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怎么样

简介: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食检院)是湖北省人民回政府依法设答立,隶属于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食品检测技术与科研机构。省食检院组建于2013年8月,由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省商(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中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四个技术机构从事食品检验和科研工作的资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

㈡ 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检验能力

我院(中心)已在下述范围形成检验能力:电线电缆、建筑钢材、电力变压器、专开关柜、电池、插属头插座、钢丝绳、橡塑制品、医药包装制品、纸塑包装制品、玻陶制品、装饰板材、室内装饰材料及有害物限量、牙刷、酒类、工业化工、化肥、农药、日用化工、饲料、食品饮料、绿色食品、食品中苏丹红、粮油制品、汽油、柴油、危险化学品、电气电子产品中铅等有害物、太阳能热水器及工程、水泥、自行车等40多类2426种产品675个参数上形成了实验室检验能力;
在各类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械、汽车零部件、通用机械、轻化工机械、起重运输机械、工程机械、电机等产品上形成了现场检验能力。

㈢ 湖北省枝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务员在职名单

  1. 湖北省枝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务员名单不会全部发布,主要领导可以在官网查看版。

  2. 公务员,全权称为国家公务员,是各国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的公职人员。在中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㈣ 湖北省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中心有这个机构么

你好像搞错了吧,湖北省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中心以前是省工商局下面的,现在更名为
湖北省食品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实际就是原来湖北省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中心和湖北省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食品检测的,以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研究院的食品检测还有省疾控中心的食品,总共四大家合并的,现在归食药局管,网站还没建立,当然查不出来。你原来的检测合格并不代表你现在的产品合格啊?

湖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中心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依法设立,隶属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是全国工商部门最早设立的食品质量检验和技术研究机构之一.

现在是结构合并改革,你到湖北武汉市洪山区文治街16号 去看看就知道了。
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从省质监局所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的食品、省工商局所属省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中心、省卫生厅所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的食品连人带编划转人员,重新组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正处级事业单位。

㈤ 湖北省技术监督局和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有什么不同吗

“质量”两个字是国家在1999年加上去的,一样的。后者是前者的名字基础上加上的。

㈥ 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务犯罪案例

职务犯罪解说词

--------------------------------------------------------------------------------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大家好!
欢迎您来参观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主办、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展览。本次展览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工作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职务犯罪的严重危害,从而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增强反对腐败和职务犯罪的决心和信心。本次展览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 内容丰富,共有209块展板,展出133个案件,六万两千字中包含大量预防职务犯罪的要点。第二,针对性强,分为机关篇、国企篇、金融篇、乡镇篇和预防篇五个部分,便于不同行业和群体的同志前来参观。下面由我向大家介绍第一部分《机关篇》。
根据涉案行业的不同,我将从7个方面来介绍这一篇章:
一、第一部分讲的是一把手权力失控,从而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
1、原湖南省郴州市副市长雷渊利,在极度享乐心理的支配下,成为“三玩干部”,他曾为七位情妇买过七套商品房,为非婚生子女建立了700万元的“贝贝生活基金”。极度享乐的后果是他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本案警示我们:那些有极度享乐心理的人,一定不要忘了乐极生悲的必然结果。
2、王道生犯受贿罪,不仅自己被判处无期徒刑,儿子王健也被拉下了水,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王道生在法庭上忏悔道:“我辜负了党和人民的培养和重托,我的行为不仅害了自己,也害了儿子。他才26岁……受过良好的高等教育,刚走上社会就被我带错了路,真是上梁不正下梁歪,是我让他步入了犯罪的漩涡……”
3、原湖北省襄樊市市委书记孙楚寅因卖官而走向犯罪的深渊。吏治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要杜绝买官卖官的现象,就要堵住现行干部制度和体制存在的漏洞,只有让任用干部的每一道程序都变得真正严肃起来,才能使买官卖官找不到市场
4、马玉伦案,给我们展示了刑法第388条规定的受贿罪的斡旋形式,这里有具体的法条规定,请大家注意观看。
从以上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和制约,是遏制腐败的重要环节。
二、接下来我们来看发生在党政机关不同部门的职务犯罪案件。
1、先来看杨哲信,身为组织部副部长,两年中经他的手提拔大小干部有69人之多。为了卖官,他还指使别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私刻国家机关印章,情节相当恶劣。杨哲信视国法于不顾,最终受到国法的审判。
2、他叫张小川,出生在山东革命根据地的革命家庭。在忏悔中他说:“是革命的摇篮和乳汁哺育了我,是党和人民培养了我。没想到,我却背叛了党和人民。落到今天这个地步,都是我咎由自取的结果!”
3、发送文函是每个单位都有的工作,但这项工作又很不起眼,往往算不上是易发生职务犯罪的风险岗位。但张国顺等11人竟利用这一小漏洞,伙同邮局工作人员,以加大邮资费用的手段贪污140余万元。由此可见,预防职务犯罪,不仅要找出风险岗位、易发环节和重点监督的人员,同样不能放松对其他业务制度的建设和人员的监督。要做到哪里有公共财产,哪里就有规范的制度和防范流失的机制。哪里有国家工作人员,哪里就有有效的教育和监督。
4、李有灿,原河北省外贸厅副厅长。他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就受贿4700多万,受贿的时间与数额之比,可谓是创出了全国贪官之最。
5、被人们称为“阳光采购”的政府采购机制,因集约财力、抑制腐败等多种作用而被世界各国普遍推行。我国也不例外。郑大水能够在抑制腐败的政府采购中大搞腐败,说明我们的政府采购制度还有漏洞,还不完善。另外,制度是靠人去执行的,如果人出了问题,再好的制度也难落到实处。所以反对和防止腐败,还是要靠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综合治理,才能收到最好的效果。
6、朱同球是一名总会计师,在监狱里也为自己算了一下犯罪的成本,他说:“贪到最后我又得到了什么?不仅赃款全部退赔了,而且还换来11年牢狱加身。腐败的‘成本’实在是太高了!如果能早点把这笔帐算清楚,也就不做这‘赔本’的买卖了。”
7、同样,白春根给我们求证了一下29+1=0的等式。他说:“我参加工作29年,一直清清白白,在分管煤矿工作的一年半时间内,我就弄了100多万。自己的人生经历就是29+1=0。我拿自己的政治生命开玩笑,真是太糊涂了。”
8、近年来,国有资产的流失日益严重。而平谷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局长徐少华却挪用公款,比起其他挪用者而言,更加令人愤恨。
9、肖占武是原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局长。犯罪后也得到了惨痛的教训。他说:“说实在的,收人家钱的时候,我表面上看起来很坦然,其实心里却一直忐忑不安,因为毕竟这钱不是自己的劳动所得。作为父母,我想的就是给孩子们多留下点东西。在不知不觉中,把孩子们也牵连了进来……”和王道生一样,他们都连累了自己的孩子。对孩子负责,并不是给他们留下多少财产的问题,而是要带孩子走正道。
三、医药卫生领域职务犯罪是导致老百姓看病贵、看病难的重要原因,百姓对此深恶痛绝,此类案件也一直是我们检察机关查处的重点。
1、李建国只是一名小小的出纳员,但他贪污的医药经费竟达687万余元。大家想想,687万元人民币能够减轻多少病人的经济负担!能够挽救多少病人的生命!李建国居然打起了贪污医疗经费的坏主意,真实丧尽天良。
2、马郸杰是原北京协和医院门诊收费处收费员。在5年的时间里,作案915次,最少一次只有27元。她对检察官说:“我拿钱上瘾了,越拿越多真的害怕了,但没法控制。谢谢你们,否则我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3、广东省率先在国内建立起预防制品集中采购的制度。但由于缺乏对此制度的监督,使罗耀星等人钻了空子。本案提示我们,制度出台后,还要配备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以保证制度的有效落实。
4、这是一对夫妻,李知文是原福建省南平市卫生局局长,他自己不好意思直接收钱,便由他的妻子危香莲在家里收受医药代表和设备代理商的贿赂。在李知文走向犯罪深渊的过程中,妻子起到了助纣为虐的作用。可见,腐败这颗毒瘤一旦长到了“贤内助”身上,则可能加快配偶和整个家庭的毁灭。同时本案是夫妻犯罪的类型之一,即利用一方的职权进行犯罪。
5、有钱了,就能过舒心日子吗?我看未必,如果拿的是不义之财,那就必然不会有好日子过。看看陆粤平是怎么说的。他说:“自从收了钱以后,我一直处在担惊受怕之中,有钱不敢用,对外不敢张扬,不敢抛头露面,天天胆战心惊。守住这收来的几百万不义之财,就像坐在一个能量巨大的定时炸弹上,说不定哪天就会把自己炸的粉身碎骨。”本案中,陆粤平产生了“别人能收,我也能收”的从众心理,原因有二:第一,他没有认清当今反腐败的严峻形势,第二,没有认识到职务犯罪的严重危害,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四、接下来,我给大家介绍两个发生在教育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件。
1、有这样一个场景,住在收费仅10元的通铺,饿了在路边摊点随便吃点东西,病了也只能自己扛过去。大家一定觉得他很可怜,其实一点也不。因为他身上有的是钱,他只是不敢住、不敢吃、不敢看病罢了,他就是杨善德。作为教育系统工作人员,获得种种荣誉称号后,仍没有抵制住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走向犯罪的道路。随着检察机关查办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力度不断加大,杨善德寝食难安,最终选择了逃亡,开始了颠沛流离的生活。潜逃4个月后被抓获时他说:“要是再晚抓我几天,我就死在外头了。”
2、原海南省省委党校副教育长兼成教部负责人方少云被绳之以法后坦言:“当了成教部负责人后我就想:当有实权的官没几年了,不如先捞点钱再说。当时只想捞上几万元。谁料,鬼使神差,一发不可收拾。”量变到一定程度就要发生质变。为了避免向方少云那样“积少成多”,“一发不可收”,还是应当“勿以恶小而为之”。
五、第五部分我来介绍一下发生在基本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
1、近年来,在全国交通系统经常发生交通基本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如原贵州省交通厅厅长卢万里,犯罪的数额高达5000多万,从而被判处死刑。
2、他叫陈秋峰, 1984年从建筑学院毕业后,就开始规划着自己的人生,不仅要在职位上有所发展,而且要在财路上有所“发迹”。他充分利用日益扩大的“人际资源”,在仕途和“钱途”上都朝着自己预期的目标发展。经营生意有血本无归甚至倾家荡产的风险,但违反法律去规划人生,所面临的风险则是身败名裂,到头来还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3、在江苏省丹阳市的局长行列中,张阿兴是有名的“专业型、学习型”局长。大部分业余时间都用于学习,能熟练地用英语、日语与外宾交谈。但他的聪明才智也放在了为自己敛取那些不义之财上。张阿兴不学习法律知识,不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提高思想品质和道德修养。看来这位“学习型”的局长,没有学好人生中最重要的内容。
4、大家可能都听说过“59现象”,说的是有些人临近退休时,或许是对未来的经济生活感到没有保障而产生不安心理,或许是回顾一生觉得自己贡献挺大而产生失衡心理,从而开始走上贪利型职务犯罪的道路,本案就是这类案件的典型。贪污时王桂洪已到退休年龄,程重阳已近退休年龄,他们晚节不保,没有站好最后一班岗,退休后不但不能颐养天年,反而被判刑入狱。其实只要多想想自己已经得到了什么,并明白犯罪可能使人失去最宝贵的生命和自由,那么还能去动那贪欲之心吗?
六、下面这些是发生政法系统职务犯罪的案例。
1、赵振义是原北京市监狱副监狱长,不料自己却被关进了监狱。在刘某与周凯东的行受贿犯罪中,赵振义起到了引见、沟通、交付贿赂款的作用,使这起行受贿案件得以完成,为此自己犯下了介绍贿赂罪。本案提醒我们,有热心肠的人可千万别干这事。
2、刚才我们介绍了李知文夫妻犯罪的类型一,下面这个案子是夫妻犯罪的第二种类型,即双方都有权力。韩健、卢晓萍在交通学校上学时相识。后来卢晓萍当上了财务处长,但韩健的升迁并不顺利。卢晓萍就帮助丈夫打通关系,行贿买官。最终夫妇二人顺利升迁,同时也共同走入犯罪的深渊。
3、贾永祥曾是一个老政法干部,如今却成为一个不齿于人民的罪犯,他在忏悔中说到:“监狱生活,已经使我深深懂得了自由对一个人来说是多么宝贵,能为党和人民工作是多么幸福,能很有体面地做人是多么值得珍惜。但,这都毁之已晚。”
七、上述介绍的六个部分均是贪利型职务犯罪,简单来说,就是往兜里装钱。职务犯罪还有两个类型,渎职犯罪和侵权犯罪。下面我来介绍几个渎职犯罪案件:
1、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身为昌平区质量监督局局长的付金祥,本应把好产品质量关,但他却置自己的职责于不顾,使制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得不到处罚,让伪劣产品流入市场,因而受到法律的惩处,实在是罪有应得。
2、俗话说:逆风行走的人挑战的是天气,逆水行舟的人挑战的是波涛,而顶风作案的人挑战的却是这国法。原北京市公安局崇文分局的预审员靳建明却偏要挑战这国法。他从事司法工作多年,却知法犯法,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人情的考验,私放在押人员,最终自毁于这场罪恶的交易。
3、大家看,这是多么幸福美满的三口之家。而一家之主孙兵却在担任昌平区国税局干部期间徇却私舞弊收受贿赂,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6个月,不仅给社会带来了危害,也毁了自己的家庭。
4、这是原四川省工商局局长李太银,他不但写过《碑魂》、《梦魇》等长篇反腐小说,而且还经常告诫下属:“权力与腐败与生俱来,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亲君子远小人,防微杜渐。”正是这样一副清官模样的李太银却因腐败而被判刑,看来他不是没有理解腐败的真正含义,而是一个戴着清廉面具的伪君子。
5、随着城市发展的必然,拆迁已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人民群众本想抓住这个契机解决住房问题。但负有拆迁管理职责东城区房屋拆迁管理中心的王龙泉、钟山雨,却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侵犯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激怒了百姓,甚至激化了社会矛盾,使广大人民群众要求查处此类犯罪的呼声日益高涨。本案也是也是北京地区的拆迁领域第一案。
国家机关部分职务犯罪我就给大家讲解到这,请继续参观。

㈦ 湖北国正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湖北国正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在武汉注册成立,是一家综合性的检验检测服务机构。检验检测能力涉及饲料、粮油、食品和肥料等领域。湖北国正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面积750m2,分设前台收样室、样品室、前处理室、理化分析室、色谱室、光谱室、天平室、高温室、微生物分析室、微生物培养室、标准试剂室等。拥有气相色谱仪、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光谱仪、自动氨基酸分析仪、酶标仪、紫外分光光度计、高速冷冻离心机、分析天平、生化培养箱、厌氧培养箱、生物安全柜等仪器设备。公司分设行政人事部、客户服务部、综合部、检测部、市场部,配备有与检验检测能力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全体员工均具备高等学历和相关专业技术背景,其中中级职称(含同等能力)以上人员占45%以上。全体员工均接受与其岗位相适应的法律、准则和业务培训,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娴熟的检验检测技术。湖北国正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是经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综合性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法定代表人:廖满
成立时间:2015-12-03
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20112000318267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江汉经济开发区江发路4号4楼

㈧ 谁知道湖北省高级法院最近印发的《关于审理质量监督行政诉讼案件涉及有关职权认定的意见》的全文啊

是不是这个.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质量监督行政诉讼案件涉及有关职权认定的意见
近几年,我省各级法院在审理质量监督行政诉讼案件中,时常遇到对被告职权权限认定方面的问题。由于认识和法律适用意见分歧,各地法院对同类案件的裁判结果不尽一致,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案件的审判效果。为统一我省行政审判实践中的认识,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法律授权和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执法权限的认定
《产品质量法》是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基本法律。该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该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授予质量监督部门对生产、销售活动中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职权有:对产品的监督抽查、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查封或扣押涉案物品等。法院在审理质量监督行政案件时,应当注意对上述法律依据的理解和适用。
《产品质量法》第七十条是依据该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确定职权范围的专门条款。其中,对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权的行使,明确规定“按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经国务院批准印发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1]56号文)确定的职责分工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同时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中查出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移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处理。”据此,法院在审理被告适用《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案件时,原则上应当以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划分,审查并认定相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同时应当注意,质量监督部门对于接受移交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认定质量监督部门具有依据上述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
二、对适用其他相关部门法中行政执法权限的认定
《产品质量法》第七十条和国务院上述职能调整文件,是对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领域相关行政处罚权限的划分,审判实践中不应将这种划分扩大到对其他部门法的理解和适用。我国《标准化法》、《计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对主管部门作了规定。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为我省执行上述法律法规的主管部门,依法具有相应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法院在审理此类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当认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应的行政职权和职责,而不应以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作出判断。
三、对市场专项整治中行政执法权限的认定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为产品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国办发[2001]56号文在其“主要职责”中规定,具有“组织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职责。《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市、州、县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01]82号)也明确规定:“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要…依法受理和查处各类投诉举报案件,组织开展省政府授权牵头负责的专项市场整治任务。”审理这类因中央、省统一部署开展的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中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当注意对被诉行政行为适用依据的审查。对依据《产品质量法》作出定性和处罚的,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应当注意国务院和我省人民政府对行政处罚权授权性决定的适用。
四、应当注重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直接关系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大局。现实中,产品的产销环节有时界限模糊,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难以严格区分。如前店后厂单位生产销售产品、生产企业直销产品、运输或物流配送产品、仓储中的产品等,均不易作出对产销领域归属的判断,由此影响到案件审理中对相关职权范围的认定。审理涉及此类问题的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立足对个案具体事实的审查和分析,既要坚持职权法定原则,由被告对其职权依据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应当充分考虑产品质量监督法定职责的积极履行,维护案件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确系生产领域或流通领域难以界定,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先予受理并查处的案件,法院审查时不宜对行政职权范围轻易作出否定性判断,甚至以超越职权作出判决。

二OO八年一月十七日

㈨ 湖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是否继续有效

到2016年为止,《湖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仍然有效,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适用相关规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体情况,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

相关规定:《湖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运输和施工活动,以及实施对该活动的质量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下称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过计量、拌制后出售,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