行。具体而言,改革缺乏法律依据的,要获得全国人大授权;有法律依据,但需要修改法律的,要及时报请全国人大修改法律;涉及废止法律的,要报请全国人大予以废止。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试点方案虽然已经公布,试点省市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筹备工作。但是,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是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涉及现行诸多法律法规的变动,必须获得全国人大的授权,并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授权决定是进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前提条件,也是保证改革合法性的重要制度基础。十八大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进行过多次改革试点授权,如2014年授权国务院在广东、天津、福建自贸试验区及上海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又如2015年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包括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的决定等等。
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之后,试点地区就要筹备设立监察委员会。中央选择北京、山西和浙江三个省市作为试点地区有很多考虑。我个人的理解是,选择北京试点,是因为北京是首都,是政治权力中心,在反腐败和廉政建设方面承担着重大的责任,开展事关重大政治体制改革的试点,具有风向标意义。选择山西试点,是因为这里曾经是腐败重灾区,也是重建政治生态的重镇,可以作为廉洁政治、廉洁政府建设的试验田。选择浙江试点,是因为浙江是改革开放的前沿地带,也是民营经济最发达的地区,遏制权力寻租、权钱交易的风险高、压力大。在这种经济发达地区进行试点,可以对其他经济发达地区起到示范作用。上述地区各具代表性,试点后形成和积累的经验,可为全国范围推开监察体制改革提供借鉴,也可为后续制定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积累实践经验。
(二)设置机构,与纪委合署办公
按照试点方案,监察委员会就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监察局、监察厅、监察部,而是与政府、司法机关平行的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由各级人大依法产生,并与纪委合署办公。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具体名称,有待试点过程中予以明确。
回顾党史,历史上曾经有过监察委员会。1927年,党的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建立了第一个纪律检查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1928年召开的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将其取消,代之以职权范围较小的中央审查委员会。1945年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又恢复设立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经中央决定,由朱德等11人组成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56年,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以董必武为书记的中央监察委员会。虽然名称几经变化,但历史上确实存在过中央监察委员会,作为党的机构。现在,各级党的监察机构的名称均改为纪律检查委员会。因此,如果将拟设立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定名为中央监察委员会,容易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名称相混淆。因此,我建议定名各级国家监察委员会时,中央层面称为国家监察委员会为宜,以示与历史上的中央监察委员会以及现在的中央纪委有别;地方层面以“行政区划+监察委员会”的定名方式为宜,如北京市监察委员会、河北省监察委员会等。
按照现行《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由对应的人大产生。那么,国家监察委员会如何产生呢?这就需要全国人大的授权,赋予人大设立监察委员会的职权。需要强调的是,监察委员会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而不是由人大常委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产生之后,应当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至于监察委员会要不要以报告工作的方式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是一个有待进一步讨论的问题。因为采取报告工作的方式,存在报告通过或不通过的问题,法律并未规定报告不通过的法律后果。所以,我个人认为,监察委员会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监督,但不一定要报告工作。监察委员会设置之后,它就成为与政府、法院、检察院平行的国家机构,国家机构体制也将由“一府两院”变为“一府一委两院”,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中央明确提出,监察委员会与纪委合署办公。党的机构和国家机关合署办公的体制具有中国特色,但具体如何合署办公,值得深入研究。1993年之前,中纪委和监察部是分开办公的。为了整合反腐败力量,强化监察工作,中纪委和监察部于1993年开始合署办公。今后纪委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监督对象仍有区别。纪委以党的纪律和党内法规约束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监察委员会依法监督国家公职人员,包括是党员的公职人员。因此,纪委无权以党的纪律约束非党员的国家公职人员,而监察委员会可以依法监督非党员的国家公职人员。因此,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实现了对党员身份的国家公职人员和非党员身份的国家公职人员的全覆盖。从这个意义上说,合署办公后,原来纪委职能达不到的地方,或者无法实施的地方,现在可以通过监察委员会以国家机关的名义依法实施。这样既扩大了监察的覆盖面,为监察委员会办案提供了法律依据,也确保了纪委实施党内监督各项措施的合法性。
(三)整合职能,集中反腐败资源力量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就是要把所有反腐败的力量和资源整合在一起,形成新的反腐败体制。新建立的国家监察委员会,除了保留有原来监察部和国家预防腐败局的职能之外,还应吸纳行政系统内哪些职能呢?目前看来,审计职能被整合的可能性不大,因为审计机关除了反腐败作用之外,它在财政资金的合理有效利用方面承担着很重的任务。审计的体制机制已经比较健全了,若把审计职能整合到国家监察委员会,可能还有难度。
行政系统以外,国家监察委员会还需要整合哪些职能呢?试点方案已经明确检察院的反贪、反渎和预防职务犯罪部门转隶到国家监察委员会,即整建制改变隶属关系,成为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内部职能部门,这将有助于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实施调查。监察委员会职能大体上分为监督、调查和处置三个方面,由内部不同的职能部门负责。调查部门既有对违纪违法行为的调查,也有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调查。从国家反腐败力量资源的整合以及强化党对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的角度讲,检察院部分职能的转隶,可以形成统一集中、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更好地发挥国家监察委员会反腐败的作用。
(四)丰富监察手段,完善监察程序
监察委员会设置后,随着相关职能的变化,相应的监察手段、监察程序也要与时俱进,不断丰富。现行的《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赋予监察机关检查、调查、建议和行政处分等权力,但是并未赋予监察机关行使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以及强制执行的权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监察效用的发挥。制定《国家监察法》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考虑增加行之有效且符合法治精神的监察手段。如将监察巡视制度作为一种法定监督方式予以规定,实行巡视人员、巡视对象、巡视单位的流动制,一次巡视一次授权;打破主要以检查、调查、处理等事后监督为主的监督方式格局,综合、灵活运用事前、事中监督,加强文件廉洁性、合法性审查,重点工作环节现场监督等方式;授予监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的权力,可以对涉案财产和账户实施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实行监察对象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包括财产收入、出国出境情况、配偶子女的从业情况及其他的需要报告的事项,同时要向社会公开。同时,应当进一步完善监察程序。比如,可以借鉴法院、检察院办案全程录音录像的做法,规定监察委员会采取调查措施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这样既有据可查,又便于接受监督。此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强化对监察权的监督制约。

Ⅵ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到什么时间完成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指依据2016年11月7日,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设立的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出台
2016年11月7日,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确定了上述监察体制改革思路。方案提出,三省市的监察体制改革,逗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地
方案明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中央成立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试点地区党组织对试点工作负总责,也要成立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由省(市)委书记担任组长。
《方案》强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履行反腐败职责。

意义
监察委员会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原副院长李永忠接受新京报采访表示,此举有利于强化监察职能的独立性,破解逗一把手监督地以及逗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地等难题。
范围
《方案》强调: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

《方案》提出逗全覆盖地,意味着所有逗吃财政饭地的行使公权力的人员,都是监察对象,逗不仅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一些行使公权力的群团机构,以及一些学校、公立等,都在监察范围之内。地

要点
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试点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制度设计来看,要点有几个:监察委员会是在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三地监察委员会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将建立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

Ⅶ 这次机构改革,劳动保障监察是否会并到综合执法局里有没有哪些地区已经实行

劳动保障监察不会并入综合执法局。
综合执法和劳动保障监察不挨边。
综合执法的主要职责是城市市容秩序综合管理。
劳动保障监察涉及的是用工单位内部问题。

Ⅷ 监察体制改革12项调查措施都有啥

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

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8)监察改革最新消息扩展阅读

留置的实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