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策监督制度
Ⅰ 如何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
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
摘要: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但仍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和不足:监督机构之间尚未形成有序的关联结构,监督主体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在监督范围上过窄、监督对象上缺乏制衡性,在监督手段和监督方式上效果差,在监督程序上,缺乏应有的透明度,未能充分保障社会的知情权。针对这些问题,作者探索性地提出了改革和建设我国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若干对策。
关键词:行政法制 监督 健全 完善
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已经写入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成为全国人民为之奋斗和追求的目标。要实现以法治国这一宏伟目标,关键在依法行政,重点在依法行政,难点也在依法行政。这是因为:一方面,行政机关担负着依法管理国家事物、经济和
文化
事业、社会事物的繁重任务,是国家权利中最活跃、最普遍的权利。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拥有很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最需要控制而又最难以控制的权利。因此,要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就必须加强对行政机关的法制监督,建立一整套科学合理而又行之有效的行政法制监督制度。
一、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主要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第一、监督机构之间尚未形成有序的关联结构。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权力配置整体安排不合理,相互之间缺乏应有的配合沟通和有机协调,或推诿谦让或重复监督,使监督工作难以真正落实,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权利机关监督、内部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力量对比不合理,不协调一致,未能真正形成监督合力,在体制设计上有所欠缺。无论是人大监督、政党监督,还是监察、审计监督等,由于分散的监督,主体在隶属关系上自然是受多重领导的制约。权力机关监督停留在形式上,没有切实可行的配套监督制,难以发挥相应的监督作用。
第二,监督主体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权力机关的监督表面看独立性
虽然很强,但实际上还是被一些因素所左右,未能真正的独立行使监督权力,仅能靠人大会议及人大常委会的事后监督。对行政机关的真正的弹劾,罢免、质询等权力行使不够,由于实行的集体领导制,因而监督工作不能落实到人而切实可行。司法监督还需完善,虽然宪法和诉讼法都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机,不受任何干涉。但实际上司法独立未真正实现,司法机关的人、财、物没有独立于政府,造成了司法的附性,作为社会最后的救济权力和公平正义象征的司法权也未得到人们的充分信任。
第三、在监督程序上,缺乏应有的透明度,未能充分保障社会的知情权。监督部门对行政的监督在立法上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操作程序,未能形成制度化、具体化。一是一些重要的规范如《国家公务员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行为监督法》、《人民监督法》等未能推出,使一些重大的监督活动缺乏法律依据,无所适从;二是既有的一些监督规则措辞笼统,缺乏清晰明确的标准和可供操作的细则,使监督主体难以准确裁量和及时查纠被监督对象的越轨、违法行为。而且公开的程度也不够,往往采用“暗箱操作”。
二、健全和完善我国现代的行政法制监督机制
(一)构建和完善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
法制化原则。它是指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权力的确立及行使,都应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这也是行政法制监督走向法制化程序化的一个重要前提。
第二,
公开性原则。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监督是可笑的。历史经验昭示我们,没有公开性或者公开性不强,只能给专制政治和干扰监督活动者有隙可乘。尽快完善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和稽核制度,强制规定公职人员定期将财产向指定的国家机关申报,如有不申报或申报不实者,给予相应的制裁;强化对政府重点部门、重点行业的监督,实行招标公开、项目公开、决策公开、审批公开、程序公开;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社会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公开化进程等等。
第三,
科学高效原则。行政法制监督的机制设施应体现科学原则,具体表现在机制合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统一协调,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动态连贯,机制精简节约。同时,行政法制监督也应体现高效原则,既是说监督主体要根据得到的有关信息,及时组织调查研究,发现并查明可能导致或已经导致违法失职行为产生的原因和条件,不失时机地实施监督,迅速消除其原因和条件,避免和纠正因此而产生的违法失职行为。
(二) 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现代的行政法制监督机制
首先,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需要从体制上重新进行调整设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要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在监督体制中的领头羊作用,根据我国宪法,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是根本的监督,应该在人大内部设立一个专门行使监督职能的监督委员会,统一领导和协调社会各监督主体的工作。鉴于我国目前权力机关的监督缺乏具体操作手段,而且权力机关监督的力量不是十分明显,借鉴国外成功的监察专员模式,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议设立人大监察专员制度。
第二,实行司法独立。司法独立的基本含义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在美国还独立于立法机关)而存在,并自主地开展工作;二是司法机关极其司法官员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活动中所发表的言论及其所作出的行为不受追究,以便有效地保障司法权的行使。司法独立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确立的基本法侓准则。可以说,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司法机关在行使监督制约行政机关的权力时,更需要司法的独立。当然,这有待于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使司法监督主体在人、财、物等方面相对独立于行政系统。
第三,扩大监督范围。有必要将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处于全方位的监督之下,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范围扩及全部抽象行政行为。在加强对羁束裁量行政行为的监督时,还要多加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的监督,这也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理论在行政法制监督中的具体体现。同时,要着重创制对行政工作机关、中高级领导干部特别是“第一把手”、对失职行政、下级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对上级行政机关及领导干部监督制度,同级不相隶属行政机关公务员互相监督制度,对监督机制进行调整,尽可能达到监督均衡。当然这只是个相对的概念,不可能有绝对的均衡,在不同的时期也应突出监督重点,不能平均用力,但与此同时也不能忽视非重点对象的日常监督。
第四、建立广泛而普遍的一般行政监督。为了加强上级政府的监督,应加强一般行政监督,即上下级政府的法制监督。政府的法制监督是一种对全部行政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而且有行政强制性的监督,可以通过首长监督、上下级政府监督、政府各部门监督而实现。事中、事后监督而且有行政强制性和权威性,通过首长监督、上下级政府监督、政府各部门监督而实现。为增强监督责任心,可设立行政失察责任制,在监督中有过错的,应予行政处理。
第五、完善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我国的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在立法上已逐步向法制化制度化发展,但其监督地位还有待于提高。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在实践中需要相对独立地位,只有这样,才能实施真正意义上的监督。把这两个部门置于政府内部,其人、财、物、权归同级政府控制,故很难有效的对本地区和本部门的案件作出强有力的监督,对于所属地区的首长更是无法实施监督,无法真正处于监督的地位。鉴于我国的情况,可以将审计机关移交人大设立,只对人大负责,才能真正做到审计独立,充分发挥审计在防止官员为腐败中的重要作用。在此同时,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部门应明确监督权责,建立监督责任制。这是监督主体内部自我良性发展的必然选择,对监督主体,我们在赋予其权力时,应明确其应有的职责,使权责统一。而且也应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部门监督的程序。监督工作的实施应依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不得越权监督,越出职权范围监督。监督的程序化要求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部门在监督过程中依法进行,但并非一味要求一定要找到一套步骤相连的做法。
第六,新闻监督的立法应提上议程,社会对新闻立法早有提议,新闻监督作为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的第四种权力,具有广泛性、公开性、权威性、及时性、后果严厉性、渠道畅通等优点,是一种有极大影响力而灵活的监督力量。当然,对新闻的真实性和客观公正性应作监控,以保证新闻的有法可依,大胆的客观公正的监督。
第七,建立渠道畅通的公民监督方式,在行政公开、行政听证的条件下,公民的信访、举报、检举等制度应及时完善,使宪法规定的公民的监督权、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检举权难以切实行使。与以上监督机制相配套,在具体运作上,我们针对监督机制,还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人员遴选机制和激励机制。监督人员应具备严格的条件,具有专门的知识、经验和品德,并经选举推荐产生,专职地实施监督,不得实行其它职务。同时,在监督人员的工资、奖金、退休金及家庭安全方面应予以切实保障。
总之,健全行政法制监督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还要通过长期不懈的努力,令人感到欣慰的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监督工作极为重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已出台了《党内监督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正在制定实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监督法以及行政监督法规。相信不久的将来,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必将进一步完善,人民期盼建立的民主、法制、高效和廉洁的政府也一定会实现。
Ⅱ 行政决策监督系统有哪些
行政决策体制的涵义
行政决策体制是指行政决策机构和人员所形成的组织体系以及制定决策的有关制度。
现代行政决策体制的特点
当代社会,由于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并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社会化的大生产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行政决策的理论、程序、方法都有很大变化;现代行政决策的机构和人员及其相互关系也发生了显著变化。行政决策体制呈现出了很多新的特点:
(一) 行政决策体制已成为各级政府了挥行政职能不可缺少的组织系统。
(二) 行政决策体制中各组织系统在决策过程中的分工明确化。
(三) 现代行政决策体制的运行不断向科学化、技术化发展。
(四) 现代行政决策体制呈现决策事务量增大,人员增多的趋势。
现代行政决策系统的构成
(一) 行政决策的中枢系统。
(二) 行政决策的参谋咨询系统。
(三) 行政决策的情报信息系统。
行政决策权力
从广义上讲国家权力机关,党的机关以及政府机关及其领导者都具有做出行政决策的权力。从狭义上讲行政决策仅指政府、机关以及领导者对行政活动所做出的决定与权力。
二、行政决策体制
行政决策中枢系统、亦称决策中心是由有权做出行政决策的机构及领导者组成。在中国现实情况是:由党的领导机关制定路线、方针政策和确定目标;由全国人民大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决议决定;由政府行政机关设计、初选方案,提出议案并负责执行。
行政决策信息系统:为行政决策中枢系统广泛收集、加工、整理信息并提供全面、及时、准确和适用信息的工作及人员系统。
行政决策咨询系统:由研究人员组成的官方和非官方专门从事决策研究咨询活动的工作系统。在国外称为“智囊团”、“思想库”。
三、现代行政决策发展的趋势
发展趋势表现为:决策主体由个人转向集体;决策过程由主观、随意凭经验决策到客观、科学化和程序化;谋与断的相对分离;断与行的相对分离。
Ⅲ 一般行政监督的主要方式是什么
(一)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
事前监督是指在行政管理机构进行行政决策、开展行政行为之前进行监督。最典型的事前监督是听证会制度。听证会是由立法机关、国家行政管理机构和某些行政事业性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召集社会各阶层、当事人或有关受益、受害者进行交流、沟通的会议。一般有立法听政、价格听政、决策听政、调查听政等种类。听证会的举行,具有使社会公民和团体了解政府行为过程和信息,参与决策,监督政府行为的作用。
事中监督是指在行政管理机构决策与执行过程中所进行的监督。为了防止行政管理过程中决策的失误和执行出现偏差,必须开始事中监督,即在决策过程中对决策活动进行监督,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从决策过程来看,这种监督是对决策者进行的面对面的监督,有助于及时发现决策失误或决策不当,并对其及时予以纠正;从执行过程来看,这种监督有助于及时了解执行情况,及其向决策中心传递相关信息,不仅有助于纠正执行偏差,而且有助于及时修正原有的不当决策。
事后监督是指行政决策或者行为作出之后,相关监督主体进行的监督活动。现代社会管理日益复杂和多元化,为行政管理带来了一定难度和压力,因此,行政行为往往具有一定先定性,以保证行政权力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这就使得人们不能对所有行政行为进行事前监督,这样,就有必要进行事后监督。最典型的事后监督是国政调查。国政调查是立法机关就国家官员的行为、重大事件进行调查。现代世界各国,无论宪法有无明文规定,均普遍承认立法机关拥有国政调查权,并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国政调查程序。
(二)长期监督与暂时监督
长期监督是由常设的行政监督主体对行政管理机构和人员进行的监督活动,上下级之间的日常监督和行政监察监督都是属于长期监督。长期监督一定会伴随相应的、稳定的监督主体和规章程序。
暂时监督是指为某一项特别行政事务、行政决策或者突发事件进行的监督和调查。由于暂时监督变化大,产生突然,所以一般不具备一致不变的监督主体和规章程序。权力机关代表的质询活动是一种较为典型的暂时监督。质询是立法机关对行政管理机构进行检查和监督的一个主要方式。所谓质询,是对被质询机关的工作不清楚、不理解、不满意的地方提出质问,要求被质询机关作出澄清、解释的一种活动。在我国,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提出质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的一项重要职权。按照法律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必须有l0名以上的人大代表联名,才能提出质询案;在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省级、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才能提出质询案。
Ⅳ 一般行政监督的主要方式
(一)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
事前监督是指在行政管理机构进行行政决策、开展行政行为之前进行监督。最典型的事前监督是听证会制度。听证会是由立法机关、国家行政管理机构和某些行政事业性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召集社会各阶层、当事人或有关受益、受害者进行交流、沟通的会议。一般有立法听政、价格听政、决策听政、调查听政等种类。听证会的举行,具有使社会公民和团体了解政府行为过程和信息,参与决策,监督政府行为的作用。
事中监督是指在行政管理机构决策与执行过程中所进行的监督。为了防止行政管理过程中决策的失误和执行出现偏差,必须开始事中监督,即在决策过程中对决策活动进行监督,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从决策过程来看,这种监督是对决策者进行的面对面的监督,有助于及时发现决策失误或决策不当,并对其及时予以纠正;从执行过程来看,这种监督有助于及时了解执行情况,及其向决策中心传递相关信息,不仅有助于纠正执行偏差,而且有助于及时修正原有的不当决策。
事后监督是指行政决策或者行为作出之后,相关监督主体进行的监督活动。现代社会管理日益复杂和多元化,为行政管理带来了一定难度和压力,因此,行政行为往往具有一定先定性,以保证行政权力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这就使得人们不能对所有行政行为进行事前监督,这样,就有必要进行事后监督。最典型的事后监督是国政调查。国政调查是立法机关就国家官员的行为、重大事件进行调查。现代世界各国,无论宪法有无明文规定,均普遍承认立法机关拥有国政调查权,并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国政调查程序。
(二)长期监督与暂时监督
长期监督是由常设的行政监督主体对行政管理机构和人员进行的监督活动,上下级之间的日常监督和行政监察监督都是属于长期监督。长期监督一定会伴随相应的、稳定的监督主体和规章程序。
暂时监督是指为某一项特别行政事务、行政决策或者突发事件进行的监督和调查。由于暂时监督变化大,产生突然,所以一般不具备一致不变的监督主体和规章程序。权力机关代表的质询活动是一种较为典型的暂时监督。质询是立法机关对行政管理机构进行检查和监督的一个主要方式。所谓质询,是对被质询机关的工作不清楚、不理解、不满意的地方提出质问,要求被质询机关作出澄清、解释的一种活动。在我国,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提出质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的一项重要职权。按照法律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必须有l0名以上的人大代表联名,才能提出质询案;在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省级、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才能提出质询案。
Ⅳ 如何完善行政监督体制
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运行的必要手段,是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的重要保证,在目前腐败仍很严重的情况下,加强行政监督还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因此,如何坚持与时俱进,以时代的要求全面审视当前我国的行政监督现状,不断完善与强化我国的行政监督成为当前的一项重大研究课题。经过多年的行政体制改革,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在逐步完善。但是,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仍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需要从各个方面采取措施加以完善。
1.转变政府行政观念
提高行政监督的有效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政府转变理念,政府担任的角色要从全能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只有转变政府行政观念,才能充分尊重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把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力的实现作为行政的主要目标,做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接受公众的检验,公众的参与热情才能被激发,参与式行政的有效性才能真正体现出来。因此,参与式行政的有效实现除了政府行政观念转变外,公民自身参政意识以及参政素质也需要提高,公民的知情诉求是其参与权保障的根本。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实践,为现代公民人格发育和公民社会养成,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场域。公众广泛参与行政及对行政执行信息的反馈,有利于行政机关对立法、决策等内容及时调整,能避免由于参与缺失引起的利益分配不均而导致的冲突。社会稳定是政府实施善治和服务职能的前提,缺乏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将成为无本之木,难以实施。近年来发生的诸多群体性。
2.提高行政监督主体的独立性,加强政务信息公开。政务活动如果搞成“阳光政务”,接受群众监督,那么等于又是一道强有力的节制。在不少行政纠纷案件中,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就是某些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充分陈述行政收费、行政执罚的依据和标准,认为他们是在搞“暗箱作业”。这种行政执法缺少透明度的做法,说轻些是有关人员素质低下、态度生硬,说严重点是执法人员剥夺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不敢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这是与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相违背的,也是与依法治理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的,我们必须高度正视这个问题。
3.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对违法行政案件进行认真查处,给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交代,表明行政机关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是出现违法行政行为之后,行政机关需要立即采取的行动。查清案情真相,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客观公正的处理,才能经得起人民群众的检验。调查往往涉及多个部门和个人的行为,调查中必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抵触和人为设置的障碍,如果只是在浮在表面查,很难查到案件的真实情况,必须深入进去刨根问底,方能查清案件的来龙去脉,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负的责任。不查处或查处不力,执法犯法、徇私枉法就难以从根本上杜个案监督就会半途而废,就起不到和警示作用。要始终保持严厉惩处腐败分子的高压态势,坚决查处利用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等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腐败案件。加大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力度,既要惩处受贿行为,又要惩处行贿行为;既要查处国(境)外经济组织在我国内地的商业贿赂行为,也要查处我国企业在境外的商业贿赂行为。对于发现的腐败案件和腐败分子,不管涉及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依法严惩,绝不姑息,绝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要加强国际合作,加大对逃亡在境外的腐败分子的追逃缉捕力度,绝不让他们逍遥境外。
4.推进行政问责制度
这主要包括四方面:一要 “有责必究”,二要 “有责能究”,三要 “有人去究”,四要建立责任追究的配套机制。行政问责的根本目的在于强化行政监督、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抓好三个方面的行政问责:对中央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各项政策执行不力的要问责;对公共资金使用不当、投资项目出现失误的要问责;对发生损害群众生命财产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要问责。要继续推进行政问责的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明确问责范围、问责程序,加大问责力度,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操作性和时效性,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要建立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引导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形成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正确政绩观。
5.推行绩效管理制度
绩效考核的目的是使上级能够对部下的能力作出正确的评价,进而做到人尽其才,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绩效,同时也是对员工职位调整,酬薪福利以及培训奖金核定的重要依据,明确员工的导向,保证组织的运行,给予员工与其贡献的相应激励。
Ⅵ 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实行
答:健全的行政决策机制是正确决策的基本前提。行政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是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要实现的目标。同时,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又离不开法制作为保障。因此,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三者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民主化是基础,科学化是主导、法制化是保障。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已成为新时期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的重要目标。 所谓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或者科学决策,是指行政决策在科学的决策理论指导下,按照科学的决策程序,运用科学的决策方法进行决策。也就是说,决策的内容必须是科学的,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同和拥护。决策的方法也必须是科学的,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的方式,选择最佳的决策方案。决策的科学化是两者的统一。 所谓行政决策的民主化或者民主决策,是指决策的形成必须经过民主程序,保障人民群众充分参与决策过程,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体现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代表他们的根本利益。 所谓行政决策的法制化或者依法决策,是指通过宪法、法律和法规规范和约束决策主体、决策行为、决策程序,实现决策权依法有据,决策行为依法进行,决策违法依法追究责任。 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一项基本内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建立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目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这与我们党和政府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密切相关。同时,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对决策创新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由于受传统的决策体制、机制和方法、观念的影响,一些地方和部门在行政决策方面难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的新要求,随意决策、滥用决策权、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 (一)科学合理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 权力的合理配置是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前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也要看到,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仍然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政府还在管许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政府职能越位、错位、缺位的现象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没有完全理顺,政府职能交叉、重叠、上下一般粗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纠正。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就必须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根本上转变政府职能,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自律作用,才能克服官僚主义和决策失误的现象,确保政府集中力量,把政府该管的事管住、管好。 对确需由政府承担的职责,要科学、合理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管理权和决策权。要积极探索相对集中决策权的模式,打破过去政府部门职能重叠交叉、上下一般粗、力量分散的决策格局,做到一项事务或者相同相近的事务原则上由一个部门决策,防止政出多门。上下级政府、条和块的决策权力要有所区别,该“条条”决策的事项,“块块”不要干预。要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对经济社会事务的决策责权,明确各自的决策责权,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管理的事项,也要区别不同情况,明确各自的决策权,减少多级决策的现象。政府机构的设置,要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原则,既要适当分工、互相制约,也要相互配合,确保政令畅通,提高效率。 在政府内部,要进一步明确政府组成集体、行政首长的决策权力,规定哪些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哪些问题实行分工决策,并严格执行,既防止对重大问题个人说了算和行政首长搞“一言堂”,又防止议而不决,降低效率。在这方面,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作了一些规定,比如,对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省级政府规章,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必须分别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部务会议、省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对一些具体行政行为,一些法律也规定了集体讨论的制度,如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规定必须经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为了进一步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需要完善政府和政府部门的工作规则和有关法律制度。 (二)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要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就必须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其中,关键是要实行公开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 一是,要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决策。人民群众参与决策既是决策科学化的保障,也是决策民主化的体现。为此,要不断扩大人民群众实际参与政府决策的机会和条件,完善人民群众参与政府决策的制度。在这方面,我国现行法律已经作了一些规定。例如,立法法规定,起草法律、法规、规章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力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价格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这些法律制度都为公众参与政府决策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是,强化专家在决策论证中的作用。 专家具有比较超脱,专业性、技术性强的优点,因此,比较能够得出较为符合实际的决策意见。在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往往借助社会咨询机构帮助政府决策,各种官方和非官方的咨询机构在政府的决策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种做法值得我们参考借鉴。在健全我国的行政决策机制中,我们要加强研究咨询机构建设,充分发挥专业咨询机构在行政决策中的作用,为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依据。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研究、咨询机构的专家力量,建立专家数据库,为行政决策提供“外脑系统”。另一方面,还要继续加强专门的研究咨询机构建设,培养一大批决策咨询人才。 三是,提高行政机关的决策能力和水平。 行政机关是行政决策主体,是行政决策的最终决定者。因此,必须提高行政机关特别是各级行政首长的科学、民主决策能力和水平。决策前,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走群众路钱,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特别是基层的意见,进行反复比较、鉴别和论证;在决策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正确的集中,防止久拖不决;在作出决策后,必须坚决执行,防止各行其是。为此,必须建设一支合格的、较高素质的决策干部队伍,选拔那些德才兼备、为人民服务、有科学民主决策素质和能力的干部。
Ⅶ 简述一般行政监督的主要方式
行政监督方式
(一)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
事前监督是指在行政管理机构进行行政决策、开展行政行为之前进行监督。最典型的事前监督是听证会制度。听证会是由立法机关、国家行政管理机构和某些行政事业性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召集社会各阶层、当事人或有关受益、受害者进行交流、沟通的会议。一般有立法听政、价格听政、决策听政、调查听政等种类。听证会的举行,具有使社会公民和团体了解政府行为过程和信息,参与决策,监督政府行为的作用。
事中监督是指在行政管理机构决策与执行过程中所进行的监督。为了防止行政管理过程中决策的失误和执行出现偏差,必须开始事中监督,即在决策过程中对决策活动进行监督,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从决策过程来看,这种监督是对决策者进行的面对面的监督,有助于及时发现决策失误或决策不当,并对其及时予以纠正;从执行过程来看,这种监督有助于及时了解执行情况,及其向决策中心传递相关信息,不仅有助于纠正执行偏差,而且有助于及时修正原有的不当决策。
事后监督是指行政决策或者行为作出之后,相关监督主体进行的监督活动。现代社会管理日益复杂和多元化,为行政管理带来了一定难度和压力,因此,行政行为往往具有一定先定性,以保证行政权力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这就使得人们不能对所有行政行为进行事前监督,这样,就有必要进行事后监督。最典型的事后监督是国政调查。国政调查是立法机关就国家官员的行为、重大事件进行调查。现代世界各国,无论宪法有无明文规定,均普遍承认立法机关拥有国政调查权,并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国政调查程序。
(二)长期监督与暂时监督
根据监督活动开展的持续时间不同,行政监督又可以分为长期监督和暂时监督两种。
长期监督是由常设的行政监督主体对行政管理机构和人员进行的监督活动,上下级之间的日常监督和行政监察监督都是属于长期监督。长期监督一定会伴随相应的、稳定的监督主体和规章程序。
暂时监督是指为某一项特别行政事务、行政决策或者突发事件进行的监督和调查。由于暂时监督变化大,产生突然,所以一般不具备一致不变的监督主体和规章程序。权力机关代表的质询活动是一种较为典型的暂时监督。质询是立法机关对行政管理机构进行检查和监督的一个主要方式。所谓质询,是对被质询机关的工作不清楚、不理解、不满意的地方提出质问,要求被质询机关作出澄清、解释的一种活动。在我国,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提出质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的一项重要职权。按照法律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必须有l0名以上的人大代表联名,才能提出质询案;在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省级、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才能提出质询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