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饮用水卫生监督的适用范围为

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2. 饮用水安全自评属于哪个部门监管

居民自来水水质监管部门是县一级 卫生防疫部门和环境监测部门
饮水安全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卫生、环保等多个政府部门配合。一方面要保护好饮用水源。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限制和禁止有害化肥、农药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对因人为因素引起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工程损坏,谁损坏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另一方面要完善饮水安全监测体系。对于集中供水工程,加强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验和监测;对于分散供水工程,分区域定期进行水质监测。加快建立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定时、定点对供水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质进行监测,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3.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益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第八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十二条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第十三条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情况另行规定。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清洗消毒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当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督监测和评价。
第十八条医疗单位发现因饮用水污染出现的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病例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
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的申办按《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卫生部复审;复审合格的产品,由卫生部颁发批准文件。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备案。
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须经卫生部审批后,方可进口和销售。具体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颁发条件或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聘任饮用水卫生检查员,负责乡、镇饮用水卫生检查工作。
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饮用水卫生检查员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
铁道、交通、民航的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二十四条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应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二十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
(三)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
二次供水: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客运船舶、火车客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上的供水(有独自制水设施者除外)。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卫生部、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4. 自来水水质哪个部门监管

由于你没列明这自来水是你们乡镇集体建的还是自来水公司所属的...是收费的还是免费的...但问题出现了就得解决...这关系到人身健康甚至生命安全! 必须把水样送[卫生防疫部门]检测...并报知县一级[环境监测部门]...镇政府有责任对出现问题的关系民生安全的饮用水质问题...一般乡镇的居民自来水水质监管部门是县一级 1、卫生防疫部门。2、环境监测部门。

5. 涉及饮用水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饮水安全法律法规汇编》
内容简介:我国政府把保障饮水安全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责,在联合国千年大会上,向国际社会庄严承诺在2015年前基本解决饮用水安全问题,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并投入大量资金用于饮水安全的规划和工程建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指出:“科学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强化对主要河流和湖泊排污的管制,坚决取缔饮用水源地的直接排污口,严禁向江河湖海排放超标污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部、卫生部联合制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6. 农村饮用水归哪个部门监管

水务局不管的话,你们可以去找当地政府

7. 像纯净水、矿泉水等食品是由什么部门监管的呢

纯净水、矿泉水等等都属于食品类,所有的食品都是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管!

8. 饮用水检测归那个部门管理

由卫生部监管。由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已于今年月1日起开始实施。我国原有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出台于21年前,检测项目只有35项,其中关于无机污染物的检测项目居多,涉及的有机污染物、农药较少,而且其中根本没有检测如藻毒素等微生物的指标。21年来,随着工业化的快速推进,不少地方的水环境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如2005年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今年的无锡太湖蓝藻危机等都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这些随着水环境污染不断加重而出现在居民用水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旧的饮用水国家标准没有相关规定,出现了部分城市自来水水质明显较差,但却符合国家标准的现象。

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增加了71项水质指标,其中,微生物学指标由两项增至6项,增加了对蓝氏贾第虫、隐孢子虫等易引起腹痛等肠道疾病、一般消毒方法很难全部杀死的微生物的检测。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毒理学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2项,增加了对净化水质时产生二氯乙酸等卤代有机物质、存于水中藻类植物微囊藻毒素等的检测。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加至21项。并且,还对原标准35项指标中的8项进行了修订。

9. 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什么时间起实施

饮用水基本安全知识
一、选择饮用水常识
(1)优先选择饮用瓶装水或开水,如果没有条件烧开水,可饮用消毒药剂消毒后的水;不喝被污染的水,不用浑浊、有颜色水洗漱等。
(2)取水优先选井水、泉水,也可选用河岸渗滤水。
(3)盛水器具要经常消毒,并用干净的水冲洗。
(4)有消毒剂味道的水是较安全的饮用水。
(5)选择水源的顺序为井水、泉水、山溪水、江河水、水库水、湖水、池塘水,但要结合实际情况和水源水质分析的结果来划定水源保护区,对水源地进行标识,加强保护水源地。
(6)要共同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二、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措施
(1)水源井周围50米或地表水源沿岸30 米范围内,禁止建厕所、牲畜圈,禁止排放粪便、污水或倾倒垃圾,不得在水源边喷洒农药等。
(2)粪便进行统一消毒和管理,动物牲畜尸体等及时清除并立即进行填埋处理。填埋地点应距水源地150米以上并远离居民日常生活区,填埋深度应在40厘米以上,填埋按比例加入生石灰(重量为动物尸体重量的1/4~1/2),填埋完成后对填埋地进行标识。
(3)在水源地设置简易导流沟,避免雨水或污水携带污染物直接进入水源地或其上游地区;对于水井,应在周围设置拦截措施,要建井台、挖排水沟,并对水井进行加盖处理,严防污染物进入。每天定时对井水消毒,用公用水桶进行取水。
三、简易判断饮用水水质方法
看:干净水应该无色、无异物、无漂浮死亡的动物尸体等;
嗅:干净的水没有异味;
尝:干净的水没有味道,如果发现有酸、涩、苦、麻、辣、甜等味道则不能饮用;
验:如果条件允许,可以利用水质(快速)检验设备等对水质进行快速检验,合格后才能饮用。
四、饮用水消毒方法
(1)家庭和个人用水:煮沸消毒效果可靠,方法简便易行。也可用漂白粉等卤素制剂消毒饮用水。
①漂白粉精片消毒法:清洁水100公斤加漂白粉精片1片,混匀静置30分钟后可饮用;
②二氯异氰尿酸钠药片消毒法:清洁水100公斤加二氯异氰尿酸钠药片(泡腾消毒片)5片混匀搅拌,静置30分钟后即可饮用;
③氯亚明消毒法:先将氯亚明配成10%溶液,每100公斤水中加5~6毫升混匀搅拌,静置30分钟后即可饮用;
④次氯酸钠消毒法:清水100公斤加入10%次氯酸钠5~6毫升混匀搅拌,静置30分钟后即可饮用;
⑤个人饮水每升加净水锭2片或2%碘酒5滴,振摇2分钟,放置10分钟即可饮用。
(2)井水:按井水深度和直径计算出井水量,按比例计算消毒剂投放量进行投加。
(3)集中式供水单位:清除灾害留下的污染物、污泥,清洗制水设施、设备,必须保证消毒剂投加后,在清水池停留时间达30分钟以上,检测出厂水游离余氯含量在0.5~1.0毫克/升范围内,或保证管网末梢水游离余氯含量达0.1毫克/升。
(4)应急饮用水的处理步骤:粗滤-→静置/沉淀-→过滤-→消毒。

10. 饮用水企业都由哪些部门监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改委
环保局

卫生局
税务局
工商
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