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登记制度后续监管
『壹』 全面推行新的商事登记制度什么时候全国实行
新的商事登记制度是经过深圳试点之后,经工商总局同意决定在全国推广的。这种全国性的推广改革是需要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所以最快也要等3月17号,今年人大会闭幕之后了
『贰』 国家司法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对取消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批后的后续监管措施是如何规定的
还在沿用这个规定,符合一般注册条件的即可,与一般的咨询类公司条件一致。
『叁』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中存在哪些问题
1、每个国家和民族要发展进步,必须与时俱进,敢于改革。 2、改革不会一帆风顺,在改革的同时,必须要有斗争精神,要坚信新事物一定能战胜旧事物。 3、改革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我们要积极支持改革。 4、改革没有固定模式,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走符合国情的改革之路。 5、中外历史上的重大改革,我们要从中获取启示。
『肆』 求问商事改革后注册登记遵循谁许可审批谁监督管理原则
长期以来,根据现行的商事登记制度规定,涉及前置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企业要先取得相应的许可批文后,再凭许可批文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文件材料申办营业执照。这种商事登记模式,客观上导致了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办理商事登记时的最后一关。由此,本该相关许可审批部门承担的监管职责也落到了商事登记机关身上。而相当一部分原本因为前置许可审批不过关、未能依法申领到许可批文并导致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的企业,也误以为是商事登记机关故意刁难、不予发照,并最终导致无照经营现象的大量存在。
市场监管部门对此也表示,现行的商事登记制度,将许可审批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经营资格问题,通过前置审批制度与主体资格登记挂钩,将本应属于许可审批部门监管的经营资格问题,通过商事主体登记事项的形式,融入到商事主体登记监管中,客观上导致许可审批部门与商事登记监管部门职责不清、监管真空的现象时有发生。
商事登记新规将有效改变这一现状。新规指出,按照审批与监管相统一、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商事主体营业执照登记事项的监管职责由商事登记机关履行;经营项目或经营场所涉及许可审批的监管职责,由许可审批部门履行;无需设置许可审批的行业主要依靠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达到市场监管效果。
『伍』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名存实亡的企业怎么处理
是呀抄,常在基层工作的同仁,袭其实最有发言权了,商事登记改革的初衷绝对是好的,但在现实工作中,如果部门之间不能有效配合联动,必将给我们自己的日后监管工作带来不少的麻烦及问题,登记不要许可并不代表以后不要许可,年检提交许可和登记前提交许可,路是一样的长,没有给企业带来方便,只是早晚而已!
『陆』 商事登记制度-认缴资本缴纳期限
(1)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知,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由股东自己约定,法律不做限制。关于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根据目前注册资本制度是认缴制度。
也就是说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工商局不再需要验资报告,而且注册资本金额的多少以及注册资本认缴的期限都是由股东自行约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就可以了。
所以,关于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的规定就是由股东自行约定。
(2)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并不是越长越好。
正因为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是股东自己约定,于是部分创业者就认为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是不是越长越好,其实并非如此。
因为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等信息以后均是向社会公众公示的信息,如果客户看到股东长期没有向公司实际缴纳注册资本,有可能会认为股东没有实力,会降低对该个公司的信用评级,从而可能影响公司业务。
认缴金额、出资时间虽是公司股东(发起人)内部的自行约定,但也要切合实际:比如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应当与公司规模、股东自身经济实力相匹配等。
出资时间应当为固定期限,且符合公司经营实际,不得约定为无期限或超过公司的经营期限。
因此对于公司注册资金认缴时间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就可以了。
(3)若规定的认缴期限内未能足额出资,应承担相应责任。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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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认缴可能会出现的问题:
1、实行认缴制也相应配套出台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条例规定企业必须在公示系统如实公示认缴、实缴额,便于公众查询。假如别人与你签订大额经济合同前查到你公司实缴额较少,那么人家可能会怀疑你的实际履约能力,也许合同就签不了,生意就黄了。
2、认缴资金也并非越多越好,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出资,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可以在约定出资期限届满前做注销登记。
3、股东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
4、如果股东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应先缴足出资。
网络-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柒』 什么是商事登记制度
商事登记亦称商业登记,是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将营业事项向营业所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登记于商事登记簿的法律行为。
是商事主体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基本法律事实,是反映商事主体信用基础和信用状况的法律形式,在性质上具有私法兼公法的二重性。
2013年10月25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改善了企业登记环节高昂的设立成本、复杂的程序以及法律不确定性,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也对企业理性投资、诚信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14年9月25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上线运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正式实施。河南工商电子营业执照软件系统已开发完成,河南省近期将正式发放电子营业执照。
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在工商登记过程中落实一批前置改后置审批项目,出台了《关于做好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改为后置审批工作的通知》。
在作为民生之本的就业方面,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审批变为先照后证,谁经营谁向政府登记,拿到营业执照再去完善各项许可、备案等手续,不具备这些条件的时候不开业,这种改革很显然能够激发市民的创业激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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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原则
由于立法基点的差异,各国商事法对商事登记采取了不同的原则。目前,我国立法所采用的原则如下:
(1)强制登记原则。其含义有二:其一,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必须进行登记。非经登记者不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得从事任何种类的商事活动,否则构成非法商事行为。其二,商事登记应就法律规定的商事主体的全部必要事项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2)全面审查原则。即登记主管机关,对登记注册并不是简单地履行手续,而是要由国家登记主管机关全面审查登记的企业是否是一个经济实体,是否可以取得法人资格,德、法、瑞土等国和我国均实行此原则。
其审查内容主要是:(1)经营项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经营管理人员是否有经营管理的能力;(3)审查资本是否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4)审查机构是否健全;(5)审查公司的名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3)登记公开原则。即商人登记后,不论是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所有登记事项都要向社会公开,每个人都有权阅览、复制登记簿上的内容,便之做到众所周知。
公开登记要通过以下渠道进行:(1)要在指定的报刊上由核准的法人公告;(2)在股东大会公开公司的经营状况;(3)登记机关要向公众提供咨询服务。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商事制度改革
『捌』 关于商事登记制度
商事登抄记制度有四种袭:,自由设立主义,特许主义,核准主义,准则主义,
自由主义是设立主义是最早的公司设立原则,意指政府对公司的设立不施加任何干预,公司设立完全依设立者的主观意愿进行。
特许设立主义是指公司须经特别立法或基于国家元首的命令方可设立。
核准主义也称行政许可主义或核准登记主义,指公司的设立需首先经过政府行政机关的审批许可,然后再经政府登记机关登记注册方可设立。
准则主义也称登记准则主义,是指法律规定公司设立要件(分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公司只要符合这些要件,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即可成立,而无须政府行政机关的事先审批或核准。
我国以准则主义为主,核准主义为辅。
『玖』 什么是商事制度改革和证照分离试点
一、商事制度改革:
商事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阻碍了市场经济的顺畅运行。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决定对商事登记制度进行改革,由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原有对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硬性规定,取消了经营范围的登记和审批,从以往的“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
二、证照分离试点:
国务院常务会议于2015年12月16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决定在上海浦东新区率先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开展“证照分离”改革,主要是聚焦办证环节,通过采取改革审批方式和加强综合监管,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使企业办证更加快速便捷高效。在改革审批方式上,按照易操作、可管理的要求,从与企业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许可事项中,选择审批频次比较高、市场关注度比较高的110多项行政许可事项,先行开展改革试验。
三、证照分离改革:
2015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同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试点期为自批复之日起三年。根据方案,试点采取分类推进的方式,从与企业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中,选择116项行政许可事项先行开展改革试验。
改革分为5种情况:
1、取消审批,包括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等10项行政许可事项;
2、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包括加工贸易合同审批等6项行政许可事项;
3、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包括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等26项行政许可事项;
4、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等41项行政许可事项;
5、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定活动,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包括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等33项行政许可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