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共同监管责任机制
1. 国土资源管理体制与基本制度
美国基本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包括矿产资源和土地资源等在内,总体上说,是分权体制,即联邦政府只管理联邦政府所有的土地(包括印第安托管土地)及其上包含矿产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州政府所有土地及其上的自然资源则只归州政府管理。两者原则上互不干预,但在可能涉及到对方管辖权限或管理事务的问题上,两者相互沟通、相互协商。
美国管理国土资源的基本制度如下。
图1-1 美国联邦政府组织机构
1)立法管理制度:立法管理是美国国土资源管理的基本制度,是各项行政管理的基础和依据。美国的国土资源管理,无论是联邦政府,还是州政府,均有相应的法律作为管理前提,有法可依。在本书重点讨论的联邦层次上,美国进行矿产资源和矿业管理的立法主要有:《通用采矿法》、《矿产租让法》、《矿物材料法》、《外大陆架土地法》、《深海固体矿产资源法》、《采矿和矿产政策法》(1970)、《印第安矿产开发法》(1982)、《联邦矿山安全和健康法》、《战略与关键材料储存法》(1946)等;进行化石能源管理的立法有:《联邦石油天然气权利金管理法》(1982)、《联邦煤炭租约修正法》(1975)、《石油污染法》(1990)、《能源政策法》(2005)、《联合碳氢租约法》(1981)、《深水权利金救济法》;进行土地资源管理的立法主要有:《联邦土地政策与管理法》(1976)、《征购土地法》(1947)、《国有草地牧场改良法》(1978)、《荒野法》(1964)、《水土资源保持法》(1977)、《林地和草地牧场资源推广法》(1978)、《阿拉斯加国家利益土地保护法》(1980)、《海岸带管理法》等。这些法律涵盖了矿产资源与矿业和土地管理的方方面面,包括资源勘查、开发、生产、加工、销售、贸易、投资、税收、运输、储存与储备、劳动条件、健康安全、许可证时效、权利中止与转让、招投标、鼓励措施(包括权利金减免)、环境保护、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土地利用规划、土地资源保护、违法责任等,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两方均清楚和明白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使管理规范化、法制化和程序化。
2)行政负责制度:无论是联邦政府,还是州政府,部长都是部的首脑,全面负责部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指导和监督本部的行政工作。在其主管业务方面作为总统(联邦层次)或州长(州层次)的主要顾问,向总统(或州长)提出政策建议。部长是部的主要发言人。各副部长分别具体负责各自管辖的业务范围和计划实施。一名副部长(更通常是助理部长)通常负责若干司(局)。局长是局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局的行政管理工作,向部长提出工作建议。各副局长分别具体负责各自管辖的业务范围和计划实施。各级官员职责与责任清楚明白,谁在管理责任范围内出现问题或出现疏漏,谁对此负责。
3)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也是美国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各行政部一般都设有监督执法办公室,负责监督同本部门各项计划和业务有关的审计和调查;协调和监督本部的活动,以提高计划的节约和提高效益,防止和消除舞弊行为。另一方面,美国也对具体的油气生产钻井、煤矿山和金属非金属生产矿山实行定期的检查制度,形成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将责令矿山或设施经营者限期进行整改。
4)环境保护制度:注重环境保护、维护生态平衡是美国政府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美国自然资源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无论是联邦政府,还是州政府,均要求在矿产资源勘查或开发或生产项目前提交环境影响报告。环境影响报告未经批准通过,则项目不得开工。此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也不断有政府官员到现场进行定期的环境检查。在美国联邦政府涉及矿产资源与矿业、能源业管理的3个主要行政部中,有两个都设立有保护环境的专门机构或管理机构,另还设有联邦政府的独立机构——环境保护署,表明了美国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
5)项目规划管理制度:美国十分重视对国土资源管理的规划作用,特别是对土地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无论是联邦政府还是州政府,通常在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前,拟定项目和计划对国土资源进行规划管理。以联邦政府为例,联邦政府一些国土资源的管理部门不仅有国土资源的长期规划项目,同时也有国土资源的短期规划项目,甚至有年度计划。如美国联邦内政部土地管理局的《2000~2005规划》、矿产管理局的《2000~2005规划》、2000年度计划;地质调查局的《矿产资源计划》、《海洋与海岸地质计划》、《能源资源计划》,等等。这些规划管理的目的就是:有的放矢,周密部署,减少盲目性和随意性。
6)公众服务与决策民主化制度:美国重视对公众和社会的服务,重视决策的民主化。美国在进行重大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与产业开发时,通常都定期举行信息和新闻发布,公开政府的有关决策信息,包括招标、投标计划,时间安排,相关程序和项目要求等,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并根据社会各方的反馈意见进行适度修改。如美国联邦内政部土地管理局、矿产管理局等对一些矿业法规的修订、对一些重要土地利用规划的制定,一般都上网公布,并在一定时间内请社会各界提出评论和意见,进行修改补充。这一做法反映了美国矿产资源与矿业、土地管理的民主化与公开化制度。
7)有偿使用与许可证制度:在美国,一些自然资源如土地、矿产、森林等分属不同的主体。有些土地、矿产、森林属于联邦政府;有些土地、矿产、森林属于州政府;有些土地、矿产、森林等属于个人。任何人使用不属于自己的土地,都必须购买其所有权或使用权,都必须要付费,即使是联邦政府也不例外。如联邦政府若使用属于州政府的土地,必须要征得州政府同意,并通过购买而取得。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或开发不属于自己的自然资源,更是需要有偿使用或开发。如私人和企业要在公共土地(联邦土地)上开采矿产资源,首先应向有关部门(内政部土地管理局)申请租地,向有关部门缴纳土地租金和矿产资源费等。在美国,开采和利用自然资源须持有许可证,如开采矿产资源需持有采矿许可证;砍伐森林须持有砍伐许可证;草地放牧需持有放牧许可证;开发海洋需海洋开发许可证等。
2. 如何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长效机制
确保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可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及时查处,分管领导。
建立健全公示制度。
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内部会审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完善约束和激励机制。
健全和落实案件查处责任制,地方可运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开展土地执法季度,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建立案件调查相互协助配合制度、是否未批先用以及耕地占补平衡、制止有效,实行“全员监管”。要进一步明确会审和集体决策范围和内容,采取多种方式对执法先进地区,发放施工许可证。
完善土地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会审和集体决策责任。要建立案件查处工作月统计、建设,并向社会公示。采取有效措施、土地违法数据要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进一步拓宽违法行为的发现渠道、承办人员负具体责任的工作责任制、半年小结和年总结制度,量化考核标准,根据本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增强执法检查现势性。对本地区的土地违法态势。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建设项目没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组织协调发展改革,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即时交换信息、划拨用地审批、动态巡查等方式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
部机关各司局,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制定基准地价和协议出让最低价、定期化。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土地管理的各个机构都要依法行政、村执法监察信息员,形成统一的信息监管平台。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
3.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共同责任机制建设还有哪些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
一、党委领导、政府负责。
近年来,地方党委、政府依法依规管地用地、管矿用矿意识不断增强,特别是在卫片执法检查的推动下,通过党委政府发文、主要领导亲自抓、严格考核等措施,积极推进形成地方政府主导的执法监管多部门协同配合机制。江苏、甘肃、福建、河北等省下发了推进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文件。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与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出台了《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明确地方党委、政府的责任,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实施党政一体化问责。
甘肃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出台了《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行为问责办法》,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影响程度大小确定一般责任、重大责任和特别重大责任,根据其所承担的责任确定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各省将卫片执法检查上升为政府行为,省、市、县三级都成立了由政府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进一步推动建立了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
二、部门协同,上下联动。
一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内设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建设用地包括审批、供应、使用、监管等环节,矿产资源开发包括矿权审批、储量评审、日常监管等环节,这些环节由国土资源系统不同的内设机构来完成,如果能够紧密依靠系统内设机构,各尽其职,共同设防,就可以有效地预防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发生。系统内部防范土地、矿产资源违法关键在于,执法不只是执法监察机构一家的事,而是大家共同的事,各内设机构都要严格履行职责,把好关口。
二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建立共同制止和处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合作联动机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后,一方面责令违法当事人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一方面通过抄告制度将违法行为告知发展改革、监察、农业、建设等部门,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共同制止和处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形成执法合力: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工商部门不得登记。
三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国土资源部先后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等部门,就在国土资源领域违法案件的查处、移送等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联合下发文件。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积极主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紧密配合,初步建立了执法监管协作配合机制。
①联合出台相关文件,基本建立了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联动机制,如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案件移送制度、案件查处协作配合机制等;
②组建联合执法机构。河南省洛阳市及所辖县(市)均成立了国土资源警察队伍,与国土资源监察队伍合署办公。河北省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及其所辖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成立了治安办公室,配备公安人员驻局开展执法工作。江苏省南京市成立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支队驻国土资源局公安办公室;
③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促进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法查处到位。如浙江省对于重大、复杂、社会反响强烈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主动邀请监察部门提前介入,共同办案,既查事又查处责任人;
④积极探索创新,不断完善共同责任机制体系、制度和运行方式。上海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积极参与建设“上海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提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效率的同时,着力提高案件移送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四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与铁路、公路、水利等用地大户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针对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公路、铁路、水利建设违法用地问题突出情况,2011年,国土资源部与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等部委,开展“部委联创 勇破两难 共建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活动,探索建立党建交流、信息共享、沟通协调、联合查处等机制,促进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依法依规用地。2011年3月,国土资源部与交通运输部、铁道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路、铁路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并联合召开视频会议部署工作。2011年9月和2012年4月,我部与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分别联合下发《关于铁路项目用地未批先用问题整改查处的通知》、《关于高速公路项目用地未批先用问题整改查处的通知》。
三、公众参与。
建立青年志愿者、大学生村官、国家特邀国土资源监察专员参与执法监管的社会监督机制。一是推广开展青年志愿者、大学生村官担任国土资源协管员(信息员),实现执法监管关口前移,向基层、向社会延伸,加强了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力量,有利于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这项工作增强了青年志愿者和大学生村官的国土资源国情国策意识,有利于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氛围,具有长远的社会效益。二是发挥国家特邀国土资源监察专员作用。
国土资源部成立后,先后聘任了3届、87人次监察专员,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开展咨询研究、建言献策、民主监督。针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国土资源部及时组织监察专员开展专题调研,调研报告中的有关建议得到国务院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监察专员利用各自专长和社会活动机会,主动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国策,关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热点、难点问题,监督国土资源执法工作,反映国土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4. 什么是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共同责任机制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内设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建设用地包括审批、供应、使用、监管等环节,矿产资源开发包括矿权审批、储量评审、日常监管等环节,这些环节由国土资源系统不同的内设机构来完成,如果能够紧密依靠系统内设机构,各尽其职,共同设防,就可以有效地预防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发生。系统内部防范土地、矿产资源违法关键在于,执法不只是执法监察机构一家的事,而是大家共同的事,各内设机构都要严格履行职责,把好关口
5. 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
( 国土资发 [2009]14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 ( 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
为巩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成果,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遏制违法行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管
( 一) 建立采矿权标识制度。依法新设立的采矿权( 开采放射性矿产的除外) 在正式开采前,采矿权人必须在开采作业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立采矿权标识牌,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采矿权标识牌的内容应当包括采矿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制牌时间和监制单位,具体式样和内容由省 ( 区、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标识牌的监制。现有采矿权人应当在 2010 年 6 月底前完成采矿权标识牌的立牌工作。
( 二) 加强矿产督察管理。省 ( 区、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 《矿产督察工作制度》 ( 国土资发[2003] 62 号) 的要求,依据督察工作任务量,聘请地方矿产督察员。设立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国家和地方矿产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矿产督察员任务分工要具体到矿山 ( 矿区) ,现场督察每年不得少于 4 次。完善矿产督察员年度考核管理,考核不称职和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当及时解聘。每年 1 月底前向部报送矿产督察年度工作报告。
( 三) 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日常监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矿业权人的日常监管,明确监管任务,规范监管程序; 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情况进行重点监管; 建立矿业权人档案,将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矿业权人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年度检查的依据。
探矿权人必须按规定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勘查项目开工报告和年度报告。采矿权人必须及时编绘采掘工程图件,每半年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采掘工程平面图”。
( 四) 加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年度检查。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年度检查的有关规定,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年度检查,并将采矿权标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矿区土地复垦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内容。矿业权人不接受年度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批准其延续、变更、转让等申请; 涉及违法的,依法进行查处。
省 ( 区、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将上年度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总结报告、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快报 ( 包括应检、实地检查、初审合格矿山数,以及年生产矿石量、销售收入、实缴补偿费等) 和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总结报告分别于每年 1 月底前、3月底前和 5 月底前报部。
二、加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管
( 一) 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管理。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要认真把好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源头关,严格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加强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管。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及时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他相关资料送交矿区所在地的市 ( 地) 、县 ( 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二) 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大、中型矿山企业应当设立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小型矿山企业应当配备地质测量相关专业人员。各类矿山企业要按规定开展矿山地质测量,每年 1 月底前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由符合条件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编制的上年度《矿山储量年报》。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对 《矿山储量年报》的审查,并按规定进行抽查,特别要加强对年度资源储量变化大、《矿山储量年报》中存在问题较多和保有资源储量少的矿山企业的抽查。
( 三) 加强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回收利用指标的管理。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核定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严格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开采回采率挂钩的管理,促进矿山企业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三、建立健全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违法行为的机制
( 一) 认真组织开展巡查工作。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 ( 国土资发 [2009]127 号) 的要求,推进执法关口前移和重心下移,针对矿产资源分布和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特点,合理划分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区域,认真组织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
( 二) 建立违法违规线索统一处理信息平台。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举报电话、举报信件、举报电子邮件、领导批办、下级上报、媒体反映等各类矿产资源违法线索进行整合,建立统一处理的信息平台,按规定进行核查。对举报属实的,可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 三) 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聘请监察专员、协管员、信息员、青年志愿者等方式,进一步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防范违法的作用。
( 四) 充分利用科技手段。积极探索并推广应用卫星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电子设备监控等科技手段,对矿产资源集中的区域以及重要矿区进行适时监测,及时发现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
四、完善案件查处机制,切实提高查处效果
( 一) 严格依法履行查处职责。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现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要及时立案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违法审批发证等行为要作为查处的重点。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坚决依法办理,及时跟踪、协调有关部门反馈落实情况。
( 二) 落实案件查处责任。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案件查处负总责,分管的副厅( 局) 长是主要责任人,执法监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是案件查处的具体责任人。通过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明确案件查处责任、具体程序、时限要求、考核指标及奖惩标准,确保依法履行职责。
( 三) 加强检查、督办。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案件查处工作的检查。将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是否依法履行查处职责以及处罚决定落实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对交办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案件,要跟踪督办。对难以落实到位的,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并提出督办落实的建议。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结上报的案件,要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错案,予以纠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 四) 完善重大典型案件上报制度。县 ( 市) 、市( 地)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立案查处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特别是无证开采、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违法审批发证等案件,逐级上报省 ( 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省 ( 区、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遴选重大典型案件报部。
( 五) 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选择典型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进行通报或者曝光。
( 六) 加强 “两率”指标统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 《关于建立无证勘查开采案件增减率和矿业权人违法违规案件发生率统计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07] 284 号) 的要求,及时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案件进行分类登记和统计,将 “两率”指标纳入目标责任考核。省 ( 区、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 1 月底前和 7 月底前分别将上年度和当年上半年的 “两率”指标统计表报部。
五、构建共同责任机制,发挥联动作用
( 一) 推进建立地方政府统筹协调、部门联动的执法监管制度。在地方政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的共同参与下,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矿产资源丰富的县 ( 市)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对群发性非法开采行为和矿产资源开采监管难度大的地区及时进行集中整治,对无证勘查开采行为采取拆除地面设施以及查封设备、充填井筒等措施,有效遏制违法行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国土公安等联合执法队伍。
( 二)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协调沟通,落实国土资源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以及加强协作配合的有关规定,确保违法案件查处到位。进一步健全并认真落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联席会议制度。
( 三) 明确内部职能机构的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矿业权、资源储量、执法监察、矿山地质环境、土地复垦管理等内部职能机构的监管职责分工。建立执法监察机构与矿政管理机构的协作配合制度。执法监察机构履行职责需要矿政管理机构予以配合的,要及时予以配合; 矿政管理机构在履行业务监管职责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要及时移交执法监察机构组织查处。
省 ( 区、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监管责任体系,按照 “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的要求,明确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及其内部职能机构的监管职责,于 2009 年底前将职责分工落实情况报部。
( 四) 强化矿业权人的社会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矿业权人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与教育,开展社会责任的宣传。积极主动服务,保障合法权益,定期公开矿业权人履行义务情况。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引导矿业权人自觉守法,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六、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增强执行力
( 一) 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增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人员的编制。进一步理顺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的关系,形成统一指挥、配合联动的工作格局。执法监察机构、队伍中,应当配备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的专业人员,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重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每三年至少轮训一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 二) 加快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和执法监察信息化建设。在矿产资源储量利用核查和矿业权核查成果形成的动态更新的数据库基础上,与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配号管理、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矿山遥感监测、执法监察、储量登记统计等系统实行有机衔接,构建矿产资源综合监管平台,以信息化和高科技手段加强监管,提高工作效率和监管水平。
( 三) 加强报告和通报制度建设。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情况、违法态势、防范措施等,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通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情况,督促下级管理部门认真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省 ( 区、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 1 月底前和 7 月底前将上年度和当年上半年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总结报部。
( 四) 完善考核制度。省 ( 区、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制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考核内容、量化考核指标、制定奖惩标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考核并落实奖惩,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 五) 进一步改善工作条件。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任务重、费用高,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将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省 ( 区、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从中央下拨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补助经费中,列出专门督察工作经费。要加强执法监察装备建设,重点加强乡 ( 镇) 国土资源所的执法监察装备建设,配备巡查车、通讯工具、GPS、照相机、摄像机、计算机等专用装备器材,确保工作正常开展。有条件的地方,应当为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予工作津贴或者补助。
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继续按 《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员工作制度》 ( 国土资发 [2003]99 号) 执行。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实施中的情况和问题,由省 ( 区、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汇总报部。
国土资源部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6. 国土资源管理的体制与基本制度
所谓国土资源,澳大利亚称为自然资源,包括矿产、土地、森林、淡水、海洋、牧草、动植物等。限于本项目的研究目的,本书所述及的国土资源仅限于矿产和土地资源。
一、管理体制
受宪法与法律的制约,澳大利亚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总体上属于一种分权体制,即:联邦政府仅管理联邦拥有管辖权的资源,而州或领地政府仅管理州或领地有管辖权的资源(关于北方领地上的自然资源,包括矿产资源,原先联邦政府也有管辖权,后联邦政府逐渐将权力移交给领地政府)。由于联邦政府主要仅对3英里以外海域,包括海底上的矿产资源有管辖权,而广大陆地土地和其上的矿产资源,包括油气资源等,主要归各州或领地管理,所以,州或领地政府在澳大利亚自然资源管理中占有主导地位。近些年来,由于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特别是《环境保护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法1999》的通过,使联邦政府在各州管理的自然资源开发中,也承担一定管理职责,但相对而言,其责任还是十分有限的。一般来说,对自然资源的管理,联邦政府仅承担有限的职责,而主要的责任在各州和(自治)领地政府。
对于本书重点讨论的矿产资源和土地资源两者而言,在联邦层次上,可以说是一种分散的管理体制,即矿产问题归联邦资源、能源与旅游部管理,而土地问题主要归联邦环境、水资源、遗产与艺术部和农业、渔业与林业部管理。在州级层次上,其管理体制,与联邦一致,基本也是一种分散的管理体制,即矿产和土地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但不同州或领地在做法上又有一定区别,如对土地的管理,新南威尔士州设有专门的土地部统一管理土地事务,而多数州则有不止一个政府部门管理相关的土地问题。对于矿产资源与矿业的管理,各州和北方领地则多采用集中的管理方式,或曰管理体制,即各种矿产,无论是能源矿产还是非能源矿产,均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且多是上下游一体化的管理。
对于矿产资源与矿业管理中的劳动安全问题,州级层次上,相关管理机构一般多设在矿业管理部门,如西澳大利亚州、昆士兰州、维多利亚州、北方领地等。此外,各州或领地还设有独立机构或专门机构,管理各产业的劳动健康与安全问题,这些机构通常隶属于与劳动和就业保护相关的管理部门。在联邦层次上,管理联邦海上石油安全生产的机构为国家海上石油安全局(联邦政府有直接管理权的矿产资源主要是位于3英里以外海底上的矿产资源,主要是油气资源),是资源、能源与旅游部部长管辖机构。
二、基本制度
1.立法管理制度
所谓立法管理,也就是依法管理。澳大利亚的各项国土资源管理活动,无论是联邦层次,还是州级层次,都有相应的立法,都有相应的法律作为依据,也就是一切行政管理均有法可依。另一方面,相关管理机构或顾问机构、辅助机构的建立,通常也以立法规定的形式加以明确,并从法律上对其职能、作用和职责范围进行严格界定,对其行为加以严格规范。
2.行政许可制度
在澳大利亚,联邦和各州法律均规定,凡占有、使用、处分属于王室(或州政府所有,或联邦政府所有)的自然资源,包括土地、矿产等,都需要批准,并获得许可证或相关证件;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开发、利用、占有或处分的,要进行处罚。如联邦《海上矿产法1994》第38条之规定,西澳大利亚州《采矿法1978》第155条之规定,南澳大利亚州《采矿法1971》第74条之规定、塔斯马尼亚州《矿产资源开发法1995》第69条之规定等。
3.有偿使用制度
在澳大利亚各州或领地,凡占有、使用属于王室(或州政府或领地政府)的自然资源,包括土地、矿产等,都要缴纳或支付相关的占有费或使用费。如西澳大利亚州《采矿法1978》第108条规定,对任一矿业权,持有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租金;第109条规定,对依本法授予的采矿租约或其他矿业权土地上开采的矿产,州长可通过规章规定由谁、怎样和以什么比例支付租金。西澳大利亚州《土地管理法1997》第123~125条规定,放牧租约持有者每年需支付规定数量的租金。新南威尔士州《采矿法1992》第282条规定,采矿租约持有者有义务就所开采的公共拥有的矿产向部长支付权利金。南澳大利亚州《采矿法1971》第17条明确规定,矿权持有者有义务就所开采的一切矿产向部长支付权利金。昆士兰州《矿产资源法1989》第320条规定,采矿请求权、采矿租约或其他授权书持有者开采或被允许开采矿产,无论王室是否拥有该土地上的矿产,都须按规定的权利金率缴纳权利金。北方领地 《矿产权利金法》第 9 条规定,矿权持有者应就所生产的矿产向北方领地政府支付权利金等。事实上,联邦政府对自然资源的使用同样实行的是有偿使用政策或曰制度。联邦 《海上矿产 ( 权利金) 法 1981( Offshore Minerals ( Royalty) Act 1981) 》第 4 条就明确规定,采矿许可证持有者对其所开采的所有矿产,必须向指定权力机构 ( Designated Authority)支付权利金。
有偿使用是澳大利亚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它体现了国土资源的珍贵性、稀缺性和有价值性,同时也体现了国家 ( 或州、领地) 对国土资源的所有性质。
4. 监督检查制度
无论在联邦还是在各州或领地的矿业法和土地法中,均有监督检查的法律规定,甚至在环境法中也有监督检查的法律规定。联邦 《石油 ( 淹没土地) 法 1967》第 125 条规定,指定当局可通过书面文书任命一个人为检查官。第 126 条规定,检查官有以下权力: ①可进入授予证书中所指明区域的任何相邻区和区域内一切与石油勘探、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和储存、石油运输的准备活动、管线建设或运作有关的设施、船舶、飞机或建筑物进行检查; ②可检查、测试任何设备; ③可检查一切相关文件等。西澳大利亚州《石油法 1967》第 118 条规定,部长可通过书面文件任命检察官,以实现本法和相关规章的目的。第 119 条规定,检查官有以下权力: ①准入州与石油勘查活动和石油开发活动相关的任何地方和州的任何设施、车辆、飞机和建筑物; ②可检查和测试任何设备; ③可进入州任何可能有关于石油勘查与开采运作文件的设施、车辆、飞机、建筑物或地方,可检查、抄取和复制这些文件等。新南威尔士州 《采矿法 1992》第 361 条规定,为实现本法目的,部长可通过书面文件,任命一人为检查官。昆士兰州 《土地法 1994》第400 条规定,为本法目的,或 《植被管理法》 目的,授权人可做如下一项或数项活动: ①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进入土地; ②检查土地和土地利用情况; ③对土地上的任何东西进行拍照; ④采集土地上东西的样品; ⑤对用于农业和牧业的租约土地、特许土地或许可土地,在其上建立监督站,监督本法或租约、特许证、许可证或土地管理协议、修补行动通知或修补行动命令的遵守等。塔斯马尼亚州 《矿产资源开发法 1995》第 9 条规定,检察官为了确定本法规定是否被违反或被遵守,可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做以下任何事情: ①进入、停留或经过任何土地; ②进入、停留或检查任何矿山; ③进入、停留或检查检察官有理由认为是用于采矿目的的任何场所; ④检查矿山内的任何工厂或任何其他事情; ⑤从矿山或工厂移走任何材料或物质; ⑥拿走检察官有理由认为是本法规定或实践准则中规定标准被违反或未被遵守的工具; ⑦要求任何相关文件的生产数据; ⑧检查、查证和复制相关文件;⑨移动相关文件进行复制; ⑩拍照或录音、摄像; (11)要求人员陈述姓名和地址,等等。无疑,这些规定不仅奠定了澳大利亚各州国土资源管理的监督与检查法律基础,同时也确立了澳大利亚国土资源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 1901 年,新南威尔士州就制定出台了 《矿山检查法》( Mines Inspection Act 1901) ,1998 年又颁布了 《矿山检查修正法1998》( Mines Inspection Amendment Act 1998) ,对矿山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了详细而明确的法律规定。
5. 环境保护制度
环境保护制度也是澳大利亚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无论是联邦政府,还是各州政府,均颁布有相应的环境保护法。如联邦有 《环境保护与生 物 多 样 性 法 1999 》,西 澳 大 利 亚 州 有 《环 境 保 护 法 1986 》(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 1986) 、南澳大利亚州有 《环境保护法 1993》(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ct 1993) 、北方领地有 《环境保护 ( 北方领地最高法院) 法 1978》 ( Environment Protection ( Northern Territory Supreme Court)Act 1978) ,等等。此外,各州和领地还有大量与环境保护法相配套的规章。其中,相关条款不仅都明确规定了保护环境的责任、义务和违反后果,同时,也明确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估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估的相关程序。西澳大利亚州,环境保护法还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的五项原则,即预防原则,代际平等原则,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完整性原则,改善和提高评估、定价和鼓励机制的原则以及废物最小化原则。
在各州和领地的矿业法和土地法中,均有环境保护的相关条款和规定。西澳大利亚州 《采矿法 1978》在第一部分绪论 ( Preliminary) 中就首先规定,如果本法某一规定与环境保护法的某一规定不一致,则所陈述的规定无效; 第 84 条规定,授予采矿租约时,或在任何随后时间,部长可强加承租人以合理条件,以达到防止或减少对租约土地自然表面的损害目的。西澳大利亚州 《土地管理法规 2006》第二部分第 12 条规定,任何人不得损害、毁损、干扰、污染或移动受管理土地上的岩石、土壤或任何其他自然物质,违者罚款 1000 澳元。昆士兰州 《矿产资源法 1989》在第一部分序言中明确阐述本法的目的是,鼓励在勘查、勘探和采矿中的环境责任等。新南威尔士州《采矿法 1992》 第 11 部分保护环境条件中 ( Inclusion of conditions for protecting the environment) 第 238 条规定,如果部长或采矿登记人认为是合适的话,任何授权书或矿产请求权的授予条件或续期条件都必须要在授权书或请求权涉及的土地上包含如下有关保护内容: ①动物、植物、鱼类、渔业和风景名胜; ②原著民、建筑、考古、历史和地质景观特征等。这些规定不仅奠定了矿业管理和土地管理过程中环境保护的法律基础,同时也确立了澳大利亚国土资源管理的环境保护制度。
6. 保证金制度 ( 或曰定金制度)
无论是联邦法律还是州法律,均规定在矿业活动特别是采矿活动开展前须先交纳定金,以保障相关法律规定义务得到履行。联邦 《海上矿产法1994》 第 398 条规定,作为相关许可条件,勘探许可证、保留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工程许可证持有者可被要求向指定管理部门提交定金。其目的是:确保许可证持有者遵守法律规定和许可证条件。西澳大利亚州 《采矿法1978》 第 84A 条明确规定,采矿租约申请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采矿登记办公室存放定金,否则,不得向申请者发放采矿租约; 第 52 ( 1) 条规定,勘查许可证申请者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矿权登记员办公室提交定金; 第 52( 1a) 条规定,部长可要求勘查许可证持有者提交额外的定金以遵守许可条件; 第 60 条对勘探许可证申请者和勘探许可证持有者也作了相同规定; 第70F 条规定,部长可以要求保留许可证申请者或持有者在规定时间内向矿权登记员办公室提交定金; 第 84A 条规定采矿租约持有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矿权登记员办公室提交定金。昆士兰州 《矿产资源法 1989》第 83 条规定,在采矿请求权被授予或续期前,采矿登记人应决定矿权持有者应存放的合理数量的定金,以使矿权条件得到遵守、本法规定得到执行。新南威尔士州《采矿法 1992》第 105 条规定,如果部长计划以矿权持有者交纳定金以履行本法对租约所规定的义务为条件而授予一体化 ( consolidated) 采矿租约,则部长可指示向矿权持有者送达书面通知,要求在通知规定的日期前,向部长存放定金。
7. 决策民主化制度
决策民主化,是澳大利亚多年来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一种做法,并已形成一种制度化机制,即重大事情在决策前或重要法律、管理政策在出台前,交由民众、专业团体、相关组织进行充分的民主协商、研究和讨论,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决策、规划。如相关矿业法、土地法的出台和调整,先由政府在网上公布草案,邀请民众和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民主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进一步修改,然后再上网公布修改草案,邀请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等,或提交专业团体进行讨论等。
8. 信息公开制度
联邦 《信息自由法 1982》 ( Commonwealth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of1982) 规定,主管部长应尽可能公开如下内容: ①陈述机构职能项目和细节的报告; ②陈述机构安排的细节报告; ③需要为公众所知晓的一切信息报告等。各州的信息自由法,如西澳大利亚州 《信息自由法 1992》 (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1992) 、昆士兰州 《信息自由法 1992》、维多利亚州 《信息自由法 1982》 (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1982) 、北方领地 《信息法》( Information Act) 等均有类似规定,即要求,政府用纳税人的钱开展工作所获得的信息应当公开,政府工作内容和职能必须要公开,政府年度报告必须要公开,公众需要了解的特别程序要公开,政府的政策制定要公开,政府的管理事务要公开,政府为应对检查或质询所准备的报告要公开,等等。无疑,这些法律规定确立了澳大利亚包括国土资源管理在内的各项管理的信息公开制度。
9. 损失补偿制度
各州和北方领地的矿业法或矿产资源法均明确规定,在矿业过程中,对土地所有者或占用者所造成的损失,必须要给予补偿。造成损失需要补偿的内容包括: 剥离土地地表的部分或全部; 对土地地表的损害; 对土地上设施的损害; 土地与土地所有者或占用者其他土地的分割; 土地环境的损失,包括娱乐和保护价值等; 对土地进行任何已计划改进措施机会的损失; 所有者或占用者在该土地利益上的市场价值的损失等。
7. 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构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是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保护红线、保障发展的有力措施。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具体包括以下5个方面的内容:
联席会议制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涉及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查处的工作情况;研究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形势,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工作配合上存在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措施等。
信息通报制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和交换相关信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移送情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及时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刑事责任追究情况,以及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
联系配合机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过程中,与公安机关建立专门的联系渠道,确定具体负责日常联系的部门和人员,切实加强执法衔接与沟通配合。
协作配合制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互相协作和支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查办涉嫌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可邀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协助、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取相关资料或就政策性、专业性问题提出质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办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可邀请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协助调查或参加案件讨论,就有关问题进行咨询。监察机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可请对方予以协助配合,也可由两个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共同立案查处案件。
案件移送制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发现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移送。发现依法应当追究监察对象纪律责任且自己无权处理的,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监察机关。监察机关依法及时查处后,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与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及时制止和有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国土资源部先后与监察部联合印发了《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5〕6号),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等文件。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落实上述文件的要求,主动与当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进行沟通,密切配合,已经初步建立了联动遏制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在切实形成执法合力、及时制止和有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8.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共同责任机制建设方面 还有哪些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
一、党委领导、政府负责。
近年来,地方党委、政府依法依规管地用地、管矿用矿意识不断增强,特别是在卫片执法检查的推动下,通过党委政府发文、主要领导亲自抓、严格考核等措施,积极推进形成地方政府主导的执法监管多部门协同配合机制。江苏、甘肃、福建、河北等省下发了推进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文件。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与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出台了《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明确地方党委、政府的责任,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实施党政一体化问责。
甘肃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出台了《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行为问责办法》,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影响程度大小确定一般责任、重大责任和特别重大责任,根据其所承担的责任确定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各省将卫片执法检查上升为政府行为,省、市、县三级都成立了由政府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进一步推动建立了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
二、部门协同,上下联动。
一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内设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建设用地包括审批、供应、使用、监管等环节,矿产资源开发包括矿权审批、储量评审、日常监管等环节,这些环节由国土资源系统不同的内设机构来完成,如果能够紧密依靠系统内设机构,各尽其职,共同设防,就可以有效地预防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发生。系统内部防范土地、矿产资源违法关键在于,执法不只是执法监察机构一家的事,而是大家共同的事,各内设机构都要严格履行职责,把好关口。
二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建立共同制止和处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合作联动机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后,一方面责令违法当事人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一方面通过抄告制度将违法行为告知发展改革、监察、农业、建设等部门,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共同制止和处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形成执法合力: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工商部门不得登记。
三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国土资源部先后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等部门,就在国土资源领域违法案件的查处、移送等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联合下发文件。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积极主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紧密配合,初步建立了执法监管协作配合机制。
包括①联合出台相关文件,基本建立了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联动机制,如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案件移送制度、案件查处协作配合机制等;
②组建联合执法机构。河南省洛阳市及所辖县(市)均成立了国土资源警察队伍,与国土资源监察队伍合署办公。河北省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及其所辖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成立了治安办公室,配备公安人员驻局开展执法工作。江苏省南京市成立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支队驻国土资源局公安办公室;
③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促进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法查处到位。如浙江省对于重大、复杂、社会反响强烈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主动邀请监察部门提前介入,共同办案,既查事又查处责任人;
④积极探索创新,不断完善共同责任机制体系、制度和运行方式。上海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积极参与建设“上海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提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效率的同时,着力提高案件移送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四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与铁路、公路、水利等用地大户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针对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公路、铁路、水利建设违法用地问题突出情况,2011年,国土资源部与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等部委,开展“部委联创 勇破两难 共建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活动,探索建立党建交流、信息共享、沟通协调、联合查处等机制,促进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依法依规用地。2011年3月,国土资源部与交通运输部、铁道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路、铁路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并联合召开视频会议部署工作。2011年9月和2012年4月,我部与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分别联合下发《关于铁路项目用地未批先用问题整改查处的通知》、《关于高速公路项目用地未批先用问题整改查处的通知》。
三、公众参与。
建立青年志愿者、大学生村官、国家特邀国土资源监察专员参与执法监管的社会监督机制。一是推广开展青年志愿者、大学生村官担任国土资源协管员(信息员),实现执法监管关口前移,向基层、向社会延伸,加强了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力量,有利于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这项工作增强了青年志愿者和大学生村官的国土资源国情国策意识,有利于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氛围,具有长远的社会效益。二是发挥国家特邀国土资源监察专员作用。
国土资源部成立后,先后聘任了3届、87人次监察专员,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开展咨询研究、建言献策、民主监督。针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国土资源部及时组织监察专员开展专题调研,调研报告中的有关建议得到国务院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监察专员利用各自专长和社会活动机会,主动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国策,关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热点、难点问题,监督国土资源执法工作,反映国土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