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特种设备
Ⅰ 国家质监局的说汽车吊不属于特种设备了,不用检验了是不是真的
汽车起重机现在不属于特种设备管理范围了,就不用取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了,本单位自主管理。
Ⅱ 质监局查处特种设备案件有哪些规定
按:
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7.3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 TSG Z0006-2009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本法规定的许可工作,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许可。
第五十九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办理本法规定的许可时,其受理、审查、许可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六十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对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第六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十二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第六十三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得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不得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
第六十五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取得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第六十六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六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八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
Ⅲ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管理什么条件
特种设备管理条件在《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目录》中说的很清楚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
(2014年第1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目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予以废止。《特种设备目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特种设备目录
质检总局
2014年10月30日
Ⅳ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区别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下属部门之一。
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针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据主要法律是《产品质量法》。
但是特种设备监督更关注设备的安全性(质量指标之一),依据主要法律是《特种设备安全法》
Ⅳ 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管理科职责及权 限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岗位设置及工作职责
负责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质资格; 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查处全市违反特种设备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特种设备方面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审批和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本科下设3个岗,即科长岗、业务管理一岗、业务管理二岗,各岗位具体职责分别是:
科长岗职责
1.主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工作;
2.负责本科岗位分工以及人员的日常管理、考核;
3.负责本科工作计划的制定、实施、督查和总结;
4.负责本科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
5.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质资格;
6.根据上级要求和领导安排,按规定权限负责协调本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7.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和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督导协调;
8.做好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业务管理一岗职责
1.协助科长工作;
2.负责特种设备重点工作、计划方案等工作文件的编制,并组织实施安全监察与监督工作;
3.负责特种设备年(季)度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
4.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违法行为的组织查处;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工作;
5.监督检查高能耗特种设备节能标准执行情况;
6.负责特种设备的安装告知、使用注册登记(含气瓶)的受理、审核、发证及安全监察信息录入工作;
7.负责省局授权委托的气瓶充装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等有关工作;
8.按规定权限具体负责本级承压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9.负责上级转(交)办案件和群众举报投诉问题的处理和回复,并对移送案件承办单位的案件办理情况实施督办、督导。
业务管理二岗职责
1.协助业务管理一岗工作。
2.负责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违法行为的组织查处;监督检查机电类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工作;
3.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许可(含焊接、操作、管理)的受理、审核、发证和作业人员信息化系统的录入维护更新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4.负责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告知、使用注册登记的受理、审核、发证及安全监察信息录入工作;
5.按规定权限具体负责本级机电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6.负责特种设备工作信息宣传、统计、材料和本科室信息化管理工作;
7.负责科室文件、监察文书、检查档案和特种设备告知、注册、许可工作等相关资料的收集、归档和管理;
8.负责特种设备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和本科室内勤工作。
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六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十二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Ⅵ 特种设备检测院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是不是同一个单位
不是。
1."特种设备检测院”的真正叫法是“特种设备检验院”。因为检测和检验是有区别的,这里不做详细介绍。
叫做“特种设备检测院”的是处级行政事业性单位,如广州市特种设备检验院或者广东省特种设备检验院,如果是科级的,就不叫院,叫做所,如云浮市特种设备检验所;
2.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是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成立的,代表政府行使公共事业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机构,不是公益性;
3.同级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是隶属关系,如广州市特种设备检验院隶属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云浮市特种设备检验所隶属云浮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6)质监特种设备扩展阅读: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主要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及相关产品的检验检测、质量抽查、研究开发、节能监管、人员培训、资格考核、技术咨询、信息及网络服务、编辑出版、中国国内外技术与学术交流。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拥有实验室或试验区域28个,合作建立的各类实验室和新技术推广应用中心20多个,并在全国范围内建成了固定式长管拖车检验站13个。
拥有3个国家级检验中心、1个国家级研究试验基地、2个国家质检总局重点实验室、2个国家质检总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6个院级研究机构,是4个单位秘书处的挂靠单位、3个代管单位、2个经济实体,设有6个服务中心。
1 国家级检验中心:国家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锅炉水处理与有机热载体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安全生产北京危险品储罐检测检验中心
2 国家级研究试验基地:国家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研究试验基地
3 国家质检总局重点实验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重点实验室、国家质检总局无损检测与评价重点实验室
4 国家质检总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质检总局油气管道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质检总局结构健康监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5 院级研究机构:材料高低温性能实验室、气瓶型式实验室、燃烧器型式实验室、微试样性能实验室、长管拖车检测站 、研究开发中心
6 秘书处挂靠单位: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委员会、全国索道与游艺机及游乐设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7 代管单位: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压力管道安全技术中心
8 经济实体:方圆标志认证集团北京特检有限公司、北京赛福特饭店
9 服务中心:节能技术中心、石化检维修中心、化学分析中心、结构研究与评价中心、材料研究与评价中心、无损检测技术中心
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能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二)负责《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和行政执法。
(三)负责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贯彻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研究制定本市质量发展的战略;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组织对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组织实施精品名牌战略
(四)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实施省质监局部署的产(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省质监局批准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调解和处理质量纠纷。
(五)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宣传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实施监督;负责农业标准化的实施及其示范区工作;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六)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组织开展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量值传递;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的计量违法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七)负责宣传贯彻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积极推进质量认证工作,并按省质监局的部署,对质量认证中介机构的行为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进行监督。
(八)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九)负责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依法查处收购、加工、销售、仓储等环节的违法行为。
(十)负责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质量、标准和计量违法行为。受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受理工商部门移交的在流通领域查出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并依法组织查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承担市政府“打假办”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本市的“打假”工作,完成市政府授权牵头的市场专项整治任务。
(十一)承担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实施相关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组织查处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和加工的质量违法行为。
(十二)承办国务院、质检总局或当地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产品质量仲裁检验、质量鉴定、质量事故鉴定、产品损失鉴定、灾后评估等的检验、鉴定工作。
当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获得省级以上质监局颁发特种设备全领域质量鉴定资质证书并获得省级以上高法院入册的特种设备司法鉴定机构有浙江联合应用科学研究院。
特种设备分为承压类特种设备和机电类特种设备,承压类特种设备主要有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机电类特种设备主要有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一般我们日常生活中所指的特种设备据国务院发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指明,条例中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2010年国家质检总局新增加了场(厂)内机动车辆,所以现为八大类,而不是七大类。
机电类特种设备
(一)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二)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三)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非公用客运索道和专用于单位内部通勤的客运索道除外。
(四)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外。
(五)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Ⅶ 质监局和安监局两个部门对特种设备怎么划分的,是质监局对应设备部,安监局对应安全部吗有什么依据吗
质监局是质量监督局,二安监是安全生产监督局。你所说的特种设备的质量是归属质量监督局管理。而此设备的生产是安全生产监督局管理。
Ⅷ 质监部门对哪些特种设备实施重点监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回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答、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Ⅸ 质监局特种设备监察都干什么呢月薪怎么样
省局和市局、县局是不一样的。
特种设备职能职责。
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管理锅炉、压内力容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进出口等;按应急预案和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对全市范围内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实施监督管理;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负责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组织调查处理工作并进行统计分析;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月薪是公务员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