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并购基金监管包括哪些方面

您好,一个良好的监管的体系对并购基金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它是可以帮助大家进行监督交易的行为的。
(一)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
1、严格限制投资者人数
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合伙型、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50人,契约型、股份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2、严格限制募集方式
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3、不得承诺保底收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应托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5、应进行风险评估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6、资金来源应合法
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⑵ 我过在监管企业并购时是如何判断属于垄断

我们国家法律定义的“垄断”和经济学一般意义上的“垄断”是完全两个概念,以下我便抛砖引玉式地谈谈:

经济学意义上的垄断是指一种状态,比如市场占有率,举个例子(仅仅举例子,实际情况可能很复杂,我只说基本原理),你的企业占有市场百分之40%,你准备并购的企业占20%,那么也许会被起诉涉嫌垄断

但是我们国家不是完全这样定义的,我们国家定义的垄断,指一种状态的同时,更多的是指一种行为,菌体的讲是利用垄断的市场地位操纵市场,比如:我的企业有25%市场占有率,小明的企业有25%的市场占有率,我和小明坐在一起商量“我们俩并购吧,然后对上游经销商要求,只要想和我们合作就不能给小刘供货,断了小路的货源”,那么我和小明就涉嫌垄断。

⑶ 什么是并表监管可否认为是将所有的经营和财务报表合并进行监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将为每一家外专资法人机构属和外国银行建立一份完整的综合监管信息档案。

并表监管能够将分散的外资银行监管信息进行综合,为每一家外资法人机构和外国银行建立一份完整的综合监管信息档案,可以帮助银监会更充分地了解一家机构,从而对外资银行实施有效的准入管理和风险评估。

⑷ 上市公司并购有哪些监管措施包括

低估值、政策受益板块中潜伏,拉升重仓股,这是一个表面上指数高收益实则高风险,而主力积极捕捉低风险个股的时间。策略上,股民不要频繁追涨行情,还是耐心下来,有机会就去低吸政策受益的蓝筹股,如果错过了,或者涨起来了就更换其他版块或者等待调整后的机会,如今市场在新一波新股申购前会有一个挖坑的动作。

⑸ 政府监管跨国并购审查工作方面需要完善哪些部分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并购成为国际投资的主要形式之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跨国并购也逐渐成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和跨国公司 “走进来”的主要方式,但我国对跨国并购的法律规制却存在着很多不足,需要健全相关法律制度.本文主要从跨国并购审查监管的角度,通过分析我国及欧美的相 关法律制度,对完善我国跨国并购的相关法律制度提出一些建议.

⑹ 并购重组委究竟由谁管

老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07年修版订)里提权到,在发审委中设立并购重组委。但是11年新修订的去掉了这条。不知道考试的时候怎么选。因为还有一个《关于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决定》并未废止。 查看原帖>>

⑺ 为什么要对公司并购进行法律监管

公司并购直接影响到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⑻ 投资监管的手段主要有哪些方面

我国证券公司(指综合性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有经纪、承销、自营、兼并收购、基金管理、咨询服务等。因此证券公司风险根据业务可分为以下四大类:

(一)证券经纪业务风险

由于经纪业务收入占证券公司总收入的比例较大,一般达到40—50%以上,因此经纪业务风险是证券公司最基本的风险,主要表现有:

1.经营风险

由于经纪业务的佣金收入占证券公司总收入的比重较大,证券公司对经纪业务的依赖性增强,二级市场行情波动对证券公司收益影响较大,当行情低迷时,固定成本(如通讯费用、场地租金等)居高不下,经营风险凸现。

上海证券交易所2000年度会员年检结果显示,96家证券公司类会员只有32%被列为年检好会员,与99年相比在总体规模、盈利水平有一定提高的同时,仍有近十家证券公司出现亏损或接近亏损,相当一部分证券公司净资产低于平均水平,在资产经营安全性、合法合规经营、内部控制等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

2.拓展业务风险

随着证券市场规范化、市场化、国际化改革的深入,证券公司在激烈的竞争中拓展业务时采用的一系列手段措施,面临较大风险:

(1)向客户融资。由于向客户透支资金的方法已经被严厉禁止,变相透支资金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利用国债交易向客户融资等),有的还与银行共同协作,使融资行为不易被发现。(2)返佣。返佣使经营成本加大,一旦行情不好,返佣成为节约费用的包袱;返佣的帐务处理有的返还现金,管理漏洞较多;返佣比例制定亦有较大的随意性,增加了规范管理的难度;同时返佣税金的收取有的只代扣了个人所得税,未扣所得税、营业税,留下了隐患。(3)提供担保。证券公司有的分支机构为客户贷款资金提供担保,因担保方比较隐蔽,只有在资金链出现断裂,才有可能被发现,而这时证券公司面临的风险已十分严重。(4)三方监管。有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实行三方监管(一客户提供资金给另一客户买股票,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客户的股票,以保证另一客户资金安全),这是《证券法》不允许的行为,监管协议不受法律保障,监管行为不受法规认可,一旦发生纠纷,证券公司十分被动。(5)业务创新。为追求规模扩大和市场占有率增加,证券公司开展了一系列的业务创新,并与银行、保险等机构结成战略伙伴关系,业务创新遇到来自包括技术、咨询、培训和推广等多方面的挑战,风险控制难度加大。

3.系统网络风险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在证券行业的广泛应用,随着证券行业业务创新的不断深入,网络是否安全可靠、网络是否便捷高效变得越来越重要。但证券公司对此的风险控制及抗风险能力仍不容乐观。

(二)证券承销业务风险
证券承销业务是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之一,因为项目周期长,受市场不可预测因素影响较大,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强,证券公司的连带责任增加,公司各项风险增大。

如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发展前景研究不够,推荐企业发行证券失败而使证券公司遭受利润和信誉损失的风险。对二级市场的走势判断错误,造成股票价格定位不合理或债券的利率和期限设计不符合市场需求,券商包销的股票卖不出去;或者在增发配股时成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证券公司资金被大量占用引发财务风险。随着B股市场将率先成为全流通市场,B股承销业务将有较大发展,如果履行包销责任,还可能出现外汇风险。对上市公司进行过分包装,在信息披露上出现过错,误导投资人,造成违规违法的风险。

(三)自营业务风险

作为证券公司传统业务之一,证券自营收入约占中国证券公司总收入的30%,但其风险却比较巨大。首先是市场风险,自营收益与二级市场走势关系密切。目前我国证券二级市场整体来讲投机气氛较浓,市场波动相对频繁,很多证券公司未建立有效的业务决策系统、调研系统、操作系统及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制度,面对相对较少的投资品种,证券公司无法利用套期保值等手段规避证券市场波动的系统风险,因此,二级市场的价格异常波动会给公司业务带来较大的风险。其次是新业务风险,很多新的交易品种即将推出,但由于业务新、经验少,容易出现问题。同时它在能够规避风险的同时,也有放大风险的效应。“李森事件”把百年历史的“巴林银行”毁于一旦就是典型的案例。第三是违规操作风险,追求自营业务收益增加,恶意炒作使股价震荡加剧从中获利。这种行为是《证券法》所严厉禁止的。一旦受到查处,公司的各项业务都将受到严重影响。

(四)其他业务风险

在上述三大业务之外,资产管理业务是很多证券公司未来发展的重点,但其带来的风险在2001年表现得尤为突出。虽然《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指出,证券公司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不得向委托人承诺投资收益,但是不少证券公司在进行资产管理业务时,还是违规进行保底和收益分配承诺,在操作不当时,易使应由客户承担的市场风险,转化为由证券公司承担实际的亏损。同时该业务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收益分配机制,致使收益分配的品种单一、凭经验确定,客户可选择的机会少,证券公司遇行情波动较大时,风险应对的能力欠佳。假设某证券公司注册资金20亿元,实际资产管理的资金100亿元。允诺资金的保底利润率是10%。按此计算,其年成本在10亿元左右,在大盘下跌20%,损失应超过15%达8.5亿元,加上公司自有的自营资金按10亿元计算,大盘下跌损失2亿元,则两者合计损失超过20.5亿元,对该证券公司来说已达到生死存亡的地步。因此,证券公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一定要注意风险。不能盲目扩展。其他如国外证券公司获利丰厚的资产重组、并购业务在我国虽然也开展,但业务量较小,所以其风险并不明显。

⑼ 简述一下并购重组中主要涉及哪些审核部门

您好,并购重组中涉及的审核部门主要包括资本市场监管部门(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国资委和地方国资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商务部等。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往往涉及国资批准、外资准入、环保核查、反垄断审查等多项行政审批事项,该类审批事项的完成是中国证监会受理相应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的条件。因此,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资产转让、外资、环境保护、反垄断审查等事项时,应当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上述事项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具体包括:
①国有股东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取得相应层级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涉及国有资产置人或置出上市公司的,应当取得相应层级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该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②涉及特许经营等行业准入的,例如军工、电信、出版传媒等,申请人应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③涉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应当按照《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取得商务部的原则批复。
④涉及外商投资行业准人的,应符合现行有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中西部地区努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投资方向,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⑤涉及反垄断审查的,应当取得商务部的审查批复。
⑥其他应当取得的国家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