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烟草监管
『壹』 对新型烟草制品管理的意见建议
纳入烟草专卖品的范畴,实施烟草专卖制度。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从生产到经营实施专卖管理,规范新型烟草制品的经营秩序。
『贰』 中国新烟草法是什么时候颁布的它的施行时间和具体内容
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份的含量。
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第六条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烟草专卖管理,应当依照本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烟叶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给予照顾。
第二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七条本法所称烟叶是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名晾晒烟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未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其他晾晒烟可以在集市贸易市场出售。
第八条烟草种植应当因地制宜地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优良品种由当地烟草公司组织供应。[2]
第九条烟叶收购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烟叶收购价格。
第十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购价格,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妥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的纠纷。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必须签订合同。
第三章
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十二条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消,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
第十三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结合市场销售情况下达,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超产任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根据市场销售情况,需要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生产卷烟、雪茄烟,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全国烟草总公司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总产量计划向省级烟草公司下达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省级烟草公司根据全国烟草总公司下达的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结合市场销售情况,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在该企业的年度总产量计划的范围内,对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适当调整。
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
第十五条 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七条 国家制定卷烟、雪茄烟的焦油含量及标准。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包装上标明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八条 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
第十九条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第二十条 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
第二十一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二十二条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二十三条 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五章
卷烟纸、滤嘴棒等的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四条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必须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本法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烟草专用机械的整机。
第二十五条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以及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签订的订货合同组织生产。
第二十六条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只可将产品销售给烟草公司和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
第六章
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烟草行业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第二十九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三条 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法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罚款。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本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六条 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 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该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私分没收的烟草制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责令退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1983年9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烟草专卖条例》同时废止。
『叁』 2018年最新烟草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修订)》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第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
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
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
第二章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
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七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
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第三章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十五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计划,根据良种化、区域化、规范化的原则制定烟叶种植规划。
第十六条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
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设区的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第十七条
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和烟叶生产者的代表组成烟叶评级小组,协调烟叶收购等级评定工作。
第十八条
国家储备、出口烟叶的计划和烟叶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
第四章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十九条
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二十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
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霉烂烟叶生产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第二十二条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
第五章烟草制品的销售
第二十三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第二十七条
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字样。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市场供需情况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卷烟、雪茄烟调拨任务。
第二十九条
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三十一条
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
第六章烟草专卖品的运输
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发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
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
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
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一)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海关监管的烟草制品的转关运输,按照国家有关海关转关运输的规定办理运输手续。
第七章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
第三十六条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从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七条
烟草专用机械的购进、出售、转让,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烟草专用机械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
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八章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三十九条
设立外商投资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
第四十条
进口烟草专卖品的计划应当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十一条
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关共同加锁管理。
海关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免税进口计划分批核销免税进口外国烟草制品的数量。
第四十二条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的,只能零售,并应当在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第四十三条
专供出口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专供出口”中文字样。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
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根据烟草专卖工作的实际情况,在重点地区设立派出机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
可以向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派驻人员。派出机构和派驻人员在派出部门的授权范围内监督、检查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四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以及充抵罚金、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第五十条
对检举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第五十二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1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第五十四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肆』 如何谋求卷烟市场监管体系新模式
因此,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如何制定并出台一系列有力的措施和方法,实现卷烟零售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新突破,将会对建立多元化的市场监管体系产生重要影响。本文仅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卷烟市场出现违法经营活动多元化的当下,如何谋求监管新模式,进而采取具有实效性的市场治理整顿措施,全力推进卷烟零售市场的规范与管理工作提出一点可行性建议。 当前卷烟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是经过多年的努力,烟贩在制售假烟能力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市场净化率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但是,由于部分零售户为销售假烟而牟取的高额利润,不惜为制假售假分子提供市场空间和销售渠道,同时制假分子为牟取暴利,铤而走险,制售假烟活动仍然存在较大反弹的隐患。 二是违法经营活动主体多元化,无门店、无违法经营记录的一些空中飞人从事非法贩销活动,互联网诸多电子交易平台的迅猛发展,在为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为制售假冒卷烟违法行为人提供了一个人货分离、躲在幕后遥控指挥的良好平台。这部分人有企事业干部职工、个体司机、社会闲散人员,身份比较复杂。 三是违法经营卷烟总量呈下降趋势,但违法经营活动少批量、多批次特征明显,与周边省份毗邻地区通过公路、铁路异地携带卷烟问题比较突出,但多数经过省会城市予以中转。假冒卷烟以高档烟为主,有软硬中华等卷烟。 四是违法经营者逃避打击能力不断增强,违法手段更加隐蔽,方式更加灵活。普遍采取先预约、后送货的方式,交易时临时雇车,交易地点不固定,当场不进行清点和结算,现场抓获的机会转瞬即失。在零售环节,卖熟不卖生现象更加严重,但检查和钓买却非常困难。 五是无证经营和专卖管理呈现胶着状态。虽然各级专卖部门加大了查处无证经营的力度,取缔了部分无证经营户,但卷烟作为带动百货销售的最有力商品之一,导致无证经营反弹现象仍然十分普遍,无证经营行为屡禁不止。 六是囿于受货源政策的影响,个别地区货源投放不稳定,个别地区同档次卷烟的投放不稳定,时断时续,经营户感到货源紧张,持证户乱渠道进货行为增加,无证户经营非法流入、假冒卷烟行为加剧。部分经营户满意度下降,对专卖管理配合程度也有所下降。 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是个别专卖人员对专卖管理形势认识不清,开拓创新意识不够,工作效率不高。一方面,卷烟品牌的培育给专卖管理工作带来了一些压力,部分专卖人员认为,只要卷烟品牌培育好了,市场就会自然而然地好转,把市场控制力的提高寄希望于卷烟投放品种、货源数量上,对出现的新问题不是积极地想办法解决,而是持观望等待的态度,工作中存在等、靠的思想;另一方面,对专卖管理的长期性、艰巨性缺乏清楚的认识,面对不断变化的非法经营活动,缺乏开拓创新意识,工作思路、工作措施没有及时调整,继续沿用旧的管理方式方法,工作按部就班,效率不高。 二是专卖精细化管理工作不够,基层专卖管理所作用发挥得不够充分。部分专管员对非法卷烟贩销网络人员多元化、手段多样化、销售网络化、贩销系列化的认识模糊,表面上看不到违法经营活动,就认为市场管理已经到位,市场检查的区域、时间、路线机械,有很强的规律性,很容易被不法分子掌握。同时,缺乏综合分析能力,只是机械地填写各种程式化、格式化管理表格,很少分析、判断相关数据,发现问题。 三是工作方式方法滞后,打假破网工作进展缓慢。专卖日常工作中存在急功近利的思想,没有静下来耐心分析判断辖区市场,只是简单地认为只要多投入,依靠公安等部门就能完成打假破网的任务。专卖打私打假的情报信息网络不够健全等。 应对措施及解决办法 从烟草行业内部网站报道的案件来看,市场监管形势依然严峻,违法经营卷烟行为更具流动性和隐蔽性,要保持稳定的卷烟市场秩序,必须继续保持高压打击的态势和不断创新的管理方法,以及科学严谨的管理手段,以进一步提高市场净化率,把握市场主动权,深入开展打假破网等各项专卖管理工作。 一是要继续保持卷烟打假打私工作高压态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要保持卷烟打假打私工作的高压态势,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认清当前卷烟打假工作面临的形势,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确立新目标,制定新措施,深入推进卷烟打假工作,不断提升卷烟打假工作质量,营造有序的现代卷烟零售市场体系。 二是保证充足的卷烟货源供应。 三是营造良好的市场治理整顿舆论宣传力度。 四是进一步强化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作。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对参与市场监管工作的公安、工商等职能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与联系,加深彼此之间感情与了解,共同研究,密切接触,对市场治理整顿的许多环节和层面达成一致认识和意见,化解协作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从而,为更好开展卷烟零售市场监管工作奠定基础。 五是强化案件经营意识和案件网络管理。把广辟信息来源与情报信息网络建设结合起来,注重案情线索的积累和汇总分析,通过对个案的对比、分析、评估,找出其内在联系,运用以烟找人、以人找案、以案查案、以案查线、以线查网的经营案件理念,扩大打假破网成果。 六是严格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加强与公安、交通、运政、工商等执法部门合作,建立健全纵向、横向及区域间的协作机制,加强对交通要道、物流中心、快递公司等重点运输环节的检查。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可以适时开展联合行动。 七是加强专卖队伍建设。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要切实加强对专卖队伍思想作风、组织纪律的教育和整顿,形成队伍管理的长效机制,增强队伍的执行力和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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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型烟草制品研究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11-01,注册资本5000.00万人民币元,法定代表人是施超,公司地址是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733号20幢74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税号是91310110MA1G89FK0T,行业是其他未列明专业技术服务业,登记机关是杨浦区市场监管局,经营业务范围是新型烟草制品及相关配套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卷烟生产销售;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购进;雪茄烟生产销售;烟草专用机械购进;烟叶、烟丝、复烤烟叶购进;新型烟草制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质检技术服务,电子设备、机械设备、环保设备的销售,电子设备、机械设备、环保设备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上海新型烟草制品研究院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是31011000085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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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牡丹香精香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张敏,出资日期是2000-04-14,企业状态是在营(开业),注册资本是2000.00万,出资比例是92.00%
• 股东:
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100.00%,认缴出资额是5000.000000万
• 高管人员:
丁逸敏在公司任职董事
施超在公司任职总经理
施超在公司任职董事长
张虹在公司任职董事
陈宣民在公司任职监事
曹松林在公司任职监事
韩敬文在公司任职董事
陈超英在公司任职董事
褚岚林在公司任职监事
『陆』 新形势下如何加强烟草专卖内部管理监督之浅见
编者按:烟草行业大发展,带来的不仅仅是机遇。如果不重视解决内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必将给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带来损失。因此,烟草行业面临的最大风险不是来自外部,而是来自我们内部。本文着重阐述了加强烟草内部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认真分析当前烟草内部监督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危害,并有针对性的研究、探讨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建议。 烟草在线专稿 烟草行业大发展,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但也带来了内部“危机”,所以各级烟草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监督工作。只有有利于巩固和完善烟草专卖制度,是实践“两个至上”行业核心价值观的需要,是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需要。 一、加强烟草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意义 在新形势下如果不重视解决内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必将给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带来损失。因此,烟草行业面临的最大风险不是来自外部,而是来自我们内部。从总体上来说,烟草行业面临着资源严重约束的严峻挑战,面临着经营各个环节利益调整的严峻挑战,面临着市场不断扩大开放的严峻挑战,面临着全面调整的严峻挑战。要战胜这些挑战,必须加强内部监管、严格行业自律。而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则是加强内部监管、严格行业自律的内在动因。面对严峻的发展形势和内外环境,化解内部风险、战胜自我挑战,加强内部监管、强化行业自律就显得更为重要、尤为迫切。 加强内部管理监督工作有利于巩固和完善烟草专卖制度,是实践“两个至上”行业核心 价值观的需要,也是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需要。烟草行业实施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是贯彻专卖法的具体体现也是切实提高行业自律能力的有效途径,更是促进行业自我完善的重大举措,其意义深远,责任重大。 近年来加强专卖内部管理,治理卷烟体外循环,提高内部监管能力,共同为烟草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做了大量工作。虽然,随着行业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和整顿规范力度的进一步加大,“两个维护”“两个至上”共同价值观深入人心,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但是,在新形势下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也正日益暴露我们在监管方面的一些缺失与不足,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二、目前烟草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主要现状和存在问题 1、是行业内部管理不够严格,供需不合理,中低档烟个别品牌供应不足,供求矛盾突出。监管不到位导致不法烟贩获取货源,给制假售假者可乘之机,假冒卷烟见缝插针,迎合了消费者的需求。加强内部管理监督,严格行业自律,就是要对国家负责,对消费者负责,内管不力造成农村监管力度较为薄弱,再加上消费者对假非私烟的危害性认识不清,拒假意识淡薄和经济发展水平滞后影响,农村逐步成为假非私烟的主要市场。 2、是自我内部监管不力对自身的规范经营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下级监管得多,要求得严,对本级监管得少,拆单分摊、搭配销售和货源分配不公,不入网销售、超量供货卖大户、落地不落户、落户不落地销售现象时有发生。还存在制度不完善,落实不到位。各个单位和部门虽然都建立了一系列的内部规章制度,既有岗位职责又有工作流程,但还存在一些管理漏洞,使得一些工作无章可循,具体操作中偏离了正常轨道,说的多,做的少,要求的多,行动的少,形式搞的多,具体工作干得少。内管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记录不详细,内管笔记不全,体现不出不同阶段的工作及记录检查过程。行为不规范、制度不落实、管理不严格、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和谐烟草的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 3、是自身队伍建设有待加强。从队伍的组成来看,聘用人员较多,总体素质不高。文化水平较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监管力水平的提高,部分人员内管意识不够强。仍有部分人员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较大,观念陈旧,思想认识不到位。主动监管和主动接受监管的观念淡薄,少部分职工内管意识还比较麻木,“重市场监管、轻内部监管”的思想在一定范围还存在。不能清醒地认识到不规范经营是烟草行业内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没有认识到当前烟草行业正在进行深化改革、处于重要的调整时期。 4、是缺乏大局意识,片面追求小集体的利益,不能把“两个维护”的行业价值观,高度地统一到全行业的稳定协调发展上来。在思想深处还存在“内”和“外”之分,还有地方保护的狭隘意识,没有真正理解《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 三、对解决当前加强烟草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几点建议: 加强专卖内部管理,提高认识,强化自律意识是提升内部管理监督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烟草行业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体制,烟草专卖管理和生产经营职能高度统一。在这种体制下,切实解决自律问题是确保烟草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姜成康局长在全国烟草行业加强内部管理监督工作汇报会议的讲话中曾经指出:加强行业内部管理监督,在实行专卖制度下努力解决好“注重自律”这一重大课题,是国家局党组面对行业发展所面临的新形势而提出的一项长期性任务,也是当前行业工作的突出重点。解决好这一重大课题,关系到烟草专卖制度的巩固和完善,关系到行业的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关系到行业能否在社会上树立良好形象。 首先提升监管力,要强化责任意识,敢于监管。要忠实履行职责,正视内部存在的问题,敢抓敢管敢自我否定,对于行业自身的不规范现象、违纪违规行为、管理存在的漏洞,该抓的抓,该查的查,该改的改,令行禁止,赏罚分明。要提高干部职工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的责任意识,在注重文明执法、文明服务的基础上,树立主人翁责任感,对发现的问题尤其是要对领导干部为政失范、为官失廉、为职失察的现象敢于揭发、制止,形成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交叉相互的立体监督网。 同时要健全制度,规范程序。突出围绕专卖执法、“两烟”经营运行过程的“权力点”监督完善制度、规范运作程序,建立健全执法人员的流程、纪律、规范、标准,不定期对同一个区域工作时间较长的执法人员进行换岗轮岗,防止地方保护和与经营户相互勾结,增强执法的公开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杜绝滥用职权、执法犯法现象,切实做到文明执法,依法行政,强化经营过程的规范,加强对货源的组织分配、入网销售、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严禁体外循环和不规范经营行为的发生,加大促销管理力度,强化严禁打着促销名义,向经营户提供资金、货源,防范不正当竞争,扰乱流通秩序。只要内部规范了,外打就没有了后顾之忧。 其次是要创新管理模式,要切实加强内管队伍建设。统一内管机构设置,充实专、兼职人员,确保内管工作正常化开展。筑牢事前、事中、事后“三道监管防线”,要坚持以信息化支撑内管工作平台,将信息化监管手段融入到日常监管的各项工作中,做到进一步完善监管程序,理顺工作流程,明确监管内容,环环相互制约,环环留下痕迹,严格监管标准,事事体现精细,落实监管目标,全面推进规范,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紧密配合、层层落实的内部监督管理的工作格局。努力提高制度的针对性、操作性和有效性,尤其要在内部管理监督考核上进行大胆创新,增强监督管理工作的活力与动力。 再就是加大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力度。加强内部监督管理的宣传工作,切实使每一位员工知晓、理解、支持内管工作的开展,增强广大干部职工对此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对违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完善投诉制度,形成上下结合,内外结合监督机制。同时树立先进典型,对在内部监管工作中出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及时给予表扬,大力宣传好人好事,在行业内营造良好的政治氛围。 最后就是加强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内管人员的业务能力。结合实际调整专卖内管人员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确定培训科目,落实培训时间。系统地开展业务经营、法律法规及信息网络知识培训。通过集中学习、集中研讨、案例分析等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保证培训效果。使内管工作人员真正做到会思考,懂业务,能分析问题,会检查指导,切实保障专卖内管工作质量,提高内部监管能力,共同为烟草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字号:大中小 | 颜色:浅深红|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