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大监督
1. 如何加强对乡镇党政一把手的监督
按照上级要求执行就可以了。
2. 如何更好地发挥乡镇人大监督职能
乡镇人大工作是密切联系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纽带,也是助推乡镇各项事业全面发展的重要平台,而乡镇人大监督更是基层人大工作中的一柄利器,如何使用这柄利器,对整个乡镇人大工作和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起着至关重要作用。眼下,乡镇人大监督职能滞后、模糊甚至缺失的现象大有存在,严重影响了乡镇人大权威。就如何化解乡镇人大监督权力与工作实效错位的矛盾,笔者浅淡几点意见。
一、定准位,敢于监督。人大监督工作是乡镇人大工做中的一关键环节,是正确处理乡镇人大工作与乡镇党委、政府工作的一重要纽带。然而,在乡镇的党政部门干部对权力机关监督的重要性认识存在偏差,认为人大监督“一府两院”工作是多此一举,只需要走走形式,不太愿意接受人大的监督,甚至认为人大监督就会削弱党的领导,偏离党的绝对领导,因而在实际工作中不能给予切实的重视、支持和配合。长期以来,许多工作都是“党委决定,政府去办”,或者党委、政府共同决定。实践中,如果党委或者某个领导人决定的事出现了错误,人大监督想给予纠正是非常困难的事情。这样,作为接受党委领导,监督政府工作的人大机构在行使监督权时就会陷入一个“两难”境地,造成人大对政府的监督“深不得,浅不得,重不得,轻不得”,处境尴尬,直接削弱了人大的监督权。
因此,从事乡镇人大监督工作时要正确定准人大工作在全乡(镇)工作中的位置,做到有为与有位的有机结合,做好人大工作与做好全局工作的有机结合,不孤立地做工作,不简单地寻求位置。要正确处理好本职工作与中心工作的关系,从事人大监督工作的同时还要兼顾其它的重要工作,要让人大监督真正成为推进全局工作开展的向导。促使人大工作与全局工作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这就要求乡镇人大大大要定准位,分清主次、突出重点、相互兼顾,既要种“自家的田”,又不要“荒他人的地”,必须在时间上统筹安排,在精力上有所侧重,在工作上突出重点,达到人大工作和乡镇其它工作“两不误”的目的。在定准工作位置的同时还要正确处理好与乡镇党委、政府的关系。要牢固树立党领导的观念,主动向党委请示报告工作,争取乡镇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要及时了解党委的中心任务和工作意图,准确地把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和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乡镇人大与乡镇政府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在工作中乡镇人大要做到坚持依法办事,坚持监督大事,坚持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在人大职权范围内选择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开展工作监督,协助政府更好地开展工作。
二、把好度,善于监督。一是要求乡镇人大代表尤其是乡镇人大工作者提升业务水平,多学习《宪法》和《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监督法》等法律,掌握好监督工具,要让自身业务知识走在工作的前头,正确履行好法律赋予乡镇人大的权利和职责;二是要求人大工作者要善于把好度,要着眼全局,从整体利益出发,不以个人的好恶来判断是非,要站在全局的高度,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从广大的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保证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顺利实现。要牢固树立“民本”思想,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针对人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搞好调查研究,做到权为民所用,使人大工作更加贴近基层,更好地服务群众。要坚持依法行使职权,既要代表人民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力,又不能越俎代庖乱做主。人大工作法律性、程序性较强,各项工作都必须“虚”事“实”做,做出成效,不能图省事,不讲法律和程序。三是要注重提高人大监督的针对性、实效性。要适时安排针对性答复,即安排政府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集中答复代表议案和建议,面对面接受代表质询,促进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落实。组织负责人在乡镇人代会期间进行述职,接受人大代表的评议,分时段有针对性地对乡镇站所进行工作评议。还可以开展专题的视察调研活动,乡镇人大应重点对新农村建设、农村合作医疗办理、土地流转、农民工就业、教育、卫生事业等方面开展专项调查,形成可行性报告,督促相关部门抓紧实施。以岩口镇人大为例,今年5、6月份期间,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主动作为,及时跟进,重点督促开展“四清理一改革”和财税催缴工作,很大程度上为政府分担了工作压力。
三、求创新,勤于监督。当前,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是当前人大行使监督工作中比较常用的一种工作方式方法。我们要在此基础上多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一是乡镇人大不仅可以在人代会上组织代表听取审议政府工作报告,积极建言献策。在闭会期间同样可以组织代表就农村经济工作、农村改革以及乡镇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定期听取政府有关工作报告,及时提出推动工作开展的意见和建议;二是乡镇人大组织开展调研、执法检查、视察等活动。通过这些方式,使代表能够了解掌握政府工作的基本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督促支持推进政府依法开展各项工作,为地区经济发展、社会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三是做好代表建议的督办工作。要在“提”上下功夫。要积极引导各级人大代表的深入调研、认真分析、集中汇总的基础上,多提一些事关发展大局、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大局性、可操作性强的建议,从而提高建议的办理质量,增强人民群众对办理工作的满意度。要在“督”上下功夫。乡镇人大一方面要做好乡镇人代会上代表建议的督办工作,通过深入调研、听取办理工作汇报、实地检查等方式,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办理代表建议,并把办理情况逐件答复有关代表。另一方面要加强与上级人大的沟通和联系,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市县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所提建议的办理情况,并将代表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反馈给市县人大,以便于进一步提高建议办理的质量和水平。
3. 浅谈乡镇人大如何对村民自治的监督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民主观念和维权意识逐步在我国广大农民群众中形成。然而,村民自治作为新生事物没有成熟的经验可借鉴,在实际运行中出现的许多问题,因民主管理制度尚不完善和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等多种因素,而不能得到很好地解决。因此,在现行政治体制框架下,应积极发挥乡镇人大在村民自治中的监督作用,以确保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在基层民主管理活动中的有机统一。 一 、加强乡镇人大在村民自治中的监督作用十分必要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极大地推动了基层民主,但在实施中也遇到了不少的问题,如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基本原则还不能完全贯彻落实,有些村干部习惯于个人决策,关系村民利益和重大事项,不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有的村民会议组织形式不规范,谁参加会议由村干部说了算,村民意愿不能充分表述,有的村虽然有制定的制度,但群众反映“写在纸上、贴地墙上、说在嘴上、落实不到行动上”。有的实行“村财乡管”削弱了村的自主权,村决定的财务支出还需乡镇审批。村务公开问题突出,有的半公开、假公开或是公开不规范等问题普遍存在,群众称为“村雾公开”。这使村务公开没有达到预期目的,反而引发了新的矛盾和问题。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目前还没有形成对村务公开的有力监督机制。如何创制一种有效的监督机制来确定村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不受侵犯是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后,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直选产生的自治组织,与国家政权不再是隶属关系,农民和村级组织也不再是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但在目前乡村民主制度尚不健全,政治生活尚不活跃的特定时期,仍需一个强有力的外部力量来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贯彻实施,监督村民委员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活动,同时监督乡镇政府在行政过程中侵犯农民权益。从法律角度看,能担负起这一职责的机构只有乡镇人大。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总共30条,其中绝大多数内容都是关于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结构、产生和罢免、议事日程序及其权利和义务,而在村民委员会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方面,该法几乎未作规定。村民委员会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对全体村民负责,但在现实中,全体村民根本不能有效地对村民委员会实施监督。在目前法律规定中还缺乏有效手段的情况下,应积极探索乡镇人大作为权力机关在村民自治中发挥监督作用的途径和手段。 二、乡镇人大在村民自治中行使监督权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法律对乡镇人大行使监督权的明确规定,《地方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了乡镇人大的职权,主要内容有:保证宪法、法律、上级人大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13项。1995年,《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大设大大、副大大,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负责联系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还依据上述两部法律制定了实施办法,对乡镇人大在保证村民自治中行使监督权作了进一步规定,如《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就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三、乡镇人大行使监督权的手段和途径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基层一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具有保证宪法、法律、上级人大决议在本行政区域的遵守和执行的监督职能。人大监督不同于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而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也是国家权力的象征,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本质,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基层民主制度,乡镇人大完全可以通过行使监督权,确保村委会组织法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从而促进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乡镇人大可以通过以下手段来行使监督权。 (一)加强对乡规民约和与村民自治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查。备案审查是依法对有立法权机关的立法行为所作的约束性规定,目的是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村规民约不属立法范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对其备案有相应的规定,如该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该法虽没有明确报乡镇人大备案审查的内容,但同时又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而这正是乡镇人大行使监督权保障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的重要内容。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可以在乡镇人代会上听取乡镇人民政府关于村规民约备案情况的书面汇报并将备案的村规民约作为文件印发大会。同时还加强对政府的同村民自治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主要看其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这是人大实施法律监督和一种具体形式。目前,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还是各级人大工作普遍存在的一个薄弱环节。乡镇人大真正履行好这一职责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基层民主,不断提高代表素质,切实加强乡镇人大机构建设。 (二)把监督同代表工作联系起来,组织代表开展视察和执法检查。在乡镇人大闭会期间,人大大大(或副大大)可以把视察村民委员会的村务公开情况作为代表小组活动的重要内容,围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执行情况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组织各行政村中的各级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活动,将视察和执行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反馈给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责成政府解决问题,还将带有共性的问题提交代表会议审议。视察中要注重调查研究,要有深入了解村民自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掌握第一手材料,以便提出更具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还应探索建立健全视察意见反馈机制,以可行的方式向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反馈视察意见,并跟踪监督整改情况,从而增强监督的实效。 (三)加强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公正合法性的监督。村委会换届选举不规范,甚至不按法定程序选举是目前不可忽视的现象。有的地方乡镇政府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违法指定人选;有的地方存在落后势力或家族、宗教势力操纵选举的现象;有的地方选举组织工作简单,村民参选率不高。乡镇人大有受理有关破坏村委会选举的举报的责任。乡镇人大要发挥权力机关的作用,不能仅限于事后监督,更要加强对村委会选举全过程的监督。 (四)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侵权行为和村委会工作的监督。村民自治是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仅为作指导关系。法律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干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但实际存在着一些乡镇政府侵犯村民自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有的乱收费乱摊派,有的直接派干部干预村级事务或是强行推行乡镇经济政策、强行征税。这些违背村民自治基本原则的乡镇政府行为,不仅没有体现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及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而且破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从法律设置的约束机制的角度分析,只有乡镇人大拥有对乡镇政府监督的职权。而乡镇人大要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积极采取执法检查、述职评仪等形式加强监督,促进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加强对村委会的指导,不断改进存在的问题。
4. 乡镇纪委的监督责任有哪些
一、乡镇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主要做法 一是进一步夯实乡镇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认真协助乡镇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把对乡镇党委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作为履行责任的切入点和关键点,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加大惩戒问责力度,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让监督落地、执纪生威。 二是进一步健全党内监督体系。不断加强干部廉政档案动态管理,持续完善干部监督约谈函询制度,强化诫勉谈话警示教育作用。综合运用专项审计、重点监督、约谈等方式,完善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打造不想腐、不敢腐、不能腐的党内监督体系。 三是进一步抓好正风肃纪工作。通过座谈排查、征求意见等形式,认真查摆在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工作紧迫感不强,作风浮漂、拖拉散漫、效能低下,不严格遵守作息时间、迟到早退,上班时间串岗、上网聊天、玩游戏等问题由乡镇纪委监察室坚决查处,确保整改工作注重实效,坚决防止流于形式。 二、当前乡镇纪委履行监督责任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一是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缺乏足够独立性。乡镇一级虽设有纪委和监察室,却没有明确其机构规格、人员编制和经费标准及来源,致使乡镇纪检监察组织对所在乡镇政府存在严重依耐性。乡镇政府对纪检监察组织有较强的掌控权和话语权,乡镇纪检监察组织难以独立行使职权,存在不敢、不能、不愿监督现象。 二是纪检监察干部大多难以做到专职专用。目前在乡镇一级存在一个比较尴尬的现状:包括纪委书记在内的大多数纪检监察干部都是兼职,纪检监察工作只是其工作内容之一,很多时间和精力都被其他工作所占据,再要求其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三大主业,客观上有点力不从心。 三是纪检监察干部专业素质普遍不高。究其原因,主观上包括其思想觉悟不高、自学能力较差、知识水平较低等,客观上则主要是缺乏纪检监察工作经验,后期业务培训较少。 三、关于乡镇纪委履行好监督责任的思考与建议 第一,深化体制改革,增强监督独立性。重点是切实推动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要明确乡镇纪委和监察室党内监督机构的职能地位,保障其在人事、编制、经费、办公场所等方面的相对独立,为其强化“主业”、发挥职能搭建一个良好的工作平台。 第二,厘清职责分工,突出纪检监察主业。要通过制度规范、宣传教育、督促检查等方式明晰乡镇纪委与党委、政府之间的职责分工,确保乡镇纪委不再承担与履行纪检监察职责无直接关系的工作,帮助乡镇纪检监察组织卸下担子,集中精力抓好监督执纪问责主业。 第三,强化队伍建设,提升业务水平。打铁还需自身硬,这是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所有纪检监察干部的基本要求,也是其履行好纪检监察职责的首要前提。首先要加强思想教育,在思想和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其次要加强能力建设,做到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工作实。再次要强化作风转变,带头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以优良作风彰显新时期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
5. 国家机关均受乡镇人大的监督这观点对吗
这个观点当然是错误的。
国家机关均受本级人大,或产生它的人大机关监督。
6. 乡镇纪委履行监督责任面临哪些突出问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2014年12月上旬,威信县纪委组成调研组,采取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等形式,对全县10个乡镇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情况进行了调研。通过调研,我们认为,在当前反腐倡廉的新形势下如何围绕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主业主责,切实履行好监督责任,是乡镇纪委必须认真加以思考和研究的课题。
当前乡镇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现
(一)组织协调明显增强。各乡镇纪委积极协助党委严格执行《威信县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威信县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中共威信县纪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细则》等制度,分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任务,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强化抓好日常督查、半年检查和年度考核,确保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到位。
(二)监督执纪明显增强。各乡镇纪委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盯紧重要节点,大力整治“四风”问题。双河乡纪委采取指纹打卡措施对上班纪律松散、乡干部“走读”等问题进行了认真治理;旧城镇、罗布镇、扎西镇纪委对参与成贵铁路征地拆迁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和履职情况坚持10天巡回监督检查1次;水田镇、高田乡、三桃乡纪委采取明察暗访措施,坚决制止大操大办等不正之风;长安镇、庙沟镇、麟凤镇纪委坚持每月检查1次,切实加大村务全透明公开监督力度。
(三)办案惩腐明显增强。各乡镇纪委切实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2014年10个乡镇纪委共办案25件,给予党政纪处分28人,办案数量和质量与去年同期相比有较大提升。
(四)“三转”聚力明显增强。各乡镇纪委按照“准确定位、科学履职,聚焦主业、突出重点,强化职能、确保实效”的总体要求,着力转职能,聚焦主业主责,10个乡镇纪委书记已不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突出专司监督职责;着力转方式,改进方式方法,突出转变教育方式、监督方式、办案方式、执纪问责方式;着力转作风,打造执纪“铁军”,突出解决部分纪检监察干部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能力不足、不敢承担责任、不敢大胆履职等问题,取得阶段性成效。
乡镇纪委履行监督责任中存在的问题
(一)越位问题。乡镇党委、政府认为纪检监察机关办事信得过,任何工作如有纪检监察机关参与就能保证公平公正、安全高效,导致乡镇纪委任务繁重,除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外,还承担着政务和党务公开、民生资金监管、工程项目监督、征地拆迁督查、新农村建设、产业发展等任务,经常出现“协调变牵头、牵头变主抓、主抓变负责”的情况,往往是“种了别人田,荒了自家地”。
(二)错位问题。目前乡镇的一些“老大难”工作,常常让乡镇纪委在一线推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有时甚至直接充当监管主体和执法主体。如:一些乡镇在征地拆迁、项目建设、信访维稳等工作中,安排纪检监察机关全程参与,认为只有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参与了,才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
(三)缺位问题。由于体制原因,乡镇纪委工作上要服从于同级党委、政府的安排部署,经费开支要依靠同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往往导致对同级党委不敢监督,造成监督缺位。对下级党组织监督大多注重于对工作效能、廉洁自律方面的监督,对下级党组织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不到位。
(四)空位问题。目前,有的乡镇纪委领导班子机构不健全。有编制,但符合进入纪检队伍条件的太少,年轻的要么不是党员或其他条件不符,符合条件的不是年龄偏大就是其他要求达不到,导致有的乡镇纪委出现人员编制空位问题。加之,有的乡镇纪委专职人员不专干,兼职人员不愿干,往往导致乡镇纪委履行监督职责中出现人手不够现象。
强化乡镇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对策
(一)聚焦主业能监督。乡镇纪委要按照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从繁杂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切实解决好当前存在的越位、错位、缺位问题,将工作重心转移到“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上来,重点聚焦腐败问题、作风问题、纪律问题,对主责部门履职行为合法性、执行结果有效性和操作过程廉洁性进行监督。要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监督工作,严格执行昭通市纪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完善“一案双查”制度,不断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责的完整链条,确保乡镇纪委正确履行监督职责。要综合运用教育监督、谈话监督、考核监督、信访监督、公开监督等多种形式进行监督,提高乡镇纪委的监督效果。
(二)借势借力会监督。在双重领导体制下,乡镇纪委履行监督职责必须协调处理好各种关系,凝聚合力,善作善成。要处理好与党委、政府的关系,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抓监督,做到党委政府的工作任务安排到哪里、纪委监督检查就跟进到哪里,争取乡镇党委、政府的信任和支持,确保监督顺利开展。要处理好与上级纪委的关系,积极主动向上级纪委请示汇报工作,借助上级纪委强有力的支持,减少阻力,扫除障碍,推动监督工作落实。要处理好与其他监督主体的关系,加强组织协调,充分调动其他监督主体工作积极性,又要进行再监督,督促其他监督主体依法履行职责。
(三)勇于亮剑敢监督。乡镇纪委要把监督作为最基本的职责,树立“加强监督是本职、疏于监督是失职,不会监督是不称职”的观念,主动担当起监督责任,敢于坚持原则,敢于碰硬,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该警示谈话的警示谈话,该督办整改的督办整改,该纪律处分的纪律处分。要善于通过监督发现案件线索,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切实提高执纪监督的实效性、震慑力。同时,要坚持打铁还需自身硬,切实加强乡镇纪委组织建设,配齐配强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为乡镇纪委履行监督职责提供组织和人才保障。
(四)执纪问责严监督。一方面要铁面执纪。乡镇纪委履行监督职责要把严明党的纪律放在首位,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做到遵守纪律无特权、执行纪律无例外,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使纪律真正成为“不敢腐”的带电高压线。另一方面要从严问责。乡镇纪委履行监督职责要抓住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这个“龙头”,用好用活责任追究这把“利剑”,盯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使领导干部心存敬畏,严于律己,率先垂范;要围绕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决议和重要工作部署加强督查,紧盯“不落实的事”、严查“不落实的人”,对“不作为”的严厉问责、“乱作为”的严肃惩治、“慢作为”的限期整改,以问责管理干部、教育干部、监督干部,规范干部的用权行为。
7. 乡镇开展政治监督有什么好的经验做法
从监督的主体和体系角度,
发挥上级和审计部门监督作用。
发挥社会群众和舆论媒体监督作用。
发挥乡镇人大的监督作用。
发挥党的纪检和本级监察的作用
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
发挥民主党派和人民政协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