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如何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一、加大监管力度,注重监管实效 目前,工商部门的职责主要分为对经济主体资格的审查和登记,对经济主体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对经济主体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几个方面,其中最为烦琐同时也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日常监管。理论上,通过日常监管工商部门可以及时了解经济主体的经营行为和近期动态,对其已经发生的和将要发生的一些经营活动有比较全面的了解,这项工作本应成为查处违法行为的一个重要案件来源;但在实际操作中,有相当一部分工商干部对经济主体的监管流于形式,拿着日常巡查表到经营者那里签个字,盖个章,回来做个日常巡查记录就算是检查过了,而对经济主体的实际经营状况一无所知。大量工商干部的主要工作职责就是对经济主体进行日常监管,这项工作耗费了工商部门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但效果却不尽人意。要切实地加大监管力度,取得监管实效,工商干部在这项工作中应做到三多: (一)多看,眼见为实。 工商干部们应当在经济主体的生产或经营场地内多转转,多看看,尤其是在餐馆、小吃店、副食品商店等涉及食品安全的场所,要走进厨房,亲眼看看厨房的卫生情况,厨房里使用的原材料以及调味品的状况;货架上出售的食品饮料等要随机地多拿一些下来看看,检查商品的标识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有条件的话还应当要求经营者出示进货凭证,了解货物的来源。 (二)多问,有疑必问,有问必答。 多与监管对象沟通,这是处理好服务与监管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不影响经营者经营的前提下,沟通的对象可以不局限于经营者,还可以扩大到在经营场地内工作的人员以及消费者。通过多问,我们可以了解到经营者的经营情况和近期动向,对于其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存在的疑惑也可以及时予以解答。 (三)多听,兼听则明。 实事求是地讲,对于某一个经营者,工商部门能倾注的时间和精力都是有限的,不可能对经营者的每一个行为都能做到了然于心。因此,充分运用群众监督这一最广泛的监督形式,听一听消费者在经营场所内的议论,听一听附近经营者对于监管对象的反映往往能更全面地了解监管对象的情况。 做有心人,切实地在日常监管中做好三多,一方面可以预防经营者在无心中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另一方也可以有力地震慑一部分企图打擦边球或以身试法的经营者,使其自我约束,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使日常监管工作取得实质性效果。 二、重视群众举报等线索,顺藤摸瓜,一查到底 研究案例可以看到,很多案件直接来源于群众的举报。客观地讲,工商部门的工作同志绝大部分都遵循着朝九晚五的工作时间制,对于在这一时段内发生的违法行为工商干部们有可能能够及时发现并加以查处,但对这一时段之外的违法行为往往就难以发觉了。一部分职业的违法经营者正是利用了这一规律大肆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此外,如前文所述,对于某一个经营者,工商部门能倾注的时间和精力都是有限的,不可能做到对其进行全天候地监管,因此,发动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是我们做好监管工作的一个重要法宝。一方面,群众是与违法犯罪分子接触最为全面的群体,可以对其做到24小时的监控;另一方面,群众是违法经营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他们也最关注违法犯罪行为。此外,堡垒最容易从内部被攻破的规律也告诉我们,追查举报线索(尤其是匿名举报)往往能查出一些难以为外人所察觉的重大案件。因此,对于群众举报、申投述等线索,工商干部们首先要端正态度,绝不能认为这是在给自己的工作找麻烦,添乱子,不管线索来源如何,或者提供线索者是出于什么目的,工商干部都应当认真对待,仔细分析,敏锐地发现问题,最终做到顺藤摸瓜,一查到底。要做到这一点,充分地发动群众和充分地相信群众是必不可少的。 三、充分运用专项整治等平台,集中精力查处一批相同或相似性质的案件 实际监管执法中,很多案件来源于专项整治、集中检查或排查等大规模的集中整治行动。当前,社会生活纷繁复杂,工商工作者在日常监管的过程中往往要同时处理多种多样的问题,同时也由于人员不足,条件有限等客观因素使得许多工商工作者处处扮演着救火员的角色,疲于应付,难以有时间和精力去思考和发现当前的重热点问题,工作局面相当被动。专项整治行动往往能为工作提供一个充分发挥整体合力优势的平台。专项整治行动通常是依据近一段时间来的数据统计和分析而展开的,所要集中整治的问题往往也是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较大,可能或已经对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重大损害的突出矛盾。这些矛盾在特定的时间、空间范围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抓住了它也就抓住了不法分子的要害。同时,专项整治行动往往以大范围,跨区域的规模开展,这样就能突破属地管辖的束缚,集合多部门优势形成整体合力给不法分子以沉重打击。基于以上分析,工商部门应当对专项整治行动报以高度的热情,认真参与到这些行动中来,并且充分运用这一平台,力争在行动中有所建树。 四、加强与相关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业务联系 作为一个执法单位,工商部门应当紧密加强与公安,城管,环保,卫生,文化等多个部门之间的联系,正确处理好分工与合作的关系,从而对违法犯罪分子切实做到罚当其责。 (一)坚决杜绝越权行政的现象。 对于工商部门无权处理的情况不要轻易向群众许诺,否则不是因为无法处理而失信于民就是因为越权行政而引发行政诉讼。面对群众的不理解我们应当耐心地向群众做出解释说明,并且及时的将有关情况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以使问题尽快获得解决。在案件查处的过程中尤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尽量查清案件的来龙去脉即便不能达到弄清楚客观事实的程度,也一定要保证达到弄清了法律事实的程度, 使证据链完整且符合逻辑,为案件的准确定性奠定基础;二是对案件准确定性,正确地运用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这需要不断研读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素养;三是注意程序正义,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避免因程序漏洞而使不法分子逍遥法外;四是注意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界限,一旦发现犯罪行为一定要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绝不能因为罚没款指标的压力或案件数指标的压力而擅自以行政处罚代替司法刑罚,给犯罪分子以罚代刑的机会。 (二)加强兄弟部门之间联系。 工商干部也应从思想上坚决摒弃各扫自家门前雪的想法,注意加强与与兄弟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业务联系,积极地开展和参与跨部门的联合执法行动。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提高政府信息等资源的利用率,使各部门及时了解事态的发展,另一方也有助于借助多种执法手段给违法分子以重击,确保一方平安。

⑵ 工商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区别

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经中央编委和广东省委省政府批准于2009年8月成立的《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组建而成的行政机关。机构改革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为深圳继公安局之后的第二大部门,其监管职责涵盖了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物价、餐饮监管(其他地区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卫生局的职能)、酒类产品监管等部门职责。

⑶ 政府部门监督包括工商部门的监督么

包括。工商也属于政府部门。但政府部门都有分管领域。

⑷ 卫生行政部门 质量监督部门 工商行政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分别监督什么如何区分

我觉得你是在询来问有源关食品分段管理的职能吧?
卫生行政部门之前是对公共场所的食肆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厨房的设置和整个公共场所卫生的情况。(不同地区也会有不同的监督设置,就像深圳就把工商局、质监局、卫生监督都并入市场监督局的一个例子)
质量监督部门是对生产加工食品产品的企业监督管理,包括各类食品厂家,主要的监督手段是抽检样品通过理化或者微生物实验进行监督。
工商行政部门是对市场中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超市、商店等出售的食品进行的管理的,所以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监督的产品也有交叉管理的。
但是新成立的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就是把所有上面提到的食品统一到一个部门监督管理,是把食品相关的整个环节都包括其中。

⑸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工商总局令第51号: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 51 号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

局 长 周伯华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

(一)伪造合同;

(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

(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

(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

(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

(七)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

(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

(九)提供虚假担保;

(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

第七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二)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三)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

(四)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

(五)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九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

工商总局就《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答问
遵循公平诚信原则 防范三类违法行为

——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就《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10月20日电新华社记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日前就刚刚出台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回答提问时表示,办法遵循公平诚信原则,旨在防范合同欺诈等三类突出违法行为,从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问:制定该办法的依据及必要性是什么?

答: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国务院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上述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合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处理。

在2008年之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违法行为的监管,主要依据《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2008年,上述规定被废止,因而现形成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违法行为的监督处理既无法律法规级的规范,也无规章进行规范的状态。

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交易无所不在,与交易相伴的合同行为无所不在。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欺诈;采用恶意串通、贿赂等手段签订合同;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的权利、加重消费者的责任等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对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依据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规章,并通过规章的实施,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问:办法调整的范围是什么?

答:通过对合同活动的调查和研究,我们认识到,当事人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类较为突出:首先,利用合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即合同欺诈;第二,利用合同,采用贿赂、胁迫、恶意串通等方法,牟取非法利益;第三,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

据此,办法调整的范围及主要内容也相应分成以上三个基本部分,并根据每类合同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作出了具体规定。

问:制定办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我国现实的市场交易活动中,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常常有不平等现象,一方时常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之间不能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样的合同活动不仅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且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的安全和效率,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

据此,在制定办法过程中,我们确定并遵循以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核心;以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经济秩序为基本原则。

问:合同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处理的合同违法行为,应是指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请问,在办法中是如何体现既保护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又有效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答:在我国现实的合同活动中,私权的滥用、甚至被恶意使用的情况比较突出,这种状况干扰合同意思自治、侵犯合同自由、破坏合同公平,不仅导致合同纠纷频繁发生,而且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对经济秩序也造成恶劣影响。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国务院专司合同行为监管的行政机关,一方面要在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和点赞的前提下,根据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要求,对合同活动给予行政指导;另一方面,要依法对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的合同违法行为给予监督处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行为实施的行政指导及行政处罚都需要针对具体的合同民事活动。这种对合同民事活动的介入是为了促进和保障合同自由、合同意思自治及合同公平,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公平和安全,是为了充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这既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是社会公众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

鉴于此,办法针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做出了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另一方面还做出了“推行行政指导”的规定。

问:针对有关单位与个人,为合同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由于在合同中实施的欺诈、贿赂、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的上述合同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其性质也是恶劣的,应该被禁止。

因此,在办法中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此类行为,从事此类行为也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⑺ 什么机构监督工商部门

1、上级工商部门
2、本级内部监督部门
3、社会监督
4、纪检、监察部门
5、政府监督
监督电话都像社会公布的,你可以查询当地的114

⑻ 工商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有什么区别

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物价局等几个部门合并而成。
市场监督管理局范围较大,工商局范围较小。
拓展资料
行政体制改革,很多地方自下而上搞试点,以区县级为单位,一些地方将工商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局“三合一”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含了原来三个部门的职能,行使市场监督管理职能,具体包括了登记注册(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有些地方下放了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安全监管、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商标广告监管、标准计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
这种自下而上的探索确实有助于寻找合适的市场监管模式,但也有诸多问题。其一,基层合并,国家级,省市级仍然是多头管理,造成向上的渠道不畅,甚至交叉混杂。各个口子都来布置任务,统计报表,在执法文书的要求上又存在差异,需要法制科同事进行大量工作。
其二,基层工作难度大大增强。原先的质监、食药局仅在区级设立,原工商部门在镇级却设有基层分局,合并后尽管有质监、食药人员下放到基层,但仍然是无法满足需要。
总之,在国家级、省市级层面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存在,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存在(也有些地方开始了市一级的合并),区县级层面上,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质监局、食药监合并为了市场监督管理局。