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矿山环境的监督管理

对矿山环境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第二,是对矿地复垦的监督。

(一)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矿山环境

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既生产大量的物质财富,也广泛、直接地影响生态环境平衡。采、选矿过程中生成的有毒、有害气体、矿渣、尾矿、废水、粉尘及噪声、振动等因素,不仅直接影响作业环境和工作条件,而且对矿区周围的大气、水质、土壤造成危害;废石堆、尾矿库挤占大量土地、农田;污水和烟尘的排放,污染水源、江河和大气,也破坏了景观和植被;露天矿边坡的崩落,井下采空区造成地面塌陷以及爆破形成的飞石和冲击波,都直接威胁着矿区地面建筑物和人员安全。所有这些环境问题,都给人类生产和生活带来严重影响,而且预防和治理的难度很大。

根据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国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是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及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要采取措施防治与保护环境。

(1)对新建矿山,要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度。评价报告不批准,不得立项,不准建设施工;

(2)防止污染和其他灾害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3)对老污染源要本着“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监督治理。

要正确处理综合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与保护矿山环境的关系。世界上矿业发达的国家,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十分重视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一个矿山企业用于环境保护的投入占矿山总投资的比例很大。

近年来,联合国提出可持续发展战略,矿山环境保护更引起各国政府和矿业界的重视。有的国家做出明确的政策规定,有的国家对矿山企业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有效监督企业落实环保措施。我国矿业开发总体水平较低,矿山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我国要健全法规,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的重点逐渐转移到以加强矿山环境保护上来,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过程中,达到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二)土地复垦

保护土地资源和保护矿产资源具有同样的重要性。所以,矿产资源法第32条以法律形式明确,“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土地复垦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国务院1988年11月8日发布的《土地复垦规定》明确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土地复垦原则。

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矿地复垦主要包括恢复农田、改土造田及土地他用等项。复垦的内容包括塌陷区、采空区复原,尾矿库造田、排土场改土造林及建成新风景观赏区,美化环境。上述复垦工程可与开采矿产资源相结合,达到事半功倍,节约费用,也可以在开采后进行,使采矿与土地保护、复垦利用的权利、义务统一起来。矿山企业对用其废渣、废石、煤灰等充填塌陷区所恢复的土地,有经营使用权,转给其他单位使用时,可适当收费。

⑵ 矿山综合监管建设的意义是什么

监管部门通复过建设矿山安全综合监制管平台,可避免矿山安全信息多头、重复采集。利用矿山之星安监平台独有的数据分析功能可综合分析安全生产各类风险因素,加强数据挖掘和分析能力,强化安全生产决策分析能力,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规律可循”,为风险预警预测、安全防控和社会监督提供数据服务。
1.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状态的实时展现,使监管部门可以实时掌握矿山安全生产状况。
2.灾变发生前主动预警,可进行在线模拟救援演练,实现综合防灾。
3.灾变发生后实现人员自救、逃生、避灾等整体避险功能。
4.安全人员、设施、信息等安全资源统一调度管理,极大提高各级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5.可实现安全违规、隐患、事故的记录和处理,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⑶ 合法矿山企业的主要监管单位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是指各级地方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煤矿监内察局
2、矿容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还应包括国土,环境,卫生、技术等部门,如‘环境保护归环保局管,职工健康归职防所,矿山设备归技术监督局
3、煤炭工业和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是劳动行政部门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⑷ 怎样搭建矿山安全监管平台

威海晶合了解到,我国仍然处于矿山安全事故多发的特殊时期。为响应国家“科技兴安”战略思想,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中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和信息预警监控能力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类企业安全生产监测、行政执法、隐患排查体系与应急救援体系成为一项日益重要和紧迫的任务。
矿山安全综合监管平台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的基础上,集合了传感器技术、遥感技术、电子技术、通信技术、计算机技术、数学算法、三维动画等多种先进科学手段,包含矿山安全“六大系统”等各类安全系统、集成联网。可完成矿山监测信息的自动采集、存储、网络分发、预警显示等功能。矿山安全综合监管平台广泛适用于各级监管部门和各级生产经营单位。可满足各类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业务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处理的需求。

⑸ 政府对矿山开采企业如何监督

国土资源管理实用手册

政府对矿山开采企业实行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环节:矿山建设前对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地质环境恢复保护方案的审查;矿山开采过程中对实际开发利用情况和地质环境恢复与保护情况的监督;矿山关闭时对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和地质环境恢复与保护程度的审查。

具体监督内容包括:采矿权授让前建矿情况的监督;矿山开采过程中开采回收率、选矿回收率及综合利用情况的监督;矿山非正常损失储量批报的监督;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情况的监督;矿山闭坑前地质报告审查对资源回收利用情况的监督。

⑹ 如何加强矿山企业监管,将矿山开采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加强矿山企业监管,将矿山开采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的方法如下:

1 政策措施

一是依法明确职责,齐抓共管。环保、林业、水资源、土地等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法律明确矿山环境管理的职责,细化明确各自的管理内容和管理程序,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联合执法、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合作,这样从根本上改善当地的矿山环境。

二是实行属地管理,明确基层监管责任。所谓属地管理,就是基层政府能管的就交给基层政府管理,而对于基层政府管不住的交给上级政府管理。基层政府要按照“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的总要求,尽快构建矿山环境“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责任体系,同时明确地方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以及内部相关职能机构的监管职责。地方政府监管部门要做到依法行政,不能以受罚款为目的,要以保护环境为出发点,责令矿主限期改造。

三是加大打击力度。加强矿业执法检查,动态监测,巡查执法,定时督察,及时发现资源的开发过程中,废水,废气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以及采矿引起的地质景观破坏和地质灾害,勒令企业限期整改,如果问题严重,坚决停产整顿,直至关闭矿井。整顿矿业秩序,坚决杜绝非法采矿行为,限期关闭不符合条件的小矿山企业,以打击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企业。
四是开展矿产资源整合。按照国家矿产资源整合的文件精神,继续开展矿产资源整合,矿区的采矿权只设置一个,彻底解决一矿多开与大矿小开的现象。通过整合,安全隐患和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的基本上被淘汰,消除矿山环境造成的地质灾害隐患。

五是严格审批矿业权,把好矿业开发“入门关”。坚持和完善审查制度,从严审批采矿权,交通要道两侧和旅游景点附近禁止露天开采。在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和河流区,禁止破坏生态环境的采矿活动。是否有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作为采矿许可证发证的必要条件,对没有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采矿权的申请将不被批准和发证,实施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

六是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宣传力度。进入21世纪,健康,快速,稳定发展的中国经济,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主旋律。保护和节约使用资源,保护环境是矿山业主必须面对的问题。矿产资源开发将采取“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保护和发展并重”的方针,统筹规划,要处理好国家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之间的关系。把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工作作为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大事。

2 技术措施

①恢复矿区植被,首先考虑到选择种植植被品种,既要看到近期效果,也要着重长期的发展。树种生长必须带有发达的根系、牢固性能优良的固土边坡、种植成活率很大以及生长迅速的原生类植物,这些都是根据生物学规律来进行种植的。与此同时,对于坡体的搭建,管理及保护措施在种植之后能有效进行、很好的应对自然事件和其它因素的要求,必须在植物种植前充分的规划好。以上都是依照开采区的土壤和气候等因素来相应选择草坪或树种来种植。此外,还应该考虑配套兼容的设计目的,和附近景观和植被情况相适应。

②土壤污染治理使用土壤肥力改造技术。它能提高土壤的营养状态,改善其物理和化学性质以及土壤团粒结构,改变pH值、土壤养分和有机物含量等。具体措施如下:其一,表层土壤迁移保护:开采前进行土壤表层迁移保护,开采完成再运回恢复。这样有效保护了土壤的物化性质、基本的营养条件和种子库保持完整,原生植物可以生长。其二,客土覆盖:荒地土层薄,可以用在不同的地方盖上熟土,来调整土壤的物理及化学功能,添加有益于矿山植被生长的因素比如:氮素、微生物等。其三,优化土壤的物理功能:对土壤中的孔隙增大,对土壤构成调整,对土壤容重减小,采用耕作和有机肥的方法,在短期内改善土壤。其四,改善土壤的酸碱性:对酸度调节一般使用碳酸氢盐或石灰,这样还有效提了高钙的成分,对土壤性能进行了很好的调节。其五,通过绿肥、固氮植物、微生物等来调节土壤营养。

③调整治理土壤中重金属污染。一般有三大方式:生物、化学及物理处理方式。

⑺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制度

内容太多,涉及的范围有太广,这些资料在网上也是要付费的,没人会免费给你的,建议你们老板买套书吧,就什么都有了~~ 下面只是其中一部分: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规范非煤矿山生产秩序,根据《矿山安全法》以及国家安全监督局、公安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整治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非煤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即:开采以液态、气态、固态形式存在的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的矿山企业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非煤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公安、国土、环保、工商等政府职能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监察部门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非煤矿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 (一)按照国家、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工作人员,保证安全生产需要的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依照国家、市安全生产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四)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及应急计划,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 (五)如发生事故,应及时、如实地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实施抢救工作。 第六条 非煤矿山企业的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过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七条 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并通过安全评价。 第八条 非煤矿山企业必须达到以下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验收标准。 (一)取得《采矿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二)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工种操作规程的作业规程、安全检查与培训制度。 (三)有专兼职安全机构及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四)露天矿的阶段高度、平台宽度和边坡角度满足作业安全和边坡稳定的需要。 (五)矿井有合理的防排水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 (六)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七)矿井井巷支护和采场顶板管理能保证作业安全。 (八)爆破器材有严格的保管、发放、领用、清退登记制度,有爆破说明书、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九)有尾矿库、排渣(土)场及排水应有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三章 安全监管职责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非煤矿山实施安全监督管理,采取安全管理措施,防范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非煤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根据“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管理”的原则,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做好非煤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的发放及其监督管理。 (二)公安部门应依法做好非煤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的发放及其监督管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做好非煤矿山企业《营业执照》的核发及其监督管理。 (四)环保、监察及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对非煤矿山安全加强监督管理,实施定期检查,发现有危及安全的情况时,可要求企业立即改正或者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情况紧急时,可要求矿山企业立即停止作业。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反《矿山安全法》和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矿山安全的规定的情况,应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依法注销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被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按照“明确责任、分级管理”的原则,规范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程序。矿山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重庆市伤亡事故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凡不具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已被列为关闭的矿山,死灰复燃仍在非法生产的;凡是未经整顿验收合格的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的,无论是否发生事故,都将依法追究矿主和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纪律、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的各级政府部门和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行政人员取得批准的,应当立即撤消原批准,并对相关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和负责安全监管部门,未履行规定职责而发生特大事故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1〕64号)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⑻ 如何加强矿山安全综合监管

1、加强领导,协同监管。把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工作作为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矿山平安的主要载体,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从多方面着力加强对矿山整治和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领导。一是建立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领导机构。在省、市两级成立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对申办工作的领导。二是制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方案。以省政府的名义下发《全省矿山安全整治工作方案》,同时,积极协同国土资源厅、公安局联合向矿山企业发出做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整治的通知。三是召开有关部门矿山安全整治和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席会,分析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有关部门的责任。四是全力以赴。省、市安监局作为矿山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经常召开矿山申请办证工作分析会,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推进办证工作顺利开展。
2、加强宣传,堵疏结合抓发动。一是营造宣传氛围,让业主明白申办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召开消除事故隐患、规范开采现场会、矿山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告知会、矿山安全整治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动员会、矿山企业限期整改和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督办会等会议,培育典型,示范带动,逐步调动矿山企业主办证的积极性。二是加大巡查力度,坚决查处违法行为。在省、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安监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加大对矿山的巡查,开展联合执法,查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防已关闭和无证开采矿山“死灰复燃”,并采取集中联合整治和各有关部门依据自己职责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的办法,督促矿山企业全面排查整改事故隐患。三是抓住关键环节,促使矿山企业按要求进行整改。紧紧抓住矿山爆破作业火工材料供给这个“关键”不放,暂停对矿山企业火工材料供应,消除矿山业主侥幸心理和等待观望思想,再根据全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进度,对不积极进行整改、不自觉申办矿山安全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停止火工材料供应,限期整改,促使企业加快办证步伐。
3、推广先进技术,联合抓技改。从实现机械化入手,从根本上提升矿山安全生产水平,解决矿山企业安全事故多发的安全问题。实行规模化生产,走中深孔爆破、机械化开采的路子。一方面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帮助矿山企业联合改造。另一方面,采取联合行动,加大打击力度,关闭和淘汰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此外,针对矿山企业自己爆破存在许多安全隐患的问题,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组建爆破服务公司从事专业爆破作业,建设规范化民爆储存仓库,购置民爆器材安全运输专用车辆,组织专业爆破队伍,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所有矿山企业可不再直接进行爆破作业,统一由爆破公司负责。
4、严把申办关,着力抓好申办工作。根据国家安监局《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中的规定,要求申办企业要实现“五个百分百”(即员工保险、安全设计、设备检测、企业法人、矿长、安全管理员持证上岗、安全评价达百分百)。要求各矿山企业除配备持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外,还必须配备或者聘用专职的矿山工程技术员,对矿山开采作业进行技术指导,从而有效地保障矿山按规范开采。安监局人员经常深入矿山指导企业做好申办的软件和硬件,帮助企业联系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设计、安全评价、安全培训等,对危险性较大的矿用起重、运输、提升、排水等机械设备进行检测,督促企业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使矿山企业具备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保证申办的质量和进度。同时,严格把好资料和现场审核关,逐条对照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按新的管理要求,修订申请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为申办“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创造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实施,对把好高危行业安全条件准入关,预防非煤矿山重大事故的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一颁布就实施,留给矿山企业进行准备的时间有限,加上目前具体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给发证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而且,矿山安全评价是在特定时间内开展的工作,只能代表评价时矿山的状态,而矿山生产是动态的,每次爆破以后都有可能形成危石和险石,产生新的危险隐患。还有,矿产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矿山安全许可没有涉及到矿山的规模、布局等要求,如何与矿产资源开发协调,这又是一个问题。
鉴于以上问题,我认为还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应结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贯标工作进行。应该有鼓励性的政策,使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矿山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考虑优先得到认可。(2)鼓励推行质量安全标准化,引进企业自身持续改进抓安全的办法,解决矿山动态安全的问题。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监管,重点要强调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加强自身安全,完善自我约束。(3)严格矿山开办的程序。规定矿山企业在办理相关矿山规划、选址等手续之后,必须委托具备矿山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矿山开采总体设计,由设计单位出具《矿山开采设计方案》或《矿山资源开采利用方案》,且必须经过安全、矿管、公安、规划部门及若干矿山工程技术专家联合进行评审。安全部门重点对《矿山开采设计方案》中的“安全生产专篇”进行审查批准。凡新办矿山(含采石场)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矿山安全“三同时”工作,进一步提高矿山市场的安全生产准入关,消灭新建矿山出现安全设施不齐全的现象。(4)严格审批条件,切实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认真开展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对不具备颁证条件的坚决不发证,不准生产。通过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淘汰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鼓励生产规模较小的企业兼并、联合,走集约化生产道路,进一步提高办矿水平,从源头上遏制非煤矿山伤亡事故多发的状况。
安全生产工作任重而道远,要持之以恒长抓不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体制,狠抓落实。

⑼ 什么是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中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制定相关规定,并进行监督检查管理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