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监督工作规范
1. 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内容
关于编制《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责任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和国务院规定的消毒产品卫生监督职责,落实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责任,提高各级监督员监督执法水平,预防和控制传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我局委托江苏省卫生监督所组织编制了《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拟以委发文形式印发。一、制定过程为深入了解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现状,我局于2013年对上海、江苏、山东等地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在山东省召开了北京等6个省市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研讨会,提出进一步明确监管范围、工作职责,规范监督行为的编写思路。通过梳理消毒产品卫生监督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部分省份实地调研,组织专家论证,结合职能转变工作要求,编制了《规范》,进一步明确了当前消毒产品卫生监管范围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监督机构的工作职责,规范了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检查内容和方法以及监督情况的处理要求。经征求部分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疾控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生产经营企业的意见,大家一致认为,《规范》对推进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十分必要,希望尽快出台。同时,在全国消毒产品首席卫生监督员候选人培训班广泛征求了意见。通过对意见的汇总、分析和整理,积极点赞和部分点赞了合理意见和建议,对不点赞意见给予了合理合法解释,形成了《规范(征求意见稿)》。二、主要内容《规范》共为六章三十二条,包括:(一)总则。明确了《规范》的制定依据、规定了适用范围和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主体。(二)监督职责及要求。明确了消毒产品卫生监督职责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分工。(三)监督内容及方法。规定了国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消毒产品经营使用单位卫生监督内容和方法。(四)信息管理。明确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在消毒产品卫生监督信息工作的要求。(五)监督情况的处理。明确了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监督情况进行通报、查处、移送、公告等内容。(六)附则。对《规范》涉及的消毒产品等用语进行了定义。三、重点问题说明(一)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定义和范围。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明确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依法监督的概念,规定了监督的范围是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消毒产品经营和使用单位。(二)明确了消毒产品卫生监督职责。按照《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第十九条卫生监督职责和第二十一、二十二条省、市、县卫生监督机构职责,结合《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有关消毒产品卫生监督职责,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的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职责予以明确。(三)对消毒产品实行风险分类监督。按照消毒产品的性质、用途和使用对象,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监督。将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在内的消毒产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指具有高风险,需要严格监督管理的医疗器械消毒剂和灭菌剂、皮肤黏膜消毒剂,医疗器械消毒(灭菌)器械、化学和生物指示物。第二类是指具有中等风险,需要加强监督管理的除第一类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抗(抑)菌制剂。第三类是指风险程度较低,实行常规监督管理的除抗(抑)菌制剂之外的卫生用品。上述分类与《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正在修订)中对消毒产品分类要求是一致的。还规定了评价风险应当考虑消毒产品使用的预期目的、适用范围以及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在华责任单位)、经营和使用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等因素。(四)进口消毒产品的监督。根据WTO非歧视性原则,对进口消毒产品的监管要求应等同于国产消毒产品。目前,国家对国产消毒产品实行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制度,由于进口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在国外,无法对其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产品卫生质量等源头进行监督。因此,加强对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的监管尤为重要和必要。(五)加强协调配合。根据消毒产品卫生监督的特点,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在上下级和省际间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建立协查机制,及时通报情况,移送相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对涉嫌犯罪的,要求及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四、主要依据(一)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印发的文件。《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第27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0号)。(二)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下放部分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2013年第1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3〕18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卫监督发〔2009〕53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卫监
2. 产品备案是传染病防站监督科管理吗
1月3日起,依照中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安排,中山市卫生健康局审批服务办公室在开通审批咨询电话和梳理预约办证流程的情况下,开始提供行政许可服务。为了支援前方抗击疫情同时及时为市民供应卫生消毒产品,市卫健局实行快捷审批服务,将消毒产品生产许可作为紧急“绿色通道”向社会公布。仅在发布消息当天,便接到了三角镇某日资企业消毒产品备案的协助请求,工作人员立即前往该企业,同时协调广东省卫生监督所传染病监督科,帮助企业完善备案程序。
时疫之下共克时艰,中山也有不少企业向市卫健局申请,由原来的化妆品、洗浴产品生产车间转产,请求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生产急需的消毒产品。卫健局工作人员陆续进入生产场地考察,指导企业上传申请资料,在完成审批流程后为企业发放《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1月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部分消毒剂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紧急上市的通知》,为消毒产品生产审批“绿色通道”提供了政策支持。此后,市卫健局相关办公室陆续接到12家企业的消毒产品许可申请,并依据通知加快了审批工作进度。工作人员取消午休第一时间联系企业生产场地,在7天内完成了分布在坦洲、南朗、火炬开发区、三角、阜沙、港口,石岐区、南区、南头,神湾等10个镇区的17家企业审批工作,对符合标准的10家企业均发放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3. 结合自己的医疗工作实际,谈谈相关的卫生监督和传染病管理的法律要求是什么
据新华社电卫生部12日公布最新制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以加强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根据管理办法,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及时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公共卫生监测体系网络系统平台的要求,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常规监测时每月不少于3次疫情分析与通报,紧急情况下需每日进行疫情分析与通报。
管理办法特别规定,对于有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等,将根据有关法规追究责任。
又讯50年时间,传染病已从浙江人群的第一位死因,降至10位以后。
在12日上午举行的浙江省卫生防疫体系建立50周年庆祝大会上,浙江省卫生部门的官员宣布:20世纪90年代以来,浙江省传染病的总发病率已处于历史最低水平,50年时间,发病率下降了90%以上。
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的监督检查职责有哪些
卫生行政部门 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内位和职业病危容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5. 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介绍
2014年7月1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以国卫监督发〔2014〕44号印发《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回。该《工答作规范》分总则、监督职责及要求、卫生监督内容及方法、信息管理、监督情况的处理、附则6章程35条,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卫生部2010年9月17日印发的《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卫监督发〔2010〕82号)同时废止。
6. 突发传染病疫情时卫生监督员应该做哪些
乡镇卫生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_字)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一)组织领导:成立重大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下设医疗队、扑疫队和
7. 传染病防治法对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的权利有哪些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第五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卫生执法文书。
卫生执法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卫生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卫生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及时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或者不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纠正或者直接予以处理。
第五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8. 艾滋病卫生监督与管理可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依据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
第10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二)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
第2条:各级卫生部门是对公共场所卫生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卫生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健全监督网络,充实监督人员和技术装备。
第4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经营单位的负责人、个体经营者的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
二、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卫生行政执法职能的依据
(一)法律
1、《食品安全法》
第5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传染病防治法》
第6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29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3、《执业医师法》
第4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4、《献血法》
第4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5、《母婴保健法》
第29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6、《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36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二)法规
1、《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
第4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2、《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
第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
第4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28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5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40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5、《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
第21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卫生监督和碘盐的卫生监督以及防治效果评估。
6、《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
第3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7、《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第34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8、《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5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9、《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
第4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10、《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
第5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11、《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
第3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12、《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5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13、《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
第4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14、《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254号)
第4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15、《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
第3条: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三)地方性法规规章
1、《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
第5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2、《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
第4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第4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对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4、《江苏省献血条例》
第3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5、《江苏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
第5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并负责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
6、《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4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关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7、《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5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8、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
第5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9、《江苏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实施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
第5条: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碘缺乏危害的防治和碘盐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30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的卫生监督和碘盐的卫生监督以及碘缺乏危害防治效果的监测和评估。
10、江苏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
第30条:卫生部门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建议,依法适时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指导;(二)指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调查、预防控制和执法监督;(三)组织、指挥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实施各项卫生措施;(四)组织突发事件应急的技术公关,推广先进适用的医学卫生技术。
(四)部门规章
1、《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39号)
第19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卫生监督工作任务。
第21条: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主要职责为:(一)拟定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范;(二)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卫生监督工作,对下级的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三)依法承办职责范围内的卫生行政许可、资质认定和日常卫生监督;(四)查处辖区内大案要案,参与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五)承担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任务,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卫生监督抽检;(六)开展执法稽查,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督察;(七)组织协调辖区内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分级管理,落实执法责任制;(八)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人员的资格审定工作,组织开展资格考试;(九)组织辖区内卫生监督人员培训;(十)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汇总、核实、分析、上报,并按照规定进行发布;(十一)组织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十二)协调和指导辖区内铁路、交通、民航部门的卫生监督工作;(十三)承担上级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
2、《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
第39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第3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
第3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5、《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
第6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6、《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
第66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7、《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
第3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aware天猫
9.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具有哪些监督管理职责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
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