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者监督权
Ⅰ 纳税人有哪些税收监督权
根据《国家来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源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您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三、税收监督权您对我们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等,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您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
Ⅱ 属于纳税人权利的是: A. 税务管理权 B. 税收监督权C. 税务检查权D. 税款征收权
来纳税人的权利源:
一、知情权
二、保密权
三、税收监督权
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五、申请延期申报权
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九、委托税务代理权
十、陈述与申辩权
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
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纳税人的义务 :
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三、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五、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七、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八、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九、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十、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Ⅲ 纳税人的权利有什么
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的权利是指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时,由法律确认、保障与尊重的权利和利益,以及当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纳税人所应获得的救助与补偿权利。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以及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纳税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税收知情权
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享有被告知与自身纳税义务有关信息的权利。纳税人的知情权主要包括:(1)税收政策知情权。(2)涉税程序知情权。(3)应纳税额核定知情权。(4)救济方法知情权。
二、保密权
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其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保密。包括纳税人的储蓄存款、账号、个人财产状况、婚姻状况等个人隐私,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做法、经营管理方式、生产经营、金融、财务状况等商业秘密。只要纳税人不愿公开的信息,同时又不是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就应该尊重纳税人的这项权利,履行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的义务。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三、依法申请税收优惠权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即纳税人有权根据税收法律规定及自己的实际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但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请、审批。
行使享受税收优惠权的申请人,必须是纳税义务人,不能是代扣代缴义务人。纳税人同时符合同一税种两个或两个以上优惠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享受,不能重复享受。
四、陈述与申辩权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陈述权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所享有的陈述自己意见的权利,申辩权是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对自己所为在定性或适用法律上不够准确,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反驳、辩解的权利。如果纳税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税务机关就无权对其实行行政处罚,即使纳税人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税务机关也应当解释其行政处罚行为的原因,并将纳税人的陈述内容和申辩理由记录在案,以便在行政复议或司法审查过程中能有所依据。
五、税收救济权
税收救济是国家机关为排除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对税收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通过解决税收争议,制止和矫正违法或不当的税收行政侵权行为,从而使税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获得补救的法律制度的总称。税收救济权的内容包括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和税务行政赔偿。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税收监督权
纳税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如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等。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七、申请延期申报权
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凡纳税人因不可抗力的作用或客观困难的影响,需要延期申报的,税务机关本着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在纳税人提出延期申报书面申请后,可批准其在一定期限内延期办理纳税申报。
八、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这里所指的特殊困难主要是指:(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满足以上任何一个条件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九、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纳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库;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库手续。
十、其他权利
除上述基本权利之外,纳税人在实际办税过程中,还享有许多比较具体的权利,如请求回避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拒绝检查权、委托税务代理权、索取有关税收凭证权等。
(一)请求回避权
在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那些可能影响公正执法,或与纳税人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税务人员回避。
(二)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目前,纳税申报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直接申报(上门申报);(2)邮寄申报;(3)电文申报(电子申报);(4)代理申报等。纳税人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在上述申报方式中选择任意一种。
(三)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拒绝检查权
纳税人在接受税务检查时,有权要求检查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有权拒绝检查。
(四)委托税务代理权
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委托税务代理可以是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常年代理、临时代理。但是,按规定必须由纳税人自行办理的税务事宜,税务代理人不得办理。
(五)索取有关税收凭证权
1.索取完税凭证
完税凭证是纳税人已经履行纳税义务的证明,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时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开具;如果属于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人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2.索取收据或清单
税务机关扣押、查封纳税人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纳税人有权要求其开付收据,或者在税务机关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开付清单。如果税务机关不开具有关凭据,纳税人有权拒绝合作或不履行相关义务。 继续补充: 纳税人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于2001年4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帮助纳税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将纳税人的权利整理如下: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享有下列权利:
1、知悉权
《税收征管法》第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2、要求保密权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3、申请减税权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
4、申请免税权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免税。
5、申请退税权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6、陈述、申辩权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7、复议和诉讼权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请求国家赔偿权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控告、检举权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10、请求回避权
《税收征管法》第十二条规定:"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1、举报权
《税收征管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12、申请延期申报权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13、取得代扣、代收手续费权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14、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15、索取完税凭证权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16、索取收据或清单权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17、拒绝检查权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18、委托税务代理权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Ⅳ 简述纳税人的权利
就是该上缴的钱必须要上缴,就是你的权利
Ⅳ 论纳税人税款使用监督权
我认为 根本原因是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税收无论用在哪里都是为人民群众做的。恩格斯仿佛说过税收是为了限制资本家,所以是用之于民。
下面是找到的资料,自己分析总结下。
“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不只是一句口号,它反映了征税主体——政府和纳税主体——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现代政府履行职能的必然要求。
一
“税收取之于民”,反映了政府对纳税人拥有的征税权,相应地,纳税人需要承担纳税义务。许多国家在宪法中就明确规定纳税人应尽纳税义务。我国宪法在第五十六条就有这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公民依法纳税的基本义务,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是无条件的。
从法哲学角度来看,无论是公民权利与义务,还是政府的权力与责任,都是矛盾的两个方面。义务是权利的基础,责任是权力的条件,不可割裂论之。政府征税是为了维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而国家之所以产生和存在,是因为国家能够履行社会需要的各种经济、社会和政治职能。根据公共产品理论,国家机器履行各种职能的实质就是提供纳税人需要但纳税人自身却不能、不愿或不得通过市场提供的所谓“公共产品”。市场不能提供的公共产品如社会治安;不愿提供的是具有经济外部效应的诸如防洪等公共设施;不得提供的如国防、外交等。这就是说,从政府角度讲,其之所以要征税,可以拥有征税权,是因为它能为本国纳税人提供他们需要的公共产品,征税是对提供公共产品的费用补偿;而从纳税人角度讲,他之所以愿意承担纳税义务,是为了换取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可见,政府与纳税人之间除了税收征纳关系外,还存在公共产品的提供与消费的关系,两者的结合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总体相一致。只是两者并不是同时发生的,而是在时间上、地点上相脱节的或错位的,在个体的数量上也不是对等的(即享受公共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与其所缴纳的税款并不一定成正比)。“税收取之于民”只反映政府与纳税人的税收征纳关系,至于公共产品的提供与消费关系则体现在“税收用之于民”,即:“取之于民”反映从纳税人流向政府的资金流,“用之于民”反映政府使用税款向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的服务流。
可见,“取之于民”与“用之于民”是不可分割的,否则,政府与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就会被打破而处于不稳定状态。不过,相比较而言,“用之于民”或许显得更为重要,因为政府征税只是手段,使用税款提供公共产品才是目的。
二
从征税的依据及政府与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分析可以看出,“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税收发展的普遍特征,并不是中国所独有的。事实上,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很早就开始认识到政府与纳税人的这种权利义务平衡,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要使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保持稳定和健康,也就是说,为了能够确保政府合理征税并有效提供公共产品,就必须强调保障纳税人的权利。特别是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加拿大、德国、英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纷纷通过制定实施诸如《纳税人权利法案》、《纳税人权利宪章》、《纳税人权利宣言》等类似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来保护纳税人的权利。这是因为,一方面,在政府与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中,纳税人作为各自的个体,与政府相比是处于弱势的,因此其权利很容易受到政府的侵害,因此有必要限制和防范政府滥用权力。另一方面,既然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是为了让政府提供公共产品而作出的一种利益让渡,那么纳税人就应该有权决定愿意让渡多少利益(即愿意承担多少纳税义务),而不是单纯地由政府说了算,同时更有理由监督政府使用税款、提供公共产品的效率与质量。因此,在征纳关系环节(“取之于民”环节),提倡政府“征税须经纳税人同意”、“无代表则无税”等理念,强调纳税人的“征税同意权”;在具体征税过程中,加大纳税人的法律遵从方面的利益保护,如纳税人的税收信息取得权、申报信息的保密权等,对税务部门而言,则提倡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如美国联邦国内收入署(IRS)在其工作责职中明确写到:“IRS的宗旨是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报务,帮助纳税人了解并履行其纳税义务,对所有纳税人公开、公正13d执法。” 在税款使用和服务提供环节,则强调“用税监督权”。对政府征税权的限制,具体可以表现为两种方式:一是通过规范税收立法程序,即税法的实施必须经代表纳税人利益的议会讨论通过;二是直接通过法律限制政府的某些征税权,如美国科罗拉多州《纳税人权利法》中就对税收超经济增长加以限制。对政府使用税款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对预算的监ebb督。不过,这种通过保障纳税人的征税同意权和用税监督权以限制政府权力,都需要增加政府行为的透明度,特别是政府披露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和完整性,用我们的话说,“取之于民、用之以民”必须以“取之以‘明’、用之以‘明’”为前提。
三
在我国,“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作为社会主义税收的基本特征,很早就被提出来了。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可以决定和监督国家的征税权和用税权,但在计划经济时期和经济转轨初期,由于缺乏认识,再加上法制体系不健全,执法环境薄弱,因此,以前实际上并没有从政府与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和保障纳税人权利的角度来理解和实践“取之于民、用之用民”的税收理念,而在很大程度上停留于口号层面。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同市场利益主体得以确立,特别是1999年在宪法中增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的内容以来,法制体系逐步完善,执法环境日益健全,从而为“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收理念增加了新的内涵:首先,我国立法法的公布实施为税法的制定实施提供了法定程序,有利于规范和适当限制政府征税权的行使。其次,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和完善,其中特别是关于纳税人权利保护内容的充实,为保障纳税人权利奠定了法律基础。第三,在税收实践中,优化服务理念的树立和与纳税人权利保护有关的制度的实行,都为纳税人权利保障提供了可操作环境,如为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举行听证会,是广泛吸收纳税人意见,让纳税人直接参与税收政策制定的一个很大突破。第四,预算法的公布实施有利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法律监督,特别是近几年税收快速增长的背景下,财政支出“压缩一般性开支,向农村、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卫生等社会发展薄弱环节倾斜”的力度不断加大,无疑都有利于提高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水平和质量。
参考资料: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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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纳税人有哪些主要权利
纳税人抄十四项权利
一、知情权;二、保密权;三、税收监督权;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五、申请延期申报权;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九、委托税务代理权;十、陈述与申辩权;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纳税人十项义务
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三、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五、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七、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八、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九、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十、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Ⅶ 纳税人享有哪些权利
纳税人享有的权利有如下内容:1.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优待。 2.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 3.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的税款。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4.认为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当,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赔偿。 5.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自己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有关资料等保守秘密。 6.纳税人按规定不负有代收、代扣、代缴义务的,有权依法拒绝税务机关要求其执行代收、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7.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申请复议和向法院起诉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8.纳税人有权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不法行为进行揭露、检举和控告;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9.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Ⅷ 属于纳税人权利的是: A. 税务管理权 B. 税收监督权C. 税务检查权D. 税款征收
B. 税收监督权
备注:其他三项权利都是税务部门的权利
Ⅸ 纳税人权利的税收监督权
纳税人对政府部门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等,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纳税人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