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效能监察的工作程序是什么

效能监察工作程序要依据该单位的效能监察管理管理规定确定。
如你单位没有效能监察的管理规定,请参考《中央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国资发纪检[2006]139号,该办法较全面地规定了效能监察的工作程序和要求,但是,该办法是面对的普遍现象,其释义有多种解释,也存在执行中的较大差异,一般企业均根据其要求制定符合本企业的效能监察实施(或管理)办法。
目前,符合《中央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要求的效能监察组织模式可分为三类,一是监察检举式,即由企业高层设置效能监察组织,全面监察和考核下属各机构及其管理人员的履职能效;二是辅导激励式,由企业高层委派辅导人员,采取激励措施,辅导督促下属机构及其管理人员主动提高履职效能;三是前两者的结合,国企较少见,多见于私企的能效管理。
你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组织模式,进而设置和规范工作流程。

⑵ 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的第二章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行政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制定、实施行政效能监察的各项制度和工作计划,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监察机关报告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二)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绩效评议考核;
(三)建立健全行政效能举报、投诉的受理机制;
(四)调查处理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和行为;
(五)总结、推广行政机关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提高行政效能的经验和做法;
(六)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第七条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决策中的下列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和行为进行检查、调查:
(一)不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决策的;
(二)决策的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相抵触的;
(三)违反规定干预下级行政机关决策的;
(四)由于决策不当导致发生责任事故、违纪违法案件或者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
(五)决策事项未按规定组织听证、论证或者向社会公布,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
(六)其他在行政决策中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和行为。
第八条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执行中的下列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和行为进行检查、调查:
(一)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上级的决定、指示、命令,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虚报、误报、拒报、瞒报、迟报工作情况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对于自然灾害、安全事故、重大疫情以及其他突发性事件,未按有关应急处置方案的规定和上级要求及时、有效进行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在行政执行中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和行为。
第九条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中的下列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和行为进行检查、调查:
(一)继续执行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擅自增设新的项目或者擅自在保留项目内增加审批环节的;
(二)无行政许可主体资格或者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的;
(四)不依法公示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和结果的;
(五)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六)不依法举行听证的;
(七)不按法定条件或者法定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八)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的;
(九)违法收取费用的;
(十)强制、误导服务对象接受无法律依据的前置有偿培训、检查检测(验)、勘验鉴定、评估评价,或者强行推销物品、搭车收费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十一)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的事项和行为。
第十条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征收中的下列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和行为进行检查、调查:
(一)不履行或者消极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征收职责的;
(二)无行政征收主体资格或者法定依据实施征收的;
(三)未按规定范围、时限和标准实施征收的;
(四)实施征收不开具或者未按规定开具合法票据的;
(五)不按规定将征收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
(六)不告知被征收单位或者个人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七)其他违反行政征收规定的事项和行为。
第十一条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中的下列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和行为进行检查、调查:
(一)无行政检查主体资格或者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二)不按法定权限、时限和程序实施检查的;
(三)不依法履行检查职责的;
(四)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事项和行为。
第十二条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中的下列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和行为进行检查、调查:
(一)无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或者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处罚的;
(三)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四)不开具合法票据的;
(五)不按规定将罚没收入及时缴入国库的;
(六)使用或者损毁扣押财物的;
(七)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
(八)以行政处罚代替行政管理的;
(九)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十)不依法组织听证的;
(十一)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事项和行为。
第十三条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中的下列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和行为进行检查、调查:
(一)在工作纪律和作风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影响工作,损害群众利益的;
(二)不按照规定实行政务公开,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情权的;
(三)不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工作质量低的;
(四)不落实限时办结制,推诿拖延,办事效率低的;
(五)不落实首问负责制,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成本或者难度的;
(六)应当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办理的事项而未纳入的;
(七)不文明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八)其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事项和行为。
第十四条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资金拨付、使用中的下列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和行为进行检查、调查:
(一)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
(二)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专项资金的;
(三)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
(四)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的;
(五)未经批准改变项目计划或者资金用途的;
(六)违反规定扩大使用范围、提高使用标准的;
(七)虚列投资完成额或者隐瞒、挪用项目节余资金的;
(八)因项目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或者资源浪费的;
(九)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项目不能如期实施、无法继续实施、不能按时完成项目计划,或者发生环境污染以及安全、质量事故等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十)其他违反财政资金或者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事项和行为。
在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理。其中非国有投资项目由相应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办法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行政监察机关也可会同有关部门直接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中的下列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和行为进行检查、调查:
(一)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擅自采购的;
(二)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三)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的;
(四)擅自提高或者降低采购标准的;
(五)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或者在招标文件中指定供应商的;
(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八)其他违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行为。
第十六条行政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与效能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复制、封存或者暂予扣留;
(二)要求被监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就效能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府规定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责令被监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其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五)责令被监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
(六)根据检查、调查结果,提出监察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⑶ 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的第三章 行政效能监察程序

第十七条行政监察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监察机关的部署和决定,确定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行政监察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开展行政效能监察:
(一)对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效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对行政机关履行专项职责的行政效能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投诉反映的行政效能问题进行调查;
(四)对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和行为进行调查。
第十九条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建立立项监察工作制度。需要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时,应当由监察机关负责行政效能监察的工作机构填写《监察机关行政效能监察事项立项申请表》,报行政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立项。
重大行政效能监察事项立项后,应当填写《监察机关重大行政效能监察事项立项备案表》,分别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行政监察机关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前,应当向被监察单位和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送达行政监察机关行政效能监察通知书,但不宜提前通知的除外。
行政效能监察通知书应当载明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具体要求。
行政效能监察通知书应当由行政监察机关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一条行政监察机关对监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专项监察应当制定行政效能监察方案,并经行政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实施行政效能专项监察应当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收集证据,查清事实;提交的检查或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应当客观、全面、公正。检查或者调查报告应当对被监察单位提出改进工作、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效能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方式、方法。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效能的举报、投诉,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举报、投诉人。对不属于行政效能举报、投诉受理范围,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举报、投诉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行政监察机关对举报人、投诉人的情况应当保密,不得向被举报、投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单位及其人员泄露举报人、投诉人的情况。但举报人、投诉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行政监察机关在受理行政效能举报、投诉后,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处理。对属于本级监察机关办理的重大、复杂的举报、投诉应当直接办理,对一般性的举报、投诉可以转交有关行政机关办理。对属于下级监察机关受理的,应当及时批转下级监察机关办理。
第二十六条行政监察机关办理行政效能举报、投诉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结;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报经本级行政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第二十七条行政监察机关在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时,应当组织两人以上的检查组或者调查组。检查或者调查人员开展检查或者调查时应出示相关证件。
第二十八条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效能考核评估制度。行政效能考核评估应当与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考评相结合。
行政效能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对行政效能考核评估的结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优秀档次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或者奖励;对不合格档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
(二)向被监察单位反馈考核评估情况,对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效能监察建议;
(三)向组织、人事部门提供考核评估情况,作为衡量被监察单位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
(四)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行政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和考核评估的结果,依法作出监察建议或者监察决定。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需转立案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对监察建议或者监察决定,行政监察机关应当跟踪了解,督促落实。
第三十条行政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织特邀监察员或者聘请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检查或者调查工作。

⑷ 中央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第二章 效能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和责任体系

中央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负责该企业效能监察工作,主要责任是:
(一)明确效能监察的分管领导,建立中央企业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效能监察在经营管理中的综合监督作用,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二)按该企业人事管理权限确定该企业效能监察的范围和应当接受检查的经营管理者,批准效能监察立项、工作报告、监察建议和决定等重大事项,定期听取该企业的效能监察工作情况汇报;
(三)建立健全企业监察机构,根据企业实际需要配置与监察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监察人员,为该企业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中央企业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该企业效能监察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该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部门有关效能监察工作的要求,结合该企业经营管理实际,提出效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和效能监察立项意见,负责该企业的效能监察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与效能监察工作,与监事会、审计等部门协调配合,形成综合监督力量;
(三)根据选定项目,建立相应的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实行效能监察项目负责制;
(四)受理对效能监察决定有异议的申请,并组织复审;
(五)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理论研讨、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六)完成该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效能监察的主要任务是:
(一)检查经营管理者履行职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完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的情况,促进企业加强执行力,维护指令畅通;
(二)监督检查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的正确性,发现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或决定的意见,加强内部管理监控;
(三)按规定参与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问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避免和挽回国有资产损失;
(四)按规定参与调查处理企业发生的重大、特大责任事故,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五)按规定及时将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督促企业依法经营和经营管理者廉洁从业;
(六)督促监察建议或决定的落实,纠正经营管理者行为偏差,总结推广管理经验,健全管理制度,促进企业规范管理,完善企业激励约束机制。 企业监察机构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报送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对效能监察项目的相关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查阅、复制、摘抄与效能监察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核实效能监察项目的有关情况;
(三)经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批准,责令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停止损害国有资产、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建议相关部门暂停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违纪人员的职务;
(五)效能监察人员可以列席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的会议;
(六)效能监察项目涉及该企业以外的其他中央企业的人员的,可请求相关中央企业协助查询和调查,有关中央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必要时可以提请国资委纪委监察局予以协助。 效能监察可以采用下列监察方式:
(一)针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重点、难点,针对资产管理的风险因素和职工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等,开展单项或者综合事项的效能监察;
(二)针对企业业务事项和管理活动的全过程或重点环节,开展事前、事中、事后或全过程的效能监察;
(三)充分利用企业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⑸ 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法律依据

企业效能监察不同于政府部门的效能监察,企业是一般民事主体,不能颁布回监察“法规”,也不是依答据监察法规调整事务行为的执法机关,不适用监察法规来作为企业行为依据。
企业效能监察是建立在企业民事权利基础上的一种综合管理行为。即由企业组织、人员共同承认的企业章程、管理制度和相关合约赋予的管理行为,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依据是企业的规定,而不是法规。
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开展,除了依据企业的民事权利外,具体监察工作中应服从相关民法、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以及财经法规等法律规范,国资系统的企业,监察工作还应符合国资委文件和领导要求。
国家监察机关应依据监察法规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相关监察,这种监察的概念限于国家监察机关的监察执法,不是企业效能监察。一般来说,监察机关对企业管理人员不监察也不会有什么责任。因此,企业效能监察要依据企业本身的权利主动开展,等着专门法规或执法部门来支持会误事的。
上述意见仅供参考,如果领导一定要你找个依据,那么你可以给他说我国企业效能监察的最高级别规定就是《中央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国资发纪检[2006]139号,各地国资委均依据这个办法制定地方规定,这些规定都不是法律。

⑹ 浅谈如何做好企业效能监察工作

一、效能监察工作的针对性
企业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千头万绪,效能监察不可能囊括生产经营的所有方面,着眼点要放在管理方面的问题上,重点就应放在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上。抓住管理中的“重点”,抓住领导关心的“难点”,抓住职工群众关注的“热点”。必须根据实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配合本单位的中心任务确定开展效能监察专题,确定项目不可过多,要确定一些影响大的、效果明显的、易于取得成效的项目,抓住重点加强监督检查工作才合拍,才能集中精力予以突破,工作成果才能得到普遍认可,并为下一步的提高打下基础。因此,可以说效能监察工作不是一项独立的工作,它贯穿于企业的整个运转过程之中。近年来,公司针对工程项目、技改项目等投资金额大的,加大专项效能监察力度。对新建项目的设备采购开展效能监察,强化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优,进度快,投资少,见效快。在设备招标订货中,公司设备管理效能监察组坚持对各项目组执行制度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制定了《设备采购管理流程》、《设备采购资金管理流程》和《设备管理流程》,严格规范招评标工作程序,加强招评标过程管理和效果审查,督促各项目组和有关单位,结合市场形势变化,在确保功能、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降低项目投资和采购成本。如公司在废旧物资处理工作中,坚持从处理申请、发出标书、竞标单位资质审核到开标等环节,除纪检监察人员参与外,废旧物资处所属单位代表也参与到监督检查中,使废旧物资管理工作更加透明度化。为加强招投标工作,防止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在招投标工作中实行《廉洁守纪承诺书》签订制度,规范招投标程序,严格实行“三公开”,即公开报名、公开投标单位和公开招标定标结果。对招投标过程,严格把好“三关”,即:严把招投标单位资质关,严把招标程序关,严把招投标纪律关,坚决查处招投标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二、效能监察工作的创新性
随着经济增长速度转换、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动力变化、资源配置方式转换、经济福祉包容共享等,思想的进步和观念的创新决定了企业未来发展方向。在深化改革的进程中,不断增强核心竞争能力、创效增盈能力、持续发展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已成为企业自我发展的首要任务。所以,推进企业健康发展,就必须发挥效能监察对监察对象是否依法、合理履行职责,执行职能及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实际社会效应等情况发挥效能监察的作用,起到对规范项目适应市场低标价的成本管理,减少效益流失和管理浪费,提高效益指标等各方面的积极作用。最终达到“改善管理,提高效能”的目的,保证企业管理合法和生产经营活动高效,及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强化责任意识,抓好过程监督,提好监察建议,求真务实,不搞形式,不走过场,切实把效能监察工作做深做细做扎实,督促被监察单位认真整改,纠正管理行为偏差,健全完善管理制度,优化业务流程,强化内部控制,严格落实责任,严肃责任追究,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提高经营管理效益。同时,持续推动效能监察工作深入发展,不断创新和规范效能监察工作的方式方法,完善效能监察成效评价工作,探索构建效能监察工作的激励机制,分析效能监察围绕企业改革发展进程选题立项的新问题,不断研究效能监察在融入管理、进入流程方面的新途径,改善操作方法,提高效能监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搞好效能监察的理论研究和经验总结,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大力宣传和推广效能监察工作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在公司改革、发展、稳定做出创新性的工作。
三、效能监察工作的规范性
发挥效能监察在廉政勤政建设中的作用,前移效能监察关口,由过去偏重事后监察,逐步向强化事前、事中监察转变。一是在经营管理的效率、效益上做文章,将问题解决在事发之初,萌芽状态。如对工程项目和物资采购开展效能监察,降低投资和采购成本。二是在效能监察在管理行为、能力、运转状态上做文章。如对执行安全、质量、规章制度情况实施效能监察,防止发生质量差错、安全事故,以达到因管理粗放、工作失误而造成的资产、资金流失,效能监察可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挽回,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利益。三是结合管理体制、管理机制和“强化管理、理顺关系、大政统一、分权强责”的管理方针以及管人、管事、管资产的基本管理原则,开展制度落实效能监察,着力解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问题,以“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为重点,认真梳理现有制度。对公司的《效能监察暂行规定》、《经营管理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招标监督检查办法》等制度进行了重新修订,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机制。逐渐向人、财、物、产、供、销和企业改革、改制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等全方位拓宽和延伸,使工作覆盖到集团所属所有子、分公司和成员单位。效能监察工作已成为集团一项重要的管理方法和手段。为防止企业在改革、改制、机构合并中各种问题、矛盾的发生,开展了对企业各级中层管理干部的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评聘等方面的工作进行效能监察。确保了企业内部改革、改制工作的进行,维护了职工队伍的稳定,为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了重要的保证。
四、效能监察工作的实效性
效能监察是对领导干部、管理人员执行政策,履行职责,管理能力,效率、效能的监督检查,其出发点是通过对影响企业管理水平和综合效益的非经济因素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企业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企业效能监察工作能否取得实效,必须在提高效能监察的针对性上下功夫,做好深入细致的工作,以保证效能监察的可行性和实效性。公司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的原则,落实责任,形成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各级领导分工负责、纪检监察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效能监察工作机制,增强效能监察合力。坚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查漏、促管、增效、保廉”为目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筛选,重点对物资采购、工程建设项目、设备采购招投标以及节能技改、经营管理等工作认真开展了效能监察,每一项都明确了立项时间、要求、方法和措施,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切实把效能监察工作摆到应有的位置,党政领导齐抓共管,加强领导,并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选题立项,立足工作实际加强分析研究,找准效能监察工作的切入点和监控点,明确实施效能监察解决的具体问题和目标,针对不同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立项实施方案,做到:选好一个项目,查透一类问题,规范一类管理,制定一项制度,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推动公司效能监察工作融入管理、促进发展,为深入搞好效能监察工作打下了基础。
总之,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过程就是贯彻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过程。要做好企业效能监察工作,要把综合监督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正确性作为监督的核心内容,抓住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中容易产生腐败的关键环节和重要部位的监控,及时化解经营风险,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推动企业健康、持续、高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