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人们常说我国现行领导监督体制缺乏独立性.请问为什么缺乏独立性

我国目前民主和法治的实现程度仍不高,权力过分集中的党政领导体制尚未得到根本...专门监督机关的现行管理体制使得监督主体从属于监督客体,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

❷ 纪检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哪些方面

一、纪检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思想认识方面,存在“等靠要”思想,缺乏大局意识、忧患意识、服务意识,不能把反腐倡廉工作放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放在党的建设的大局中去把握,对“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还缺乏正确认识和深入理解。

领导体制方面,一是在现行领导体制下,对同级党委的监督和对同级党委副职的初核等,在实际工作中很难落实。二是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兼职过多,专职不专现象严重,工作关系不顺,精力难以集中,影响了纪检监察机关职能作用的正常发挥。

工作机制方面,科学的工作机制尚未系统建立,科学的工作方法尚未探索形成,加之缺乏有效的落实措施,工作方法简单、工作落实不到位,致使各项工作难以实现预期的效果。

职能发挥方面,一方面职能错位,存在“大包大揽”倾向,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成了“事事牵头、样样主抓”,有时还充当了“开山斧”、“救火队”的角色。另一方面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全面充分。不能准确把握教育、监督、惩处、保护四项职能,做到全面履职。

队伍建设方面,一是知识素养有待提高,缺乏专业人才;二是系统培训少,培训渠道单一;三是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亟待加强。

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中存在问题
一是干部思想不够稳定,存在不满情绪。
二是工作作风不够扎实,畏难思想抬头。
三是纪律约束不够严明,自律意识不强。
四是业务培训不够全面,自身素质不高。
五是管理体制不够完善,权威监督不强。

二、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一是农村土地承包使用等引发的问题突出。
1、承包合同不规范,给以后生产发展过程中发生纠纷埋下隐患。
2、决策运行程序不健全,时有损害村民利益或集体利益的事件发生。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往往不完全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进行,易造成干群关系紧张,发生矛盾和纠纷。
1/7页

二是查办案件力度不够,惩处腐败分子和整治消极腐败现象有待进一步深入;腐败预防难见效果,腐败大案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和惩治腐败工作的信心。
三、作风建设存在哪些问题,应该采取哪些措施
存在问题:
一是思想观念上浮躁,理论学习松懒。
二是公务消费上奢靡,铺张浪费严重。
三是干群关系上“疏离”,损害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采取措施:
(一)以加强思想教育为先导,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
(二)以解决突出问题为重点,大兴密切联系群众之风、求真务实之风、艰苦奋斗之风,批评与自我批评之风。
(三)以严肃党纪政纪为关键,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四)以强化监督制约为保障,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若干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五)以建立长效机制为根本,深入推进改革和制度创新,进一步做好治本抓源头工作。
机关效能建设存在哪些症结,有什么解决办法
存在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不够到位,工作热情有待提高。
二是管理制度不尽完善,工作纪律有待加强。
三是工作作风不够踏实,工作责任心有待增强。
四是考核制度不尽合理,工作效率有待提高。
解决办法:
(一)提高认识,加强学习,确保效能建设进一步深入。
(二)强化教育,熟练技能,使干部队伍素质不断提升。
(四)明确职责,加大绩效考核力度,督促效能建设在工作中落到实处。
(五)加强监察,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效能建设抓出成效,形成机制,影响长远。
四、当前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对策
存在问题:
一是农村干部思想认识比较模糊,对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认识不到位。
二是少数村干部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时有损害群众利益的事情发生。

❸ 预算管理制度预算监督方面存在哪些问题

同学你好,很高兴复为您解答!


制高顿网校为您解答:


预算管理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审议政府预算的时间很短,只能对预算进行总体性和一般性的审查,最终监督流于形式。财政监督由于预算编制比较粗糙,预算指标不够具体,难以为预算监督提供确切依据,在客观上给预算监督造成了困难,又由于缺少行之有效的监督控制手段,导致预算监督不力。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部门对收入和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均缺乏有效的跟踪监督,财政决算后也很少对收入和支出预算的完成情况进行认真的考核和评价;财政对一个预算单位的经费整体控制较差,部门预算外收支脱离财政监督的状况未能从根本上得到改变。


作为全球领先的财经证书网络教育领导品牌,高顿财经集财经教育核心资源于一身,旗下拥有高顿网校、公开课、在线直播、网站联盟、财经题库、高顿部落会计论坛、APP客户端等平台资源,为全球财经界人士提供优质的服务及全面的解决方案。


高顿网校将始终秉承"成就年轻梦想,开创新商业文明"的企业使命,加快国际化进程,打造全球一流的财经网络学习平台!


高顿祝您生活愉快!如仍有疑问,欢迎向高顿企业知道平台提问!

❹ 行政监督体制存在哪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检察院组织法》都明确人民检察院的性质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随着90年、91年《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正式实施,两大诉讼法都对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的职能作了明确定位,即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以审判监督行使监督权。 90年两高的“高检会[1990]15号”文件,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民事、经济诉讼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认检察机关民行检察的职能及监督方式。可是,近几年来,理论界和司法界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探讨已成为一个热点问题,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取消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权。民事行政检察是检察机关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神圣职责的重要方面,是保障经济发展、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目前,全国各地检察机关通过办理抗诉案件,为申诉人挽回了经济损失,维护了社会稳定,受到了人民群众的欢迎。但这类案件只占全国法院每年审理案件的很小一步分,离人民群众加强办理这类案件的要求还相差很远。由于这类案件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经济生活息息相关,人民群众又担心法院裁判的公正。因此,经常要求检察机关解决这个问题,但法律对这类案件没有规定具体程序,在实际工作中影响了这类案件的办理。虽经十几年的实践,但现行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突示,主要表现在:
一、立法上的不完善,制约乏力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难以到位,影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开展。现有法律对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具体权利义务规定的过于原则抽象,致使检法两家认识不一致,实际中难以*作。法律只是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但如何实行检察监督,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仅在诉讼程序上对检察机关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对检察机关能否提前介入,能否以诉讼参加人的身份进入法庭以及如何纠正庭审违法活动都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只能在发现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85条之规定的抗诉条件,通过抗诉来履行监督职能,而对人民法院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则无从实行监督,对执行和庭审过程中违法行为缺乏行之有效的干预手段,监督内容狭窄、手段单一。
二、程序上缺乏具体、统一的*作规范。检法两家认识不一致,致使抗诉案件难以办理。(一)没有规定上诉程序的抗诉程序。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是在诉讼程序之外进行监督,在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才能提出抗诉,使自己进行诉讼程序、参与诉讼中来,实施法律监督。在庞大、复杂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之中,仅仅依靠简单的单一的监督方式,是绝对不够的。必须增加上诉程序的抗诉,以减少矛盾上交的程度;(二)缺少抗诉程序的具体规范在民事诉讼中,对抗诉程序的规定只有四条,规定了抗诉条件、抗诉效果、抗诉书和抗诉再审。对于具体的抗诉应当怎样*作,法院怎样审理,法、检怎样配合,都未作规定,在实际中无法*作;(三)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再审中,(1)再审时限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案件久拖不审的现象较为普遍;(2)再审审级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再审,但对由哪一级法院再审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案件的再审权属于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没有再审此类案件的权力。而

❺ 如何狠抓规章制度落实,不断提升制度执行力

一、构建好的制度,保证制度的严肃性。公共选择管理理论认为:在好的制度和制度环境下,坏人可以做好事;在坏的制度和制度环境下,好人可以做坏事。把制度制定好,是制度建设的重要前提。

(1)成立专门的建章立制机构。具体负责制度体系的设计和制度制定的审定工作,相当于人大立法机关。

企业成立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的立制机构的目的,就是要解决政出多门,各行其是的问题,保持制度的公正性,避免个别部门把设立制度作为利益切割、维护本部门利益的工具。

(2)精简制度,建立精干高效的制度体系。制度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要符合实际、满足需要、解决实际问题。制度过多反而会形成“文山会海”,增加管理成本,降低组织效率。

对内容空泛、缺乏约束力的制度该取消的取消;对带有部门利益保护色彩的该废止的废止。

(3)要注重调查研究。制度要符合实际需要,突出企业特色,制度出台前必须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达成广泛共识,为制度执行打下良好的群众基础。

(4)提升制度的亲和力。制度建设要遵循“人本精神”,体现制度对人的情感、公平关怀。对一些特殊情况要作出相应的规定。

二、抓制度落实,提高制度执行力。

首先,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制度一旦建立就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否则再好的制度也会形同虚设。在一定意义上执行制度比制定制度更重要。执行制度实际上是排除执行干扰、解决制度梗阻的问题。

对制度执行干扰程度最大的是权力集中、管钱、管物的关键岗位和要害部门,这些岗位和部门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干扰某些制度的执行,摆脱制度的约束,谋求制度外的待遇和利益。

其次,各职能部门作为制度的制定者,他们可以发挥获取制度信息的优势和熟知业务运作的能力,采取规避和变通的办法,维护本部门、本业务系统的利益。

公正执法就是要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干部职工一视同仁,人情面前坚持原则。通过刚性公正执法,消除制度执行中的权力干预、部门干预和人情干预,解决制度执行不力的问题。

要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把原则性强、作风正派、素质高、能力强的人员不断充实到企业执“法”队伍中,进一步提升制度执行的能力和水平。

三、建立制度执行奖惩、制度监督和制度评价机制,为制度执行提供保障。

(1)建立制度执行考核奖惩机制。制度考核是检验制度执行的重要手段,要保证制度落实,必须把制度考核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制度执行考核奖惩机制,对制度执行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执行差的给予经济处罚。

(2)建立制度执行监督机制。权力缺乏监督会产生腐败,制度缺乏监督会导致群体“失约”、行为“失常”,因此制度缺乏监督比权力缺乏监督造成的危害更大。

要加强上下级监督,做到责任层级清晰化,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加强平行监督,以新的内控制度为平台,建立各业务部门分工明确、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制衡机制。

(3)建立制度评价机制。制度实施后,针对制度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定期组织各业务部门进行分析评价,认真查找制度本身和制度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并给予完善。

通过建立制度评价机制,形成持续改进、不断创新的制度运行机制,努力构建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制度管理体系。

四、建设制度执行文化,创造高效执行力。

制度执行必须依赖执行文化的力量,执行文化是企业提高执行力所要追求的最高境界。建设制度执行文化其核心就是营造尊重制度、以制度作为行动最高准则的文化氛围。

培育团队执行文化。制度的最终执行,需要一个单位和组织的全体人员共同遵守。“木桶原理”认为:木桶的最大容量不取决于长的木板,而取决于最短的那块木板。

同样制度执行力不取决执行力最好的员工,而取决于执行力最差的员工。“木桶原理”告诉我们要提升整体执行力,必须提升每个个体的执行力,不断缩小个体执行力之间的差异。

每个员工要树立集体和团队意识,学习上互相提高,工作上密切配合协作,形成执行合力,努力完成共同的工作目标,最终建立起团队执行力文化。

五、加强制度管理应处理好三个关系

1、是行政指令与制度管理的关系。制度的制定、执行离不开行政指令,而行政指令代替不了制度管理。行政干预过多本身就说明了制度管理的缺失或制度执行的弱化。

在制度健全的情况下,应尽量减少行政干预,把注意力放在如何提高制度执行力上。

2、是活动安排与制度管理之间的关系。活动安排具有阶段性,是制度管理的一个辅助工具,相当于计算机软件上的一个补丁。制度管理不到位,一些企业和部门经常通过开展集中整治和专项治理活动来弥补。

如果活动安排过多,不仅会给基层带来额外的工作负担,同时也反衬出制度执行力的弱化。

3、 三是文化管理与制度管理的关系。文化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最高境界,建设执行力文化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它需要一个漫长的实践过程;

只有在执行文化理念深入到每个员工心里,转化为自觉行动,形成执行合力的时候,才能最终建立起有效的团队执行力文化。

(5)制度监督缺乏扩展阅读

重要性

企业的规章制度是体现企业与劳动者在共同劳动,工作中所必须遵守的劳动行为规范的总和.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的”立法”,是企业规范运行和行使用人权的重要方式之一,企业应最大限度地利用和行使好法律赋予的这一权利。

聪明的企业都看到了这一点,但实践中还有很多企业并未对此予以重视,认为反正有国家法律,法规,出了事按国家法律,法规处理就行,其不然卖国家法律,法规是大法,不可以针对某个单位的具体情况,而企业的具体是千变万化的。

成功的企业多制度其效果是使企业运行平稳,流通,高效,并可基本上防患于未然.俗话说:”不成规矩,何以成方圆”,成功的企业及规章制度,50%更是直接因它而产生.

可以说规章制度的主要功能是:

1. 规范管理,能使企业经营有序,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

2. 制订规则,能使员工行为合矩,提高管理效率.

它的重要意义是:

制定企业规章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制定企业规章制度是规范指引企业部门工作与职工行为需要.

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完善”劳动合同制”,解决劳动争议不可缺少的有力手段。

❻ 如何解决执行制度不够严格,监督不到位.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

如何提高制度执行力

企业的管理离不开一套合理的规章制度,企业没有制度的话,就会形成很混乱的局面,管理无章可循,没有一定的企业文化,想到什么是什么,这样的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是很艰难的呢,企业在制定制度的时候一定要根据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定,这样才能保证正常的实施和作用,那么制度的出台,能不能实施好呢?企业如何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呢?相信这是很多老板共同关心的问题,下面我具体说一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步骤/方法
1、确保制度作用有效发挥领导者要起带头作用。中国古代的曹操就曾以“割发代首”树立遵守制度的榜样。领导严格遵守了,自然会对员工产生影响。一个合格的领导就是要严格的要求自己,只有要严格要求自己,从自身做起,才能领导他人,员工才会心服口服,才会服从领导的安排和指挥,员工都是这样的心里,他们觉得领导做不到的,凭什么来指挥自己呢?有这样的心里也是很正常的呢,所以领导一定要严格遵守制度,这样才能使员工遵守。同时要将制度的完善和执行作为公司的一项基础工作,长期关注。
2、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 通过对实际工作的了解,认真征求广大员工的意见,并开展制度讨论。同时各部门之间要加强联系,做到所订制度具有统一性、互补性。制度出台后要相对稳定。对确实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制度不能墨守陈规,该及时修订、完善或废除的,要坚决取缔旧制度,确保制度不脱离实际。一套制度的出台和实施,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呢,一定要科学合理,要让员工能接受,连员工都不能接受的制度能执行下去吗?这样就是无效制定呢,所以呢,企业在做每项决定的时候,一定要让员工可以接受,这样很利于企业管理。
3、营造自觉遵守制度的氛围 执行制度时,应加强指导和帮助,及时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应把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学习内容,同时还应将员工对制度的掌握程度作为对员工考核的重要内容,激励员工自觉学习制度。在加强制度学习时还应运用发生的诸多违规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使大家充分认识不执行制度对集体和个人所造成的危害,从而自觉遵守制度,营造良好氛围。企业的制度一定要让员工明白,这样的制度对他们自身有什么好处,可以作为他们的绩效,直接影响他们自身的利益,这样他们就会严重遵守和执行了呢。
4、加强制度执行情况跟踪在执行制度过程中,还应建立部门之间、员工之间相互监督的制衡机制,发现违规情况及时举报,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对知情不报者,也应给予相应处罚。同时,部门要对各部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定期考核,有效提高制度执行力。制度的执行也要定期的进行检查的呢,不是每项制度都可以执行下去的呢,要先实际运用,然后看在企业的效果,如果效果不好,那肯定不能执行下去的呢,这也是个磨合期,要看执行的情况,要看在企业有没有起到好的效果,要定期跟踪,了解详细情况。
END
注意事项
企业制度是每个企业不可缺少的,不是所有的制度的都是适合企业的呢,要考察要适应的呢,一项制度的出台,管理者一定要保证他顺利进行,要提到制度的执行力,如果没有执行力,那制度就是空谈。

❼ 如何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

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
摘要: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但仍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和不足:监督机构之间尚未形成有序的关联结构,监督主体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在监督范围上过窄、监督对象上缺乏制衡性,在监督手段和监督方式上效果差,在监督程序上,缺乏应有的透明度,未能充分保障社会的知情权。针对这些问题,作者探索性地提出了改革和建设我国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若干对策。
关键词:行政法制 监督 健全 完善

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已经写入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成为全国人民为之奋斗和追求的目标。要实现以法治国这一宏伟目标,关键在依法行政,重点在依法行政,难点也在依法行政。这是因为:一方面,行政机关担负着依法管理国家事物、经济和
文化
事业、社会事物的繁重任务,是国家权利中最活跃、最普遍的权利。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拥有很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最需要控制而又最难以控制的权利。因此,要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就必须加强对行政机关的法制监督,建立一整套科学合理而又行之有效的行政法制监督制度。
一、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主要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第一、监督机构之间尚未形成有序的关联结构。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权力配置整体安排不合理,相互之间缺乏应有的配合沟通和有机协调,或推诿谦让或重复监督,使监督工作难以真正落实,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权利机关监督、内部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力量对比不合理,不协调一致,未能真正形成监督合力,在体制设计上有所欠缺。无论是人大监督、政党监督,还是监察、审计监督等,由于分散的监督,主体在隶属关系上自然是受多重领导的制约。权力机关监督停留在形式上,没有切实可行的配套监督制,难以发挥相应的监督作用。
第二,监督主体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权力机关的监督表面看独立性
虽然很强,但实际上还是被一些因素所左右,未能真正的独立行使监督权力,仅能靠人大会议及人大常委会的事后监督。对行政机关的真正的弹劾,罢免、质询等权力行使不够,由于实行的集体领导制,因而监督工作不能落实到人而切实可行。司法监督还需完善,虽然宪法和诉讼法都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机,不受任何干涉。但实际上司法独立未真正实现,司法机关的人、财、物没有独立于政府,造成了司法的附性,作为社会最后的救济权力和公平正义象征的司法权也未得到人们的充分信任。

第三、在监督程序上,缺乏应有的透明度,未能充分保障社会的知情权。监督部门对行政的监督在立法上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操作程序,未能形成制度化、具体化。一是一些重要的规范如《国家公务员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行为监督法》、《人民监督法》等未能推出,使一些重大的监督活动缺乏法律依据,无所适从;二是既有的一些监督规则措辞笼统,缺乏清晰明确的标准和可供操作的细则,使监督主体难以准确裁量和及时查纠被监督对象的越轨、违法行为。而且公开的程度也不够,往往采用“暗箱操作”。
二、健全和完善我国现代的行政法制监督机制
(一)构建和完善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
法制化原则。它是指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权力的确立及行使,都应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这也是行政法制监督走向法制化程序化的一个重要前提。
第二,
公开性原则。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监督是可笑的。历史经验昭示我们,没有公开性或者公开性不强,只能给专制政治和干扰监督活动者有隙可乘。尽快完善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和稽核制度,强制规定公职人员定期将财产向指定的国家机关申报,如有不申报或申报不实者,给予相应的制裁;强化对政府重点部门、重点行业的监督,实行招标公开、项目公开、决策公开、审批公开、程序公开;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社会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公开化进程等等。
第三,
科学高效原则。行政法制监督的机制设施应体现科学原则,具体表现在机制合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统一协调,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动态连贯,机制精简节约。同时,行政法制监督也应体现高效原则,既是说监督主体要根据得到的有关信息,及时组织调查研究,发现并查明可能导致或已经导致违法失职行为产生的原因和条件,不失时机地实施监督,迅速消除其原因和条件,避免和纠正因此而产生的违法失职行为。
(二) 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现代的行政法制监督机制
首先,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需要从体制上重新进行调整设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要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在监督体制中的领头羊作用,根据我国宪法,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是根本的监督,应该在人大内部设立一个专门行使监督职能的监督委员会,统一领导和协调社会各监督主体的工作。鉴于我国目前权力机关的监督缺乏具体操作手段,而且权力机关监督的力量不是十分明显,借鉴国外成功的监察专员模式,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议设立人大监察专员制度。
第二,实行司法独立。司法独立的基本含义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在美国还独立于立法机关)而存在,并自主地开展工作;二是司法机关极其司法官员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活动中所发表的言论及其所作出的行为不受追究,以便有效地保障司法权的行使。司法独立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确立的基本法侓准则。可以说,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司法机关在行使监督制约行政机关的权力时,更需要司法的独立。当然,这有待于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使司法监督主体在人、财、物等方面相对独立于行政系统。

第三,扩大监督范围。有必要将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处于全方位的监督之下,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范围扩及全部抽象行政行为。在加强对羁束裁量行政行为的监督时,还要多加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的监督,这也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理论在行政法制监督中的具体体现。同时,要着重创制对行政工作机关、中高级领导干部特别是“第一把手”、对失职行政、下级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对上级行政机关及领导干部监督制度,同级不相隶属行政机关公务员互相监督制度,对监督机制进行调整,尽可能达到监督均衡。当然这只是个相对的概念,不可能有绝对的均衡,在不同的时期也应突出监督重点,不能平均用力,但与此同时也不能忽视非重点对象的日常监督。

第四、建立广泛而普遍的一般行政监督。为了加强上级政府的监督,应加强一般行政监督,即上下级政府的法制监督。政府的法制监督是一种对全部行政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而且有行政强制性的监督,可以通过首长监督、上下级政府监督、政府各部门监督而实现。事中、事后监督而且有行政强制性和权威性,通过首长监督、上下级政府监督、政府各部门监督而实现。为增强监督责任心,可设立行政失察责任制,在监督中有过错的,应予行政处理。

第五、完善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我国的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在立法上已逐步向法制化制度化发展,但其监督地位还有待于提高。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在实践中需要相对独立地位,只有这样,才能实施真正意义上的监督。把这两个部门置于政府内部,其人、财、物、权归同级政府控制,故很难有效的对本地区和本部门的案件作出强有力的监督,对于所属地区的首长更是无法实施监督,无法真正处于监督的地位。鉴于我国的情况,可以将审计机关移交人大设立,只对人大负责,才能真正做到审计独立,充分发挥审计在防止官员为腐败中的重要作用。在此同时,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部门应明确监督权责,建立监督责任制。这是监督主体内部自我良性发展的必然选择,对监督主体,我们在赋予其权力时,应明确其应有的职责,使权责统一。而且也应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部门监督的程序。监督工作的实施应依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不得越权监督,越出职权范围监督。监督的程序化要求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部门在监督过程中依法进行,但并非一味要求一定要找到一套步骤相连的做法。

第六,新闻监督的立法应提上议程,社会对新闻立法早有提议,新闻监督作为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的第四种权力,具有广泛性、公开性、权威性、及时性、后果严厉性、渠道畅通等优点,是一种有极大影响力而灵活的监督力量。当然,对新闻的真实性和客观公正性应作监控,以保证新闻的有法可依,大胆的客观公正的监督。

第七,建立渠道畅通的公民监督方式,在行政公开、行政听证的条件下,公民的信访、举报、检举等制度应及时完善,使宪法规定的公民的监督权、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检举权难以切实行使。与以上监督机制相配套,在具体运作上,我们针对监督机制,还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人员遴选机制和激励机制。监督人员应具备严格的条件,具有专门的知识、经验和品德,并经选举推荐产生,专职地实施监督,不得实行其它职务。同时,在监督人员的工资、奖金、退休金及家庭安全方面应予以切实保障。

总之,健全行政法制监督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还要通过长期不懈的努力,令人感到欣慰的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监督工作极为重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已出台了《党内监督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正在制定实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监督法以及行政监督法规。相信不久的将来,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必将进一步完善,人民期盼建立的民主、法制、高效和廉洁的政府也一定会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