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监督信息
❶ 如何做好干部监督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这些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在围绕如何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进行了深入的探索,收到了明显成效,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但是,监督体制还不够完善,没有形成具有足够约束力的监督体系,仍然是当前存在的一个问题。《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虽有规定,但如果不真正落实到位,缺乏经常有效的具体监督措施,势必导致监督“乏力”、甚至行同虚设。从现实情况看,有些领导干部职务上升,权力增长以后,不愿意受到监督和约束;有的领导干部不能廉洁自律,或者对监督有反感和抵触情绪等等。从近几年全国揭露出的大案要案来看,一些领导干部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屡屡得逞并且无所顾忌,这些案件大都是群众举报出来或由其他案件连带出来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对领导干部监督的乏力。在当前形势下,如何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我的看法是: 一、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必须做到党内监督与社会监督并行。 各级党组织必须树立监督管理“一盘棋”的观念,并把党内监督作为监督工作的重要环节。在监督机构上,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监督形式上,以贯彻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为基础条件,以批评与自我批评为基本武器,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加强督导检查,防止图形式、走过场,使思想交锋难、开展批评难这“两难”境况得以彻底改变。在监督制度上,力求量化、硬化、具体化。对已建立的领导干部民主评议制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诫勉谈话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要认真执行,并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一些新的制度和办法,如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干部考察任免制度等,使领导干部始终处于党组织的有力监督之下。同时,要充分利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的力量,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校务公开等形式,突出对“人、财、物”三大热点问题的监督,增强其支配调控过程的透明度,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二、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必须做到要多层次监督与多角度监督并举。 努力将干部管理体制中上下隶属关系派生的组织优势,转化为对领导干部实施管理的权威性。督促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既要管好自己,又要管好下级;既要抓好工作目标落实,又要抓好思想作风建设。在抓好上级对下级监督的同时,要注意发挥下级对上级、同级对同级的监督作用,形成多角度监督。努力构建这样一种监督行为模式:各级领导干部在实施对下级监督的同时,应积极听取下级的批评、建议和意见,自觉接受监督;下级在接受上级监督的同时,也应大胆行使对上级领导干部的监督权力,积极进言,勇于批评。各级领导干部做到“人人监督人,人人被监督”。 三、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必须做到群众监督与部门监督并重 对领导干部的监督,部门之间要经常通报情况,沟通信息,分析动态,协调监督。纪检、组织、司法、审计等部门应该切实履行职能,既要搞好监督检查,加大对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又要加强教育,健全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腐败。同时干部监督还应走群众路线,调动群众监督干部的积极性。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干部生活在群众之中,要改“暗箱操作”为“阳光操作”,增强权力使用的透明度,让群众享有更多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在这一点上,我认为我们的“公推直选”就做的很好,依靠群众选人,选群众信得过的人,创造一个群众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能够监督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必须保证监督的效果和威力 保证监督的效果和威力,我认为必须实现“三个转变”。 一是监督的运行方式要从封闭式监督向开放式监督转变。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干部工作的民主化程度逐步提高。干部监督工作也应打破相对封闭的格局,步入开放式监督的轨道。监督的途径应由组织监督向执纪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不断拓展,形成立体式、全方位的监督网络,做到干部工作开展到哪里,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领导活动延伸到哪里,监督工作就实施到哪里。监督的范围从工作圈向其生活圈、社交圈延伸,不断扩大有效监督的范围。针对干部工作的新情况,进一步拓宽考察渠道,既要监督干部的工作圈,又要监督干部的生活圈、社交圈。在方式上可采取公开考察、回访考察、审计考察、走访考察、民主测评、问卷调查等。通过对领导干部“三圈”的考察,更全面、更深入、更准确地了解干部的全面情况监督形式要由相对单一的监督,向考察预告、专项调查、谈话诫勉、来信回复等多形式监督转化,让群众真正参与干部考察工作,让干部考察工作真正扎根群众,改变以往机械划定考察范围的工作方式,主动深入到所有“知情”群众中,对干部进行立体开放式考察,让更多的群众参与到考察工作中来,在更广泛的社会空间内“透视”考察对象,使干部接受群众的有效监督。 二是由任期监督向任前、任期、离任监督并重转变。社会转型期给干部监督提出了许多新要求,要做好干部监督工作,必须延长监督的链条,把对干部的监督贯穿于任前、任中、任后的各个环节。目前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现在大多只重任期,而任前监督特别是离任监督则不同程度地存在偏颇倾向。实践证明,只有三者并重,才能取得监督管理的整体效应把住干部思想素质关,防止“带病上岗”。要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以地域划线。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条例》。任期内的届中考察、年底考核、日常监督要克服“任务完成好、就是好领导”的思想,强化对思想作风和组织纪律和监督检查,防止“带病操作”。考核干部不但看工作政绩大小,还要看取得实绩的能力、方法、手段;不但看自身修养情况,还要看抓班子、带队伍的成效。发现问题,该诫勉的诫勉,该查处的果断查处。离任监督要突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把审计结果作为干部升迁、调整交流的重要参考依据,严格坚持先审计,后离任,以防止“带病离岗”。 三是要由查处向纠正、诫勉、处分并重转变。现行干部监督工作对惩治性的事后查处比较重视,防范性的劝诫、诫勉和行为早期纠正还是薄弱环节。这种方式的监督只能取得暂时成效,但往往使监督管理工作忙于“救火”,被动应付。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必须坚持诫勉、纠正、处分相结合,努力把不健康思想遏制于萌芽之中,消除于未果之前。
❷ 如何形成更加顺畅的干部监督信息沟通机制
为进一步完善干部监督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祁门县修订完善《干部监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信息沟通办法》,明确各成员单位信息沟通的内容、方式、时间、承办机构和人员,构筑覆盖面广、反馈及时、信息共享的干部监督网络。
收集内容突出“广”。根据新形势干部监督工作需要,结合近年来开展的超职数配备整治、巡察及带病提拔倒查等方面工作,将单位内设机构设置、中层干部选配、巡察结果报告、经济责任离任交接及涉干立案书、起诉书、审判书等纳入信息沟通内容,使得干部监督信息沟通的内容更加具体明晰。同时,为确保反映干部和选任工作舆情信息应对及时,该县还将县网宣办、县计算机信息中心纳入信息报送单位。信息沟通单位由10个增至13个。信息收集内容由29条增至46条。
沟通方式突出“活”。组织部明确干部监督科与各成员单位的日常沟通,各成员单位确定1个内设机构负责信息收集报送。信息沟通实行每半年一次联席会议集中会商、每月一次信息上报,确定每月5日为报送日,重要信息随时上报。组织部门建立了信息报送提醒制度,定期向干部监督成员单位联络员发送信息报送提醒短信,避免信息迟报现象发生。
结果运用突出“严”。对各单位上报信息,组织部门派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并将有关信息纳入干部监督信息库管理。并对各时段信息内容进行分析、汇总,掌握干部队伍思想、工作、勤政廉政等方面动态情况。定期向部领导反馈干部监督信息收集、调查等情况,实行干部考察和使用必察,防止带病提拔现象发生。
❸ 谁知道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是干什么的
负责对干部监督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宏观指导,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领专导干部进行监督,对《党政领属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研究和制定干部监督管理的制度、规定,并进行督促和检查;督办和直接办理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和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受理并调查核实群众举报的领导干部问题;搞好干部监督信息的收集、综合和运用;负责市管干部和部分老同志的党籍、党龄、参加工作时间和其他历史遗留问题的审理及对全市的工作指导;承办市管干部和按规定需报市委组织部审批人员因公出国(境)的审查工作,检查、指导全市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审查工作。
❹ 浅谈如何做好干部监督工作
实践证明,做好干部工作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加强干部监督工作,使干部监督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因此,笔者认为干部监督工作要从贯彻从严治党方针入手,以学习和贯彻《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政纪法规为契机,结合执行《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规,突出以“四个转变”为重点,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干部监督工作,防止和克服干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一、突出由对领导干部个人监督向领导班子集体监督的转变 一个单位的风气正不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领导班子的作风正不正和是不是起到表率作用。有的地方曾出现领导班子“集体违纪”、“群体犯罪”的现象,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对领导班子集体的监督被削弱了。要强化对领导班子集体的监督。一要完善决策机制。不断完善规范领导班子的议事、决策程序等行为,健全领导班子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的自我监督的意识。二要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班子成员之间是最了解情况,最有发言权,也最具监督便利,任何一项政策、决议的出台,都离不开领导班子成员的集体监督、把关。因此,要通过进一步提高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质量,切实运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解决好领导班子在党性、党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三要抓好监督制度建设。干部监督工作,需要放在社会这个大背景下去考虑,需要方方面面的相关制度和实实在在的措施加以配套,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收到实效。逐步建立与《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等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机制,抓好领导班子重大事项决议的监督,围绕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建设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督,只要不涉及保密事项,都要做到条件、标准、程序、政策、结果公开,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四要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一把手”在领导班子中处于核心地位,对一个地方和部门的工作起着关键作用。因此,对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是加强对领导班子“一把手”的监督,如果对“一把手”的权力运用过程缺乏必要的监督,势必会导致权力失衡、决策失误和行为失控,给工作带来损失,给事业造成危害。 二、突出由“工作圈”监督向“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监督的转变 工作时间以外“生活圈”、“社交圈”的活动,往往更能反映领导干部“官德”的情况,而且“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三圈紧密相连、相互作用,“生活圈”、“社交圈”内的不正常情况会影响干部权力在“工作圈”的正常运用。事实证明,在工作中管不住“小节”,必定要丧失政治上的“大节”。因此,在干部监督工作中既要了解领导干部在“工作圈”中的政治表现、工作能效,也要了解他们在“生活圈”、“社交圈”中的情况。通过对领导干部“生活圈”、“社交圈”的监督,可以掌握领导干部在“生活圈”、“社交圈”中存在的问题,获取平时按正规程序实施的干部考察掌握不了的信息,从而更全面、深入、准确地掌握干部的素质、能力及现实表现情况,使领导干部难以脱离和超越监督的范围和时段,为党组织准确选拔、使用干部提供客观的依据,实现监督工作的全面性和真实性,真正做到领导干部权力行使到哪里,活动延伸到哪里,监督就跟踪到哪里,不留“空白地带”。 三、突出由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转变 当前,干部监督工作存在的一个薄弱环节,就是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办法不多、措施不力,往往是出了问题后才进行检查处理。具体表现为:对容易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的领域,事前很少提出有力的防范措施;对已经出现的苗头性问题,也不能及时察觉和纠正;对党员干部行使权力的情况,缺乏经常性的指导、检查和督促,经常是等到问题严重了才查处。这种事后监督,是典型的被动监督、消极监督,使得许多本来可以及时察觉和纠正的问题发展、蔓延,最终造成不良后果。那么,怎样才能由被动监督转变为积极监督呢?那就是要把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对干部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做到事前要“堵”、事中要“卡”,事后要“查”,保持整个监督过程首尾相互联系,从整体上提高监督效果,保证权力始终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首先,要关口前移,加大干部任前监督力度,紧扣“唯德才授权”原则,把好领导干部的入口关,从而在源头上杜绝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防止“带病提拔”。其次,要跟踪考察,加大任中监督的力度,对领导干部任职过程中的思想品德、群众威信、领导能力、工作业绩要进行全面的了解和掌握,防止“带病操作”。再次,对主要领导离任时,要认真落实离任审计制度,严格执行“先审计,后离任”,以防“带病离岗”。 四、突出由封闭式监督向开放式监督的转变 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干部工作的民主化程度逐步提高,干部监督工作也应打破相对封闭的格局,步入开放式监督的轨道。一是监督的途径应由组织监督向执纪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不断拓展,重视运用现代科技的先进技术和成果,建立起干部监督信息网络,形成立体式、全方位的监督网络体系,做到干部工作开展到哪里,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领导活动延伸到哪里,监督工作就跟进到哪里。二是监督形式要由相对单一的监督,向考察预告、专项调查、诫勉谈话、来信回复等多形式监督转化。要健全和完善群众监督、媒体舆论监督和社会公开评价机制,强化事前监督,加大群众监督覆盖面,增强舆论监督的公开性和真实性,发挥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职能作用,积极发挥人大、政协、执纪执法部门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通过组织监督、执法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形成监督网络和合力。逐步实现干部监督工作系统化、科学化,切实改进传统的单纯依赖纪律监督和组织监督的做法,解决干部监督工作的“先天性”不足。
❺ 监督执纪和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有哪些
实践证明做干部工作效办加强干部监督工作使干部监督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制化笔者认干部监督工作要贯彻严治党针入手习贯彻《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条例》等党纪政纪规契机结合执行《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突四转变重点切实做新形势干部监督工作防止克服干部工作风腐败现象 、突由领导干部监督向领导班集体监督转变 单位风气程度取决于领导班作风起表率作用曾现领导班集体违纪、群体犯罪现象重要原领导班集体监督削弱要强化领导班集体监督要完善决策机制断完善规范领导班议事、决策程序等行健全领导班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强化领导班内部自我监督意识二要提高民主质量班员间解情况发言权具监督便利任何项政策、决议台都离领导班员集体监督、关要通进步提高领导班民主质量切实运用批评自我批评武器解决领导班党性、党风等面存突问题三要抓监督制度建设干部监督工作需要放社背景考虑需要面面相关制度实实措施加配套才能真落实处收实效逐步建立与《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条例》等相配套系列制度、机制抓领导班重事项决议监督围绕重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建设安排额度资金使用加强监督要涉及保密事项都要做条件、标准、程序、政策、结公接受群众舆论监督四要加强手监督手领导班处于核位部门工作起着关键作用领导干部监督重点加强领导班手监督手权力运用程缺乏必要监督势必导致权力失衡、决策失误行失控给工作带损失给事业造危害 二、突由工作圈监督向工作圈、圈、社交圈监督转变 工作间外圈、社交圈往往更能反映领导干部官德情况且工作圈、圈、社交圈三圈紧密相连、相互作用圈、社交圈内情况影响干部权力工作圈运用事实证明工作管住节必定要丧失政治节干部监督工作既要解领导干部工作圈政治表现、工作能效要解圈、社交圈情况通领导干部圈、社交圈监督掌握领导干部圈、社交圈存问题获取平按规程序实施干部考察掌握信息更全面、深入、准确掌握干部素质、能力及现实表现情况使领导干部难脱离超越监督范围段党组织准确选拔、使用干部提供客观依据实现监督工作全面性真实性真做领导干部权力行使哪延伸哪监督跟踪哪留空白带 三、突由事监督向事前、事、事监督转变 前干部监督工作存薄弱环节事前监督事监督办、措施力往往问题才进行检查处理具体表现:容易发违纪违行风领域事前少提力防范措施;已经现苗性问题能及察觉纠;党员干部行使权力情况缺乏经性指导、检查督促经等问题严重才查处种事监督典型监督、消极监督使许本及察觉纠问题发展、蔓延终造良才能由监督转变积极监督呢要事前、事、事监督机结合起干部事前、事、事全程进行效监督做事前要堵、事要卡事要查保持整监督程首尾相互联系整体提高监督效保证权力始终确轨道运行首先要关口前移加干部任前监督力度紧扣唯德才授权原则领导干部入口关源杜绝用风防止带病提拔其要跟踪考察加任监督力度领导干部任职程思想品德、群众威信、领导能力、工作业绩要进行全面解掌握防止带病操作再主要领导离任要认真落实离任审计制度严格执行先审计离任防带病离岗 四、突由封闭式监督向放式监督转变 近随着改革断深化干部工作民主化程度逐步提高干部监督工作应打破相封闭格局步入放式监督轨道监督途径应由组织监督向执纪监督、司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断拓展重视运用现代科技先进技术建立起干部监督信息中国络形立体式、全位监督中国络体系做干部工作展哪干部权力行使哪领导延伸哪监督工作跟进哪二监督形式要由相单监督向考察预告、专项调查、诫勉谈、信复等形式监督转化要健全完善群众监督、媒体舆论监督社公评价机制强化事前监督加群众监督覆盖面增强舆论监督公性真实性发挥纪检、监察组织事部门监督职能作用积极发挥、政协、执纪执部门及广民群众新闻舆论监督作用通组织监督、执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形监督中国络合力逐步实现干部监督工作系统化、科化切实改进传统单纯依赖纪律监督组织监督做解决干部监督工作先性
❻ 怎样更好开展加强干部监督工作
一、以“民主性”提升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公信度
领导干部是一级地方和单位组织的掌权者,无论是基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还是反映发展人民民主和党内民主的要求,民主都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核心法则。民主也是影响和决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公信度的核心要素,领导干部选拔过程充分体现民主,任用结果充分反映民意,可以认为是获得公信度的必要条件。近些年来,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扩大民主方面取得了值得肯定的进展。民主的范围进一步拓展,群众参与面扩大,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过去“由少数人在少数候选人中选拔干部”的情况;民主内容的进一步扩大,干部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等“四权”予以明确;民主的效能进一步增强,相关群众意见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得到应有的重视。
然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还存在民主“虚位”的问题。一是某些民主程序及规则被有意无意地忽视。例如,产生考察人选的民主推荐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所规定的起始环节,但在许多地方及单位的实际上操作中,事实上存在一个不成文的惯例或潜规则,即民主推荐之前便由个别或少数领导内定人选,民主推荐这一至关重要的环节形如虚设;又如,有些地方的领导干部选任过程中,不同程度上存在“一把手”专权或独裁现象,“一把手”意志压抑甚至取代了民主,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程序流于形式。二是干部群众的“四权”尚未落实到实处。群众在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等环节只参与过程而不知结果。早在2000年颁布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所提出的“探索将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的结果适时适度公开”的做法,至今仍在“探索”之中;选拔过程中考察阶段的个别谈话、征求意见的参与人员,局限于同级或下级领导干部范围,一般群众的参与权受到限制;而且,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仍具有传统的封闭性、神秘性特征,公开的范围不广、内容不多,初始提名、酝酿和决策等关键环节基本上是封闭操作,一般群众由于缺乏信息而难以行使监督权。三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制度本身,在涉及相关群众和参与人员民主权利的问题上,还缺少具体的细化规定,导致某些环节的实际操作出现偏离民主的做法。
提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公信度需要从多方面强化民主性建设。
首先是在选拔任用各环节扩大民主。选拔任用全过程涉及初始提名、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环节,这些环节都有一个如何扩大民主的制度完善问题,也都有一个如何落实参与者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的问题。其中,扩大初始提名的民主至关重要。因为,如果“初始提名这一环节达不到规范、民主的要求,即使在其他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上执行再严格,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方面还是有缺陷的”。[1]事实上,“近年来查处的用人腐败案件,很多涉及这一环节”。在这一环节需要明确提名主体、规范提名形式及程序、合理界定提名责任,并着重加强该环节的民主和监督,使隐性权力显性化、显性权力规范化,以预防出现“一把手”或少数人说了算的情况。
其次是强化选人用人的问责制度。问责是民主应有之义。中央于2010年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及其它3个相关法规文件,标志选人用人的问责有了法制基础,这套问责制度应该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实际工作中予以严格执行。由于《责任追究办法》主要适用于对选拔任用过程中违反程序和规定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而对领导干部任用之后(包括“出事”之后)反映出的用人失误问题缺少问责规定,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补充研究和制定针对后一种情况的责任追究办法,形成选拔任用“事中”、“事后”配套的完备的问责制度,使之产生令人敬畏的威慑力,从动机上抑制和从结果上避免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
再次是重视程序和规则的细节设计。选拔任用各环节的细节往往会直接影响成效。例如,在民主推荐和考察环节,所安排的“划票”场所是否隐秘,个别谈话的内容是否保密,所给定的思考时间是否宽裕,诸如此类的细节,见微知著地反映出民主程序只是一种形式还是具有真实意义,同时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推荐、考察结果的真实性。
此外,加强选人用人者思想认识上的民主意识。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属于行使公共权力的政治行为,相关群众有权利以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参与其中。党管干部并不意味着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人可以代替或代表群众决定领导干部,而是指按照制度规定以及民主参与方式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既然是公权行为、制度行为和民主参与行为,选人用人者就不能以个人意愿凌驾于公共利益、群众意愿之上。
二、以“公正性”提升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结果公信度
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曾提出著名论断——“正如真理是思想的首要价值一样,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公平正义同样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作为国家政治体制的一个核心组成部分,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公正性无疑具有重要价值意义。选拔任用的公正性包括程序公正与结果公正两个分析性概念,程序公正是指选拔过程的政策、程序、规则等规定的公正性,结果公正指的是最终任用结果的正当性。对于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公信度来说,公信度直接取决于结果公正性,而结果公正性很大程度上又依赖程序公正性——尽管程序公正并不完全保证结果公正,而且,由于存在认知上的“公正过程效应”,参与者即使面对不如愿的结果,如果认为程序是公正的,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不如愿的结果。因此可以说,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制度公正尤其是程序公正是提高其公信度的重要条件。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过程中,逐步形成了选拔任用各环节一系列有关程序公正的原则、程序、方法及规则。这些以党内法规文件形式确定的程序、方法及规则,对于促进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公正性和提高公信度提供了一些必要的制度保障。同时,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公正问题。
其一是选拔任用某些条件的不公平问题。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条件及资格,一般包括政治要求、能力要求、任职年限、文化程度、身体状况以及年龄等,其中年龄条件存在一些质疑。对于年龄条件,从机会平等角度来看似乎有失公平,从优化领导班子年龄结构和有利于优秀年轻干部脱颖而出来说又有其合理性。存在的不公正问题主要在于:许多地方和单位硬性规定青年干部的指标,而且为了标“青”立异,追求年轻化攀比,刻意物色80后领导干部,个别地方甚至提拔出90后处级干部。这一问题在网络舆论中引起了强烈的公众批评,直接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公信度带来了负面影响。
其二是考察评价的有失公正问题。对民主推荐及党委研究后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考察是选拔任用的一个主要环节,考察方法包括个别谈话、征求意见、民主测评、查阅资料、专项调查等,要求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由于考察评价被考察对象缺乏具体标准,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局限于相关领导干部,考察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工作量大,大量的工作又要求组织部门派出的二到三位考察人员在短短的几天内完成,这就客观上难以保证考察所获信息情况的全面性、深入度和准确性,进而有可能产生考察结论的公正性问题。
其三是民主测评的真实性问题。民主测评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中的一项重要的民主性制度安排,也是相关群众在考察环节行使参与权的主要途径。任何一项好的制度,如果制度设计不够精细,并不会自然而然地达到理想效果,民主测评同样如此。民主测评是人对人的评价,而当一个人对他人进行评价时,主观上或多或少地会有个人价值偏好、关系亲疏、利害关系等非公正因素参杂其中,客观上还会受诸如首因效应、近因效应、晕轮效益、投射效应、从众效应、刻板效应、情感效应、暗示效应等自身心理效应的影响。在这些主客观因素影响下,如果再加上对被评价者的情况不了解或不太了解,民主测评的结果就有可能失真,由此一定程度上导致评价和考察的不公正。
研究和解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中的公正性问题可以有两种思路:
一种是制度建设思路,通过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以此优化和强化选拔任用制度的机制,解决程序公正性问题。“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八字方针”,可以说是当今人事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的普遍法则,既是国外先进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一般规则,也是我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所确立一条基本原则。优化和强化选拔任用制度机制,要求把“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各有侧重地贯穿、渗透于选拔任用各个环节的程序及规则之中。选拔任用条件及资格的规定上注重平等原则,尽可能避免以年龄为硬条件,对于非常规破格提拔青年干部应制定更高的德才标准,力求选人用人条件的公平性。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环节充分体现公开原则,有关选拔任用程序、规则、选人用人标准以及被选人选、考察对象的信息,尽可能完整地预先公布于众,切实做到程序公开透明、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开透明,让选人用人权在阳光下运行,使群众实现知情权的同时更好地行使参与权、监督权和选择权。在提名、民主推荐、考察阶段,进一步扩大竞争性选拔的范围,扩大差额幅度,加大竞争性选拔力度,探索多样化竞争性选拔方式,积极发挥竞争在领导干部选拔中的效用,并使群众在参与竞争性“择优”的选择过程中产生参与效力感(这种参与效力感能提高选拔任用的公信度)。
另一种思路是研究和解决选拔任用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信息公正问题。经济、政治、社会活动中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常常会导致选择或决策行为失误,甚至出现事与愿违的“逆向选择”。 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中,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的选人者掌握选任过程的绝大多数信息,参与群众了解的信息量既少且滞后,候选人对自身的情况掌握上具有充分的信息优势,选人者、群众、候选人对选拔任用过程发生的各种信息的知情范围和程度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4]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中存在多种信息不对称情况。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环节,群众可能对选拔任用条件及任职要求不了解、对候选人的德能勤绩廉等表现太不知情,而组织部门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信度和效度也难以评定;在考察环节,征求意见谈话中获得的某些信息的真实性难以辨识,考察人员对被考察对象情况掌握得不完整、不深入、不准确等。这些问题需要通过运用相关理论进行系统而深入地研究,并形成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此类问题的技术方法。例如,事先向参与推荐、测评人员提供充分的信息,对参与推荐、测评者进行必要的评价行为能力培训,安排推荐、测评者在隐秘的环境条件下和充裕的时间条件下进行推荐、划勾,由此从细节设计上保障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达到真实性最大化、偏差度最小化。
三、以“科学性”保障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制度公信度
科学性是一个广泛使用、却又难以准确定义的概念,其一般内涵是指在认识事物联系与发展的规律性基础上按照客观规律办事。选拔任用的科学性是指按照人才评价、识别、选拔的一般规则和客观要求来选任领导人才。笔者认为,选拔任用的科学性包含规范性、制度化、先进性三个要素,规范性是指选拔任用的标准、程序及规则的确定性,制度化是指选拔任用的各种规范形成结构化规制并依制行事,先进性要求选拔任用的规范性制度具有优越性并与时俱进。
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历程中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性不断提高。尤其是近10多年来,中共中央先后出台了包括《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内的20多项党内法规文件,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诸多环节以及问责等作出了规范性规定,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制度体系。与此同时,许多地方在选拔任用的实践探索中——无论是竞争性选拔任用还是常规性选拔任用,都对某些传统方法进行了改革与创新,相对先进的人才测评和选拔的技术手段得到比较广泛的应用,制度的先进性特征有所显现。
尽管如此,由于制度本身仍处在破旧立新的变迁过程中,现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的科学性还存不少不足之处。
一是规范性不够细化、严密和周全。一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网络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在影响选人用人公信度的7项要素(被任用干部形象、干部标准及政策、制度、实际做法、政党制度、执政党形象、干部群体形象)中,选拔任用的“实际做法”要素居于首位。[5]虽然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各个基本环节都有了党内专项法规或专门条款,但某些环节的规范过于原则和笼统,缺乏可操作的细化规定,缺少实施细则,某些流程或事项的操作甚至缺少必要的规定,如选拔任用标准、提名的程序及规则等,这就使得实际做法中出现一些“暗箱操作”的空间。
二是制度本身缺少配套的保障措施和约束机制。某些单项制度及其规定的有效实施,需要相关的保障性配套措施以及刚性的约束性规定,保障性配套措施缺位会使制度实施中出现弹性空间,同时也会降低制度实施的成效,而刚性约束机制的缺乏可能使制度实施中的弹性空间偏离预期方向。尤其是在责任追究问题上,如何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责任主体应承担怎样的责任,不履行责任者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等,都还没有明确、具体的相关规定,这势必会使问责制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三是制度与时俱进的先进性特征不明显。科学的制度应该具有时代先进性特征。一直以来,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改革,关注的是制度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强调顺应国情,注重解决存在的问题,这无疑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另一方面,这一思维定势和改革路径依赖,往往忽视了对制度改革与创新的时代特征审视,遮掩了制度改革与创新的国际视野,使得制度在革旧鼎新中反映时代特征的先进性相对不足。
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制度的科学性建设应该着重从三个方面入手:
一是系统、深入研究选拔任用的规律及理论。笔者在查阅有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的文献中发现,发表在期刊上的相关论文并不多,而且数量不多的相关论文中,绝大部分发表于非核心期刊,主要由在校研究生和组织部门实际工作者所撰写,由学者撰写的有理论分量论文少之又少。这一情况在一定意义上说明,以往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主要依靠的是来自于实践探索及经验的“实践理性”。笔者认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与其它体制改革一样,除了来自于实践探索及其经验的“实践理性”之外,还需要来自于理论研究及其成果的“理论理性”,有必要深入研究改革的时代特征及发展趋势、选人用人一般规律等普适性论题,同时借助于参与民主理论、程序公正理论、竞争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标准理论、人才测评理论、人事心理学理论等多学科的相关理论工具,进一步优化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制度设计。
二是适当借鉴外部选人用人的优胜之处。无论是国内外的企业界,还是先进国家的公共部门尤其是高级公务员系统,在选人用人方面都会有一些优胜之处,而优胜之处往往反映了当今时代特征、规律和发展趋势,也是新理念、新方法、新技术在选人用人实践中的有效应用。结合我国的政治国情和党政组织特点,适当借鉴他国和企业界的优胜做法,有利于提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先进性。
三是进一步加强选拔任用的规范性制度建设。如前所述,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规范性制度,但这套制度体系内部的相互衔接、配套还有待于完备,有些制度规定还需要细化,制度及规定的执行中还存在偏离规范的问题,保障制度有效实施的约束机制还有待于完善和强化。因此,后续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深化改革,仍然需要从科学性视角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
❼ 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第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发扬民主、群众参与;
(四)预防为主、违规必纠。
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干部任用条例》适用和参照范围内的党委(党组);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成员。
第七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宣传《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
(二)坚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原则、基本条件,遵守任职资格规定的情况;
(三)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重点是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的情况;
(四)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规定的情况;
(五)执行干部交流、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等制度的情况;
(六)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的情况;
(七)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
(八)对群众反映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面问题调查处理的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三章 检查的方式
第八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查,实行上级检查与本级自查自纠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实行干部双重管理的单位,以主管方为主进行检查,协管方配合。
第九条 党委(党组)每年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形成专题报告,于次年第一季度报上一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对下级党委(党组)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定期进行集中检查,必要时进行抽查。
第十条 检查的方法步骤:
(一)拟定方案,组织检查组并进行培训;
(二)向被检查的党委(党组)说明检查的目的、要求、内容和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检查公告;
(三)听取被检查党委(党组)的汇报;
(四)在一定范围对党委(党组)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五)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走访有关部门、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深入了解情况;
(六)查阅材料,包括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干部任免事项的会议原始记录,干部民主推荐、考察、呈报任免等有关材料,以及调查处理群众反映有关问题的材料;
(七)向被检查的党委(党组)反馈检查情况,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检查组向派出机关汇报检查情况并写出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根据检查情况,对下级党委(党组)、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成员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认真执行的,在适当范围内通报表扬;对执行不认真的,提出批评,督促其改正;对存在突出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四章 日常监督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日常监督,主要领导成员是第一责任人。同时,加强上级监督和群众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
用。
第十三条 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
(一)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免事项,要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主要领导成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大家的意见;其他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提醒或者要求纠正,必要时可直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二)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要把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时,应当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作为一项内容,接受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监督。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一)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不得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应当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研究决定。
(二)党委(党组)研究任用干部,凡在重要问题上有争议的,属于破格提拔的,超过任职年龄需继续留任的和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提拔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坚持和完善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联合派出的巡视组,发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问题,应及时向派出单位报告。
第十八条 加强组织(人事)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内部监督。组织(人事)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决策、执行、监督、咨询系统,逐步形成科学分工、相互配合、合理制约、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加强群众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强举报受理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先进典型和经验,揭露和批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现象。
第二十条 加强干部监督的信息工作。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扩大信息来源,逐步建立覆盖面广、反应灵敏的干部监督信息网络。
第五章 调查核实
第二十一条 调查核实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
第二十二条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一)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群众举报的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二)对于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行为的责任人,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应当立案查处。
(三)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在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有关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应当适时与组织(人事)部门沟通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责成下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调查处理的有关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掌握情况。
(一)有关地方和部门对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批转调查核实并要求报告结果的查核件,要及时报告结果,三个月内不能报告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查核进展情况。
(二)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必要时可派出督促检查组,对责成有关地方和部门查核的重要问题进行督查。
第二十四条 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按照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案件,要认真剖析,总结教训。典型案例可进行通报。
第六章 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检查组,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深入细致,如实反映检查情况。检查组成员要公道正派,保守秘密,廉洁自律。对违反纪律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接受检查的党委(党组),要如实报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凡弄虚作假以及对检查组成员打击报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凡本地区、本部门不认真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有关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分管领导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2003年6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