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关系和监督关系
⑴ 请问,全人常和地方人常是监督还是领导关系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不存在你说的监督和领导关系。
如果一定要二回选一,还是监督关系比较答贴近。
因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基本上只对产生它的同级人大负责。
说监督关系是因为,下级人大常委会做的决议,上级人大常委会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要求它自行纠正。
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大可能直接监督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因为监督工作可以有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上级人大常委会完成。
⑵ 为什么上下法院之间是监督关系,而上下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
法院是维一的正规的司法机关,司法要独立,法
院上级可以在业务上对下级法院进版行指导,也可权
以对下级法院进行监督。不是直接的领导关系,
检察院不是完全的司法机关,只能属于司法机关
体系,带有行政性,上级领导下级有利于开展工
作。
⑶ 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和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怎样的情况表现有何不同
就是说下级法院有独立的审判权!上级法院没有权利命令下级法院!而上级检察院可以命令下级检察院!
⑷ 领导关系,业务指导关系,监督关系怎么区分
1、定义不同
领导关系,是指领导者在进行领导活动的过程中,领导者与被领导者及领导者与领导者相互之间发生、发展和建立起来的一种工作和感情交往的关系,即领导主体在领导活动中与组织系统中的其他成员发生的工作关系和非工作关系的总和。
业务指导关系,是同一组织系统中的上、下级机关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同一专业系统中上级主管业务部门与下级主管业务部门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监督关系,里面有一种特别监督关系,是指特别权力关系的一种。国家行政机关对于辅助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所实施的监督。因不同于基于一般权力关系对社会组织所实行的监督,故称。如国家机关对烟草专卖企业实行的监督就不同于工商行政机关对一般工商企业的监督。
2、属性不同
领导关系的自然属性是指,只要人类需要共同的劳动和生活,就需要分工协作,需要有人从事组织、指挥、协调和引导工作,这是所有生产方式中一种普遍的、共同的规律。领导关系的社会属性是指,领导活动总是建立在一定生产方式之上,直接表现为某种特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业务指导关系里,中央部门与地方部门之间一般也是业务指导关系。各级政府与其下属的部、委、行、署、厅、局之间是隶属关系,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之间也是隶属关系。
职能监督,主要是政府各职能部门就其主管的工作在其职能范围内对其它部门实行的工作监督,它包括平行关系和上下级关系的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
3、作用不同
领导关系的作用,具体表现为:良好的领导关系能使领导集体内部形成优势互补,激发领导活力,增强领导集体整体的适应能力,优化领导格局。良好的领导关系有利于保证领导活动和领导事业的持续发展。良好的领导关系有助于提高领导效能。
业务指导关系里,如城管执法起到的作用是实行的都是属地管理,城管执法队伍的人权和财权都归当地政府掌握,上级城管对下级城管只是业务指导关系。中央部门与地方部门之间一般也是业务指导关系作用。
日常监督,起到的作用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根据需要随时进行的各种双向监督,包括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形式。是指政府各职能部门就其主管的工作在其职能范围内对其它部门实行的工作监督,它包括平行关系和上下级关系的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
⑸ 中国共产党是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吗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是具版有中国特色权的政党制度。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是亲密战友。
第二,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第三,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第四,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活动准则。
根据十六字方针,可知二者是互相监督的关系。
⑹ 为什么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关系,而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法院与检察院的性质并不完全一样,法院是审判机关,而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两者的不同工作决定了彼此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不同。法院的审判工作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如果法院之间实行领导关系,那么上诉就没有意义了。而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则必须在领导关系体制下才能有效开展
人民法院所行使的是审判权,审判权的特点是判断: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人民法院系统之所以实行两审终审制,原因就在于通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分别审理,使案件得到公正的结果。因此,每一个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都应当是独立的,这样才能作出独立的判断。如果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发号施令,命令和指示下级人民法院作出这种或者那种判决,那么,人民法院内部的两审终审即形同虚设,就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上级人民法院只能通过审理具体案件,才能对下级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案件发表意见。
人民检察院所行使的是法律监督权,它监督所有的国家机关,包括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照法律进行工作、行使职权。这就要求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协同一致,齐心合力,共同做好法律监督工作。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中,以及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都明确规定,上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对人民法院所办理的案件认为有错误或者违法时,下级人民检察院征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同意,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⑺ 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不是领导关系,而是监督关系
一、 具体解析: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看,上下专级法院之属间的关系表述为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更加准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二、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通俗点说吧,法院要是上级领导下级,那还用两审制干什么呢?上级说怎么判下级就怎么判,你上诉上去了,那还是那么判.还谈什么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呢.
⑻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是领导和被领导、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是领导和被领导、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的表述是错专误的,应属该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是领导和被领导、相互监督关系”。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是亲密战友。
第二,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第三,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第四,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活动准则。
根据十六字方针,可知二者是互相监督的关系。
⑼ 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吗
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余被监督关系,也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没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