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监督规划
❶ 谁有放射性物质防治计划
l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所应遵循的辐射防护原则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和应用中,操作开放型放则性物质的一切实践活动;对核工业中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实践活动亦可参照使用。 2引用标准 GB8703辐射防护规定 GB8999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一般规定 GB9133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 GB11806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GB11928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暂时贮存规定 3辐射防护一般原则和剂量当量限值 3.1一般原则 3.1.1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在选址、实验室分级、场所内分区、布局、辐射屏蔽,以及放射性"三废"处理,操作条件和辐射监测设备等方面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3.1.2如果计划操作的放射性核素种类、操作量、操作方式以及防护设施和设备的要求超出原设计规范,应率先向主管部门提交辐射防护评价报告和拟采取的防护措施,并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3.1.3在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一切实践活动小,应遵守实践正当性、辐射防护最优化和个人剂量当量不超过相应规定限值的三项原则。 3.1.4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均应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辐射防护评价报告。并经常进行评价,不断改善防护措施,实现辐射防护最优化。 3.1.5各单位应定期检查工作场所各项防护措施的防护效能,确保其处在良好的运行状态。 3.1.6各单位应采取适当有效的防护措施,使各类人员所受的照射保持在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这些措施至少应包括: a.尽量减少放射性核素的使用量; b.尽风能选用放射性毒性较低的核素代替毒性较高的核素; c.设法用密闭型操作代替开放型操作; d.提高工作人员的操作熟练程度,缩短操作时间; e.使用有效的防护措施; f.正确收集和处理放射性"三废"; g加强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等。 3.2剂量当量限值 3.2.1辐射上作人员的年剂量当量限值及年摄入量限值(ALL)和导出空气浓度(DAC),执行GB8703的规定。 3.2.2公众成员的年有效剂量当量限值及食入和吸入放射性核素的导出浓度(DIC,DAC),执行GB87O3的规定。 3.3表面放射性物质污染限值 3.3.l辐射工作人员的体表,工作服及工作场所的设备、墙壁和地面等表面的放射性物质污染水平,按GB8703的规定控制 3.3.2工作场所的设备和用品,拟作为普通物件使用时,应执行GB8703的规定。 3.4管理限值 有关主管部门或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单位的法人,可以根据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制定本部门或本单位的管理限值。但它们不得超过3.2-3.3条的基本限值及相应的导出限值。这些管理限值可包括: a.放射性物质最大操作量和存放量; b.工作场所各操作区的辐射水平或表面污染程度; c.邻近地区的辐射水平; d.正常情况下,工作场所空气中放射性核素浓度; e.正常情况一卜工作箱内气溶胶浓度和辐射水平; f.排出流的放射性比活度和总活度; g.某项实践活动中的个人剂量当量限值和集体剂量当量限值; h.判定防护设施,必须更换或维修的有关参数等; 4操作安全要求. 4.l一般原则 4.1.1一切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均应制订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安全规程,经辐射防护部门审查批准后认真执行。必要时,对某些操作程序应率先通过"模拟操作",使操作人员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后才允许正式开展工作。 4.1.2操作过程中所用的器械、设备、仪器、仪表和传输管道等应符合辐射防护要求 4.1.3操作外放型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应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分区管理。人员通行和放射性物质传递的路线应严格按规定执行,防止交叉污染。 4.1.4对操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故障或意外事故,要有充分的假想和预测。并制定相应的对策;对可能的大事故,需制定应急措施并做好相应的应急条件准备,必要时应在辐射防扩。部门的监督一下进行演习,使操作人员具有较好的事故情况下的应变能力。 4.2操作条件 4.2.1操作的放射性物质的活度大于乙级实验室水平时,其操作均应在有适当负压的通风柜或工作箱内进行。粉末状放射性物质的操作一般应在密闭的手套箱内进行。 4.2.2易于造成污染的操作步骤,应在铺有塑料或不锈钢等易去除污染的工作台面上或搪瓷盘内进行。尤其在操作液体放射性物质时,台面和搪瓷盘上应再铺上易吸水的纸或其他材料。 4.2.3操作中使用的器具应选用不易吸附放射性物质的材料。 4.2.4操作中使用的存放放射性溶液的容器应由不易破裂的材料制成。如果所用容器是易于破裂的,则其外面应加一个能足以容纳其全部放射性溶液的不易破裂的套桶。 4.2.5进行加热或加压的操作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止过热或超压的保护措施,必要时应采取双重的保护措施。 4.2.6吸取液体的操作,必须用合适的负压吸液器械。 4.2.7伴有强外照射的操作,应尽量利用合适的屏蔽或使用长柄操作机械等防护措施。且操作力求迅速。 4.2.8若需要开启密闭工作箱门放人或取出物品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操作时,应有安全措施。并在防护人员监督下进行。 4.2.9进行污染设备检修时,必须事先拟出计划,主要有工作内容及采取的防护措施,经防护人员审查同意并落实辐射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4.3个人防护 4.3.l操作评放型放射性物质的工作人员,在操作时,必须正确穿戴好所需的各项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具。 4.3.2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允许用裸露的手进行直接接触放射性物质或污染物件的操作。在任何情况下;绝对不允许以用计口吸取液体的方式进行操作。 4.3.3放射工作场所内严禁进食、饮水、吸烟和存放食物。 4.3.4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场所时应仔细进行污染检查与清洗。在甲、乙级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工作完毕后应进行淋浴。 4.3.5个人防护用具应经常清洗,污染超过相应水平时应停止使用。污染的工作服必须在专设的有放射性操作条件的洗衣房或洗衣池内洗涤。 4.3.6各级放射性工作场所应根据所操作的放射性物质特点配备适当的医学防护用品和急救药品精,供事故时使用。严重污染事件的医学处理应在医学防护人损的指导下进行。 4.4见他安全措施 4.4.1存在临界安全问题的操作,应同时遵守国家有关临界安分的现定; 4.4.2工作人员操作完毕离开工作场所时应关好实验室的门窗,关闭气、水和电源。 4.4.3操作易燃易爆物质,或操作中使用高温、高电压和高气压设备应同时遵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5放射性物质的管理 5.1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必须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放射性物质的管理,并建立健全放射性物质的保管,领用、注销登记和定期检查制度。 5.2放射性物质的保管 5.2.1要建立健全各种放射性物质的帐目(如交收帐、库存帐、消耗帐),加强库房管理,严防丢失。 5.2.2在各级放射性工作场所贮存的放射性物质数量一般不得超过一个季度的用量,应及时将不使用的放射性物质放回专用贮存场所妥善保管。 5.2.3放置放射性物质的保险橱和容器,必须容易开启和关闭。容器在使用前必须经过检漏。容器外必须贴有明显的标签(注明元素名称、理化状态、射线类型、活度水平、存放起始时间和存放负责人等)。保险橱外必须有"电离辐射" 5.2.4必须将放射性物质存放在专用的安全贮藏场所,不得将放射性物质与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物品放在一起。放射件物质贮存场所项备有可靠的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措施。 5.3放射性物质的领用和注销 领用人一般应做到: a.懂得放射性和辐射防护知识,领用时履行登记手续; b.按期归还; C.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d.不准擅自转借; e.用毕办理注销手续。 5.4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要定期清点放射性物质的种类、数量,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予以解决。 6放射性"三废"的收集、处理和处置 6.1一般原则 6.1.1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这些措施至少应包 a.尽量降低放射性物质的使用量; b.采用废物产生量少的工艺技术; C.放射性废液和固体废物按照(二gi33的规定收集; d.低于豁免限值的废物与放射性废物分开收集; e.对携入放射性工作场所的物质的童进行限制; f.尽可能对污染物进行去污,去污后能够利用的应继组用' g.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则。应认真研究"三废"的综合治理动利用" 6.1.2操作外放刚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三废"处理(包括综合治理和利用)、排放运输和贮存等的措施,并根主管部部门审查批准。 6.1.3应有专人负责放射性"三废"的收集、处理和处置;应将收集。处理和处置的情况分别加以记录,建立档案长期保存。 6.1.4放射性废物一次性向环境排放时,必须提出放射性核素的组分、浓度、总活度、排放方式、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等方面的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实施。 6.1.5各单位必须严格管理好"三废",禁止乱排、乱扔、乱倒、乱放放射性物质。严禁把带有放射性的废物当作一般垃圾处理。严禁把低放废物与高效废物混在一起处理。 6.2放射性废液 6.2.1放射性废液应排放到规定的废液处理系统中或妥善地收集在密闭的容器内。盛装废液的容器,除厂其材质应不易吸附放射性物质外,还应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在容器万破损时其中的废液仍能收集处理'强外照射时,废液收集地点应有外照射防护措施。 6.2.2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一般均应建立完善的低、中、高放废液收集或处理系统,确保产生的废液得到妥善计从。 6.2.3使用少量或短寿命放射性核素的单位,可采取衰变或稀释方法设立放射性废液处理处置系统,其处理或处置系统必须有足够的防渗漏能力。 6.2.4放射性废液向环境排放时,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其放射性浓度及总活度必须低于相应的限值。 6.2.5放射性废液中,不准掺有固体杂质。不准向一切生活污水下水系统排放任何放射性废液;不准利用生活污水下水系统洗涤任何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 6.3放射性固体废物 6.3.1放射性工作场所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要按照GB9133规定的标准进行分类,并收集于专用容器内。放置废物的地点应酌情设置外照射的防护措施。盛放易挥发的放射性物质的容器应保持密封不泄漏。对易燃易爆的放射性废物还应采取叮靠的防燃防爆措施。 6.3.2各个作场所的废物,应及时送废物暂存问妥善存放。该暂存问应有足够的通风换气能力和辐射屏蔽能力。具体要求按GB11928执行。 6.3.3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单位的废物(包括废弃的政射源),必要时应送城市(地区)废物库集中存放处置,送贮的放射性废物要符合废物库送贮要求,严禁将液态废物混入固体废物中; 6.3.4产生放射性废物较多的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固体废物贮存库,确保废物的有效管理和处置。 6.3.5对于半衰期短的废物可用放置衰变的办法,待放射性物质衰变到豁免值后作普通废物处理,以尽可能减少放射废物的数量。 6.4放射性废气排放 6.4.1对工作场所放射性废气或气溶胶的排放系统,要经常检查其净化过滤装置的有效性。 6.4.2由放射性气体或气溶胶的排放造成的公众生活环境中的气载放射性核素的年平均浓度不应超过GB8703规定的关于公众成员的DAC值。 6.4.3凡预计会产生大量放射性废气或气溶胶而且可能污染环境的一次性操作,亦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和监测手段,并选择在良好的气象条件下进行。 7辐射防护监项 7.1一般原则 7.1.1操作开放型放射物质的单位必须按照GB8703和GB8990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具体特点制定幅射监测规范、质量保证及实施计划。这些规定和计划至少应包括监测内容、监测周期、数据处理和报告制度以及质量保证措施等。 7.1.2各单位必须配备保证监测工作顺利进行所需要的合格的辐射防护人员和仪器仪表。具有丙级实验室水平的单位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监测。 7.1.3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一般应在本单位内设立健全的辐射防护监测机构,确保监测工作正常开展。 7.1.4所有监测数据均应认真记录,建立档案。在记录监测结果时应同时记录测量条件、测量方法和仪器,测量时间和测量大姓名等 7.1.5应定期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辐射防护措施和监测措施的建议。 7.2个人剂量监测 7.2.l在甲、乙级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应根据操作的放射性物质性质进行相应的个人内照射剂量监测(排泄物样品分拆、全身器官或组织的体外测量) 7.2.2对于参加大检修或特殊操作而有可能造成体内污染的工作人员,操作前后均应接受监测。必要时应依据分析结果进计体内持积有效剂量当量的估算。 7.2.3辐射工作人员一年内所受的外照射剂量当量有可能大于年剂量当量限值的十分之三时,在工作中必须佩带外照射个人剂量计。遇有较高水平的局部照射时,还应佩带附加个人剂量计。 7.2.4内、外照射个人剂量档案保存时间应不少于停止放射性工作后的30年。 7.3工作场所监测 7.3.1依据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特点和操作方式,对工作场所应进行包括辐射水平、空气中放射性核素浓度和表面污染水平等内容的常规监测。附录八(参考件)给出厂一种可供参考的工作场所常规监测的内容与周期。 7.3.2在操作过程中,若辐射工作人中所在位置的辐射水平或空气中放射性核素浓度与正常水平相比有较大改变时,应进行操作监测,遇在可能出现异常情况则进行特殊监 7.4排出流的监测 7.4.1一切经批准排放到外环境的放射性排出流(包括送去贮存的放射性废液)均应接受有关放射性核素成分、浓度和总活度等的监测。 7.4.2乙、丙级实验室一般可以用定期取样测显的方法进行排出流的监测。 7.4.3甲级实验室和年产量较人的放射性同位素生广 单位应对排出流进行连续监测。 7.5环境监测. 7.5.1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单位的环境监测项目、范围和周期,应根据排出流中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性质和数量,排放形式及环境条件确定。这些监测应能确保及时发现正常操作和事故条件下环境中放射性水平的变化趋势和异常情况 7.5.2估计一次排放的放射性物质洁度较高时,应立即进行外环境的监测。这种监测应持续到把污染结果调查清楚时为止。 8安全管理 8.1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辐射防护大纲的制定、实施和评价负全面责任。各单位应设立相应的辐射防护机构(或专、兼职防护人员),并用文件.的形式明确规定它(他)们职责。 8.2在原有设施条件下开展新工作(包括:工艺流程的重大改变和提高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前,应提交进一步的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报告,经辐射防护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进何。 8.3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必须建立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岗位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对于本岗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编制辐射防护安全措施计划,并认真落实解决。 8.4辐射防护人员应认真履行本岗位的职责。附录8(参考什)列举了可供参考的辐射防护人员的主要职责。 8.5要建立职工安全防护教育和培训考核制度,使全体工作人员能自觉遵守有关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的规章制度,懂得辐射防护基本知识和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具备所需的辐射防护技能。并经过定期考核取得"辐射工作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工作。 8.6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的常规医学监督和异常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均应由授权的医疗机构承担。 8.7发生辐射事故时,必须按GB8703的有关章、条及本部门辐射事故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进行上报和处理。 8.8对开放型放射性物质进行运输时,必须按GB11806的有关规定要求进行。 8.9销售和购买开放型放射性物质时,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附录B辐射防护机构人员的主要职责 (参考件) B1协助单位领导认真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全安法规,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制订安全规章制度。 B2制定本单位辐射防护大纲,编制辐射防护措施计划,不断改善辐射防护措施,实现辐射防护最优化。 B3负责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防护基础知识和操作安全技术的培训与考核。 B4负责对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及新开展工作(或超剂量场下工作)的安全审查。 B5应厂解掌握辐射工作场所各种辐射防护设施分布、性能及其使用方法和各项实验的工艺流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配合工艺操作人员有效地进行处理。 B6必须掌握开展辐射防护监测所用各种辐射防护仪器的小确使用方法,定期检查仪器工作是否正常,加强维护保养,发现故障立即排除或送出修理。 B7负责辐射工作场所的辐射防护监测和监测质量保证工作,对测量结果作出安全评价。 B8协助单位制定辐射事故应急计划。遇到发生事故,除了做好事故中的辐射监测外,还应到现场负责事故应急防护工作。, B9负责监督本单位放射性物质、放射工作场所、放射性"三废"和辐射工作人员健康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❷ 医院关于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统一思想认识,准确理解《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工作,既关系到医务人员的职业健康保护,更关系到患者以及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明确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和督促医疗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对新修订《职业病防治法》的学习,准确理解法律相关规定,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做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职责任务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
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明确了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预评价、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等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措施。医疗机构要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切实做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各项工作,落实好主体责任。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的内容应当包含在预评价报告中。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在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规定》的要求,切实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将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申请时需要的现场审核内容一并纳入,通过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在其申请放射诊疗许可时不再进行现场审核。
三、规范服务管理,切实加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控制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评价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服务;要全面加强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规范技术服务行为,不得超出批准范围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作出的评价、检测报告应当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二十六条、八十七条,以及《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审批职责下放后加强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5〕75号)的要求,严格审批和监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四、加强监督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执法机构要加强放射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切实提高监督执法水平,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日常监督执法工作中,要重点加强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开展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竣工验收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未经预评价审核开工建设的应当立即责令停止;未进行控制效果评价、竣工验收开展诊疗活动的,应当要求立即停止诊疗活动,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同时,要切实加强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服务范围以及出具证明文件等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坚决查处到位,切实保护医务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及安全。
❸ 如何做好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1、监督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了一些监督管理法律制度,这些制度均适用放射作业,同时又提出了实行特殊管理。鉴于放射作业的特殊性,国家对放射作业还实行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如放射工作许可(登记)制度(或放射工作卫生许可制度),放射工作人员证制度,放射事故报告、立案制度等。各种制度均由国家有关部门以《条例》、管理办法等形式领布实施,有的已实施几年、十几年或几十年,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2、保护的对象及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通篇体现了对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保护,即保护的对象为劳动者,保护的内容为健康及权益。由于放射危害来自多方面,且又有随机性和确定性效应之分,因此,放射防护保护的对象为全方位的,包括放射工作人员、公众及其后代、被检者和陪护者等,保护内容为健康与安全和环境。
3、对劳动者或工作人员的管理
《职业病防治法》中详细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和义务,特别是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受教育培训权规定的较具体,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关怀和重视。而放射防护对工作人员的要求更高,即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相当专业知识和能力的年满18周岁的从事和准备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体格检查,并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合格者领取《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从事放射工作。工作后必须定期接受查体、培训和个人剂量监测,建立相应的档案并保存。
4、对设备的管理
《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同时工作场所的“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应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对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应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而放射防护对设备的管理除符合这些要求外,任何单位在从事生产、使用、销售前,必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或和同级公安部门登记后,方可从事许可登记范围内的放射工作。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储存、转让、调拨、借用、运输等均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5、对工作场所的管理
《职业病防治法》中对工作场所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应符合国家标准,有相应的防护设施,生产布局要合理,有配套的卫生设施,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公告栏、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设置报警装置,配备急救用品等。放射工作场所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在入口处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工作信号,室外、野外工作时,必须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并设置危险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配备合格的剂量监测仪器、工作人员及被检者防护用品,并按要求合理使用。
6、事故管理
对放射事故的处理国家实行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和报告、立案制度。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人体受到超剂量照射的放射事故,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的放射事故,两个部门相互配合协调调查。发生或发现放射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报当地卫生、公安部门,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同时报环保部门,并逐级上报。
7、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按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具体职责由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而放射防护的监督检查职责分别由县级以上卫生、公安、环保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和有关规定实施。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放射防护监督员,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任命,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对违犯《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责令关闭,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❹ 如何规划放射科
放射科发展规划
一、引进人才。包括核磁人才、介入人才、影像全能人才,以及机器设备维修人才。
二、扩大放射科工作场地。新大楼投入使用后,初步定为一楼的半壁江山(东边)全归放射科所用。现在的急诊科南边的房间成为我科医务人员的办公室,阅片室、病人侯诊室以及医生做增强的准备间等。急诊科北边的房间成为核磁室。北边房间成为核磁室后,其外围环境七米以内不得有金属物品。现在一楼的肌萎缩病房的一半(东边)甚至再多一些房间归放射科所用,用于介入工作。
三、引进设备。随着医院的发展壮大,我们将根据医院发展实际需要引进核磁、DSA、以及数字胃肠机。这与相应的人才引进、扩大场地相匹配,争取在“四五”期间放射科成为一个全能全设备享有名气的医学影像中心。
四、人员培训。为了拓展现有人员的医学影像视野,不断提高影像新技术,定期组织科内人员到外院培训,如影像提高班,影像新动态等
❺ 放射日常监督合理缺项是什么意思
这个只有你自己知道。合理缺项数,就是你的经营范围中没有的项目涉及的版条款数。比如:你的经权营范围内没有中材、中饮片,那么条款中所有涉及中材、中饮片的条款都是你的合理缺项。你不经营毒、麻、精、放品,那么条款中所有涉及特殊管理品的条款都是你的合理缺项。你不经营生物制品、疫苗,那么条款中所有涉及生物制品、疫苗的条款都是你的合理缺项等等,自己数数吧。
❻ 放射科业务学习计划
放射科人员培训计划 为了提高工作质量,更好的为病人服务,特制订本计划: 一、培训目的 通过系统的分阶段、分层次培训,使职工在掌握本岗位操作技能的 基础上,致力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管理服务水平和综合文化素养,强 化服务意识,热爱本职工作,从而造就一支品质优良、专业技技术过硬、 服务热情周到的员工队伍。 二、培训的内容和方式 1〃由科主任组织,科室全体成员参加,每月组织一次业务培训。 2〃结合院内工作情况不定期的派出科室员工外出进修学习,并要求 书写笔记、心得体会,以便回来后大家共同学习,交流经验。 3〃 积极参加上级医疗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 4〃 积极学习“三基”基础知识,每月考核一次,考试不合格者,给 予两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合格者和年度考核鉴定不合格者给予待聘。
❼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内容有哪些越详细越好
(一)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
(二)核动力厂以外的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
(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
(四)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
(五)其他需要严格监督管理的核设施。
国家核安全局对全国核设施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独立行使核安全监督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起草、制定有关核设施安全的规章和审查有关核安全的技术标准;
(二)组织审查、评定核设施的安全性能及核设施营运单位保障安全的能力,负责颁发或者吊销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
(三)负责实施核安全监督;
(四)负责核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核设施应急计划的制订和实施;
(六)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核设施的安全与管理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及国际业务联系;
(七)会同有关部门调解和载决核安全的纠纷。
第五条国家核安全局在核设施集中的地区可以设立派出机构,实施安全监督。
国家核安全局可以组织核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协助制订核安全法规和核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参与核安全的审评、监督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