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复工复产宣传
『壹』 2020年企业节后复工复产安全工作方案
目前国内已经全面复工,工种不一样,需求不同,因地制宜,不影响当前防疫工作就好。
应答时间:2021-03-22,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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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宁波复工复产的做法对解封后的武汉有何借鉴意义
宁波复工复产的做法对解封后的武汉有借鉴意。首先对工人的管理方面,有严格的要求,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管理,做好疫情的预防。其次,在制定制度方面,有人性化,要根据工作实际制定。
『叁』 安泽公安交警大队深入社区开展“复工复产”交通安全宣传 工作
安泽公安交警大队深入社区开展“复工复产”交通安全宣传 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辖区疫情防控期间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近日,安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走进辖区城墙岭社区、文欣社区,开展疫情防控期间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民警与社区工作人员走进饭店、理发店,通过“面对面”的宣传,向群众讲解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危害性,提醒社区居民吸取经验教训,不抱侥幸心理。自觉做到不闯红灯、不酒驾、不做低头族。同时,向广大群众宣传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安全防护知识,引导群众提高自我防护意识。
通过此次宣传活动,增强了社区居民的交通安全意识、法制意识和文明意识,使广大居民认识到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做“文明交通”的宣传者、参与者、践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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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霍州交警深入基层企业开展复工复产安全检查与宣传动员工作
2月27日,霍州公安交警大队大张中队、宣教科民警先后深入辖区城市客运出租公专司、霍源通旅游属开发分公司、公交公司等客运企业开展复工复产安全检查与宣传动员工作。
检查中,民警首先了解公司恢复运营
准备情况及下一步计划目标,并结合客运车辆驾驶员工作环境的特殊性,要求企业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工作,除做好每日车辆消毒工作外,还应落实身体健康检查工作以及个人安全防护装备保障工作。同时要求企业在下一步恢复生产的过程中,务必保持正确的运营心态,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培训,杜绝酒驾、超速、超员、闯红灯及“三品上车”等严重违法行为,确保客运车辆营运绝对安全。
下一阶段,霍州公安交警大队将围绕“货运零阻碍通行、客运有序恢复”的总要求,持续加强辖区客货运企业的宣传、教育、管理工作,确保将安全生产要求落到实处;同时提升服务水平,及时收集听取相关单位道路交通运输需求,结合政策努力协调解决单位存在的困难,在全力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积极做好企业复工和返岗务工人员交通安全保障、运营车辆安全监管等工作,为霍州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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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复工复产进行时,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
随着国内新冠肺炎疫情逐渐得到缓解,社会生产逐渐恢复,常平镇行走着在道路上的车辆也日渐增多,道路开始恢复往常的繁忙状态。为推进“畅行安全路幸福奔小康”宣传工作,提高群众文明出行素养,2020年3月19日,常平交警大队组织宣传民警走进还珠沥村开展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此次活动,民警发放《科普交通安全常识》、《致广大驾驶员的一封信》、《以案说防》等宣传材料50余份。我们希望把交通安全的意识渗透到每一位交通参与者心中,美好的生活从安全起步,畅想安全路,幸福奔小康。呼吁大家从现在做起,真正做到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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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企业复工复产期间要组织线上宣讲会,你是负责人怎么准备
应该是真的。山西省煤矿劳动用工现在抓得很严。国有煤矿采掘工程有承包的,但是自有队伍也需要建立。这些地方国有煤矿大概着急招工,否则地方部门会不让他们干的。具体你可以咨询一下山西朔州当地务工的煤矿工友,以证实真伪。或者跑到那地方实地调研一下。防止欺诈。
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用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强化全省煤矿用工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推行变招工为招生,实现煤矿从业人员素质专业化,适应全省煤炭工业实施“六大标准”和“七高一文明”发展模式对煤矿用工管理的新要求,省厅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前全省煤矿用工管理实际,制定了《山西省煤矿用工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附件:山西省煤矿用工管理规定 2013年1月23日
山西省煤矿用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全省煤矿用工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推行变招工为招生,实现煤矿从业人员素质专业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全省煤矿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企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履行用工管理职责。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四条经授权,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煤炭行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并直接对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全资及控股煤矿企业劳动用工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属地监管”的煤矿企业,由所在市、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煤矿用工监督管理责任。第六条市、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或明确用工管理机构或部门,负责煤矿用工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煤矿企业是用工的主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用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用工管理负责。第八条煤矿企业新、改、扩建项目施工单位(包括外省来晋施工单位)的劳动用工,施工单位承担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其中井下施工由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第九条煤矿企业应设置用工管理机构或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加强煤矿用工管理工作。 第三章用工制度第十条煤矿企业实行“统一发布用工信息、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培训,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煤矿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和派遣,统一管理”的“五个统一”煤矿用工管理制度。第十一条煤矿企业新招从业人员应经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履行派遣手续。主体企业向煤矿派驻的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在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加强和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与从业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煤矿企业,由主体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现劳动合同签订率“百分之百”。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实现劳动用工备案率“百分之百”。第十四条煤矿企业新招从业人员应经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实现从业人员培训率“百分之百”。第十五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其中入井人员还应按规定参加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实现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率“百分之百”。 第四章用工标准第十六条煤矿从业推行全员准入制度,实行专业学历和执业(职业)资格准入。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六长”(包括煤矿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其中,矿长还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或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应以煤矿为单元按照隶属关系在市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注册, 并在省煤炭工业厅备案,同一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煤矿同时任职。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外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具备煤炭主体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第十九条煤矿企业具有大专以上煤炭相关专业学历的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规定的最低标准。第二十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取得中级技能(四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十一条煤矿特有工种(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除外)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或经过中等职业(含技校)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取得初级技能(五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十二条煤矿现有从业人员不符合准入标准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达标,否则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对限期不能达到准入标准的从业人员,要及时进行调整或清退。第二十三条煤矿新招从业人员应按照煤矿从业准入标准进行招录。第二十四条政策性安置人员,应经过煤炭相关院校和培训机构培训,达到准入标准方可安排上岗。 第五章用工管理第二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强化用工基础管理,建立健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和从业人员档案。第二十六条煤矿企业应按照年检制度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年检,实现从业人员年检率“百分之百”,对年检不合格人员,应落实企业相关责任,组织整改,合格后及时安排上岗。第二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加强用工的信息化管理,实现煤矿用工从报名、培训、录用、派遣、签订劳动合同、备案、保险、年检到日常管理的全过程信息化。第二十八条要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的用工管理,实现施工人员用工管理“五个百分百”。施工单位在当地招用人员,应按照“五个统一”煤矿用工管理制度执行,施工人员劳动合同应与已中标的施工单位签订。第二十九条要充分发挥从业人员准入和用工管理作为新矿井投产和复工复产验收前置条件的作用,严格煤矿竣工前置验收,严把新矿井投产和复工复产的用工准入关。第三十条要通过煤矿用工执法检查、煤矿用工专项整治和煤矿用工突查、抽查等方式,加强对煤矿用工的监督检查。煤矿用工执法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第六章培训管理第三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充分发挥技能人才培养的主体作用,设置安全培训管理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加快企业培训制度化建设,多渠道筹措教育培训经费,改善培训条件,提升师资水平,创新技能人才评价考核办法。第三十二条煤矿企业应结合岗位技能的要求,根据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新录用和转岗的职工,开展以基本技能、安全知识、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及从业素质为主要内容的岗前培训。第三十三条煤矿企业应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多种方式,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不断提升技能水平。第三十四条煤矿企业应采取师带徒的方式,对新录用的从业人员开展学徒培训。第三十五条煤矿企业应每年组织年度全员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 第七章变招工为招生第三十六条要强化变招工为招生,先入校后入矿制度,煤矿企业应逐年扩大变招工为招生的比例,从2013年到2015年,每年新招从业人员中直接招生的比例须达到55%、75%、100%,到“十二五”末,全面实现变招工为招生。第三十七条煤矿企业应认真按照全员准入标准、人员配备标准,制定变招工为招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确保落实到位。第三十八条煤矿企业要充分利用社会各类办学资源,组织专业学历未达标人员到煤炭专业院校进行培养,取得毕业证书,达到准入标准。第三十九条煤矿企业要加强与院校的沟通,积极开展校企联合办学,采取委托培养、对口单招、订单培养的方式,培养煤矿主体专业人才。第四十条煤矿企业要从基层区队班组中选拔有实践经验的一线从业人员到煤炭专业院校培养深造,提升煤矿骨干队伍素质。第四十一条煤矿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培训、考核、评价、待遇成系列,安全、技能、业绩、收入相结合的成才激励机制,吸引院校毕业生充实煤矿从业队伍。 第八章劳动组织第四十二条煤矿企业应优化劳动组织设计,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员标准,严格劳动定员管理。第四十三条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劳动定额定员标准配备作业人员,严格按定员组织生产。第四十四条煤矿井下作业推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第四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创建“学习型、安全型、和谐型”班组。第四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坚持正规循环作业,严禁非法违法用工行为。 第九章 劳动保障与保护第四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保证从业人员工资增幅不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幅,一线人员工资增幅不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增幅。第四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推行以安全技能帐户工资和安全结构工资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内部分配办法,落实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煤矿井下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制度。第四十九条 煤矿企业应落实国家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探亲的有关规定,保障从业人员的休息休假权利。第五十条 煤矿企业应设置专职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第五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第五十二条 煤矿企业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第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主动承担企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积极协助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