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监察制度
① 明清时期的监察体制
我国的监察制度最早可追溯到先秦时代。而自秦汉开始正式形成之后,中国封建监察制度的发展是随着封建专职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不断加强而发展的,因此,当君主专制制度在明代到达了它的顶峰时,中国封建监察制度也更加的完备和严密,正如关文发教授以及颜广文教授在《明代政治制度研究》里所说的:“明代监察制度在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是最完备的”,而它的影响之大,也“是前代监察制度所不能比拟的。”因此,对明代监察制度的研究就具有极大的代表性和启发性,在此,笔者欲从宋元清等相邻朝代的监察制度和明代的监察制度的比较中入手,分析明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及其所具有的作用和局限性,以求对当今中国的监察工作和廉政建设有所启示。
(一)监察权相对独立。
唐时虽设独立的监察机构御史台,但其最高长官御史大夫的任用权却往往掌握在唐朝宰相的手中,而宋朝虽然由皇帝直接控制御史台谏的任命权,但与唐朝相似的是,在这之下的各个机构的设置台院、殿院、察院等都是隶属于御史台之下,即使是与台院并列的谏院,其下属的官员之间也是一种明确的隶属关系,元朝也大致如此。清朝时,但到了明朝,十三道监察御史虽形式上要受督察院的节制,但行驶职权时,往往可以撇开它而独立行动,直接受皇帝节制;而在六科给事中和督察院之间,六科给事中的独立性更强,两者即历史上所谓的“科道”并不互相统属,“督察院管不了六科,六科完全是独立的并只对皇帝负责的监察机构”。如六科在工作中与督察院发生矛盾,督察院是不得行文指令六科的,只有皇帝才有资格充当仲裁人和协调人。同时,御史的委任权属皇帝,而不是吏部。至于监察官员方面,虽然所列举各代都可以以下监上,但明朝这种情况更是普遍。至清朝,雍正以后,将六科并于督察院,这样六科给事中和15道监察御史都隶属于督察院,从而使督察院成为清代主管监察的总机关,也是历代监察制度发展的最后形式。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自唐至清,历代中就属明朝的监察权最为独立。虽说封建政治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是越来越完善的,但是在很多学者看来,明朝的监察权的相对独立能够更好地实行监察职能,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当较高官阶的“长官”成为一些奸臣控制政权的工具时,其他的即使是地位低下的监察官员也可以对其进行监督和弹劾,而不至于容易受干扰 。
(二)监察监督范围扩大,权大威重。
各监察范围上,各个朝代大致相同,即监察官员掌持邦国刑宪典章,以肃正朝廷,有权弹劾百官,参与大狱的审讯和监督府库的出纳,纠察朝仪、分巡两京、巡查驿馆,监仓库,监驻军,而监察御史作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权利更大,是朝廷的重要机构。
总之,自唐到清,从中央到地方,行政、司法、军政、财政、教育、考试、朝令以及祭祀、以至官员的任免都在监察官员的监察范围之内,但是,相对于前代和清朝,明朝的监察范围是比较广泛的,首先是随着社会经济以及政治文化的日益发展和复杂化,监察官员的监察范围涉及得更加广泛,不仅仅是政府部门的官员以及政府工作的执行,同时涉及到了思想和学术领域,如明朝就曾明令规定过“学术不正”者不为监察机构录用;从中央委派到地方的监察御史还特别注重对各地学校、民俗、民风、以及学术的监察,这可以从明朝众多的“文字狱”窥查到当时监察官员对思想学术领域的监察是十分严密的。再者,明代的监察官员拥有更大的司法权,明朝六科给事中轮值时握有一定的案件终审权,巡按御史亦可以直接查处违法失职官吏。其三,对官吏的罢黜任免也有相当大的决定,因为吏部对各级官吏的任免、升降需要最后吏部或者各科给事中的讨论后驳回或者通过发行。另外,明朝监察御史都有一定的“风闻言事”和“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特权,因此,他们可以无所顾忌地弹奏惩治官员。从这些方面可以看出明朝相对于前代无论从监察范围到监察权力都有了很大的扩大。
但是,这种扩大其实是相对而言的。因为到了清朝后,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各种新问题的出现使得监察机构比之明朝有所增加并日益细分和专门化,如稿房科、火房科等机构的增加。而且,清比之于明,其在对皇帝的劝谏和监察方面是极其有限的,因为这时候的君主专制制度发展到了极点,不仅是军机处成了承传诏令的机构,监察机构更是受到皇帝的严格控制,很多的官员这时已经不再对皇帝进行劝谏,而是成为为皇帝监督百官和百姓,维护其王朝统治和稳定的工具。
虽然比之于清朝,明朝在进谏皇帝的作用上是比较大的,但是,比之于前代,明之监察官员对皇帝的作用是缩小的。颜广文教授在《明代政治制度研究》中对当时的监察官员在规谏皇帝、勇于进言方面的作用给予很大的作用,并举了一些相当多而突出的例子,如御史劝谏朱元璋放弃用女乐和王朴等以死进谏的故事,但是,在我看来,它却是受到极大的限制的,这不仅表现在明后期奸臣当道对皇帝的蒙蔽作用,另外一方面在明初作用也是有限的,因为当时的君主是经过了元末的农民战争过来的,对元朝的灭亡有比较清楚的认识,因此在皇权意识上更进了一筹,前方百计加强自己的尊贵地位和权力,再者,明代已不再在中央设立专门的谏官系统,而是把作为谏官的责职转移到了御史和给事中身上,实质上已经取消了谏官对皇帝的监督,皇帝独占监察权。第三,众所周知,明朝的皇帝对文臣是极为不尊重的,明大量的官员被施以廷仗不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吗?因此,在这种没有生命安全保障的情况下,监察官员又何来进谏的勇气呢?
再者,明代御史所谓的“风闻言事”较之于前代是有一定的限制的,明时规定“御史纠劾百司,须要著名年月,指陈实迹,不许徐闻繁衍,搜求四十,盖恐言事者,假此以报复私仇,重伤善类,污蔑正人”所以说,明代在监察权力扩大的同时,其在某一些方面如规谏皇帝方面的权力是有所缩小的,当然,就总的方面来说,我认为应是属于作用越加扩大。但是,又由于我并没有明确数据来计算明朝勇于进谏和唯唯诺诺的官员的比例人数,这里只是我的个人看法,但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
(三)位卑权重,禄薄赏厚。
明之前的监察官员的官阶是相对较高的,最低也为正八品、正九品,到了清代,监察系统因满人的存在,地位更是大大提高到了正一品,而明朝监察系统中的官员的地位明显是比较卑微的,明朝监察御史和六科给事中秩低,仅为七品、从七品之职,有些甚至是九品芝麻官,如都察院里的司狱司,但是,尽管官阶如此低下,但是他们的权力是极大的,能够规谏君主,奏劾皇亲国戚,奸邪大臣,黎明百姓就更不用说了,似乎一切的人都在他们的纠弹范围之内。同时,虽位卑,但他们的赏赐也是比较厚的,御史工作有成绩,就可以得到很快的擢升。御史、给事中权势极重,升迁较速,如都给事中再升,留京任职。则可官职“太常太仆、少卿、上宝卿等官”即使外派,御史、都给事中到地方上也可升至从三品官,总的来说,一旦当选为监察官员,日后大多官运亨通
总的来说,明朝监察制度位卑权重的特点对于明朝的统治有利也有弊。
地位卑微,则官员对于自己的官位不那么吝惜,不容易受高官权臣的利诱而成为他们的傀儡,而且能够更加勇敢地对危害百姓、皇朝的统治的违法违纪现象进行纠察、弹劾,甚至皇帝也常常受到监察官员的劝谏,这种例子是很多的,如奸臣严嵩当权时期,就有很多的监察官员不畏自己的官位甚至是生命向皇帝弹劾他的罪过,最终将他绳之于法。而权重则是执行任务时不受阻碍而易于立功。赏厚则立功之心强而勇于奋进,通过这种以上监下,以下制上的设置,明朝将各级官吏置于严密的监察之下,即使是监察官员之间也是相互相互纠察,正如明朝顾炎武所评价的:“夫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权之重,此以小大相制,内外相维之意也。因此,明朝的监察官员大多都能够较好地行使监察职权,不避权贵,从而避免了很多错误政策的施行,使明中期以前的吏治比较清明,保证了行政机构职能的正常发挥。
但是,明朝监察官员的这种权重位卑也是有其消极作用的。因为官阶的低下,官位之念亦轻,于是那些小官们就不惧丢掉这薄薄的乌纱帽,利用手中极大的权利竭力搜刮民脂民膏。在这整个监察系统中,就属监察御史最具权利,监察御史的弹劾或推举,往往就能决定一个官员的未来命运,各地的官员就纷纷来巴结御史巡按们,这些监察官员也不吝于将手中掌握的大权当成讨债还债的资本,或与贪官污吏共同谋划金钱与玩乐,或是为求高升去巴结权贵,如“明末崔臣秀巴结魏仲贤,官至左都御史,成为所有监察官员的总头领”明末有些监察官员甚至卷进党派之争中,互相攻歼,在党派伐异中推波助澜,最终成为导致明朝灭亡的一大因素。毕竟作为百官楷模的监察官员都已经腐败至此了,何况其他人呢?
(四)上下左右,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机制。
监察官员的上下监督源于各级监察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各级官吏的实质上的不统属以及监察官员的权重,从而将上下和左右同级官吏置于纵横交错的监察系统之中,这在前面几点已经陆续论述过。在此重点论述事前事后的监督机制。
明之前各代的监察监督大都是纠察百司、肃正纲纪、参与案件的审判等,很明显的是一种事后的监察、弹劾或裁决,而那些谏官虽说有一定的事前劝谏监督作用,但是在皇权高涨的情形下,这种作用也是极其有限的。但是明朝的监察监督机制却带有明显的事前事中监督效果,尤其是给事中的设置极其职权,更是突出了这点。
六科给事中职掌着封驳、注销以及充当言官以及监察六部的职权。当六部奏请实行之事或是内廷旨下,均得经过六科给事中的审核,如有违误,则可驳回修正,如无误,则分发六部执行,即使是皇帝的圣旨或是内廷的票拟也是如此。如问题未达到驳回的程度,就“科参”的形式使旨章通过,但六部在施行过程中必须注意“科参”,并按其指示执行。同时,六科给事中还利用注销大权检查诏旨批文下达后的执行情况及平时各类行政法规的执行情况。这样就可以避免错误政策的制定以及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差错,及时纠正,从而防止了重大错误的发生。
总之,明朝的监察制度相对于前代与清朝有着监察权相对独立、监察范围扩大、位卑权重、薄禄厚赏以及上下左右、事前事后的监察特点,这些特点对于明朝吏治的腐败与清明,国家的兴盛与繁荣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因为正是这些特点,加强了专制主义的极度集中,促进了明初的吏治清明,国家行政体系的正常的运转,使明王朝维持了近三百年。然而制度并不能决定一切,皇权的极端加强,决定了整个监察机构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围绕着皇权运转,国家监察制度举步违艰,很难能够发挥它应有的巨大作用,到了明中后期,随着皇权的衰落和奸臣当道,监察制度受到了破坏,整个统治机构逐渐腐朽,到最后,明王朝也没能逃脱出封建王朝所固有的惯性机制而走向灭亡。
明王朝灭亡了,封建统治制度也已永远地成为历史。当今的中国正逐步迈向人民当家作主的新时代,各级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对人民的代表大会负责,从这个意义上讲,广大人民的监督作用应是更加突出。但遗憾的是,当今的中国面临的腐败贪污问题却是愈加的严重,纠其原因,在我看来,这不仅是因为社会发展的复杂化,更重的是,是政府乃至社会的监察机制的建设跟不上社会的发展需要。在此,笔者认为,作为封建时代最为完备的明朝监察制度,它的优缺点对今天的中国仍有很大的借鉴意义的:首先,建立科学监察机制,完善监察机构设置, 加强监察机关的独立性,削弱监督部门与被监督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其次,内部也要明确分工并相互监督;其三,中央可定期或不定期地派出巡回监察官监察地方,制定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机制;最后,要合理适当地给监察人员“加权”、“加责”,使其能拥有监察实权,从而有效地监督上级、开展监察工作。当然,加强我国监察机构的监督作用还涉及到了公众媒体监督、法律监督等方面,但因本文为明朝监察制度的出发点所限,这里仅就这些方面提出浅见。
参考文献《明代政治制度研究》
顾炎武,《日知录》•纪实卷之九•部刺史,
② 明清监察制度有哪些变化
我国的监察制度可谓源远流长,最早可追溯到先秦时代。而自秦汉开始正式形成之后,中国封建监察制度的发展是随着封建专职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不断加强而发展的,因此,当君主专制制度在明代到达了它的顶峰时,中国封建监察制度也更加的完备和严密,正如关文发教授以及颜广文教授在《明代政治制度研究》里所说的:“明代监察制度在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是最完备的”,而它的影响之大,也“是前代监察制度所不能比拟的。”因此,对明代监察制度的研究就具有极大的代表性和启发性,在此,笔者欲从宋元清等相邻朝代的监察制度和明代的监察制度的比较中入手,分析明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及其所具有的作用和局限性,以求对当今中国的监察工作和廉政建设有所启示。
(一)监察权相对独立。
唐时虽设独立的监察机构御史台,但其最高长官御史大夫的任用权却往往掌握在唐朝宰相的手中,而宋朝虽然由皇帝直接控制御史台谏的任命权,但与唐朝相似的是,在这之下的各个机构的设置台院、殿院、察院等都是隶属于御史台之下,即使是与台院并列的谏院,其下属的官员之间也是一种明确的隶属关系,元朝也大致如此。清朝时,但到了明朝,十三道监察御史虽形式上要受督察院的节制,但行驶职权时,往往可以撇开它而独立行动,直接受皇帝节制;而在六科给事中和督察院之间,六科给事中的独立性更强,两者即历史上所谓的“科道”并不互相统属,“督察院管不了六科,六科完全是独立的并只对皇帝负责的监察机构”。①如六科在工作中与督察院发生矛盾,督察院是不得行文指令六科的,只有皇帝才有资格充当仲裁人和协调人。同时,御史的委任权属皇帝,而不是吏部。至于监察官员方面,虽然所列举各代都可以以下监上,但明朝这种情况更是普遍。至清朝,雍正以后,将六科并于督察院,这样六科给事中和15道监察御史都隶属于督察院,从而使督察院成为清代主管监察的总机关,也是历代监察制度发展的最后形式。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自唐至清,历代中就属明朝的监察权最为独立。虽说封建政治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是越来越完善的,但是在很多学者看来,明朝的监察权的相对独立能够更好地实行监察职能,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当较高官阶的“长官”成为一些奸臣控制政权的工具时,其他的即使是地位低下的监察官员也可以对其进行监督和弹劾,而不至于容易受干扰 。
(二)监察监督范围扩大,权大威重。
各监察范围上,各个朝代大致相同,即监察官员掌持邦国刑宪典章,以肃正朝廷,有权弹劾百官,参与大狱的审讯和监督府库的出纳,纠察朝仪、分巡两京、巡查驿馆,监仓库,监驻军,而监察御史作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权利更大,是朝廷的重要机构。
总之,自唐到清,从中央到地方,行政、司法、军政、财政、教育、考试、朝令以及祭祀、以至官员的任免都在监察官员的监察范围之内,但是,相对于前代和清朝,明朝的监察范围是比较广泛的,首先是随着社会经济以及政治文化的日益发展和复杂化,监察官员的监察范围涉及得更加广泛,不仅仅是政府部门的官员以及政府工作的执行,同时涉及到了思想和学术领域,如明朝就曾明令规定过“学术不正”者不为监察机构录用;从中央委派到地方的监察御史还特别注重对各地学校、民俗、民风、以及学术的监察,这可以从明朝众多的“文字狱”窥查到当时监察官员对思想学术领域的监察是十分严密的。再者,明代的监察官员拥有更大的司法权,明朝六科给事中轮值时握有一定的案件终审权,巡按御史亦可以直接查处违法失职官吏。其三,对官吏的罢黜任免也有相当大的决定,因为吏部对各级官吏的任免、升降需要最后吏部或者各科给事中的讨论后驳回或者通过发行。另外,明朝监察御史都有一定的“风闻言事”和“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特权,因此,他们可以无所顾忌地弹奏惩治官员。从这些方面可以看出明朝相对于前代无论从监察范围到监察权力都有了很大的扩大。
但是,这种扩大其实是相对而言的。因为到了清朝后,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各种新问题的出现使得监察机构比之明朝有所增加并日益细分和专门化,如稿房科、火房科等机构的增加。而且,清比之于明,其在对皇帝的劝谏和监察方面是极其有限的,因为这时候的君主专制制度发展到了极点,不仅是军机处成了承传诏令的机构,监察机构更是受到皇帝的严格控制,很多的官员这时已经不再对皇帝进行劝谏,而是成为为皇帝监督百官和百姓,维护其王朝统治和稳定的工具。
虽然比之于清朝,明朝在进谏皇帝的作用上是比较大的,但是,比之于前代,明之监察官员对皇帝的作用是缩小的。颜广文教授在《明代政治制度研究》中对当时的监察官员在规谏皇帝、勇于进言方面的作用给予很大的作用,并举了一些相当多而突出的例子,如御史劝谏朱元璋放弃用女乐和王朴等以死进谏的故事,但是,在我看来,它却是受到极大的限制的,这不仅表现在明后期奸臣当道对皇帝的蒙蔽作用,另外一方面在明初作用也是有限的,因为当时的君主是经过了元末的农民战争过来的,对元朝的灭亡有比较清楚的认识,因此在皇权意识上更进了一筹,前方百计加强自己的尊贵地位和权力,再者,明代已不再在中央设立专门的谏官系统,而是把作为谏官的责职转移到了御史和给事中身上,实质上已经取消了谏官对皇帝的监督,皇帝独占监察权。第三,众所周知,明朝的皇帝对文臣是极为不尊重的,明大量的官员被施以廷仗不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吗?因此,在这种没有生命安全保障的情况下,监察官员又何来进谏的勇气呢?
再者,明代御史所谓的“风闻言事”较之于前代是有一定的限制的,明时规定“御史纠劾百司,须要著名年月,指陈实迹,不许徐闻繁衍,搜求四十,盖恐言事者,假此以报复私仇,重伤善类,污蔑正人”②
所以说,明代在监察权力扩大的同时,其在某一些方面如规谏皇帝方面的权力是有所缩小的,当然,就总的方面来说,我认为应是属于作用越加扩大。但是,又由于我并没有明确数据来计算明朝勇于进谏和唯唯诺诺的官员的比例人数,这里只是我的个人看法,但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
(三)位卑权重,禄薄赏厚。
明之前的监察官员的官阶是相对较高的,最低也为正八品、正九品,到了清代,监察系统因满人的存在,地位更是大大提高到了正一品,而明朝监察系统中的官员的地位明显是比较卑微的,明朝监察御史和六科给事中秩低,仅为七品、从七品之职,有些甚至是九品芝麻官,如都察院里的司狱司,但是,尽管官阶如此低下,但是他们的权力是极大的,能够规谏君主,奏劾皇亲国戚,奸邪大臣,黎明百姓就更不用说了,似乎一切的人都在他们的纠弹范围之内。同时,虽位卑,但他们的赏赐也是比较厚的,御史工作有成绩,就可以得到很快的擢升。御史、给事中权势极重,升迁较速,如都给事中再升,留京任职。则可官职“太常太仆、少卿、上宝卿等官”即使外派,御史、都给事中到地方上也可升至从三品官,总的来说,一旦当选为监察官员,日后大多官运亨通③
总的来说,明朝监察制度位卑权重的特点对于明朝的统治有利也有弊。
地位卑微,则官员对于自己的官位不那么吝惜,不容易受高官权臣的利诱而成为他们的傀儡,而且能够更加勇敢地对危害百姓、皇朝的统治的违法违纪现象进行纠察、弹劾,甚至皇帝也常常受到监察官员的劝谏,这种例子是很多的,如奸臣严嵩当权时期,就有很多的监察官员不畏自己的官位甚至是生命向皇帝弹劾他的罪过,最终将他绳之于法。而权重则是执行任务时不受阻碍而易于立功。赏厚则立功之心强而勇于奋进,通过这种以上监下,以下制上的设置,明朝将各级官吏置于严密的监察之下,即使是监察官员之间也是相互相互纠察,正如明朝顾炎武所评价的:“夫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权之重,此以小大相制,内外相维之意也。④因此,明朝的监察官员大多都能够较好地行使监察职权,不避权贵,从而避免了很多错误政策的施行,使明中期以前的吏治比较清明,保证了行政机构职能的正常发挥。
但是,明朝监察官员的这种权重位卑也是有其消极作用的。因为官阶的低下,官位之念亦轻,于是那些小官们就不惧丢掉这薄薄的乌纱帽,利用手中极大的权利竭力搜刮民脂民膏。在这整个监察系统中,就属监察御史最具权利,监察御史的弹劾或推举,往往就能决定一个官员的未来命运,各地的官员就纷纷来巴结御史巡按们,这些监察官员也不吝于将手中掌握的大权当成讨债还债的资本,或与贪官污吏共同谋划金钱与玩乐,或是为求高升去巴结权贵,如“明末崔臣秀巴结魏仲贤,官至左都御史,成为所有监察官员的总头领”⑤;明末有些监察官员甚至卷进党派之争中,互相攻歼,在党派伐异中推波助澜,最终成为导致明朝灭亡的一大因素。毕竟作为百官楷模的监察官员都已经腐败至此了,何况其他人呢?
(四)上下左右,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机制。
监察官员的上下监督源于各级监察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各级官吏的实质上的不统属以及监察官员的权重,从而将上下和左右同级官吏置于纵横交错的监察系统之中,这在前面几点已经陆续论述过。在此重点论述事前事后的监督机制。
明之前各代的监察监督大都是纠察百司、肃正纲纪、参与案件的审判等,很明显的是一种事后的监察、弹劾或裁决,而那些谏官虽说有一定的事前劝谏监督作用,但是在皇权高涨的情形下,这种作用也是极其有限的。但是明朝的监察监督机制却带有明显的事前事中监督效果,尤其是给事中的设置极其职权,更是突出了这点。
六科给事中职掌着封驳、注销以及充当言官以及监察六部的职权。⑥当六部奏请实行之事或是内廷旨下,均得经过六科给事中的审核,如有违误,则可驳回修正,如无误,则分发六部执行,即使是皇帝的圣旨或是内廷的票拟也是如此。⑦如问题未达到驳回的程度,就“科参”的形式使旨章通过,但六部在施行过程中必须注意“科参”,并按其指示执行。同时,六科给事中还利用注销大权检查诏旨批文下达后的执行情况及平时各类行政法规的执行情况。这样就可以避免错误政策的制定以及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差错,及时纠正,从而防止了重大错误的发生。
总之,明朝的监察制度相对于前代与清朝有着监察权相对独立、监察范围扩大、位卑权重、薄禄厚赏以及上下左右、事前事后的监察特点,这些特点对于明朝吏治的腐败与清明,国家的兴盛与繁荣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因为正是这些特点,加强了专制主义的极度集中,促进了明初的吏治清明,国家行政体系的正常的运转,使明王朝维持了近三百年。然而制度并不能决定一切,皇权的极端加强,决定了整个监察机构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围绕着皇权运转,国家监察制度举步违艰,很难能够发挥它应有的巨大作用,到了明中后期,随着皇权的衰落和奸臣当道,监察制度受到了破坏,整个统治机构逐渐腐朽,到最后,明王朝也没能逃脱出封建王朝所固有的惯性机制而走向灭亡。
明王朝灭亡了,封建统治制度也已永远地成为历史。当今的中国正逐步迈向人民当家作主的新时代,各级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对人民的代表大会负责,从这个意义上讲,广大人民的监督作用应是更加突出。但遗憾的是,当今的中国面临的腐败贪污问题却是愈加的严重,纠其原因,在我看来,这不仅是因为社会发展的复杂化,更重的是,是政府乃至社会的监察机制的建设跟不上社会的发展需要。在此,笔者认为,作为封建时代最为完备的明朝监察制度,它的优缺点对今天的中国仍有很大的借鉴意义的:首先,建立科学监察机制,完善监察机构设置, 加强监察机关的独立性,削弱监督部门与被监督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其次,内部也要明确分工并相互监督;其三,中央可定期或不定期地派出巡回监察官监察地方,制定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机制;最后,要合理适当地给监察人员“加权”、“加责”,使其能拥有监察实权,从而有效地监督上级、开展监察工作。当然,加强我国监察机构的监督作用还涉及到了公众媒体监督、法律监督等方面,但因本文为明朝监察制度的出发点所限,这里仅就这些方面提出浅见。
注释:①②③⑤⑥⑦《明代政治制度研究》,关文发、颜广文编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P130,P136,P157,P174,P143-145,P143。
④顾炎武,《日知录》•纪实卷之九•部刺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
③ 清代最高监察机关是什么
都察院依据:明清两代最高的监察、弹劾及建议机关,明洪武十五年(1382)改前代所设御史台为都察院,长官为左、右都御史,下设副都御史、佥都御史。又依十三道,分设监察御史,巡按州县,专事官吏的考察、举劾。清代改以左右副都御史专为总督、巡抚的国衔(明代,都御史、副都御史都兼用作加衔),以方便其行事。至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又以六科给事中并入,因合称为科道。乾隆十三年(1748),废左佥都御史。
都御史为都察院的长官,相当于汉、唐的御史大夫,副都御史则相当于御史中丞,佥都御史则与侍御史仿佛,三者都是主领或分领院务的长官。监察御史则为都察院直接行使监察权的骨干专职官吏。既受都察院的管辖,又可以不受都察院的统制而独立行事,有事可单独进奏天子。至于派遣充任巡按者,则代天子巡狩,权力更崇重。都御史的职权总的是“纠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具体可分:“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贪冒坏官记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以上三项为纠弹权。“遇朝觐,考察,同吏部司贤否陟黜。”此为监试权;“大狱重囚会鞫于外朝,偕刑部、大理谳平之。’’此为司法权;“其奉敕内地,拊循外地,各专其敕行事。”此为临时派遣;“都御史巡抚兼军务者加提督,有总兵地方加赞理或参赞,所辖多、事重者加总督。他如整饬、抚治、巡治、总理等项,皆因事特设。”
《明史.职官志二》:“都御史职专纠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贪冒坏官纪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遇朝觐、考察,同吏部司贤否陟黜。大狱重囚会鞫于外朝,偕刑部、大理谳平之。其奉敕内地,拊循外地,各专其敕行事。十三道监察御史,主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奉劾......而都察院总宪纲。”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都察院。早在入关之前,皇太极即下诏:“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贪酷不清、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倘知情蒙弊,以误国论”(《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司纠察之事。雍正年间,专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弹劾。唐代的台、谏并列,明代的科、道分设,清代的科、道则在组织上完全统一。监察权的集中,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
清代,一方面允许监察官风闻言事,直言不讳;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规定御史对百官弹劾要经皇帝裁决。到宣统年间,新内阁成立,都察院被撤销。作用与特点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的监察制度,对加强政府对官吏的监督,清□除害,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强化皇权、巩固封建统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监察制度是皇权的附属品,它能否发挥正常作用,与皇帝的明昏有密切关系。同时,由于封建政权和封建官吏的阶级本性所决定,监官本身因贪赃枉法而获罪者也不乏其人。
④ 明清时期的监察制度是怎么样的
明代废抄谏院,把前代的给事中发展为六科给事中,与十三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分察内外百官。清代则实行科道合并,将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其次创设了部门监察机构,加强了对中央部院衙门的监察,继承了唐代监察御史分道监察的同时进一步发展将地方监察制度形成交叉监察网络。在监察职权方面,明清科道官继承了前代台谏院有关的监察权,促使君主专制的高度强化。在监察法规方面,秦汉时期制订了第一个监察法规,随着时代的发展,古代监察法至元代已相当完备,清朝在前代的基础上,制订了一部内容丰富而完整的监察法规。在官吏的任用考核方面,明清统治者继承历代选任台谏官注重品行的公正正直的同时,又强调一定的文凭学历,即:必须具备较高的文化素质,主张须经科举考试的选拔。
⑤ 想知道秦朝到清朝的监察制度
秦朝御史大夫,汉哀帝之后改成大司空,东汉改成司空,但汉朝最高检察官由御史中丞担任。魏晋南北朝时,御史大夫官职偶尔有恢复,隋唐之后的御史大夫除了宋朝为虚衔之外,都是最高检察官,明朝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御史大夫这个职业就没有了。清朝皇帝对百官控制严格,没有这种实质的职业,用军机处达到皇权顶峰。
⑥ 古代从秦到清的监察制度有哪些
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创建了相对独立的监察制度。在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后来刺史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一级的行政长官,失去了监督地方的作用,故改称州牧,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的监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魏晋南北朝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相同,亦有部分变化。
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
宋代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
元代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
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下设13道监察御史,共110人,负责具体监察工作。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
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都察院。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监察权的集中,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 到宣统年间,新内阁成立,都察院被撤销。
⑦ 清朝地方监察制度的特点及影响有哪些
特点:
设置三级监察机构几省以上的行政区监察机构省级监察机构道级监察机构地方上并存在独立的,专职的监察机构,监察权正和其他司法权一样,统统包容于行政之中
⑧ 用现在行政管理的角度看清朝的监察制度
清朝的监察制度大体上沿袭明代而有所变化。主要是,虽然分设御史、给事中之官,但统归都察院领导,当时叫做“台省合一”。都察院内实职的都御史、副都御史均称左都御史或左副都御史,凡称右的均为给各省总督、巡抚的兼衔。御史从13道改为15道,这是因清代的行政区域与明代的不同,但亦非一省必有一御史道,六科都给事中改称为掌印给事中。都察院及都御史的品级稍有提高,都御史定为从一品,左副都御史定为正三品。特别是,不论都御史、副都御史、御史、给事中等,均规定满洲、汉军、汉人各占一定的官缺,初期品级亦有所不同,其后改为一律。
按照明代和清代的典章,御史和给事中的职、权、责无甚不同,但在实际运用上却有差别。一般说来,这些言官,或称风宪之官,职级虽较低但有言事劾奏之权,有检核各部门工作活动之责,其能量必然比任何同一品级的官员为大,实际权威较高。亦正因此之故,他们往往流为皇帝打击异己势力、诛锄臣下的鹰大,或者成为权臣相互倾轧的爪牙。御史和给事中们的言论活动,往往都代表着封建地主阶级内某一阶层某一派系的利益,从其言论活动往往也能窥见出某一时期朝局政事的动向。在明代,由于中叶以后的皇帝多庸碌腐败,懒理朝政,其为人处事亦往往明显地不符合封建地主阶级对其政治首脑的传统要求,被认为不利于朝廷的根本统治利益,因此之故,有些御史和给事中的谏疏往往相当激烈,朝廷各派系之间互相唆使御史或给事中对对方进行攻讦,反映出的矛盾相当尖锐。不少御史和给事中因履行言职而被杀逐囚杖。清代在这方面较为缓和一些,其重要原因在于,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朝廷基本上能正常工作,对大臣和育官们管制亦较严,再加以少数民族统治,汉人任言官的多先求自保,往往噤口不言,故御史和给事中们的言论活动大多不如明中叶以后活跃。这是由于历史条件不同,其监察制度所起的实际作用亦稍有差异之故。
⑨ 清朝的地方检察体制是什么
清代 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都察院。早在入关之前,皇太极即下诏:“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贪酷不清、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倘知情蒙弊,以误国论”(《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司纠察之事。雍正年间,专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弹劾。唐代的台、谏并列,明代的科、道分设,清代的科、道则在组织上完全统一。监察权的集中,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
清代,一方面允许监察官风闻言事,直言不讳;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规定御史对百官弹劾要经皇帝裁决。到宣统年间,新内阁成立,都察院被撤销。
作用与特点 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的监察制度,对加强政府对官吏的监督,清□除害,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强化皇权、巩固封建统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监察制度是皇权的附属品,它能否发挥正常作用,与皇帝的明昏有密切关系。同时,由于封建政权和封建官吏的阶级本性所决定,监官本身因贪赃枉法而获罪者也不乏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