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十三五期间怎样改革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框架

目前利率市场化改革后,基准利率还是处于无序波动的状态,整个市场的基准利率还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未来汇率的灵活性会进一步加大,但是加大的幅度也不会太大,因为中国还没有能力完全实施浮动性汇率制度。资本账户开放必定是大趋势,但这个步骤怎么掌握还需更进一步思考,而其核心便是我们金融市场本身能否应对国际金融市场动荡风险。
“十二五期间金融改革的成效是比较显著的,主要是利率市场化改革。”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研究员范建军29表示。
在以往的五年规划纲要中,金融体制改革都用单独一章论述。其中涉及金融调控机制改革的内容尤为外界关注。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等三项重要改革。
上述目标虽然未提出具体时间表和量化目标,但目前“狭义”利率市场化基本完成,汇率浮动扩大以及定价机制改革也取得较大进步。
10月29日公布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表示,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
十三五期间利率市场化改革将致力于定价市场化和完善利率传导机制改革。汇率市场化和资本项可兑换的改革也会继续推动。
利率市场化定价机制、传导机制待完成
关于利率市场化,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加强金融市场基准利率体系建设。
2012年以来,利率市场化的进程有所加快。央行在2013年7月放开对贷款利率的管制,并在今年10月放开存款利率上限。存贷款利率上限放开后,意味着我国的利率管制已基本放开,“狭义”率市场化基本完成。
“从利率市场化角度来看,我们应该已经实现了十二五规划目标。但是从实质角度来讲,利率市场化还远远没有完成,还没有形成市场化的定价机制。”中国农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向松祚表示。
实际上,定价市场化和利率传导机制还尚需完善,中国利率市场化定价程度较低,这些还需在十三五期间继续推进。在发达经济体中,商业银行存贷款的定价主要在伦敦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ibor)或者国债收益率基础上加点或者减点形成,而中国商业银行则是在央行确定的存贷款基准利率上加点或者减点形成。
范建军则表示,目前利率市场化改革后,基准利率还是处于无序波动的状态,整个市场的基准利率还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
在利率传导机制上,目前短期利率还不能有效传到到长期利率以及债券市场利率。中国人民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马骏本月22日表示:“如果能有效传导,就能创造向新的货币政策框架转型的条件,即以政策利率为中介目标的货币政策框架。”
汇率浮动灵活性加大
十二五规划提到汇率市场改革时称,(要)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推进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从目前来看,十二五期间人民币汇率波动幅度扩大,中间价的市场化水平大幅提高。

Ⅱ 如何完善监督体系

首先要搞来好法律构架,最好是源行政 立法 司法都分开。
这个可以参考美国的政治结构。

但有一个关键我在这提一下,按最理想的状况,行政不能干预司法机构,就像政府不能干涉法院的判决,这在中国要实现很困难,原因是因为中国人脉关系网复杂,同时司法机构工作人员的家属的现实利益还是要受制于政府部门的。

因此从物质保障上来讲,必须要立法保障司法部门人员的利益和长期性,不能说私报公仇。

换个角度,也就是要削弱政府的权力,不能给它干涉司法机构或者公民的空间。

Ⅲ 权力监管机制要怎样完善

从实践看,正确行使权力,光凭思想道德的约束还不够,必须靠强有力的法律和制度来保障。为什么在中央三令五申之下,腐败问题还频繁出现?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法制建设不完备,缺乏对权力进行合理界定和科学配置。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必须在认清权力来源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责任机制,规范权力的运行,保证国家权力始终在人民手里,始终做到执政为民。

我们要按照中央要求,理顺党和公共权力的关系,在确立和完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基本政治格局基础上,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执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正确处理执政党与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从法律制度上保证执政党对国家权力机关实行依法领导和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职能不受干涉。

同时,大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推行政企、政资、政事分开,把不该政府管的事交给企业、社会和中介组织,该由政府管的事一定管好。

政府在抓好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同时,应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要科学设置政府职能,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要不断树立求真务实、勤政为民的良好形象,努力建设高效廉洁的服务型政府。

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坚持司法公正的关系,完善司法机关的管理制度,健全高效运作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证司法公正,改变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不按法律规定办事、包揽司法行政事务的习惯和做法。

正确处理与社会团体和民主党派之间的关系,合理协调和综合各方面的利益,扩大社会参与,充分发挥社会协调对话制度和政治协调机制,建立起广泛的统一战线。

同时,要积极推进体制创新,特别是搞好人事、财政、分配、投资等方面的制度改革,有效预防和制止权力腐败现象的发生。

Ⅳ 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总要求是

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总要求是: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回党、全面从严治党,以加答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基,以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着力点。

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把党建设成为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

(4)完善监管体制扩展阅读:

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要通过对全体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全覆盖、有效性,保证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通过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有效性,保证国家机器依法履职、秉公用权。

深入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强化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具体实践。

Ⅳ 如何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益

更加高效加强市复场监管,要做到创制新监管理念,拓展监管领域,完善监管机制,转变监管方式,丰富监管手段,实现市场监管效能的全面提升。创新监管理念,就是要刚柔相济,宽严有度,明确监管目的,注重执法效果,实现监管执法与规范发展的良性循环。拓展监管领域,就是要坚持实体市场与虚拟市场监管并重、低端市场与高端市场监管并重,不断拓展对新型业态、新兴行业、新兴领域的监管。完善监管机制,就是要大力推进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建立依法、科学、高效的长效监管机制。转变监管方式,就是要向长效、规范监管转变,向事前规范指导、事前预警防范转变,向协同监管与综合执法转变。丰富监管手段,就是要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将科技手段与监管职能更好地结合起来,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升市场监管效能。要进一步加强数据建设,提高工商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深化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进一步加大业务应用系统整合力度,全面推进信息化应用。

Ⅵ 如何完善行政监督体制

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运行的必要手段,是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的重要保证,在目前腐败仍很严重的情况下,加强行政监督还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因此,如何坚持与时俱进,以时代的要求全面审视当前我国的行政监督现状,不断完善与强化我国的行政监督成为当前的一项重大研究课题。经过多年的行政体制改革,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在逐步完善。但是,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仍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需要从各个方面采取措施加以完善。
1.转变政府行政观念
提高行政监督的有效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政府转变理念,政府担任的角色要从全能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只有转变政府行政观念,才能充分尊重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把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力的实现作为行政的主要目标,做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接受公众的检验,公众的参与热情才能被激发,参与式行政的有效性才能真正体现出来。因此,参与式行政的有效实现除了政府行政观念转变外,公民自身参政意识以及参政素质也需要提高,公民的知情诉求是其参与权保障的根本。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实践,为现代公民人格发育和公民社会养成,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场域。公众广泛参与行政及对行政执行信息的反馈,有利于行政机关对立法、决策等内容及时调整,能避免由于参与缺失引起的利益分配不均而导致的冲突。社会稳定是政府实施善治和服务职能的前提,缺乏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将成为无本之木,难以实施。近年来发生的诸多群体性。
2.提高行政监督主体的独立性,加强政务信息公开。政务活动如果搞成“阳光政务”,接受群众监督,那么等于又是一道强有力的节制。在不少行政纠纷案件中,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就是某些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充分陈述行政收费、行政执罚的依据和标准,认为他们是在搞“暗箱作业”。这种行政执法缺少透明度的做法,说轻些是有关人员素质低下、态度生硬,说严重点是执法人员剥夺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不敢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这是与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相违背的,也是与依法治理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的,我们必须高度正视这个问题。
3.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对违法行政案件进行认真查处,给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交代,表明行政机关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是出现违法行政行为之后,行政机关需要立即采取的行动。查清案情真相,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客观公正的处理,才能经得起人民群众的检验。调查往往涉及多个部门和个人的行为,调查中必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抵触和人为设置的障碍,如果只是在浮在表面查,很难查到案件的真实情况,必须深入进去刨根问底,方能查清案件的来龙去脉,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负的责任。不查处或查处不力,执法犯法、徇私枉法就难以从根本上杜个案监督就会半途而废,就起不到和警示作用。要始终保持严厉惩处腐败分子的高压态势,坚决查处利用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等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腐败案件。加大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力度,既要惩处受贿行为,又要惩处行贿行为;既要查处国(境)外经济组织在我国内地的商业贿赂行为,也要查处我国企业在境外的商业贿赂行为。对于发现的腐败案件和腐败分子,不管涉及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依法严惩,绝不姑息,绝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要加强国际合作,加大对逃亡在境外的腐败分子的追逃缉捕力度,绝不让他们逍遥境外。
4.推进行政问责制度
这主要包括四方面:一要 “有责必究”,二要 “有责能究”,三要 “有人去究”,四要建立责任追究的配套机制。行政问责的根本目的在于强化行政监督、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抓好三个方面的行政问责:对中央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各项政策执行不力的要问责;对公共资金使用不当、投资项目出现失误的要问责;对发生损害群众生命财产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要问责。要继续推进行政问责的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明确问责范围、问责程序,加大问责力度,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操作性和时效性,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要建立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引导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形成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正确政绩观。
5.推行绩效管理制度
绩效考核的目的是使上级能够对部下的能力作出正确的评价,进而做到人尽其才,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绩效,同时也是对员工职位调整,酬薪福利以及培训奖金核定的重要依据,明确员工的导向,保证组织的运行,给予员工与其贡献的相应激励。

Ⅶ 如何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

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
摘要: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但仍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和不足:监督机构之间尚未形成有序的关联结构,监督主体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在监督范围上过窄、监督对象上缺乏制衡性,在监督手段和监督方式上效果差,在监督程序上,缺乏应有的透明度,未能充分保障社会的知情权。针对这些问题,作者探索性地提出了改革和建设我国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若干对策。
关键词:行政法制 监督 健全 完善

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已经写入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成为全国人民为之奋斗和追求的目标。要实现以法治国这一宏伟目标,关键在依法行政,重点在依法行政,难点也在依法行政。这是因为:一方面,行政机关担负着依法管理国家事物、经济和
文化
事业、社会事物的繁重任务,是国家权利中最活跃、最普遍的权利。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拥有很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最需要控制而又最难以控制的权利。因此,要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就必须加强对行政机关的法制监督,建立一整套科学合理而又行之有效的行政法制监督制度。
一、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主要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第一、监督机构之间尚未形成有序的关联结构。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权力配置整体安排不合理,相互之间缺乏应有的配合沟通和有机协调,或推诿谦让或重复监督,使监督工作难以真正落实,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权利机关监督、内部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力量对比不合理,不协调一致,未能真正形成监督合力,在体制设计上有所欠缺。无论是人大监督、政党监督,还是监察、审计监督等,由于分散的监督,主体在隶属关系上自然是受多重领导的制约。权力机关监督停留在形式上,没有切实可行的配套监督制,难以发挥相应的监督作用。
第二,监督主体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权力机关的监督表面看独立性
虽然很强,但实际上还是被一些因素所左右,未能真正的独立行使监督权力,仅能靠人大会议及人大常委会的事后监督。对行政机关的真正的弹劾,罢免、质询等权力行使不够,由于实行的集体领导制,因而监督工作不能落实到人而切实可行。司法监督还需完善,虽然宪法和诉讼法都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机,不受任何干涉。但实际上司法独立未真正实现,司法机关的人、财、物没有独立于政府,造成了司法的附性,作为社会最后的救济权力和公平正义象征的司法权也未得到人们的充分信任。

第三、在监督程序上,缺乏应有的透明度,未能充分保障社会的知情权。监督部门对行政的监督在立法上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操作程序,未能形成制度化、具体化。一是一些重要的规范如《国家公务员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行为监督法》、《人民监督法》等未能推出,使一些重大的监督活动缺乏法律依据,无所适从;二是既有的一些监督规则措辞笼统,缺乏清晰明确的标准和可供操作的细则,使监督主体难以准确裁量和及时查纠被监督对象的越轨、违法行为。而且公开的程度也不够,往往采用“暗箱操作”。
二、健全和完善我国现代的行政法制监督机制
(一)构建和完善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
法制化原则。它是指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权力的确立及行使,都应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这也是行政法制监督走向法制化程序化的一个重要前提。
第二,
公开性原则。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监督是可笑的。历史经验昭示我们,没有公开性或者公开性不强,只能给专制政治和干扰监督活动者有隙可乘。尽快完善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和稽核制度,强制规定公职人员定期将财产向指定的国家机关申报,如有不申报或申报不实者,给予相应的制裁;强化对政府重点部门、重点行业的监督,实行招标公开、项目公开、决策公开、审批公开、程序公开;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社会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公开化进程等等。
第三,
科学高效原则。行政法制监督的机制设施应体现科学原则,具体表现在机制合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统一协调,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动态连贯,机制精简节约。同时,行政法制监督也应体现高效原则,既是说监督主体要根据得到的有关信息,及时组织调查研究,发现并查明可能导致或已经导致违法失职行为产生的原因和条件,不失时机地实施监督,迅速消除其原因和条件,避免和纠正因此而产生的违法失职行为。
(二) 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现代的行政法制监督机制
首先,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需要从体制上重新进行调整设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要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在监督体制中的领头羊作用,根据我国宪法,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是根本的监督,应该在人大内部设立一个专门行使监督职能的监督委员会,统一领导和协调社会各监督主体的工作。鉴于我国目前权力机关的监督缺乏具体操作手段,而且权力机关监督的力量不是十分明显,借鉴国外成功的监察专员模式,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议设立人大监察专员制度。
第二,实行司法独立。司法独立的基本含义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在美国还独立于立法机关)而存在,并自主地开展工作;二是司法机关极其司法官员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活动中所发表的言论及其所作出的行为不受追究,以便有效地保障司法权的行使。司法独立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确立的基本法侓准则。可以说,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司法机关在行使监督制约行政机关的权力时,更需要司法的独立。当然,这有待于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使司法监督主体在人、财、物等方面相对独立于行政系统。

第三,扩大监督范围。有必要将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处于全方位的监督之下,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范围扩及全部抽象行政行为。在加强对羁束裁量行政行为的监督时,还要多加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的监督,这也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理论在行政法制监督中的具体体现。同时,要着重创制对行政工作机关、中高级领导干部特别是“第一把手”、对失职行政、下级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对上级行政机关及领导干部监督制度,同级不相隶属行政机关公务员互相监督制度,对监督机制进行调整,尽可能达到监督均衡。当然这只是个相对的概念,不可能有绝对的均衡,在不同的时期也应突出监督重点,不能平均用力,但与此同时也不能忽视非重点对象的日常监督。

第四、建立广泛而普遍的一般行政监督。为了加强上级政府的监督,应加强一般行政监督,即上下级政府的法制监督。政府的法制监督是一种对全部行政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而且有行政强制性的监督,可以通过首长监督、上下级政府监督、政府各部门监督而实现。事中、事后监督而且有行政强制性和权威性,通过首长监督、上下级政府监督、政府各部门监督而实现。为增强监督责任心,可设立行政失察责任制,在监督中有过错的,应予行政处理。

第五、完善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我国的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在立法上已逐步向法制化制度化发展,但其监督地位还有待于提高。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在实践中需要相对独立地位,只有这样,才能实施真正意义上的监督。把这两个部门置于政府内部,其人、财、物、权归同级政府控制,故很难有效的对本地区和本部门的案件作出强有力的监督,对于所属地区的首长更是无法实施监督,无法真正处于监督的地位。鉴于我国的情况,可以将审计机关移交人大设立,只对人大负责,才能真正做到审计独立,充分发挥审计在防止官员为腐败中的重要作用。在此同时,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部门应明确监督权责,建立监督责任制。这是监督主体内部自我良性发展的必然选择,对监督主体,我们在赋予其权力时,应明确其应有的职责,使权责统一。而且也应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部门监督的程序。监督工作的实施应依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不得越权监督,越出职权范围监督。监督的程序化要求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部门在监督过程中依法进行,但并非一味要求一定要找到一套步骤相连的做法。

第六,新闻监督的立法应提上议程,社会对新闻立法早有提议,新闻监督作为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的第四种权力,具有广泛性、公开性、权威性、及时性、后果严厉性、渠道畅通等优点,是一种有极大影响力而灵活的监督力量。当然,对新闻的真实性和客观公正性应作监控,以保证新闻的有法可依,大胆的客观公正的监督。

第七,建立渠道畅通的公民监督方式,在行政公开、行政听证的条件下,公民的信访、举报、检举等制度应及时完善,使宪法规定的公民的监督权、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检举权难以切实行使。与以上监督机制相配套,在具体运作上,我们针对监督机制,还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人员遴选机制和激励机制。监督人员应具备严格的条件,具有专门的知识、经验和品德,并经选举推荐产生,专职地实施监督,不得实行其它职务。同时,在监督人员的工资、奖金、退休金及家庭安全方面应予以切实保障。

总之,健全行政法制监督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还要通过长期不懈的努力,令人感到欣慰的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监督工作极为重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已出台了《党内监督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正在制定实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监督法以及行政监督法规。相信不久的将来,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必将进一步完善,人民期盼建立的民主、法制、高效和廉洁的政府也一定会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