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混业监管与创新课后测试
『壹』 资管混业监管与创新课后测试
资管混业监管核心:穿透问题
一、首先需要搞清楚为什么要穿透,何为穿透这两个核心问题
其实对穿透的含义,笔者总结下来就两个方向,一是产品方向往底层资产穿透识别最终的资产类别是否符合特定资产管理的监管规定,其风险是否经过适当评估;另一个是往最终客户方向穿透识别最终风险收益承担者,防止风险承担和资产类别错配或防止私募产品公众化。
为什么要穿透这个问题相对复杂一些,从历史教训看,主要是为了防止高风险产品向低风险承受能力客户错误销售,同时从宏观审慎角度防止因为监管盲区发生系统性危机。说白了穿透主要是为了金融消费者信息透明,同时也是为了监管信息透明。
其中往底层资产穿透从监管信息透明的角度也有两层含义,一是微观角度审慎监管,防止错误销售,以及微观层面符合监管要求,这是单个企业和基层监管人员所关注的信息;另外一个层面是宏观审慎角度,防止因特定领域过度集中而引发系统性风险,这更多是央行或三会防止系统性风险角度出发为数据统计分析所做穿透,这里的穿透并不意味着微观层面企金融机构在做投资决策时需要穿透考察是否合规,比如最典型的是银行理财资金投资资管优先级从宏观审慎角度需要穿透,但笔者一直认为微观层面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情况下可以不穿透。下面将一一分析。
二、关于“穿透”现行监管规则
这里讨论的9中类型穿透中,本文其实重点讨论的是后面4种类型关于基础资产方向的穿透问题。这里的4类底层资产穿透方向一般以微观审慎为主。第三部分系统对接层面则从宏观审慎监管角度切入。
1、关于券商基金资管合格投资者和人数的穿透:
证监会的规则主要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如果在基金业协会备案或证监会认定不穿透的,则可以不再穿透核。
银行理财显然没有列举在上述豁免穿透核查项目里,但如果银行理财直接投资私募基金或资管计划目前的口径是以银行为主体不穿透。
2、关于定增的人数穿透问题
但上述第一类穿透中提及的豁免条款不适用于上市公司定增,也就是如果是上市公司定增,即便是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同样需要穿透识别合格投资者人数,最终合并计算是否超过200人,且这里定增的穿透不区分年限。
银行理财如果参与定增是否穿透则一直有所争议,银行理财肯定不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但实践中银行理财从来都不做穿透处理;不过为保险起见,仍然需要注意银行理财协议的表述,如银行理财产品的募集合同是类似专项定增合同,则有蓄意设立银行理财通道绕口定增人数限制的嫌疑。所以合同需要具备一定投资弹性,强化银行作为管理人的其他资产配置能力。
3、关于拟IPO的投资者人数穿透问题
对银行理财和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管产品都无需穿透,但是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需要穿透。新三板的最近的新规更严格,直接禁止持股平台参与挂牌公司股份发行,比主板定向增发和IPO更严格。
4、关于信托和银行理财的合格投资者穿透问题
鉴于部分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平台,推出类似银行理财团购,或信托100的产品,变相绕开。
信托100号称“信托系余额宝”,但不同之处在于余额宝背后的货币基金本来门槛就不高,低风险高流动性产品。信托和银行理财的拆分没有获得银监会的认可,明确穿透认定合格投资者和人数限制。但是网络平台因为不受银监会监管其拆分也难以约束。目前监管机构也无法穿透识别,信息无法获取。
5、收益权拆分转让的合格投资者穿透问题?
这里大概需要分为两种类型的拆分,一种是债权收益权的拆分,也是目前很多P2P平台的做法,基于收益权完全是一个创设概念,没有法律界定,虽然面临不确定性,但也同时为规避金融监管机构的规章制度性约束提供了方便。如果这种拆分完全不涉及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则不属于本文讨论范畴。本文的穿透无论是底层资产还是合格投资者都是金融监管对金融机构产品的规范和监管问题。
另一种是私募基金/资管计划的份额收益权,虽然法律上类似,没有明确界定,但由于涉及到资管产品穿透问题,是否穿透完全可以由相应的资管产品发行人的监管机构进行裁量。
目前监管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份额收益权拆分转让口径是明确需要穿透。基金业协会2015年12月底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稿)》再次明确这样的原则,即“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6、银行理财关于底层资产的穿透
关于银行理财穿透认定在2014年之前并没有明文规定,只是在实际政策执行过程中会考虑是否穿透进行相应监管指标核算。2014年年3月份银监会发布的《关于2014年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39号才首次明确提及并强调“解包还原”和“穿透原则”;对于非标债权理财,强调穿透到最后一层非标准债权资产来核算8号文的监管指标。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只是针对非标理财进行穿透,对其他投资如权益性投资并没有任何表述。
是否穿透银行理财所投资的信托券商、基金资管认定非标性质或投资比例或其他禁止性规定比如杠杆融资和评级等。对此种类型穿透的把握显然是监管难点。根据银监会2014年底征求意见稿的思路是所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资管管理计划都被认定为需要“解包还原”并穿透识别的范围。这类一刀切看似简单明了,但在缺乏金融产品登记系统支持情况下,或难以付诸实践。后面将详述系统支持的重要性。
专门制定规则穿透识别非标,这种类型的穿透是银行理财特有的。因为2013年8号文银监会独创性地引入非标概念以及相应的4%和35%比例限制。随后的确有很多银行渠道在做非标转标的事情。同样在2014年5月央行领头三会共同制定发布的同业业务规范的127号文中,也继承这样思路,即实质重于形式,穿透识别同业投资的基础资产,进行表内考核和入账。
总体结论是银行理财和同业的监管方向肯定是穿透其他资管识别底层资产,但又加上一个“实质重于形式”的活动空间增加自由裁量权。
7、分级产品在底层资产方向上的穿透和杠杆
分级产品在信托和券商基金资管中应用比较广泛。但银行理财分级产品的概念在银监会的整个法规体系中尚未提及。只是在2015年月份股灾之后,银监会只是口头窗口指导银行理财投资资管优先级需要穿透,也即投资权益类的资管产品优先级不是之前讨论的是否为非标的问题,而是直接认定为权益类,所以只有机构客户银行理财或私人银行理财才能投资权益类资管产品的优先级。这一窗口指导显然并没有在各地普遍执行,笔者认为是否合理也尚须探讨。绝大多数地方仍然执行的是限制分级产品银行的比例,比如二级市场配资比例不低于1:3,那么银行优先级部分相对至少有25%的安全垫,其债权属性明显。此外基金业协会2016年可能对“八条底线”进一步进行修订,限制分级资管计划的杠杆,由之前的10被降到2倍。
『贰』 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的毕业论文怎么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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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资管混业监管与创新课后测试答案
需要对大资管产品交叉和分业监管进行解析,而其中核心环节就是“如何把握穿透”。 这里有两个环节,一是分业监管环境下,三会对各自的资管产品监管本身是否到位;二是如果三会对自身资管产品监管已经没有大的漏洞,那么各自对穿透如何把握?
一、首先需要搞清楚为什么要穿透,何为穿透这两个核心问题
其实对穿透的含义,笔者总结下来就两个方向,一是产品方向往底层资产穿透识别最终的资产类别是否符合特定资产管理的监管规定,其风险是否经过适当评估;另一个是往最终客户方向穿透识别最终风险收益承担者,防止风险承担和资产类别错配或防止私募产品公众化。
为什么要穿透这个问题相对复杂一些,从历史教训看,主要是为了防止高风险产品向低风险承受能力客户错误销售,同时从宏观审慎角度防止因为监管盲区发生系统性危机。说白了穿透主要是为了金融消费者信息透明,同时也是为了监管信息透明。
其中往底层资产穿透从监管信息透明的角度也有两层含义,一是微观角度审慎监管,防止错误销售,以及微观层面符合监管要求,这是单个企业和基层监管人员所关注的信息;另外一个层面是宏观审慎角度,防止因特定领域过度集中而引发系统性风险,这更多是央行或三会防止系统性风险角度出发为数据统计分析所做穿透,这里的穿透并不意味着微观层面企金融机构在做投资决策时需要穿透考察是否合规,比如最典型的是银行理财资金投资资管优先级从宏观审慎角度需要穿透,但笔者一直认为微观层面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情况下可以不穿透。下面将一一分析。
二、关于“穿透”现行监管规则
这里讨论的9中类型穿透中,本文其实重点讨论的是后面4种类型关于基础资产方向的穿透问题。这里的4类底层资产穿透方向一般以微观审慎为主。第三部分系统对接层面则从宏观审慎监管角度切入。
1、关于券商基金资管合格投资者和人数的穿透:
证监会的规则主要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如果在基金业协会备案或证监会认定不穿透的,则可以不再穿透核。
银行理财显然没有列举在上述豁免穿透核查项目里,但如果银行理财直接投资私募基金或资管计划目前的口径是以银行为主体不穿透。
2、关于定增的人数穿透问题
但上述第一类穿透中提及的豁免条款不适用于上市公司定增,也就是如果是上市公司定增,即便是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同样需要穿透识别合格投资者人数,最终合并计算是否超过200人,且这里定增的穿透不区分年限。
银行理财如果参与定增是否穿透则一直有所争议,银行理财肯定不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但实践中银行理财从来都不做穿透处理;不过为保险起见,仍然需要注意银行理财协议的表述,如银行理财产品的募集合同是类似专项定增合同,则有蓄意设立银行理财通道绕口定增人数限制的嫌疑。所以合同需要具备一定投资弹性,强化银行作为管理人的其他资产配置能力。
3、关于拟IPO的投资者人数穿透问题
对银行理财和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管产品都无需穿透,但是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需要穿透。新三板的最近的新规更严格,直接禁止持股平台参与挂牌公司股份发行,比主板定向增发和IPO更严格。
4、关于信托和银行理财的合格投资者穿透问题
鉴于部分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平台,推出类似银行理财团购,或信托100的产品,变相绕开。
信托100号称“信托系余额宝”,但不同之处在于余额宝背后的货币基金本来门槛就不高,低风险高流动性产品。信托和银行理财的拆分没有获得银监会的认可,明确穿透认定合格投资者和人数限制。但是网络平台因为不受银监会监管其拆分也难以约束。目前监管机构也无法穿透识别,信息无法获取。
5、收益权拆分转让的合格投资者穿透问题?
这里大概需要分为两种类型的拆分,一种是债权收益权的拆分,也是目前很多P2P平台的做法,基于收益权完全是一个创设概念,没有法律界定,虽然面临不确定性,但也同时为规避金融监管机构的规章制度性约束提供了方便。如果这种拆分完全不涉及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则不属于本文讨论范畴。本文的穿透无论是底层资产还是合格投资者都是金融监管对金融机构产品的规范和监管问题。
另一种是私募基金/资管计划的份额收益权,虽然法律上类似,没有明确界定,但由于涉及到资管产品穿透问题,是否穿透完全可以由相应的资管产品发行人的监管机构进行裁量。
目前监管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份额收益权拆分转让口径是明确需要穿透。基金业协会2015年12月底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稿)》再次明确这样的原则,即“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6、银行理财关于底层资产的穿透
关于银行理财穿透认定在2014年之前并没有明文规定,只是在实际政策执行过程中会考虑是否穿透进行相应监管指标核算。2014年年3月份银监会发布的《关于2014年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39号才首次明确提及并强调“解包还原”和“穿透原则”;对于非标债权理财,强调穿透到最后一层非标准债权资产来核算8号文的监管指标。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只是针对非标理财进行穿透,对其他投资如权益性投资并没有任何表述。
是否穿透银行理财所投资的信托券商、基金资管认定非标性质或投资比例或其他禁止性规定比如杠杆融资和评级等。对此种类型穿透的把握显然是监管难点。根据银监会2014年底征求意见稿的思路是所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资管管理计划都被认定为需要“解包还原”并穿透识别的范围。这类一刀切看似简单明了,但在缺乏金融产品登记系统支持情况下,或难以付诸实践。后面将详述系统支持的重要性。
专门制定规则穿透识别非标,这种类型的穿透是银行理财特有的。因为2013年8号文银监会独创性地引入非标概念以及相应的4%和35%比例限制。随后的确有很多银行渠道在做非标转标的事情。同样在2014年5月央行领头三会共同制定发布的同业业务规范的127号文中,也继承这样思路,即实质重于形式,穿透识别同业投资的基础资产,进行表内考核和入账。
总体结论是银行理财和同业的监管方向肯定是穿透其他资管识别底层资产,但又加上一个“实质重于形式”的活动空间增加自由裁量权。
7、分级产品在底层资产方向上的穿透和杠杆
分级产品在信托和券商基金资管中应用比较广泛。但银行理财分级产品的概念在银监会的整个法规体系中尚未提及。只是在2015年月份股灾之后,银监会只是口头窗口指导银行理财投资资管优先级需要穿透,也即投资权益类的资管产品优先级不是之前讨论的是否为非标的问题,而是直接认定为权益类,所以只有机构客户银行理财或私人银行理财才能投资权益类资管产品的优先级。这一窗口指导显然并没有在各地普遍执行,笔者认为是否合理也尚须探讨。绝大多数地方仍然执行的是限制分级产品银行的比例,比如二级市场配资比例不低于1:3,那么银行优先级部分相对至少有25%的安全垫,其债权属性明显。此外基金业协会2016年可能对“八条底线”进一步进行修订,限制分级资管计划的杠杆,由之前的10被降到2倍。
『肆』 国务院机构会怎么改革
1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听取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
根据改革方案,国务院正部级机构减少8个,副部级机构减少7个。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设置组成部门为26个。改革着重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机构职能优化和调整,提高政府执行力。
——关键词1
自然资源监管:组建自然资源部,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
方案提出,组建自然资源部。不再保留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关键词10
文化软实力:组建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筹规划文化事业
方案提出,组建文化和旅游部,不再保留文化部和国家旅游局。组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不再保留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说明指出,文化和旅游部的主要职责包括,研究拟订文化和旅游工作政策措施,统筹规划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发展,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等。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职责包括,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广播电视事业、产业发展,推进广播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监管、审查广播电视与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和质量等。
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歌舞团副团长咸顺女表示,改革有利于促进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文化市场发展和对外交流,提高广播电视的节目质量和影响力,彰显大国文化自信。
『伍』 银行的大资管类业务指的是什么业务
中国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是在利率管制、金融脱媒、分业监管专环境下逐步发展起来的属一项具有金融创新性质的业务。
从宏观角度看,资产管理业务可以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加速金融体制改革、改善社会融资结构;
从中观角度看,资产管理业务可以推动银行业经营模式转型,构建银行业的新型盈利模式,增强银行业经营的稳健性;
从微观角度看,资产管理业务一方面可以满足客户投资和财富管理的需求,另一方面可以保证银行向客户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服务,提高社会资金的流动效率。
因此,资管业务具有与银行传统业务完全不同的功能定位、运作规律和风险管理方式。 与现在银行所发行的理财产品所不同的是,银行资产管理计划将类似于基金、信托,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而在此之前,银行理财产品在投资企业债权等标的时,都需要借助于间接投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信托、券商资管产品等才能够实现,也就是常说的“通道业务”。
『陆』 加入金融云的计划部署业务系统是什么意思
中国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是在利率管制、金融脱媒、分业监管环境下逐步发展起来的一项具有金融创新性质的业务。从宏观角度看,资产管理业务可以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加速金融体制改革、改善社会融资结构;从中观角度看,资产管理业务可以推动银行业经营模式转型,构建银行业的新型盈利模式,增强银行业经营的稳健性;从微观角度看,资产管理业务一方面可以满足客户投资和财富管理的需求,另一方面可以保证银行向客户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服务,提高社会资金的流动效率。因此,资管业务具有与银行传统业务完全不同的功能定位、运作规律和风险管理方式。 商业银行资管业务蓬勃发展五大原因 我国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起步和发展具有鲜明的本土特色和时代特征。30多年改革开放所带来的经济增长导致居民财富持续增加,居民的投资理财意识不断增强,这是银行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的原动力,金融改革深化发展为银行资产管理业务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契机,商业银行经营转型和保持盈利增长则成为推动银行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的直接推手。商业银行作为国内资产管理市场重要的参与者,其资产管理业务已经成为国内资产管理市场业务规模最大、客户数量最多、产品类型最丰富、品牌信赖度最强的业务类型。笔者认为银行资管业务大规模发展主要原因在于: 原因一:居民财富配置逐渐由不动产转向金融资产。30多年改革开放的红利,使居民可支配收入不断增长,财富持续积累,因家庭资产配置结构相对保守,在房地产市场出现拐点后,对通过资产管理投资金融产品实现保值增值的需求空间巨大。 原因二:为规避监管限制,银行资管业务逐步表外化。在利率市场化和金融脱媒的催动下,在金融抑制与监管博弈的背景下,为规避存款准备金、贷款规模控制、存贷比要求、资本充足率、存贷款利率等监管红线的限制,银行将资管业务转移至表外,通过高于银行存款的收益率发行理财产品吸收居民和企业的资金,并按高于贷款利率的收益回报要求投向非标债权资产等类固定收益项目,实现了对银行表内存款和贷款的替代,并借银信、银证、银基的通道完成投融资的对接,从而使得银行资管业务不仅获得了快速增长,而且支持了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融资支持的实体经济的发展。 原因三:资本约束促使银行向“轻资本”业务转型。当前,我国经济已进入三期叠加的时期,即增长速度进入换挡期,结构调整面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处于消化期,随着经济下行、产能过剩、宏观债务水平持续上升,在利率市场化的推进下,银行存贷款利差不断缩小,商业银行面临着巨大的转型压力,迫切需要从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为主转向拓展中间业务、转向不占用或少占用资本的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正是由于其“轻资本”特性,成为银行增长模式由粗放式的资产规模扩张型向集约式的资本节约型转变的重要途径。随着新资本管理办法的实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压力越来越大,在依靠内部利润增长方式补充资本的速度放缓及通过资本市场再融资愈加困难的情况下,发展资产管理业务已成为商业银行主动调整经营战略的重要着力点。 原因四:商业银行具有其他金融业态所无法企及的资金、资源和渠道等优势。首先,银行具有得天独厚的客户资源优势,不仅广泛吸收机构、个人客户的存款,银行贷款也是机构和个人取得融资的主要来源,这是其他类型金融机构所难以比拟的。从目前各种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渠道来看,银行仍是最主要的渠道,销售占比在60%-70%以上,而绝大多数客户也来自于银行;其次,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银行因为背后有国家信誉的支持,较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来说,发展资产管理业务具有声誉方面的优势;第三,在获得资金和项目储备方面,银行也具有比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更多的资源。可以说,银行凭借其投融资两端客户群体庞大、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强等优势,通过创设金融产品和新的业务模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顺应了金融脱媒的大趋势,推动银行以间接融资模式为主逐渐转向以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并举为主,将给银行未来业务模式与盈利模式带来重要变化。 原因五:资产管理业务对于提高银行综合化经营深度、充分发挥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具有重要意义。综合化经营的意义在于多元化收入来源和提高综合竞争力,而其核心应是以客户需求为导向,通过为客户提供不断创新的综合化金融产品,来提升商业银行的综合竞争力。简言之,是要通过综合化经营来提高对客户的服务能力。为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通过拥有金融全牌照向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已成为各商业银行的共识。但从目前情况看,国内已有的混业经营金融控股集团,还远未实现集团内全面系统的综合化经营。由于分业监管的要求,导致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业务分别在一个集团下设的不同子公司开展,客户信息、客户营销、客户维护以及产品开发等等,基本都处于分割状态,业务交叉较少,业务协同也处于较低层次。当然,在集团旗下各金融机构都有其核心客户,主营业务,且相互独立的情况下,现实的做法是,以对综合化深度要求较高的业务作为抓手,以这些业务的发展,来推动相关的整合,逐步从单个业务层面,上升到各金融机构的整体战略层面。资产管理业务就是比较符合这种要求的业务,一是因为其综合性,不仅涉及银行内部的诸多环节,从分行到总行,从负债到资产等等,实现表内外联动、投融资一揽子方案,还涉及到与银行以外的其他机构之间的合作,是一个较好的整合路径;二是因为其是新兴业务,涉及的存量部分相对较小,调整起来相对容易。 银行资管业务发展呈现“五化”趋势 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大规模发展的同时,也呈现出业务定位本源化、产品类型净值化、投资品种大类化、盈利模式非利差化和组织架构独立化等五大趋势。 趋势一:业务定位本源化。传统的理财业务是银行在利率市场化过渡阶段进行“反金融脱媒”创新,其目的是保住存款和腾出信贷规模。为此,投资者普遍认为“银行存款只赚不赔”,进而将理财产品视为利率市场化背景下的存款替代品。无论是否保本,银行提供的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都是无风险收益率,银行承担了隐性担保,无论出现什么问题,银行都将刚性兑付。实践中,基于这一根本原因,银行基本上都按照预期收益率向客户支付收益,即使没有达到预期收益率,银行往往以自有资金贴补客户收益。 银行对理财产品的这种隐性担保既违背了风险与收益匹配的原则,也误导了市场。其危害性在于:首先导致行业不重视投资管理的过程;其次,导致行业只重视产品销售的能力,而不注重投资能力的培养;第三,扭曲了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刚性兑付实际上增加了市场的成本;最后,刚性兑付之下,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建设完全滞后,只是简单粗放地一兑了事,不仅扭曲和弱化了市场约束机制,也不利于分散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当前资管规模与银行存款体量相当,如刚性兑付问题不解决,资管行业累积的风险一旦爆发,可能会出现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最终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稳定。 传统的银行理财应当回归“受人之托,代为理财”的本质,强调“买者自负,卖者有责”的原则,明确以客户财富管理为核心的服务内容,银行代表客户在市场上进行投资,为客户财产的保值增值尽职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讲,资产管理业务是对商业银行传统经营理念的颠覆。因此,要发展资产管理业务,首先要树立全新的资产管理业务经营理念,理解并掌握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规律。 趋势二:产品类型净值化。在“刚性兑付”之下,传统的银行理财产品大多采用预期收益率的发行方式。随着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正本清源,在监管政策的引导之下,银行资产管理业务在产品端进一步向基金化净值型产品转型,多家银行对产品体系进行了简化,以开放式产品逐步取代期次型产品,同时,净值型产品创新和发行力度加大。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2014年中国银行业理财业务发展报告》显示,招商银行净值型产品占比超过30%。工商银行则重点推动增利、尊利、稳利等的净值型产品线,传统期次型产品规模占比已由2014年初的81%降至31%。 从国际资产管理业务产品模式看,净值型产品是普遍使用的产品管理方式,现已成为国内商业银行一致认可的理财市场发展方向。在利率市场化改革加速的背景下,理财产品正朝着开放式、基金化的方向发展。理财产品按照净值模式运作的优势在于:基金化运作后投资者按照净值或估值获取收益,减弱刚性兑付的压力;开放式运作后客户可根据自身现金流的需求状况对理财产品进行申购和赎回,自主决定投资期限,降低了产品规模大幅波动的情形,有利于提升银行理财的流动性管理水平;基金化运作后将减少银行理财端的产品管理成本,减少对有限人力资源的占用,并减少操作风险。 近年来,我国银行在净值型产品形态和结构设计创新的力度也在持续增强。以工商银行为代表的商业银行充分发挥在客户、资金、渠道方面的优势,加大信息技术与银行经营管理的深度融合,积极应对各方挑战,创新推出了无固定期限非保本净值型产品。光大银行等多家银行依托银行大资金管理的经验和透明的投资报告体系,推出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预期收益要求设立相应的投资目标,按照投资者对流动性,投资期限及其他个性化要求制定最佳的投资策略与资产配置方案,并在产品运行过程中根据宏观和微观层面的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运行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和持续的风险监控,从而为投资者获取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农业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等多家银行均推出了结构化理财产品,该类产品挂钩特定投资标的,通过在产品发售前约定投资标的与产品预期收益率变动的规则,以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 趋势三:投资品种大类化。经济改革发展和投资市场工具的不断丰富给银行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带来了机遇。银行资产管理的投资对象不再限于类信贷资产和普通债券,而是扩展到包括股权、各类受益权、期货在内的各大类资产。银行资产管理不仅参与了国企改革、员工持股计划、国债期货等市场的投资,还积极开展了二级市场股票优先受益权投资、定向增发配资、股票市值管理、两融配资、量化对冲业务等新兴业务。较有代表性的三类新投资品种包括:股票市值管理类业务、国债期货类产品和MOM(Manager of managers)类产品。 其中,股票市值管理类业务是银行以第三方投资顾问代客户进行市值管理。2014年4月,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全资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为平台对所属油品销售业务进行了重组。经重组后的销售公司拟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引入社会和民营资本。针对此次改革,工商银行、北京银行等分别推出了第一单投资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理财产品,为个人客户提供了参与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便利途径。光大银行亦针对大小非减持或员工持股计划等上市公司推出了股票市值管理业务,产品的结构设计和平仓止损条件参考该股票二级市场流动性和估值水平而定,业务模式与传统二级市场股票优先受益权业务较为类似,实现了员工与企业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同时使高管、员工及重要加盟商能够跟中小投资者一样充分分享企业发展成果。 国债期货类产品则是在充分识别和管理国债期货风险的基础上,由商业银行开发的投资于国债期货的理财产品,这种理财产品除了投资于债券资产还将部分资金投资于国债期货市场,有效对冲理财产品面临的利率风险、减少投资组合市值因市场利率变化导致的波动,为促进理财产品由预期收益型向净值型转型,提供了高效率、低成本的风险管理工具,增强了创新能力。 MOM产品即管理人的管理人基金,是指该基金经理不直接管理投资,而选择市场中的管理人及各种策略集中到同一产品中,委托其进行管理。2014年,多家银行大力推广MOM产品,MOM产品以“多元资产、多元风格、多元投资管理人”为主要特征,投资范围包含债券、股票、期货、基金、指数型LOF与ETF等多种资产类别。该类产品自问世以来,经历了较广泛的投资运作和市场检验,获得了投资者的认可。目前,工商银行通过该种模式管理的净值型产品已超过1300亿元。 趋势四:盈利模式非利差化。在以预期收益型产品为主的阶段,银行理财业务的收入主要是资产端和负债端的利差以及托管费、管理费收入。在推进产品类型净值化和投资品种大类化转型的基础上,结合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优化银行资产管理盈利模式的条件相对成熟。在此背景下,部分银行顺势改变传统的利差盈利模式,减少对资产端和负债端利差的依赖,构建了以“固定费用+业绩分成”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盈利模式。具体来说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按照产品发行规模,收取固定比例的管理费;另一方面,依据资产计量和产品估值体系产生的业绩基准,对超过业绩基准的超额收益部分,由银行与客户按照约定比例分成,获取业绩分成。从更高的视角看,资产管理盈利模式非利差化有助于推动传统银行向交易型银行方向转变。这要求银行在平衡好理财业务多元目标的基础上,增强资产管理业务盈利能力,将资产管理业务打造为利润中心,并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资产管理服务,有效提升客户粘性。 盈利模式的转变最终依赖于创新能力的提升。2012年以来,由证监、保监部门牵头发起的业务创新浪潮涌现,陆续出台了数十项推动券商、基金和保险机构发展的制度和措施,进入大资管时代的券商、基金、保险、信托等机构对资产管理业务投入了前所未有的热情,深远地影响着国内资产管理市场的竞争格局,对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领先地位提出严重挑战。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资产管理业务的创新举措在增强其市场竞争力的同时,为银行理财投资提供了新的通道,也为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提供了新的平台,还为银行理财提供了新的资金来源。银行理财应放眼于整个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行业,以全局性视野来思考和定位,充分发挥背靠银行的独特优势,发挥银行集团竞争的优势,积极借鉴国际资产管理机构,尤其是国际领先银行资产管理机构在业务模式、组织架构、流程分工、人员配备、产品体系等方面的做法,探索适合我国银行理财业务的管理体系和组织架构,明确银行理财业务转型发展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趋势五:组织架构独立化。为提升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综合管理水平,在银监会监管指导和行业自律组织的引领下,当前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组织架构也在不断进行探索和调整,正在按照“二级部—一级部—事业部—子公司”的路径逐步向前摸索。 2014年,银监会下发《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按照四项基本要求和五大分离原则积极推进理财事业部改革。一方面是按照单独核算、风险隔离、行为规范、归口管理等基本要求开展理财业务事业部制改革,设立专门的理财业务经营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全行理财业务。另一方面是理财业务与信贷等其他业务相分离,建立符合理财业务特点的独立条线风险控制体系;同时实行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相分离、银行理财产品与银行代销的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相分离、银行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银行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通过理财事业部对代客理财业务实行闭环管理,从而实现真正的风险隔离,解决理财业务的独立性问题,使理财业务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才能真正做到“卖者有责、买者自负”。事业部制改革有效解决了银行内部理财业务多头管理问题,实现理财业务的统一归口管理,进而优化理财产品研发设计、组合管理、产品销售、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环节,推动理财业务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精细化发展。 据中国银行业协会统计,截至2014年末,已有453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了理财业务事业部制改革。目前,理财事业部改革采取以下四种模式:(1)总行设立资产管理部(一级部),分行设立分部,例如国有银行。(2)总行设立资产管理部(一级部),不在分行设立分部,分行仅承担营销职能,例如部分股份制银行。(3)总行设立资产管理部(二级部),例如部分农商行,由于理财业务规模较小,在金融市场部下设资产管理二级部统一管理理财业务,代销业务由零售负责。(4)总行设立理财业务协调委员会,例如外资银行主要采取这一模式。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等多家股份制银行甚至已经提出将理财业务拆分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方案。 需要强调的是,各行之间存在差异,不存在最优的组织架构。银行资管业务围绕着投融资需求,需要内部投行部、私人银行部(财富管理部)、金融市场部、分支行多部门的协同。实践中,部门利益至上、流程重叠交叉、协调成本高、信息沟通不畅等问题时有发生,协同难度相当大,如果简单采取子公司模式可能会更难做到部门之间的协同和资源共享。因此,现阶段,各家银行应当从如何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出发,根据内部的实际情况来考虑设置资管事业部还是资管子公司问题。
『柒』 资管混业监管与创新课后测试答案
资产管理行业迎来了一轮监管放松、业务创新的浪潮在扩大投资范围、降低投资门槛,以及减少相关限制等方面,均打破了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行业之间的竞争,使资产管理行业进入竞争,创新,混经营的大资管时代
『捌』 资管混业监管与创新课后测试答案
示出中国的资产管理行业迎来了一轮监管放松、业务创新的浪潮在扩大投资范围、降低投资门槛,以及减少相关限制等方面,均打破了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行业之间的竞争,使资产管理行业进入竞争,创新,混经营的大资管时代
『玖』 资管混业监管与创新
表示出中国的资产管理行业迎来了一轮监管放松、业务创新的浪潮在扩大投资范围、降低投资门槛,以及减少相关限制等方面,均打破了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行业之间的竞争,使资产管理行业进入竞争,创新,混经营的大资管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