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谁能告诉法院人民陪审员这工作是干什么的

陪审员相当于香港电视剧中常出现的陪审团一样;不过,咱跟香港的法律分属于不同的法系;香港的法律属于英美法系;大陆的法律:现在的说法叫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所以,咱们国内的陪审员也具有了中国的特色。

简单点说:陪审员跟法院的审判员具有同样的权力。但这只是法律上这么写的。至于,实践中,是否有这么大的权力,你用脚趾头想想,就应该明白了。

陪审员不是专职的,而且也不是每个案子都必须有的。

陪审员适用于一审案件。

申请陪审员参加法庭申请也有区别:
行政案件:只能是行政相对人申请也就是出于弱势地位的老百姓申请
刑事案件:被害人申请
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申请。

实践中,基本上需要陪审员的案件都是一些有重大影响的或者经申请的案件。
而且,陪审员基本上是陪太子读书的角色。你敢跟审判员对着干吗?所以,想想就知道了。
去法庭坐那,就当凑人数了,傀儡角色。

不得担任陪审员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工作人员、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
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的

2. 法院的人民陪审员是属于法院工作者吗

人民陪审员不属于法院工作者。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工作人民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第三条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

(三)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2)对法院人民陪审员的监督扩展阅读

人民陪审员职责很大。参加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法院第一审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且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要认真查阅参审案件材料,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审核参审案件裁判文书,对参审案件进行监督,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杭州中院表示,人民陪审员制度有效发挥了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作用。

目前,杭州市各基层法院共有人民陪审员1019人。

2013年5月,最高法院部署实施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力争两年内,各级法院实现陪审员数量翻一番,确保基层群众代表比例不低于新增人民陪审员的三分之二。

3. 刑事诉讼法问题: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相关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为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特作如下决定:
第一条 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第七条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八条 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九条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第十条 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
第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
第十六条 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一)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具有本决定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四)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四项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
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第十九条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陪审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本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4. 人民陪审员属于监察对象吗

人民陪审员属于监来察对象。
因为人民陪自审员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履行的是审判员的职权,必须接受监察委员会的监督。
《人民陪审员法》第三条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

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5. 人民陪审员有监督权吗

有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为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特作如下决定:
第一条 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第七条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八条 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九条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第十条 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
第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
第十六条 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一)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具有本决定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四)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四项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
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第十九条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陪审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本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6. 庭审中陪审员可以问哪些问题

第七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有权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并独立行使表决权。
人民陪审员评议案件时应当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充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

各级人民法院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门负责。政工部门设立非常设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理部门。
一、陪审员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忠于宪法和法律,公正司法,秉公办案,遵守廉政纪律,保守审判秘密,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公民道德,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2、参与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应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的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每年陪审不少于5件;
3、依法参加人民法院案件审判前接受岗前培训,根据陪审工作的实际需要接受审判业务专项培训;
4、在审判活动中,认真查阅参审案件材料,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
5、审核参审案件裁判文书,对参审案件进行监督,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按时参加案件开庭、合议、调解、宣判等审判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推卸和拖延履行职责。
二、人民陪审员任职岗位条件如下: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5、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6、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7、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①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②被开除公职的。

7. 法院在开庭时,人民陪审员需要做什么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审判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与合议庭成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享有下列权利:

1、阅看所审理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和参与调查核实案情。

2、参加案件的庭审。庭审中,可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询问,核对所有事实和证据。

3、参与合议庭评议案件。评议时,提出自己对认定案件事实和处理的意见,并在评议笔录及判决书上署名,对判决书共同负责。

(7)对法院人民陪审员的监督扩展阅读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1、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2、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3、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5、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8. 谁能告诉我法院人民陪审员是干什么的

人民陪审员职责很大,参加法院的审判活动,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富有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提高人民法院裁判的社会认可度。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过程中,独立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

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查阅参审案件材料,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审核参审案件裁判文书,对参审案件进行监督,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8)对法院人民陪审员的监督扩展阅读: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促进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曾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除明确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外,还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屡屡出现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为真正发挥其预期的功能和价值,2015年4月2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10个省(区、市),各选5个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实行改革试点后,将进一步探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逐步探索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富有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提高人民法院裁判的社会认可度。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过程中,独立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不再对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

参考资料:

人民网——人民陪审员是干啥的

网络——人民陪审员

新华网——聚焦人民陪审员制度

9. 对人民陪审员有哪些纪律要求

一是要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要正确处理好陪审与本职工作的关系;要正确处理好与合议庭其他成员的关系;要正确处理好“有为”和“有位”的关系;要正确处理好发扬民主、保障司法公正与遵守陪审纪律,维护人民陪审员形象的关系。
二是要不断强化“四个意识”。要强化廉洁自律意识,确保公正执法;要强化学习意识,不断提高办案技能;要强化修养意识,注重自身形象;要强化为民意识,用好手中的权力。
三是要充分发挥“四个作用”。要充分发挥来自基层、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加强民商事纠纷的调解力度,努力化解各种矛盾,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了解和支持;要充分发挥了解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展规律的优势,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引导,做好庭审和庭后教育、感化、挽救工作,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要充分发挥拥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优势,为法官在办理房地产、劳动争议、医疗事故等纠纷案件中提供可行的专业知识帮助;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提高法官的守法意识,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