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请您也帮我发一份中央有关“三农”的重大方针政策、涉农法律法规和时事政治等内容好吗谢谢,

1、加大减免农业税改革力度。2004年,全县农业税平均税率由7%降到4%,降低3个百分点。在降低农业税税率的同时,同比例降低农业税附加。

2、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坚持向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多、产量高的农民倾斜的原则,2004年,按照国家规定的筹措比例,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541.3万元,对全县种植小麦、玉米的农民进行直接补贴。县政府成立以县长张业为组长的粮食直补工作领导小组,财政、发展和计划、农业、物价、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参加。5月底以前要全部兑现给种粮农民,6月15日公布补贴结果。

3、对购置和更新大型农机具给予补贴。严格落实国家、省、市的补贴政策,确保补贴资金落实到购机户手中。同时,县安排一定财政资金对农民购机给予补贴。

4、增加良种补贴投入。县财政用县长备用金50万元,建设20个粮食生产示范村,鼓励土地向种粮能手集中。同时积极争取上级有关项目资金。进一步加强种子市场管理,强化种子市场监督检查,严格控制种子价格,积极开展送种上门服务,确保农民用上放心种子。

5、稳定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认真落实支持化肥生产的税收和价格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化肥生产企业电价优惠政策。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出厂价格继续由政府指导定价,核定中准出厂价,企业出厂价上浮不得超过中准出厂价的10%。物价局要加强对化肥出厂价和流通环节进销差率、批零差率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流通环节的加价幅度,降低化肥最终零售价格,真正让利于民。农业、工商、质检部门要严厉查处扰乱市场的不法行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6、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税费减免及物价控制政策。在税收、投融资、资源使用、人才政策方面,对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给予支持。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和有关税费。进一步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对能够给农民带来实惠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管哪种所有制形式,都要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给予一视同仁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

㈡ 如何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这是党中央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推进“三化”同步发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是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在新的历史阶段,农负监管工作应以“三化”同步为指导,坚持农民满意、农村和谐目标,着力保障农民权益,努力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农民负担监管工作已有良好的基础
农村税费改革后,我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巩固农村税改革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为目标,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为农民负担监管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以监管制度体系为实体的长效机制基本确立。2009年,我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制定下发了《浙江省建立预防和控制农民负担反弹体系的意见》,在全国率先建立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嘉兴、湖州等地结合实际还进一步创新了监管方式,建立向村级组织收费审核制和村级组织向农民收费申报制。为深化完善监管长效机制作出了积极探索。
以重,最治理活动为抓手的推进态势日益加强。在组织涉农收费部门分头开展专项治理的基础上,针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存在的农民负担问题,持续开展省对县、市对乡镇的综合治理活动。从已经实施综合治理的地区来看,这项工作能够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通过有力的整改措施,取得明显的治理成效。去年全省组织开展了面向村级组织收费专项清理活动,清理出违规收费清退1773-2万元,撤销违法违规收费文件8个,追究责任人10人。农民负担监管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以动态监测检查为基础的监管网络全面建成。一是2007年起建立“21216”农民负担监测预警网络,并积极发挥作用,使之成为检查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测仪”、发现农民负担问题的“监视器”。得到了省领导的批示和肯定。二是持续构建明查暗访案件网络。省市县三级联动,农负办、纠风办两办协作,深化完善农民负担案件的查处机制。截至今年上半年,排查式暗访共组织23组105人对杭州、温州、湖州、绍兴、金华、衢州、丽水市的54个县沛、区)进行了暗访,查处农民负担案件362件,已清退违规收费415万元,以诫勉谈话、公开通报、书面检查等形式追究处理责任人和单位43个。三是加强社会监督网络建设,建立信访和投诉平台,全省各级共聘请1583名农民负担监督员,切实提高了社会监督、一线监督力度。
以一事一议奖补为动力的筹资筹劳加快推广。自农村税费改革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建立以来,我们在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上做了大量工作。为破解筹资筹劳开展难、成效小、推行面窄的问题,自2008年始各地积极探索了财政奖补试点,引导激发了农民开展一事一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去年我省被列入国家试点省份后,省级已下达四批奖补资金,共计1732个项目,各级财政资金投入9.7亿元,带动村级公益事业总投入16亿元。通过一事一议开展村内公益事业建设的村不断增加,不仅有力推进了新农村建设,而且进一步提升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内涵和外延。
抓好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机遇和挑战
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相互促进,为今后一段时期农民负担监管工作既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一方面,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的加速,城乡二元结构体制逐步破除,农村与城镇差距日益缩小,公共财政向农业农村重点倾斜,农民个体负担减轻,给农村社会发展带来了良好的机遇;另一方面,相对工业化、城镇化较快的发展进程,农业现代化滞后问题仍很突出,三者之间已经出现明显的不协调。在对传统农业发展提出严峻考验的同时,也给农民负担监管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农民个体负担逐步向村级组织负担转移,农民负担形式更加隐蔽和间接,农民负担监管领域逐步向农业经营服务性收费、农村公共服务收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收费等领域延伸,减负工作任重道远。
从外部环境看,农负监管工作环境逐步优化。近年来,在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机制下,我省农民负担大幅减轻,全省农村连续多年未发生因农民负担而引发的恶性案件、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和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件。一是农民个体负担不断减轻。农业税、乡统筹、村提留、农村劳动力“两l-"全部取消,农民承担的各类社会经济负担大幅减少。根据我省“21216”农民负担动态监测情况显示,2010年人均农民社会负担252.9元,仅占监测农户人均纯收入的2.7%。二是农民得到的实惠越来越多。各级财政不断加大对“三农”投入的力度,农民在农业生产及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得到国家补贴补助的项目不断增多、数额不断增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增强。三是农村干群关系逐步改善。随着农村改革的逐步深化,减负工作的不断加强,惠农政策力度的不断加大,基层干部作风明显转变,由原来的催粮催款,到为农民提供服务。遇事与农民商量,干群矛盾得到有效缓解,农村社会进一步稳定。四是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倒逼我们更加重视农民负担监管工作,更加注重各相关部门分工协作、联动配合,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
从内部演变看,农负监管工作难度日益加大。随着减负工作的深入推进,农民负担案件和线索更加隐蔽,给案件查处工作增加了难度,主要表现在:一是负担的对象变了,过去面向农民个人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很难暗访到,逐渐转变成面向村集体的收费。二是负担的方式变了,违规收费由过去的直接“要钱”,逐步转变为有权单位通过多种名目向村集体“要物”,如庆典礼品、购买节日慰问品、购置办公用品或者装备等。三是收费的主体变了,过去由行政部门直接收费,变为现在通过依附于各部门的“中介组织”或者“社会团体”等向村集体收费。四是负担的领域变了,由原来相对集中于生产领域逐步向生活领域转变。主要集中在农民建房、教育和殡葬领域。五是收费的性质变了,收费项目由行政事业性收费向经营服务性收费转变,并采取“捆绑”收费或强制、变相强制等方式收取服务性费用。六是收费的手段变了,由法定缴费转向“自愿”捐赠、“赞助”等,由刚性的强制收费变为柔性的“协商”摊派。同时,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点由监督管理向维权服务转变,监管领域的拓展又给监管工作增添了新的历史使命。
新形势下做好农负监管工作的新思路
如果说,跨入新世纪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是由重点“治重”、“治乱”转入到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有效防止反弹的阶段,那么,在“三化”同步推进背景下的减负工作已经迈入拓展减负工作领域、切实保障农民权益的新阶段。在新时期,要把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权益体现在落实统筹城乡发展战略上,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着力构建减负长效监管机制,创新减负工作手段,全方位扩展减负工作的监管领域。
(一)提高思想认识。树立维权理念。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农业税、乡统筹、村提留、农村劳动力“两工”取消后,全社会对减轻农民负担认识有所弱化。一是部分领导干部忽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为农民负担已不复存在;二是农民个体负担向村集体负担转移,农民对村集体负担多少漠不关心;三是长年没有发生过因农民负担而引发的恶性案件、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和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事)件,减负工作人员自身在思想上也有所懈怠。针对上述情况,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抓责任落实。要保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态势长久推进,重在落实责任。要加强领导,强化各级党委政府对农负监管工作的重视,坚持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实行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要抓好载体,将减负工作年度考核结果纳入部门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范围,并在各级农村工作会议上予以通报。二是明政策界限。《浙江省建立预防和控制农民负担反弹体系的意见》已就新时期农民负担监管范围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我们必须把握好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监管原则,即:一是面向农民个体、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收费必须纳入农民负担监管范围;二是依法由公共财政承担的费用不得由农民承担;三是没有法律政策明确规定可以收费的一律不得收取;四是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以自愿和公平为前提。三是树工作权威。要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手段,树立减负工作部门威信,抓好相关部门协作配合。进一步加强各涉农收费部门重点整治领域工作,建立健全联络员制度和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强化部门联动协作。
(二)健全长效机制,完善制度建设。强化制度落实。按照《浙江省建立预防和控制农民负担反弹体系的意见》,从源头防范、监测预警、监督检查、重点监控、责任追究、目标考核、维权援助和组织领导等八方面全面建立防止农民负担反弹机制。指导各地制定相应实施办法,根据实情细化具体操作,切实将防控体系建设落到实处。
强化制度创新。今年2月,省农负办、省纠风办联合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农民负担源头监管的意见》。要根据我省实际,落实好向村级组织收费审核制、村级组织向农民收费申报制、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等源头监管制度,将事后管理逐步转变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管理相结合。
规范制度执行。规范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确保各地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有效落实。抓好中央规定的减轻农民负担“五项基本制度”落实,坚持负担收费文件“审核制”。坚持加强对涉农收费项目政策文件的检查清理,对不合法(规)、不合理收费问题,依法取消或进行调整规范。
(三)延伸工作领域。突出监管重点。加强农村公共服务领域监管。农村公共服务是在农村地区为满足农民的需要、促进农村和农业的发展,由政府及其他主体提供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农村教育服务、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农村社会保障、农业信息服务、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农业科技服务等。当前农村公共服务的最突出问题是供给不足。以义务教育为例,虽然我省财政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支出不断增加,2010年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还专门联合发文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住宿费,教育保障已向学生生活需求方向延伸,但是我们在调研中发现,相对于城镇的教育资源来讲,农村地区的教育条件相对落后,教学设施和师资力量相对薄弱。因此,一方面,农民更愿意交纳各种高昂的“赞助费”、“代办费”、“择校费”,将子女送入“好”学校;另一方面,“差”学校陷入恶性循环。资金短缺加上生源不足、教学人员缺乏积极性、教育理念落后,使得原本运转就比较困难的学校雪上加霜。只能向邻近村摊派捐款和赞助来发放教师福利并勉强维持运行。同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也正在逐步探索中。农民与村集体、国家财政三者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应该承担多少比例,仍然取决于各自博弈的结果。所以,如果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发展成熟,其对农民来说就是福利;反之,如果一旦供需失衡,农民在公共服务上的投入与回报不成比例,那么农村公共服务给农民带来的就是负担。减负工作应将农民在公共服务上的投入纳入监管范围,防止以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为名加重农民负担。
加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管。随着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政策的实行,全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热情普遍高涨。采取哪种形式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应该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从建设内容看,欠发达地区以道路修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农民饮用水工程等为主;经济发达地区则主要是村内环境整治、体育化广场及便民服务中心等工程。从投资构成看,经济欠发达、劳动力转移较少的地区以筹劳为主。如丽水市莲都区创造“村级公益事业大家建”模式,由村民自主完成工程原料采购、主体项目建设等,并由政府发动水利、建设等行政部门的力量参与工程质量监督;经济发展较好、劳动力转移多的地区则以筹资或以资代劳方式为主,已经转移到城镇的农民将筹资款主动汇入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账户;二三产业发达的地区,主要依靠个体工商户、归国华侨等社会力量的资金捐赠:村集体经济力量雄厚的地区,村集体对公益事业投入资金也颇为乐观。在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监管中,要着重把握好两个原则:一是自主。即基础设施建设搞什么、怎样搞,要充分尊重本村村民的意愿,广泛征求意见;二是自愿,即捐赠主体要自愿、捐物捐钱要自愿、捐多捐少要自愿、以资代劳要自愿。同时,要处理好农民个体投入与村集体投入的关系、地方自筹与财政奖补的关系、筹资限额与自愿捐助的关系、鼓励村集体广泛开展公益事业建设与严格规范一事一议开展范围的关系、优先解决基础设施配套与同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关系等。
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收费监管。目前我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日益健全。一是以政府为主体的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成,以2009年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9]80号)为标志,全省基本建成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三位一体”的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二是以合作社为主体的合作化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经营大户为周边农民提供物美价廉的机械化服务,且服务范围、服务对象日趋广泛:三是以市场化运作的农业企业逐步成长,这些企业由工商资本投资,由农业生产者和农机大户、有专业特长的农民等组成,以购买服务为主要形式,广泛开展粮食机械化生产、育苗育种、植保、储藏保鲜、农产品营销等服务。公共服务是公益性质,合作服务是自我服务,公共服务和合作服务尚无法满足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各种服务需求,尤其是规模经营大户在生产中的高层次专业化服务需求,需要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依靠各类服务组织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社会化服务。作为农民负担监管,一定要适应新形势,既保障政府农业社会服务政策的落实到位,又配合物价等部门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定价指导,还要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过程中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管。
加强对惠农补贴政策落实的监管。抓惠农补贴政策的落实,是维护农民利益的一个重要手段。要将惠农政策及资金落实纳入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监管范围。加强对农民补贴补助资金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一是进一步加大强农惠农政策宣传力度,努力创造促进强农惠农政策落实的良好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要督促政策实施部门对各项政策落实的全过程进行分析,深入排查疑点环节,健全监督机制。二是加大行政监管力度。联合财政、纠风等相关部门的力量。加大惠农政策落实到位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政府补贴资金跑冒滴漏。要制订并落实农业建设项目监管责任制,制定农业项目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加大惠农政策落实的检查力度。针对重点地区和重点资金开展强农惠农省级重点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落实整改措施。三是完善农村基层监督机制。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尤其是财政补贴资金的落实,要牢牢抓住农村基层这个关键环节,不断完善农村基层政策落实监督保障机制。要防止个别基层涉农部门工作人员和农村基层干部利用部分农民群众不了解政策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要加强农村基层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村集体财务公开,强化财务监管,遏制贪污挪用、克扣惠农补贴行为的发生。要加大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信息公开力度,推进项目公开和预算公开,接收公众监督和媒体监督。四是建立监督检查责任考核机制。要强化责任意识,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开展政策效果评估,为进一步落实惠农政策提供理论支撑。
(四)强化监管手段,营造减负氛围。惩治和预防并举。把明查暗访作为挖掘农民负担案(事)件的手段,根据查访的线索进行举一反三、面上整改。以明查暗访到的农民负担案件和线索为引领,抓违规收费的清退、抓违纪人员的处理、查违规行为的原因、补监管制度的漏缺,最终要强化农民负担监管长效机制的建立,从源头上预防加重农民负担案件的发生。
监测和预警共抓。继续抓好“21216”农民负担动态监测体系建设,通过对监测农户的记账观察,分析农户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收支,为建立农民负担预警机制提供第一手数据资料。加强数据监测和分析,定期形成村级组织运转和农民负担动态监测报告,明确工作重点,理清减负思路。
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并重。充分利用各类行政资源,强化村级财务,把好预警关口,加强农村审计,建立涉农收费价格公示制,将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网络体系。
专项清理与综合治理并进。继续开展进一步深化向村级组织收费专项清理整顿活动,对专项清理整顿活动中排查到的案件进行清点,查明薄弱环节,研究工作对策。全面排查梳理综合治理地区各领域涉农收费情况,加强对综合治理县(市、区)、乡镇的经验总结,彰显治理成效。
“三化”同步推进既是发展现代农业、推进新农村建设的目标,又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手段。农民负担监管工作要以“三化”同步推进为契机,利用机遇、迎接挑战,切实将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权益这项惠民工程落到实处,开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局面。

㈢ 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纪检监察机关应多发挥什么作用

第一,加强对中央关于宏观调控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提高宏观调控水平、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今年要突出财政政策实施重点,加大对民生领域和社会事业支持保障力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紧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交、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对2008年新增1000亿元、2009年新增2800亿元中央投资的在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对今年新增投资项目的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继续搞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监督检查。通过有效的监督检查,做到监督关口前移、全程跟送,有效防范违纪违法问题和腐败现象发生。

第二,开展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结构调整是当前经济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以扩大内需特别是增加居民消费需求为重点,以稳步推进城镇化为依托,优化产业结构,努力使经济结构调整取得明显进展。要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一个重点,特别是要把推动自主创新与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结合起来,努力实现创新发展。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紧围绕中央关于经济结构调整和自主创薪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三,开展对“三农”工作、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今年要完善强农惠农政策,增加涉农补贴规模,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中央有关强农惠农等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进一步夯实“三农”发展基础。保障和改善民生是我们发展经济的最终目的,也是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和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交的重大举措。中央提出要把改善民生、发展社会事业作为今年扩大内需、调整经济结构的重点,坚定不移加以推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保证中央有关保障和改善民生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第四,开展对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环境资源问题,直接影响到群众的生活环境和生存发展,关系到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把节能和减排作为约束性目标。贯彻落实全会部署的任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配合有关部门督促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的工作方案,积极推进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着力解决一些地方和单位在落实节能减排上责任不明确、措施不配套、工作不得力的问题。要加强对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一步健全节能减排工作监督和奖惩机制,落实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要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督察行动,加大对重点区域和行业节能减排经常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国家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问题。

第五,开展对规范和节约用地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我国是世界上人地矛盾最紧张的国家之一。要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必须进一步强化用途管制,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法定责任主体责任情况、有关部门履行雪土资源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权出让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全面推进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的贯彻落实点加强对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使用情况和土地规划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第六,总结借鉴“廉洁奥运”的成功经验,加强对中央关于“廉洁办世博”、“廉洁办运”要求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2010年1月19日,总结推广廉洁办奥运经验座谈会在北京行。会议传达了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指示,要求宣传“节俭办奥运”、“廉洁办奥运”的经验并运用到重大活动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中去。贺国强同志在会上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总结运用廉洁奥运经验,推动廉洁奥运成果长效亿、制度化,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的要求,把“节俭办奥运”、“廉洁办奥运”的经验运用到重大活动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中去,特别是要加强对中央关于“廉洁办世博”、“廉洁办亚运”要求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这些重大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七,加强对中央关于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战略机遇期,也处予矛盾凸显期。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群体性事件在一些地区呈现易发多发的态势,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协助党委、政府做好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增强政治责任感和政治敏锐性,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纪律,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做好与职责相关的工作,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五次全会报告还对创新监督检查方式方法、健全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制度以及纪律保障机制提出明确要求。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发现问题和督促整改作为检查工作的重要任务,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方法,提高检查的针对性、有效性和专业化水平。要抓住腐败行为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环节,从严惩治在项目审批实施和资金分配使用中索贿受贿、贪污私分、截留克扣、挪用挤占等行为,从严惩治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过程中失职滨职、弄虚作假的行为。要健全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有关制度,以严明的纪律为保障,坚决纠正有令不衍、有禁不止行为。要加大执行政治纪律力度,严禁党员干部公开发表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中央决定精神相违背的言论,严肃批评和处理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㈣ 国家对三农的相关政策有哪些

国家对农村的政策有:

1.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发展。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加强合作社人员培训,各级财政给予经费支持。将合作社纳入税务登记系统,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尽快制定金融支持合作社、有条件的合作社承担国家涉农项目的具体办法。
2.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建立稳定的农村文化投入保障机制,尽快形成完备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建设、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重点文化惠民工程。
3. 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民工技能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失去工作的农民工纳入相关就业政策支持范围。落实农民工返乡创业扶持政策,在贷款发放、税费减免、工商登记、信息咨询等方面提供支持。保障返乡农民工的合法土地承包权益,对生活无着的返乡农民工要提供临时救助或纳入农村低保。
4. 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按照着力增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到2012年基本完成改革任务的要求,继续推进乡镇机构改革。推进“乡财县管”改革,加强县乡财政对涉农资金的监管。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资金稳定、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
5.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调整财政收入分配格局,增加对县乡财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逐步提高县级财政在省以下财力分配中的比重,探索建立县乡财政基本财力保障制度。
6.积极开拓农村市场。支持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合作建立区域性农村商品采购联盟,用现代流通方式建设和改造农村日用消费品流通网络,扩大“农家店”覆盖范围,重点提高配送率和统一结算率,改善农村消费环境。
7.完善国家扶贫战略和政策体系。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办法。实行新的扶贫标准,对农村没有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低收入人口全面实施扶贫政策,尽快稳定解决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重点提高农村贫困人口的自我发展能力。

㈤ 如何围绕做好三农工作,加强农村法治建设

农村是法治建设相对薄弱的领域,必须加快完善农业农村法律体系,同步推进城乡法治建设,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三农”工作。同时要从农村实际出发,善于发挥乡规民约的积极作用,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1、健全农村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财产权的保护。抓紧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明确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界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之间的权利关系,保障好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统筹推进与农村土地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工作。抓紧研究起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加强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2、健全农业市场规范运行法律制度。健全农产品市场流通法律制度,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交易,营造农产品流通法治化环境。完善农产品市场调控制度,适时启动相关立法工作。完善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产地环境保护,规范农业投入品管理和生产经营行为。逐步完善覆盖农村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方面的法律法规,适时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3、健全“三农”支持保护法律制度。研究制定规范各级政府“三农”事权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政府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的支出责任。健全农业资源环境法律法规,依法推进耕地、水资源、森林草原、湿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的开发保护,制定完善生态补偿和土壤、水、大气等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积极推动农村金融立法,明确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支农责任,促进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加快扶贫开发立法。
4、依法保障农村改革发展。加强农村改革决策与立法的衔接。农村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立法要主动适应农村改革和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立法条件成熟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需要明确法律规定具体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的,要及时作出法律解释。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继续推进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强化基层执法队伍,合理配置执法力量,积极探索农林水利等领域内的综合执法。健全涉农行政执法经费财政保障机制。统筹城乡法律服务资源,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对农民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4、提高农村基层法治水平。深入开展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各级领导、涉农部门和农村基层干部法治观念,引导农民增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引导和支持农民群众通过合法途径维权,理性表达合理诉求。依法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依靠农民和基层的智慧,通过村民议事会、监事会等,引导发挥村民民主协商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出发,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三农”工作的领导,切实防止出现放松农业的倾向,勇于直面挑战,敢于攻坚克难,努力保持农业农村持续向好的局面。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研究农业农村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面临的风险挑战,科学谋划、统筹设计“十三五”时期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和重大政策。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三农”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坚持不懈改进工作作风,努力提高“三农”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㈥ 2017新三农政策内容是什么意思

2017年,由农民日报社主办的“宣传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暨2017三农发展大会”在京召开。会议确立了当年的三农政策的主要内容有:

一、主要目标是增加农民收入、保障有效供给。把“农民增收”放在第一位,衡量改革成不成功,不仅要看供给体系优不优、效率高不高,更要看农民“钱袋子”是否鼓起来,要着眼农民、关注农民,得让农民有活干、有钱赚。

二、主攻方向是提高农业供给质量。要以市场为导向,紧跟消费需求变化,不仅要让人们吃饱、吃好,还要吃得健康、吃出个性。不仅满足对优质农产品的需求,还要满足对农业观光休闲等服务性需求,满足对青山绿水的生态化绿色化需求。

三、根本途径是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要用改革的办法,推动发展由过度依赖资源消耗、主要满足“量”的需求,向追求绿色生态可持续、更加注重满足“质”的需求转变。要从根本上解决农业结构性矛盾,不能再让农产品产出来卖不出去。

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调整:

1、调优产品结构,突出“优”字。消除无效供给,增加有效供给,大宗农产品的要瞄准“优质专用”,其他农产品要瞄准“特色优势”。

2、调好生产方式,突出“绿”字。推行绿色生产方式,修复治理生态环境,既还历史旧账,也为子孙后代留下9生产和发展空间。

3、调顺产业体系,突出“新”字。着力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促进三产深度融合,实现农业“全环节升级、全链条升值”。

(6)三农监督检查扩展阅读:

1996年,温铁军将"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概括为"三农"问题。2003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首次将"三农"问题纳入报告,强调"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在中国快速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过程中,"农村空心化""农业边缘化"和"农民老龄化"等现象日益突出,已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新三农"问题。"新三农"问题的衍生有深刻的时代背景、内在动力和制度根源。破解"新三农"问题必须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之间人口和资源的自由流动及公共服务的均衡分配。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农业、农村和农民工作。2004年,在宏观调控中注重加强农业,实行一系列更直接、更有力的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保护和调动了农民积极性,农村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局面。粮食生产出现重要转机,农民收入实现较快增长,农村改革迈出重大步伐,农村社会事业取得新的进展。

㈦ 三农政策、什么是三农政策

所谓“三农”问题,是指农业、农村、农民这三个问题

相关政策:
1、加大减免农业税改革力度。2004年,全县农业税平均税率由7%降到4%,降低3个百分点。在降低农业税税率的同时,同比例降低农业税附加。

2、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坚持向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多、产量高的农民倾斜的原则,2004年,按照国家规定的筹措比例,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541.3万元,对全县种植小麦、玉米的农民进行直接补贴。县政府成立以县长张业为组长的粮食直补工作领导小组,财政、发展和计划、农业、物价、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参加。5月底以前要全部兑现给种粮农民,6月15日公布补贴结果。

3、对购置和更新大型农机具给予补贴。严格落实国家、省、市的补贴政策,确保补贴资金落实到购机户手中。同时,县安排一定财政资金对农民购机给予补贴。

4、增加良种补贴投入。县财政用县长备用金50万元,建设20个粮食生产示范村,鼓励土地向种粮能手集中。同时积极争取上级有关项目资金。进一步加强种子市场管理,强化种子市场监督检查,严格控制种子价格,积极开展送种上门服务,确保农民用上放心种子。

5、稳定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认真落实支持化肥生产的税收和价格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化肥生产企业电价优惠政策。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出厂价格继续由政府指导定价,核定中准出厂价,企业出厂价上浮不得超过中准出厂价的10%。物价局要加强对化肥出厂价和流通环节进销差率、批零差率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流通环节的加价幅度,降低化肥最终零售价格,真正让利于民。农业、工商、质检部门要严厉查处扰乱市场的不法行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6、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税费减免及物价控制政策。在税收、投融资、资源使用、人才政策方面,对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给予支持。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和有关税费。进一步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对能够给农民带来实惠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管哪种所有制形式,都要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给予一视同仁的支持。

意义:中国是个农业大国,中国的革命其实质上是农民的革命。农民一直就占中国人口的大部分,农民的生活状况关系着中国的社会稳定。在现在生产建设时代,农业也是工业、服务业等的基础和支柱。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难点和重点都在“三农”。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还处在艰难的爬坡阶段,农村基础设施薄弱、公共服务不足、农民收入增长困难问题还很突出,农业、农村仍然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最薄弱的环节。在现阶段,只有实行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方略,才能切实优化经济结构和实现协调的、可持续的发展,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才能如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因此,取消农业税,绝不仅仅是为了农业、农村的发展和农民的富裕,而是关系到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民族的伟大复兴。

㈧ 如何进一步完善“三农”政策执行机制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能力显著增强,农业和农村发展面临重要的历史机遇。同时,也必须看到,在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社会结构加快转型、利益格局深刻变化的大背景下,农业基础薄弱、农村发展滞后、农民增收困难的局面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城乡发展差距仍在扩大的势头仍然没有得到遏制,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深层次矛盾依然突出。因此来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最繁重、最艰巨的任务在农村。 “十二五”时期,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是一项重大任务,必须坚持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统筹城乡发展,加大强农惠农政策力度,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和农民生活水平,建设农民幸福生活的美好家园。 一、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济社会制度,为农村长治久安奠定基础 我国农村基本经济社会制度,具体表现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其基础是以“土地集体所有、农民长久使用”为特征的土地产权制度。巩固农村基本经济社会制度,事关农民根本利益和农村长治久安,需要进一步统一认识,明确方向。 第一,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土地问题是当前“三农”政策的难点、焦点所在。在政策上,要把握好以下四个方向性问题: 一是土地定权,农民定心。明确界定土地权利是完善土地制度的一项最基础性工作,要进一步明确“长久不变”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明确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内涵和实现形式,在确权的基础上,为农民颁发具有更明确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加快建立全国统一、权威的农地权利登记体系。可以先选择几个省进行试点,尽快在全国推开。 二是农地农有,农地农用。让公司法人成为农业的经营主体,把农民变成农业工人,不是农业经营体制改革的方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要确保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的主体地位,严格用途管制,防止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防止在农业人口大批转移之前大规模土地兼并现象在全国蔓延。 三是家中有地,进退有据。要充分认识土地对农民生活保障的特殊重要性,充分估计今后我国经济增长可能出现波动的风险,当农民在城市里的根没有扎下去前,不能轻易拔掉农村承包土地这个根。这是保护农民利益的需要,也是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农民进城落户定居后,是否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要强调“自觉自愿”,不能把“双放弃”(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先决条件,更不能强制性要求农民退地。 四是土地收益,城乡共享。要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按土地市场价值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近年来,宅基地整理与村庄整治在不少地区推进很快,明显的好处是节约了用地,为城镇发展和工业建设争取了用地指标。但工业和城市发展缺地,不能主要靠“拆村腾地”来解决,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也有很大潜力;城市建设缺钱,更不能靠开发经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来筹措,必须最大限度地让农民分享开发经营集体建设用地带来的收益,真正能够造福农民。暴力拆迁和征地已经成为舆论高度关注的热点,要抓紧从健全法律法规、完善补偿机制、强化问责、加强监管等方面整顿和规范征地拆迁行为。 第二,在保障农民家庭承包经营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加快农业经营方式“两个转变”,即家庭经营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统一经营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毫不动摇地坚持家庭经营方式,提高家庭经营的集约化水平。 还要健全农业统一经营服务体系,进一步发挥好村级集体组织在统一经营和服务方面的作用,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大力发展多元化农业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强化公益性服务,加快培育各种类型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搞好信息、技术、购销、金融、农机等全方位服务。 二、确保国家粮食和农业产业安全,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 “十二五”及其后一个时期,我国粮食安全的基本特征是:脆弱平衡、强制平衡、紧张平衡。所谓脆弱平衡,是保障粮食安全的资源条件贫乏,表现为耕地数量日趋减少、水资源短缺加剧等;所谓强制平衡,是种粮成本快速增长,农民种粮比较收益不高,计入水资源成本和全部人工成本,我国粮食生产实际成本高于世界平均成本,保障粮食安全,需要政府强力主导;所谓紧张平衡,是总供给保障所有人口粮食安全的能力不宽裕。根据以往经验以及目前粮食生产、价格和库存情况,预计“十二五”期间,我国农业生产将进入新一轮结构调整,忽视粮食生产的倾向有可能重新抬头,如果缺乏必要的措施确保粮食播种面积,粮食产量会出现较大幅度减产,国内有可能再度出现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 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础,必须把立足国内实现粮食基本自给作为我国农业政策的一条“底线”。“十二五”时期粮食自给率力争保持在95%以上。2015年全国人口将达到13.77亿人,人均粮食需求按400公斤计算,全国粮食总需求量为5.508亿吨,以粮食自给率95%计算,需要国内生产5.2326亿吨。我国粮食增产潜力可观,通过加强中低产田改造和技术进步,从总量上看,能够基本满足国内粮食需求。 要防止粮食生产出现新的滑坡,确保粮食安全,从政策部署讲,一是建立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责任,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保持粮食种植面积的稳定。二是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提高粮食抗灾能力。三是更多发挥市场价格对粮食生产的调节作用。在粮食成本核算中逐步将水资源的成本完全计入,让粮食生产成本显性化。四是完善粮食补贴政策,保证农民种粮的基本收益。五是建设快速、便捷的粮食流通体系。六是加大粮食优良品种和增产关键性措施推广力度,努力提高粮食单产。七是落实地方粮食安全责任,建立国家粮食安全保障基金,健全对粮食主产区的利益补偿机制。 加入WTO以来,随着我国农业与国际市场联系的日趋加深,目前,我国农业发展进入对国外资源和市场依赖程度较高的阶段,包括大豆在内的我国粮食自给率已经降至不足95%,食用油自给率降到不足50%,棉花自给率在60%左右。随着农业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国际价格传导机制的作用明显增强,国内市场价格受到冲击的压力日益加大。 同时,由于受到各种技术贸易壁垒等措施的影响,促进优势农产品出口难度加大。在现有耕地、劳动力、水资源等生产要素供给条件下,所有农产品都靠国内生产实现自给是不可能的,必须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着力提高农业对外开放水平和质量,赢取利用国际市场和资源的主动权,努力提高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一是着力优化农产品进出口结构。完善优势农产品出口的促进政策,提高优势农产品出口的档次、附加值和质量安全水平。积极扩大紧缺农产品进口,鼓励与国际供应商签订长期贸易合同,建立稳定进口渠道。二是积极推进农业“走出去”,促进跨国农业投资。 三、确保农民持续增收,提高农民购买力 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让十几亿中国人过上富裕生活,一个重要条件在于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为此,必须在“十二五”期间大力促进农民增收。中央提出,202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比2008年翻一番,相当于平均每年保持6%的增长速度。从过去的经验看,实现上述目标有较大的可能性,面临的机遇和有利因素主要包括:一是农产品需求旺盛,价格继续存在上涨势头。二是农村劳动力需求旺盛,工资继续呈现提高趋势。三是国家财力显著增强,有条件在反哺农业和加大惠农强农政策力度方面迈出更大步伐。但如果我们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角度观察,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如农民收入按6%增长,城镇居民收入按年均9%增长,到202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将达到9581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将达到44387元,城乡差距扩大到4.63∶1,收入绝对差距由目前的1万元以上扩大到3万元以上。即使到2020年农民收入实现了翻一番目标,但如果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继续快于农民人均纯收入,城乡收入差距还会继续扩大,这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围绕中央提出的促进农民增收的目标,“十二五”期间,要大力创造条件,实现农民收入更快地增长,努力遏制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 首先,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提高农业比较效益。一是在保证粮食安全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优化农业结构,发展农产品精细加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其与农民建立起合理的利益联系机制,带动农户收入提高。二是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三是优化农业区域布局,加快建设农产品优势产业带。四是完善重要农产品储备制度。健全农产品国内外市场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加强农产品市场监测和预警。五是健全农产品现代市场流通体系,保障农产品货畅其流。 重点改造升级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加大对鲜活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产品期货市场。培育各种新型的农产品营销主体。六是加大对农业新技术示范、推广的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立覆盖全国的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 其次,促进农村劳动力稳定就业、充分就业。“十二五”时期,我国农村新增劳动力将呈减少趋势,但整体上农村就业压力依然很大。目前,农村30岁以下的劳动力近90%已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农村可供转移的剩余劳动力,除了每年初高中毕业没有升学、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新生劳动力外,主要是以40岁以上的中年劳动力为主。这些已经进入中年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其知识、技能往往与市场需求不匹配,因面临子女教育、父母赡养等问题,他们背井离乡的机会成本高,外出转移就业难度大。 要改善农民进城务工条件,保护进城务工经商农民的合法权益;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鼓励农民就地就近向非农产业转移;加强政府对农民转移就业的服务,加强对农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鼓励农民自主创业。 再次,增加农民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一是加大财政对农村转移支付力度,努力让农民从政策和补贴中得到更多实惠。强化对农业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防止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保证补贴资金能够真正落实到农民手中。二是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营和股份经营,探索农村集体组织以入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商业用地开发和经营,在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合理分配土地增值收益,让更多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 四、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 总的来看,“十一五”期间,国家扶持农村社会事业加快发展、改善农村公共服务的政策体系和框架初步形成了,但标准还比较低。总的来看,目前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有限,农村公共服务水平较低,城乡面貌反差很大。公共财政的阳光还没有真正做到普照农村,很多应该由公共财政办的事还没有到位。为此,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十二五”期间要加快发展农村社会公共事业,缩小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差距,在为城乡居民提供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上取得重要进展,努力实现农村居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这几年,中央财政投在农村的资金增加很多、增长很快,但农村人口还占到总人口的50%多,现在中央财政用于“三农”的支出以最宽的口径统算下来,也就占到整个财政支出约10%,这个比重是不高的。所以说,我们不能光看总量和增速,还要看比重。国务院领导同志讲,国家财政在农村投多少钱都不算多,这个话有深刻的内涵。农村对公共服务的庞大需求,现在没有得到满足。因此,要逐步提高财政“三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把财政支农的蛋糕做大。 不仅要保障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增量部分主要用于农业和农村,而且要保障各级政府土地出让收益增量部分优先用于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仅要强调增加财政“三农”资金投入,而且要重视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向农业农村。要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界定财政总支出中“三农”支出的内涵,强化法律约束,建立财政资金“三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抓紧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支农事权,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建立中央与地方财权和事权相匹配的财政支农体制。 五、积极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提高人口城镇化水平 城镇化的一个根本标志就是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并沉淀在城镇,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就业和定居,并使之向市民转变,是城镇化的重要任务,是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重大举措。我国农民工转移的稳定性得到显著提升,流动的“家庭化”趋势明显。新生代农民工成为主体,他们对土地的情结弱化,思想观念、生活习惯、行为方式已日趋城市化,融入城市的意愿强烈。随着城镇化的加快,必须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亿万农民工的意愿,实行主动接纳农民工融入城市的方针和政策,逐步消除农民进城定居的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在城镇就业和落户,转变为城镇居民。 综观各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农民工市民化的探索,主要有两种思路:一种方式是:以农民工退出宅基地、承包地等集体成员权益为前提条件,让他们获得城市户口,进而全面获得城市福利和保障;另一种方式是:逐步增加和不断完善农民工的公共服务,不断降低城镇户籍的福利含量,逐步让户口与福利脱钩。 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在政策操作上,重点解决好以下 “四个融入”: 一是要从农民工子女融入学校做起。农民工子女融入学校是农民融入城市的基础。城市不仅要解决好以公办学校为主接受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的问题,而且要积极探索“融合教育”,打开城市优质教育资源向农村开放的大门,张开城市热情接纳农民工子女的怀抱,让农民工子女尽快融入城市学校。当前,农民工子女初中毕业后弃读高中的现象比较普遍,解决好这个问题,不仅要求在义务教育阶段努力体现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而且要加快义务教育与高中阶段教育的对接,通过减免学费和提供补助,让农民工子女畅通进入高中阶段教育,增强就业能力。 二是让农民工逐步融入企业,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要合理稳定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完善维权法规,健全维权机制。 三是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允许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为农民工表达意愿提供平台。 四是让农民工融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农民工市民化的过程,实质是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户口的转换是形,服务的分享是实。市民化是一个长期过程,服务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对于已经具备条件的公共服务项目,如义务教育、就业培训、职业教育、计划生育等,应率先实现同等对待。与城市户籍紧密挂钩的低保、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也要逐步覆盖符合条件的农民工。

㈨ 关于“三农问题”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简略一点,最好有具体时间

1、加大减免农业税改革力度。2004年,全县农业税平均税率由7%降到4%,降低3个百分点。在降低农业税税率的同时,同比例降低农业税附加。

2、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坚持向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多、产量高的农民倾斜的原则,2004年,按照国家规定的筹措比例,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541.3万元,对全县种植小麦、玉米的农民进行直接补贴。县政府成立以县长张业为组长的粮食直补工作领导小组,财政、发展和计划、农业、物价、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参加。5月底以前要全部兑现给种粮农民,6月15日公布补贴结果。

3、对购置和更新大型农机具给予补贴。严格落实国家、省、市的补贴政策,确保补贴资金落实到购机户手中。同时,县安排一定财政资金对农民购机给予补贴。

4、增加良种补贴投入。县财政用县长备用金50万元,建设20个粮食生产示范村,鼓励土地向种粮能手集中。同时积极争取上级有关项目资金。进一步加强种子市场管理,强化种子市场监督检查,严格控制种子价格,积极开展送种上门服务,确保农民用上放心种子。

5、稳定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认真落实支持化肥生产的税收和价格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化肥生产企业电价优惠政策。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出厂价格继续由政府指导定价,核定中准出厂价,企业出厂价上浮不得超过中准出厂价的10%。物价局要加强对化肥出厂价和流通环节进销差率、批零差率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流通环节的加价幅度,降低化肥最终零售价格,真正让利于民。农业、工商、质检部门要严厉查处扰乱市场的不法行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6、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税费减免及物价控制政策。在税收、投融资、资源使用、人才政策方面,对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给予支持。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和有关税费。进一步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对能够给农民带来实惠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管哪种所有制形式,都要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给予一视同仁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