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钩监管
① 行业协会与政府脱钩对它有什么威胁
协会与政府脱钩须防“藕断丝连”
行业组织与政府脱钩改革的要义,在于形成政府与社会权力的法定界分,在改革中加速相关的职能法治建设,在法治保障中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向社会自治功能回归。
中办、国办近日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对脱钩的主体、原则、任务和措施作出了具体安排,下半年将选100个左右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开始试点。这意味着我国近7万家行业协会商会将与其主管、挂靠的行政机关脱钩,实现机构、职能、资产、人员、党建外事等全分离。
发达的行业协会商会,不仅标志着市场经济的繁荣程度,也预示着社会自治的现代化水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协会商会发展迅猛,成为社会组织最为发达的一脉,在推动经济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些迅速崛起的协会商会在推动行业自治方面,却面临着越来越难以克服的障碍,根本原因是其职能定位不清、行政化色彩浓厚。
由于存在着复杂的利益勾连,政府在向市场放权的同时,加强了对协会商会的控制;而原本应当自治的协会商会,有的直接脱胎于政府机构改革,即便是从行业内部自发组织起来的,也呈现出向政府靠拢的积极姿态。利益最终导致政会不分,一些行业协会商会渐渐衍化为“二政府”“红顶中介”,“戴市场的帽子,拿政府的鞭子,坐行业的轿子,收企业的票子,供官员兼职的位子”,背离了行业自治的功能定位。
无论是充分激活市场自主性,还是强化社会的自治能力,都需要将协会商会从政府的控制下解放出来,依法界定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自治性的社会组织。综观这些年的改革,方向是清晰的,但不少改革名不副实,表面脱钩的行业组织依然与政府机构“藕断丝连”,一些政府机构领导退休后进入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同时向协会商会输送意志和利益。破解改革“两张皮”现象,必须寻求法治化的治本之策。
脱钩意味着政府和协会商会的职能分离,重点和难点都在于遏制政府的控制冲动,剥离协会商会的行政职能。由于涉及许多官商利益,需要通过立法界分各自的职权,提高协会商会自主性的同时,建立公开透明可监督的运行机制;强迫政府机构放权的同时,承担起对协会商会的法定监管职责。只有依法实现职能、权责、运行方式的独立性,让协会商会真正代表行业企业而非政府的利益,它们才能成为行业内部的利益表达、博弈和化解冲突的平台机制,弥补政府的治理精力不足。
总之,现代意义上的政府是有限政府,“有限”不仅意味着政府的权力受严格的法律约束,不得损害社会私权;还意味着行政不能将触须伸及社会所有领域,必须为社会自治预留出足够的空间。行业组织与政府脱钩改革的要义,在于形成政府与社会权力的法定界分,在改革中加速相关的职能法治建设,在法治保障中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向社会自治功能回归。
② 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是谁的责任
一、预防对立情绪,营造强化监管的社会环境
市场管办脱钩是完善国家行政执法体制,维护市场监管执法公正性和权威性的重大举措,其根本目的在强化市场监管。管办脱钩以后,工商部门的市场监管主体资格是否发生了变化,不少市场接收者、经营者、消费者乃至执法人员对此认识不一。如有的把实行管办脱钩看成是工商部门退出市场监管,认为工商部门监管职能随着市场所有权的转移而消失;有的搞不清“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具体内涵,认为花巨资把市场“买”下,理所当然地应获得原先工商部门在市场的一切职权。这些问题若不及时有效地加以澄清,市场监管工作不但不能强化,相反会受到严重影响,甚至会出现少数市场投资者、经营者拒绝或阻挠工商部门进场监管等错误行为。
实践使我们深刻地体会到,要切实强化市场监管,当前首要的是要做好思想认识工作。
首先,要强化社会宣传,狠抓“四破四立”。一破“脱钩”即“退出”的思想,立工商部门不办市场不是退出监管,而是强化监管的观念;二破“主办”即“主管”的思想,立“不管谁办市场都要由工商部门统一监管”的观念;三破“谁投资谁受益”即“一切权力归投资者”的思想,立投资者不是行政执法者,无市场监管权的观念;四破“管办对立”的思想,立强化监管利国利民更利投资者的观念,从而使全社会从根本上认清办管脱钩的指导思想,从思想上摆正办管双方的位置,自觉支持和协助工商部门搞好市场监管工作。
其次.紧紧依靠地方党委政府,结合解决具体问题做好解疑释难工作。地方领导比较超脱,他们出面解疑释难,协调纠纷,说服力强,事半功倍。无为工商局所辖市场数量居我市四县一区之首。该局始终依靠县委、政府,不仅很多模糊认识迅速澄清,而且工作效率相当高。
再次。营造强大的“服从监管光荣,抗拒、阻挠监管违法”的舆论氛围。在整顿规范市场秩序之中,要紧紧依靠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依据《城乡集巾贸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司法部门联手,严厉打击冲击市场管理机关和围攻殴打市场管理人员,或冒充市场管理人员勒索、诈骗财物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并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曝光,震慑不法分子,强化依法监管的社会舆论环境。
二、明确职责,搞好专项整治,防止推诿越权,确保市场管理的整体职责到位。
为从根本上解决职责不清,变相互推诿为既各负其责又密切协作,确保市场管理职责整体到位,我们认为,当前首要的是要根据国办发[2001]年83号文件的规定,由政府牵头,明确而具体地界定管办双方职责,并以政府文件等形式固定下来。依据国务院关于“市场办管彻底脱钩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的规定精神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具体实际,我们认为管办彻底脱钩后,工商部门的监管职责主要有:一是指导市场开办者制定市场规章制度,井监督实施;二是审查确认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并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三是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章违法行为,维护交易秩序,组织开展创建文明市场活动;四是治理好市场周边环境,配合有关部门取缔场外交易,保障市场经营繁荣有序。
其次,要把工作做实,促进职能到位。脱钩以后,为确保“市场监管不脱钩”,我们认为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币场开办单位的指导,对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的宣传教育不能放松,同时还要调动市场主办者在市场集中整治中的积极性,工商部门可配合取缔场外交易,治理周边环境。物业管理部门发现市场上的违法违章行为,可以及时给经营者警示,并通报工商部门,协助查处。
③ 为什么没有监管
监管部门要的专业人士
要想各行各业都有人去监管 现实吗?
而且以前的政府部门是部队复员人员
你觉的有多专业
④ 工商行政管理在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市场监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市场监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过去在“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下,由于受地方保护的干扰,制约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社会主义大市场的监管,削弱了行政执法力度,甚至产生偏差,工商机关成了政府某些工作的“职业工作队”。体制改革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行了省以下垂直管理,各项工作有了新的起色,但是在这新旧体制转轨的过程中无论在思想认识上、具体操作上还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有的甚至还沿袭老一套传统的监管模式,其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管理体制虽然已经转轨,科学规范、运转协调的管理运行机制没有确立。体制改革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一方面体制改革后国家要求各级工商部门转变职能,强化监管,提高效能,增强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逐步建立起办事高效、运转协调、执法统一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商行政管理新体制,改变监管水平低、行政执法力度弱、职能到位程度差的状况。另一方面,体制改革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人、财、物都上划省工商局同统一管理,但是与新体制相适应的公务员录用、管理机制,财务管理运行机制,干部绩效考核竞争激励机制没有有效的建立起来,现行的工商人事考录制度致使工商行政管理队伍需要的人才进不来,工商队伍面临着人员老化、知识结构不合理的局面。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结构不合理,直接影响了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水平,目前,还有很大一部份人还没有熟练地掌握计算机操作,把市场巡查称作“绕街”,不懂“经济户口”数据如何维护,甚至不能很熟练地查办简易程序案件,工作还停留在收费上,以收费的多少论能力大小。以目前现有人员的年龄结构来看,若不从现在就有计划地进人,到10至15年后,工商队伍将面临人员危机。财务管理方面,经费面临严峻的形势,导致基层工商部门行政执法经费十分紧张,办案机构的检测手段、交通工具、通讯器材等一些必要的执法装备都无力购置,直接制约了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再说福利问题,一个年终考评为称职的基层工商干部,每年除正常的工资收入外,只能领取一个月的四项基本工资,与发达地区的基层工商相比存在着很大差别,还存在着诸如住房补贴、购房补助等问题急需解决,干部购买经济适用型住房,地方财政不予补助,上级工商部门又没有此类规定.
二是立法滞后,职责权限不够明。我国已加入WTO,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依据,管理制度方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大多制定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育初期,受主观条件限制。立法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计划经济色彩,与完全市场经济体制下运作的WTO规则还有不小的差距。如:现行法律按不同组织形式、不同所有制性质规范市场主体的立法与WTO的国民待遇原则明显不符。在一些查处市场违法行为的立法上还有空白,对一些市场违法行为监管手段不足,力度不够,不足以有效地遏制其蔓延。如: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对涉案的商品如何处理,法律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三是沉重的收费任务导致工商部门职能难到位。“两费”是实行垂直管理工商新体制这只新瓶子里装的“老陈醋”。体制改革后,“两费”的征收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面推进职能到位之间的矛盾日趋凸现出来。一方面,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必须准确地定位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上,管理范围要从管理集贸市场为主向管理统一开放的社会主义大市场转变。然而,在这新形势、新任务下“两费”任务却与经费保障挂上了钩,能否完成“两费”任务成为能否足额核拨经费的重要条件。为完成收费任务确保足额核拨经费,工商部门把全局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人力和财力都投入到收费工作中,还拿什么人力和财力去从事监管执法。这一矛盾不彻底解决,很难推进职能到位。
二、推进职能到位的对策
(一)继续深化体制改革。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基础上,一是进一步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取消以收定支的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工商部门实现“吃皇粮”。二是要进一步改革行政收费制度,取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工商部门“两费”收缴职能。随着工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取消“两费”的时机已经成熟。市场管理费的设定依据是《城乡集贸市场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市场管理费使用原则是,“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主要用于开展宣传活动、建设市场、提供服务设施、搞好场地卫生、开支服务人员工资福利费用及临时雇请的维持市场秩序人员的误工补贴,不得挪作他用”。市场办管脱钩后,市场建设、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交给了政府指定的部门去行使。《城乡集贸市场管理办法》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市场管理费的依据已经不充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设定的依据是《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产生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立法中带有很浓的计划经济色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采取措施,实现公平竞争”。由此可见无论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角度,还是法律的角度来看,个体经济同公有制经济共同构筑起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它们应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这才符合我国加入WTO的国民待遇原则,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取,无疑是使个体经济承担过重的税赋,这种行政性收费行为将导致个体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失去竞争力,必将制约个体经济的发展。要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必须抓住《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大力推进行政性收费制度改革和税费改革,消除不公平竞争的行政体制障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收取“两费”。
(二)进一步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创新监管执法手段,加强制度建设。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研究,对工商行政管理理论体系再作深入系统的研究,重新确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商行政管理理论体系,理论研究的重点主要放在如何通过完善监管执法机制,以职能到位、执法联动为目标,通过理论创新推动市场监管制度的创新,从而不断提高市场监管水平。二是进一步完善干部管理机制。新体制下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对人员素质的更高要求同目前干部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执法办案能力普遍较弱,思维方式单一,工作方法简单的矛盾不加以解决,很难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首先,要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提高在职干部的整体素质,以解当前工作之需;第二,健全人才引进机制,尽快输入新鲜血液,以增强肌体活力,要引进计算机网络、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和懂法律、懂经济、懂行政管理的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复合型年青干部;第三,要进一步完善考核激励机制,组织专家建立一套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绩效评价体系,逐步建立起一套科学、规范的、系统的考核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工商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把干部管理纳入科学、规范、法治的轨道。
(三)加快立法步伐,进一步建立工商法规体系。应对入世后的新形势要求,一是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填补市场监管法律方面的空白,做到行政执法有法可依,在立法过程中应兼顾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要的具有强制性的执法手段。二是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全面清理,特别是对那些与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操作性不强的该修改的要尽快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尽快建立起科学统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⑤ 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有什么意义
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的意义在于提高效率,减少浪费,杜绝腐败,让国有资产更好的发挥作用。
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后,经营性国有资产全部归于一个透明的“屋顶”下,国有资产统计评价、清产核资等基础管理工作统一由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屋顶”下面分地方金融行政经营性资产、一般性经营资产、文化性经营资产三大块,分别由财政部门、国资监管机构和党委、政府文化资产管理机构监管。一般性经营资产又分为现有国资委监管、暂时授权部门监管和脱钩改制移交的企业三类。
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是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是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国资监管水平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国有资本运行效率。
为确保权责一致、共管到位,明确现由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并承担公共职能的个别国有企业,由政府统一派出监事会或专职监事,国资监管机构负责统计评价、清产核资、产权管理和财务监督等资产基础管理,授权主管部门履行战略规划、投融资决策、资本运营、改制重组、收益管理等职责,并由主管部门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条件成熟后再实施统一监管。
⑥ 企业资质与建造师脱钩,建造师还能挂靠吗
什么?企业资质与建造师脱钩,建造师证书不能挂靠了? dalie.cn/News/20168/News_7821.htm
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发函至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就“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征求意见,主要内容有以下三点:
一、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企业经理、财务负责人、一级建造师的指标要求。
二、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关于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指标。
三、2017的1月1日起,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一级资质的企业,工程业绩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为准,未进入发布平台的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⑦ 中国美协等文化机构与行政脱勾是什么意思
文化机构虽然本身不是行政机构,但有部分过去是挂靠在行政机关单位下的。2015年7月8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取消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直接登记和独立运行。行政机关依据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提供服务并依法监管。
脱钩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依照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参照本方案执行。
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行业协会商会纳入脱钩范围: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
个别承担特殊职能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准,另行制定改革办法。
引用:网络 http://ke..com/link?url=jX42FYZfhrt8yb__LwVnDCci8hi1gG-BMYPLgsQ9YYLl7NqpE60pll-759ltjLxTXJOC4R0raxKSUuVnxBGw_vDYYUVhQQl9J--UG3J7UOln0u228vB-2FsMkO7YRqrBe--_
⑧ 如何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体系
【内容摘要】:随着大部制改革与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同步推进,未来社会组织将迎来蓬勃发展新时期。在双重管理体制向直接登记管理转变的过程中,登记门槛降低,成立比较容易,可以使大量的社会组织进入政府的监管范围,但人员匮乏、力量薄弱的登记管理机关该如何站好监管这道岗,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本文将从监管手段、监管体制、政策法规三个方面来探讨如何加快完善社会组织监管体制。
【关键词】:社会组织、监管、体制
一、引言
十八大报告提出了“政社分开”的改革思路后,中央不断释放“简政放权”的信号。今年3月出台的第七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更好的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政府转变职能,社会组织成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随后中央提出四类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这在社会组织发展过程中被视为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四类社会组织可直接到民政部门登记,降低了“门槛”,成立比较容易,可以使大量的社会组织进入政府的监管范围,但也使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的管理难度增大。既要实行直接登记,又要改进双重管理;既要解决存量问题,又要应对增量压力。如何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完善各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综合体制机制,已是民政部门亟待破解的难题。
二、登记管理机关面临的监管困境
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在为社会组织逐步“松绑”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监管难题。近年来,要求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数量在增加,但这并不等于社会组织发展水平的提升。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力度不够,监管模式和监管体系不够完善,县域社会组织正面临着监管瓶颈,制约着社会组织的良性发展。
(一)官办多于民办、形式多于实质。仅以某县为例,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逾百家。在这些社会组织中,官办的各类学会、协会占有较大比重,群众自主成立的社会组织为数不多,即使乡镇农业专业经济协会,也多数由当地政府牵头发起。管理上仍然靠行政手段来体现,会员及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未得到有效发挥。有些组织是在上级要求或同行业其他地方已组建的形势下被动组建的,导致形式多于实质,背离章程的初衷。
(二)监管力度不够、服务意识薄弱。县级民政部门作为社会组织的登记监管部门,受困于人力、资金等因素影响,存在对社会组织重登记、轻监管扶持培育现象。社会组织监管体系虽然包括登记审批、日常监管、税务稽查、违法审查、行政处罚等众多方面,但县级民政部门监管采取的手段大多是年检。由于人员编制和经费的制约,加上社会组织较为分散,很难对社会组织逐一进行实地考察与调研,仅靠每年一次的年检不能有效地开展监督,更难发现问题和进行预警。
(三)社会形势变化大,相关政策法规跟不上。在现有的法规条例下,民政部门作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而业务主管单位只能进行协助和配合。这就造成了前者疲于登记而对监管“有心无力”,后者因不拥有明确的法律授权而采取消极态度的“有力无心”。这种“两管两不管”的状态直接引发对社会组织监管的失力。如何从制度层面完善各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体制是一种挑战,也是一种机遇。此外,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需要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进行修订完善。如基层民政部门无法找到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法律依据;对于违背《条例》规定社会组织的处罚,没有一个明确的处罚标准和手段。
(四)登记管理人员队伍素质有待提高。目前,社会组织数量多、涉及领域广、涵盖法律宽泛,而登记管理人员队伍的素质与日益复杂的工作不相适应。监管需要有专门的财务审计人员及时指导社会组织合理使用票据和经费;需要有专门的执法人员对社会组织进行日常监管,及时对非法组织进行取缔,对社会组织超出章程规定的不合法行为进行制止等。这些人才,在现有的条件下难以满足,而如何指导社会组织建设发展、如何提供服务、如何发挥功能等方面的研究也存在空缺。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配置的不合理、专业技术人才失缺都无法适应新时期社会组织监管服务的要求。
三、完善社会组织监管体制的渠道
(一)努力实现监管手段多元化,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有效的监管,在充分发挥登记管理人员作用的同时,也要依托社会力量参与监管,建立起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管路径,才有可能实现对社会组织的有效监管。这些路径包括尝试改变以往监管单一的行政手段,更多地通过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促使社会组织履行社会服务功能;完善社会组织年检工作,加强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动态管理,建立社会组织年检、评估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平台建设,把民政部门实行的登记、年度检查、执法、评估的情况和社会各方面对社会组织的反映、评价及时反映在信息平台上,以利于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实现监管的常态化。
在社会组织建设管理的考验与机遇面前,坚定信心,弥足珍贵,但加强自身建设更为重要。社会组织管理运作是个专业,不仅需要热情和理想,更需要治理结构、项目运作、志愿者管理、成效评估等一系列专业技术。这就意味着,对社会组织的监管,除了法律框架之外,更需要对社会组织专业知识的学习和研究。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需要认真学习和研究社会组织的需要、运作特点和规律,不断研究探索新形势下民管工作的新思路,尝试从技术路径的角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变被动为主动,在服务中实施监管,在监管中体现服务。
(二)改革监管体制,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需要逐步建构起分类监管、行为控制和资源引导的新型管理体制,把社会组织的培育纳入到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框架中,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协同参与、资源合理流动,各方合作共赢的公共服务运行机制。有专家主张在现行的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管理体系之上,建立一个从属于国务院并且独立于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监管机构,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国范围的社会组织监督管理系统。逐步改革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系,把原来的业务主管单位部门及有关机构对社会组织的监管职能统一到该体系之中,形成一个具有统一性、权威性的监管系统。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在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与行政机关脱钩,改变行业协会商会行政化倾向,提升社会组织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活力。
此外,公信力被视为社会组织的生命线,行业自律是社会组织的自我约束、自主运行、自主发展和自我管理,通过行之有效的监管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律建设,强化公信力是未来的发展趋向。针对现行社会组织内部组织结构弊端,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机构,逐步推行社会组织决策、执行和监督分离的运行机制;尝试内部管理过程中建立与专业机构的伙伴关系,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实现社会组织的阳光运作和内部监督,提升社会组织的透明度和公信力。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和建立“网格化”管理,鼓励社会各界群众投诉,举报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社会组织的正面典型,披露社会组织重大典型违法案件等办法强化对社会组织的外部监督,为有效实现组织自律保驾护航。
(三)完善现行社会组织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实现法治监管全覆盖。任何政府管制行为必须置于法制轨道下才能获得社会认同和支持。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同样如此,作为社会组织的行政监管机构,民政部门需要明确的法律授权,明确监管机关的权限,保证政府的监管不能“越位”、 “错位”和“缺位”,并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措施,确保监管流程有法可依;作为被监管的主体,社会组织更需要明确的法律框架:组织治理的法律要求是什么,项目运作的法律底线是什么,社会公示的法律标准是什么,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等等。这些都应该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成为政府依法监管,社会组织依法自律的规则。同时,从社会组织自身发展角度出发,根据社会组织类型的不同,应加快推动《社会组织法》、《行业协会法》、《公益慈善法》等专项法律法规的制订,保障专项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升监管效率。
四、结语
在目前政府占据主导,社会组织相对弱小、有待成长的环境下,政府对社会组织多一点信任,给社会组织多一点活动空间是需要的,但这种“松绑”并不能等同于社会组织监管的“松懈”。监管部门应该在放开的姿态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逐步规范社会组织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推动社会组织的良性运转,使社会组织能够真正承担起部分公共事务的管理任务,参与社会管理,激发社会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